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戰是指一個國家內部爆發的戰爭[1],或是由剛從同一個國家分裂的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戰爭[2]。內戰的目的可能是一方想要控制國家或是某一區域,一方想要獨立,或是想要改變國家政策[1]。內戰是嚴重的衝突,一般會有大規模而有組織正規軍參與。內戰一般會造成大規模的傷亡 ,並消耗大量的國家資源[3]

1918年4月12日,芬蘭內戰期間的赫爾辛基戰役中,在馬爾米的德國砲兵。
1938年5月31日西班牙內戰期間受到德國飛機突襲後的情況,格拉諾列爾遭受了嚴重破壞。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內戰平均會持續超過4年,比1900至1944年代的平均1年半上昇了許多。自19世紀中期,內戰發生的頻率相對固定,因此內戰時間的延長造成同一時間正在進行的內戰變多了。例如20世紀前半同時發生的內戰最多不會超過5個,但在冷戰末期,同時發生的內戰超過20個。自1945年起,內戰已造成超過2,500萬人的死亡,而強迫遷移也超過上百萬人。內戰也可能造成國內經濟的崩潰。索馬利亞緬甸烏干達安哥拉等國在發生內戰前,一般都認為這些國家會有良好的發展[4]。大多數現代內戰都涉及外部勢力的干預。根據Patrick M. Regan在其著作《內戰與外國勢力》(2000 年)中的說法,在二戰結束至 2000 年之間的 138 場內戰中,約有三分之二有國際干預,其中 35 場由美國干預。[5]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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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玫瑰戰爭中的蒂克斯伯里戰役

內戰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在同一個國家內,不同的組織化團體(尤其指對立的雙方,數目較多時常稱為割據、鼎立、戰國),為控制或者推翻政權,建立新國家政權而引發的暴力衝突事件,通常對立的雙方皆需要有一定實力,並持續戰鬥一定時間(時間太短或一方實力遠遜往往不會被看做內戰,而往往被看做革命或平叛、戡亂)。

詹姆斯·費倫英語James Fearon史丹佛大學的內戰學者,為內戰下的定義是「國家受到有組織團體的暴力軍事衝突,目的是要掌握國家中心或是某一地區的控制權,或是改變國家政策」[1]。Ann Hironaka進一步的定義內戰其中的一方需是國家[3]。有關衝突到什麼程度才能稱為內戰,學者仍有許多的爭議,有些政治科學家認為傷亡需超過1,000人才算是內戰[1],有些則認為雙方至少都要傷亡需超過100人才算是內戰[6]戰爭資料庫英語Correlates of War是學者研究軍事衝突時常引用的資料庫,其中定義內戰是每一年因內戰造成的死亡需超過1,000人。相較於柬埔寨內戰第二次蘇丹內戰死傷的數百萬人,上述的標準相當的低,但是此定義下,一些廣為世人所知的衝突已不能視為內戰,例如北愛爾蘭問題,及南非種族隔離時期非洲民族議會的攻擊[3]

若是以每年死傷超過1,000人的標準來算,從1816年至1997年發生了213場內戰,其中從1944年至1997年發生了104場內戰[3]。若以死傷總數超過1,000人的標準來算,1945年至2007年之前又多發生了90場內戰,在2007年仍有20場內戰正在進行[1]

在1949的日內瓦的外交會議的最後的記錄中,被未明確地對「內戰」(civil war)這個名詞做確切的定義,但有對於無政府狀態恐怖主義或有明確組織的搶劫武裝行動,與內戰之間的差異做出描述,並列舉了4項條件為基本的需求:

  1. 在反抗過程中的組織必須佔有國家領土的一部分
  2. 反抗軍人數必須超過國家總人口之一定比例
  3. 反抗軍有屬於自己的作戰識別特徵
  4. 當前之合法政府依賴國家正規軍隊對反抗軍作戰。

一旦整體的社會架構發生重整,內戰就會被歸類成為革命。無論是否成功的一次簡單暴動,只要有組織完備的軍隊加入以及常規戰鬥發生,就可能被一些歷史學家歸類為內戰。也有其他史學家以其他標準來為內戰下定義,例如組織或勢力之間暴力事件時間的延續性或者或者必須在國家的確定地區。

內戰與革命及獨立運動之間的最終的分野其實往往相當武斷,完全都是依照使用者所決定,尤其是在不同的文化及價值觀中。英國1642年到1651年一場在議會派保皇派之間發生的一系列武裝衝突中,由英皇查理一世代表的君主政體被顛覆,被稱作「英國內戰」(English Civil War),但馬克思主義史觀稱之為「英國資產階級革命」(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在1770年代美國獨立戰爭,當中是有組織性的軍隊及常規戰鬥,但也被認為是美國獨立事件而非內戰(American Revolution)。美國所用的「內戰」(Civil War)通常是指美國內戰(American Civil War),又稱南北戰爭

在前近代時期,不同的民族宗教意識形態等主要造成現代動亂的因子,在內戰方面只能算是扮演小角色,儘管有許多民族國家主義者將這期間的戰爭視為民主國家主義的起源,如蘇格蘭和英國之間及加泰隆尼亞(西班牙東北部地區)與西班牙之間爆發的戰鬥。不過事實上,這些內戰大多只是由封建君主發動,而非為了民族。一些前近代的內戰雖因宗教因素引起,也可將之視為奴隸等低下階層為了推翻壓迫者並獲得自由獨立而發起的動亂,例子有猶太人反抗羅馬

前近代內戰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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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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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宗教而起的內戰傾向於發生在一神教的國家內而非多神教,可能跟多神教的教義更富有彈性,較不易引起衝突有關。在中世紀歐洲,對《聖經》的解釋往往來自教士階級或融合自異教教義,造成了基督宗教中的各種教派。其後因各宗教或教派的教義規範更加剛硬,而且信徒的識字率提升,便導致各宗教間的緊張程度開始增加。除基督教間的衝突,不同宗教也有類似情形。由北非傳入的伊斯蘭教崛起,亦造成了不小的衝擊。在伊斯蘭教的歷史,正統的遜尼派什葉派間的衝突,直到今日仍沒停過。歷史上,宗教改革、荷蘭的八十年戰爭、德國的三十年戰爭和近年愛爾蘭新教徒教派所引起的內戰。

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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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內戰是由思想意識體制的層面所引起時,通常可稱為革命。發起這種類型內戰的叛亂軍,其主要權力往往是散佈在一個組織中而非由單人掌權,這項最有名的例子,就屬由中產階級以及貧民為了對抗貴族階級所發起的法國大革命。儘管有人認為革命只能算是過去時代農民奴隸發動叛亂的延伸,但事實是革命通常由受過高等教育但對時局不滿的知識份子或中產階級所領導。也有人認為,革命是利用思想意識來代替宗教力量作為理由或動力,驅使人們解決由社會經濟因素引起的問題。大多數成功的革命都是突然發動的,一旦演變為長期的內戰,革命組織內的反動份子往往會造成革命行動的失敗。

分離主義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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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是最常引發內戰的因素。比如,在冷戰結束後,民族國家主義取代了宗教,思想意識而成為引發衝突的最主要原因。現代國家試圖在國家內部的軍事力量上取得壟斷地位,以確保其政權安定,而分離主義份子則是想藉由種族、宗教或國家聯盟等方式來打破這個平衡,或者更常見的是以游擊戰方式進行不對稱戰爭,這同時也是一些在殖民地解放組織常常採取的策略,例子有亞洲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洲厄利垂亞斯里蘭卡

政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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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極快速度並且用最少的軍事力量直接推翻政府高層,可以降低軍事衝突所波及的層面,但失敗或者只成功一半的政變,反而會使敵對陣營間的內戰更加惡化。此類內戰的主導者,會試圖在極短時間內將前三項的因素作利用,獲得多數人民的支持,但事實是其本質乃出於爭奪權力

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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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內戰同時具有:

  • 必須是只在一個國家領土內部進行,涉及相當規模的該國人口參與。
  • 對抗雙方均存在組織、規範和可辨認性 (絕大部份情況下是對抗雙方均有自己的軍隊)。
  • 可能有外國軍隊介入併兼具反侵略自衛戰爭的性質,但戰爭首先肇因於本國國內兩股或多股勢力的對抗。

不同期間的內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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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Hironaka是《無止盡的戰爭》(Neverending Wars)的作者,將現代史中的內戰分為19世紀前、19世紀至20世紀初及20世紀後半3部份。在19世紀的歐洲,內戰的時間顯著的減短,原因是因為衝突的性質,像是當時戰鬥是國家權力的中心、中央政府的強度、以及其他國家會為了支持政府而進行快速的干預。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內戰的持續時間比以往要長,是因為後殖民國家較弱,而世界的主要強權國家也沒有對內戰雙方進行有力的干預。最明顯的內戰共通性的是一些發現在脆弱國家英語fragile state的內戰[7]

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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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8年芬蘭內戰中,受德國資助的芬蘭反共「白軍」設立的炮兵學校

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內戰一般比較短,1900年至1944年的內戰一般持續一年半[8]。國家本身形成明顯的權力中心,內戰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國家。因此只要有一方控制了首都及軍隊,就代表控制了一切,可以打敗另一方。在暴亂中,叛軍若無法也快速的控制首都及軍隊,就會快速的被瓦解。例如1871年普法戰爭時,普魯士軍隊包圍了巴黎,法國的慘敗激起了革命,巴黎公社幾乎佔領了整個巴黎,但當法國軍隊在凡爾賽宮支持政府,並攻進巴黎後,巴黎公社迅速的結束[9]

1945年後的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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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革命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的成員

在1990年代,同一時間有20場內戰在同行進行,約是19世紀的10倍。不過內戰的頻率沒有明顯上昇。在二戰後內戰的持續時間平均約4年[10],增加的原因是因為國家的增加、1945年後形成的脆弱國家英語fragile state、跨國戰爭的減少,以及冷戰的對抗[11]

在二次大戰後,主要的歐洲殖民國家將其殖民地獨立成為國家的速度越來越快,由殖民地形成的國家由二戰前的30個到戰後的120個。在1980年代後,殖民地已經很少了,成立國家的速度也慢下來了[12]

殖民地成立的國家希望依照理想國家的藍圖:中央集權的政府、有固定邊界的領土、公民權利的界定,以及像國歌國旗聯合國領位及官方的經濟政策等,但這些國家實際上比他們效法的歐洲國家要弱很多[13]。西方國家的政府結構和國家實際的能力緊密配合,是幾百年來辛苦發展的結果。強大治理結構的發展,特別是稅收制度,特別是和17世紀及18世紀歐洲國家之間的戰爭有關,正如查爾斯·堤利所述:「戰爭造成國家,國家造成戰爭」[14]。因此可以生存下來的都是有強大國力的國家。

去殖民化造成國家的過程和上述的是強烈的對比。大多數帝國主義國家沒有預見需要讓準備其殖民地獨立,像英國就限制印度斯里蘭卡的自治法規,而法國殖民地的所有重要決策都是由法國決定,一直到1960年代才突然讓其殖民地獨立,這些國家沒有自治的政府可以依國家整體的利益來訂定政策,反而造成只有利部份人士甚至官員自身的裙帶關係政治腐敗。這些國家沒有可信的政府,也沒有有生產力的經基礎,以及有效的稅收系統,可以從經濟活動中提取資源供國家使用,因此在獨立就是經濟上的弱者。其中印度是少數在獨立過程對國家有幫助的國家。也沒有任何帝國主義國家以殖民地領土整合為其發展的重點,更不會提倡有害於統治者角色的國家民族主義。許多新成立的國家發現本身貧窮,社會分裂,治理能力不足,而又面臨立刻要成為現代國家的預期[15]。這類的國家會視為弱國或是脆弱國家英語fragile state。不過這種國力強弱的分類不完全同「西方」「非西方」的分類,像南美的阿根廷巴西及中東的埃及以色列,都是有良好的政府結構及經濟基礎建設的國家[16]

不同類型的內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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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爭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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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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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平民起義(此處不含共產主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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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集團內鬥、軍人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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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衝突、宗教徒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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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革命(含共產主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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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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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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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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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Hironaka, 2005, p. 1
  9. ^ Hironaka, 2005, pp. 28-29
  10. ^ Hironaka, 2005, p. 1, 4-5
  11. ^ Hironaka, 2005, pp. 7 & 23
  12. ^ Hironaka, 2005, pp. 36
  13. ^ Hironaka, 2005, p. 54
  14. ^ Hironaka, 2005, 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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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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