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由Jimmy-bot在話題海峽兩岸在國際組織中的用旗問題上作出的最新留言: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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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成員經濟體的與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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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只有部分?而不是全部?未免過於狹隘了—Yyk 2007年9月20日 (四) 02:19 (UTC)回覆

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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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及「巴林」的國家代碼有誤,打上汶萊的國家代碼BRN,卻出現巴林(但其代碼為BHR)的國旗。—Yyk 2007年9月20日 (四) 02:43 (UTC)回覆

中華台北旗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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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台北在此[1]使用的是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旗幟,裡面有五環標誌,並不恰當。 在沒有恰當旗幟之前,改為青天白日旗比較合適。

亞太經合會成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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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列出一項國家/地區,就為了填「中華民國」幾個字?其餘與「中文名」一列完全相同?猿創研究 (留言) 2011年5月31日 (二) 06:05 (UTC)回覆

印尼總統照片顯示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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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總統佐科維多多的照片顯示不出,請改善~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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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13日 (二) 02:15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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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4日 (五) 10:13 (UTC)回覆

建議改名:「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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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名稱將Asia-Pacific譯為亞洲太平洋是累贅的譯名,不是常用名稱,大陸官媒稱APEC為「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2]。台灣政府稱為「亞太經濟合作」[3][4],香港政府稱為「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5][6]--QBear留言2018年6月21日 (四) 04:00 (UTC)回覆

旗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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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xyl9APEC的會場內外沒有出現任何經濟體的旗幟,若要按照APEC的慣例,本條目是否應該統一移除?此問題也適用亞洲開發銀行。--Tp0910留言2019年5月31日 (五) 21:48 (UTC)回覆

@Tp0910您好。您所提之「APEC的會場內外沒有出現任何經濟體的旗幟」是錯誤的,案例如右:File:Perú y Vietnam suscriben Memorándum de Entendimiento y Cooperación en APEC (10170739845).jpg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5月31日 (五) 23:19 (UTC)回覆
但那是單獨的雙邊會議,不是正式場合。無論是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皆無出現各經濟體的旗幟。--Tp0910留言2019年5月31日 (五) 23:48 (UTC)回覆
APEC框架下的雙邊會議難道不屬於APEC的一部分?不論是早先的「APEC的會場內外沒有出現任何經濟體的旗幟」,抑或是現在的「不是正式場合」,皆缺乏證據。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5月31日 (五) 23:52 (UTC)回覆
我所提出的「APEC的會場內外、正式場合」就是指各經濟體一同開會、合照的現場,不是單獨的雙邊會談,那只能算是「會外會」。除非閣下能找出一張有各APEC經濟體旗幟出現的照片。--Tp0910留言2019年5月31日 (五) 23:57 (UTC)回覆
誰主張,誰舉證。您不能一直使用您自創的定義。您也不能一直要求別人拿出證據,而您自己卻不拿出絲毫證據,這是不公平的。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0:03 (UTC)回覆
我承認閣下提出的「會外會」證明,但我的重點是「APEC的會場內外、正式場合(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就是沒出現過任何(全體,但獨缺中華台北)經濟體的旗幟,如果閣下找到一張,我立馬信服。因為我真的沒看過,所以不知如何找給閣下證明。--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0:11 (UTC)回覆
「會場內外」與「正式場合」完全是兩個定義,請您不要偷換概念。本人已經證明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即本條目)框架下存在使用國旗之情況,證明您最初的說法不成立。您必須拿出APEC官方文件中對「正式場合」的定義,本人才能相應地拿出證據。若您不能拿出證據,則您的立論首先就不能成立。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0:18 (UTC)回覆
閣下可參考[7],「會外會」與「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的區別。--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0:28 (UTC)回覆
您之前的觀點是——只有「正式場合」才算APEC——請給出證據。本人知道什麼是大範圍會談、什麼是雙邊會談,這不用您科普。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0:30 (UTC)回覆
我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也就是我所謂的正式場合中,各經濟體的旗幟有無出現,若有,即可一刀斃命,否則不能以偏概全,只對中華台北做針對性的空白旗幟處理。--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0:40 (UTC)回覆

請移步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9年6月#中華臺北的旗幟留白問題--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1:18 (UTC)回覆

還是回應您之前的問題,您不能一直使用您自己的定義「我所提出的「「我的重點是」「我所謂的正式場合」,而不拿出任何憑據,這不是討論的合理態度。
本人一直反對濫用旗幟模板,故本人不反對移除全部會員的旗幟。但本人堅決反對閣下生造概念的錯誤的討論態度。若客棧討論達成移除全部旗幟之共識,本人欣然接受。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4:04 (UTC)回覆
我不覺得我的討論態度有問題,也請閣下別一直用「我的話語」打轉、模糊焦點。1.我早承認閣下提出的「會外會」證明、2.圓桌會議與領袖大合照就是沒出現過任何經濟體的旗幟、3.請勿以偏概全,用小範圍的雙邊會外會來證明大範圍的圓桌會議與領袖合照(閣下又如何證明與中華台北方面的雙邊會議不曾使用過旗幟?閉門會議的過程誰也不清楚)--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5:10 (UTC)回覆
(:)回應:什麼叫我「打轉、模糊焦點」?好一個雙重標準。您自己的立論從會場內外沒有出現任何經濟體的旗幟」,到正式場合就是沒出現過任何經濟體的旗幟」,再到「在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大會、委員會裡沒有出現過會員旗幟」。現在又拋出「閉門會議的過程誰也不清楚」的觀點。您這搬龍門、打游擊的套路我也算見識到了。從頭到尾您沒有拿出一點點證據,而是一直生造概念、自立定義。
請注意,本條目的標題是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雙邊會談憑什麼就不算APEC的一部分呢?您一直要求其他編者遵循您私自確定的定義來提供論據,是不是不合情理呢?
您如若一開始時就認真查證、實事求是地提出移除全部會員旗幟的建議,本人絕不反對這個提議。但若以生造乃至錯誤的理由來搪塞過關,恕本人無法接受。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6:29 (UTC)回覆
別這麼容易激動,我不是來吵架的,否則我也絕不接受。--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6:34 (UTC)回覆
若您要移除全部旗幟也無妨,但您生造概念、疏於查證的態度本人無法接受。APEC峰會的官方全稱是「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您連條目都沒認真看就提出「正式場合」的概念,是不是說明您缺乏查證,只是盯着那些旗幟看呢?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6:37 (UTC)回覆
非正式會議也有正式場合,迎賓、晚宴、開會皆是,而且英文是APEC Economic Leaders' Meeting。算了,言歸正傳,若互助客棧那沒有結果,你我是否先達成「移除全部會員旗幟(含亞洲開發銀行、世界貿易組織)」但不包括法定全稱的共識?再等這裡有無其他人回應。--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6:54 (UTC)回覆

回歸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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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0910剛才我們可能相互有些誤解,還請多加海涵。但基本觀點還是一致的。我覺得可以據此在客棧方針區提案訂立指引對APEC、亞開行、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條目旗幟模板問題加以規範,內容大致如下:

不知閣下意下如何?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09:35 (UTC)回覆

感謝閣下的提議,我支持。但要不要加上港澳,也就是兩岸三地,此外,參會方 = 參與方?在台灣比較少看到參會方的用法,其他部分就沒問題。條目探討那還要繼續?關閉?--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10:00 (UTC)回覆
(:)回應
(1)若依據此議案,只要有大陸、台灣同時參與,就可納入規管範疇。不加港澳也無妨。(況且澳門並未參與APEC、亞開行,兩岸四地同時參與標準太高)
(2)同意,已改為「參與方」。
(3)條目探討那邊可先存檔到本頁,然後在方針區另行提交本案。不知意下如何?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11:11 (UTC)回覆
OK。--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20:15 (UTC)回覆

中華臺北的旗幟留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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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討論請見Talk: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旗幟問題

請問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組織中,在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大會、委員會等場合,是否有懸掛、展示各會員的旗幟?若無,是否該一視同仁移除全部會員的旗幟?因為我的瞭解是,在圓桌會議、領袖大合照、大會、委員會裡沒有出現過會員旗幟,也許就是「避免爭議」,但雙邊會談的會外會可以出現,但是否僅以「會外會」沒出現中華臺北的旗幟(無論是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梅花旗、OOXX旗),就依此判定將中華臺北的旗幟做留白處理?--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01:13 (UTC)回覆

海峽兩岸在國際組織中的用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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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多日後未有反對;通過。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7日 (一) 03:01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鑑於APEC、亞開行、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條目添加旗幟模板問題存在爭議。為避免相關條目使用旗幟模板的原創研究問題,經本人與@Tp0910:商議,現聯合提出此議案: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在國際組織、國際賽事相關條目、模板中,凡中國大陸、臺灣同時參與的,或者其他存在主權爭議的非聯合國會員國參與的,其旗幟模板用法依照下列規定:

  1. 國際組織、國際賽事主辦方對參與方用旗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國際組織、國際賽事主辦方對參與方用旗無明確規定的,或者該國際組織、國際賽事主辦方不使用旗幟表示參與方的,相關條目、模板中一律不使用旗幟模板表示該國際組織、國際賽事的各參與方[1]

參考資料

  1. ^ 第二款之規定僅適用於國際組織各成員、國際賽事各參賽方會籍名稱所用旗幟,以及國際組織各與會代表、國際賽事各參賽人員(含教練、運動員、行政人員等)會籍所用旗幟。

以上提案作為WP:格式手冊/旗幟的一部分。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11:58 (UTC)回覆

  1. 參會用旗是否改為參與用旗?
  2. 標題建議→海峽兩岸或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用旗問題。
  3. 條文建議→在國際組織、國際賽事相關條目、模板中,凡中國大陸、臺灣同時參與,或其他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參與其中,其旗幟模板用法依照下列規定:--Tp0910留言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回覆
 完成:已作出相應修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21:25 (UTC)回覆
(~)補充:調整為「存在主權爭議的非聯合國會員國」,從而將朝鮮韓國(南北韓)排除。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3日 (一) 12:14 (UTC)回覆
(:)回應@Tp0910:已補充注釋明確第二款規定之適用範圍,請校對。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9日 (日) 23:43 (UTC)回覆
瞭解。另「第二款之規定僅適用於國際組織各成員國」的「國」字建議省略。--Tp0910留言2019年6月10日 (一) 01:08 (UTC)回覆
已作調整。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0日 (一) 14:1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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