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下作假证供(英语:Perjury,又称发假誓[1]伪证罪[2]作伪证),指在正式宣誓后说谎或作出被证明为不实的陈述。它是一种刑事罪行,因为证人宣誓过会说真话,而为了确保法庭公信力,证人的证供必须可信。宣誓下作假证供会剥夺法庭公平审判的能力,造成误判,所以是严重的罪行。

就事实提出分析论述并不构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经常有不精确的结论,这并非故意的。人可以十分诚实,但抱着错误的观念,他们的记忆力也可能含糊。和其他普通法罪行一样,罪犯除了要有犯法的意图mens rea)外,还必须有犯罪行为actus reus)。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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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宣誓下作假证供是联邦罪行英语Federal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成文法规定犯罪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5年[3]

宣誓下作假证供只有在证人宣誓或确认(affirm)过会说真话之后才可以成立。确认是给不愿或因宗教原因不能起誓的人使用的。在英国,证人可以手按圣经或其他宗教经籍发誓。如果证人没有宗教信仰,或不愿按圣经发誓,他可以确认自己会说真话,和宣誓在法律上效力相同。

宣誓下作假证供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包括在签署由有刑事规定的法律赋予效力的文件时,不必经过宣誓程序和经适当公职人员监誓[4]。例子包括美国国税局的报税表,报税者必须签署声明所报真实,法律规定谎报者会被视为宣誓下作假证供[5]。联邦税务法规定违法者可入狱三年[6]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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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普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宣誓下作假证供”是刑事犯罪,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7]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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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德语地区的某些国家,疑犯有权自我辩护,故他们在宣誓后说的话被视为“不足采信”,所以无论嫌疑犯在法院上说什么谎话,都不会被定为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和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重要情节隐匿罪证或协助、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犯伪证罪的,从重处罚。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可考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中的各种罪名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章“伪证与诬告罪”[8]第168条定义伪证罪为:“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

《中华民国刑法》第168至第172条均有对相关的伪证行为订定罚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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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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