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封禁申请/草案/快速封禁及申请审批程序

各位,照程序一.一.一投票结果,理由导向方案会成为大方向。故此,现须开始制定“快速封禁准则”及其相关细则。正如投票页所载,本人所建议之速禁流程乃如此图所列,即符合速禁准则者毋须即日亲自提案,而是由机械人翌日批量提交至专页。现本人建议先议“速禁准则”。此准则宜依封禁设定理由选单编号及抽出须要申请之理由。请各位细议及提案。—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30 (UTC)[回复]

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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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封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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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却“行为无礼、攻击他人”、“骚扰用户”及“扰乱秩序”,其馀列于封禁设定理由选单的项目均可望成为速禁准则--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30 (UTC)[回复]

速禁是否有最长封禁时间限制?-HW DC9 2011年9月4日 (日) 03:13 (UTC)[回复]
初步建议只提供“1小时”或“24小时”两个选项(视乎破坏严重程度,由负责封禁的管理员决定),多于“24小时”的封禁不属快速封禁。--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8:04 (UTC)[回复]

两位,其实本人原意在于设立初禁,方便管理员执行职务。所以本人不建议设立时间限制。--J.Wong 2011年9月5日 (一) 12:40 (UTC)[回复]

我认为的是,下任何永久封禁、长于1年的封禁,都应该讨论,因此应该不适用于速禁。-HW DC9 2011年9月5日 (一) 13:07 (UTC)[回复]
意见与上述相似。快速封禁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继续进行破坏及骚扰用户,而不是一项惩罚,所以短时间的封禁足以达到目的。故此,需要处以长时间封禁的行为不宜纳入速禁准则。--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6:26 (UTC)[回复]

两位,本人不反对速禁设限于一年,可看其他用户会否反对。本人乃虑及屡犯须延长封禁,且速禁制度已设核禁员,可起制衡之效,故实在不甚建议再加太多限制。沙田友︰其实封禁之定义,我之前亦有同书生讨论过,本人的确有计划稍后提案修改定义,以贴近英文维基百科之定义。阁下可参阅往昔讨论,或直接看英文之定义。—J.Wong 2011年9月6日 (二) 14:21 (UTC)[回复]

我也不同意对封禁时间设限。如果屡犯者,难不成也是封一天?还有傀儡和用户名称不当的,难道不应该被永久封禁?—AT 2011年9月6日 (二) 15:18 (UTC)[回复]
AT所言甚是,的确,傀儡、用户名不当等理由,可望载于速禁准则,而又会禁达永久。添一年之限,或会使整个程序过于复杂。—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2:47 (UTC)[回复]
扰乱秩序太过含糊,请先定义清楚什么行为符合扰乱秩序?--侠刀行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07:54 (UTC)[回复]
Wikipedia: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J.Wong 2011年9月13日 (二) 07:47 (UTC)[回复]

记得讨论不是已经得出结果根据理由来判断是否需要审核吗?例如,违反用户名方针且散发广告的难道都不能永久么。--Ben.MQ 2011年9月18日 (日) 02:56 (UTC)[回复]

的确无误。而当初议题实为何等理由可包含于《快速封禁准则》。及后,有用户认为要设时限。吾以,既无违于共识,故不加阻止。—J.Wong 2011年9月18日 (日) 04:17 (UTC)[回复]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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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诸位未有反对,本人决草拟上述草案。请诸位过目。有需要者,不妨修改,或并列,以便讨论。此节通过以后,会取代《封禁方针》节二“需要封禁情况”。故若有不足,请君添之至草案。—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3:57 (UTC)[回复]

基本上同意,但建议将“快速封禁”分拆为“快速封禁”及“快速永久封禁”两类,对于只会处以永久封禁的罪名(例如S10、S12至S16等)可归类为“快速永久封禁”(代号为P,P for Permanent)。--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04:17 (UTC)[回复]
那几个用户名封禁合并到一条,违反方针的用户名即可--Ben.MQ 2011年10月1日 (六) 05:50 (UTC)[回复]
我也把封禁理由的模板进行了优化,现在更清晰了。以上S12-S16合并吧。--Ben.MQ 2011年10月1日 (六) 06:12 (UTC)[回复]
已分拆。鉴不当用户名及令人混淆者,方针所定之处理程序不一,故不并合。见谅。—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7:26 (UTC)[回复]

我在下方提出将“快速封禁”分拆为“快速封禁”及“快速永久封禁”两类,那么不属于必定判处永久封禁的罪行,便可考虑加入限期了。另外,我觉得除了傀儡及不当用户名的“永久封禁”真正属于“永久封禁”(必定不会解除封禁)之外,其他罪行所处的所谓“永久封禁”应改称为“无限期封禁”,即代表暂时未有定下解封日期,并非永远不解封,而若干时日后可考虑解除封禁,提供用户改过自新的机会。--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04:25 (UTC)[回复]

稍移一下以便讨论,见谅。其实永久同无期,本人觉得有点像“无期徒刑”与“终生监禁”,所指其实一样,只在用辞不同而已。不必拘泥于此。反正,无论如何,不计长短,均应审批解封申请。—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7:39 (UTC)[回复]

死刑也没区别吧。--王小朋友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10:38 (UTC)[回复]
有很大分别吧……--J.Wong 2011年10月16日 (日) 01:23 (UTC)[回复]

我接受你的意见。不过,返回正题,上面有些意见认为“快速封禁”应设立限期,让我修正有关意见为“设立明确指引”。目前封禁时限似乎没有很明确的准则,同一种初犯的破坏,管理员A可能封禁24小时,若当初处理的是管理员B,却可能是封禁3天。所以我建议为“快速封禁”设立明确指引,当用户犯下某个罪名后,初犯、再犯及多次重犯的封禁时限之下限和上限,届时管理员只是照著指引做事,自然减少“快速封禁”的争议。--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9:29 (UTC)[回复]

不妥,具体封禁时间应当根据详细情况来看,例如一个每2周出现一次的破坏者,对其封禁1天显然是没用的。--Ben.MQ 2011年10月4日 (二) 12:48 (UTC)[回复]
Hargau君︰其实此问题,可于程序九商议。
外加A4款。—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4:48 (UTC)[回复]
总之有预留时间讨论“设立明确指引”一事便可了。不过以目前的讨论进度,恐怕今年之内也未轮到程序九。--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05:16 (UTC)[回复]
如此,本人则加快进度,开始公示一周。一周无人反对,则视为共识。--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22 (UTC)[回复]
公开代理的封禁比较特殊,是可以封禁任意长的时间,既可以封禁1小时,也可以永久封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6日 (四) 11:39 (UTC)[回复]
还有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持续出没的破坏者没有列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6日 (四) 11:46 (UTC)[回复]
阁下意思是逐一罗列?—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13:34 (UTC)[回复]
不是逐条列出,只是持续的破坏者是否应该也算入快速封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7日 (五) 05:32 (UTC)[回复]
但已有P1。所以封这个时,应该是P1加S1至S15,而不是就这样说持续破坏者。--J.Wong 2011年10月7日 (五) 10:03 (UTC)[回复]
  • 上面有提到速封可以分为1小时和24小时,而我觉得“1小时”那档可能没什么意义。
  • 似乎现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对破坏等情况的反应速度不是很快。假设有一个破坏者,可能他上线破坏个十来分钟或半小时左右后就下线了,而对他的破坏行为的提报可能是在他破坏的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之后,再加上管理员的反应时间,等到开始处罚,对方早就不编辑了。而且现在会在一个持续的时间段内连续编辑的人可能也不多,两次单独的编辑(或两次系列编辑)之间隔个几小时的也不奇怪,那么等到这个人下一次出现打算破坏的时候,“封禁1个小时”的处罚时间可能早就过去了。所以,我认为“封禁1小时”想要做到正好能够制止对方破坏的行为,是有些难度的。
  • 我个人觉得可能“封禁24小时”这一处罚比较合适作为最低封禁限制,至少可以更容易地让被处罚者感受到处罚的存在。(当然,如果碰到那种隔几天上来一次的就...)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8:48 (UTC)[回复]

一周既逾,遂增至《封禁方针》。--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5:28 (UTC)[回复]

快速封禁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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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速禁准则者毋须即日亲自提案,而是由机械人翌日批量提交至专页--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30 (UTC)[回复]

现在这个机器人还不存在。另外,关于封禁提报,有时候并不见得需要封禁,例如只是对单一的页面破坏,提报上来后,可能只需要保护页面就可以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9月8日 (四) 01:05 (UTC)[回复]
机械人方面,稍后才处理也可以。始终尚在草拟阶段。后者,无错。核禁员可以纠正。—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2:36 (UTC)[回复]
核查方面可以直接看日志。不需要单独收集出来。-Ben.MQ 2011年9月18日 (日) 02:46 (UTC)[回复]
须要纪录而已,以免重复行事,且为备查。--J.Wong 2011年9月18日 (日) 04:10 (UTC)[回复]
如此,亦始公示,为期一周,一周之后,无异议者,视为共识。--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24 (UTC)[回复]
亦然,一周既逾,立为方针。--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5:29 (UTC)[回复]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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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本人亦希望各位审视载于程序一.一“基本程序”页顶之审批申请程序,即处理管理员非快速封禁之申请程序及一般用户之所有封禁申请程序。

注︰前言第五、第六毋须理会,不再适用。
  第四款,初禁定为七日。
  其馀不变。

以上--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22 (UTC)[回复]

一周既逾,未有回应,遂始公示,为期一周。此后,无异议者,立为方针。--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02:3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