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字
简体字,又称为简笔字、减笔字,小学(即古代的语言文字学)中称之为省文,日本及韩国称作略字,指汉字的简写。
概念
编辑“简化字”与“繁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定义[1])相对,如“巖”与“岩”,前者为繁体字,后者为简化字,事实上二者在汉字简化前皆已经存在。
简体字也普遍应用于繁体中文之中。早在甲骨文中,就有笔划增减的异体字。早期的汉字是由图画发展起来的,描绘事物的形象的精细和粗略就产生了简繁的区别。现在人们一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的简化字称为“简体字”,但事实上其正式称呼应为“简化字”。简笔字是流行的形体较简易的俗字,例如“臺”写作“台”、“鏽”写作“銹”等,这些写法在繁体中文中亦经常出现,而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简笔字的基础上整理改进后公布的法定简体字,使用上具有唯一性。
由于隶变之后仍有不少字结构复杂,笔划繁多,南北朝以来,在常用的楷体汉字中,有部分出现了较简便、笔划比正字少的俗字,称为“省文”,现一般被叫做简笔字。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就已经出现了“劉”的简体字“刘”字的写法。
古代民间资料的整理
编辑《宋元以来俗字谱》为1930年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其中收集了宋元明清俗字六千多个,取自12种民间刻本,分别是《古列女传》《大唐三藏取经诗话》《京本通俗小说》《古今杂剧三十种》《全相三国志平话》《朝野新声太平乐府》《娇红记》《薛仁贵跨海征东白袍记》等。
规范化
编辑中华民国
编辑1934年1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第29次常委会通过了钱玄同的《搜采固有而较适用的简体字案》,呈请教育部施行。经教育部批准同意后,委托钱玄同主持编选《简体字谱》。
1935年8月2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选定了在民间流传最广的324个俗体字,公布了《第一批简体字表》,并准备从次年7月起把它们编入小学课本。
是次简化有三条选字原则:
- 述而不作
- 择社会上比较通行之简体字优先采用
- 原字笔画甚简者不再求简
中华民国把手写字“正统化”只是一种“添加”。《第一批简体字表》(324个简体字)[2]明确说明:
不过,此次简化却引起了轩然大波。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尤为反对。在一些人士的反对下,1936年2月《第一批简体字表》被收回。此次尝试虽夭折,但它树立的“述而不作”的原则成为日后人们进行汉字简化的指导思想。
“国字”、“正体字”、“标准字”是中华民国对传统汉字的官方名称[3],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界习惯和民间习惯等因素影响,“繁体字”“繁体中文”的叫法在台湾亦很常见。[4]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1952年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确定了以“述而不作”作为汉字简化的原则。同年,毛泽东指出“简化”不只是字体形象上简化,“汉字的数量也必须大大减缩,一个字可以代替好几个字[注 1],只有从形体上和数量上同时精简,才算得上简化”。[5]
常用简体字登记表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代实行的简体字标准称为《汉字简化方案》,该标准事实上基于中华民国的1934版《第一批简体字表》,是政府通过《常用简体字登记表》收集来的。
简化字总表
编辑《简化字总表》第一版于1964年发表,后来作过一些调整,是中国大陆现行的简化字标准,亦被新加坡、马来西亚采用。
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编辑1975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拟出《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称这批简化字为“二简字”。此次简化缺少专家参与,引起了极大混乱,最终于1986年6月24日被宣告废除[5]。
尽管二简字已停止使用,被视为“不规范简化字”,但受其影响一直持续至今。
日本
编辑当用汉字表
编辑日本明治时代以来曾考虑过废除汉字,基于此目的,内阁于1946年11月16日发布了《当用汉字表》,并简化了一些比较复杂或存在多种写法的汉字,其简化字被称为新字体。但与中国类推简化汉字的部件不同,日本仅对单字进行了简化,这导致了后来扩张新字体的诞生。
另外,为了平滑过度到当用汉字,官方制定了同音汉字书写规则,将《当用汉字表》外的字用同音且通假的当用字替代,例如将“崩潰(ほうかい)”同音转写为“崩壊”。
常用汉字表
编辑1981年,《常用汉字表》取代《当用汉字表》,并不再以废止汉字为目的。常用汉字在当用汉字的基础上新增了95个汉字。另外,原当用汉字中的“燈”字在常用汉字中被“灯”字代替。
扩张新字体
编辑《常用汉字表》中的简化方法本来只适用于表内,但民间也以之类推简化非常用汉字,产生的略字称为“扩张新字体”(拡張新字体)。扩张新字体本来不是标准字体,但因种种原因收录于1983年修订后的JIS编码并保留至今,甚至一度取代正字体。当时许多电脑只能打出“鴎”、“涜”,正字体“鷗”、“瀆”后来才被追加。
民间使用
编辑港台
编辑日本
编辑简笔字在日本叫作“略字(りゃくじ)”。除了同中国相似的简笔字外,日本民间也使用汉字部首和假名做组合的方式来速记,不过通常被认为是很不规范的。例如:
- 機:简化为“ ” (木 + 片仮名 キ)
- 議:简化为“ ” (言 + 片仮名 ギ)
- 魔:简化为“⿸广龴” ( (广 + 片仮名 マ))
朝鲜半岛
编辑朝鲜民间还出现过一些“略字”(약자,yakja),例如“無”在在朝鲜民间可简写为“ ”。
字体对照
编辑繁体字 | 第一批简体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化字 | 日本新字体 | 注 |
---|---|---|---|---|
為(为) | 为 | 为 | 為 | 传统上的印刷体作“爲” |
鬥(斗/斗) | 鬥 | 斗 | 闘 | |
答 | 荅 | 答 | ||
處(处) | 処 | 处 | 処 | |
價 | 价 | 价 | 価 | |
濱 | 滨 | 滨 | 浜 | |
莊 | 庄 | 庄 | 荘 | |
懷 | 怀 | 怀 | 懐 | |
儘 | 侭 | 尽 | 儘(侭) | 日本《表外汉字字体表》只收录了“儘”,但民间常用俗字“侭”(扩张新字体)。 |
從 | 从 | 从 | 従 | |
繼 | 継 | 继 | 継 | |
戰 | 战 | 战 | 戦 | |
雞(鸡) | 鳮 | 鸡 | 鶏 | |
觀 | 覌 | 观 | 観 | |
歡 | 欢 | 欢 | 歓 | |
權 | 权 | 权 | 権 | |
戲 | 戏 | 戏 | 戯 | |
邊 | 边 | 边 | 辺 | |
變 | 变 | 变 | 変 | |
靈 | 灵 | 灵 | 霊 | |
應 | 应 | 应 | 応 | |
氣 | 气 | 气 | 気 | |
實 | 实 | 实 | 実 | |
豐 | 丰 | 丰 | 豊 | |
豔 | 艳 | 艳 | 艶 | |
壓 | 压 | 压 | 圧 | |
歸 | 归 | 归 | 帰 | |
榮 | 荣 | 荣 | 栄 | |
勞 | 劳 | 劳 | 労 | |
營 | 营 | 营 | 営 | |
發 | 发 | 发 | 発 | |
廢 | 废 | 废 | 廃 | |
鐵 | 鉄 | 铁 | 鉄 | |
樂 | 乐 | 乐 | 楽 | |
藥 | 葯 | 药 | 薬 | |
贊 | 賛 | 赞 | 賛 | |
雜 | 𰗣 | 杂 | 雑 | |
亞 | 亜 | 亚 | 亜 | |
啞 | 唖 | 哑 | 唖(啞) | 日文“唖”为简易惯用字体,“啞”为印刷标准字体。 |
惡 | 悪 | 恶 | 悪 | |
劃 | 㓰 | 划 | 劃(画) | 日文中“劃”未简化,但通常以“画”代用。 |
麼 | 庅 | 么 | (麼・麽) | 日文中罕用,无相关规范,有“麼”“麽”两种写法[6]。 |
覺 | 覚 | 觉 | 覚 | |
職 | 聀 | 职 | 職 | |
質 | 貭 | 质 | 質 | |
紙 | 帋 | 纸 | 紙 | |
藝 | 兿 | 艺 | 芸 | 另有古字“蓺”(香港演艺学院的标志可见)、“㙯”。 |
虀 | 𲊦 | 齑 | (虀) | 日文中罕用,无相关规范。 |
齊 | 斉 | 齐 | 斉 | |
齋 | 斋 | 斋 | 斎 | |
擠 | 㨈 | 挤 | 擠 | 日文中罕用,无相关规范。 |
劑 | 剤 | 剂 | 剤 | |
濟 | 済 | 济 | 済 | |
臺 | 台 | 台 | 台 | |
檯 | 枱 | 台 | 台 | |
備 | 俻 | 备 | 備 | |
鏽 | 銹 | 锈 | (鏽・銹) | 日文中罕用,无相关规范。 |
繡 | 綉 | 绣 | 繍(繡) | 日文“繍”为简易惯用字体,“繡”为印刷标准字体。 |
關 | 𬮦 | 关 | 関 | |
對 | 对 | 对 | 対 | |
風 | 凨 | 风 | 風 | |
鳳 | 凤 | 凤 | 鳳 | |
肅 | 粛 | 肃 | 粛 | |
斷 | 断 | 断 | 断 | |
儒 | 㐵 | 儒 | 儒 | |
縣 | 県 | 县 | 県 | |
鸞 | 鵉 | 鸾 | (鸞) | 日文中罕用,无相关规范。 |
龜 | 亀 | 龟 | 亀 | |
繪 | 絵 | 绘 | 絵 | |
驕 | 骄 | 驕 | ||
賣 | 卖 | 売 | ||
屬 | 属 | 属 | 属 | |
櫃 | 柜 | 柜 | 櫃 | |
國 | 囯 | 国 | 国 | 太平天国用“囯”。 |
稱 | 称 | 称 | 称 | |
鐘 | 鈡 | 钟 | 鐘 | |
聽 | 听 | 听 | 聴 | |
廳 | 厛 | 厅 | 庁 | |
勛 | 勛 | 勋 | 勲 | |
眾 | 众 | 众 | 衆 | |
歲 | 岁 | 岁 | 歳 | |
驢 | 馿 | 驴 | 驢 |
逸闻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注释
编辑- ^ 具体有3类情况:一是用已经存在的简单的字代替复杂的字,如“丑”代替“醜”、“后”代替“後”、“谷”代替“穀”;二是用一个新的简化字代替两个或多个字,如“發”和“髮”合并为“发”、“鐘”和“鍾”合并为“钟”;三是部分合并,即将某字部分意义合并到另一个简单的字上,其他意义仍然用原字,如:“藉口”、“凭藉”的“藉”简化作“借”,“慰藉”、“狼藉”等仍用“藉”
参考资料
编辑- ^ 蒋世德. 《中國文字淺談》. 台湾商务印书馆. 2004年: 第92页.
又如大陆自中共建政后,实施文字简化,造了不少的新字。原来称为“正体字”的也改称为“繁体字”。
- ^ 简体字并不是当代社会的“特产”. [2013-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9).
- ^ 此为中华民国政府订定正字标准,故称“正体字”
- ^ 行政院主计处电子中心“CNS11643国家标准交换码全字库网站”介绍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8467&ctNode=4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2年1月1日张贴 2012年2月2日查阅
- ^ 5.0 5.1 書同文 :《漢字簡化方案》制訂始末. 北京日报. 2008年6月3日 [2014年5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0月7日) (中文(中国大陆)).
- ^ 在港澳台,“麽”是“麼”的俗写。在中国大陆“麽”读mó(摩)时不简化,如“幺麽小丑”,读yāo(夭)的“么”作“幺”(“么”本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