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院长

中華民國監察院首長

监察院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之最高监察机关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中华民国各机关行使审计权、纠正权、弹劾权纠举权。监察院院长任期为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现任院长为陈菊

 中华民国监察院院长
监察院院徽
现任
陈菊

自2020年8月1日
提名者中华民国总统
任命者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
任期6年
首任蔡元培行宪前)
于右任(行宪后)
设立1928年(行宪前)
1948年(行宪后)
副职监察院副院长
网站www.cy.gov.tw

在1928年至1947年间的训政时期,监察院院长的任免乃是由中国国民党中常会或中央监察委员会决定,而监察委员是由院长亲自遴选,时任院长于右任先生则尽忠职守,经常亲审弹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宪后,《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改由间接选举选出的监察委员互选院长。之后,《监察法》明令禁止监察院院长干预或指使监察委员提出的弹劾案,因此其职权已大为削弱。[2]1992年,第二届国民大会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监察院院长改由总统提名。[1]2020年,成立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并规定其主任委员由监察院院长兼任。[3]

历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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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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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次 肖像 姓名 任职期间 政党 备注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1   蔡元培
(1868–1940)
1928年10月8日 1929年8月29日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选任,因监察院在1928年尚未正式成立,故实际并未到任。1929年7月,国民政府命监察院在三个月内成立,蔡氏多次以健康为由请辞获批[1]
2   赵戴文
(1867–1943)
1929年8月29日 1930年11月18日 实际未到任[1]
  陈果夫
(1892–1951)
1929年8月29日 1930年11月18日 副院长代理[1]
3   于右任
(1879–1964)
1930年11月18日 1948年6月9日

行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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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次 肖像 姓名 任职期间 政党 备注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1   于右任 1948年6月9日 1964年11月10日   中国国民党 任内病逝,任期共34年,为最长任期的院长
  李嗣璁
(1898–1972)
1964年11月10日 1965年8月17日 副院长代理
2 1965年8月17日 1972年5月15日 真除为院长,后于任内病逝
  张维翰
(1886–1979)
1972年5月15日 1973年3月19日 副院长代理
3   余俊贤
(1901–1994)
1973年3月19日 1987年3月12日 任期次长的监察院院长,迄今最后一位连任的院长
4   黄尊秋
(1923–2000)
1987年3月12日 1993年2月1日
5   陈履安
(1937–)
1993年2月1日 1995年9月23日 参选总统而辞职
  郑水枝
(1926–2020)
1995年9月23日 1996年9月1日 副院长代理
6   王作荣
(1919–2013)
1996年9月1日 1999年2月1日 继任,完成陈履安遗留任期
7   钱复
(1935–)
1999年2月1日 2005年1月31日
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间,因第六届立法院拒绝审议时任总统陈水扁提出的监察委员人事案,院长职务悬缺。
8   王建煊
(1938–)
2008年8月1日 2014年7月31日   新党
9   张博雅
(1942–)
2014年8月1日 2020年7月31日   无党团结联盟 宪政史上首位女性五院院长
10   陈菊
(1950–)
2020年8月1日 现任   无党籍[注 1] 原为  民主进步党籍,在任内期间注销

现今在世的前监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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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任期 出生日期
陈履安 1993年2月1日-1995年9月23日 (1937-06-22) 1937年6月22日87岁)
钱复 1999年2月1日-2005年2月1日 (1935-02-17) 1935年2月17日89岁)
王建煊 2008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1938-08-07) 1938年8月7日86岁)
张博雅 2014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1942-10-05) 1942年10月5日82岁)
  •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监察院院长为郑水枝(副院长代理,任期:1995年9月23日-1996年9月1日),于2020年4月17日去世,享寿94岁。

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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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张博雅王建煊钱复王作荣郑水枝陈履安黄尊秋余俊贤张维翰李嗣璁于右任陈果夫赵戴文蔡元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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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第二十七章:监察院的设置与演变〉,载钱复:《钱复回忆录・卷三: 1988-2005台湾政经变革的关键现场》(台湾:远见天下文化出版,2020年)
  2. ^ 《监察法》第12条:“监察院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
  3.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與職掌. 监察院官网. 2020年 [2021-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5).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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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菊上任前原为  民主进步党党员;2020年6月22日,陈菊获总统蔡英文提名监察院院长一职,因民进党党员入党办法第7条“党员担任司法人员、监察委员、考试委员及所属机关政务职务期间应暂予办理党籍注销,俟其不再担任前列职务后即予恢复党籍”,因此陈菊表态在立法院通过监察院人事案后会辞去所有政党职务、退出政党和政党活动,民进党中央表示会依照党员入党办法第7条办理党籍暂予注销。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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