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Wong128hk/DRV
但求準則劃一,乃摘錄以下案例,以備參考。
- 已恢復,經再三考慮,有鑒於條目內容並非有問題,即便是有也只是中立性問題,這應懸掛{{中立性}}而非刪除。惟請提案人監視條目,防止條目成為標籤他人的工具。
- 是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此案以前,多即席施判。然而富爭議者,往往必再爭論。論其判據,猶此案然。實感疲憊。今決撤前定,以行新尤。但凡案之富爭議者,必應論其判則,而後判之以此。免再生此況。
- [...]
- 維基伺服器居於美國,美法與案例,必應慮及。公有領域衍生物有否版權,是問非今獨有。閱昔者案例,主辨之於「相異之處是否顯然易見」,又「其易是否瑣碎」。茲二案證之︰
- It is clear, then, that no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commands that copyrighted matter be strikingly unique or novel. Accordingly, we were not ignoring the Constitution when we stated that a 'copy of something in the public domain' will support a copyright if it is a 'distinguishable variation'; [Gerlach-Barklow Co. v. Morris & Bendien, 2 Cir., 23 F.2d 159, 161.] ... All that is needed to satisfy bo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tatute is that the 'author' conributed something more than a 'merely trivial' variation, something recongnizably 'his own.' [Chamberlin v. Uris Sales Corp., 2 Cir., 150 F.2d 512; cf. Gross v. Seligman, 2 Cir., 212F. 930.] Originality in this context 'means little more than a prohibition of actual copying.' No matter how poor artistically the 'author's' addition, it is enough if is be his own. 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 188 U.S. 239, 250, 23 S.Ct. 298, 47 L.Ed. 460. Alfred Bell & Co. v. Catalda Fine Arts, 191 F.2d 99, 102-103 (2dCir. 1951)
- Absent a genuin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underlying work of art and the copy of it for which protection is sough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promoting progress in the arts indeed, the constitutional demand, Chamberlin v. Uris Sales Corp., supra could hardly be served. To extend copyrightability to minuscule variations would simply put a weapon for harassment in the hands of mischievous copiers intent on appropriating and monopolizing public domain work. L. Batlin & Son, Inc., 536 F.2d 486
- 例一、法官曰︰「茲為清晰,憲法並無規定有版權物要顯然獨特或創新。因而,言之「公有領域複製物」有「可辨之異」者,有版權也並非忽略憲法。……達以憲法及成文法所定者,「作者」所作須屬可辨為「其作」而非「僅僅瑣碎」之易。原創度者,是文之中乃「指稍稍多於抄襲禁則所定」。無論「作者」所添何其欠佳,只要為其所作則已足矣。」
- 例二、法官曰︰「擴可告版權度於微細之易,猶授權意圖獨佔公有領域之物之惡意抄者去煩擾他人。」
- 可見須權公利與私益於是案,猶昔者然。吾將判之以此二例,即察其是否重修大易,可辨者也;又是否出其手筆,為其所作。
- [...]
- 察呈請所舉,盡符判則。原文為重撰,唯其異可辨,乃具版權。今襲之全然,實為侵權。乃定盡去。
- 《關注度指引》表明須要有可靠來源深入介紹該人,而此文未見。而根據《關注度(人物)指引》所定,須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雖此指引定明該等準則並不排他,但本人決援以回應「縱無來源亦可有夠多關注度」,定為次標準。今,此人主次標準俱不符,決維持原決。現有版本,可引G5速刪。
-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
-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 是否常用
-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兩者均非常用。所謂常用應用於名詞而非短句,譬如冒險小說、醫學電視劇。語法及準確而言,兩者無分上下。遂依先到先得命名,「分類: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建立得最早,遂駁回所請。
-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宗教題材作品」按搜尋數而言,確為常用。而「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乃短句,如此所言,不適用於此準則。故難以比較。語法與準確,不分上下。遂輔以「先到先得」準則判斷。判以恢復,還其原狀,並去新類。
- 論條目之存廢︰[...]首先,本人必須重申,存廢討論並非投票,更非人數決定一切,理點強弱才為準則,否則正反雙方號召「投票」,就只會再度混亂,故本人不接納呈請之票數論。
- 論程序︰《快速刪除準則》、《存廢討論》與本頁關係密不可分,層層遞進。《快速刪除》與《存廢討論》互為平等,誰亦無權翻誰所決。存廢討論所保留之頁面不應符合快刪準則,符合快刪準則者亦不應經存廢討論保留下來。而且正反雙方均無可確保七日內會否有人改善條目,實應依當時狀況而定。再講,方針實應凌駕於指引。
- 可見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存廢討論主刪者要因在關注度不足,而非符合《快速刪除準則》G11款。故此,管理員亦依之刪文。然而,同一原因,二〇一〇年十月廿八日存廢討論早已論及,結果保留。以存公允,既然已有保留共識,不論人數多寡,時間遠近,均不應一案多審。異議者,應再依指引掛模一月提刪,或提案本處。另外,本人亦未見此文合符《快速刪除準則》G11款。亦觀乎內文,此人極可能符合《人物收錄準則》,社群應予考慮。鑒於以上種種,決翻前決,判予恢復。
- 《立傳準則》所定︰「電視、電影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聲優,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須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五千人。」此文未應拘泥於演員,而應拓寬至性質類似者,即主播亦應包括在內。此乃其精神所在,即既為主播,又經發佈,觀眾遠多於五千,其關注度足證矣。遂駁回所請。
- [...]至於其任職時間,如此細節,本人則不宜妄斷。正如該文亦無斷定幾多次要角色方為「一系列」,即照此配合該文,亦不會明定或得出準確時值。本人並非因人制宜,而在嘗試考究主留方所舉所提是否合符現有規則,甚或推而論之,歸之於規則本身。恕難苟同主播僅須咬字清晰、語句流暢即可,而就算僅此而已,亦絕然堪比一系列配角。況不止於此。閣下大可問一問任何一位主留者。本人非欲取態,而欲平衡雙方所持。關注度本身就非常虛浮、主觀,現時雙方論點就一再證之。[...]最後︰Nivekin君,衍生報導僅為一例,事實是配角都未必有「衍生報導」,但就因為次演眾多而獲得擁戴,此謂之「衍生反應」。或可量,或不可。本人認同此題應交互助客棧方針區釐清此文精神何在。
- 正如本人之前所言,關注度本身就非常主觀、虛浮。再量化,亦有不可量。此乃其本身問題,無可更易。雖然主則及子例理應同守,但既然子例許有例外,主播當可享之。主播,子例未有明確規範,則唯有參考類近條文。其餘條目,同理,未有明定準則之前,就唯有參考類似條文,判斷。未有明例禁止,而又未見大為毀損本書質素者,則理應以留為先。
- 請兩位再細想一下,有用戶在存廢討論之中,提出曝光率反駁,再推論下去,其實就是質疑何以配角援該文而有足夠關注度,主播日日定時定候出現幕前,就偏偏不如配角。可想而知,主播曝光時間未必少於配角。當然,與配角比曝光率,是本人參考類近條文後添加。但有一批用戶認為曝光率可成為關注度佐證就是千真萬確。[...]
- 後按︰其後《人物收錄準則》獲得修訂,加入「新聞主播,於具關注度的新聞節目或具關注度的24小時新聞頻道的黃金時段中擔任固定職位。」
- 存廢討論易名,乃要表明結果並非取決於票數多寡,而在論點強弱。《避免地域中心方針》主用以避免他域人士不明所謂,及語調偏頗,而模板命題則無明定。另外,《導航模板》則述明模板過大,或未能嵌入所有條目。此然,則應割之以副題。此述雖非方針,但極合常理。「拉斯克獎得主」副題可為種族,或所得獎項。種族而分是否就違反上述方針呢?主在有否使他域人士不明所謂,及語調偏頗。現問題應在主刪者認為華人而分會有所偏頗。未知呈請何如反駁此指控?又何如看其副題可為種族或所得獎項?
- 《避免地域中心方針》乃隸於《中立觀點方針》,而母方針精神在同等對待各觀點。既然用戶已割以得主民族,本人認為無道理以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為由刪除本模板,蓋︰一、民族分類未會使他域人士不知所謂,亦無偏頗;二、《導航模板》表明,過大則應分割;三、今無禁止,亦未見明顯阻礙,用戶建立其他民族得獎者之模板,即無違《中立觀點方針》精神。未建立,非存者之誤,歸咎於此,實屬無理。遂決推翻原決,判以恢復。
- 《關注度指引》要旨在明定準則以便社群斷定題目是否受到足夠關注。官方網頁,主用以推廣,雖非必然誇張,但亦無法用於證明題目受到關注。故指引言,須有獨立來源,證明受關注。主刪者詮釋有理,恕否納此據。而姑勿論「有線頻道入戶情況、播放平台和收視人數」是否有來源文件證明,現時並無相關規矩定明標準,故本覆核亦難以採納。
- 《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段一表明維基百科乃別以語言而非地區。雖此方針乃內容之準則,而非行為方針。但論點如「非香港人不甚明瞭實際情況如本節目收視」亦確實有悖於此。主留者,應描述當地情況,援引來源,以證論點,說他地之人。維基百科既為國際網站,所載之一言一文應為各區各地之人所能明白,而非局限於香港。況如點一所言,目前確無明確準則,故就算有,仍難以採納為證。
- 無疑《刪除守則》及《頁面存廢討論》均表明存廢討論應為最後手段,唯未有列出細則。故此可言此乃提刪者主觀判斷。而《關注度指引》當中存有矛盾︰「如果一個主題所需的來自獨立來源的有效介紹仍有被找到的可能,那麼就不宜以缺乏關注度為由刪除條目,除非在作出了足夠的努力後仍然無法找到這樣的來源。對於關注度不明了的條目,刪除應是最後訴諸的手段。如果一篇條目沒有列出足以證明其主題關注度的來源,請親自尋找這樣的來源,或者:將標籤貼上條目,以提示其他編者。」後一句容許掛板而不須試尋來源。本人建議社群達成新共識,更易「或者」為「之後」以除矛盾。不過目前而言,提刪者並無違反此等條件。故恕亦難以採納。
- 後按︰刪除方針乃方針,是故「刪除為最後手段」是大原則,提交存廢討論並不等於一定要刪除。掛關注度模板之後,提刪之前,仍應該努力尋找來源。此斷定有誤。
- 百度百科版權條款並授權用戶按其意願釋其內容以不同版權協議,而百度百科版權協議與維基百科仍有不合之處,未可共通,鑒此,駁回所請。
- 根據《百度百科.註冊協議》五.二及五.三款,「用戶須同意百度百科居有於全球永久、免費、不可撤銷、非獨家及完全再許可之權利以使用、複製、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而「百度擁有本網站內所有資料的版權。」,即可言該頁該段文字之版權已不在其手,又何來可有權再以另一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在該頁,該段文字必依上述五.三款歸百度所有。用戶或可在自己網站再行發怖,但必非重佈於百度,此舉無濟於事。鑒此,駁回。
- 「用戶須同意百度百科居有於全球永久、免費、不可撤銷、非獨家及完全再許可之權利以使用、複製、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即說明允許用戶另授權他人。後面那句沒找到,反而有「百度百科用戶發表、轉載的所有內容及其它附屬品(如示例代碼、圖片等)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1])。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 (6年6個月1日前), 07:19 pm (UTC+8)
- 僅可謂百度版權協議混亂不堪,處處不一。此乃百度網站註冊頁,內載有之協議五.三款正為本人早前所述。所以百度是否要求用戶「非獨家」授權根本毫非要點。反之,再細閱百度百科協議款項七,則有此一句︰「若作者版權聲明的或發表內容從其它站轉載而附帶有原所有站的版權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附帶聲明為準。」無則依其協議而行。證明單單該頁該段下聲稱賦權或更易協議並不可行。還請呈請︰一、自行重撰;二、採納敝議,重載該段文字於其他空間並定新協議,此方為上策。至於本案狀態,幸而蒙Liangent閣下認同敝辭,敬請易返原狀。
- 後按︰另可參考Wikipedia:致其他百科用戶。
- 此版創於Lancer 87君乎十二月廿一日九時十三分。幾近半小時以後,Mys 721tx君核之,並以可按《快速刪除方針》款G11提刪。本案高擱,直至翌日,達師君審批,不確定及轉交於存廢討論。至此,快速刪除程序告一段落。轉交存廢討論約兩小時以後,烏拉跨氪君援《快速刪除方針》去之。
- 承《快速刪除方針》所言︰「用戶不服,則可提案存廢覆核請求。」既然達師已出裁決,轉交存廢討論,烏拉跨氪君斷不應再嘗援引《快速刪除方針》刪之,而應提案覆核,或待存廢討論得出共識,否則易於觸發車輪戰,亦不免有失禮節。就算不採剛述建議,亦應留下理由。
- 首先,本人肯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廿四日檔案存廢討論所得裁決,禁止此圖載於其他一切確實關係之條目。的確,繼續容許展示於該等條目,則有違於《合理使用》及其非自由版權雜誌封面授權協議條款——「只用於該期雜誌的出版所產生的議題中作為插圖」。上述裁決則容許此圖繼續使用於《時代年度風雲人物.歷年時代年度風雲人物列表》,本人則有鑒於以下因由,推翻此決並處以刪除︰
- 正如上述所援版權協議條款——「只用於該雜誌出版所引起之議題中作為插圖」。繼續容許使用於《時代年度風雲人物.歷年時代年度風雲人物列表》,則明顯不符此限。列表從無簡述,乃至詳敘其所引發之議題。如若今年年度風雲人物封面引來某政府抨擊,描述此事時則可插入今年封面,否則僅為列表,自不可為之。故刪除此圖並禁止加插至此類列表。
- 查「互動百科」之服務條款,款八.一——「互動在線對其獨立采編的或從第三方獲得合法許可的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軟體、聲音、圖片、錄像、圖表等,擁有所有權和合法使用權。所有這些內容受版權、商標和其它財產所有權法律的保護。」,該網內容均為其所有,用戶無從釋權。縱加項以表釋權,亦只屬徒然,恕難以復還此文。
- 鑒《重定向》並未成為指引,而內容又久未更新,遂借鑒英文維基百科《Redirect》,以資覆核。
- 上述指引「目的」一段明定,重定向,可用相關字為之。「光復上水站」與「上水站淪陷」正好為對,可謂相關之至。無「淪陷」又何來「光復」?
- 再察另一段「刪除理由」,則未見有相違之處,可援以刪之。及後,再有「避免刪除」一段載有相合之文︰「Someone finds them useful. Hint: If someone says they find a redirect useful, they probably do. You might not find it useful—this is not because the other person is being untruthful, but because you browse Wikipedia in different ways.(有用戶認為有用。提示︰當有用戶表示某重定向有用,此或當真。閣下或不見其可用之處,此不在該人言而不實,而在瀏覽方式相異。)」
- 再慮及《刪除守則》所定,應避免提刪重定向,除非瑜不掩瑕。
- 後按︰經修訂,《刪除方針》再無相關條文。
- 此條目先前被提送存廢討論的狀況,算是多數用戶們認為這團體的關注度低到不需要再花時間依關注度程序等30+7天[...]--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09日, 星期五 (5年6個月19日前), 03:12 pm (UTC+8)
- 既然先前共識如此,若無特別訂明及違反其他方針,則應一視同仁,無例外可言,否則僅會徒惹爭議,且易成雙重標準,此風絕不可長。鑒之,予決復還,並按《關注度指引》續理,日期今起再計三十日,以供改善條目。
- 該圖並非標誌,不符合理使用條款。維基百科,奉《創用CC協議》以行。此舉無非志於使知識可自由傳播,減卻攔阻。如是者,合理使用絕應可免則免,以免窒礙知識自由傳播。此圖既非必須展示於條目,蓋無濟於辨識該校,按上理,則應移去。
- 《分類、列表與導航模板》為他山指引,未經本地確立,僅可參考。反而,《收錄準則》及《列表指引》則明例禁止列表單純羅列各項,而應提供簡介、資訊或比較各項。換言之,列表不應可取代之以簡單分類。鑒之,予決駁回。
- 閱畢上述連結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存廢討論,可知連結均未合《關注度指引》要求而存廢討論之中,雙方所爭持不下為《人物收錄準則》︰「電視或電影之製片、導演、編劇、以及主要演員或聲優,或多部影視作品的重要配角*。作品必須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5,000人 」——「商業發佈」一詞。本人質疑︰何為之「商業發佈」,其定義不免過於含糊,是否僅在牟利與否。是否必須經傳統媒介如電視或戲院發佈方可?網上發佈不可?「溝女?唔駛用劍嘅」及「預見」,見其嗚謝及相關報導,可悉均可能出資於娛樂公司。如此,又合否乎?「預見」一戲播放時,網頁載有廣告,此則網站會按瀏覽量分紅予片主,此則牟利,又算否商業發佈?就算不合商業發佈,但其觀眾遠多於五千,達九十倍之多,「是否商業發佈」似乎已非重點。見之,本人考慮暫復之並發還存廢議。雙方意下如何?
- 若以此說, 則YOUTUBE上所有自貼之片點擊超過5000, 其男女主角均可收入維基--Nivekin※請留言 2013年04月05日, 星期五 (5年1個月22日前), 11:20 pm (UTC+8)
- 抱歉,重點錯放。參考英文版《人物收錄準則》,上述條文「電影」所指應為劇情片,片長至少須達四十分鐘,微電影顯然不在此列。即《人物收錄準則》茲未克成效。而參閱呈請所援來源,亦未見有符《關注度指引》,遂駁回所請。
- 無奈之極,各項來源均未能完全符合本地指引要求。鑒於本地音樂關注度制度並未完善,而本條目存廢討論亦參與者寡,致所得共識建基不穩,再者,上述各項來源均證明此曲理應有其關注度,尤以台灣文化部台灣大百科收錄之文章堪證之為台灣經典流行曲,乃援《五大支柱.不墨守成規》及《規則忽略方針》,並參考英文維基百科《關注度(音樂)指引》及《唱片榜指引》且有慮及以下︰
- 英文《關注度(音樂)指引》規定單曲須有足夠內容方可獨立成文,應至少超越小作品長度,而既有內容已遠超此標準;
- 同例亦規定單曲曾於國家或重要歌曲榜上有名,或奪得重大獎項或榮譽均可視為有關注度,而參考上列來源,此曲則曾榜上有名,更入選為百年經典;及
- 此曲曾經數個著名歌手或組合翻唱並出版,據此指引亦可視為有關注度;
- 決予復還。
- 後按︰二○一八年初,社群通過《關注度(音樂)指引‧唱片》。
- 一、存廢討論並無任何理據及來源可以證明其關注度,並該角色於現實中何等重要,又何如影響現實眾人。再者,有用戶閱覽作品後亦同意毋須獨立其文,其見可取。
- 二、《收錄準則》規定本百科不收虛構作品之情節介紹。而條目正有違此規。
- 綜上,翻原決,合併條目至角色列表。
- 存廢討論並非投票,並非論人多與少,而在理據強與弱。另外,存廢討論所得共識以及當中理據不應有違於方針及指引。而討論結束者理應考慮雙方理據,平衡雙方意見及過往慣常做法而作出決定。而當保留方無辦法就該角色提交來源至存廢討論以至本頁,即上述點一及二,又或者提出理據證明該頁理應例外,當作別論,就表明該頁屬於過份擴展,未應保留,此點無庸置疑,亦毋須討論。要翻,請提交來源,或者修訂《關注度(虛構事物)》並移步互助客棧動議通過。合併而成之角色列表,無疑並不一定符合《關注度通用指引》,但社群一般不會就此提交存廢討論,另作別論。正於早前所言,考慮雙方理據及慣常做法,當然亦及編者努力,以及《刪除守則》表明刪除應為最後手段,故處以合併。順帶一提,特言某意見可取,並不等於其他意見不可取或受忽視。另外,閣下亦可至互助客棧,喚醒社群去關注諸個角色列表。GOOGLE理據已為反駁,不贅。《收錄準則》重點不在簡潔與否,而在是否僅僅包含情節介紹而非講述角色何如受歡迎及其意義安在,明顯全篇皆然。
- 《名字空間》及《英文版維基百科名字空間指引》表明「維基百科」頁面理應用以收納維基百科資訊,如方針指引、程序、討論、通告、計劃、論述,以及紀錄。就此頁而言,未見該等資訊有多關乎維基百科本身,且可謂遠離前述用途。而《維基百科釋義.非官僚》表明未應照本宣科,而應重其精神所在。鑒之,駁回所請。
- 的確,存廢討論所得共識莫應有違於任何方針及指引,否則應告無效或擱置直至方針指引得以修改。而該理據亦確實無理,處理違章條目絕未有任何時限。援引案例時,亦應審視是否已不合時宜,有違於新立共識——方針及指引。鑒之,按請,皆改處無共識保留,唯請勿於現況、方針或指引有所變動前再度提審。另外,亦建議盡快提案建立《關注度(交通)》,以解目前僵局。
- 鑒本站並無相關方針及指引,遂參考英文版《分類、列表及導航模板指引》作以下決定。其中載有五個條件之於導航模板所應具備,本人認為極之值得參考。首兩個條件及其四——一、所載條目之主題應單一而連貫;二、每篇文均應有所提及該主題;四、維基中應有條目介紹此主題——達成無疑或不難。然而條件三及五,則值得斟酌。舉例而言,模板:元素週期表所載條目「氮」,其中多次提及其他元素。相關條目一欄加入同族元素亦屬無庸置疑。反觀日本周末票房首位列表所載條目,本人則難以想像何如會於「怪獸大學」一文提及「真夏方程式」或者「大亨小傳」,更遑論言之為相關條目。導航模板關聯要求最高,列表次之,分類又次之。此為存廢關鍵,其餘什麼地域中心,什麼關注度,均份屬次要。但主留方則未能反駁。鑒之,駁回。順帶一提,《列表指引》規定列表不應單純羅列各項,而須提供各項之間可比較資訊。請多加注意。
- 鑒於是文符《關注度指引》所定,而觀察所得,慣例為凡可觀測且其強度高於熱帶低氣壓則立文詳紹,雖未明文,但未交互助客棧討論而貿然另訂準則,則未免混亂,亦不公之甚,遂推翻二〇一一年一月廿八日存廢討論所得結果,許另立為文。
- 鑒該條目並無來源深入而直接介紹,未符《關注度通用指引》,而內容亦短淺之甚,決改處刪除。
- 由始至終都只是閣下一廂情願,「泳池燈長開康文署嘥電」沒有可能不是有效介紹,而且從大量相關新聞報導來看[2][3][4][5][6][7][8][9][10],上水泳池關注十分足夠。--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4年7個月21日前), 11:00 am (UTC+8)
- 重點是報導介紹了上水游泳池甚麼。這介紹了「上水泳池晚上開放至十時,但池畔射燈每天都會亮起直至晚上十一時半」、「接獲投訴後已將關燈時間提前至晚上十一時十五分」、「泳池每天關門後仍需進行清潔,必須維持足夠燈光」。這些是否就是對一個泳池的有效介紹?--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4年7個月20日前), 10:59 pm (UTC+8)
- 鑒該文內容匱乏,且Risk君反駁有理,確無可靠獨立來源證明其關注度,決翻是決,並改以刪除。
- 本列表備有其他資訊,非可代以分類,符《列表指引》所定。有鑒於此,駁回所請。
- 「其他名稱如英文及中港台譯名則視為其資訊」已非附合方針要求,如果列出外文就可成為列表,那所有分類都可成為列表,又甚能釐清列表及分類。--Risk留言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4年7個月18日前), 02:31 pm (UTC+8)
- 君所言不無道理,現決採主留方意見,及考慮《刪除守則》所定刪除乃最後手段,著該列表易名為「高達系列主要角色列表」,並須附備各項簡介,除卻既有,以合《列表指引》所定。兩週為期,不效始交存廢議受理。結。
- 後按︰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存廢討論議決移動至「Wikipedia:高達專題/高達系列主要角色譯名列表」。
- [...]你指騰訊動漫等來源屬於可靠來源並無社羣共識(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騰訊動漫是否屬可靠來源?),如何符合其他Wikipedia:方針與指引標準?--Risk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00:47 (UTC)
- 主留方既已提交來源回應主刪方質疑,然主刪方並未可舉證以存其質疑,遂肯定原判,續予收錄。當悉《關注度通用指引》實為執行指引,立以保三大方針《非原創研究方針》、《可供查證方針》及《中立觀點方針》以及其子則如《可靠來源指引》等得以遵行得更為悉善,故其間應無違逆。而該三項但書應無優先次序,並互為獨立。
- 討論未果,縱目前形勢如何,亦未應援以作據去判斷個別來源可靠與否,否則未免不公。又,誠未見主留方所列來源有違於《可靠來源指引》。
- 來源未符《關注度通用指引》,並未深入介紹其人,遂駁回所請。
- 《關注度通用指引》有定,關注度並非一時,照閣下所言,若此人只因此緋聞而獲得報導,則根本不符指引要求。是故本人指出該等來源並無深入介紹其人。既不符指引,又無新據,亦實難以發還,唯有駁回。題外話,閣下用詞豈非更為武斷,就事論事會否更佳。
- 請其他管理員處理。
- 陳靖琳既為一兒童節目主持,應符《人物收錄準則》相關條款,得予收錄。
- 弊病叢生則應提案修訂更新。本人所指乃第五款。
- 主播及主持的確應該有其關注度,日日亮相於電視,其累計曝光率甚至多於主演者。既演員均可籍此獲得關注度,何以主持與主播不可?此乃合理推論。
- 其實《維基百科釋義》有定,未應照本宣科,而應重其精神所在。而此款,則本人認為其精神乃在表明關注度可籍曝光率獲得。如是者,則主持應可予收錄。否則,亦不合於理。
- 首次乃有斟酌之處,遂判無共識,且作保留,並非議決保留。鑒於第二次存廢議取決一致,遂君請提交來源,證明其關注度,否則恕難效勞。
- 此爭議久久未息,究其原因,在主留者言而不行。須修訂或另立準則,請坐言起行。窮之,管理員確可酌情而緩其況,唯著實無力逆轉其狀。此則不公。既然燃眉,尤人誠無謂,自求更多福。
- 解鈴還須繫鈴人。莫可「讓」爭議平息,唯討論可,雙方各展所持所以,終促成新共識新指引,平衡雙方。樂見互助客棧有動議討論交通關注度問題,惜無具體方案,願未會不了了之。
- 《維基百科:關注度 (虛構事物)》:「這些虛擬事物在一些主流的媒體網絡中進行過單獨的介紹和以真實世界的框架進行分析,這些來源應當視為其具備虛擬事物關注度的依據,比如新浪網、騰訊網、雅虎門下的動漫頻道,或相關的諮詢類門戶網站等。」所提網頁雖不屬於新浪網或騰訊網之類,但應算是「相關的諮詢類門戶網站」,何以不符《指引》?prOfessOrjOhnIsMe
- 該文非指引。
- 但閣下應該知悉,有不少存廢討論的先例,保留方貼上類似網頁後,條目獲保留。prOfessOrjOhnIsMe
- 其站廣者尚可受以為據,未及者而又援以為據,則勢惹爭論。論述之所以為論述,而未當立,自有其因。
- 站廣與否,如何定奪?prOfessOrjOhnIsMe
- 請察引文,言之曰「或」,前後則應對等、可比。兩者似乎未可比也。況其亦非可靠來源,而《關注度(虛構事物)》亦僅為論述,且未見可酌情之處,總之仍須斷以《關注度通用指引》,遂恕難效勞。
- 管理員無給出任何理由,就刪除採取CC BY-SA 2.0授權的圖片,相關存廢討論請參見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4/04/27金剛不壞(留言)
- 雖然《亞洲人》適用的民國53年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在註冊後才享有著作權,由於民國81年著作權法中刪除了註冊條款,請在檢討後來著作權法是否有追溯力後作出決定。Mys_721tx
- 您好。該期雜誌在1980年3月已被查禁,屬於禁書,不受出版地中華民國法律保護。我在文件描述頁也有附上1980年時的台灣省政府公報連接做為理據來源,任何想進行確認的維基人,但所在地無法打開連接的話,有需要我可以上傳該公報,該公報屬於政府文件,也不受版權保護, 謝謝。金剛不壞(留言)
- 一般而言,著作權法除非有條款明確規定,否則新著作權法對舊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說,作品會自動適應新著作權法 -- 百無一用是書生
- Mys_721tx 恢復。
- 雖然不熟悉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但是上面舉出的證據完全沒有說服力。首先,禁止在中國大陸出版的書籍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但是這條法律與國際法衝突,飽受指責;其次1992年問題,參考[11],1980年出版作品,在1992年著作權未過期,則按照新法延續保護期,如果在1992年之前已經過期,則不會重新受到保護。所以這兩張圖片在1992年適用新法的保護期;再次,既然查禁的依據是《出版法》與《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那麼與著作權無關,所以是不是禁書與本討論無關;最後,亞洲人雜誌社並非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所有人應當是雜誌中文字和圖片作品的作者,所以亞洲人雜誌社是否存在不影響著作權的存續--百無一用是書生 (☎)
- 民國74年著作權法中規定依法查禁作品不受版權保護。民國81年著作權法中一百零七條規定該法只追溯至民國74年時出版的作品。《亞洲人》一、二期於民國69年出版,因缺少追溯力限制適用於民國74年著作權法,因此在該法實行時應已喪失保護。Mys_721tx
- 有多方來源[12],關注度不成疑。從來源某些來源[13][14]可見,事件引發教育界的討論,因此非「時間性極短的網絡事件」,而具影響力的網絡事件獲本站收錄早有先例(如All your base are belong to us)。最後,我不認為「抄襲香港網絡大典」是合理的刪除理由,雖然兩站取向不同,但仍可先行收錄,再作維基化,刪去不適合的內容。prOfessOrjOhnIsMe
- 此事偶然,未符《關注度指引.無曇花一現》,駁回。歷時而猶可證其關注度,則再立亦未為遲。
- 管理員@Lanwi1:提早2小時21分鐘關閉投票,有明顯失當之嫌。—靈車甩尾棺材甩(留言)
- 素計之以日,未嘗準確如斯,未見有誤,乃否納之。
- 覆核理由:找到來源[15],足證關注度。注意,來源雖為網誌,但該網誌實際上是《中國時報》的內容。—prOfessOr♖jOhn♖IsMe
- 維基百科:關注度 (音樂)#音樂家與音樂團體:「選秀節目只收錄前五名參賽者,五名後除非具有其他關注度,否則一般不予收錄。」--Nivekin※請留言
- 來源之直擊比賽前後狀況者,並未足以證明關注度並非曇花一現,斷未可視之為《關注度(音樂)指引》上述引文之其他關注度。鑒之,駁回。
-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6/05/27中沒有任何合理之保留理由。--Nivekin※請留言
- 保留很合理,User:SiuMai以ip隱藏身份,偷雞掛模版才是不合理--北極企鵝觀賞團
- 該板是否合則,是否信納,是否計算,當視乎該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懷有惡意,而非掛板者如何。觀乎是文沿革,暫未見掛關注度模板及提刪程序有何不妥。鑒之,請提交來源以證明其關注度,否則當按《關注度(地理特徵)指引》所定及存廢議意見,改處併入「北陸自動車道」。
- 覆核理由:已經就意見作出修改,本人已就此頁上的資料作出大幅修改,請管理員審核。林雲峰為香港一名名建築師,wiki 上所講的均為客觀事實。—Yuentingt(留言)
- 末版與當初存廢議所討論內容已相差甚遠,未符《快速刪除方針‧款G5》,乃翻原決,並予復還。仍認為不妥者,當交予存廢討論。
- 管理員提出之來源只屬政府官員出席校方活動的一篇新聞稿。--Nivekin※請留言
- 強烈建議管理員若自行提出來源,請由另一位管理員審核才作結案;否則會出現自投自審的衝突現象。--Nivekin※請留言
- 另外,如果社群意見是不容許給來源結案的話,我也會跟從。但是,感覺上這種做法會造成更大量的積壓。--AT
- 既有來源可證其關注度,故續原決,駁回所請。的確,理解呈請所憂所慮,結案者此舉亦易於瓜田李下,唯AT君所言亦非毫無道理,折衷而言,如該討論並無附議,建議容許結案者擕連結案。不竟就算有爭議,用戶仍可提案至此,毋須規管太嚴。
存廢覆核請求§2017‧01‧52‧File:Statistics for wikipedia in top ten languages.xls、File:Statistics for wikipedia in top four languages and chinese language.xls
編輯- 由於之前被刪除的2個檔案,皆為紀錄聚會報告,而不是無用檔案;且目前發現有2個語言的維基百科有此檔案,因此本人判斷,檔案格式的問題應該不是刪除的理由,特要求復原此2個檔案,並向國際社群請求協助,將這些XLS的檔案移交到維基共享資源。並對於原檔案持有者表達歉意。—臺灣杉
- 微軟二零零六年已經公布開放規格承諾書,而且軟體使用應該純粹受限於使用條款,除非另行開發同類軟體並以xls為檔案格式,否則實在難以明白何以純粹使用軟體作承載之用會侵犯檔案格式之版權。鑒之,決翻原決,唯兩者已轉為PDF且再上傳,已再無必要復還,結。
- 覆核理由:小小作品無人合併不如刪除—Nivekin
- 此文經刪減以後成為小小作品,證明此文並非不可擴充,而二○一○年八月九日存廢討論曾議決其符合關注度指引,如此按《刪除方針》及《小小作品指引》,此文應該盡力擴充,刪除應為最後手段,乃駁回所請。
-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存廢討論提刪理由正是此文經刪減以後三十日後仍然是小小作品,而正如前次決定所述,維基百科並非官僚架構,毋須盲目跟從既定程序,既然此文曾經擴展至成為非小小作品,雖然可能內容有所不妥,以致需要刪減,然而就無道理刪減後再按《小小作品指引》去提刪,此例斷不可開。未有其他理據之前,併兼亦非妥當。駁回所請。
- 二○一七年四月廿七日存廢討論議決刪削
- 覆核理由:五票保留,五票刪除,其他意見傾向刪除。節錄刪除方意見:「敝人不認同此類綽號適合作爲正式的重定向,如同習包子不能重定向至習近平。」「由粵語維基負責收錄這個暱稱會較合適。」—⌬胡蘿蔔
- 主要參考《重定向》,雖然並未成為方針,不過當中內容亦為慣例。就存廢討論而言,存廢討論並非投票,是故不計人數。主留方理據較強,首先證明此名確為川普別稱,而所以符合《重定向》所言重定向目的。主刪方理據有關注度,然而《關注度指引》乃用以判斷某主題應否用獨立條目介紹,所其不適用於重定向。至於「如同胡面癱不能重定向至胡錦濤,習包子不能重定向至習近平。」,《重定向》亦規定重定向不可用於冒犯、攻擊,而「侵侵」屬於中性稱呼,並無攻擊意味,不符《重定向》刪除理由一段。本人亦未見違反其他刪除理由,亦未見AT君判斷有誤,乃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存廢覆核請求§2017‧05‧148‧Pyrexia、Paranoia、Febrile_response、Human_musculoskeletal_system、Reproductive_system、Respiratory_system、Cognitive_behavioral_therapy、Metabolic_intermediates、Cerebrovascular_event、Cerebrovascular_incident、Cerebrovascular_accident、Central_Nervous_System、Central nervous system、Drug_tolerance、Glia、Synaptogenesis、Generalized_Anxiety_Disorder_Symptoms、Anxiety_Disorder、Psychostimulant、Hyperkinetic Disorder、Somnipathy、Anesthesia、Cardiac_arrhythmia、Cardiac_dysrhythmia
編輯- 覆核理由:……管理員AT將其全刪,僅留Nucleus accumbens、Menstrual pain、Menstrual cramps、Painful periods、Hyperkinetic Disorder,而這幾個中又有不合規範的重訂向。根據WP:RDRNC具學術名稱和國際性[…]特此申請複合可以合理創立的重訂向、刪除不合適的。Zest
- 有鑒於《重定向之非中文重定向收錄準則》款一有其矛盾之處,例如「Homo sapiens」已為字典所收錄,以此作判斷準則,並不明確,而《重定向》亦有指出重定向可用於其他語言,且亦屬科學用語,乃翻原決,並就下列重定向,改為無共識,社群當就相關條文達成新共識︰Pyrexia、Febrile response、Human musculoskeletal system、Reproductive system、Respiratory system、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Metabolic intermediates、Cerebrovascular event、Cerebrovascular incident、Cerebrovascular accident、Central nervous system、Drug tolerance、Glia、Generalized Anxiety Disorder Symptoms、Anxiety Disorder、Psychostimulant、Cardiac arrhythmia、Cardiac dysrhythmia。未有新共識前,勸勿再試提刪。而Paranoia則有其他解釋,Synaptogenesis及Anesthesia則意思有誤,符《重定向》刪除理由,會產生混亂,乃駁回所請,維持原決。Central Nervous System則查無存廢紀錄,Hyperkinetic Disorder存廢討論尚未結束,恕無可效勞。
- 中文亦有許多重定向是定語加中心語所形成,此其一。當然該等詞語應該高度黏合。此其二,若然此字後加其他字組成新詞,亦有論文、書籍或權威網站使用,則本人認為亦無不可。
- 覆核理由:所列來源據口吻應爲例行通告(WP:NOTNEWS),且僅介紹改線這一相關事件,而不構成有效介紹(「直接、詳細的介紹」),亦不可證明關注度並非一時。未見其他符合WP:N之全部要求的來源。此前由Lanwil於存廢討論保留。—Zetifree
- 《收錄準則》乃用以規範內容,而非來源。此來源已符合《關注度指引》要求,路線改道雖可能未至於深思熟慮,但必然久經計劃,絕非突發新聞。《關注度指引‧非霎時》旨在使條目符合《收錄準則‧非新聞》及《生者傳記方針》,如此而已,未見社群有意就此添加額外限制,無論來源,抑或內容。鑒之,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覆核理由:這是客觀存在的路線。就是因為最近才開辦的新路線,故暫時只引用了香港運輸署及相關區議會的文件,所有刊於該頁之敍述皆為事實,所引用之公告亦為事實之全部。請不要再刪除相關條文,並請恢復相關條文之內容。雖然小弟認為這次存廢覆核勝算機會甚微,但都得試試。--ATR50 HX8152
- 《關注度指引》旨在方便編者判斷條目是否有足夠來源去支撐條目撰寫,及條目是否有條件去符合《可供查證方針》、《原創研究禁止方針》、《收錄準則》及《可靠來源指引》——重要方針指引。而《可供查證方針》規定「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來源應可直接支撐條目中的資訊,並應與斷言相匹配,特殊的斷言需要高質量的來源。」《關注度指引》四項要求可謂源自於此。而《可供查證方針》指出條目所依靠來源應該可靠、獨立而公開,而其內容足以支撐條目。即理論上,一個條目應該有至少一個來源同時存有此等特質去支持條目建立,而稍有不足的來源則可用以輔助補足。而來源互補說則明顯與之相矛盾。而其本身亦表示此說不應與《可供查證方針》相衝突。鑒之,恕否納之。
- 然而,此文有此來源。此來源屬二手、可靠及獨立,並有足夠篇幅講述此路線。或者會質疑其不能證明其關注度並非僅在一時,又或者質疑其為「小公告」不足以證明其符合《關注度指引》註釋六。凡此種種均在避免條目違反《收錄準則》非新聞及非廣告規定。路線開辦必經長期計劃,所以絕非突發。而路線一經開辦亦會長期存在。故不會是短時效。而注釋六前提是條目如果違反《收錄準則》則就算符合《關注度指引》亦不收錄。然而,目前沒有任何論證證明此文違反《收錄準則》。鑒之,決翻原決,並予以復還。
- 覆核理由: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7/06/30#JFK中綜合所有留言應是3人合併消歧義,2人保留,關閉人錯誤闡釋存廢討論的共識,且關閉人同時也參與討論,關閉流程不合法。—A2093064#Talk
- 有鑒於︰
- 一、結案者曾經參與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存廢討論,如此結案,誠然瓜田履下,誠非所宜。《刪除方針》亦規定結案者需為管理員,結案者顯然並非管理員;
- 二、《消歧義指引》定曰,如果各種定義都屬於普遍則應該使用平等式消歧義,即開設專頁去消歧義,而非主從式消歧義;
- 遂翻其原決,並合併「JFK」及「JFK (消歧義)」,並移往「JFK」。
- 以上。
- 後按︰目前《刪除方針》已就非管理員結案事宜作出規範。—2019年4月6日 (六) 11:40 (UTC)
- 覆核理由:未見滿足WP:N段二要求之來源。現有來源中:來源一、三來自公交公司,非獨立。來源二為運輸署通告,就內容而言應為一手,須知二手來源需建基於一手來源之上。來源五情況類似,且僅是順帶提及(搜索「82C」便知)。此前討論在未達成共識情況下被管理員判定保留。—Zetifree (Talk)
- 認同Zetifree君所言,該來源為可靠一手來源,不過仍決維持原決,駁回此請,理由如下︰《關注度指引》第二段要求來源為必須第二手來源,然而此要求有違其他方針指引。其他方針指引均容許編者有限度使用一手來源;例如︰《非原創研究方針》規定︰「已發表且可靠的第一手來源(如由大學出版社或主流報紙發表)可能可以使用於維基百科,但應小心謹慎,以避免濫用。」《可供查證方針》明確指出「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而其下《可靠來源指引》亦同樣指出「如果維基百科使用一次文獻,僅當該文獻被可信賴的出版社發表過」歸納而言,一手來源並非禁忌,而是應該謹慎使用。考慮到《關注度指引》並非旨在額外添加限制,而在令條目符合《收錄準則》、《可供查證方針》、《非原創研究方針》及《可靠來源指引》。又《方針與指引方針》定曰方針優先於指引。故予決援《規則忽略方針》忽略《關注度指引》條目必須有二手來源要求,直至社群修改相關限制。接納上述來源為此條目可援來源,並維持原來決定。而忽略前提為該一手來源符合前述四項方針或指引要求。
- 覆核理由:最近一次提刪的理由為:過小的主題。但根據WP:AR的結果看,該主題還是有一定的內容的,至少比Portal:亞運會、Portal:紙幣等主題的內容要豐富的多。關於釣魚島的條目也有一百多條,也足夠構成一個主題了。--彭鵬
- 全部復還:主題過小不構成刪除理由。--Bluedeck
- 覆核理由:同釣魚島理由--Bluedeck
- 此主題自二○一三年四月下旬創建以來,除簡介以外,就再無其他內容。此後亦再無更新。存廢討論議決刪削已荒廢主題,誠無可厚非。本地並無相關方針或指引,乃援英文維基《主題指引》以作參考。此指引言及︰「The portal should be maintained and serve a useful purpose.」(主題應該持續維護並有其作用。)顯然此主題未符此要求,乃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覆核理由:同釣魚島理由--Bluedeck
- 翻查既刪,自一三年八月以後,此主題就已經缺乏更新,可謂已經荒廢。存廢討論議決刪削已荒廢主題,誠無可厚非。本地並無相關方針或指引,乃援英文維基《主題指引》以作參考。此指引提到︰「A portal helps to browse on a particular subject, hence the subject of a portal should be broad so that it presents a diversified content. The portal subject area should have enough interest and articles to sustain a portal, including enough quality content articles above a Start-class to sustain the featured content section. ... The portal should be maintained and serve a useful purpose.」(主題志在協助讀者翻閱特定主題內容,是故主題題目應該寬闊以確保內容多樣。主題題目應該要有足夠關注,而題目之下則應該有足夠條目以支撐主題運作。該等條目應該已經脫離起始階段,以確保有足夠有質量內容支撐特色內容部份運營。……主題應該持續維護並有其作用。」此主題誠然未夠寬闊,以確保內容多樣。亦未有足夠條目支撐主題運作。而且亦已經暫停運作經年。鑒之,乃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或有不當,也有很多可以寫,在下未開始原有計劃已遭刪除。此外,提刪人未有回應在下之疑問,可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7/09/25#熱帶低氣壓22W (2017年),同時最後版本過萬 位元組,如果「零影響」可以達到?就是「香港17人被困升降機內,隨後海南山泥傾瀉」等不叫影響...—PatrollerAAAA
- 雖然無庸置疑,此條目已有足夠內容,亦有足夠二手獨立公開來源,符合《關注度指引》,但上列討論及二○一七年九月廿五日存廢討論均顯示其他熱帶氣旋編者普遍不認同此條目獨立成篇,就算容許主編者再次整理並加入內容亦無改該等編者想法。如此一來,《關注度指引》亦規定,就算符合段二幾項條件,社群仍然可藉由共識決定是否容許條目獨立成篇。既然此次社群共識既成,而此熱帶低氣壓有足夠二手獨立公開來源,並不適宜作刪除決,終究《刪除方針》規定刪除應為最後手段,乃翻原決,並改處併兼至2017年太平洋颱風季。
- 覆核理由:沒有效來源—Nivekin※請留言
- 不是雜瑣細碎的問題,而是資料庫的原則是要收錄任何該庫主題下的所有項目,不論該項目是否受社會關注。比方香港劇場資料庫[16],就要把香港每一年的每一個劇場製作的資料收入。那豈不是每年有一千幾百個劇場作品要獨立成條目?世上資料庫何其多?那豈不是有億億萬萬的項目要獨立?維基百科:關注度腳註#6:「此外,並不是可靠來源中的任何內容都能證明某一主題已符合創建條目的關注度要求。譬如,詞典或資料庫、廣告或公告欄、小新聞故事都是這樣的案例,儘管它們出現在可靠來源上,但它們不一定能真正支持其主題的關注度。」這不單是巴士線問題,颱風、演員、車站等都可以在同一例下影響.—Nivekin※請留言
- 維基百科收錄標準應為有「可靠、公開、第三方來源」,如果資料庫是可靠,能夠為條目帶來足夠內容,而且該等內容並非雜瑣細碎,誠然未見有任何理由,以致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不過,亦明白到有用戶可能對此有保留。其他用戶如無異議,無共識保留亦未嘗不可。
- 有鑒於已有公開獨立可靠來源,符合《可供查證方針》,然而可能未盡符《關注度指引》,附註六訂明資料庫不一定能支撐條目關注度,不過社群並未有明顯共識去併兼或刪削此文,乃翻原決,並改處無共識保留。然而,如果情況未有太大改變,並不建議再次提刪。
- 覆核理由:該頁有數筆修訂版本刪除由當事人自行執行,經檢視後,提出需覆核之刪除及覆核理由如下:
- Special:diff/44072981:回退即可,未至RD2;
- Special:diff/35206847:回退即可,未至RD2;
- Special:diff/35164204:回退即可,未至RD2;
- Special:diff/35071028:回退即可,未至RD2。——Aotfs2013
- 同意阿道夫,未至RD2,為保存歷史完整性,予以復還。-Bluedeck
- 覆核理由:保留方提出的來源,補選、地方議題和集體遭開除黨籍的新聞,並不符合廣泛報導的政治人物。—宋仲慧
- 的確,《收錄準則》、《生者傳記方針》及《關注度指引》均有就短時效及突發新聞作出規範。當中,多次強調短時效、突發新聞或僅因一次事件而聞名者不予收錄。然而,此人或該等新聞報導並不符合相關定義。觀乎該等可靠獨立公開來源,由其參選至當選就職,乃至會上發言、主張均有記載及報導,相關時間由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都有,期間橫跨兩年。[17][18][19]如此而言,實難言之為短時效或出於突發。《生者傳記方針》另外亦提供一個標準就是是否「事件後實質保持低調生活」,其作為一位議員,一個政治人物,答案明顯亦是否定。至於《人物收錄準則》實為收錄標準,而非刪除標準。此點在《人物收錄準則》已經表明。鑒之,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參考英文維基《分類、列表與導航模板指引》,當中對導航模板訂定數個準則,包括︰一、模板要有單一連貫主題;二、模板主題在其下每篇條目都獲得提及;三、其下條目內應在合理範圍內得到互相印證;四、模板主題應該得到條目介紹;五、編者會傾向於其下條目參見一欄加入其他模板其下條目。此模板符合當中大部分準則。另外,《刪除方針》新近修訂確實大幅提高模板刪除門檻,需要無用且阻礙百科運作。而上列討論之中,對刪除方理據亦已經有回應。鑒之,乃翻原決,並予以復還。
- 同上T:新黨三傑,無擴充可能已經不構成刪除理由。--Zest
- Template:黨外三劍客、Template:奉化三俞︰正如上次處理此同類提案時所言︰參考英文維基《分類、列表與導航模板指引》,當中對導航模板訂定數個準則,包括︰一、模板要有單一連貫主題;二、模板主題在其下每篇條目都獲得提及;三、其下條目內應在合理範圍內得到互相印證;四、模板主題應該得到條目介紹;五、編者會傾向於其下條目參見一欄加入其他模板其下條目。此模板符合當中大部分準則。另外,《刪除方針》新近修訂確實大幅提高模板刪除門檻,需要無用且阻礙百科運作。而上列討論之中,對刪除方理據亦已經有回應。鑒之,乃翻原決,並予以復還。
- Template:隴西三李︰翻查紀錄,則發現此模板主題未有條目。除李朝威之外,李諒及李公佐兩文均未有提到模板主題及另外兩人。似乎未符上列英文維基《分類、列表與導航模板指引》。而嘗尋之於網上,其主題亦未見有太多資料。雖然《刪除方針》有上列新修訂,但如此修訂理應不可阻止社群去清理站點。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二、《關注度指引》附註五,如此寫「由主題實體自身發表的作品,或與之有緊密聯繫的作品,不太可能成為世界範圍內對該主題普遍關注的證據。參見維基百科:利益衝突以了解處理此種情況的詳細資訊。」首先,請論證為何政府作為公營機構會屬於緊密聯繫。《利益衝突‧維基百科目的》︰「維基百科作為百科全書,其使命是向公眾提供總結公認知識、中立書寫且可靠來源的條目,而不是讓人們當作公司或個人網站、放置服務或產品廣告、和自抬個人身價的平臺。讀者希望在這個地方找到獨立於其對象撰寫的中立條目。」如果政府僅有監管角色,請問容許條目援引,就算容許主要依賴於政府來源,會令條目成為廣告或會令條目不中立嗎?「獨立」不應過於擴大解釋。就算以《收錄準則‧禁雜瑣》去判斷,要求也只是「條目不應僅僅羅列數據,而應將數據整理好,以提供足夠紋理,務求言之有物,令條目有百科價值。」。現在演繹成要篩選條目,甚至乎是「只要來源將某範疇事物都幾乎介紹一遍,該來源就不應獲得接納。」都未見有任何方針指引支持。當然,條目是否可以有其他處理方式,個人覺得值得社群去探討。
- 覆核理由:感覺主刪的一方的理據說服力不是很強。這個區劃事實存在,並非虛構杜撰不可考。模板有多個內鏈,並非沒有導航功能。模板的腳註也明示區劃下的所有地區都未被區劃設定國實際管理,所以應該也不會對讀者產生誤導。—彭鵬
- 本地未有相關方針指引,參考英文版《分類、列表與導航模板指引》,其指出條目凡載有某導航模板,該導航模板亦應載有該條目鏈結,以達雙向導航之效。而二○一八年三月廿二日存廢討論之中,亦有多名用戶提到此問題。可供查證只是模板建立條件之一,而且並非全部。未見該存廢討論結案有誤,乃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本來存廢討論就是社群以共識決定某頁去留,只是存廢討論所決不應有違於既定大共識,即方針指引,所以既然社群通過討論表決,認為導航模板須要「雙向導航」,而事先以至事後至現在亦沒有大共識表明導航模板毋須「雙向導航」。如此,本頁並無任何理由去推翻該存廢討論所決。如果閣下確實認為「雙向導航」屬於不合理要求,建議移步互助客棧發起討論凝聚共識。
- 提刪理由不存在,簡繁重定向是用來避免重複建立頁面, 解決編輯摘要紅蓮問題等,而且先前討論社群是一面倒反對刪除的,此等刪除屬於違背共識。某人✉
- 一、二○一八年一月討論的確有較多用戶反對提案。大部分用戶均認為毋須特地刪除繁簡重定向。而以目前系統而言,其實繁簡標題已經黏連甚緊,在下需要用Special:恢復被刪頁面方可存取此重定向紀錄。普通用戶其實亦難以重複建立條目。綜合而言,應可得出「存則續存,未存則不立」。
- 二、上述討論中,反方理據經驗證後,其實只有「摘要出現紅鏈」為真確。至於兩者時間差別,其實微乎其微,不值一提。而正方論據亦非無懈可擊,重定向既已存在,無論是否刪削均不會帶來更多空間。而正方提到繁簡重定向存在會導致模板無法辨識,以致未會自動加粗。從此可悉,各有優劣,各有不便。
- 三、如此而言,決承點一所列原則「存則續存,未存則不立」,再加上「既刪則不還」。如社群有新共識,並確立為方針或指引,此處當應跟隨。
- 四、刪削的確有違慣例,然而違反慣例,不代表需要照本宣科,亦非必須推翻決定。
- 綜上,駁回所請。以上。
- 鑒本站並無相關方針及指引,遂參考英文版《分類、列表及導航模板指引》作以下決定,當中對導航模板訂定數個準則,包括︰一、模板要有單一連貫主題;二、模板主題在其下每篇條目都獲得提及;三、其下條目內應在合理範圍內得到互相印證;四、模板主題應該得到條目介紹;五、編者會傾向於其下條目參見一欄加入其他模板其下條目。第一、第二項均應可以或已經實行。但之後第三及五項則值可謂難以實行。而第四項則未見實行。導航模板關聯要求最高,列表次之,分類又次之。另一點,其實二○一九年二月十日存廢討論主刪方所言其實亦有道理,票房資訊,的確應該附備來源,但模板根本容不下大量連結。而此主題又沒有條目講述。雖然《刪除方針》修訂後大幅提高模板刪除門檻,需要無用且阻礙百科運作,然而此規定不應阻礙社群清理站點。另外,《存廢覆核方針》規定,各文各異,嚴禁比擬,恕否納相關論據。鑒之,駁回所請,維持原決。
- 依據「刪除方針修訂討論紀錄」,條文原意是為了防止提刪者單純因為覺得模板無用而刪除模板,但這不應該過度理解為阻礙本站日常整理、保持井然有序之理由,引用此條文時,應該是要提出理據證明模板尚有用處,或有潛在用處,而非單單援引此條,就將一般日常空間整理之刪除要求擋下。綜上,鑒於模板已經三年無用,且亦無任何鏈入,該刪除要求屬正常站務維護所需,乃翻其原決,並予以刪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