褒扬令

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法律表揚對國家有巨大貢獻之國民所發之正式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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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扬令,是中华民国政府依据法律表扬对国家有巨大贡献之国民所发之正式文告;“褒扬”是法律行为,需依法定程序核定施行。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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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中国历代政府,对有功之人都制订奖恤政策。明代以来,对守贞操殉夫的女性进行贞节旌表亦是惯例。

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受举为临时大总统时,即提请参议院迅速通过《奖恤条例》、成立临时稽勋局,着手处理开国前先烈奖恤事宜。

北洋政府时,循例颁布悼恤令(优恤令)。中国进行新文化运动时,知识分子对传统道德伦理进行猛烈批判。对守贞操、殉夫贞妇烈女,百岁人瑞进行褒扬的褒扬条例亦被批评。胡适于1918年7月在《新青年》发表文章《贞操问题》,他说:“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贞操问题》亦以五条理由“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第五条理由:“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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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北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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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扬令之法源,先是北洋政府于民国3年(1914年)3月11日大总统令制定公布的《褒扬条例》,其第一条规定,有下列行谊之一者得以褒扬[1]

  1. 行卓绝,着闻乡里者
  2. 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
  3. 特著义行可称扬者
  4. 耆年硕德为乡里矜式者
  5. 赈恤乡族,救济贫困,事状昭著者
  6. 创兴公益事业,或捐助财产千元以上为公益事业者
  7. 著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有发明或改良之功者
  8. 提倡节俭及其他善良风俗化行乡邑,有事状可称举者
  9. 年逾百岁者

19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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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6年(1917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的《褒扬条例》,第一条规定,合于下列之一者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2]

  1. 孝行纯笃
  2. 特著义行
  3. 尽心公益
  4. 有功艺术
  5. 硕德淑行
  6. 睦姻任恤
  7. 节烈妇女
  8. 年登百岁

民国17年(1928年)8月27日,国民政府指令,对于各省请求褒扬案件,在新条例未经制定以前,拟请暂准援用旧条例,以利进行。[3]民国18年(1929年)5月6日,请褒扬杨郑氏一案,在旧褒扬条例,已不适用;新条例未蒙颁布之时,无案可援。[4]

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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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颁发的杨心如褒扬令
 
内政部颁发的方幼祥褒扬令

立法院于民国20年(1931年)7月4日制定、国民政府7月11日公布的《褒扬条例》,允许褒扬德行优异(凡忠孝仁爱信义和平,足以保存固有之道德者)或热心公益(凡创办教育慈善及其他公益之事业,或因办理此等事业而捐助款项者)者。[5]内政部审核受褒扬者之事实,拟具褒扬方法,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行之。褒扬方法分为匾额与褒章。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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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维褒扬令

目前的法条是民国75年(1986年)11月18日修正全文10条、11月28日总统修正公布的《褒扬条例》,[6]其第一条载明褒扬宗旨是:“为褒扬国民立德、立功、立言,贡献国家,激励当世,垂之史册,昭示来兹,特制定本条例。”[7]

修正《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条例褒扬之:[8]

  1. 致力国民革命大业,对国家民族有特殊贡献者。
  2. 参预戡乱建国大计,应变有方,临难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勋绩者。
  3. 执行国策,折冲坛坫,在外交或国际事务上有重大成就者。
  4. 兴办教育文化事业,发扬中华文化,具有特殊贡献者。
  5. 冒险犯难,忠贞不拔,壮烈成仁者。
  6. 有重要学术贡献及著述,为当世所推重者。
  7. 有重要发明,确属有裨国计民生者。
  8. 德行崇劭,流风广被,足以转移习尚,为世楷模者。
  9. 团结侨胞,激励爱国情操,有特殊事迹者。
  10. 捐献财物,热心公益,绩效昭著者。
  11. 其他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足堪褒扬者。

褒扬方式有明令褒扬以及题颁匾额,但明令褒扬对象限亡故者。[9]受褒扬者之事迹由相关政府机关初审后报请行政院审查,必须经由行政院会议通过后再呈请中华民国总统核予褒扬。[10]法人团体受褒扬,仅能给予颁匾。[11]外国人合于条件,亦可褒扬。[12]

受褒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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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华民国总统颁褒扬令者甚多,涵盖政治、军事、学术、教育、艺术等多方面。著名案例包括:

1912年陆军少将奉天统领吴俊陞、奉天都督赵尔巽[13]、政治家汤化龙[14]、飞行家冯如[15]

1925年东征军何应钦谭曙卿[16]

1927年故博士胡明复

1928年济南交涉公署蔡公时[17]、烈士吴樾[18]、东北国民军总司令郭松龄[19]、烈士徐锡麟[20]

1929年建筑师吕彦直[21]

1938年陆军上将曹锟

1939年国之耆宿徐世昌、陆军上将吴佩孚[22]

1980年3月15日陆军二级上将张发奎[23]

抗日殉职将领张自忠赖传湘第二次国共内战国军殉职将领邱清泉[24]喻英奇[25]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26]吴大猷[27]、抗日名将孙立人何应钦薛岳高志航日治时期台湾社运领袖蒋渭水、台湾作家赖和党外运动前辈及民选台北市长吴三连[28]高玉树[29]、《中国时报》创办人余纪忠[30]、残障福利运动工作者刘侠[31]民主进步党创党元老黄信介[32]费希平[33]卢修一[34]、前立法院长梁肃戎[35]、前外交部长与驻美大使沈昌焕[36]、前铨叙部部长邓传楷[37]、前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38]、前副总统谢东闵[39]、空中摄影纪录者齐柏林、台湾布袋戏艺术家李天禄[40]黄海岱[41]、艺人邓丽君[42]洪一峰[43]葛香亭[44]卓胜利凤飞飞[45]、前总统蒋中正夫人宋美龄[46]、前总统蒋经国夫人蒋方良[47]法鼓山创办人圣严法师[48]一贯道副理事长陈鸿珍[49]前人、前兄弟象总教练曾纪恩[50]等千余人。

华侨也有受到褒扬者:在六七暴动期间因为批评港共暴行而被纵火暗杀的香港商业电台节目主持人林彬[51]。以慈善工作著名的香港闻人颜玉莹[52]在1977年因为参予台湾风灾的赈济,为第一道以华侨身份获得的褒扬令。外国人受褒扬者有瑞士籍慈善工作者蒲敏道神父[53]及日本水利工程师八田与一[54]等人。香港客籍侨领黄石华[55]及史学家余英时院士[56]

2015年总统颁给历史博物馆前馆长黄永川

2015年总统颁给福寿山农场前场长宋庆云

2020年4月21日总统颁给玉山金控暨玉山银行科技长陈昇玮

2020年总统颁给杨牧(本名王靖献)。

2022年文化部颁给顾宝明

2023年2月13日总统颁给佛光山开山宗长星云法师

2023年5月27日总统颁给静宜大学林淑雅助理教授。

2023年10月6日总统颁给于屏东明扬大火共计有4位殉职消防员:锺吉垣、施宝翔、赖俊儒、陈柏翰。

2023年10月15日总统府颁给一贯道宝光建德道场前人林再锦

2024年2月27日总统颁给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陈俊翰律师。

2024年9月20日总统颁给空中英语教室创办人彭蒙惠老师[57]

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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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国初年历任总统、元首之悼恤令如下,皆书古文言文体:

前临时大总统孙文,倡导共和,肇我华夏。辛亥之役,成功不居,仍于国计民生殚心擘画。宏谟毅力,薄海同钦。本执政夙慕耆勋,亟资匡济,就职伊始,敦劝入都,方期克享遐龄,共筹国是。天胡不慭,遽夺元功。轸念艰虞,弥深怆悼。所有饰终典礼,著内务部详加拟议,务极优隆,用符崇德报功之至意。

民国肇兴,由于辛亥之役。前大总统赞成共和,奠定大局,苦心擘画,听夕勤劳、天不假年,遘疾长逝。追怀首绩,薄海同悲。本大总统患难周旋,尤深怆痛。所有丧葬典礼,应由国务院转饬办理人员参酌中外典章,详加拟议,务极优隆,用符国家崇德报功之至意。

前大总统黎元洪,辛亥之役,武昌起义,翊赞共和,功在民国。及袁氏僭号,利诱威胁,义不为屈,凛然大节,薄海同钦。兹闻遘疾弥留,犹廑国计,追怀遗烈,怆悼尤深,所有丧葬典礼,著内政部详加拟议,务示优隆,以彰崇报元勋之典。此令

前代理大总统冯国璋,久掌戎韬,勋隆望重,辛亥之役,赞助共和,疆寄迭膺,又安大局,迨以副总统代理大总统职务,适値南北纠纷之际,苦心规划,听夕贤劳,退任以来,仍资匡赞,方冀修龄克享,同睹平成,天不憗遗,悲深薄海,弥留之顷,犹以时局危迫,促进统一为言,爱国之忱,溢于词表,本大总统眷怀畴昔,怆悼尤殷,所有饰终典礼,著由国务院从优拟议,用符崇德报功之至意,此令

前临时执政段祺瑞,持躬廉介,谋国公忠。辛亥倡率各军赞助共和,功在民国。及袁氏僭号,洁身引退,力维正义,节概凛然。嗣值复辟变作,誓师马厂,迅遏逆氛,卒能重奠邦基,巩固政体,殊功硕望,薄海同钦。兹闻在沪溘逝,老成凋谢,惋悼实深,应即予以国葬,并发给治丧费一万元。生平事迹,存备宣付史馆。用示国家笃念耆勋之至意。此令!

徐世昌,国之耆宿,望重群伦。比年息影津门,优游道素。寇陷华北,屡思威胁利诱,逞厥阴谋,独能不屈不挠,凛然自守,高风亮节,有识同钦。方幸国有老成,共资矜式。遽闻溘逝,震悼良深。溯其生平,学识闳通,风度冲穆。秉政之日,对内以和平息争为念,对外以维护主权为心,功虽未竟,志业自有可传。近闻卧病弥留,撄怀国难,尤见忠诚团结,终始不渝,应予明令褒扬,特给治丧费一万元,生平事迹存备宣付国史馆,一俟寇患靖平,再议饰终令典,用示国家眷念耆贤,激励忠贞之至意。此令。

  • 曹锟(1938年6月14日):

故陆军上将曹锟,息影津沽,抱道自重。比岁以来,值寇势之方张,遭奸佞之叵测,逼迫纷乘,而该上将正气凛然,始终峻拒,不屈不挠,通国具瞻。且于疾革弥留之际,惓惓以抗战胜利为念,忠诚纯笃,志节昭然,尤见军人之风范,足垂奕禩之淸芬。今老成永逝,轸悼殊深,允宜明令褒扬,式资当世模楷,待先颁赠“华胄忠良”匾额一方,一俟寇氛靖平,再议饰终令典。凡其旧日僚属,能断志励操矢志报国者,并当一体宏奖,优予登庸。此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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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政府公報資訊網--制定「褒揚條例」.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2. ^ 政府公報資訊網--修正「褒揚條例」. [2012-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3. ^ 政府公報資訊網--呈為對於各省請求褒揚案件在新條例未經制定以前擬請暫准援用舊條例以利進行請核示由. [2020-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4. ^ 政府公報資訊網--函為奉交蔡委員等請褒揚楊鄭氏一案在舊褒揚條例已不適用新條例未蒙頒布之時無案可援且此類呈請褒揚案已有多起請早日將本部所擬之新褒揚條例草案審定公領以便有所遵循. [2020-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5. ^ 立法院法律系统:褒扬条例(民国20年)[失效链接]第一条、第二条
  6. ^ 立法院法律系统:褒扬条例(民国75年)[失效链接]
  7. ^ 修正《褒揚條例》第一條.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7). 
  8. ^ 修正《褒揚條例》第二條.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7). 
  9. ^ 修正《褒揚條例》第三條.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7). 
  10. ^ 修正《褒揚條例》第四條.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7). 
  11. ^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7). 
  12. ^ 修正《褒揚條例》第八條. [201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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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912年11月17日《政府公报》重印本第200号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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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928年5月《国民政府公报》第61号第38至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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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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