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不要人身攻击/存档2

在用户页中添加对本人的侮辱性外号到底算不算破坏

@Ruincrez:这个人持续在用户页第七行加入对本人的辱骂性内容(严重侮辱性外号)(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Ruincrez&oldid=41499392 )。经过本人回退并警告模板后无效,而且居然持续多次(不过没有3RR)加入对本人的辱骂性内容。详见版本号41558597和41558625。然后我去举报他破坏,结果他居然反过来举报我破坏。我想问下在用户页中插入明显的严重侮辱性外号算不算违反方针,算不算破坏?——萌萌哒的小曹大大(讨论)(互助客栈讨论请talkback) 2016年9月21日 (三) 14:16 (UTC)

外号算破坏。但是这也不是外号啊。没感觉“严重侮辱”。某种程度上跟用户页上一堆膜 jimmy 、才女的模板差不多。--Techyan留言2016年9月21日 (三) 14:21 (UTC)
大佐是属于侮辱性内容了详见这个。(不过我也不想计较这些了。愿意骂就骂去吧。不过还是先去看看WP:VIP吧。)——萌萌哒的小曹大大(讨论)(互助客栈讨论请talkback) 2016年9月21日 (三) 14:27 (UTC)
Ruincrez的见解非常正确!-- 晴空·和岩 讨论页·反互煮·协作计划 2016年9月21日 (三) 14:36 (UTC)
@Clear Sky C:???——萌萌哒的小曹大大(讨论)(互助客栈讨论请talkback) 2016年9月21日 (三) 14:38 (UTC)
外号是否合适还是要看被取外号者是否认同这个外号。如果明知被取外号者不同意,不认为这是文明的行为。--Antigng留言2016年9月21日 (三) 15:02 (UTC)
大概是对岸流行用语完全看不出所谓严重侮辱性的点在哪儿,但擅自修改其他人的用户页内容在维基百科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扰乱行为。如果认为对方的个人页面内容有不恰当处理应寻找合理的管道提出以供公评(例如先在互助客栈提出也可),而不是擅自去改人家的个人页。一旦沈不住气先去动了人家的个人页面之后,原本就算抗议有理现在也变成一丘之貉很难争取到其他人的同情/支持。言下之意,冲动行事往往吃亏的反而是自己。--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9月22日 (四) 06:43 (UTC)
这个外号最先是恶俗百科给我起的,严重的攻击性。——萌萌哒的小曹大大小曹2015讨论 · 贡献 · 封禁日志 · CA 2016年9月22日 (四) 15:53 (UTC)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Dqwyy)移除。2021年9月12日 (日) 09:01 (UTC)

“不要人身攻击”与“邪教”

①“绝不允许对某种宗教信仰的不礼貌评论”,那么,邪教呢?此处包括文化意义上的邪教被政府认定的邪教(例如全能神)和未被政府认定但被民众普遍认为是邪教的宗教(例如奥姆真理教);

②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把一个很正常的宗教(例如基督教伊斯兰教)称为“邪教”(例如在用户页里立个用户框,写上“这个用户认为伊斯兰教是邪教”)已经构成人身攻击了吧?

③把与宗教毫无关联的东西称为“邪教”,例如“东方邪教”(ACG)、“Linux邪教”(操作系统)、“PHP邪教”(编程语言),是否构成人身攻击?--维基捣蛋鬼留言2016年10月3日 (一) 10:50 (UTC)

第三个:戏谑成分很大,有时甚至是某个群体的自嘲(比如膜拜μ's的LLers)。--Tiger留言假期快乐~ 2016年10月3日 (一) 11:38 (UTC)

认同第二条。中文维基的用户框毫无顾忌的诋毁某一群体的信条。不仅是亚伯拉罕三教,孔子也是。----损斋留言2016年10月4日 (二) 16:49 (UTC)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Dqwyy)移除。2021年9月12日 (日) 09:01 (UTC)
  1. 不允许,参见WP:MORALIZE。且对于文化意义上的邪教与民众普遍认为是邪教没有一个客观明确的中立标准。
  2. 的确有很大的疑虑。
  3.   一望而知[开玩笑的]  囧rz...-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0月6日 (四) 08:19 (UTC)
  4. 不允许,同上,邪教的来源是不中立或被曲解。--朗哥留言2016年10月14日 (五) 23:50 (UTC)
我认为不要人身攻击更多是指在编辑维基百科的时候不能对其他用户进行攻击,而用户页是个人观点的展现,譬如,我认为伊斯兰教是邪教,但是我仅仅是在自己的用户页加上这个用户框,我不算人身攻击;而反之,我在编辑伊斯兰教相关条目的时候不断攻击这个宗教与它的信徒,我认为这才算是人生攻击。--隔雨听竹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7:30 (UTC)

修改不要人身攻击方针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地目前并未实施关于如下条文的政策,而在方针中对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政策进行介绍,在下认为是十分诡异、奇怪的,在此提议删除如下条文:

  • “例子”章节的“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处理此类行为的管理员应该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并说明其管理行为及原因。

并改为脚注,欢迎参与讨论。——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4日 (一) 16:49 (UTC)

  • 改为脚注。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5日 (二) 06:16 (UTC)
  • 不尊重辱骂的连结去掉,下行恶意改成恶意推定的连结,方针看着红链不舒服。--Zest 2017年9月8日 (五) 11:26 (UTC)
  • 支持删除,不过改成脚注我认为也是可以。--A2093064#Talk 2017年9月9日 (六) 14:34 (UTC)
  • (-)反对--“对于用户会导致政府、雇主或其它人在政治、宗教上的威胁或行为。这类违规可能会在被任何管理员发现后,被封禁一段时间。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处理此类行为的管理员应该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并说明其管理行为及原因。”---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是方针的核心保障原则。如果有用户认为“没有执行”,可能是因为“保密通知”而不知情;而如果真的没有执行,那应当检讨的不是方针,而是为什么没有执行。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9月10日 (日) 03:33 (UTC)
    • 首先,中文维基百科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提议已遭否决,“保密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状况显然不可能实现,就不可能出现“可能是因为‘保密通知’而不知情”的状况;其次,吉米·威尔士并不在中文维基百科活动,显然中文维基百科不是所谓的“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既然是其他语种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就没有保留在中文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的需求,否则我们的方针与指引将会成为各语种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的罗列处,这显然是不应该发生的。“那应当检讨的不是方针”因此,在下正在提议检讨方针。——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0日 (日) 08:22 (UTC)
  • (+)支持改为脚注。-- Stang 2017年9月10日 (日) 11:59 (UTC)
  • (&)建议改为脚注。——Artoria2e5 讨论要完整回复请用ping 2017年9月10日 (日) 19:42 (UTC)

*(-)反对:所列部分同样和华人社会网络世界的实际情况脱节,小修小补没意义,相反会让然拿来当话柄,声称这部分内容有社群共识。具体情况参见:维基百科:投票/2017年封禁方针条文存废投票Wikipedia talk:封禁方针#封禁方针争议折衷方案,根据本地共识,应该把维基基金会旗下网站以外的行为明确站外私人争议,无关本地的方针和操作。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1日 (一) 11:12 (UTC)

@守望者爱孟既然阁下担心原呈现方式会成为对其余条文的再确认,在下已更改呈现方式,此次修改不代表对骚扰方针中的其余条文加诸共识,焦点仅聚焦为受到异动的条文;其次,在下建议若阁下有意对其余条文提案删、改,可于本讨论设置讨论二深入探讨,此方式的实践将会是:如果讨论一确认没问题则优先通过、讨论二则接续进行,如果讨论二没有通过,也能在不影响讨论一的状况下优先对讨论一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修改。阁下是否认同此安排?——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1日 (一) 17:15 (UTC)

当前版式应不会引起歧义和问题,撤回反对。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1:35 (UTC)

考量反对意见已被有效解决,且同意修订获得共识,即起公示七日。——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3日 (三) 18:23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0日 (三) 17:46 (UTC)

  • (?)疑问--@Aotfs2013您好,最近实在工作忙,遗漏了后续讨论期日,但在下还是把疑虑表达出来。这应不是无效的反对理由。
  1. “通知Jimmy Wales”条款恐不宜删除。(“对于用户会导致政府、雇主或其它人在政治、宗教上的威胁或行为。这类违规可能会在被任何管理员发现后,被封禁一段时间。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处理此类行为的管理员应该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并说明其管理行为及原因。”)
  2. 虽然Jimmy创办人不在中文维基百科出没,但是Jimmy是基金会创办人,此条款目的,应是他要确保获悉发生了这类的严重情事,也确保各语种维基的管理员重视这类事件。
  3. 过去中文管理员有无依照方针执行?由于方针要求管理员秘密通知Jimmy,所以我们无从知晓;管理员通知创办人,并不需要仲裁委员会。如果过去没通知,是违反方针;应该讨论的,是这一方针条款的目的是否有存在需求,而不宜以“过去(可能)没执行”为理由删除。
  4. 其实在下抱持疑问:这一条款是否存在于维基百科的法律政策架构,中文维基社群是否有权力删改此条款?有些条款是基金会政策方针,各语种社群不能删改。不知现在较少出没维基的@Hanteng是否对此有研究。也副知@AntigngLecterWing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9月23日 (六) 10:51 (UTC)
    • 就在下看来,原先的方针应仅是“叙述”“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处理此类行为的管理员应该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并说明其管理行为及原因。”——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3日 (六) 11:07 (UTC)
谢谢您。不过,“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无法逆推中文维基不在其中。而中文维基的外在环境,确实可能存在这类的高风险;因此,此条款是有存在目的与意义的。Jimmy Wales也多次公开关切过维基在中文世界所遇到的政治压力。在下以为,也许可以请维基资深管理员询问JImmy Wales的本意。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9月23日 (六) 11:16 (UTC)
有人问我那我就解释一下。第一,这个方针是从很早(2005年)的一个英文版本翻译过来的。您可以看一下,当初的版本是这样说的:"Sysops applying such sanctions should confidentially notify the members of the Wikipedia:Arbitration Committee and Jimbo Wales of what they have done and why." 后来随着时间的演化变成了今天看到的样子。所谓“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有可能包含中文维基,绝不是方针的本意。第二,英文方针在当时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时仲裁制度还不完善,而且那时候jimbo是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之一。随着制度的完善,在现在的英文维基,jimbo就像拥有一定的皇家特权但从不轻易使用的英国君主那样行事,任何方针中也不可能有“通知jimbo”之类的规定。回过来看,中文维基自始至终没有仲裁委员会,jimbo更没有担任过仲裁员,英文维基过去通知jimbo的理由,在中文维基上也自始至终没有成立过。方针里面保留这样的内容,我觉得是很奇怪的一件事。--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3日 (六) 11:30 (UTC)
“不过,‘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无法逆推中文维基不在其中”当然可以逆推,因为该条文是写到须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且没有其他但书,而中文维基百科没有仲裁委员会,自然就不可能实现所谓“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3日 (六) 11:35 (UTC)
(!)意见--谢谢Antigng的说明。这就像是对法律的各种解释方式(体系、文义、历史、客观、立法者主观意思...等等),条款核心意旨在于保护用户免于这类威胁,而提高到仲裁委员会、创办人角色的关注。Jimmy获悉此消息的“角色”,解释上不尽然只因为是仲裁成员之一,也因为是创办人角色。从另个角度说,会不会“因为中文维基没有仲裁委员会,反而更应保留通知Jimmy Wales呢?”借此来降低这类威胁发生的几率、以及对用户安全的保障。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9月23日 (六) 12:12 (UTC)
我不知道中文维基用户的观点如何,但是从“Jimbo由监管员到被剥夺监管员权限,在英文维基保留管理员权限但不能随意使用”的历程来看,整个维基社群并不希望Jimbo的权限扩张。--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3日 (六) 12:45 (UTC)
在下理解,这类严重事件在方针中也被禁止与应处罚,方针要求通知创办人及基金会,并不涉及Jimbo的权限扩张,而是对这类事件的重视。例如,台湾法律,对于性侵害、儿童暴力等一些事件,常会在法条中明订学校、医院有通报义务,避免这类事件被隐匿或不当处置、后遗症等等。这类通报义务的目的,不在于让政府扩权(甚至可以解读是提高对政府的课责),而在于“借由透明化,希望能更好的处理及防制”。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9月23日 (六) 12:52 (UTC)
各站本地方针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全域方针在不断制订和完善。在过去可能在全域环节Jimbo扮演着相对重要的角色,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我们有全域方针和监管员;基金会职员也会依照相关准则行事,在必要时采取基金会行动。--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3日 (六) 12:59 (UTC)
基本上认同Antigng的说法。Jimmy在项目中可以说没有特殊权利了。他从来没有对中文维基百科内的事物过分重视过,对这里的情况基本上不了解,也非常不可能来关心这里的事物。这样的事情需要社群自己解决。另外涉及到法律或者社群安全的问题应该向基金会反应,Jimmy不是皇帝,也不是神仙。--Wing留言2017年9月23日 (六) 14:37 (UTC)

请教一下

我被MyBWF这个用户攻击了(证据在我的个人用户页里),请问我该怎么举报该用户?--Xiiaowu97留言2017年10月23日 (一) 04:28 (UTC)

已小修WP:不要人身攻击的翻译

Special:Diff/49943537/50078763。英文原文为“Threats or actions which deliberately expose other Wikipedia editors to political, religious or other persecution by government, their employer or any others. Violations of this sort may result in a block for an extended period of time, which may be applied immediately by any administrator upon discovery.”--相信友谊就是魔法U:萌得不能再萌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6月22日 (五) 04:10 (UTC)

“迫害”也未免太严重了吧。英文只是说威胁而已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6月22日 (五) 07:36 (UTC)
“persecution”的确是通常译为“迫害”。不过整句应该是“威胁甚或付诸行动以蓄意致使其他维基编者受到政府、其雇主或任何其他人作出政治、宗教或其他迫害。如有违此规,一经发现,可能即时受到管理员封禁一段长时间。”是故,再作修订。--J.Wong 2018年6月22日 (五) 10:00 (UTC)

嘲讽维基人所在地制度和领导人的行为算不算人身攻击

如题。我记得对维基人的地域(国家)歧视属于Wikipedia:文明里面规定的有关国籍特征的人身攻击吧?——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2月22日 (六) 07:30 (UTC)

苏州宇文宙武理论上是人身攻击及不文明行为。--SCP-2000 2020年2月22日 (六) 07:34 (UTC)
(-)反对样貌相似且广为人知就是人身攻击及不文明行为,照阁下的理论,小熊维尼岂不是成了“原罪”?--D7689留言2020年2月22日 (六) 08:43 (UTC)
虽然有点困难,但希望您假设一个例子?--Temp3600留言2020年2月22日 (六) 07:57 (UTC)
    • 习近平像小熊维尼被人叫维尼,而且人尽皆知,这有什么问题?因为样貌相似被这样称呼就是人身攻击?那小熊维尼本尊岂不是很冤枉?讨论页本身是对话内容不受影响,只要习近平条目写不是“维尼 (习近平)”即可(重定向条目除外),照阁下的理论,何君尧的“何已完”是鉴于何君尧输了区议会被香港人这么叫,那香港人就是人身攻击不文明了?--D7689留言2020年2月22日 (六) 08:39 (UTC)
收回上方说法,看错了。--SCP-2000 2020年2月22日 (六) 11:27 (UTC)
  • 那要考虑所谓嘲讽对象到底是维基人还是“所在地制度和领导人的行为”,如果是前者的话违反文明,后者的话不过是个人主张,没有问题。—AT 2020年2月22日 (六) 08:48 (UTC)
  • 嘲讽的是维基人,违反文明,嘲讽的是所在地制度和领导人的行为,加到条目里可能属于原创研究。--Hamish 2020年2月22日 (六) 10:52 (UTC)
就个人经验来说,攻击大陆或香港的领导人不算,攻击台湾领导人就算。这不是对规则的阐释,而是对维基当前现实的总结。至于原因,众所周知,显而易见。--Cswquz留言2020年2月22日 (六) 13:12 (UTC)
空心蔡的重定向现在好像是存在的。我个人不会特别关注谁把蔡英文叫作“空心蔡”或“Wonky蔡”,也不会特别关注谁把韩国瑜叫“草包”,我只曾关注过媒体对这三个词语的使用率。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22日 (六) 15:46 (UTC)
  • 单就标题,对方是“嘲讽维基人所在地制度和领导人的行为”,所以不算维基人,例如习维尼或是开蟑圣母,话说维基上有人因为骂空心菜被检举?维基也被蟑螂占领真是太可怕了 --无心*插柳*柳橙汁 2020年2月22日 (六) 14:06 (UTC)
关于嘲讽一个特定的人(a particular person)的所在地的制度领导人的行为算不算人身攻击,要分两部分看:
  1. 嘲讽一个特定的人(a particular person)的所在地的制度:制度不是人,自然不算人身攻击,人身攻击的前提是受众是人
  2. 嘲讽一个特定的人(a particular person)的所在地的领导人:领导人是人,因此这看上去好像符合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例子中“对其他人的不尊重”一点,不过要注意不要人身攻击》方针介绍的是防止向其他用户进行人身攻击(此句见方针页顶部),而其概要(“此页简而言之”)的内容是“要针对文章内容发表意见,而非针对文章贡献者”,由于领导人是文章贡献者的机会极小,而且至今也没有人在中文维基百科作出如此的声称(英文维基百科好像是出现过这些情况的,不过不至于是国家领导人而已),因此这并不符合《不要人身攻击》方针中对“人身攻击”的定义。关于在生者条目加入人身攻击内容,适用的方针是《生者传记》方针。
  3. (这并不是苏州想问的,但是苏州应该想参考)嘲讽一个特定的人(a particular person)的所在地的群体:根据Wikipedia:文明#粗鲁无礼:“提述诸如国籍或社会阶层等群众特征时作出贬损”属于人身攻击。如果你把具有特定身份的一个群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大陆居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湖北省居民)都给贬损了,那就属于人身攻击。
以上。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22日 (六) 15:33 (UTC)
  • (*)提醒习近平像小熊维尼获得“维尼”的外号,这是人尽皆知的事实,就跟“何已完”是鉴于何君尧输了区议会选举,加上他本人名声很差,被香港人这么叫的性质相似。如果样貌相似就当作歧视他人,本尊岂不是成了“原罪”?--D7689留言2020年2月23日 (日) 03:39 (UTC)
那如果我对某位台湾维基人说:“少数中国人就是trouble maker,你看这次肺炎事件,造成台湾乃至于全世界多大的麻烦!你还要认定自己是台湾人也是中国人吗?”,这算人身攻击吗?若是,是对谁或是哪个群体的人身攻击?-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2月22日 (六) 17:10 (UTC)
少数中国人就是trouble maker”中的“少数”一词使之不可能对“中国人”此群体整体进行人身攻击,但这句在“少数中国人”有被指明是哪部分的“中国人”的前提下仍对该部分的“少数中国人”进行了人身攻击。假使“少数中国人就是trouble maker”被改成“中国人就是trouble maker”,则属于对“中国人”此群体整体进行人身攻击。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23日 (日) 06:07 (UTC)
离题-- Sunny00217 2020年2月25日 (二) 12:19 (UTC)
我认为所有言论都应当得到适当的保护,在不违法所在地区法律的基础上。--PeterMiao2016留言2020年3月11日 (三) 16:08 (UTC)
在不违反所在地区法律的基础上这句话非常重要。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0年3月16日 (一) 03:50 (UTC)
要是你指的法律适用地是指“美国”,那这句话显然是正确的。--Temp3600留言2020年3月16日 (一) 09:09 (UTC)
应该是美国佛罗里达州。联邦法律和佛罗里达州法律适用。ꓢꓯꓠꓟꓳꓢꓮ 漆黑漫长夜 2020年3月16日 (一) 13:54 (UTC)
那通常的人身攻击和粗口等(不违反法律吧)也要保护了? Classy Melissa 🖖🇦🇺🇪🇺🇺🇸🖖 2020年3月26日 (四) 02:03 (UTC)
  • (-)反对。观点同Classy Melissa对话页 | 用户贡献)。夕沈弦人# 2020年3月5日 (四) 00:51 (UTC)
  • 单纯的批评甚至嘲讽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和其他维基人讨论的过程中以此方式来嘲讽其他维基人,是不文明行为。对制度本身的批评上升到对一个地域所有人的批评甚至嘲讽(即地图炮)是严重不文明行为。同理,将对某人的不满上升到某组织的不满,或是对某组织的不满上升到该组织的全体人员的不满,也是不文明行为。Rowingbohe 台州专题 2020年3月16日 (一) 09:16 (UTC)
  • (!)意见单纯叙述为外号是可以啦 不过骂人时用就显得有问题了Pigppp留言2020年3月18日 (三) 04:35 (UTC)
  • 是的!比如,一个平行世界的维基人来自纳粹德国,嘲讽他的制度和他那已经130岁以上的希特勒绝对是对元首的侮辱,没错!应该找来盖世太保!这太不道德了!应该让这些人闭嘴!除之而后快!----𢿃𠫱留言2020年3月26日 (四) 02:19 (UTC)

关于维基百科:不要人身攻击

若果一名用户于编辑摘要中人身攻击,那请问他违反了方针吗?可以对他作出警告吗?可以检举他吗?如果是,最好作出补充。一个签名留言2023年11月3日 (五) 09:30 (UTC)

方针写到:不要在维基百科任何地方向其他用户人身攻击
因此,违反了方针,可以做出警告,可以检举。--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3日 (五) 09:40 (UTC)
谢谢,原来看漏了。--一个签名留言2023年11月3日 (五) 09:47 (UTC)
返回到项目页面“不要人身攻击/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