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23年4月


提议限制在维基百科使用ChatGPT及类似工具

提议将AI或深度学习技术生成的文章列为不可靠来源

整理引导新手的相关页面

过多翻译条目未在讨论页加入翻译模板

检查到不少没加入翻译模板归属编辑历史的条目,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惩罚或者警告模板?一时之间不知该如何下手--HPwk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8:00 (UTC)

在编辑摘要等处声明来源亦是常见的,在讨论页加入模板不是唯一的途径。——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08 (UTC)
我了解,但像是罗利·克伦普这一篇,就没有编辑历史声明--HPwk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8:11 (UTC)
可以替换引用Template:Uw-translated——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20 (UTC)
原来模板在用户警告专题里,谢谢您!--HPwk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8:23 (UTC)

重提草稿化讨论

提议修改审查方针

关于条目内是否应该在章节标题中加入链接及旗帜的问题

有关{{Tvcontent}}的表述问题

关于G15的使用

多重账号

“A地-B地关系”是不是该用短横线?

KirkLU拟设立仅与其个人开展合作的非正式的存废复核助理

近期(或者说上任以来)处理相当数量的存废复核申请,发现存废复核申请有个别个案处理时间较长不是因为个案数量多(见《中文维基百科站务统计报告》)而是因为个别个案作出决定前研究查证的内容比较多,这包括:

  1. 关注度有关的个案,逐个确认来源的关注度;
  2. 原存废讨论串较长和/或较多的个案,逐个确认原始的证据、观点;
  3. 与版权有关的个案,结合以往类似个案和commons的实践等研究有关法律问题;
  4. 现行方针指引规定不明确的个案,结合以往个案和现有方针指引的原旨等研究有关可行的共识;等等,

而根据现行《存废复核方针(PL404)》的框架,复核又只能由一位管理员开展。

以往客栈似有存废复核助理的提案,但印象里并未能抓住要点。原因似是之前提案允许助理独立开展工作处理能够快速结案的简单个案,但如上所说,存废复核工作量大的原因并不在于大量简单个案的累积。我个人现拟开展一项类似但更有效的工作,即以《存废复核调查助理工作规则》框架授权非正式的存废复核助理协助处理存废复核,其特点有下:

  1. 不似巡查员或傀儡调查助理作为正式职位/角色设置,仅在我个人的范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非正式助理;
  2. 不需要管理员让渡任何权限,助理以一般编辑参与讨论的权利来参与复核申请的审视、提问、证据呈现等过程;
  3. 助理可以拟制处理结果的草稿,但由复核管理员决定最终结果、拟定最终处理理由并发布。

这个框架有三点好处:

  1. 改善存废复核工作境况;
  2. 为深入研究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如,关注度、版权)、归纳出一些通行可用的经验提供条件;
  3. 为潜在的管理员人选提供更深度参与的机会。

目前先拟遴选两位人选,一位侧重于关注度相关存废复核案的研究和复核、一位侧重于版权相关存废复核案的研究和复核。

严格意义上,上述计划没有任何需要变动目前方针指引,也几乎不需要变动目前的站务实践流程。但是事涉站务,觉得同大家做充分沟通为宜。以上。--Kirk # 2023年4月5日 (三) 10:52 (UTC)

另,也欢迎管理员来做助理(误)。--KirkLU (A) 2023年4月5日 (三) 11:30 (UTC)
@KirkLU:仔细看了以后,我有个另外的提议(虽然可能跟你的提议并不冲突就是了):我认为直接把“非管理员关闭”制度引入到存废复核请求可能在整体上更能提升存废复核请求的处理效率,而且这种办法与你提案中的“非正式的存废复核助理”具备几乎完全同等的特点(如果引入“非管理员关闭”制度到存废复核请求,制度下的“存废复核助理”理论上等同于所有非管理员用户)。当然,我自己也是非常支持你的想法的。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5日 (三) 13:47 (UTC)
支持引入“非管理员关闭”制度至存废复核。--AT 2023年4月5日 (三) 16:37 (UTC)
“非管理员关闭”实践中已经存在于复核中(至少我个人一般默认其存档或仅进行微调)。不过是否要建立制度的话需要归纳一下哪些情形适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重复申请、无效申请(页面未有速删或提删记录)、页面改善后复核理由消失。--KirkLU (A) 2023年4月5日 (三) 21:08 (UTC)
除了这3类外,我觉得符合WP:SK所说的情形也可以非管理员关闭。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5日 (三) 23:42 (UTC)
快速保留指引不适合直接搬用,因为不适用的条款过多:
  1. 第1、5条可整合采用,两条内容实际包含了重复、因信息有误而无效、自行撤回、改善四种情况;
  2. 第8条其实对于快速保留指引本身来说就应该删去(因其是对第5条的重复,实质上即页面改善而理由不再成立);
  3. 第2、3条不适合搬用————
    • 似因引入了新的限制(包括,6个月的时间限制,限制关注度原因的二次讨论)与《存废复核方针》矛盾;
    • 复核实践中对旧理由的理解较存废讨论稍宽松,即使争点相同(如第二次提出仍然围绕关注度问题),只有能够充分阐述理据,也有重新复核的价值(参考《PL404.A/SI04001号导则解释:存废复核申请事由的解释》);
    • 部分个案再作详细阐述结案可能有定分止争或澄清理据的效果(如,近期连续提出的两个对贺年广告页面的复核申请);
  4. 第4条可采用,但可以缩减,部分内容不必详细列举:第4.1条罕见(此类情况一般在提删时即被拦下),第4.2条罕见(同前,提删、提速删时更多见),第4.3条与第2、3条实际上可以整合为同一内容,第4.4条常见但存废复核实践中并不完全禁止受理混杂编辑争议的申请;总之,此条不宜过于严苛;
  5. 第6、7条在存废复核中罕见,无单列必要:其一是因为复核是双向程序(甚至请求还原更占主导一些)而存废讨论是单向程序,其二是如出现提删的情况早已在存废讨论中被关闭,不会出现在复核中;
一言以蔽之即快速保留的设定目前主要是面向存废讨论的,改造成两边适用难度颇多,不如以4+1(“重复、因信息有误而无效、自行撤回、已改善” + “明显扰乱”)种情况作为可以非管理员关闭的事由。以上。--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1:08 (UTC)
另,关于无效申请,我这里有一些归纳,我把可用部分摘录了:
存废复核方针程序导则(PL404.A)》
……
第7条 无效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无效:
  1. 被申请页面尚在存废讨论的;
  2. 被申请页面并无经过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的;
  3. 意图滥用复核程序,攻击、中伤诽谤或责难其他用户的;
  4. 意图滥用复核程序,纯粹为比较不同页面而进行申请,旨在反对其他页面的存废结果的;
……
PL404.A/SI03001号导则解释:存废复核申请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后果
……
三、 (缺失存档或记录)因被申请页面的标题填写错误或被申请页面移动等原因,原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的存档或记录不在被申请页面名称项下,而申请人又未在申请事由中同时指明存档或记录的位置的,复核人应提示申请人补充或修正,也应同时通过贡献记录、日志等信息尝试自行查证和协助修正或补充;申请人未在7日内未能完成修正或补充,而复核人也无法查证的,应当推定为被申请页面并无经过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
……
  1. 在一部分程序上,主动提示申请者进行补正,有利于减少重复申请;
  2. 在一部分程序上,允许复核人对显而易见的程序或事项进行补正,有利于缩短存废复核的处理周期;
……
即使是无效申请,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也不是直接快速关闭。--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1:21 (UTC)
存废复核相当于终审法院,也因此我(-)强烈反对除了技术性关闭(如重复申请)以外引入NAC-某人 2023年4月6日 (四) 07:10 (UTC)
我和你意思差不多,其实没必要那么急,管理员难以处理的话就放在那。除非申请人重复申请、条目未删而提出申请、胡言乱语。--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6日 (四) 07:18 (UTC)
@AINH:“存废复核相当于终审法院”这个说法是哪来的,我的印象中好像没有任何禁止任何人在存废复核结案后再提交存废复核,存废复核请求那边写的是“用户切勿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以旧理由提案于此”,我的理解是只要我重新提交存废复核的理由并非仅反对存废讨论/复核结果,我都可以照样提交。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6日 (四) 15:13 (UTC)
@KirkLU:这样的话,那还是仅限于你提到的那3类好了。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6日 (四) 15:15 (UTC)
支持这部分(“重复、因信息有误而无效、自行撤回、已改善”),“明显扰乱”如果异议不大也可以加入。--KirkLU (A) 2023年4月8日 (六) 02:41 (UTC)

学校条目“校友”章节规范

提议修改破坏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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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改争议解决指引

嵌入量小于5的模板应如何决定是否适合提删?

是否应该找人专门清理条目页残留的被列入MediaWiki:Spam-blacklist的垃圾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