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姆拉条约(英语:Simla Accord),是1913年10月至1914年7月间,在印度北部城市西姆拉举行的由北洋政府英属印度西藏噶厦当局三方参加的西姆拉会议上产生的一系列文件和协议,其中包括西藏与中国内地的关系,西藏与中国内地领土分界,以及西藏与印度领土分界,后者就是麦克马洪线,西藏官员本来想透过清朝发生革命垮台的机会,向英属印度出让土地以争取承认独立,但后来英方却食言未支持西藏,而中方更拒绝签约,遂成为今日中印领土争议的根源之一。澳大利亚记者内维尔·马克斯韦尔在《印度对华战争》一书中写道,英国目的是让“西藏虽然名义上仍可保留在中国宗主权下的自治邦的地位,但在实际上应使它处于绝对依赖印度政府的地位”。[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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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随著清朝的衰落,尤其受到是太平天国捻军同治陕甘回变同治新疆回乱等多起大规模战乱影响,清朝对西藏的影响力减弱。西藏边境全线关闭,禁止商业与人员往来。而这一时期,英国对西藏政府控制的达旺地区的商业需要变得日益强烈。为了确保商业利益,英国出兵哲孟雄锡金),与清政府分别签订了《中英藏印条约》和《中英藏印续约》,迫使中国承认锡金为英国“保护国”,开放西藏边界通商,并确定了西藏与锡金的边界。然而,西藏噶厦政府拒绝承认这些条约。

由于担心西藏倒向俄国,英国于1903年入侵西藏,并于1904年攻占拉萨达赖喇嘛出逃外蒙古。留守的噶厦政府官员在英军与驻藏大臣有泰的压力下,接受了英军提出的条约。9月7日,英国指挥官荣赫鹏与西藏哲蚌色拉甘丹三大寺的住持和民众大会首领在拉萨正式签署了《拉萨条约》,接受了西藏通商。由于条约将西藏定义为附属国,清政府禁止有泰在条约上签字。1906年,英国作出妥协,同意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英于北京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1910年,清政府与噶厦政府的关系恶化,四川新练陆军出兵西藏。然而不久之后辛亥革命爆发,清帝于1912年退位。1911-1912年,西藏发生第一次驱汉事件,清朝官员与军队被逐,原亲汉势力遭到排挤。1912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发布《告民众书》,西藏事实独立。西藏由于与中国发生康藏边界纠纷,希望能与中国解决边界问题。中华民国政府在1912年宣布把西藏改为内务部所管理,英国表示反对,警告中国不得改其为行省以及对西藏增兵。而由于西藏位于印度北面,可作为印度的缓冲地区,英国希望西藏作为印度的屏障,以及阻止俄国势力南下。[2]由于欧洲局势紧张,英国为求尽快解决西藏问题而要求召开会议,解决西藏问题。为了确保既得商业利益,1912年英国出兵藏南,直接占领了麦克马洪线以南的达旺等地区,并成功获得了当地部落的支持,建立了地方政府。

会议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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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姆拉会议合影。前排左三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左四为英国代表亨利·麦克马洪,左五为西藏噶厦代表夏扎·班觉多吉,后排左七为英国随员阿奇博尔德·罗斯英语Archie Rose,左八为英国随员查尔斯·阿尔弗雷德·贝尔

西藏噶厦代表团团长夏扎·班觉多吉与英国代表团的查尔斯·阿尔弗雷德·贝尔会前在江孜见面,夏扎·班觉多吉向贝尔出示了中国在藏东官员的来信,信中要求西藏与中国先在昌都谈判。班觉多吉告诉贝尔,达赖喇嘛希望的条约内容是:[3]

  1. 西藏自行管理内部事务。
  2. 西藏自行处理外交事务,在重大事件上谘询英国。
  3. 中国只有商人可以进入西藏,驻藏大臣、其他中国官员或中国军队不得进入西藏。
  4. 西藏包括巴塘理塘打箭炉。(虽然这些都是藏区,18世纪起部分地区由四川省控制)

在英国支持下,西藏代表在会议上提出要求西藏独立的六项要求。袁世凯政府立即电令中方代表陈贻范驳斥∶“一、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继续无间……三、西藏于外交及军政事宜,均应听受中国中央政府指示而后行,非由中国中央政府,不得与外国订约……”,见中国不甘示弱,英国又在西藏和印度上提出一条“麦克马洪线”,把面积达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归英属印度。英方代表用欺骗手段驱使中方代表陈贻范在条约草案上“草签”。陈贻范当即声明,“正式签约需在接获中央政府命令后方可进行”。陈贻范的“草签”内容传回国内,袁世凯政府当即电令陈贻范立即声明∶一、取消草签。二、不承认麦克马洪与西藏代表秘密签订的一切条约和文牍。同时,中华民国政府指示驻英公使照会英国政府∶中国政府不承认未经承诺之西藏所签之约或类似文牍。面对谴责,当时的英国政府不得不承认∶西姆拉会议没有产生中国政府作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协定。而“麦克马洪线”也未获承认。[4]

1914年3月间,英方谈判代表英属印度外务秘书亨利·麦克马洪德里和西藏噶厦政府谈判代表秘密换文,以支持西藏独立等为条件,换取西藏方面接受了包括麦克马洪线在内的一系列协议。由于关于内外藏分界、西藏地位等事项无法达成协议,中华民国政府的与会代表最终于1914年7月3日退出了谈判。同日,英国与噶厦政府签署了协议,如同成为英国的保护国。根据麦克马洪线,约9万平方公里土地被划归英属印度,藏印的边界线被向北移动了将近一百公里。但英方提出对包括麦克马洪线在内的西姆拉会议的协议,历届中国政府都不予以承认,签约后却未能使中华民国放弃西藏主权,卖地换取独立遭到英国出卖,西藏政府失败后便处于极尴尬的位置,后来在中华民国的管理下不承认该协议。印度独立后继承前英属印度的一切国际法上的义务,等到西藏流亡政府至印度后,不得不接受该协议,承认该领土属于印度。[不中立]

条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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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将西藏分为“外藏”和“内藏”。“外藏”(大致相当于卫藏康区西部)“将继续由拉萨西藏政府管辖,以中国为宗主国,但中国不会干预其行政。”“内藏”(大致相当于安多和康区东部)将在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条约的附件也定义了西藏与中国之间的边界,及西藏和英属印度之间的边界。后者即麦克马洪线[5][6]

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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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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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草签时,西姆拉条约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但承认外藏自治。然而中方后来拒绝批准该条约,西藏以后的态度是,鉴于中华民国的拒绝批准,西藏没有义务承认中国的宗主权,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7][8][9]

西藏代表之所以秘密签约也要屈就接受英国大开口的麦克马洪线条件,就是为了换取英国能施加压力使中华民国接受西姆拉条约(目的是使中国承认只对西藏拥有宗主权而不是主权)。由于中国没有接受西姆拉条约,即英方并未达成条约上的要求,因此藏方在20世纪中期半自治期到被共产党占领这段时期,也反过来不承认麦克马洪线[10],此事便不了了之。

直到1959年藏区骚乱,达赖喇嘛逃亡印度并获得庇护后,立场才有所松动。数十年后,达赖喇嘛数次在不同场合宣称西姆拉条约有效并承认麦克马洪线以南主权属于印度。

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法律顾问、荷兰裔美国人范·普拉赫Van Praagh, Michael C. Van Walt)在其《西藏的地位》指出:“从三方协定对中藏关系或是对西藏的地位所产生影响来说,该协定并没有多大价值。因为在条约草案后还不到一天,中国政府便拒绝承认他的全权代表草签协定的行为,同时,拒绝接受这个协定。由于中国拒绝承认英国所认可的包括两个区域在内的西藏的地理和政治范围,所以,关于内藏和外藏的划分实际上无效。”

国际政论家内维尔·马克斯韦尔对西姆拉会议做出评论,他说:“西姆拉会议本身就是一篇故事,其中外交手腕、强权政治和间谍活动都有过五花八门错综复杂的表演。”他还指出“麦克马洪线的实质就是把边界向北推进大约六十英里,把边界从战略上暴露的山麓提升到阿萨姆邦喜马拉雅山山顶上。”[1]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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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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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Neville Maxwell. India's China War (1970) Jonathan Cape. ISBN 0-224-61887-3
  2. ^ Melvyn C. Goldstein.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06-18: 75–76. ISBN 978-0-520-91176-5. (英文)
  3. ^ Charles Bell. Tibet Past and Present. Motilal Banarsidass Publ. 1992: 152页. ISBN 978-81-208-1048-8. (英文)
  4. ^ 袁世凯三令捍卫西藏主权. 黑龙江新闻网. 2011-01-24 [2019-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2) (中文(简体)). 
  5. ^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Simla (191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ibet Justice Cente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20 March 2009
  6. ^ Sinha, Nirmal C. The Simla Convention 1914: A Chinese Puzzl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12 (PDF page 8),Reproduced from the Presidency College Magazine: Diamond Jubilee Number (Calcutta 1974)
  7. ^ Document 553. The British Embassy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ide-Mémoir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3, China. Washington D. 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年 [2020-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1) (英语). 
  8. ^ Nirmal C. Sinha. The Simla Convention 1914: a Chinese puzzle (PDF). Bulletin of Tibetology (Namgyal Institute of Tibetology). 1977年, (No. 1): 35 [2020-1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07) (英语). 
  9. ^ Biswanath Singh. The Position of Tibet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In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65年, 26 (no. 2): 65–66. JSTOR 41854075 (英语). The fact that China did not sign, she must be taken to have renounced the benefits, i.e. the Chinese suzerainty over Tibet, that would have otherwise accrued to her from the convention. Thus the independence of Tibet remains intact and it reassumed de jure status. 
  10. ^ Tsering Shakya. The Dragon in the Land of Snows: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Since 1947.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9: 279 [2015-03-08]. ISBN 978-0-231-11814-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30).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