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污染案

24°59′07.68″N 121°16′44.46″E / 24.9854667°N 121.2790167°E / 24.9854667; 121.2790167

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污染案
(RCA事件、RCA污染事件、RCA污染案)
RCA电子厂外观(摄于1970年)
日期污染:1970-1990年代
调查、追诉:1994年 (1994)至今
地点 中华民国台湾省桃园县桃园市(今桃园市桃园区
参与者RCA
结果台北高等法院二审宣判自救会胜诉,RCA、汤姆笙公司须赔偿新台币7.1亿元
影响土壤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网站RCA污染事件始末

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污染案,又称RCA事件、RCA污染事件或RCA污染案,是一件发生于台湾桃园县桃园市(今桃园市桃园区)的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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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拜会时任行政院院长严家淦讨论在台设厂事宜,摄于1966年。
 
RCA在《中央日报》1969年12月27日第6版刊登的招聘广告。

美国无线电公司,简称RCA,曾经是美国家电第一品牌,生产电视机映像管录放影机音响等产品。在台湾经济起飞时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间,RCA在台湾设立子公司“台湾美国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并在桃园竹北宜兰等地设厂。1970年,RCA于桃园县桃园市中山路、文中路与富裕街之间设置桃园厂为总厂,生产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电视机之电脑选择器,厂房占地约7.2公顷[1]。1986年,RCA被奇异公司并购,继续生产电视机之电脑选择器[2]。1988年,法国汤姆笙公司法语Technicolor (entreprise française)(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从奇异公司取得RCA桃园厂之产权。1991年,汤姆笙公司发现,RCA桃园厂有机化学废料排入厂区造成污染。1992年,汤姆笙关闭RCA桃园厂。1992年3月,汤姆笙将RCA桃园厂厂区土地所有权出售予宏亿建设,宏亿建设准备将此地开发成购物中心

污染事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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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日,新党立法委员、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署长赵少康召开记者会,举发RCA桃园厂长期挖倾倒有机溶剂等有毒废料,导致厂区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环保署随即于6月2日委由具有美国超级基金(Superfund)法律实务经验之大同工学院教授丁力行率队进入场址配合业者进行调查搜证工作,经由现场具体证据证实该厂土壤及地下水确实存在污染之疑虑。环保署随后成立调查专案小组,函知内政部暂停该厂址之土地变更用途。6月2日,丁力行要求、并取得业者代表Rip Dyer之同意,自隔日起由业者紧急供应居民瓶装水及接装自来水,请当地里长及主管单位向居民持续宣导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风险。环保署同时成立监督小组,要求RCA、奇异公司及汤姆笙公司尽速移除污染源[1],并监督污染调查工作。环保署委托工业技术研究院调查RCA桃园厂附近民井地下水质,发现主要之污染物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当时电子业常使用的具有挥发性之含氯有机化合物[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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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9日,宏亿建设表示,已准备妥当充分资料,将于美国时间本月30日委托律师在汤姆笙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美国德拉威尔州提起诉讼,控告汤姆笙公司诈欺等罪名。

1996年,在环保署的压力下,奇异公司与汤姆笙公司进行RCA桃园厂厂址污染调查,花费新台币2亿多元进行土壤整治。1997年,RCA桃园厂厂址完成土壤整治,然而奇异公司表示无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据奇异公司于1998年提出的报告,RCA桃园厂厂址污染整治达到核定之基准有困难[2],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决。由于RCA当年故意将桃园厂生产过程中产生之具污染性的有机溶剂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开挖的水井中,并且在水井内铺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环保署当初稽查时无法发现污染;而且由于上述污染物与地下水并不互溶,因此会随著水流缓慢扩散,造成厂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难以复原[3]

1998年,宏亿建设提出RCA桃园厂厂址变更开发申请,环保署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审查结论公告“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论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区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请建造执照”、“本基地污染地区不得兴建建筑物”等9项决议。

1998年10月,监察院提出的纠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委会)曾对RCA进行8次劳动检查,发现RCA违反《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劳工健康管理规则》和《劳工安全卫生规则》,但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无罚则、也没有追踪列管,未善尽保护劳工之责;此外,劳委会、环保署、行政院卫生署基于分工,各自为政,未积极就化学物质影响、罹癌员工医疗救助与法律补偿协助等方面建立处理与补偿机制,确有不当。

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会专案小组”,由行政院政务委员黄大洲主持,整合劳委会、卫生署、环保署、法务部、经济部等相关单位;并持续邀请受害者参与,协助处理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健康检查追踪、RCA桃园厂厂址污染等事项。但2000年第一次张俊雄内阁期间,行政院撤销此专案小组。[4]

2000年1月,宏亿建设提出RCA桃园厂厂址地下水污染来源控制、应变及管理计画,拟对污染源区四周施作连续壁工程阻绝扩散,并以加强生物处理方式进行整治;该计画获得环保署审核通过,但宏亿建设因财务状况不佳而未进行整治工作。

2001年11月,汤姆笙公司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撤资,投审会决议“应就公司原场址所发生之环境保护、劳工、居民健康及厂址土地买受人权益问题先解决,本案未便同意”。

2002年4月26日,桃园县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将RCA原桃园厂公告为“污染控制场址”。2004年3月19日,环保署依据桃园县政府初步评估结果,确认RCA原桃园厂地下水已达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后,公告RCA原桃园厂为“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5]

2005年7月4日,环保署表示,确认RCA原桃园厂污染案的法定“污染行为人”是最初在台湾设厂的RCA,RCA应负起整治责任;由于RCA在国内还有资产,环保署评估未来整治及求偿不需要提起国际诉讼,环保署会与投审会密切注意RCA资产移动[6]

受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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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电子厂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相关仪器设备,摄于1970年。

受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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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台湾多位学者研究,RCA桃园厂污染场址之各种污染物,确实有相当高的机率导致癌症或影响健康。由于RCA桃园厂许多受雇劳工在工作时吸入或皮肤接触有机溶剂,员工长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风险之工作环境。另外,RCA桃园厂生产线劳工在厂区喝的饮水机是接地下水而非自来水,而外地受雇劳工住在厂外附近的员工宿舍,宿舍内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员工洗澡或饮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机溶剂[7]

受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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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台湾媒体报导,原RCA桃园厂员工及厂址附近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1]。RCA在台湾设厂之期间,雇用员工高达2万至3万人。根据2001年统计,在RCA桃园厂工作多年的员工,至少已经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宫颈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等各式恶性肿瘤,其中216人已过世[8]。许多受害员工经由媒体报导才得知,原来自己罹癌与以前同事因癌症过世,皆源于RCA桃园厂土地被污染之故。

然而,裁判书中引用的WHO IARC目前为止的科学证据中,也只有三氯乙烯为一级致癌物,以及其对导致肾脏癌是有充分证据的状况;其他成分的风险层级、以及与其他癌症的关联,其实并没有对应。特别是部分致癌物是广泛存在的、且对应于多种癌症的状况下,比如为一级致癌物,且为多种癌症有充分证据的烟、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等。[9]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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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员工关怀协会立帜

1998年7月,RCA桃园厂受害员工宣布筹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会”,并打算对RCA提告求偿;自救会筹备完成后,正式登记为“桃园县原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员工关怀协会”,简称“RCA员工关怀协会”,但对外行动仍简称“RCA员工自救会”[10]。2001年5月,80位律师组成义务律师团。2002年7月,义务律师团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假扣押RCA在台湾的资金,并查询RCA在台湾的资金流向,但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义务律师团转向国税局调阅资料,发现RCA于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美金33万元,换算成本金只有新台币1,000多万元。2003年,RCA员工关怀协会解除对义务律师团的诉讼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桃园厂员工与RCA桃园厂厂址附近居民到台北地检署及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团体诉讼,并请求民事赔偿新台币24亿元。2005年3月24日,针对RCA员工关怀协会提起的此次团体诉讼,台北地方法院认为,RCA员工关怀协会未依法登记为“公益社团法人”,不具备团体诉讼的当事人资格,故将全案程序驳回。后来RCA员工关怀协会上诉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废弃先前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再由台湾高等法院发回台北地方法院审理[11]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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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律师公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湾人权促进会林永颂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师共同筹组义务律师团,除以RCA为被告外,并将奇异公司及汤姆笙公司列为被告,透过法律诉讼争取赔偿[12][13]。2009年11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传唤受害人出庭作证,RCA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11],至2013年持续诉讼中[14]

2013年9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再次开庭审理RCA桃园厂污染案,污染案受害者及家属共同发表口述历史书《拒绝被遗忘的声音:RCA工殇口述史》并当庭交给法官[15];此书由RCA员工关怀协会与中华民国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共同制作、行人文化实验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记载污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实故事[16]

RCA员工关怀协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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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RCA员工关怀协会胜诉,RCA、汤姆笙公司须赔偿新台币5亿6,445万元。[17][18]而一审判决采纳劳工方请求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三点。第一、民事诉讼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原告负担。但法官考量劳工跟RCA的知识与财力落差,加上本案相关资讯均位于RCA控制中,所以RCA所排放的污染与劳工的健康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应由RCA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工的伤害与RCA的污染物无关。在分配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后,法院进一步强调,由于污染物与疾病之间本来就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本案呈现的科学证据已能证明污染物与疾病有特定关联,两者显然有因果关系。第二、法院在本案中延后了请求权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尽管RCA抗辩许多员工从离职到发病中间已相隔超过法定的十年时效,但法院仍认为,既然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包含损害发生,自然必须从发病后开始起算时效才是合理的解释方法;至于还没有发病的劳工,也同样受到健康风险上升的威胁,一样可以在知悉RCA污染事件后十年内向RCA求偿。第三、因RCA已大幅脱产,纵使劳工胜诉也未必能获得足额赔偿,法院采计劳方律师的立场,认为RCA对劳工应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美国法院见解,RCA的控制公司如汤姆笙公司等,亦应该依据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对劳工负担赔偿责任,以避免这些控制公司透过公司制度逃避损害赔偿责任。[19][20]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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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RCA员工关怀协会胜诉,但由于RCA竹北厂劳工、以及部分在提起诉讼前即死亡的劳工仍未能获得赔偿,RCA员工关怀协会仍强调会上诉,继续与RCA对簿公堂以争取权利。[21]

RCA员工关怀协会胜诉、赔偿金额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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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台湾高等法院经两年审理,宣判RCA等四家公司须连带赔偿486人,赔偿金额增加到新台币7亿1,840万元。

三审: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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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号判决

更一审:台湾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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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三审(第二次):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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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 号民事判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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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桃園RCA廠污染事件發生與處理歷程.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2012-03-19 [2012-12-05]. 
  2. ^ 2.0 2.1 國內外整治成功案例介紹.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7) (中文(台湾)). 
  3. ^ 5.9 我說桃園的RCA. 种树在方寸.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8) (中文(台湾)). 
  4. ^ RCA员工自救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 4億飛了,跨國企業毒害工人不必賠? 前RCA罹癌員工要求恢復「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 苦劳网. 2007-06-14 [2013-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台湾)). 
  5.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重大污染場址 (PDF). 环保署9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年报. [2012-12-0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中文(台湾)). 
  6. ^ 朱淑娟. RCA在台仍有資產 應負責整治. 联合报. 2005-07-05. 
  7. ^ 《司法改革杂志》,RCA污染事件始末,2001年,第59至60页
  8. ^ 滕淑芬. 台灣版「永不妥協」 ──RCA職災事件. 《台湾光华杂志》. 2007-10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2) (中文(台湾)). 
  9. ^ AGENTS CLASSIFI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 VOLUMES 1–12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HO IARC
  10. ^ 黄小陵. 經濟奇蹟背後,永不妥協的RCA工人. 苦劳网. 2013-09-29 [2013-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台湾)). 
  11. ^ 11.0 11.1 黄彗珊、莫闻. RCA污染案 民事求償15年來首次進入實體訴訟. 台湾环境资讯协会环境资讯中心. 2009-11-12. 
  12. ^ RCA職業災害──台灣司法史上史無前例的案件.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 [2012-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中文(台湾)). 
  13. ^ 许丽珍. 人物特寫:盲律師聽讀打字 接案拼勝. 《苹果日报》. 2013-11-24 [2015-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台湾)). 
  14. ^ 林岳德. 「因為RCA,我們一家都受害」──2013年6月13日RCA工傷案開庭側記. 苦劳网. 2013-06-17 [2013-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5) (中文(台湾)). 
  15. ^ 林欣谊. RCA工殤抗爭 19年仍在進行式. 中国时报. 2013-09-14 (中文(台湾)). [失效链接]
  16. ^ 陈逸婷. 拒絕被遺忘的RCA工殤口述史. 苦劳网. 2013-09-27 [2013-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台湾)). 
  17. ^ 史上最大RCA工傷案 一審判賠5.6億. 自由时报. [2015-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中文(台湾)). 
  18. ^ RCA案相關大事記. 中央社商情网. [2015-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中文(台湾)). 
  19. ^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台湾法实证研究资料库. 2015-11-09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7). 
  20. ^ RCA工傷案報導及「霸王條款」介紹 (PDF). 《基础法学与人权研究通讯》第16期. 2015-11-17 [2016-07-2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5-16). 
  21. ^ 沈雅雯. RCA再上訴 自救會籲萬名受害者出面. 中央广播电台. 2015-05-26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9).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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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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