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

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的最高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與後來成立的安福國會相對又名舊國會[1],是指1913年4月8日至1925年4月24日期間間斷召開的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國會議員任期長達十三年,因該屆國會議員於民國元年(1912年)選舉,故俗稱「民元國會」;相對於第二屆國會(俗稱「新國會」)而言,又被稱為「老國會」。該屆國會的法理依據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2]

國會議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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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底至1913年初,中華民國舉行第一屆國會議員選舉。國民黨在大選中獲勝,在參眾兩院均成為第一大黨。[2]

改選與議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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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的規定,參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改選方法為,在參議員當選時,通過抽籤將全體參議員分為三批,依次改選。眾議員任期3年,到期全體眾議員同時改選。在舉行眾議員大選時,參議院停會,待新一屆眾議院成立後再復會。[2]

參眾兩院各設正、副議長1人。議長對外為一院(參議院或眾議院)之代表,對內負責維持該院秩序,整理議事,指揮並監督秘書長及屬下各職員。正、副議長的任期,參議院為2年,眾議院為3年。[2]

參眾兩院各設三種委員會: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特種委員會。[2]

國會會期為每年4個月,如有必要得延長之。國會決議須兩院一致方能成立。兩院在議事中的關係為:甲院通過的議案移付乙院。乙院如通過議案,則諮送政府執行,並通知甲院。乙院如否決議案,應將否決之旨通知甲院,甲院不得在同一會期內再次提出。乙院如修正通過議案,應將修正案回付甲院,甲院如同意乙院之修正,則諮達政府,並將同意之旨通知乙院;如不同意乙院之修正,得請求乙院協議,乙院不得拒絕。協議會由甲乙兩院各出同等數量的議員組成。甲乙兩院對協議會所作決議不得再修正。[2]

國會議事采三讀制度。所有財政、法律及重大議案,必須經過三讀,否則不得交付最後表決。但因政府要求,議長或議員10人以上提出動議,經全院議員的同意,可以省略三讀。[2]

第一屆國會第一期常會(1913年4月8日-19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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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國會開會,載《民國之精華

1913年4月8日,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在北京正式召開,地點在原財政學堂。議員們首先公推議員中年事最高的雲南參議員楊瓊為臨時主席,此後數月內依法舉行議會議長選舉,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國會全院委員長林森,參議院議長張繼,副議長王正廷,眾議院議長湯化龍,副議長陳國祥。9月11日,通過熊希齡內閣名單。10月6日,兩院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式大總統。10月7日,選舉黎元洪為副總統。10月10日,袁世凱正式宣誓就任正式大總統。

1913年7月,孫中山組織二次革命失敗。10月6日,袁世凱經國會選舉當選第一任正式大總統。11月4日,袁世凱以「叛亂」罪名下令解散國民黨,並開除國民黨籍的國會議員,導致國會由於人數不足無法運作而休會,袁世凱另行召集「政治會議」和「約法會議」,取代國會。1914年1月10日,袁世凱正式解散國會[3]。2月28日,袁世凱更下令解散各省議會。5月,根據《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成立參政院,行使立法職能。

第一屆國會第二期常會(1916年8月1日-19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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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國會開會,載《民國之精華

1916年6月,大總統袁世凱逝世,副總統黎元洪繼任為大總統,於6月29日宣布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第一屆國會。8月1日,兩院議員519人舉行開會儀式,黎元洪行大總統宣誓禮,第一屆國會第一次恢復,此後至1917年第一屆國會第二次解散,稱為第一屆國會第二期常會。相對於第一期常會而言,國會組織並無變化。[2]

1916年10月30日,國會選舉馮國璋為副總統。[2]

1917年5月,大總統黎元洪國務總理段祺瑞府院之爭中,因就中國是否應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對德宣戰案產生激烈衝突,段祺瑞內閣主張宣戰,而黎元洪表示反對宣戰。隨後,因國會反對段祺瑞內閣的宣戰方針,段祺瑞指使皖系軍人包圍國會,國會同段祺瑞內閣形成尖銳對立。5月19日,國民黨議員褚輔成提出提案,要求先行改組內閣,而後再討論對德宣戰案,該提案獲得將近2/3國會議員的贊同。但由於民國元年(1912年)制訂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實行不完全的責任內閣制,未規定國會有不信任投票權,而內閣也沒有要求大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所以該提案實際上對內閣並無約束力。黎元洪見此機會,乃於5月23日下令免段祺瑞的國務總理兼陸軍總長職,特任伍廷芳暫代國務總理。段祺瑞離開北京赴天津,並指出根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大總統無權撤銷國務總理職務,故不承認黎元洪下達的免職令。[2]

段祺瑞到天津後,聯合各省督軍共同反對黎元洪。孟恩遠王占元張懷芝曹錕李厚基趙倜倪嗣沖李純張作霖薑桂題閻錫山楊增新田中玉譚延闓等22人聯名通電發出《各督軍呈大總統請解散國會文》,稱「今日之國會,既不為國家計,是已自絕於人民代表資格,當然不能存在」,要求黎元洪「即將參眾兩院即日解散,另行組織」。應黎元洪的召令到北京調停府院之爭的張勳也以武力迫使黎元洪屈從。黎元洪乃於1917年6月12日發布解散國會令,宣布「本大總統俯順輿情,深維國本,應即准如該督軍等所請,將參眾兩院即日解散,剋期另行選舉,以維法治。」[2]

由於《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未規定大總統有解散國會的權力,黎元洪的命令顯然違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且,同時解散國會參眾兩院,而非僅解散眾議院而讓參議院停會,違背法律規定。由於大總統發布命令應經內閣副署才可有效,而代理國務總理伍廷芳拒絕副署,黎元洪遂免去伍廷芳的職務,並任命步軍統領江朝宗暫代國務總理。該任命違反內閣官制,因只有內閣成員才可代理內閣總理,而步軍統領並非內閣成員。江朝宗暫代國務總理後,在黎元洪解散國會兩院的命令上副署。[2]

黎元洪也知道自己解散國會的命令實屬違法。事後他發表聲明稱:「元洪以約法無解散之明文,未便破壞法律」,「乃各路兵隊,逼近京畿」,「元洪籌思再四,法律事實,勢難兼顧」,表示「吞聲茹痛,內疚神明」。但是後來,張勳復辟結束後,黎元洪又發表通電稱,自己解散國會的命令「縱謂法無明文,鄰有先例」,認為該命令有效。[2]

廣州國會非常會議(1917年8月25日-19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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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5月發生府院之爭,總理段祺瑞被黎元洪解職,眾議院議長湯化龍也隨之辭職,吳景濂繼任眾議院議長。6月黎元洪邀請督軍團首領張勳進京調解,張勳逼迫黎元洪於6月13日解散國會。數日後張勳復辟滿清帝制並失敗,但段祺瑞主張「再造共和」,拒絕恢復國會,重設臨時參議院,另行選舉第二屆國會

1917年7月,吳景濂、王正廷等響應孫中山護法號召,率領130多名議員南下廣州。8月25日,在廣州召開國會非常會議。選舉吳景濂褚輔成為正副議長。9月1日,選舉孫中山為大元帥,唐繼堯、陸榮廷為元帥,開始護法戰爭。1918年4月10日通過《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大元帥被七總裁代替,迫使孫中山辭去大元帥,離開廣州赴上海。

1920年11月,孫中山回到陳炯明控制下的廣州。1921年4月,部分國會議員在廣州再次召開國會非常會議(議長林森,副議長王正廷),選舉孫中山為非常大總統。1922年6月陳炯明發動六一六事變驅逐孫中山。大部分議員也離開廣州赴天津。

第一屆國會第三期常會(1922年8月1日-19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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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4月爆發第一次直奉戰爭,直系曹錕吳佩孚控制北京中央政府,提出「恢復法統」,8月1日重新恢復第一屆國會,參議院議長王家襄,副議長王正廷,眾議院議長吳景濂,副議長張伯烈,並於1923年10月5日由第一屆國會選舉曹錕為大總統

1924年9月15日爆發第二次直奉戰爭,10月23日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11月30日,段祺瑞臨時執政內閣司法部長章士釗令法庭檢舉賄選案。12月13日北京閣議下令取消曹錕憲法,並宣告臨時約法失效,消滅國會機關。

上海國會非常會議(1923年,未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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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6月曹錕發動政變,驅趕大總統黎元洪,之後200多名國會議員抗議曹錕政變,南下上海,在上海召開國會非常會議,因人數不足法定數額,最後失敗。

北京國會非常會議(1924年11月22日-19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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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1月22日,反對曹錕賄選的279名國會議員在北京成立國會非常會議。1925年2月25日,國會非常會議議員開會,主由該會起草國民會議組織法。3月19日國會非常會議第三次宣言,主依據臨時約法解決國是,反對召開國民會議。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正式下達取消法統命令。長達十三年的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正式終結。4月26日非常國會議員擬在北京集議,反對取消法統,被警察驅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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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民初议会政治的困境. www.pkulaw.cn. [2021-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1).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徐矛,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3.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布告解散國會原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