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事法律規範
(重定向自刑案

刑法(英语:criminal law、德语:Strafrecht),是针对涉及威胁、伤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的财产、健康、安全的犯罪之法律,其目的在于保护生命、身体、财产等相关法益,并惩罚违反规范且破坏或威胁的行为,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之功效。刑法系国家统治的主要手段之一,利用人民对刑罚之恐惧,以达防止犯罪、矫治受刑人及维护安全之用。 不同于重视私人间损害赔偿民法 ,刑法是判断何为犯罪,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但因其所规范之刑罚本质上之严酷性,在古代或威权国家中,常沦为统治者用以打击异端之工具。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规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辅助规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犯罪学
子领域
犯罪生物学
犯罪社会学 | 犯罪心理学
刑罚学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学
学派
<依知识论立场>
古典学派 | 实证学派
新古典学派
<依地理位置>
意大利学派 | 芝加哥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
<依社会、哲学、政治理论>
冲突犯罪学 | 环境犯罪学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英语Marxist criminology
女性主义犯罪学
左翼现实主义 | 右翼现实主义
整合犯罪学 | 后现代主义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时间先后)
功利主义(古典理论)
生来犯罪人 | 精神病学模式
紧张理论 | 差别接触理论
次文化理论 | 社会控制理论
标签理论 | 明耻整合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 | 自我发展论
日常活动理论 | 破窗理论
一般人格与认知社会学习理论
衍生的刑罚理论
(大致依时间先后)
应报理论 | 吓阻理论
预防理论 | 矫治模式
罪有应得理论 | 修复性司法
新应报理论 | 表达性刑罚理论
重要概念
犯罪 | 暴力 | 人性
连环杀手 | 少年犯罪
白领犯罪 | 社会阶级
社会解体英语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 | 社会分化
文化失范 | 文化冲突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毒品 | 回避机制
越轨 | 刑法 | 司法程序
刑罚 | 保安处分
监狱 | 虐囚 | 监狱人权
规训与惩罚 | 疯癫与文明
死刑存废问题
社区处遇 | 转向处遇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再犯 | 累犯
相关学科
心理学 | 社会学 | 精神医学
刑事学 | 法医学

渊源 编辑

在各类法学分支中,刑法之历史能称上最为悠久。一般来说,古代文明最早颁布的成文法都以刑事法为主,例如,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成文法主体即为之。 由于深受启蒙运动等社会变革之影响,刑法学在近代欧洲,确立一系列基本原则,乃基于人权思想,遂成现代法学理论之基础。近代,大陆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之渊源主要为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各国必须将其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犯罪行为规定到本国刑法当中,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目的 编辑

刑法之目的,在于界定国家对于公民的刑罚权;亦即,在何种状况下,国家可以对于人民实施刑罚。刑罚之目的,通常被认为有四种:

  1. 预防,即通过刑法明文公布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2. 应报,即对侵害法益的行为加以处罚,以公正应报行为者的罪行
  3. 吓阻,借由处罚吓阻犯罪人及社会大众
  4. 教育,执行刑罚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会化

内容 编辑

各国法制各有不同,通常包括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国刑法》)与特别刑法(如《贪污治罪条例》)等。由于法系因素,大陆法系国家有成文刑法典,多半继受自德国刑法而来,以下以中华民国刑法为例,说明刑法之法典构成:

刑法总则(第一条至第99条):

条文含括法例、刑事责任等一般原则,于各种刑事法普遍适用之。

其中,部分条文,除法条文字所示者外,亦内含未成文之法理原则,如刑法第一条明示之罪刑法定原则中,又蕴含四项子原则,未见于字面上(依序为: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适用、禁止习惯法及不溯及既往原则)。此般原则系立法者制定条文时所倚仗之思想基础。

刑法分则(刑法第100条以下):

含括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法典按国家法益、社会法益至个人法益之顺序编排。此外,对于个人法益,条文尚有财产、人格法益之区分。

特别刑法:如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补充主刑法所未含概之罪名,主要内容可归类于刑法分则,亦受刑法总则之原则约束。

(因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别,刑事诉讼法类不归类在此列)

法益 编辑

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称之为法益,其作用在于界定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人民发动刑罚,以及决定刑罚的程度,端赖行为人侵害社会认可利益的大小而定。法益一般区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大类。一般认为,由于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因此对于连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护的法益,刑法不得保护。

依据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是犯罪违法性的本质。 依据二元行为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是认定违法性的重要依据,但是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意思。依据一元行为无价值论,法益侵害对于认定犯罪没有意义——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意思才是犯罪违法性的本质。

犯罪 编辑

刑法处罚的对象是犯罪。犯罪,是指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德语:Tatbestand),具有违法性,且行为人具有责任的行为。

犯罪的分类包括:

  1.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与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
  2. 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阴谋犯及中止犯
  3. 自然犯与法定犯
  4. 侵害犯与危险犯(包括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5.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6.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等。

犯罪成立条件 编辑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三阶层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依三阶层论,界定行为要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学总论中的犯罪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的认识根据或者存在根据,具有违法推定机能)

  1. 实行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持有等形式。
  2. 结果:一切犯罪都需要有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3. 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作为认定根据。
  4. 客观归责德语Objektive Zurechnung: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产生的法不允许的危险;(2)该危险现实化而产生了相应的结果;(3)该结果的实现没有超出相应构成要件的范围。
  5. 构成要件故意与构成要件过失。

二、违法性,即无阻却违法事由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难
  3. 依法令之行为。
  4. 从事业务之行为。
  5.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承诺、推定同意、自担风险等情形。

三、罪责 (有责性)

  1. 责任故意(包括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与责任过失。
  2. 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
  3.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4. 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有四要件论之说,即犯罪主体适格、犯罪客体实质受侵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并在实质上相一致。

英美法系地区则以犯罪意识犯罪行为因果性共时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惩处的方式 编辑

一般来说,刑法规定的处罚制度包括刑罚与保安处分。

刑罚,分为主刑与从刑。一般包括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 财产刑(罚金及没收)等。其中没收褫夺公权为从刑。

保安处分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二章,第86条至第99条),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少年感化教育、对再犯的监护、对施用毒品或酗酒的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驱逐出境(外国人适用)。

刑法的解释 编辑

刑法解释的立场包括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其中,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发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在立法时就确定了的,不容法官等解释者随意变动。这样的观点立足于限制司法官的解释权,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但是这样的观点会导致法条的意思无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使得法条僵化。

因此,客观解释论应运而生: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旦被制定并颁布后就成为独立于立法者的存在,对法律的解释不能被限制在立法者的观点上,而应该探究法条文字表述的客观含义。如果刑法用语在社会的发展中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且认可这一改变与刑法的目的并不冲突,那么解释者就应该顺应这样的改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有组织卖淫罪,在立法时立法者普遍认为“卖淫”这一行为仅限于女性向男性卖淫。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男性向女性卖淫以及同性之间的卖淫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解释者就没有必要仍然将“卖淫”的含义限定于女性向男性卖淫。客观解释论有利于法律的与时俱进,也有利于社会一般人对刑法条文的理解,进而有利于一般预防,因此成为通说。

另外,刑法的解释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解释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补正解释等。
  2. 解释方法:平义解释、限缩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即超出了刑法条文所用文字含义的解释,仅允许进行有利行为人之类推解释)。

参考文献 编辑

比较法

犯罪学

  • 1966–1998, Handwörterbuch der Kriminologie, 5 Bände. 2., Berlin: de Gruyter (德文) 
  • 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Justice, 4 Bände. 2., London / New York: Collier Macmillan, ISBN 0-02-865320-3 (德文) 

法律哲学

刑法经济分析

  •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10. An Economic Theory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7. Topics in the Economic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Law & Economics. 8., Boston: Addison-Wesley, ISBN 0-321-52290-7 (德文) 
  • Isaac Ehrlich,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UK, 12, ISBN 978-1-349-95121-5 (德文) 
  • David D. Friedman, 15 – Criminal Law, Law’s Order, Princeton/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691-09009-2 (德文) 

参考资料

  • Российское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Общая часть / Под ред. В. С. Комиссарова. — СПб.: Питер, 2005. — 560 с. ISBN 5-469-00606-9. (俄文)
  •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 Части Общая и Особенная : Учебник / М. П. Журавлев, А. В. Наумов и др. ; под ред. А. И. Рарога. — М.: ТК Велби, Проспект, 2004. — 696 с. ISBN 5-98032-591-3. (俄文)
  •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бщая часть : Учебник. Практикум / Под ред. А. С. Михлина. — М.: Юристъ, 2004. — 494 с. ISBN 5-7975-0640-8. (俄文)

推荐文献

  • Кочои С. М.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Общая и Особенная части: учебник. — М.: Волтерс Клувер; Контракт. 2010. — 592 с. ISBN 978-5-466-00475-5 (Волтерс Клувер); ISBN 978-5-98209-062-1 (Контракт). (俄文)
  • Курс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Т. 1 : Общая часть. Учение о преступлении / Под ред. Н. Ф. Кузнецовой, И. М. Тяжковой. — М.: Зерцало—М, 1999. — 592 с. ISBN 5-8078-0039-7. (俄文)
  • Мальцев В. В. Принцип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и их реализация в правоприменительн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 СПб.: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Пресс, 2004. — 692 с. ISBN 5-94201-323-3. (俄文)
  • Наумов А. В.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 Юридическая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 / Отв. ред. Б. Н. Топорнин. — М.: Юристъ, 2001. ISBN 5-7975-0429-4. (俄文)
  • Пудовочкин Ю. Е., Пирвагидов С. С. Понятие, принципы и источники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правовой анализ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и и стран СНГ. — СПб.: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Пресс, 2003. — 297 с. ISBN 5-94201-170-2. (俄文)
  •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зарубежн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 Общая часть : Учебное пособие / Под ред. И. Д. Козочкина. — М.: Омега-Л, Институт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права и экономики им. А. С. Грибоедова, 2003. — 576 с. ISBN 5-88774-057-4 (ИМПЭ им. А. С. Грибоедова), ISBN 5-901386-60-4 (Омега-Л). (俄文)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