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宪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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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宪法是指适用于台湾宪制性文件,并不是单指一部特定的法律。台湾首次有成文性的宪制性文件是在19世纪末,日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及其下所制定的《六三法》。而至今则是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另外,台湾民间自日治时期始一直有倡议订定异于官方现行根本法的“台湾宪法”的各种制宪运动。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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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统治台湾的政权并无宪法的概念。直到1895年(明治28年)5月8日马关条约生效,台湾成为大日本帝国领土,才首次有成文性的宪制性文件实施于台湾。

实施日期 时间 宪法 其他宪制性文件
1896年(明治29年)4月1日-1906年(明治39年)12月31日 10年9个月 大日本帝国宪法 六三法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07年(明治40年)1月1日-1921年(大正10年)12月31日 15年 三一法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23年9个月 法三号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45年(民国34年)10月25日-1947年(民国36年)12月24日 2年2个月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7年(民国36年)12月25日-1948年(民国37年)5月9日 4个月 中华民国宪法
1948年(民国37年)5月10日-1991年(民国80年)4月30日 42年11个月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现在 33年5个月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1895年甲午战争,《马关条约》赋予日本拥有台湾的主权。中国的割让将有助于台湾引入宪政制度:日本在六年前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为《明治宪法》。此后,日本的殖民化引发了围绕明治宪法对殖民政府的适用性的激烈辩论。虽然明治寡头宣布他们的宪法不适用于殖民地,但台湾人民坚称,他们作为日本公民的入籍保障了明治宪法所列举的权利[1]。这些法律辩论最终赋予台湾特殊的法律地位——台湾名义上成为宪政[2]。然而,在台湾的日本军队和警察不断侵犯宪法权利,宪法上没有设立代表机构,同样,明治天皇将大部分行政和立法权授予了任命的军事领导人台湾总督[3]

1920年代,随着台湾民运人士寻求地方自治和更大的政治自由,本土政治运动兴起。1921年至1934年,政治活动人士试图向日本政府请愿,要求建立台湾议会,但收效甚微。相反,1930年台湾地方自治联盟的成立最终促成了1935年有限的市镇议会选举[4]台湾总督府屈服于这些政治运动,成立了议会,将公众舆论与国家结合起来。半数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余半数议员由政府任命[5]。1935年11月22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台湾总督府举行选举。只有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成年男性才有资格参加[6]

1946年1月,中华民国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增加台湾名额[7],同年10月台湾省参议会第一届第一次临时大会选出18名代表,于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三读通过[8]

台湾法律学者叶俊荣认为,这些宪法将给台湾宪政留下持久的遗产:它们以不同的框架激发了宪法本土化,为台湾最终的宪政身份奠定了基础[9]。即使在今天,日本殖民主义的残余仍然存在于台湾的政治体系中。例如:直到2005年,台湾仍保留其不可转移单票制(SNTV)系统,《明治宪法》的证明。因此,一位候选人的剩余选票不能转移给其他候选人。这种选举制度在日本一直持续到1994年,但在台湾仍以有限的形式存在[10]

在台湾施行之宪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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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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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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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条文

六三法,1896年日本台湾所实施的特别法律,授权台湾总督府得于管辖范围内颁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该条法律的正式名称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应于台湾法令施行相关之法律”,简称“六三法”。

因台湾总督本已拥有行政权,如系军人出身,又兼掌军事权。再依“六三法”规定,总督也有立法权,紧急时更可临时颁布命令,拥有律令制定权。在这种情况下,“六三法”奠定了台湾总督之绝对权力的法律基础。

《六三法》“关于应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条)

  • 第一条 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 第二条 前条之命令,应经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议决,经拓殖大臣奏请敕裁。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
  • 第三条 在临时紧急时,台湾总督不经前条第一项之手续,即时制定第一条之命令。
  • 第四条 依前条所制定之命令,制定后须立即奏请敕裁,并报告于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如不得敕裁者,总督须即时公布该命令向将来失效。
  • 第五条 现行法律或将来应颁布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于台湾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 第六条 此法自施行之日起,经满三年失效。

由于六三法赋予总督权力甚大,不仅帝国议会认为侵犯其立法权限、有违宪之虞;台湾方面也因此发起六三法撤废运动以避免总督专权。

三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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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布法律第三十一号,名称为“关于应该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简称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实施,与“六三法”差别不大,但是,明定总督之律令不得抵触本国或在台湾施行的法律,不过之前根据“六三法”所颁布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长一次,于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号”取代而失效。

法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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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0年(1921年),日本政府公布法律第三号,名称为“关于应该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简称为“法三号”。大正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适用于台湾,将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于台湾者以敕令定之,总督所制定之律令则只具有补充的地位,只有在台湾有需要,而本土没有这种法律,或台湾的特殊情况,本土的法律不适合施行于台湾的情形下,才采用制定律令的办法。至此,总督的立法权被削弱。

民间宪法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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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第一回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首度要求日本政府明文制定台湾宪法。该主张认为台湾议会仅是趋向自治的初步,制定明文的台湾宪法才是自治完成的美果,并认为台湾宪法之说和要求台湾议会之产生,其目的完全一致,也就是“渐次得以期待乎立宪国所要求之完全地方自治”,该主张又以林呈禄为最主要提倡者。

战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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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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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为今台湾使用的宪制性文件,1946年12月25日经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其中包含18名台湾选出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后,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条文,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揭橥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由于当时《中华民国宪法》制定时,中华民国尚拥有中国大陆治权,因此该宪法是为整个中国而设计,而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后,该宪法不合于台湾社会的现象屡屡发生。为解决此问题,也因应海峡两岸特殊的政治情势,中华民国政府自1990年代起在宪法本文之外另订宪法增修条文,至今已修订七次。2003年时,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曾计划“制宪”。

民间宪法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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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湾民间,尤其是本土派独派人士,则倡议异于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宪法。他们认为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并无正当性,无法表达台湾主体性、无法展现国格国情,无法且切合人民需要,因此台湾人应该自己主张制定真正的“台湾新宪法”、降低修宪门槛、台湾宪改程序纳入“公民审议”。[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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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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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akekoshi, Yosaburō. Japanese rule in Formos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7: 32–37. ISBN 978-0-548-23043-5. OCLC 753479028. 
  2. ^ Takekoshi, Yosaburō. Japanese rule in Formos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7. ISBN 978-0-548-23043-5. OCLC 753479028. 
  3. ^ Hwang, Jau-Yuan; Chang, Wen-Chen; Liao, Fort Fu-T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in Taiwan Facing the New Century. 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 2003, 24: 21–80. 
  4. ^ Taiwan in Time: The right to vote under two regimes - Taipei Times. www.taipeitimes.com. 2021-10-10 [2021-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7). 
  5. ^ Wang, Yeh-Lih.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ing in Taiwan (PDF). 政治学系. 1996, 32: 85–104 [2022-10-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2-20). 
  6. ^ Private museum celebrating activist Lin Hsien-tang opens in Taichung - Taipei Times. www.taipeitimes.com. 2019-05-26 [2021-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8). 
  7. ^ 政治協商會議. 档案支援教学网. 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8. ^ 制憲國民大會臺灣省代表名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典藏號:00301990004012). [2018-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3). 
  9. ^ Junrong, Yeh. The Constitution of Taiwan : a contextual analysis. Hart Publishing. 2016: 24–25 [2022-10-06]. ISBN 978-1-84946-512-0. OCLC 93186139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10. ^ The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 —. aceproject.org. [2021-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9). 
  11. ^ 找回台灣主體性 阮銘籲制憲公投.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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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泰升,《台湾日治时期宪法史初探》
  • 杨碧川,1997,台湾历史词典。台北:前卫。
  • 张炎宪,1994,五十年政治血泪。日本文摘 9:22-4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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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海大学台湾研究室,nd,台湾文献导读:第九讲 殖民统治与社会运动 [online]。台中:东海大学台湾研究室。查阅于2004年11月3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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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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