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封禁方針/存檔5

建議修改Wikipedia:封禁方針

現行條文

……

如管理員發現某用戶利用其他帳戶蓄意逃避封禁繼續編輯,除了利用的帳戶和IP位置會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帳戶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調整。

……

提議條文

……

如管理員發現某用戶利用其他帳戶蓄意逃避封禁繼續編輯,除了利用的帳戶和IP位置會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帳戶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調整。

=== 特殊情況 ===

若一使用者已被證實不幸身亡(如在自己使用者頁加入了{{death}}),管理員可以不限期封禁有關使用者。

……

原因:看完了WP:VPM的一則討論後,才發現{{death}}明明寫著

在用戶頁上自己掛上此模板可能會被認為已故,從而招致不限期封禁。請勿隨意掛此模板。

封禁方針並沒有相關條文。

以上修改可以嗎?懇請社群審議並指出不足之處。 --Hello903hello && 點擊這裡留言 2018年1月15日 (一) 05:51 (UTC)

(-)批判一番:暫時沒有找到有必要封禁已經去世的用戶的必要:英文維基的Template:death和封禁方針未有說明需要封禁,而Shizhao先生的封禁只是一個個例。同時圈做出這筆更改的@Hat600關注。--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15日 (一) 06:04 (UTC)
(!)意見WP:是英文維基說的!我個人覺得封禁已去世使用者並沒有問題。--Hello903hello && 點擊這裡留言 2018年1月15日 (一) 06:15 (UTC)
(!)意見:其實有助於確保這個帳號不會被盜用吧?--Reke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0:48 (UTC)
(-)反對:死人還不得安寧?--Yangfl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2:31 (UTC)
@Yangfl哪不安寧了……封禁衹是防止賬戶被盜後被用來到處破壞,況且封禁不是懲罰--Hello903hello && 點擊這裡留言 2018年1月16日 (二) 09:20 (UTC)
那也不是預防犯罪,照這種理論,所有不活躍用戶都得封禁,防止破壞?只封死人算什麼事啊。--Yangfl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10:20 (UTC)
(-)反對:吃飽了要麼。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5:31 (UTC)
那麼對已逝的帳號應該怎麼處置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16日 (二) 01:12 (UTC)
對,應該把棺材板釘緊些,免得突然詐屍,然後被北京人捉去研究了,被上海人賣了,被廣州人吃了。[開玩笑的],既然掛出{{death}},也就是說這個帳號以後不應該再有真人操作,如果再有操作的話,只有一個可能,傀儡了。當然,這樣的封禁只是充分而非必要,可做可不做。另外還是那句,不要「詛咒」自己死了,退出的話,掛退休即可。——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6日 (二) 01:51 (UTC)
個人感覺沒有必要。--Leiem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04:27 (UTC)
  • (-)反對:除了上面各位反對者所述之外,閣下提議的條文本身就不大對。「在自己使用者頁加入了{{death}}」?如果一名用戶能夠編輯自己的使用者頁,說明他應該還未去世。要是我也因此被封禁了,怎麼辦?堅決反對該邪惡提議![開玩笑的]--正在努力提高知識水平CuSO4 2018年1月17日 (三) 08:52 (UTC)
  • (-)反對:在下認為目前沒有此必要修改該方針。於在下的理解中,{{death}}的意義是聲明在該模版掛出之後,該用戶將不會有任何的操作,當該帳號有操作(包括刪除{{death}})的時候,管理員就可以根據WP:MJ方針執行永久封禁,因此在模版頁上才會有這樣的「風險提示」。然而不應該是在用戶掛出{{death}}的時候,管理員就需要去封禁。該條方針如果修訂,管理員的積壓工作就又多了一項了[開玩笑的]。-Tazkeung留言2018年1月17日 (三) 15:06 (UTC)
認同這種說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8日 (四) 00:52 (UTC)
(-)反對+(-)批判一番:這個提案過於唐突,對逝者缺乏尊重。-- 西門豹治鄴·入報河伯 2018年1月20日 (六) 14:38 (UTC)
單純只是因為有人把封禁當成榮譽吧,不能太輕易給一個帳戶,看看某用戶精美的多次永久封禁和解封史。講正經的,如果已經證實死亡,永封是必要的。舉個可能的例子,善意推定的原則限定下,不會主動懷疑一個已經活動100年的帳號是否是活人在使用,也不會懷疑已經10年沒被使用的帳號是否使用者已經亡故。

扯了這麼多舉例,講實際一些的問題,帳號可以買賣、轉讓、繼承使用嗎?為了避免褻瀆死者或冒充死者還活著的假象,讓買賣、轉讓、繼承的人甚至是駭客破壞死者生前的名譽或利用死者的帳號權限,永封是必要的,因為這是對死者的褻瀆。--101.9.195.102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23:13 (UTC)

「父親的咳嗽愈發地激烈起來。『我親愛的孩子,我這輩子碌碌一生,到頭來也沒混出個啥,反而欠了一屁股債。能留給你的東西不多……除了我身下的這個病榻,也就只有,我那有著巡查豁免權的維基百科帳號了。編輯次數不多……只有3萬多次,連個管理權限也沒有。』兒子悲傷地點了點頭,眼睛紅紅的,卻一直逞強地沒讓眼淚落下來。『但是,但是!』父親的眼睛突然睜大了些,『它一次也沒有被管理員封禁過!一次用戶查核通知都沒收過!除了一次層級2的編輯戰警告之外,它的討論頁,清清白白!』父親因激動漲紅了臉,咳嗽一次比一次激烈了起來,耗盡了他所剩無幾的體力。時間不多了。『曾幾何時,我幻想著哪一天……這個號會成為資深編輯……獲得榮耀無數……我也曾憧憬著它變成管理員的模樣。但我快要與這個帳號永別了……我把它……留給你……孩子……我相信你不會濫用它……你會用它開創一個嶄新的、光輝的明天……你會成為管理員……然後是行政員……監督員……查核員……孩子……日後會有很多流言蜚語和磨難……你要……堅持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你會成為維基百科的未來……爸爸媽媽會一直愛你……』顫抖著將寫著密碼的紙塞給兒子後,父親就再也沒有醒來。看到了密碼的那一刻,兒子終於還是淚如泉湧。是母親的生日。兒子回想起母親還在的時候,一家人為了VPP上的一個方針提案爭吵不休的日子。他們終於能夠團聚了。處理完後事之後,兒子登入了父親的帳號,並掛入了{{death}}。這是這個帳號的第一次死亡,也是第一次重生。」[開玩笑的]我覺得沒有必要封禁已逝用戶。燃 燈 2018年1月21日 (日) 00:53 (UTC)
為上面的精彩文章鼓掌。現有的掛上{{death}}的例子處理結果均為全保護用戶頁,而其它的不管。私以為現在的處理結果並無問題,應該修改的是不是{{death}}模板本身呢?-- Stang 2018年1月22日 (一) 06:05 (UTC)
女兒(燃燈):你說你混了這麼久怎麼只混到個巡查豁免。父卒[開玩笑的]。--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23日 (二) 05:54 (UTC)
@Lnnocentius父親是自豪的寫條目黨,面對某A管理員為了滿足問問題的欲望而拋出的巡退大禮包不為所動燃 燈 2018年1月23日 (二) 17:30 (UTC)
這是個民法問題。不知道佛羅里達州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月30日 (二) 17:06 (UTC)

修訂封禁方針

本討論已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管理員通報板早就名存實亡了。將方針奉為圭臬的各位,拜託你們趕緊想辦法改掉它吧。 --SuCkPuPpEt留言2017年12月21日 (四) 14:20 (UTC)

考慮到現行慣例,建議
刪除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進行說明或者
將上述條文改為並發電郵至unblock-l進行說明
以上。--J.Wong 2017年12月21日 (四) 16:22 (UTC)
  • 觀乎上列討論未有異議,乃將以下提案付諸公示,為期七日,如無異議,即為通過︰
  • 將「如果一個封禁決定有明顯的錯誤,而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又不在線,你可以解除該封禁。但務必解封之前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進行說明。明顯錯誤封禁如:封禁理由是違反三回退原則,但很明顯該使用者只進行了三次回退。」
  • 修改為「如果一個封禁決定有明顯的錯誤,而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又不在線,你可以解除該封禁。但務必解封之前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並發電郵至unblock-zh進行說明。明顯錯誤封禁如:封禁理由是違反三回退原則,但很明顯該使用者只進行了三次回退。」
  • 以上。謹此。--J.Wong 2018年1月4日 (四) 06:03 (UTC)
  • (-)反對:不當的封禁就應該立刻解除,根本不應該通知濫權管理員。218.77.95.57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04:27 (UTC)

(-)反對。在前段時間的討論中,能明顯地看出,對封禁方針的這段內容在制定之初達成的共識是否有效仍存在爭議。事實上,包括我在內的很多管理員並不執行這段內容的規定。如果需要修改,那麼自然需要先討論其先前版本是否已經得到社群共識,否則只討論在本次修訂中會變動的部分是沒有意義的。雖然這一修改本身對社群並不是非常重要,僅僅是對既有內容的一點小修改;但在原內容確有共識之前,不應該貿然改動。--Techyan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8:00 (UTC)

不如去phabricator申請disable封禁功能囉,那就什麼問題也沒有了。--J.Wong 2018年1月10日 (三) 05:06 (UTC)
莫非我們在不同時空?為什麼我不知道原來社群不承認某次修訂囉?那閣下既然知道,為什麼不提出來討論,如此重要,事關重大。現在還每日都執行封禁呢,都是依據現在社群不認可的封禁方針去做呢,要不要現在將封禁都解除?然後,這樣大家或者更有動力去修正方針?--J.Wong 2018年1月10日 (三) 06:54 (UTC)
  • (+)支持:同意J.Wong的意見,並抵銷樓上3位不合理的反對意見。--B dash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5:11 (UTC)
  • (+)支持:不執行不等於不該執行。今次提案的改動個人認為完全沒有問題,如果認為「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並不是必須的,可以另開提案。--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10日 (三) 05:36 (UTC)
  • 不得不(-)反對,已有討論過,通知封禁管理員從無社群共識,先前討論被否決過 ,只是被人偷偷摸摸修改了方針,這時候有的人不會說「這是誤刪」。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2:10 (UTC)
  • 對該規定我保留意見。事實上,我注意到很多活躍管理員從不執行該規定,這恐怕意味著這條規定不完全代表共識,所以我持保留意見。之前沒注意到這個提議,本應早些時候時候發表意見,是我疏忽了。--雲間守望 2018年1月10日 (三) 13:46 (UTC)
  • 那好吧,實在無意糾纏,既然諸位如此反感修改封禁方針,那就讓封禁方針繼續停留於目前版本吧。然後各方都認為有問題,也不錯呀。是不?本案撤回。--J.Wong 2018年1月10日 (三) 14:17 (UTC)
  • 上面有人提到兩個問題。
  • 第一,「很多活躍的管理員從不執行該規定」。依據WP:POL,「為推動創造一個自由百科全書目標的實現,維基百科已經制定了一套方針與指引。實際上這是一套硬性規則,用戶必須遵循。方針是我們認為所應當遵循的標準,指引則用於指導具體情況下標準的執行。」可見無論是普通用戶還是管理員,都必須,強制性地執行方針。依據WP:PROPOSAL:「但是請記住,若要正規化一項方針或指引,就必須在維基百科本身得到大家同意。如果一項方針提案可能引起爭議,就必須在正式採用之前進行討論。請考慮如何創建方針裏的指引。有的時候,投票是有用的,但投票必須建立在先前討論的基礎上,並旨在達成一致共識。」這表明方針的修正只能透過討論進行,有人不執行方針不會導致方針的改變。因此,這只能說明一個問題,那就是「這些管理員的行為都不合乎方針的要求」(而不是「方針變了」之類的)。
  • 第二,「該條款是偷偷摸摸加入的,有程序問題」。確實,「若該封禁為無限期封禁,反對該封禁的管理員須嚴謹處理,並先使用所有可行方法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包括在其討論頁留言、發電郵和向unblock-zh - at - lists.wikimedia.org郵件列表發郵件。」這個條文是2014年加入的,有程序上的問題。但是,本次修改涉及的內容是「如果一個封禁決定有明顯的錯誤,而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又不在線,你可以解除該封禁。但務必解封之前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進行說明。明顯錯誤封禁如:封禁理由是違反三回退原則,但很明顯該用戶只進行了三次回退。」這句話自封禁方針是方針起,便一直存在。而封禁方針是透過這個流程成為方針的。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參與討論的所有用戶對方針內文的疑問都已得到解決,所有用戶都支持該版本的條文成為方針。因此,今次修改的內容作為方針條文,沒有任何程序上的問題。

--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5:10 (UTC)

如果想要好好研究方針里這段東西到底是刪還是留,那就直接研究;如果繼續順著安亭的論述下去,那就直接等這討論無共識結束。我是無所謂,反正總有人時間多。--Techyan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6:56 (UTC)

分段

回歸主題,別扯些有的沒的。現在問題是「管理員通報板」已經不存在了,一是是否需要替代品,例如unblock-l或者新的通報板;二是現行由於大部分管理員實際操作上並沒有執行此公告,所以是否將該公告行為強化執行,還是保持做與不做隨便?當然如果硬是覺得沒壞所以不修,那就隨便,感覺高興就好,想不通告則不,想通告但沒地方去發通告罷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3:40 (UTC)
如果不滿意需要通過或者覺得通告的行為不符合共識的話,可以再提出方針修訂案,決定是否通告,然後再決定通告的地方。——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3:44 (UTC)
至少可能認為,「爭議封禁解封時」通告這段內容,是在2006年翻譯時就存在(diff=prev&oldid=1770290)。——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3:53 (UTC)
  • (!)意見:建議至少明確一點,即:通告管理員與否,均不可衝突避嫌方針。--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4:00 (UTC)
  • 避嫌應該不是這個議題的核心吧,現在問題是,一個需不需通告和需不需要強制通告(只能算是一個前提);二是現在要通告到哪(也就是本次的核心)。——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4:22 (UTC)
  • (&)建議:早先我就反對過類似提案,現在我在anting接手認領的提按里又聞到了這個意思。我覺得有必要明確一點,補全遺漏,免得將來有人鑽方針的空子。即:通告管理員與否,均不可影響衝突避嫌方針--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4:58 (UTC)
  • 還真的不明與避嫌有何關係?管理員甲在無利益衝突之下執行封禁之後,乙管理員反對並通知甲管理員。無論甲管理員對此反對回應如何,請問與避嫌有何關係?這點還真的需要飛賊燕子君多加闡釋。--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05:02 (UTC)
  • (:)回應:甲管理員對此回應反對又當如何,甲管理員再直接封回去唄。但這種嫌自己權限不夠大,即:當裁判又當守門員心態使不得。如果管理員架空了Wikipedia:SYSOP避嫌中唯一的:行為受到所有維基人的監督的雙重身份限制,此中利弊,我覺得大家有必要考慮。所以我建議明確一點:通告管理員與否,均不可衝突避嫌方針以補全遺漏,使之兩全其美,豈不更好。--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5:33 (UTC)
  • 飛賊燕子君,這可不是避嫌問題,而是車輪戰的問題。而此條文正正是為了防止車輪戰,因為有良好溝通才可以防止因為誤解而發生車輪戰。至於心態不當,則無論是否通知,其實都沒法防範。--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05:42 (UTC)
  • 方針中有明確處罰車輪戰的條款,但卻幾乎鮮有管理超越使用越權限限制條款,Wikipedia:SYSOP避嫌是幾乎是唯一的一條,以您的立場大概您覺得變相廢了或者架空了它大概非常奇妙,但您有想過會帶來的後果嗎?--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5:56 (UTC)
  • 上面有人提到此條款的修改與WP:ADMIN之避嫌條款衝突。無論是從哪個角度說,這一點都是站不住腳的。避嫌條款指出,「管理員不應該在一項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戶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而應該要麼使用普通用戶的身份,要麼使用管理員的身份,儘管用戶是同一個人。」簡而言之,管理員不得在一個問題上扮演用戶和管理員雙重角色
  • 如果聲稱兩者衝突的用戶指此次修改引入的內容與避嫌條款衝突,那麼不妨回顧一下此次修改:本次修訂擬將「管理員通告版」改成「unblock-zh」,而無論是「向通告版發出通知」,還是「向unblock-zh發出通知」,主語都是反對封禁的管理員。換言之,此條款的修改根本沒有令「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可以扮演的角色發生變化。既然如此,此修改如何與避嫌條款衝突呢?
  • 如果聲稱兩者衝突的用戶不是指此修訂與避嫌條款衝突,而是指方針所在的段落有內容與避嫌條款衝突,這是否可能成立呢?依然不可能。除去上面提到的「向unblock-zh和討論頁通知」,此段落涉及原封禁管理員的內容僅有:「如果你(作為管理員)反對另一個管理員實施的某個封禁,請與該管理員聯繫並進行討論。」按照方針,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在這裡扮演的僅僅是一個討論者的角色,而不是決策者,決策由反對封禁的管理員按照他的判斷作出,這如何與避嫌條款衝突?事實上,在我們的法律中有類似的條款:《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15日內按要求報送卷宗。」難道這一規定侵害了原審或再審法院的獨立性嗎?顯然不是。因此,方針本身也不與避嫌條款衝突。
  • 綜上所述,無論是修改前還是修改後的文字,乃至修改的文字的上下文,都沒有與避嫌條款衝突之處。--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8:45 (UTC)
  • anting好像還漏了三條,其中的一條WP:ADMIN避嫌關于禁封指出「管理員不得僅因某用戶反對自己而封禁這個用戶」,目前避嫌是唯一限制管理超越使用越權限限制條款,如果不言明就會有人利用規則的漏洞變相將其廢掉或者架空,如言明:通告管理員與否,均不可衝突避嫌方針就可兩全其美。--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12 (UTC)
  • 飛賊燕子君︰正如在下一開始所舉例子,甲管理員在符合避嫌原則下施禁,乙管理員反對並通知甲管理員。正如上面所列定義︰「管理員不應在一件事中同時扮演用戶及管理員。」那麼甲乙雙方其實都是以管理員身份行事。所以閣下所指問題是另一個問題。而正如之前回覆,此問題是,無論此修訂通過與否,都無法在此提案範圍之上處理。即無論乙管理員是否需要發電郵到解封郵件列表解釋解封理由,甲管理員依舊可以「越權」再封。不過如此則極有可能違反《車輪戰方針》。《車輪戰方針》應該能夠解決大部分此類問題,不過的確可能會尚有些情況是《車輪戰方針》或者其他方針未能夠處理。但無論如何,此問題都不是此提案志於處理。--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0:05 (UTC)
  • 車輪戰有明確處罰措施,而且往往一眾管理員參與,但無法解決管理員僅因某用戶反對自己而封禁這個用戶避嫌的問題,因為他只需要一個人就夠了。--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24 (UTC)
  • 飛賊燕子君︰此條文既已載於《管理員方針》。何以必須列於此提案中呢?實在正如在下所援例子一樣。就假設甲管理員違反上列避嫌原則,因為用戶反對他而施禁,在下不明白乙管理員通知或不通知甲管理員及其他管理員而解封前述封禁,與此項避嫌原則有何關係?可否再清楚一點闡釋?而如果甲管理員的確有此行為,乙管理員發電郵到解封郵件列表,如此近乎公開譴責不是更能阻嚇甲管理員麼?--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0:33 (UTC)
  • 如果不言明就會有人利用規則的漏洞,因為那是唯一限制管理超越使用越權限限制的條款。--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38 (UTC)
  • 麻煩不要猶如錄音機似的。請論證「就假設甲管理員違反上列避嫌原則,因為用戶反對他而施禁,在下不明白乙管理員通知或不通知甲管理員及其他管理員而解封前述封禁,與此項避嫌原則有何關係?」即甲管理員、乙管理員(?)或其他管理員(?)可以如何利用此漏洞,所以必須堵塞。又麻煩回答「而如果甲管理員的確有此行為,乙管理員發電郵到解封郵件列表,如此近乎公開譴責不是更能阻嚇甲管理員麼?」以上。--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0:47 (UTC)
  • 簡單說:A通知了B解封C,B則看C不順眼不同意A,則A可能會以此為據,光明正大否決B再封C。如言明:通告管理員與否,均不可衝突避嫌方針,那麼須由D或F推翻或處理,那不就沒問題了。--飛賊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56 (UTC)
  • 上面有用戶提到:
  1. 「管理員不得僅因某用戶反對自己而封禁這個用戶」與本次修訂衝突。事實上,這一點與本提案的關聯性更小。本次修訂涉及的是解除封禁的條款,是用戶已經被封禁時,如何處理可能的封禁。它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用戶是如何被封禁的」。
  2. 「A通知了B解封C,B則看C不順眼不同意A,則A可能會以此為據,光明正大否決B再封C」。如果A管理員得到B的反對後,發現自己的解封操作是在未考慮全部因素的情形下做出的。比如B管理員實際上是一位用戶查核員,他在執行封禁前通過查核發現了隱秘的證據,但沒有明說。這時候推翻自己的解封操作有什麼不對嗎?如果B管理員的反對毫無方針和事實依據,但A管理員仍將它作為封禁的依據,恢復封禁,那麼問題是在A身上。如果A認為任何用戶說什麼都可以作為依據,抑或是「凡是管理員說的都是對的」,那很顯然問題出在「這位管理員本身不稱職」,而不是「封禁方針關於解封的條款」。就算方針不這樣寫,難道其他用戶沒權利給執行解封的管理員留言表達反對意見嗎?不稱職的管理員依然會拿這些反對意見當作恢復封禁的理由。--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1:30 (UTC)
  • A管理員既然發出通知,那依據現行方針,即解封管理員。其反對B管理員封禁C用戶,並解封C用戶,及發出通知。完。此提案所規管範圍到此為止。B管理員是否反對A管理員解封C用戶,就會有《管理員方針》及《車輪戰方針》規範。此條文是否加入此原則,B管理員都會需要遵守前述兩項方針,即其實根本沒有所謂漏洞,又或者所謂漏洞已經有前述兩個方針堵塞。至於加入會否比較好呢?有此項提醒未嘗不好,而此原則亦應該歷久不變,不會因為將來更新而致使方針不同步。但修訂會是如何呢?--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1:38 (UTC)
(?)疑問--(1)修訂避免封禁解封車輪戰,這跟「避嫌」有什麼關係?能否請主張「避嫌」的用戶,做個清楚有理據的說明?(2)維基規範,不能「因人設事」,但也不可「因人廢事」啊。管理員屢屢車輪戰,是很荒謬的事情,但這不是方針沒有規定防止,而是方針要求(在管理員版公告)卻不被部分管理員遵守;如今增加「寄信通知unblock」也只是因應形式上的方便,本意本質都在「通知管理員群」;嚴格說起來,改為「寄信通知unblock」其實不是改變方針,而是讓方針在行程流程上更方便管理員、更能與時俱進落實方針的目的。(3)管理員車輪戰,卻往往在方針理據上又說不清楚,這會衝擊維基社群對於方針、管理員的信任,這是維基的根基之一。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1月13日 (六) 09:49 (UTC)
(-)反對+(!)意見:因為前一階段電腦壞了,新的電腦開始時沒法翻牆,所以有好久沒上維基了,一上來就看到這個方針提案。我的意見是,既然之前就有相關爭議,說明社群對此存在重大分歧,以不改動為妙。但可笑的是,明明上面這麼多反對票,但公告欄居然說本提案「即將通過」?!有關人士想要做什麼?!罔顧事實想要運用某些特權強行通過?故而不得不放棄中立立場,採用嚴正反對的態度。另,本人翻牆只能在工作時候,下班後家裡沒法弄,所以不會及時回復,有關人士如果要噴,也請等明天。——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8年1月18日 (四) 08:59 (UTC)
所以這是什麼理由呢?因為一部分有爭議,就連其他毫沒爭議提案亦不容通過。根本橫蠻無理。--J.Wong 2018年1月18日 (四) 10:51 (UTC)
既然JWong您說他人根本蠻橫無理,那我也可以說是您根本吃得太飽。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1:15 (UTC)
上次就算是爭議最嚴重位置都尚且可以將有爭議條文暫且剔除,然後通過提案將其餘條文加回。此次提案根本完全無關於相關爭議,何以爭議又成為理由呢?如此,不曰無理?上面亦非完全沒有用戶贊成相關修訂。請反對方提出有理反對理據,而非只採取人海戰術。此處並非投票。--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2:39 (UTC)
另外,此處是討論之所。請恰當回應對方論點及論據,而非拋下一句反對就走。如此,當對方回應之後,如果沒有再合理反駁,則該反對理據應該視為已經合理解決。--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2:44 (UTC)
反對意見是不是得到合理解決,你說了不算,那得由反對者說了算。別人沒有發表新的回覆,說明別人沒有改變意見也沒有新的意見,即:仍維持反對意見。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3:25 (UTC)
討論是雙向,反對者亦非高人一等。提案者及社群要求反對者提供更多理據絕對是合理要求,而非自以為持續反對就了事。--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3:48 (UTC)
支持者和反對者都不高人一等,都有權闡述並堅持自己的觀點,都無權強迫別人必須回應自己的論述。另外,JWong不可以將自己的意見(或者少數幾個人的意見)強行升格並標籤為「社群要求」。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4:14 (UTC)
要否決一個提案至少應該給出理據呀。但至今都未見到一個合理理據。反對方理據上面都回應過了,不是似是疑非,就是與提案無直接關聯。上一個提案反而都尚能夠論證出分別,今次理據就如此似是疑非,如此薄弱無力。所以反對方究竟有何憂慮呢?又或者不如在此句條文上,直接講出想如何修訂。--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6:59 (UTC)
(!)意見:首先,上面已經有很多反對了,贊成方並沒有對所有反對一一回應,所以不存在什麼「至今都未見到一個合理理據」,而是以香港王管理員+行政員為首的反對方為強行通過修正案進行的一種無禮的臆斷。其次,本人的反對理由與上面的反對者的理由一致,既然上面的反對者意見合理,那本人的意見也應是合理的,卻未見支持方進行有利的駁斥,當然支持方自認為大權在握,無須理會,那就另當別論了。最後,如果支持方挾管理員+行政員權限強行通過本提案,那就請屆時承受強行通過帶來的挑戰吧,勿謂言之不預也。PS:本人只能白天工作時用vpn,工作又忙,所以不會一一回復支持方的反對意見,敬請諒解,但不代表本人贊成支持方。——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8年1月22日 (一) 03:21 (UTC)
要強行通過麼?在下一直在詢問反方理據呀。上面反方提到此次修訂所牽涉條文還是方針有爭議。就條文而言,上面Antigng君已經作出回應,然後反方就沒有回應了。就方針有爭議,在下亦回應了,反方也是沒回應。就有漏洞而言,上方也與燕子君辯過啦,事實證明該漏洞並不存在。至於好人解救就不用理由,本人同樣指出一體兩面,如果是胡亂解封呢?甚至乎,本人亦指出此條文有其好處,可以防止無謂車輪戰,增強溝通。亦能夠對胡亂施禁管理員起到阻嚇作用。反方同樣沒有回應。反方大體就是這些無理理由啦。本人尚有哪個沒有回應?請明確指出。本人亦有提議反方作出反建議,可惜反方亦不理會。如此為反對而反對,豈為維基議事之道。所以本人再次請反方正面回應,否則,本人會視反對理據已經合理解決,再加上上方亦有用戶支持提案,而再次作出公示。反方的各位,有勞,給我一個理據。謹此。--J.Wong 2018年1月22日 (一) 05:11 (UTC)
明明上面還有很多反對留言下面並沒有支持方的批駁意見,就算支持方全部回應啦?哦,退一萬步講,只要回應了,就算問題解決了?還「否則,本人會視反對理據已經合理解決」?行政員大大好大的口氣,真是好怕怕哦。這種態度,還有啥好說的呢(攤手)?——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8年1月22日 (一) 05:39 (UTC)
這是討論呀。我要求只有一個︰我要理據。好吧,那就邀請第三方用戶作出裁決囉。在下相信誰看也會裁決正方已經完全回應反方,是反方沒有再回應正方。--J.Wong 2018年1月22日 (一) 05:43 (UTC)
對所有反對意見的回應如下:
「不當的封禁就應該立刻解除,根本不應該通知濫權管理員」,只有結論而沒有論證過程。
「濫權封禁目前是中文維基最嚴重的問題,所以應該無條件解封」:1、「所以」前後兩句沒有因果關係,如果這邏輯成立,可以「無條件解封」的話,為什麼不做一個機器人,自動解除所有的封禁;2、「所以」前的半句缺乏客觀的證據支持。
「司馬昭之心」:訴諸動機屬於邏輯謬誤。
「封禁方針的這段內容在制定之初達成的共識是否有效仍存在爭議」、「通知封禁管理員從無社群共識」:見 2018年01月10日, (12日前), 23:10 (UTC+8)的留言。
「此舉等同變相廢掉Wikipedia:SYSOP中唯一的限制:避嫌」:見本小節2018年01月11日, (11日前), 19:38 (UTC+8)之前所有的討論。
「如果真的要殺人,那麼理由應該儘量充分;但,救人,不需要任何理由。」:見2018年01月12日, (10日前), 14:47 (UTC+8)的留言。
此外還有兩個反對意見屬於附和其他用戶的意見,不重複回應。
如果我有遺漏歡迎補充--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06:15 (UTC)
  • 明顯無共識的不合理提議,有人還非得長篇大論秀優越感,說到底,還是吃飽太閒。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11:16 (UTC)
  • (!)意見:未理解與「避嫌」的相關性。不支持改為須通知unblock-l,應建議及允許使用公開的討論頁(用戶討論頁或新設其他版面)以留有透明度,「通知大部分管理員」作用不明,封禁理由等應已闡明。不認為目前存在共識,不應自行忽略反對理據。不建議在公告中使用「即將通過」,易使支持者忽略及吸引反對者,可以用「正在公示/進入公示階段」等措辭。--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2:44 (UTC)
    • @YFdyh000「通知大部分管理員」來自何條款?--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30 (UTC)
      • 來自J.Wong在上一節的觀點,「性質較為類似,較能通知大部分管理員。」。我猜測他認為這可以避免車輪戰和紛爭,但我認為「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進行說明」立意是公開透明和以便交流,而非私下通知以免可能貿然的介入。--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36 (UTC)
        • 按照我的理解,所有這些條款的目標都應該是「告知當事的管理員」,無論是通告版還是unblock-zh。就好比是條目爭議的解決那樣,首先考慮雙方解決,如果解決不了請求第三方介入。--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44 (UTC)
          • 如果只需告知當事管理員,那麼在他的用戶討論頁留言應該是最為直接和有效,「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就已是,而「並在」是告知其他管理員的目的。將留言渠道從管理員通報板(已失效)改為unblock-l,是從透明渠道變為半公開渠道,應仔細闡明利弊。--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17 (UTC)
            • 聯繫管理員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討論頁留言;二是通過郵件聯繫。對於一些在站內不甚活躍或者強制放維基假期,但沒有隱退的管理員來說,討論頁留言可能並不足以起到告知的目的。--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28 (UTC)
              • 討論頁留言可觸發郵件通知(除非管理員已關閉或忽略),亦可用維基本身的發郵件功能,發到郵件列表更容易忽略(如果該列表頻次增加)。發到郵件列表的作用像是內部通告所有管理員,方針要求「並」的理據也許不充分。不過,也不是完全反對,但疑惑和擔心將公開改為內部化會繼續割裂社群與管理員,增加不信任感。--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49 (UTC)
                • 關閉討論頁留言,甚至整體禁收ping的用戶不在少數;相比unblock-zh,維基本身的郵件功能更加不透明,郵件發送至unblock-zh尚且有備案,直接發送給當事人則沒有備案。備案的目的不是為了通告所有的管理員,而是日後如果有其他的爭議時能做到有據可查。最後,依照管理員方針,如果管理員的行為有違方針以至不受信任,應當透過解任機制除權,而非把不信任感歸因於unblock-zh。--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5:19 (UTC)
      • Z7504君︰此議案的確曾經付諸公示。不過,感謝協助修正公告欄。
      • YFdyh000君︰此條文立意如何無論是公開透明、以便交流、抑或是避免車輪戰及紛爭,都似乎不會是支持移除此條款之理據。Unblock-zh是管理員郵件列表,是所有管理員都收到,何以變成防止貿然介入?「吸引反對者」,本人正等待反方提出理據呢。「自行忽略反對理據」?上面逐點回應竟成「自行忽略反對理據」囉?--J.Wong 2018年1月25日 (四) 03:53 (UTC)
        • 未理解。「並發電郵至unblock-l進行說明」為半公開交流,應闡明與「並做公開說明」的利弊。提醒和建議未來的公告板措辭,以減議案公示期紛爭現象。作為提案人和公示人,「反對方理應提出其他理據,否則此案理應獲得通過。」不夠避嫌。--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17 (UTC)
        • 其實管理員通告板是相關用戶與管理員及管理員與管理員溝通渠道,而為解封錯誤封禁作出說明,應屬管理員與管理員溝通,所以用解封郵件列表已經足夠。--J.Wong 2018年1月25日 (四) 04:28 (UTC)
          • 以前的「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有公示並留存的作用。「作出說明」為何不能在相關頁面及封禁理由闡明,如果涉及私密信息,也不太有擴大化發給所有管理員的理由。--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49 (UTC)
    • 其實在下開初亦提出兩個方案,現在在加上閣下新提議——另開新頁,在下覺得這些都未嘗不可。但另開頁面作用會否跟封禁日誌無異?--J.Wong 2018年1月25日 (四) 05:26 (UTC)
  • 說起來,有人想重複關於愛孟的封禁車輪戰?--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8年2月4日 (日) 03:45 (UTC)
  • (+)支持在管理員留言頁上通知,不過email也不反對。至於有說「要通知管理員」是惡意加入一說,我認為可以無通知下解除明顯無理的封禁。不過會否引起車輪戰反倒是另一大問題了。不希望車輪戰會使基金會也沉不住氣,作出行動,因為基金會行動可謂是無人能推翻的。— 留言莫生氣 2018年2月7日 (三) 12:10 (UTC)
  • (+)支持:在管理員留言頁上通知。最初提案的原因只是因為「管理員通報板」沒了所以要改,怎麼到後面的討論怎麼離題成這樣啊?--M940504留言2018年2月12日 (一) 15:26 (UTC)
  • (+)支持,有專用頁面自然更好,但也可接受在用戶討論頁留言通知。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2月18日 (日) 07:38 (UTC)
  • (-)反對:沒有必要改動,而且之前很多反對,不能當沒看見。有個別支持者是地域歧視份子,必須抵制!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09:06 (UTC)

用分段架空反對意見,是無效的

用分段架空反對意見是無效的。所有反對意見仍然存在,請勿掩耳盜鈴。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16:03 (UTC)

  • (-)反對:管理員是最高權力的用戶,除了自律,就是要管理員之間互相監察。因此,本人覺得一位管理員如果發現另一管理員的封禁是錯誤,可以先解封,再通知施行封禁的管理員。如果施行封禁的管理員不服另一管理員的解封決定,不應再次封禁,而是應到互助客棧提案討論。維基方針一向主張通過討論,以達成共識。--屈原蟲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3:17 (UTC)
  • 屈原蟲君︰閣下反對理據似乎與提案並不抵觸。至於建議部分,上面也有提到,把討論場所改為站內,個人認為未嘗不可。上列有意見建議另開新頁,而個人覺得此提議下有三個可能︰一、開新頁;二、互助客棧其他區;三、重啟管理員通告板。就此三個建議而論,個人覺得二號方案最為可行,頁面已存而觀察所得,使用需求並不大。副知︰Antigng君及YFdyh000君。--J.Wong 2018年3月3日 (六) 14:23 (UTC)
贊成YFdyh000看法,認為互助客棧、重啟管理員通告版都是比較適合的方案,而重啟管理員通告版這一方案的優點,是不需要直接改動方針的文字,減少修改條文的爭議。ffaarr (talk) 2018年3月6日 (二) 09:16 (UTC)
如果不計劃開新頁的話,可以公告於客棧其他版,機器人般的反對方始終沒搞清楚,無論是否濫權,如果推翻前一個管理員的封禁操作,在完成操作後都應該詳細公告出其解封的理由,例如思路或者反駁前者封禁的理由,這樣有助於確認共識,另外也應該讓管理員們重視流程的重要性,或者說管理員根本沒留意過這裡面的「MM豆規則」。——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3月7日 (三) 03:40 (UTC)
  • 所以Antigng君對此有何看法?--J.Wong 2018年3月14日 (三) 05:30 (UTC)
    • 「如果施行封禁的管理員不服另一管理員的解封決定,不應再次封禁,而是應到互助客棧提案討論」,這是正確的,但是這和封禁解除前是否應通知用戶沒有關聯。無論通知與否,被告知與否,管理員都不得重複同一管理動作,否則即違反車輪戰方針。--Antigng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16:15 (UTC)
  • 現將以下提案付諸公示,為期七日,如無異議,即為通過︰
  • 將「如果一個封禁決定有明顯的錯誤,而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又不在線,你可以解除該封禁。但務必解封之前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進行說明。明顯錯誤封禁如:封禁理由是違反三回退原則,但很明顯該使用者只進行了三次回退。」
  • 修改為「如果一個封禁決定有明顯的錯誤,而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又不在線,你可以解除該封禁。但務必解封之前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進行說明。明顯錯誤封禁如:封禁理由是違反三回退原則,但很明顯該使用者只進行了三次回退。」
  • 以上。謹此。--J.Wong 2018年3月21日 (三) 17:56 (UTC)

‎‎‎討論由User:Galaxyharrylion認為無共識

如題。冗長且無共識的討論,告一段落。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5:36 (UTC)

刪除「並在管理員通報板留言進行說明」條文,我還是贊成的。——꧁༺星耀晨曦༻꧂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5:38 (UTC)
我認為User:Galaxyharrylion這位小姐正在用自己的意思取代或竄改所謂的共識--115.82.147.90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20:57 (UTC)
如果要聲明這是不是共識應該通過一些相對嚴謹的程序,不是自己用標題做文宣,還把演講台內容當討論用,另G小姐過去常用分段和排版竄改討論內容與標題,不要否定過去的G小姐好嗎?--101.14.198.61留言2018年4月1日 (日) 13:12 (UTC)
請IP用戶停止跟蹤騷擾,停止篡改別人發言。現在本地核查員被強行解任,IP騷擾真囂張!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4月1日 (日) 13:14 (UTC)
這段內容並不是討論而是聲明,不要把這邊當自己演講台,受夠你濫用頁面做文宣了,還濫用到什麼用戶組頁面做文宣真的很....,你只是因為有人會迅速解封你才趕一直亂來,不代表你行為正確。--49.215.194.111留言2018年4月1日 (日) 13:20 (UTC)
一邊假惺惺要求J先生不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升級為社區要求,一邊將你自己的意見認定為社區結論,真是夠。162.218.211.204留言2018年4月4日 (三) 17:23 (UTC)
就你自己在幹的事情呀,無視討論,只想要留下自己的意見。是說WQL為什麼可以要用跳板IP講一段話又自刪留言,說自己用多重帳號。--101.15.32.153留言2018年4月7日 (六) 07:05 (UTC)
多數有效意見並非反對。ŚÆŊŠĀ熱烈祝賀中文維基百科條目數量突破一百萬 2018年4月17日 (二) 11:19 (UTC)
多數有效意見贊成修訂,公示已逾七日,乃予以修訂。--J.Wong 2018年5月2日 (三) 10:25 (UTC)

增修維基百科:封禁方針#繞過封禁

本討論已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修改項是從英文維基對應項中摘譯而來,據我所知應與目前社群做法吻合。請各位給予意見,謝謝。

本次修改無意改動任何社群現有的共識。--Temp3600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16:39 (UTC)

現行條文

繞過封禁

如管理員發現某用戶利用其他帳戶蓄意逃避封禁繼續編輯,除了利用的帳戶和IP位置會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帳戶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調整。

提議條文

繞過封禁

如管理員發現某用戶利用其他帳戶蓄意逃避封禁繼續編輯,除了利用的帳戶和IP位置會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帳戶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調整。


代替被封禁用戶作出編輯 維基人不可「代表」某被封禁用戶作出編輯(又稱為「代理編輯/proxying」),除非該等編輯明顯有益於維基百科及用戶自身亦同意該編輯。新用戶如模仿被封禁用戶的行為(特別是那些只被用作這類編輯的帳號),將被視為同一用戶,承擔同等處分。請參閱有關傀儡真人傀儡的方針。


回退被封禁用戶的編輯 回退編輯前,應先考慮其他可行做法,如保護該等頁面。請留意被封禁用戶的所有編輯不一定都需要被回退——明顯有益的編輯,例如修正錯字及移除破壞的編輯等都應該保留。

當確實要回退編輯時,用戶應小心,不應重新加入違反方針的內容,特別是中立的觀點方針可供查證方針生者傳記方針。用戶需對回退帶來的內容更改負上全責。

@Temp3600 --雲間守望淡出中,有事請發郵件 2018年4月27日 (五) 22:22 (UTC)
  • (#)有保留:或許我是有點吹毛求疵了,但是請各位考慮以下幾點。
「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戶所作出的編輯,而無須額外給出解釋。這等回退不受回退不過三原則限制。」那麼,如果編輯戰的兩個用戶受到3RR導致的封禁,其他用戶再回退這兩個用戶的編輯就不屬於編輯戰,不受3RR的控制了嗎?
「用戶需對回退後的頁面內容負上全責。」是頁面全部的內容,還是更改的一部分?
以上。--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4月27日 (五) 17:37 (UTC)
(:)回應3RR問題,某程度上就是如此——如果那兩名用戶被封後依然堅持開小號打編輯戰,其他人就應將小號的更改回退掉,明確地告訴他們「開小號是沒用的,乖乖坐下來談吧」。回退那邊的意思應是指更改的部分(要看清楚自己在回退什麼才好按下去),我改了做「用戶需對回退帶來的內容更改負上全責」,看看會不會好明白一點?--Temp3600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19:52 (UTC)
建議「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戶所作出的與封禁原因有關的編輯」。至於3RR,第三人「利益無關者」回退編輯戰內容,理應如此。--Yangfl留言2018年4月28日 (六) 03:41 (UTC)
  • (-)反對,一如我過往的觀點。用戶的編輯是否需要回退和他是否處於封禁狀態沒有邏輯關係。還是之前那些很形象很貼切的老比喻:罪犯應該被關在監獄裡,不意味著他越獄以後修好的電線桿可以隨便推倒;在開放二胎之前,中國大陸大部分婦女不能生二胎,這不意味著真有人生出二胎來必須把它殺死。提案人聲稱「據我所知應與目前社群做法吻合」,據我所知,英文維基的政策不僅是如此,還包括與之密切關聯的G5,可是本站卻有共識廢除G5,這意味著「與社群做法吻合」之說不能成立。--Antigng留言2018年4月29日 (日) 15:07 (UTC)
(:)回應私以為沒有這個問題。修改中已經明確指出「這並非等於被封禁用戶的所有編輯都一定要被回退」。建電線桿是明顯有益的,自然不應回退。修改中亦指出用戶應對自己回退的內容附上全責,已經足夠確保用戶不會機械式地回退所有被封用戶的編輯。但如果被封禁用戶作出爭議性更改(特別是堅持原來的編輯模式時),我認為這等明顯繞過封禁的行為應該阻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9日 (三) 11:17 (UTC)
問題在於擾亂性編輯本來就可以回退。這個條款的存在沒有讓任何值得回退,但囿於方針要求不能回退的編輯變得可以回退。相反,它還為回退一些不值得回退的編輯的行為開了口子。舉個例子,如果某封禁用戶開傀儡做出空編輯,但是在編輯摘要罵人。請問應該回退嗎?不應該,應該去WP:RRD隱藏編輯摘要。--Antigng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2:30 (UTC)
@Antigng:嗯...的確是開了口子,這點只能相信維基人回退前會小心想清楚。但考慮到WP:DE仍然未成為方針,是否可以當作是真空期的一種措施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2:05 (UTC)
(:)回應@hat600您指「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戶所作出的編輯,而無須額外給出解釋。...」那一段?我覺得可以視為對明顯繞過封禁的用戶的處理方式。--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09:21 (UTC)
這一段的出現的位置不太好。我覺得放在「回退被封禁用戶的編輯」一節下可能比較合適。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5月14日 (一) 17:46 (UTC)
@hat600有理,己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17:07 (UTC)

補充及結論

留意到不少用戶對以回退處理繞過封禁者有疑慮。我想指出,本次草案並非鼓勵用戶機械化地,看到疑似繞過封禁者就作大規模回退。條文一來只是提供一額外選項,如遇到適合情況(如封禁者堅持於同一頁面繼續編輯戰,管理員未及保護頁面時)可以使用;二來亦已添加足夠限制,如要求用戶先看清楚回退部分,及不應回退明顯有建設性的內容。

考慮到已無進一步討論,就此公示至22/527/5。如有新意見,公示期將適當延長。--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6:40 (UTC)
單純反對公示。討論明顯不充分。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5月14日 (一) 17:46 (UTC)
我不介意延長公示期,但始終要有人參與討論。既然如此,再增加五日如何?--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9:35 (UTC)
進一步討論見上。您的解釋還是無法令我滿意。處理「堅持於同一頁面編輯戰」的問題時,如不保護,單回退,是在助長而非遏制編輯戰。提供這個選項不僅沒有用,方針草案的表述「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戶所作出的編輯,而無須額外給出解釋。這等回退不受回退不過三原則限制。」還在編輯戰問題上開了很大的口子。--Antigng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2:35 (UTC)
當然應該找管理員保護。不過一般用戶在這段時間也應該能做點事才對。--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2:39 (UTC)
做不做事要看效果。如果不保護,這樣回退的效果就是進一步刺激涉及編輯戰的用戶,導致矛盾升級。--Antigng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2:43 (UTC)
@Antigng不明白。單純編寫條目(喜歡編輯同樣的條目)一向都沒有問題,但總不會連用字語法都一樣吧。如果真的一樣,判斷為傀儡並不過分。--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4:12 (UTC)
原文是「新用戶如模仿被封禁用戶的行為」,不是「所有行為」、「特徵行為」,也不是「導致封禁的不當行為」。--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4:23 (UTC)
@Antigng那您怎看「New accounts which engage in the same behavior as a banned editor or blocked account in the same context, and who appear to be editing Wikipedia solely for that purpose, are subject to the remedies applied to the editor whose behavior they are imitating.」這一句?--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4:26 (UTC)
@Antigng重ping。--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5:42 (UTC)
沒有進一步討論,維持原來公示至27/5。--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0:56 (UTC)

方針小修改‧封禁方針

已通過:
先修訂後審議完成,展示已越七日,下列修訂通過。--J.Wong 2018年7月8日 (日) 13:19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依舊是關於小廣告的事

[1][2]這些頁面是否應該刪掉?我認為應該刪掉,而Super Wang說「舉報他的用戶名不當,可移步WP:UAA」,但是這樣做會使廣告出現在UAA那裡,正中了博彩網站的幕後人的下懷(沒準兒他們會竊喜呢),使維基淪為博彩網站的宣傳平台。小豬佩奇身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2018年7月4日 (三) 12:00 (UTC)

Wikipedia:封禁方針#封禁申訴 的修訂

請求增加不能透過本地申訴全域封禁的事實。--1233( T / C 2018年8月8日 (三) 16:41 (UTC)

常識,因為那是meta區操作的話,本地的確無能為力。——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9日 (四) 00:49 (UTC)
從lock信息框轉到meta看一下就知道了,況且禁制和封禁不同。--BR 2018年8月13日 (一) 07:35 (UTC)

諮詢是否啟用部分封鎖

已部署:

提案已通過,並已完成部署,且已由User:Xiplus於2019年4月17日(三)16:12(UTC)複查。--宇帆留言·歡迎簽到R₁R₂NKC2019年4月17日 (三) 16:37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根據2019年第12期技術新聞部分封鎖現已提供各站選擇啟用,於此諮詢社群是否要提早試用這個功能,該功能的詳細說明請見meta說明頁。--Xiplus#Talk 2019年3月20日 (三) 01:41 (UTC)


已回報本地討論結果,待回覆。--Xiplus#Talk 2019年3月29日 (五) 13:35 (UTC)
參考文件已經翻譯完成。如有問題,請盡早提出。--J.Wong 2019年4月6日 (六) 05:06 (UTC)
將於2019年4月17日 (三) 16:00 (UTC)部署。--Xiplus#Talk 2019年4月17日 (三) 00:42 (UTC)
已部署。--Xiplus#Talk 2019年4月17日 (三) 16:12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似乎不能禁止編輯不存在的頁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4月18日 (四) 04:00 (UTC)
將其比擬為針對單一用戶的編輯保護(如同保護一樣,頁面移動並不會導致封禁失效),而白紙保護的功能目前尚未實現。--Xiplus#Talk 2019年4月20日 (六) 03:11 (UTC)

封禁原因

剛才在unblock里看見user:ceviagermany被用戶名封禁。那麼原因是用戶名里不能有germany嘛?這樣不行嗎?我覺得這個用戶名並不過分呢。(@wong128hkBluedeck 2017年11月21日 (二) 13:10 (UTC)

@Bluedeck:此為Spam帳號,請善用Google。-- By Jimmy Young. (Talk) 2017年11月21日 (二) 13:51 (UTC)
哦哦哦哦哦。Bluedeck 2017年11月21日 (二) 14:23 (UTC)

細化有關用戶討論頁編輯的兩條規定

諸位好。當前維基百科對用戶編輯自身的用戶討論頁管理非常寬鬆,任何人自由刪除、存檔自己用戶討論頁里的內容。儘管實施起來時,還不能與其他方針衝突,如只可以刪除、存檔,但不能修改留言。但最近遇到的幾例封禁申訴案讓我想要細化這一方針。具體而言,是增加如下的新規定:

當用戶遭到封禁,並提起封禁申訴時,該用戶不能繼續移除其用戶討論頁上其他用戶有關這次封禁的通知、討論。

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當某用戶被封禁時,管理員通常會通過封禁通知里(或在該用戶提出封禁申訴後)闡明自己封禁該用戶的具體原因和考慮,而其他用戶有時也會就封禁案進行討論;管理員還會在決定是否解封之前,向用戶提出質詢,要求用戶作出承諾。最近的一些經歷證明,的確會有一些不理性的用戶在被封禁、提出申訴後,移除他人留言的情況。如果此時其他人(包括複查管理員在內)沒有及時看到其他用戶和實施封禁的管理員本人作出的留言,容易誤操作;同時,一般來講對某一用戶的封禁案討論都是在該用戶的用戶討論頁上進行的,若該用戶持續通過移除他人留言來阻撓討論,將不利於社群判定。

另外,我還希望明確規定:

當用戶被不限期封禁後,應該在該用戶的用戶討論頁上標記Category:不接受消息發送

所謂「消息發送」功能即WP:MMS,是《求聞》和其他一些站務通知使用的大量信息發送方式。凡用戶討論頁有這一分類的,都會被大量信息發送機器人跳過。此舉可以防止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戶長年累月,用戶頁被各類消息通知堆滿的情況出現。

請各位發表意見。

--Techyan留言2019年10月26日 (六) 17:11 (UTC)

「當用戶遭到封禁,並提起封禁申訴時,該用戶『不能』繼續移除其用戶討論頁上其他用戶有關這次封禁的通知、討論」不妥,一來普通用戶對於判定一個用戶是否應該獲得解除封禁並沒有任何責任,二來這樣其實和直接禁止編輯用戶討論頁分別不大。我反建議應該提醒管理員要查看用戶討論頁歷史。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0月30日 (三) 09:3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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