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關注度 (氣旋)/存檔二

修正氣旋關注度指引氣象事件關注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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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因維基百科不只收錄單一氣旋類條目,因此希望綜合其他氣象事件之編撰,將氣旋關注度指引上升為涵蓋整體氣象事件類條目。

現行條文

本收錄準則是針對氣旋類條目的關注度參考指引,用於判斷一個氣旋是否適合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然而,編者不應以本指引作為建立條目的唯一依據。即使符合條件,也不一定需要為其建立獨立條目。

未滿足本指引的條目,如滿足《通用關注度指引》之要求,則仍可收錄;兩者皆未滿足者,應當依照本指引及通用關注度的要求進行修改,如最終仍未能符合要求,或會被提請刪除

準則 一個氣旋應該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或以下任何至少一項準則,方可被收錄:

  1. 該氣旋本身具特殊紀錄者,包括但不限於區域所經之處極其罕見、系統性質不明(如2006年中太平洋氣旋)、顯著強度變化(如炸彈低壓)、強度或結構維持穩定。[1]
  2. 該氣旋之至少某一地區測得之包括但不限於風力、雨量、雪量、氣壓等數據中至少一項數據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2]
  3. 該氣旋引致之後續效應廣泛。[3]

腳註

  1. ^ 包括但不限於可與同樣具若干特質之其他氣旋作出實例比對者,惟須有相關文獻、網站或報導支持,不可原創研究
  2. ^ 注意:氣旋的出現本身並不代表打破或創下任何氣象紀錄。
  3. ^ 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死傷、疾病蔓延、饑荒、治安問題、經濟蕭條、影響戰爭推演、航海或航空事故、民間物價哄抬造成較嚴重經濟影響等,惟須有持續新聞報道。當相關後續效應佔條目的大部分內容的時候,應改為獨立設置後續影響條目(可以僅為局部地區設置)。
提議條文

本收錄準則是針對氣象事件條目的關注度參考指引,用於判斷一件氣象事件是否適合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然而,編者不應以本指引作為建立條目的唯一依據。即使符合條件,也不一定需要為其建立獨立條目。

未滿足本指引的條目,如滿足《通用關注度指引》之要求,則仍可收錄;兩者皆未滿足者,應當依照本指引及通用關注度的要求進行修改,如最終仍未能符合要求,或會被提請刪除

準則 一件氣象事件應該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或以下任何至少一項準則,方可被收錄:

  1. 該氣象事件本身具特殊紀錄者,包括但不限於區域所經之處極其罕見(如2016年東亞寒潮)、系統性質不明(如2006年中太平洋氣旋)、顯著強度變化(如爆發性旋生快速增強)、極端天氣(如1999年雪梨雹暴)、氣象變化(如2018年7月東北亞熱浪)、氣旋強度或結構維持穩定。[1]
  2. 該氣象事件之至少某一地區測得之包括但不限於風力、雨量、雪量、氣壓等數據中至少一項數據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如八七水災2017年6月初臺灣暴雨)。[2]
  3. 該氣象事件引致之後續效應廣泛(如颱風天鴿對澳門之影響)。[3]

腳註

  1. ^ 包括但不限於可與同樣具若干特質之其他作出實例比對者,惟須有相關文獻、網站或報導支持,不可原創研究
  2. ^ 注意:氣象事件的發生本身並不代表打破或創下任何氣象紀錄。
  3. ^ 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死傷、疾病蔓延、饑荒、治安問題、經濟蕭條、影響戰爭推演、航海或航空事故、民間物價哄抬造成較嚴重經濟影響等,惟須有持續新聞報道。當相關後續效應佔條目的大部分內容的時候,應改為獨立設置後續影響條目(可以僅為局部地區設置)。

以上,提請討論--🍫巧克力~✿ 2021年10月26日 (二) 01:55 (UTC)

有沒有一些直接得益的條目?感覺沒有一些氣象事件得益於修改。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5:57 (UTC)
此次修訂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過去只針對氣旋類的氣象條目,但氣象事件並不局限於氣旋,而是包含其他類別,但沒有通用的關注度指引去進行後續的條目收錄準則,因此提出作為參考,至於能否讓條目得利個人認為見仁見智,主要還是在日常條目維護有一定的基礎與標準會更好。--🍫巧克力~✿ 2021年10月26日 (二) 07:04 (UTC)
(+)支持修訂,但實際作用認為極微。--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9:21 (UTC)
「事件」是典型的漢語日語化、英語化。--7留言2021年10月26日 (二) 08:30 (UTC)
事實上在海峽兩岸中文圈的氣象機構其實也會使用「事件」,例如[1][2]。--🍫巧克力~✿ 2021年10月26日 (二) 08:43 (UTC)
不是一樣麼,我說的是漢語日語化、英語化,哪裡用又不影響。--7留言2021年10月26日 (二) 13:31 (UTC)
叫氣象關注度有什麼問題?「事件」根本沒有意義。--7留言2021年10月26日 (二) 13:39 (UTC)
涵蓋範圍不一,「氣象事件」是「氣象」的子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6日 (二) 15:26 (UTC)
不反對,但與ghrenghren同問,想要個實例。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6日 (二) 15:29 (UTC)
@Sanmosa:由於過去沒有相對應的關注度指引,因此在維護條目上會出現困擾,例如2021年黃河第一號洪水2021年黃河第二號洪水,在此指引建立後便有所依據可以進行相關條目的巡查與維護。--🍫巧克力~✿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19 (UTC)
請你具體説一説這兩個條目究竟是「本身具特殊紀錄」、「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還是「引致之後續效應廣泛」的情形。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28 (UTC)
@Sanmosa:這兩個條目應為2020年中國南方水災拆分的條目,事實上應符合上述的關注度指引的「引致之後續效應廣泛」,但請閣下必須認知巡查與維護並不代表此條目有收錄的必要性,因此在新的關注度指引應該是要更集中條目的內容是否能彰顯其具備基礎關注度。換言之,條目主編應在條目彰顯更多的來源以支撐條目內容與其關注度,至於該兩條目目前的內容除了能否符合新指引外,能否符合WP:GNG,我看也是個問題。(笑)--🍫巧克力~✿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9 (UTC)
對本指引準則2較為熟悉,目前在下實踐中主要依靠《GD409.P2 - 關注度(氣旋)指引準則2實施導則》來執行有關操作,故有以下若干問題:
  1. 定義問題:修正案將氣旋的規則擴展適用到「氣象事件」,預計實務操作過程中「氣象事件」的定義為何?(如,洪峰、潮水等水文事件能否認為是「氣象事件」?)
  2. 指標問題:修正案中準則2除增加舉例仍沿用現行條文,根據現行條文的實踐(附上述導則條文見下),是否準則2以氣象學紀錄為基準的現況,導致了該條準則擴展後的部分對象並不適用?如果需要擴展指標(紀錄),確定怎樣的範圍合理?
    GD409.P2 - 關注度(氣旋)指引準則2實施導則
    ……
    第5條 氣象紀錄的性質範疇
    「氣象紀錄」指的是純粹與氣旋的氣象學性質相關的記錄,即:
    1. 風力(主要指,陣風風速和根據1分鐘平均風速、2分鐘平均風速或10分鐘平均風速計算的最大持續風速);
    2. 降水量;
    3. 氣壓;
    4. 風眼直徑;
    5. 雲層頂端溫度;
    6. (自形成至消散期間)存在的時長;
    7. 存在期間運動路徑的長度;
    8. 存在期間運動路徑的經緯度。
    ……
  3. 區域性紀錄問題:氣旋的影響範圍一般較大,報道和研究中涉及的「某一地區」往往尺度較大(如,西太平洋、華東、全港;並附上述導則條文見下);但是氣象事件的影響範圍則大小不一,如何阻卻區域過小帶來的達標紀錄泛濫的風險(如,該暴雨是某鄉某縣有氣象紀錄以來最大暴雨),但又不使得某些類型氣象事件因為本身並不能達到氣旋類似的規模而被整體排除,對此應確立何種標準?
    GD409.P2 - 關注度(氣旋)指引準則2實施導則
    ……
    第3條 地區的性質
    「某一地區」所指的區域應為某一行政區域、自然地理區域或氣象學研究中受到廣泛使用的地理區域劃分。
    第4條 地區的範圍
    「某一地區」所指的區域應足夠廣闊,其中:
    1. 「某一地區」所指區域為行政區域的,應至少為一級行政區域;
    2. 「某一地區」所指區域為自然地理區域的,應為較大面積的地理大區。
    ……
以上意見,請社群合議。(抄送:提案人卡達)--Kirk # 2021年10月27日 (三) 07:23 (UTC)
回答上述問題主要是有利於:
  1. 澄清適用對象和所適用的具體指標,防止準則2對部分內容有名無實,無法適用;
  2. 防止準則2標準過低,致令大量預想之外、顯著無收錄價值的內容符合條件;
也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準則1、3的適用。--Kirk # 2021年10月27日 (三) 07:29 (UTC)
我覺得有些我可以代答:(1)只要是由天氣或氣候現象引發的就是「氣象事件」。就洪峰、潮水等水文事件而言,需要先確認是否天氣或氣候現象所引發,還是一般水文事件。(2)我覺得可以把「即」改為「包括但不限於」,但這也意味著用戶有機會需要舉證證明相關數據為「氣象紀錄」。(3)大體同意你的看法,但就「某一地區」所指區域為行政區域的部分,我認為就算是二級行政區域,只要該二級行政區域具有高知名度,以該二級行政區域為範圍衡量「區域性紀錄」還是可以的。「高知名度」可參考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的表述。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10:22 (UTC)
@Sanmosa:不妨先談一下第一點,如果採用狹義定義(即限縮在一種氣象現象、氣象系統本身範疇內),那麼水文事件並不是指引適用的客體,那麼——
  1. 修訂草案中所給的樣例「八七水災」就與指引所給的適用範圍矛盾了,畢竟水災並不是「氣象事件」。類似於「七二水災敏督利颱風)」的情況,顯然颱風適用本指引而水災是不適用的。
  2. 考慮水文事件「是否天氣或氣候現象所引發」也就無意義了,無論是否是其引發,在這種情況下都不能藉由本指引來證明其關注度。
故而,狹義定義並非不可行,但與提案人的本意無疑是有背離的。
同時反過來說,如果「要是由天氣或氣候現象引發的就是『氣象事件』」,那麼會——
  1. 過度放寬門檻:只要,比如,一個颱風在氣象紀錄上足夠達標,那麼他直接引發是事件即便只是很小地理範圍的一次小水災或是小社會事件,都足以達標;
  2. 而出現上條情況的本質是對現行評價標準不合適地拓展適用:現行指引是用來評估氣旋這一氣象系統的關注度、收錄價值的,在這個理解下卻不合適地用來評鑑事件(尤其是,那些並不是一個颱風、一場暴雨雪等氣象活動,雖然由氣象活動直接引發,卻和這些氣象現象完全是兩種類型話題的條目)的關注度、收錄價值,是一種不當的遷移適用。(更具體地舉例來說,評價一次暴雨引致的洪峰,洪峰峰值流量絕對是比降雨量更為適合的指標,而這是一個水文指標而不囊括在氣象指標內)
故而我認為,Sanmosa君提出的「要是由天氣或氣候現象引發的就是『氣象事件』」這一定義,或仍有待斟酌。--Kirk # 2021年10月28日 (四) 04:55 (UTC)
(前部)無意見。(後部1)其實也有一點需要考慮的是「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現行氣旋關注度指引亦有類近字句,且上案未擬廢除),因此如果確是「很小地理範圍的一次小水災或是小社會事件」且無足夠來源支撐寫入一定長度的內容的話,此時應以子條目過分短小為由請求併入母條目。這並不成問題。(後部2)個人認同我自己給予的定義可能有問題,畢竟我也只是代答,給予定義方面有疏漏是正常的,望卡達澄清。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8日 (四) 05:46 (UTC)
有關門檻問題,我想了想個人認為「很小地理範圍的一次小水災或是小社會事件」事實上是不滿足「該氣象事件之至少某一地區測得之包括但不限於風力、雨量、雪量、氣壓等數據中至少一項數據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的構成要件,原因有幾個,分別包含:(1)該氣象事件所發生的天氣型態具有罕見性→意味著同時滿足第一項的要求(2)該打破紀錄是具有致災性的發生→同在上方的舉例,洪峰、火山爆發等雖與此類別氣象事件的構成要件有關,但更具體來說這可能需要思考其他評級的標準並在此提出修正,也煩請Kirk君協助提供修正條文,俾利健全標準的變更。--🍫巧克力~✿ 2021年10月28日 (四) 08:13 (UTC)
@卡達:上述舉例(「小水災」)的要點在於,在廣義定義下,如果導致該事件(「小水災」)的氣象活動(「超強颱風」)符合氣象紀錄的要求,那麼該事件本身(「小水災」)符合關注度要求嗎?提出這點關切的原因在於,草案似有意向將單純氣象活動以外的條目(如草案中提及的「八七水災」,顯然水災不是氣旋、降雨雪、龍捲風一樣的氣象活動,而是氣象活動可能的一種後果)納入適用範圍。我自己感覺,我提出的問題還不僅僅是條文如何增修的問題,實際上是討論現行草案拓展的範圍是否合適的問題。(另感謝Sanmosa接續回應)--Kirk # 2021年10月29日 (五) 21:38 (UTC)
@KirkLU:個人的思考方向和你相反,個人認為氣象活動可能不具備特定的關注度但因為氣象事件的發生而促成了氣象活動具備關注度,換言之,如果單一氣象事件不具備關注度何以支撐氣象活動母條目的關注度?不過也因為如此,在綜合閣下的實施導則後,個人認為此案還有很大的調整空間,也因此此案須撤回,待之後有新想法或意見時再拿出來討論也罷。--🍫巧克力~✿ 2021年11月5日 (五) 00: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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