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姆拉條約(英語:Simla Accord),是1913年10月至1914年7月間,在印度北部城市西姆拉舉行的由北洋政府英屬印度西藏噶廈當局三方參加的西姆拉會議上產生的一系列文件和協議,其中包括西藏與中國內地的關係,西藏與中國內地領土分界,以及西藏與印度領土分界,後者就是麥克馬洪綫,西藏官員本來想透過清朝發生革命垮台的機會,向英屬印度出讓土地以爭取承認獨立,但後來英方卻食言未支持西藏,而中方更拒絕簽約,遂成為今日中印領土爭議的根源之一。澳大利亞記者內維爾·馬克斯韋爾在《印度對華戰爭》一書中寫道,英國目的是讓「西藏雖然名義上仍可保留在中國宗主權下的自治邦的地位,但在實際上應使它處於絕對依賴印度政府的地位」。[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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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中葉,隨著清朝的衰落,尤其受到是太平天國捻軍同治陝甘回變同治新疆回亂等多起大規模戰亂影響,清朝對西藏的影響力減弱。西藏邊境全線關閉,禁止商業與人員往來。而這一時期,英國對西藏政府控制的達旺地區的商業需要變得日益強烈。為了確保商業利益,英國出兵哲孟雄錫金),與清政府分別簽訂了《中英藏印條約》和《中英藏印續約》,迫使中國承認錫金為英國「保護國」,開放西藏邊界通商,並確定了西藏與錫金的邊界。然而,西藏噶廈政府拒絕承認這些條約。

由於擔心西藏倒向俄國,英國於1903年入侵西藏,並於1904年攻占拉薩達賴喇嘛出逃外蒙古。留守的噶廈政府官員在英軍與駐藏大臣有泰的壓力下,接受了英軍提出的條約。9月7日,英國指揮官榮赫鵬與西藏哲蚌色拉甘丹三大寺的住持和民眾大會首領在拉薩正式簽署了《拉薩條約》,接受了西藏通商。由於條約將西藏定義為附屬國,清政府禁止有泰在條約上簽字。1906年,英國作出妥協,同意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英於北京簽訂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1910年,清政府與噶廈政府的關係惡化,四川新練陸軍出兵西藏。然而不久之後辛亥革命爆發,清帝於1912年退位。1911-1912年,西藏發生第一次驅漢事件,清朝官員與軍隊被逐,原親漢勢力遭到排擠。1912年,十三世達賴喇嘛發布《告民眾書》,西藏事實獨立。西藏由於與中國發生康藏邊界糾紛,希望能與中國解決邊界問題。中華民國政府在1912年宣佈把西藏改為內務部所管理,英國表示反對,警告中國不得改其為行省以及對西藏增兵。而由於西藏位於印度北面,可作為印度的緩衝地區,英國希望西藏作為印度的屏障,以及阻止俄國勢力南下。[2]由於歐洲局勢緊張,英國為求盡快解決西藏問題而要求召開會議,解決西藏問題。為了確保既得商業利益,1912年英國出兵藏南,直接占領了麥克馬洪線以南的達旺等地區,並成功獲得了當地部落的支持,建立了地方政府。

會議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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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姆拉會議合影。前排左三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代表陳貽範,左四為英國代表亨利·麥克馬洪,左五為西藏噶廈代表夏扎·班覺多吉,後排左七為英國隨員阿奇博爾德·羅斯英語Archie Rose,左八為英國隨員查爾斯·阿爾弗雷德·貝爾

西藏噶廈代表團團長夏扎·班覺多吉與英國代表團的查爾斯·阿爾弗雷德·貝爾會前在江孜見面,夏扎·班覺多吉向貝爾出示了中國在藏東官員的來信,信中要求西藏與中國先在昌都談判。班覺多吉告訴貝爾,達賴喇嘛希望的條約內容是:[3]

  1. 西藏自行管理內部事務。
  2. 西藏自行處理外交事務,在重大事件上諮詢英國。
  3. 中國只有商人可以進入西藏,駐藏大臣、其他中國官員或中國軍隊不得進入西藏。
  4. 西藏包括巴塘理塘打箭爐。(雖然這些都是藏區,18世紀起部分地區由四川省控制)

在英國支持下,西藏代表在會議上提出要求西藏獨立的六項要求。袁世凱政府立即電令中方代表陳貽範駁斥∶「一、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其向為中國領土之關係,繼續無間……三、西藏於外交及軍政事宜,均應聽受中國中央政府指示而後行,非由中國中央政府,不得與外國訂約……」,見中國不甘示弱,英國又在西藏和印度上提出一條「麥克馬洪線」,把面積達9萬平方公里的土地劃歸英屬印度。英方代表用欺騙手段驅使中方代表陳貽範在條約草案上「草簽」。陳貽範當即聲明,「正式簽約需在接獲中央政府命令後方可進行」。陳貽範的「草簽」內容傳回國內,袁世凱政府當即電令陳貽範立即聲明∶一、取消草簽。二、不承認麥克馬洪與西藏代表秘密簽訂的一切條約和文牘。同時,中華民國政府指示駐英公使照會英國政府∶中國政府不承認未經承諾之西藏所簽之約或類似文牘。面對譴責,當時的英國政府不得不承認∶西姆拉會議沒有產生中國政府作為締約一方的任何協定。而「麥克馬洪線」也未獲承認。[4]

1914年3月間,英方談判代表英屬印度外務秘書亨利·麥克馬洪德里和西藏噶廈政府談判代表秘密換文,以支持西藏獨立等為條件,換取西藏方面接受了包括麥克馬洪綫在內的一系列協議。由於關於內外藏分界、西藏地位等事項無法達成協議,中華民國政府的與會代表最終於1914年7月3日退出了談判。同日,英國與噶廈政府簽署了協議,如同成為英國的保護國。根據麥克馬洪綫,約9萬平方公里土地被劃歸英屬印度,藏印的邊界綫被向北移動了將近一百公里。但英方提出對包括麥克馬洪綫在內的西姆拉會議的協議,歷屆中國政府都不予以承認,簽約後卻未能使中華民國放棄西藏主權,賣地換取獨立遭到英國出賣,西藏政府失敗後便處於極尷尬的位置,後來在中華民國的管理下不承認該協議。印度獨立後繼承前英屬印度的一切國際法上的義務,等到西藏流亡政府至印度後,不得不接受該協議,承認該領土屬於印度。[不中立]

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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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將西藏分為「外藏」和「內藏」。「外藏」(大致相當於衛藏康區西部)「將繼續由拉薩西藏政府管轄,以中國為宗主國,但中國不會干預其行政。」「內藏」(大致相當於安多和康區東部)將在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條約的附件也定義了西藏與中國之間的邊界,及西藏和英屬印度之間的邊界。後者即麥克馬洪綫[5][6]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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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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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草簽時,西姆拉條約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但承認外藏自治。然而中方後來拒絕批准該條約,西藏以後的態度是,鑑於中華民國的拒絕批准,西藏沒有義務承認中國的宗主權,西藏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7][8][9]

西藏代表之所以秘密簽約也要屈就接受英國大開口的麥克馬洪綫條件,就是為了換取英國能施加壓力使中華民國接受西姆拉條約(目的是使中國承認只對西藏擁有宗主權而不是主權)。由於中國沒有接受西姆拉條約,即英方並未達成條約上的要求,因此藏方在20世紀中期半自治期到被共產黨佔領這段時期,也反過來不承認麥克馬洪綫[10],此事便不了了之。

直到1959年藏區騷亂,達賴喇嘛逃亡印度並獲得庇護後,立場才有所鬆動。數十年後,達賴喇嘛數次在不同場合宣稱西姆拉條約有效並承認麥克馬洪線以南主權屬於印度。

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法律顧問、荷蘭裔美國人范·普拉赫Van Praagh, Michael C. Van Walt)在其《西藏的地位》指出:「從三方協定對中藏關係或是對西藏的地位所產生影響來說,該協定並沒有多大價值。因為在條約草案後還不到一天,中國政府便拒絕承認他的全權代表草簽協定的行為,同時,拒絕接受這個協定。由於中國拒絕承認英國所認可的包括兩個區域在內的西藏的地理和政治範圍,所以,關於內藏和外藏的劃分實際上無效。」

國際政論家內維爾·馬克斯韋爾對西姆拉會議做出評論,他說:「西姆拉會議本身就是一篇故事,其中外交手腕、強權政治和間諜活動都有過五花八門錯綜複雜的表演。」他還指出「麥克馬洪線的實質就是把邊界向北推進大約六十英里,把邊界從戰略上暴露的山麓提升到阿薩姆邦喜馬拉雅山山頂上。」[1]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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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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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Neville Maxwell. India's China War (1970) Jonathan Cape. ISBN 0-224-61887-3
  2. ^ Melvyn C. Goldstein.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06-18: 75–76. ISBN 978-0-520-91176-5. (英文)
  3. ^ Charles Bell. Tibet Past and Present. Motilal Banarsidass Publ. 1992: 152頁. ISBN 978-81-208-1048-8. (英文)
  4. ^ 袁世凯三令捍卫西藏主权. 黑龍江新聞網. 2011-01-24 [2019-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2) (中文(簡體)). 
  5. ^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Simla (191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ibet Justice Cente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trieved 20 March 2009
  6. ^ Sinha, Nirmal C. The Simla Convention 1914: A Chinese Puzzl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12 (PDF page 8),Reproduced from the Presidency College Magazine: Diamond Jubilee Number (Calcutta 1974)
  7. ^ Document 553. The British Embassy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ide-Mémoir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3, China. Washington D. 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年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1) (英語). 
  8. ^ Nirmal C. Sinha. The Simla Convention 1914: a Chinese puzzle (PDF). Bulletin of Tibetology (Namgyal Institute of Tibetology). 1977年, (No. 1): 35 [2020-11-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5-07) (英語). 
  9. ^ Biswanath Singh. The Position of Tibet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In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65年, 26 (no. 2): 65–66. JSTOR 41854075 (英語). The fact that China did not sign, she must be taken to have renounced the benefits, i.e. the Chinese suzerainty over Tibet, that would have otherwise accrued to her from the convention. Thus the independence of Tibet remains intact and it reassumed de jure status. 
  10. ^ Tsering Shakya. The Dragon in the Land of Snows: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Since 1947.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9: 279 [2015-03-08]. ISBN 978-0-231-11814-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30).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