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历史上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临时约法民元约法,是中华民国成立后所制定的第一部宪制性法律。在1912年(民国元年)3月8日由当时位于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文(孙中山)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在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生效,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后继北洋政府早期的根本性法律。《临时约法》施行后于因为各派军阀对临时约法的态度不一,引发诸多存废争议,直到1928年(民国17年)中国国民党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才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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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国同盟会革命党南京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临时参议院,与位于北京大清帝国政府相抗衡。后因战事困顿,双方开始进行南北议和孙中山以让出临时大总统职位做为条件,希望当时掌控大清帝国主力军队北洋军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逼迫清帝退位。由于情势所迫,大清帝国政府于1912年2月12日(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五日)颁布清帝退位诏书,并“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

清帝退位事成后,孙中山乃于1912年(民国元年)2月13日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任临时大总统,临时参议院并于2月15日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是以孙中山为首之中国同盟会势力惧怕作为前清大臣的袁世凯就任国家元首后会回复专制,故主导临时参议院制定了责任内阁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总统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于1912年(民国元年)3月10日袁世凯北京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后生效。[1]

约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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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的一页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非正式宪法,但已经有不少成文宪法中的要素,如对于人权之保障、法律保留原则司法独立等。其中明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临时约法》参考西方流行之三权分立架构,在条文中明定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政治体制则采用类似当时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元首权力相对较小。

《临时约法》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详细规定如下

权力分立 国家机关 组成方式
立法 参议院 参议员由各省级级区域选派
行政 临时大总统 由参议院选举
国务院 由国务员组成,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国务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司法 法院 法官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
(其他条文中另有提及最高法院(或大理院)与平政院等司法机关名称)

《临时约法》另有附则规定临时大总统应于期限内选举并召集正式国会以制定正式宪法。

约法施行后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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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执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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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元年)底至1913年(民国二年)初举行了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选出了包含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制国会。选举结果由孙中山宋教仁领导的国民党获胜,拿下大多数第一届国会议员席次。1913年(民国二年)3月20日,国民党领袖宋教仁上海火车站预备起程赴北京时离奇遭到暗杀。孙中山与国民党将幕后凶手指向袁世凯,发动二次革命意图推翻袁世凯政府,但是为袁世凯所镇压。1913年(民国二年)10月6日,第一届国会选举袁世凯为第一任正式大总统。1913年(民国二年)11月,大总统袁世凯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为由,取消了国民党籍国会议员之资格,第一届国会遂因剩馀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成会。1914年(民国三年)5月1日,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由其主导的约法会议通过之《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

之后袁世凯之思想逐渐偏离共和,计画另立中华帝国,但遭遇各方反对后取消。袁世凯帝制取消后旋即于1916年(民国五年)6月6日过世,其原本统帅之北洋军下属各自立派系,形成北洋军阀

军阀割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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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过世后,副总统黎元洪依照《临时约法》继任大总统,但是因为《临时约法》中对政府运作之多数规定尚未完善,大总统黎元洪国务院国务总理段祺瑞旋即发生府院之争。1917年(民国6年)7月1日,受命前来调解府院之争张勋北京拥护大清帝国皇帝复辟,废除《临时约法》。后复辟军队被国务总理段祺瑞镇压,但平定后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与第一届国会,反而推动国会改选。此举引发孙中山结盟部份军阀于南方展开护法运动,号召第一届国会议员南下广州另组政府,中国陷入分裂。

1917年(民国6年)至1928年(民国17年)间中国北方与南方各有政府,互不从属,而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态度也随其领导人而变化。直至1925年(民国14年)以后,南北政府均不再坚持约法。

中国北方
中国南方:

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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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民国17年)12月29日,中国国民党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中国。1931年(民国20年)5月5日中国国民党组织的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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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自由,成为后来民国文化发达、名人辈出的原始肇因。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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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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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象征与实质:《临时约法》问题. [2011-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先前文件: 中国宪法性文件 后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
1912年(民国元年)3月11日-1914年(民国3年)5月1日
临时政府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约法
北洋政府

中华帝国政府 → 北洋政府
1916年(民国5年)6月29日-1917年(民国6年)7月1日
北洋政府

(大清帝国政府、张勋复辟

第一次直奉战争
1922年(民国11年)4月-1923年(民国12年)10月10日
中国北方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
北洋政府

护法运动
1917年(民国6年)9月1日-1931年(民国20年)6月1日
中国南方广州军政府广州中华民国政府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国民政府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国民政府控制中国北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