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遗产争夺事件
龚如心遗产争夺事件是于2007年4月起随著香港华懋集团董事局主席龚如心因病逝世而引起的遗产争夺事件。案件涉及总值估计数百亿以至逾千亿港元。由龚如心家属所控制的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以及龚如心生前认识的男子陈振聪[1],两方各持有一份声称为龚如心的最后遗嘱的文件,均表示自己是遗产的唯一受益人,从而引起法律诉讼,最终引致律政司等介入案件。经过两年时间准备,案件于2009年5月1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由林文瀚法官主审,共历40日。2010年2月2日,高等法院裁定华懋慈善基金一方胜诉[判案书 1]。2015年5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驳回陈振聪上诉,维持基金是龚如心巨额遗产的受托人地位[2]。
日期 | 2007年4月3日 | -2015年5月18日 (8年1个月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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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香港 |
参与者 | 华懋慈善基金、陈振聪 |
结果 | 华懋慈善基金胜诉 |
两份遗嘱
编辑遗产争夺事件的起因,是华懋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陈振聪各自持有一份他们声称为龚如心最后遗嘱的文件,按文件上所示的订立日期,以下分别称为《2002年遗嘱》及《2006年遗嘱》。
2002年遗嘱
编辑简要内容
编辑《2002年遗嘱》以中文撰写,一共两页,日期注明为2002年7月28日。首页有龚如心的签名,次页除龚如心的签名外,亦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包括王锦添和李志明。 《2002年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龚如心希望把所有的财产遗赠予她和丈夫王德辉所创立的华懋慈善基金,并交托给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政府总理,及香港行政长官监管,继续基金原有的项目,发展中国的类似诺贝尔奖的世界性奖项,发展华懋集团并持续把部份盈利用作慈善事业。除此以外,亦要照顾王德辉家族的各人,包括他的父母,弟妹,以及弟妹子女的教育,亦要帮助华懋集团的员工和子女。
时间背景
编辑在订立《2002年遗嘱》前,龚如心于2001年已公开表明把自己大部份遗产捐作慈善用途,在她作出该宣布后数天,她与家翁王廷歆之间的王德辉遗嘱认证案便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2002年遗嘱》订立的日子,正是在长达14个月审期之间,而当时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亦正对龚如心进行有关她涉嫌伪造遗嘱的调查。
2006年遗嘱
编辑简要内容
编辑《2006年遗嘱》以英文撰写,共一页,日期注明为2006年10月16日,有龚如心的签名,亦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包括吴崇武和王永祥。 《2006年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龚如心把财产的馀下部份(ALL of the rest, residue, and reminder of my estate)遗赠陈振聪,相信他能正确分配她的遗产,而该遗嘱是为了她的家人和所爱的人所订立的。
时间背景
编辑随著2005年9月龚如心在香港终审法院取得王德辉遗嘱认证案的最终胜利,以及在2005年12月律政司撤销所有对她伪造遗嘱的检控,有关王德辉遗产的主要问题皆已解决。但这时候龚如心的健康亦开始转坏,在新加坡接受癌症化疗之后5天,便是《2006年遗嘱》所注明的2006年10月16日,而该天也是她入住香港养和医院的日子。不足半年后,龚如心便病逝。
详细过程
编辑以下按时序列出事件的详细过程。若部份事件在发生之时未被公开,而是在后来争产过程中在法庭内外被披露,会以备注形式注明。[注 1]
第一阶段:背景事件(1990年王德辉失踪至2007年龚如心逝世)
编辑龚如心遗产争夺事件的背景,可以追溯至1990年她的丈夫王德辉被绑架而失踪。她十多年来坚持相信丈夫尚在人世,因为要找寻丈夫下落而认识了陈振聪;亦因为王德辉失踪多年而被宣布死亡,引发了她和家翁王廷歆之间超过8年的遗产争夺诉讼。虽然龚如心最终赢得丈夫遗产,但健康却转坏,不足两年后便病逝。
- 1990年4月10日,龚如心的丈夫,华懋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辉被绑架,从此失踪。[3]
- 1997年5月26日,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求法庭宣布他失踪超过7年的儿子已经死亡﹐颁令执行他在1968年立下的遗嘱,龚如心提出反对(案件编号HCAP6/1997)。1999年1月14日,高等法院上诉庭基于王德辉法律上并未死亡﹐撤销王廷歆的申请(案件编号CACV24/1998)。[3][4]
- 1999年6月,王廷歆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宣誓证明王德辉已去世,于9月22日获得批准。[3][5]
- 2001年7月28日,在香港漫画节《小甜甜Nina Nina》画册签名会上,龚如心表示自己已立下遗嘱,除了预留照顾(家中的)老人外,其馀皆会捐给“华懋基金”作慈善用途。按当时报章报导,其资产估计约值三百亿港元。[6][7]
- 2001年8月6日,王德辉遗嘱认证案正式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涉及王德辉的两份遗嘱:一份在1968年订立,遗赠所有财产予王廷歆,而另一份在1990年失踪前订立,遗赠所有财产予龚如心。(案件编号HCAP8/1999)
- 2002年7月28日,龚如心《2002年遗嘱》所注明的订立日期。[注 2]
- 2002年10月15日,案件审结,原定6星期的审讯最终用了共172天聆讯,创下香港民事诉讼纪录。11月21日,法官任懿君裁定王廷歆胜诉。[8]
- 2002年12月11日,龚如心应商业罪案调查科邀请,协助调查有关她涉嫌伪造遗嘱一案。[9] 21小时后,警方正式拘捕龚如心,她获准自签500万港元保释外出。警方亦到华懋集团的办公室搜查,并且捡走部份文件。[10]
- 2002年12月28日,龚如心入禀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11]
- 2003年9月29日,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诉庭开审。(案件编号CACV460/2002)[12]
- 2004年6月28日,上诉庭以2比1票数驳回龚如心提出的上诉,其中法官王式英裁定上诉得直,而法官杨振权、袁家宁则裁定驳回,但3名法官皆指没有证据证明龚如心亲手伪造王德辉的遗嘱。[13][14]
- 2004年11月17日,龚如心获上诉庭批准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15]
- 2005年1月28日,龚如心被控以伪造、使用虚假文书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三项罪名,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准以5500万港元现金保释候讯,打破香港历来涉及刑事案件的女性疑犯中,保释金额最高的纪录。(案件编号ESCC496/2005)[16][17]
- 2005年7月11日,案件在终审法院开审,5名法官包括常任法官陈兆恺、李义,及非常任法官列显伦、鲍伟华、施广智,案件编号FACV12/2004。[18]
- 2005年9月15日,龚如心胞弟,任职医生的龚仁心在其诊所所在的商场外遭4人袭击,其饲养的一只唐狗亦被打至重伤,嘈吵声惊动商场保安员而吓退匪徒。龚仁心相信他们意图绑架。[19]
- 2005年9月16日,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龚如心胜诉,龚如心得到估计逾400亿港元遗产。[20]
- 2005年12月3日,基于终审法院的判决,以及在遗嘱上找不到龚如心的指模,律政司撤销对龚如心的所有检控。[21]
- 2006年10月6日至10月11日,龚如心最后一次在新加坡竹脚妇幼医院接受癌症化疗。[注 2][22]
- 2006年10月16日,龚如心《2006年遗嘱》所注明的订立日期。同日龚如心入住养和医院。[注 2][23]
- 2006年12月26日,《东周刊》报导龚如心入住养和医院并接受肿瘤科专家治疗。[24] 这是首次有传媒报导龚如心身患肿瘤的消息。
第二阶段:争产事件开始(2007年龚如心逝世至2009年遗嘱案开审)
编辑由两份遗嘱所引起的争产事件,在龚如心逝世后4天便公开,而事前鲜为大众认识的陈振聪就一夜成名。基金及陈振聪双方曾尝试秘密谈判和解却不成功,另一方面就各自利用传媒进行宣传战。由于涉及慈善基金利益而引致律政司介入,而曾经败于龚如心的王廷歆亦认为自已有分得遗产的权利而参与诉讼。虽然陈振聪一直摆出愿意和解的姿态,基金一方仍然表现强硬态度,令诉讼无可避免;经过超过18个月的预审,最终在龚如心逝世超过两年后,正式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2007年,龚如心逝世后
编辑- 4月3日,龚如心于香港养和医院病逝,享寿70岁。据《福布斯》于2007年3月公布的全球富豪榜,龚如心排名204,资产估计达328亿港元。[25][26] 其死亡证显示其死因有三个,依次序为心肌梗塞、冠心病发、及子宫癌扩散转移。
- 4月7日,有消息传出,龚如心资产一直被低估,总值应超过100亿美元,以至逾1000亿港元,并已安排用作慈善用途。龚如心私人助理王礼泉表示忙于办理丧事无暇回应,但仍表示龚如心的弟妹皆支持其遗愿。[27]同日,龚如心生前聘用的律师之一,何敦麦至理鲍富律师行合伙人律师麦至理(Jonathan Midgley)对外发出声明,指龚如心遗嘱的受益人并非一个慈善组织。但因为受益人希望保留私隐,故暂时不能公开受益人名字。王礼泉表示并不知情,但会了解事件。[28][29]
- 4月13日,一段以王德辉名义发出讣闻刊登在香港各大报章,王德辉名字并未加上黑框,引起各方揣测王德辉仍然在世;而讣闻上提及两名侄男王家骅、王家麟,亦令人怀疑他们就是“神秘受益人”。实际上,刊登讣闻者应为王礼泉及龚如心的三名弟妹。
- 4月17日下午,于香港殡仪馆设灵。
- 4月18日上午出殡,遗体于歌连臣角火葬场火化。《壹周刊》刊登了从龚如心生前一名印度籍大律师高至理(Ramesh K. Sujanani)手上所得,一份于2002年以中文写成的遗嘱副本,亦即前段所述的《2002年遗嘱》。[30]
- 4月19日,多份报章报导了《2006年遗嘱》及有关陈振聪的内容[31][32][33]。下午,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办理知会备忘,要求任何人在申领龚如心遗产前要先知会该基金。[34][35]
- 4月20日,陈振聪透过律师麦至理在报章刊登通告,指在《2006年遗嘱》中,龚如心表明遗赠所有遗产予陈振聪;下午由麦至理作代表召开记者会,称陈振聪是遗产的唯一受益人,他将会继续尊重龚如心生前处理生意业务和个人事务的价值观,并会对由她的一个慈善基金继续提供协助,但未有详细解释会否履行她捐出遗产行善的意愿,陈振聪亦未有现身于记者会。麦至理亦向记者派发一张龚如心与陈振聪摄于1990年代初期的合照[36]。据4月24日的报导,陈振聪于该日早上已向法院办理知会备忘[37];而据5月5日的报导,华懋慈善基金亦于该日入禀要求法庭宣布所持有《2002年遗嘱》为龚如心真正的最后遗嘱,并裁定陈振聪手上的《2006年遗嘱》无效[38]。
- 4月24日,华懋慈善基金得到遗产承办处签发的入禀状[39],但并未即时送交陈振聪,被视为谈判策略[38]。根据2009年3月24日的《东周刊》报导,当时基金与陈振聪双方协定直至2007年10月18日为“休战期”,互相不向对方采取行动,尝试达成分配遗产的共识。[注 2][40]
- 7月4日,龚如心家翁王廷歆委托咸顿金仕腾律师行作代表,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办理知会备忘。[44]
- 10月11日,《东方日报》报导龚如心胞妹龚中心曾两次入禀新加坡高等法院,要求颁令新加坡竹脚妇幼医院曾诊治龚如心的三名医生向基金提供医疗报告。龚中心在提交法院的文件中指出,2006年10月6日至10月11日,亦即《2006年遗嘱》签署前5天,龚如心最后一次在竹脚妇幼医院医院接受癌症化疗,当时她“记忆有困难,曾投诉指脑里一片空白”,“她确实知道那是她生命的最后阶段”。陈振聪一方回应指早已知悉上述情况,但并不认为对遗嘱的有效性构成任何影响。[22]
- 10月17日,双方在在香港进行调解会,出席者包括陈振聪及基金的五名董事,龚仁心、龚中心、龚因心、梁荣江和陈鉴波;负责调解的,是英国上诉庭退休大法官Roger Buckley,和另一名英国资深律师John Fordham。然而下午律政司向基金代表以严厉的措辞表示因为遗产涉及慈善基金,任何和解协议都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和法庭批准,令基金改变态度。[注 2][40]
- 10月22日,陈振聪因在与华懋慈善基金谈判期间,基金一直未有展示《2002年遗嘱》,加上外界关注基金的资产及其运作,故致函律政司要求其以慈善基金守护人的身份介入。陈振聪亦指虽然他认为自己手上的《2006年遗嘱》,可以取代《2002年遗嘱》,但一直强调自己可以捐助华懋基金。[47]
- 10月24日,《苹果日报》报导华懋慈善基金已申请修改入禀状,除陈振聪外,分别把律政司司长和王廷歆列为答辩人[48]。而该日基金亦分别向三者派发入禀状,各答辩人须于14天内提出抗辩,否则华懋慈善基金可以即时要求法庭判其胜诉。[49]
- 10月30日,陈振聪透过律师麦至理向法庭申请委任遗产管理人,在双方诉讼期间点算及保护龚如心的遗产。陈亦安排“传话人”发表声明,表示对华懋集团近日的运作感到非常担心,害怕龚如心的资产会被蚕食。[50]
- 11月19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首次聆讯案件,由法官张举能审理,案件编号HCAP8/07;虽然只是15分钟的指示聆讯,仍引来数十家各地传媒采访。该次聆讯则由陈振聪提出,目的是要求法庭就委任遗产管理人一事给予指示,代表他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Gerard McCoy)在法庭上首次证实诉讼双方曾展开和谈,但谈不拢,故希望委任管理人,而代表基金一方的英国御用大律师Mark Strachan亦不反对。另外,陈振聪一方亦指王廷歆无资格申请知会备忘,申请撤销王廷歆的诉讼身份;律政司司长的代表亦质疑其是否适当被加入诉讼,但法官希望律政司司长在下次开庭时能表明将担当甚么角色。陈振聪一方亦关注龚如心的家人同时担任华懋慈善基金和华懋集团董事,有利益冲突之嫌,但法官指这并非遗产法庭的范畴。最后,法官将案押后至12月10日;而基金一方则须于14天内呈交誓章,交代基金对委任管理人的立场、人选及委任条款等事宜。[51]
- 12月10日,在律政司司长支持,基金及王廷歆没有反对下,张举能法官应陈振聪申请颁令委任遗产管理人[判案书 2],管理人为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合伙人劳建青及黎嘉恩。另外,代表律政司司长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指现阶段不会采积极角色,但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52][53]
- 12月14日,陈振聪发出抗辩书并提出反申索,要求确认《2006年遗嘱》是龚如心最后一份遗嘱;基金一方需在14天内对反申索提出抗辩,[56][57] 但因适逄圣诞节及新年假期,双方同意延期至2008年1月14日。[58]
2008年,上半年
编辑- 1月16日,由于陈振聪一方拒绝基金一方再次延期提交抗辩书,基金一方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聆案官黄健棠批准延期至1月25日,但基金须向陈振聪支付港币2000元讼费。另外,基金亦需要要在1月25日或以前回复王廷歆提出的反申索。[58]
- 1月30日,由于基方一方要求再宽限28天而遭陈振聪反对,法院再开庭审理。基金一方首次在庭上披露龚如心订立《2006年遗嘱》时神志不清,需要在状书中详细交代,加上证人之一的基金董事不在香港,故申请押后28天。聆案官最终下令基金最迟于2月22日书面回应陈振聪及王廷歆,并要支付港币3000元讼费给陈振聪,希望基金不要再第三度申请延期,而法庭亦不会轻易批准再延期。[59]
- 2月15日,由于陈振聪一方申请将全部审前申请,由聆案官改为交由原讼法庭法官处理,法庭为此再开庭审理。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夏利士(Jonathan Harris)在庭上指,华懋慈善基金没有设法将案件尽快解决,加上当时香港经济及楼市波动令人关注,故陈振聪希望速战速决;而龚如心去世已10个月,基金有充裕时间准备状书,却仍未能说出为何反对诉讼,故提出今次申请。基金一方则指陈振聪的建议有违司法机构颁发的实务指引,并质疑会因此增加诉讼费和法官工作量。法官张举能认为,陈振聪的申请可免却上诉的花费及时间,而本案非比寻常,双方日后的争论将会很复杂,法官愈早接手处理愈好,亦相信不会加重工作量,故接纳申请[判案书 3]。在庭外,基金代表律师乔柏仁(Brian William Gilchrist)表示有信心可赶及限期前完成状书;而代表陈振聪的律师麦至理则表示陈振聪希望尽快解决案件,今次的申请正好反映他的决心,但至今仍对双方能达成和解抱有希望。[60]
- 2月22日,基金一方在限期前最后一天回应陈振聪及王延歆的反申索。状书逾80页,指《2002年遗嘱》才是龚如心的最后遗嘱,要求陈振聪必须证明《2006年遗嘱》是龚如心在神志清醒而又完全明白有关内容下,合法地签订,而且陈振聪作为风水师,亦要证明自己并无对龚作出不适当影响,诱使她签订遗嘱。陈振聪代表律师麦至理则指当中的内容不会影响他们对官司胜算的信心。[61][62]
- 3月18日,蔡克刚律师行入禀高等法院,申请查阅案件文件;蔡克刚律师行表示其代表案中的其中一方,按指示要查阅文件,但基于客人的私隐问题拒绝透露谁是当事人。接近陈振聪的消息人士则指出,该律师行代表龚如心的遗产管理人,即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合伙人黎嘉恩和劳建青。
- 5月23日,法庭进行指示聆讯,代表遗产管理人的大律师许伟强提出捐款赈灾问题,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夏利士赞成,并建议以龚如心名义捐款,而王延歆一方亦表示赞成。唯仍需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法院则安排于5月28日开庭聆讯,为案件定出审期。[65][66]
- 5月28日,法庭进行聆讯以定出审期。陈振聪一方希望2009年2月开审,而代表王廷歆的律师林文惠亦支持2月开审,因王廷歆已年届97岁,受老人病痛之苦,加上落败者会上诉,拖延审讯极不公平。而基金一方因希望聘用曾协助龚如心在王德辉遗产案中反败为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Geoffrey Vos及香港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以及大律师高致理,为迁就他们的时间,要求在2009年5月开审;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夏利士便反驳指他本人在2009年5月另有事情,分身乏术,而即使是陈振聪拟聘的大律师亦不是每位都在2月有空档。另外,陈振聪一方透露,除医学专家外,还会有风水专家证人。最后,法官张举能基于王廷歆年迈,将案件暂定在2009年2月16日开审,并预留8星期时间,但实际的开审日期仍要到2008年10月双方交换所有文件后始能作实;法官亦颁令要求诉讼各方需在28天内通知其它三方有关传召哪类专家证供。[判案书 4] 基金一方为此需要临阵易帅,重组大律师的阵容;另外,基金代表律师乔柏仁透露,已落实从遗产中以龚如心名义捐出1500万港元四川地震灾民。[67][68]
2008年,下半年
编辑- 9月5日,法庭再度进行聆讯。陈振聪一方指出,《2006年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包括华懋集团售楼部经理吴崇武及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合伙人律师王永祥,均拒绝就本案作证,故向法院提出申请传召两人作证;但两见证人均透过律师向法庭表示不欲出庭作证,因此法官先押后案件,让各方向法庭存入证据,留待法庭决定是否须强制传召两人。另一方面,陈振聪一方又要求法庭向新加坡的法院发出请求信(Letter of Request),要求代为向一名人士征取证供,但未有交代该名证人的身分及希望索取资料的范畴,只表示有关资料非涉及医学,而是一些对陈振聪一方有利的事实证供;法官最后押后其申请,先让双方交换证据后处理。[69][70][71]
- 9月21日,报章报导龚如心生前好友赵世曾在无线收费电视《志云饭局》节目内的访问内容,提及陈振聪曾要求他当中间人向龚家传话,看看有否和解馀地;在赵世曾介入前,两方其实已在律师陪同下见过面,但根本就谈不拢;稍后赵花了数个月传声,仍未能成事。赵说陈龚双方其实同意遗产应有多少用作慈善用途,但实际上多少用到慈善上、馀下多少分配予双方等,均不能得到基本共识。
- 10月2日,法庭继续聆讯有关见证人作证及向新加坡法院发出请求书的问题,由林文瀚接替张举能出任主审法官。陈振聪一方透露已在一星期前收到两名《2006年遗嘱》见证人的书面供词,因此撤回早前要求强制作证的申请。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夏利士指二人早于龚如心去世后几日便写了证人供词,却一直没有交出,又形容二人就遗嘱所说的,是精心策划的把戏(elaborate charade),并特别斥责王永祥,指他竟说不确定发生何事,实情他是心知肚明。另外,陈振聪一方曾要求向新加坡某机构一名人士取证,惟该机构以保密为由拒绝,法官遂颁令向新加坡法庭发出请求书,请求协助向该人取证。而陈振聪要求基金一方披露龚如心医疗报告等文件,则定于11月10日再审理。[72][73]
- 11月10日,法院进行整日聆讯近四小时,处理了多项问题。[74][75][76][77]
- 代表基金的御用大律师Geoffrey Vos首度在庭上指出,《2006年遗嘱》实际只有风水用途,是龚如心在身患末期癌症期间受到陈振聪误导,指立一份“风水遗嘱”把遗产留给陈振聪便可长命百岁,因此龚如心的目的只是延长寿命,根本无意留下遗产给陈振聪;Vos甚至怀疑陈振聪有参与预备该遗嘱,并正调查是由那一部打字机打印。对此,陈振聪一方坚决否认。双方均打算传召风水师作供,唯法官对此有所质疑,认为法庭并非讲风水的地方。
- 关于《2006年遗嘱》的两名见证人,他们均声称怀疑没有签署该遗嘱,亦无在对方在场时签署,不明白签名何以出现在遗嘱之上,故陈振聪要求法庭颁令两人交出签名样本做笔迹化验,最后他们同意各自交出了12个签名样本。诉讼双方均已在英国聘用笔迹专家以检查遗嘱签名,陈振聪一方是Audrey Giles,而基金一方则是Robert Radley。
- 因双方临时决定引入笔迹专家证供,暂定改为2009年4月14日开审,诉讼各方皆不反对。
- 基金一方已把两名新加坡医生的报告交予陈振聪一方,法官下令双方提供补充文件清单。
- 陈振聪一方希望向基金索取遗嘱见证人的笔记书信及会客纪录,遭基金反对,押后至11月14日处理。
- 法庭将到新加坡进行取证,以方便三名不愿到香港作证的证人。
- 法官同意基金一方建议,把案件分成两部分审理,先决定哪一份遗嘱有效,然后才解释有效遗嘱的内容。因王廷歆声称不论哪一方胜诉皆有资格获分遗产,该部份将留待确定哪份遗嘱有效后才处理。
- 11月14日,法庭再度进行聆讯[78][79][80][81]
- 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陈景生,首次在庭上指陈振聪与龚如心有长达14年的恋情,否认龚如心订立《2006年遗嘱》是受到陈振聪误导,并指当时陈振聪并不知道立遗嘱这事情;更说他们曾多次在午夜聚会,基金一方所指的那些谈论风水的会面,其实是情人的约会。
- 案件定于2009年4月27日开审,为期九星期,包括有一星期到新加坡向三名证人取证,包括竹脚妇幼医院两名医生及高盛一名职员。
- 《2006年遗嘱》正本将由陈振聪的律师亲自送到英国,交给陈振聪聘请的笔迹专家作为期10天的验证;出发前会先为遗嘱拍照,即使发生意外仍可有官方纪录。陈振聪的笔迹专家将亲自把遗嘱转交基金的笔迹专家验证,最后由陈振聪的律师亲自护送返回香港,再交回法院保管。
- 陈振聪一方虽已从基金一方取得两名《2006年遗嘱》见证人的供词,但要求提供更多有关资料,包括副本、草稿、译本、笔记、会客纪录、书信等。但基金一方认为这些文件均受法律专业特权保障,拒绝要求。法官认为涉及重大法律观点,押后判决。
- 11月28日,再度进行指示聆讯[23][82]
- 诉讼双方皆申请传票,要求养和医院及其院长李维达交出龚如心由2006年10月16日至2007年4月3日的病历,获得法庭接纳。代表基金的律师乔柏仁在庭外称,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起入住养和医院,而《2006年遗嘱》亦是在同一天订立,惟不肯透露遗嘱是在入院前还是入院后所订立的。
- 两名《2006年遗嘱》见证人已交出签名样本,遗嘱正本将被送往英国进行笔迹鉴证。
- 12月15日,再度进行指示聆讯。养和医院委派负责处理医疗纪录的职员呈交了逾千页的医疗纪录副本。另外,陈振聪所要求有关《2006年遗嘱》见证人的供词的资料,包括副本、草稿、译本、笔记、会客纪录、书信等,法官林文瀚裁定部份要求侵犯了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故仅要求基金一方呈交誓章,交代是否有其他记载签署及见证立遗嘱事宜的草稿、会面纪录等。[判案书 5][83][84]
2009年,1月至2月
编辑- 1月22日,王廷歆入禀高等法院,要求从龚如心的遗产中拨款支付他的律师费,被告包括华懋慈善基金、陈振聪、律政司司长,及两名遗产管理人劳建青及黎嘉恩,案件编号HCMP132/2009,暂定在3月4日由法官朱芬龄处理。陈振聪的律师麦至理表示不反对王的申请,而基金的代表律师则表示难以估计律师费用,要先看申请内容再作决定。[85]
- 2月10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上市的宏霸数码(LSE: RCG),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港交所:0802)。宏霸数码于1999年成立,2004年7月在伦敦上市。龚如心在逝世前四天动用约4.7亿港元增持宏霸至27.6%成为最大股东,而陈振聪家族则为第二大股东。
- 2月11日,《东方日报》报导,陈振聪疑在华懋集团物业布下多个“种生机”风水洞,不但遍布香港多个地点,甚至在河南省也存在风水洞;洞中找到古钱及玉环等风水物。龚仁心向记者证实,正进行工程,拆除陈振聪在华懋集团物业内设下的风水阵,是因为律师要证明陈振聪究竟是否风水师,但他不清楚这是否对官司有帮助,亦不知道发掘了甚么。[87][88]
- 2月11日,由王德辉遗产案开始便代表龚如心及龚家长达十年时间的律师乔柏仁被华懋慈善基金撒换,改聘高露云律师行的律师何文基。[89]
- 2月13日,进行审前复核程序[89][90]
- 陈振聪首次亲自出席聆讯。在法庭外,他指宏霸数码在香港上市是他与龚如心的共同心愿。
- 诉讼双方原本应已交换专家报告,但基金一方却仍未能交出,代表基金的御用大律师Geoffrey Vos解释是因为基金没有足够资金聘请专家准备报告,但有理由相信可在短期内会有足够资金,并可于6星期内完成报告;而更换代表律师行亦影响了进度。代表陈振聪的英国御用大律师Ian Mill首次听到基金一方有财政问题,指基金一方一拖再拖是可耻、不负责任和不坦白。法官更询问律政司司长一方,会否因为基金财困而更积极参与诉讼;代表律政司司长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指基金的财政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律政司会密切留意事情发展,但暂时不会作任何决定。
- 最后,法官最后下令基金一方2月23日交代资金状况,3月6日交换专家报告,3月30日再进行审前复核,审期仍定为4月27日。
- 2月14日,陈振聪向《苹果日报》提供照片,照片为一只杯子,印有龚如心和陈振聪的合照,二人身穿相同服装,记者推断是在1990年代,在1994年后拍摄的;而杯子另一面则印有12大9小的心型图案。记者形容这是二人的“定情信物”。[91] 同日《明报》报导,根据公司注册处文件,基金截至2007年出现878.3万港元赤字,单是2007年的诉讼开支已逾1768万港元,但同年基金获得一笔1500万港元指定是用作遗嘱案诉讼的无抵押贷款,没有还款日期,甚至让基金主持人决定是否还款、何时还款及还款方式,但报告没有透露借贷人身分。
- 2月16日,龚如心名下参明有限公司(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以每股1.2港元的价格,向香港资源(港交所:2882)的主席兼大股东黄英豪购入了1亿股优先股股份,共值1.2亿港元,成为香港资源策略投资者,但不会派员进入董事会。[92]
- 2月20日,对于参明入股香港资源,陈振聪代表律师麦至理临时通知会见记者,指陈振聪事前毫不知情,只是从传媒报道得知该宗交易,不会评论事件,亦不评论是否对交易感到不满,但希望遗产管理人提高透明度。另外,陈振聪一方亦表示,不相信有富豪在财政上支持基金,“因为此举是十分愚蠢无知的,日后需要承担很严重的法律后果。”他亦不认同龚如心的弟妹在该事件上毫无私人的说法。龚家中人则回应称,只要捐助者不设条件,向基金捐款就不涉及法律问题,亦承认最近确有多名富豪表示有意提供无条件资助。[93][94]
- 2月23日,案件再度开庭预审,原定由基金一方解释其财政状况,但基金的律师何文基已呈交誓章,表示有足够资金。代表基金一方的御用大律师Geoffrey Vos被撤换,改聘曾在王德辉遗产案中代表龚如心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但由于在2月11日撤换律师行后,仍未向前律师行清缴3000万港元的费用,不能取回诉讼文件,并由于需时让新律师团为复杂的案情作准备,故华懋基金要求将审期押后一至两个月,让新律师团有时间充份准备。陈振聪一方回应指并不希望开审日期拖延太久,但仍愿意延迟两星期,而王廷歆一方亦表示由于王廷歆已年老,他们接受稍为推迟,但希望案件能尽快开审。律政司一方则认为,法庭在决定开审日期上需要顾及公众利益,因应实际需要而作决定。最后法官押后至2月25日审理有关申请。[95][96]
- 2月25日,再次进行指示聆讯,审理押后审期的申请,陈振聪亲临法庭旁听。[97][98]
- 基金一方的新代表律师行刚收到50箱来自前律师行的文件,加上案情复杂,即使打算聘用四名大律师,包括一名专攻刑事法的资深大律师,仍希望审期由4月27日押后至6月底。律政司一方亦认为基金作为慈善机构,应获足够时间预备审讯,若律政司需要接替基金作诉讼,亦需要六个月的时间作准备。陈振聪一方强烈反对,恐怕遗产管理人费用不断累积,即使胜诉亦受害,只接受延迟两星期至5月11日。最终过,法官林文瀚仍决定在5月11日开审。
- 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夏利士表示,案件推迟开审估计令陈振聪浪费337万港元律师费,以及增加了110万港元的遗产管理费,要求法官下令基金在3月18日前把该两笔款项缴付给高等法院作保证金,以免基金一旦败诉后无力支付。但律政司一方指,若案件是因为立遗嘱者引起以及兴讼有理,讼费应由遗产中扣除。法官决定于3月12日审理讼费和保证金申请。
- 基金一方的前代表律师乔柏仁出庭应讯,透露了龚如心在临终前仍未付清王德辉的遗产税,所以至死仍未取得王德辉的遗产承办书。乔柏仁在庭外指因为未能继续代表基金而感到可惜,并认为基金最终会胜诉,亦指基金已付清3000万港元的律师费。
- 陈振聪在庭外表示希望诉讼能够和解,节省时间,只要大家放下成见和个人利益,和解对他来说并没有框架和底线。
2009年,3月至5月案件开审前
编辑- 3月12日,案件再进行预审。[101][102]
- 基金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称,在《2006年遗嘱》上两名见证人王永祥及吴崇武所见证签署的,并不是陈振聪要求法庭确认的《2006年遗嘱》,而是一份送赠产业的文件,用词有别于陈振聪所持的《2006年遗嘱》。基金一方将在3月30日的预审中申请修改状书,在日后争拗此事。代表陈振聪的律师麦至理不愿评论此事。
- 法官于2月13日决定双方应在3月6日交换专家报告,双方已协议延迟至4月3日才交换笔迹专家报告,但基金一方仍希望延至3月27日才交换其它专家报告。陈振聪一方以不够时间作准备为由提出反对,恐怕对盘问证人造成不利。法官林文瀚最终同意申请,但规定逾期不纳,以免影响5月的审期。
- 3月19日,法官林文瀚颁判案书,认为马沛东对法律有很多误解,介入诉讼是为了推销其政治理念,无论如何他都都不会是遗产受益人和遗嘱执行人;律政司已恰当地维护案中涉及的公众利益,马沛东对律政司的指控并无根据。让他加入这场诉讼不但毫无帮助,反而会拖长审讯时间和增加讼费,故驳回其申请。[判案书 6][104]
- 3月20日,《明报》独家报导了一份由龚家及基金一方在2007年7月下旬,通过孖士打律师行向陈振聪一方的代表律师提出了的和解建议。根据在《明报》3月22日刊登的原文,主要内容包括:
- 陈振聪须向基金归还龚如心生前分多次给他的巨额金钱馈赠,《明报》称估计共约26.8亿港元;
- 向龚如心的直系亲属每人支付不少于1亿美元;
- 向她的忠实雇员、在王德辉遗产诉讼一直协助她对抗王廷歆和商业罪案调查科的人,以及其他值得分得款项的人支付款项,款额以他们与龚如心的关系决定;
- 向王廷歆及其家人支付和解款项以换取他们放弃申索,彻底解决他们和龚如心遗产的关系;
- 向其他可能对遗产提出法律申索的人支付和解款项;
- 支付王德辉及龚如心的遗产税、遗产承办及管理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 上述各项支出估计不超过50亿港元,占遗产估值500亿港元的10%,馀下的90%遗产,基金获得65%,陈振聪获得35%;
- 文中表示陈振聪一方在较早时间已向基金一方发出两封信件,但这两封信件没有被公开。
- 《明报》指,在2007年10月正当双方准备进行调解程序,律政司得悉该构思后迅速回复,以强烈措辞指事件涉及慈善基金,任何和解协议都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及法庭批准。双方均理解为,律政司司长认为分配与保护慈善基金的利益有冲突,为此陈振聪一方联络律政司澄清立场,得知律政司并非原则上反对和解谈判,律政司亦暂时无意接管诉讼;陈振聪一方为博取律政司司长不反对而成功和解,表明基金所得的款项将超过遗产的一半,并按龚如心生前意愿,捐赠100亿港元给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取得冠名权;另外,把原构思中包括的雇员和律师等人剔除,只分配予龚家和王家的亲属,数额约数十港亿元。但龚家和基金一方则因为律政司的回复立即对调解改变态度,以致调解无疾而终。
- 3月21日,由于《明报》在3月20日把和解建议曝光,各报章皆访问诉讼各方并作出报道。律政司以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为由拒绝回应。陈振聪的代表律师麦至理不肯回应有关传闻,但对传闻内容感到失望及愤怒。至于被指提出和解的基金一方,其董事之一龚仁心在3月20日接受了《东方日报》独家专访,指陈振聪在2007年确有请英国人接触他进行仲裁,但那是保密的,任何人都不可以泄露,亦不是和解建议。但那时候的接触并无结果,因为龚仁心以一句“You Out!零鸡蛋,一毫子都攞唔到!”(你走!零鸡蛋,一毛钱都得不到!)回绝,指自己永远不会向陈振聪妥协。他又否认听过明报所载的分钱条件,例如他们三弟妹每人可获不少于一亿美元;他愤称陈振聪没有资格向他分钱,如果他私下收了钱,一生人的的颜面何存。除非陈振聪所得到的是“零”,才会让他光荣下台,并在镜头前作出“零”的手势《东方日报》照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访问中,龚仁心亦指假如两分遗嘱皆不成立,他90多岁的母亲便是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他母亲亦有权争产;但她并不会这样做,因为她亦认为这遗产是属于慈善基金的。他指龚如心只向他介绍陈振聪为一名风水先生,从没听过她跟陈振聪有亲密关系,而那些二人合照他亦是在报章上第一次见到。另外,《明报》及《东方日报》皆报导基金一方在英国鉴证遗嘱时有重大新发现,对基金一方非常有利。[105][106][107]
- 3月22日,《明报》刊登了和解建议原件。《明报》主笔刘进图撰文解释,纵使有关文件受法律特权保护而不应公开,但事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而在保密信函中提及龚如心的弟妺及华懋的老臣子皆能从遗产中分占以亿元计的巨款,甚至就连曾经协助龚如心打争产官司的律师团队,亦即包括发出这封函件的律师乔柏仁和收件人律师麦至理,都可以分一杯羹,是“赤裸裸的贪婪,以及律师为了一己私利而罔顾客户利益的举措”,因此明报以“凌驾性的公众利益”为理由把函件内容公开。而龚仁心在《东方日报》作出高调否认,《明报》为了维护公信力,以及向公众交代真相,避免公众受蒙骗或误导,故有责任在不妨碍法庭审讯的大前提下,把函件的原件公开。
- 3月24日,针对《明报》把基金提出的和解建议曝光,《东周刊》访问了诉讼双方的人士并作了封面故事报导。[40] 要点包括:
- 基金一方在2007年4月24入禀法庭后,随即与陈振聪协定直至10月18日为“休战期”,互相不向对方采取行动,尝试达成分配遗产的共识。
- 双方在10月17日在香港进行调解会,出席者包括陈振聪及基金的五名董事,龚仁心、龚中心、龚因心、梁荣江和陈鉴波;负责调解的,是英国上诉庭退休大法官Roger Buckley,和另一名英国资深律师John Fordham。然而当天下午律政司向基金代表以严厉的措辞表示因为遗产涉及慈善基金,任何和解协议都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和法庭批准,令基金改变态度。
- 基金一方的人士向《东周刊》解释,当年陈振聪出现令他们措手不及,但基金的财政情况远不如陈振聪,提出和解条件其实是缓兵之计,令陈振聪以为有希望,借此争取时间筹集资金。后来律政司介入,加上得到捐款支持,基金一方便表明不再考虑和解。基金一方认为陈振聪是受到金融海啸影响,急于和解,才抖出2007年的旧事。
- 陈振聪曾经提出过多项捐款建议,除了以100亿港元捐予中文大学医学院并冠名为“龚如心医学院”,还包括私人捐献50亿港元予四川地震的灾后重建、捐款约1000万港元资助芝加哥大学商学院校园迁移至香港的计划并命名为“Nina Wang Campus”,以及捐款给香港大学。
- 另外,《星岛日报》报导了龚仁心的访问,表示他早前否认有和解方案是因为他要严格导守双方的保密协议。但他强调他的态度由始至终都没有改变,除非陈振聪一分钱都分不到,他才会接受和解。他至对方并没有公开所有和谈文件,亦没有提及是谁先提出和谈,这种做法是想令社会觉得他同样想分钱,把他由由道德高地拉下来。[108]
- 3月30日,再次进行预审。[109][110][111]
- 基金一方原本打算在该天申请修改状书,现决定等候交换专家报告后才提出申请。
- 基金一方在3月25日收到笔迹专家Robert Radley的报告,已放进一个密封信封呈交给法官,但法官指现阶段不会开封。诉讼另外三方均未收到该份报告。
- 代表陈振聪一方的御用大律师Ian Mill指他们的笔迹专家Audrey Giles最早要在4月9日才能完成报告,向法官申请先看基金一方的报告被拒。
- 代表基金一方律师何文基透露基于笔迹专家报告及两名遗嘱见证人的口供,基金一方认为《2006年遗嘱》是伪造的,故会向法庭申请修改状书;但龚家、基金、及华懋集团职员均没有人为此报警。陈振聪一方对伪造指控断然否则,律政司则拒绝评论。
- 代表王廷歆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指出,法庭若裁定《2006年遗嘱》有效,在解释当中“我的家人及所爱的人”,应参照《2002年遗嘱》内提及的人士,即王德辉的父母弟妹、及华懋集团的职员及其子女。
- 基金一方申请加入曾任龚如心首席秘书区燕玲的证供,她的日志可以证明在龚如心《2006年遗嘱》签署前的周末缺席了一个实地视察的行程,能反映龚如心当时是否有立遗嘱的能力。陈振聪一方要求索阅该日志,将于4月3日处理。
- 基金一方亦申请把该方证人名单上的第26号证人匿名,陈振聪一方则必需要披露身份才可传召。法官林文瀚指出,不明白该证人为何担心人身安全,若基金一方在4月3日前决定要传召该证人,便需要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补充他的证人口供。
- 4月1日,《东方日报》引述新加坡《海峡时报》报导,当地法庭已批准由陈振聪一方提出,到新加坡向3名证人取证的申请,但取证时间仍未确定。[112]
- 4月2日,龚如心逝世两周年前夕,陈振聪透过发言人表示他过去十多年与龚如心建立了深厚亲密的关系,现在仍十分挂念及想念她,并指二人的关系一直都是低调隐密。他希望龚如心的遗愿能被认定及得到尊重。[113][114]
- 4月3日,龚如心逝世两周年。各报章报导陈振聪在昨天的声明,《东方日报》亦报导了龚仁心的访问,既不承认陈振聪与龚如心的恋人关系,亦无惧龚如心的私隐曝光,因为她愿意把全部财产回馈社会,已经是很光荣的事。而龚仁心的死忌,家人会以私人仪式悼念。[113] 另一方面,案件再次进行预审。[115][116][117]
- 4月6日,基金一方决定放弃传召匿名的第26号证人。[118]
- 4月14日,案件再进行预审。[119][120]
- 基金一方风水专家司徒法正的报告内容曝光,当中提到《2006年遗嘱》是一份“风水遗嘱”,应该要在仪式结束时焚毁。报告的总结称:“若出现心术不正的法科风水师傅,采用偷龙转凤的方法,在做法事过程中保留不该留的资料,后果严重。”代表陈振聪一方的资深大律师陈景生表示,该报告暗指陈振聪诈骗,认为指控毫无根据,《2006年遗嘱》亦不是风水遗嘱,法庭不应接纳报告。陈振聪一方的风水专家余若愚亦在报告中否认世上有“风水遗嘱”。法官将在4月23日再考虑是否接受风水专家报告呈堂。
- 法庭安排于6月22日到新加坡取证,预料需时一星期。而龚如心在美国的主诊医生Peter Viswanathan则会透过视像系统作供。
- 基金一方希望在5月传召遗嘱见证人作供后,便安排笔迹专家接受盘问,但陈振聪一方希望在传召医学专家后,再以龚如心的病况盘问笔迹专家,故希望7月才传召笔迹专家,最后法官决定5月18日传召笔迹专家作供。另外,陈景生透露陈振聪一方并未放弃聘用笔迹专家,法官则指若有笔迹专家便应尽早披露。
- 4月22日,有关王廷歆申请讼费再度进行闭门审讯,法官朱芬龄押后至4月27日判决。[124]
- 4月23日,《东方日报》报导基金一方已经报警,要求就怀疑有人伪造遗嘱展开调查;《苹果日报》则指基金一方将在短期内报警,但商业罪案调查科[[已成立一个由主管总警司所领导的专案小组跟进案件。警务处、律政司及陈振聪皆无评论。[125][126] 另一方面,案件于本日再度进行预审。[127][128]
- 陈振聪一方提出其新聘请的澳洲笔迹专家Paul Westwood已检验《2006年遗嘱》的扫描复印本,相信签名是真的可能性很高,要求传召作为专家证人。基金一方不满陈振聪一方在收到其专家报告后再聘请另一位专家,亦指陈振聪一方从未解释为何弃用Audrey Giles。代表陈振聪的御用大律师Ian Mill回应指法庭可就他们弃用Audrey Giles作出对不利的推断,表示会呈交誓章向法庭交代。法庭将于4月30日处理申请,基金一方将从英国取回《2006年遗嘱》正本让陈振聪一方的专家检验及撰写报告。
- 有关风水专家报告,基金一方愿意删除有暗指陈振聪欺诈之嫌的段落,而陈振聪一方亦会删去被指太武断,指“龚如心虽然笃信风水,但不会相信风水遗嘱”的一段。
- Ian Mill向法官指基金一方已向警方举报有人伪造遗嘱,但代表基金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则澄清基金一方没有报警。虽然Ian Mill随即追问,但张健利没有回答是谁报警。
- 4月24日,陈振聪一方向法庭呈交誓章,申请把《2006年遗嘱》交由新聘的笔迹专家验证。[129]
- 4月27日,法官朱芬龄就王廷歆申请讼费一事以闭门形式颁下判词。另一方面,遗嘱认证案再进行预审,代表基金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透露了陈振聪一方誓章的内容,指Audrey Giles认为《2006年遗嘱》上龚如心及见证人王永祥的签名皆属伪冒,其中龚如心的签名伪冒得非常好(very well executed simulation),而王永祥的签名则为高质素的伪冒(high quality simulation),其意见比基金一方的笔迹专家Robert Radley更为有力,但没有透露她对另一见证人吴崇武签名的意见。基金一方的律师6已前往伦敦取回《2006年遗嘱》及签名样本,法官决定容诉陈振聪一方的笔迹专家Paul Westwood作验证,但是否接纳传召为新证人则会在4月30日处理。[130][131]
- 4月30日,案件再度开庭预审。[132][133]
- 代表王廷歆的律师林文惠昨向法庭表示王廷歆退出有关遗嘱真伪的争辩。在庭外,林文惠指由于王廷歆只涉及现阶段诉讼的很少部份,不值得花费太多资源参与其中。若《2006年遗嘱》将来获判有效,法庭要讨论陈振聪的角色应是信托人、受益人、或只是遗产代表,王廷歆届时会再参与诉讼;虽然闭门颁下的判词内容不能公开,但王廷歆的决定与此没有太大关系。
- 对于更换笔迹专家一事,Ian Mill指目的是协助法庭理解《2006年遗嘱》的真伪,基金一方的专家报告只提及遗嘱上的签名与其他签名样本的分别而没提及任何相似之处,而Paul Westwood的意见却提及相似及不同之处;陈振聪一方在弃用Audrey Giles后曾希望Paul Westwood的协助下,于审讯时盘问基金一方的笔迹专家Robert Radley,但法官于4月14日认为这做法不理想,他们才决定申请将其报告呈堂;而遗嘱已送交澳洲悉尼检验,报告可于5月6日送返香港。代表基金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批评陈振聪一方是“明目张胆的选购专家”(blatant expert shopping),当发现Audrey Giles的意见不利便要她不用再撰写报告,但事实上自4月3日表示弃用Audrey Giles后,直至4月17日仍继续留用她,可能是为了说服她参考新聘专家的意见;Paul Westwood在看过基金一方的专家报告后,便可以逐点作出反击,法庭不应容许传召新专家。法官林文瀚表示要了解报告内容后才决定是否接纳传召新笔迹专家,5月8日再进行预审。
- 以龚如心及王德辉的爱情史作为蓝本的木偶剧《天长地久》(One Life One Love)晚上开始在华懋戏院公演十天。龚中心、龚因心、王礼泉、梁荣江、吴崇武等人皆有出席。[134]
- 5月7日,《苹果日报》报导指收到匿名信件,信中指将为基金一方作证人的前香港立法局议员梁锦濠,于2007年龚如心病逝后不久获华懋集团以101万元低价出售大埔一幅约5000平方英呎的土地。《苹果日报》引述华懋消息人士指与梁锦濠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土地多年来被村民霸占,梁锦濠只是协助与村民协商解决办法,没有任何得益或收取佣金。[135]
第三阶段:原讼法庭审讯(2009年5月至2015年)
编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现正进行龚如心遗嘱认证案的审讯,预计需要40个审讯日。随著证人出庭作供,愈来愈多鲜为人知的秘密及细节被披露。
- 5月13日,陈振聪遗嘱见证人,王永祥否认签署呈堂的一份遗嘱。
- 5月20日,证人香港立法局前议员梁锦濠作供,称在1990年代介绍陈振聪识龚如心,因为陈振聪曾自称知道王德辉下落,可以帮助龚寻找。梁又说龚如心称呼陈振聪为Tony,梁就称呼Tony为“哨牙通”。梁锦濠承认自己曾犯官非,陈振聪曾指使梁在15张白纸上签名,说可作不时之需;陈振聪更说过认识前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可以安排梁锦濠保释。
- 6月3日,陈振聪带同三名胞弟到法庭听讯,澄清Charles Chan并非同父异母兄弟的传闻。由于任职药剂师的妹妹陈婉燕要上班,所以未能前来。结束了长达38天的审讯。案件将于两个月后,由双方律师作结案陈词。
- 2010年2月2日,经过多个月聆讯后,高等裁定龚如心遗产全部属华懋慈善基金所有,陈振聪败诉。
- 2011年2月14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三位法官昨一致裁定陈振聪败诉,斥陈振聪一直不诚实地展开这宗争产官司,是滥用法庭程序,下令他须支付惩罚性堂费。法官重申原审法官林文瀚裁定陈振聪持有的06年遗嘱上,龚如心及见证人王永祥签名属虚假的定断是正确的,而陈持有的〇六年遗嘱是伪造。[136][137]
- 2011年10月24日,终审法院否决了陈振聪的上诉申请,历时四年的遗产争夺案正式完结。陈振聪随后发表声明,表示对裁决感到失望。华懋慈善基金理事会主席龚仁心则表示,“天地有正气”是真理,并感谢市民、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他们的支持,同时希望日后不会再有任何人或事阻碍慈善基金运作。[138][139]
- 2015年5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驳回陈振聪上诉,维持基金是龚如心巨额遗产的受托人地位[2]。
备注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判案书
编辑以下列出所有属于本案,且在 司法机构网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上公开的法庭判案书。
又参见上诉记录
- ^ 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訴陳振聰及另一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遺囑認證訴訟案編號2007年第8號(HCAP 8/2007)。判案書日期2010年2月2日。林文瀚法官。. [2015年4月2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月1日).
-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两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遗嘱认证诉讼案编号2007年第8号(HCAP 8/2007)。聆讯日期2007年12月10日,判案书日期2007年12月10日。张举能法官。(委任遗产管理人)
-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两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遗嘱认证诉讼案编号2007年第8号(HCAP 8/2007)。聆讯日期2008年2月15日,判案书日期2008年2月15日。张举能法官。(由原讼法庭法官处理所有审前申请)
-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两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遗嘱认证诉讼案编号2007年第8号(HCAP 8/2007)。聆讯日期2008年5月28日,判案书日期2008年5月28日。张举能法官。(暂定开审日期等)
-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两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遗嘱认证诉讼案编号2007年第8号(HCAP 8/2007)。聆讯日期2008年11月14日,判案书日期2008年12月15日。林文瀚法官。(华懋慈善基金一方需提交的资料)
-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两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遗嘱认证诉讼案编号2007年第8号(HCAP 8/2007)。聆讯日期2009年3月13日,判案书日期2009年3月19日。林文瀚法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拒绝捍卫人格尊严协会参与诉讼)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两人。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杂项案件2009年第901号(HCMP901/2009)。判案书日期2009年5月18日。罗杰志副庭长。(驳回基金一方有关反对陈振聪一方改聘笔迹专家的上诉)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诉陈振聪及另一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遗嘱认证诉讼案编号2007年第8号(HCAP 8/2007)。聆讯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日,判案书日期2009年6月11日。林文瀚法官。(拒绝向华懋慈善基金一方给予传召郭永赞为证人的许可)
报章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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