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解除权限方针

最新留言:2年前由Jimmy-bot在话题统一WP:RFR权限不活跃时间内发布

用户组应该可以“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用户组” 编辑

本内容由Stang c2016年3月31日 (四) 06:29 (UTC)分拆。回复

(!)意见:如果这么说的话,其实每个用户组都应该设有权限“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用户组”。--就是他 ☞ Q “祝我考试顺利”“有事请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3:39 (UTC)回复

(:)回应,这是另一个问题啦。--Stang 2016年3月21日 (一) 02:10 (UTC)回复
@Stang:那么这个问题是否考虑拎出来再研究?--就是他 ☞ Q “祝考试顺利”“有事请留言2016年3月24日 (四) 17:30 (UTC)回复
@StangCosine02:难道没看到?--就是他 ☞ Q “祝考试顺利”“有事请留言2016年3月26日 (六) 03:34 (UTC)回复
真没ping到...好了,已分拆。--Stang c 2016年3月31日 (四) 06:29 (UTC)回复
行政员当然可以移除管理员呢,还能任免管理员了。说什么大白话。——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00:46 (UTC)回复
中文维基要移除管理员是要经meta监管员才能做的(例子),行政员仍然只能授予管理员,不能移除管理员。--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4月1日 (五) 05:23 (UTC)回复
搞错了,多谢指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10:07 (UTC)回复
  • (~)补充:个人认为巡查员回退员IP封禁例外者巡查豁免者大量信息发送者 AWB 使用者(注:根据下方两位的说法 AWB 可能无法实现此功能)都应有权自行撤销自己所对应的权限。对于管理员等其他人就应单独讨论了。--就是他 ☞ Q “祝考试顺利”“有事请留言2016年3月31日 (四) 13:15 (UTC)2016年4月1日 (五) 11:01 (UTC)回复
  • AWB的CheckUser那边需要管理员编辑的权限......--Engle跃名字招牌快来买会动不用钱】 2016年4月1日 (五) 04:48 (UTC)
AWB使用权其实是一个Mediawiki空间页面列表,不属于系统权限范畴,这个估计除了界面编辑员、管理员级外,没人能编辑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10:09 (UTC)回复
@Nbdd0121::技术上MWConfig里的$wgGroupsRemoveFromSelf 是用来控制那些权限用户可以从自己身上移除,详见mw:Manual:$wgGroupsRemoveFromSelf,所以技术上并不需要额外开发。
从1.14版开始提供了一个参数$wgGroupsRemoveFromSelf['group'] = true;可以让设置该用户组的用户可以移除自己身上的所有用户组--南瓜留言 | 贡献2016年4月5日 (二) 20:09 (UTC)回复
谢谢指正,那就没什么问题了--Nbdd0121留言2016年4月5日 (二) 20:53 (UTC)回复

(+)支持允许IP封禁豁免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用户组。--Stang c 2016年4月11日 (一) 02:53 (UTC)回复

MediaWiki的用户组除了可以提供权限以外还可以用来移除权限,虽然现在没有做这样的设置。请注意Special:UserGroupRights最上方的说明,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禁止上传”用户组,凡是加入这个用户组的都被撤销上传权限。如果简单允许用户自行移除用户组那么这种用法就无法实现了。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4月11日 (一) 05:54 (UTC)回复

是不是需要限定那些用户组允许用户从该用户组移除出去?例如,巡查员、回退员、IP豁免、或者更多。另讨论了这么久,@qinyongr:,从哪里讨论得出需要允许自己能从用户组移除的需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1日 (一) 06:57 (UTC)回复
@Hat600,并不是允许所有的用户组移除自己的用户组的,只是巡查员,回退员,IP封禁例外者,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罢了(管理员等还在讨论中)。--就是他 ☞ Q “参观 用户页 ”“有事请 留言 2016年4月11日 (一) 13:53 (UTC)回复
@cwek,就是当时在讨论大量消息发送者的时候提到了临时发送者,然后呢临时发送者就是要在一段时间过后自己把自己的权限取消掉,从而就有了这个讨论。--就是他 ☞ Q “参观 用户页 ”“有事请 留言 2016年4月11日 (一) 13:53 (UTC)回复
  • 我支持巡查者、回退者、IP封禁豁免者允许自行移除对应的用户组。可以在比较小的程度上减少管理员处理自愿除权的上述用户组用户(比如工作太忙)权限调整的工作。--南瓜留言 | 贡献2016年4月18日 (一) 01:23 (UTC)回复

我觉得这段讨论对于“允许IP封禁豁免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用户组”应该是有共识了,而“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则也未见反对。 既然再经过超过一周的讨论后,未见重大异议,可见社群应已初步达成下列二项共识:

  1. 允许IP封禁豁免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IP封禁豁免用户组
  2. 允许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用户组

现进行公示,一周后如再没有重大意见,将视为已达成共识,如有意见请速提出。-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4月28日 (四) 08:51 (UTC)回复

如果有合资格用户申请权限,用一下,自己拿掉,过两天再来申请,用一下,自己拿掉,如此循环……对于这样的善意用户有无必要加以规制?其实目前管理员的flood就是这么一个用法,只是涉及申请的权限可能会不太一样。--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3:08 (UTC)回复
之所以flood组能自行移除就是因为这组本身是个“临时”权限,不应该长期持有;massmessage-sender也可以算进这类(不过也可以说成“社群信任该用户能够善用群发消息功能”)。ipblock-exempt权之前已出现过用户觉得已无用而申请移除,随即发现受到广域封禁影响而再来申请的例子。而patroller、rollbacker等权除了长期不活跃和因故自行请辞(这种情况下走申请反而能够带出一部分冷静期)外,还有其他随意自行移出的必要么?--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3:27 (UTC)回复

补充事项 编辑

根据User:Stang在IRC上的提醒(本人表示暂时无法上来),现补充二点如果此议案通过后需要连带做的几点事项:
  1. 移除申请解除权限的最后一个章节,并于授予ipbe的提示语后加提示
  2. 建议在“用户权限管理”页面加入引导文字
以上。-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4月29日 (五) 12:07 (UTC)回复
( ✓ )同意(就这个还编辑冲突)--Qinyongr 給我留言 」「歡迎加入 #cvn-zh-scan 2016年4月29日 (五) 12:13 (UTC)回复
如果用户帐户被入侵,并被入侵者移除权限,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5月3日 (二) 02:32 (UTC)回复
那应该找管理员把。如果账户被入侵,那就证明他自己的账户并不安全,那为什么他仍可以有哪些权限呢?--|1233 | 有问题? 2016年5月3日 (二) 02:42 (UTC)回复
此情况下应寻求管理员协助,在确认用户本人已取回账号控制权之情形下进行复权。另外回复楼上,前不久才有一位管理员的账号被盗...-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3日 (二) 02:50 (UTC)回复
Jimmy已经点出一个问题,如果有人申请后自己移除又再立即申请这样玩的话,怎样处理?可能申请的时候需要添加如果自己移除的话规定时间内不得申请,管理员可以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游戏可能涉及封禁惩罚。——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3日 (二) 03:17 (UTC)回复
这属于WP:GAME行为。--Antigng留言2016年5月3日 (二) 04:57 (UTC)回复
所以上面说good faith的用户来着。比如某用户看到几个他感兴趣的条目需要巡查,就去申请巡查权,然后巡查了这几个的条目,然后觉得用不上就给自己除权了,然后过了几天几个月他又看到几个条目想巡查,就又来申请。你去talk说的话人家完全可以有“我平时都不做这些工作的,留着也没用”的解释,然后来申请权限了要拒绝掉么?--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7:25 (UTC)回复
“比如某用户看到几个他感兴趣的条目需要巡查,就去申请巡查权,然后巡查了这几个的条目,然后觉得用不上就申请解除权限了,然后过了几天几个月他又看到几个条目想巡查,就又来申请。你去talk说的话人家完全可以有‘我平时都不做这些工作的,留着也没用’的解释,然后来申请权限了要拒绝掉么?”--Antigng留言2016年5月3日 (二) 07:28 (UTC)回复
所以上面一段说了,解除权限的流程至少还有个跟用户交流的机会,这样用户直接自己搞定了你再事后去说?--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7:34 (UTC)回复
我也是有空巡然后咸鱼一大会,但不意味我短期不用的话就要自行申请解除。所以我认为如果两次短期快速申撤的话,第三次有理由拒绝,这不是游戏。当然还是保持现有申撤机制是最省力的方案。——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4日 (三) 00:45 (UTC)回复
申请权限时也有跟用户交流的机会。如果是我,该用户第一次这么做我会给他,并跟他沟通。如果再持续这样的话就得考虑一下了。-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4日 (三) 10:18 (UTC)回复
倾向(-)反对巡查员、回退员可自行移除权限,因为在下不知其他人会是怎样想,一下子是工作忙而请辞权限,一下子突然没事了就来申请权限,简直不符合逻辑。对于先前讲的倾向(+)支持IP封禁例外的可自行移除权限,对于IP用户端被封禁一事,有时会影响其他用户的操作,而他们才会去申请IP封禁例外的权限,若申请时非IP封禁的范围,自然而然就不会授予此权限,IP封禁例外的反复申请在下倒是可以接受的。--Engle跃筑梦踏实梦想起飞安装加速投票工具】 2016年5月8日 (日) 02:05 (UTC)
前面不是已经有用户说了吗?“如果自己移除的话规定时间内不得申请,管理员可以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游戏可能涉及封禁惩罚。”-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12日 (四) 00:46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你这个方案又得定义“规定时间”......--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5日 (日) 06:27 (UTC)回复
这不麻烦吧。我认为两个月是合理的时长。不知道各位有没有什么意见?-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23日 (一) 10:05 (UTC)回复

小结 编辑

@Temp3600小躍CwekJimmy XuAntigngQinyongrShizhao1233thehongkongerStang已经超过一周没有人提出新的意见了。根据上方讨论,关于IPBE的部分应该已经达成共识了,即:

  1. 允许IP封禁豁免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IP封禁豁免用户组
  2. 移除申请解除权限的最后一个章节,并于授予ipbe的提示语后加提示
  3. 建议在“用户权限管理”页面加入引导文字

而有另外二项共识则不明确:

  1. 允许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用户组
  2. 如果自己移除的话两个月内不得申请,管理员可以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游戏可能涉及封禁惩罚

以上。-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6月2日 (四) 07:40 (UTC)回复

关于前三项,宜在权限开通之后(似乎要提报到phab?但我不太熟那边  囧rz……谁可以帮忙一下),再进行有关文字之修改。后二项则请继续讨论,如果一周内没有其他反对意见的话,即视为通过。(这串讨论好久了,总该结一结了...)-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6月2日 (四) 07:47 (UTC)回复
大量信息发送者好像已经可以移除自己的用户住了。--Q lliliuliu liu yliu yaliu yan留言 ㄌㄧㄡㄧㄢ留言 2016年6月4日 (六) 02:25 (UTC)回复
已经测试,可以删除,见[1]--Nbfreeh 2016年6月4日 (六) 05:04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报了。--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0:02 (UTC)回复
@Stang怎么没报巡查员、回退员和巡查豁免者的?-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6月10日 (五) 11:38 (UTC)回复
好吧当时以为后面的还没达成共识就先报了前面的。这么说已达成共识?--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1:40 (UTC)回复
“后二项则请继续讨论,如果一周内没有其他反对意见的话,即视为通过。”-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6月10日 (五) 11:47 (UTC)回复
就是说前面的早有共识了,后面的现在也有共识了?好好。--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1:49 (UTC)回复

6个月没有活动的用户的权限除权 编辑

WP:RIGHTS订明了此项。我知道管理员6个月不活跃除权的理由是系统安全,但是不太能想通普通用户的除权理由是什么呢?此外,除权之前是否应该像管理员一样,先通知一下,在个一个月的缓冲然后除权呢?请告知。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38 (UTC)回复

目前我的提报bot是给予一周的通知期,要再延长也是可以。--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7 (UTC)回复
那样最好 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9 (UTC)回复
由于巡查权及回退权的授予无须投票,就算除权后重新申请,程序比管理员须要投票程序精简得多,对社群的工作量并不会构成额外负荷,所以目前六个月的期限已经足够,未见延长之必要。--Thomas.Lu留言2017年10月31日 (二) 08:47 (UTC)回复
确实如此,但是还是无法理解一开始要除权的目的是什么,尤其考虑到巡查和IPBE并没有和管理员相似的安全风险。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13:40 (UTC)回复
  • 六个月无编辑除权太严格了,英文维基便非如此苛刻,而且巡查员、巡查豁免权=

本来影响就不大,不少巡查豁免者除权不见得会重新申请。--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0 (UTC)回复

现在Special:Log中都默认不显示巡查日志了,真的有必要定期去除不用的巡查权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7日 (二) 02:16 (UTC)回复
  • 很多情况是IPBE被去掉后用户很快要求恢复权限,六个月无编辑可能限制过紧,或许能放宽为一年无编辑?巡查、巡查豁免亦然,无必要和管理员权限看齐,另同意修订为一个月通知期。--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回复
  • 6个月到底哪里“限制过紧”了?随便一个条目都有很多东西可以改,简单排版、改错字、改好格式,甚至难听一点挂模板,这么多简单的事情可以做,怎么可能整整半年完全没有任何编辑?又不是说半年没有写出任何DYK。半年编辑一次根本简单到不行好吗--Liaon98 我是废物 2017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回复
只要影响到了用户编辑,同时开放后又没有安全隐患,这个要求就是过紧。楼上的“很容易”的标准不能放之四海皆准。何况“很容易绕过”并不是一个无用的限制存在的理由,“有用”才是这个限制不应废除的理据,而这个理由似乎不存在。Bluedeck 2017年11月8日 (三) 20:02 (UTC)回复

修改: 解除权限方针 编辑

此为对应守望者爱孟被WMF Global Ban后发现的问题而作出修订:--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2017年12月5日 (二) 16:2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1. 蓄意犯规: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户粗心大意多次误用或乱用权限,或别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冲突)时他还执意行事,虽然他未必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也应该除权。
  3. 执于己见: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4. 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对于先前已生效的除权有异议的用户也可以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要求进行复审。另外当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又如果依从权限申请方针获得权限的用户希望辞去职务或放弃既得权限,也请于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提出申请。用户也可以自行移除自己的回退员、巡查员、大量信息发送、巡查豁免以及IP封禁豁免的权限,如此做的用户在移除操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再次申请该权限。管理员会在对用户授权时酌情考量该用户的权限变化情况,游戏上述自行除权规则的用户可能会招致封禁。

任何用户都可自由地于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请中发表意见,管理员当应尽量考虑各用户的意见。

提议条文

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

  1. 蓄意犯规:如果有证据相信对方是刻意、不怀好意或故意地违规,例如知道犯了不显眼的事不会被人举报,所以不时犯错,这样也应该除权。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户粗心大意多次误用或乱用权限,或别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冲突)时他还执意行事,虽然他未必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也应该除权。
  3. 执于己见:因为权限应该用作执行社群共识或防止破坏等,而不是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工具,一意孤行、过于执著或不听取人家意见的用户,也应该除权。
  4. 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

对于先前已生效的除权有异议的用户也可以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要求进行复审。另外当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又如果依从权限申请方针获得权限的用户希望辞去职务或放弃既得权限,也请于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提出申请。用户也可以自行移除自己的回退员、巡查员、大量信息发送、巡查豁免以及IP封禁豁免的权限,如此做的用户在移除操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再次申请该权限。管理员会在对用户授权时酌情考量该用户的权限变化情况,游戏上述自行除权规则的用户可能会招致封禁。

任何用户都可自由地于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请中发表意见,管理员当应尽量考虑各用户的意见。

任何被全域锁定的用户,所有权限应被立即解除,直至锁定被取消。除非解除锁定时提到权限不应复还,否则于申请原本权限时即可无条件复权。

除WMF Global Ban之外还有m:Global bans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6日 (三) 03:40 (UTC)回复
已新增条文--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6日 (三) 04:09 (UTC)回复
WMF Global Ban只是Global Ban的一种变体,两者对于单个用户名来讲没有差别。把WMF Global Ban和Global Ban分成两段首先就是没有必要的。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9日 (六) 07:44 (UTC)回复
“除非基金会另有说明外”的“外”似乎不必要。应解释一下提案的必要性。“所有权限应被立即解除(包括管理员权限)。”不够确切,如行政员、自动确认用户等权限。--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16 (UTC)回复
“基金会另有说明”本身就没有依据。基金会不会下达一个严厉程度远超其他封锁手段的措施的同时还要求保留权限。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9日 (六) 07:46 (UTC)回复
似乎有道理,mw:Global_bans表示通常永久性。但是,未见基金会或其他语言表达过须解除权限的意见,所以只是社群看法。解除权限方针的根据是滥用权限,而基金会禁制可能是因扰乱,所以解除权限的理据是不再可信?像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吗。未见必要性,涉及到对权限的理解,如是否要因“安全问题”解除不再活跃者的权限,权限授予是否涉及信任而非权限操作问题。--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1:26 (UTC)回复
这样说吧,在权限不必要/不能使用的时候,基于安全问题,就可以除权。--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10日 (日) 08:40 (UTC)回复
管理员以上除权本就不归此方针管,应去修改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方针。--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6日 (三) 11:22 (UTC)回复
没有必要性,有相应的全域方针就好。--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26 (UTC)回复
全域并没有方针说被ban之后权限要解除。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7日 (四) 04:17 (UTC)回复
不过有无法除权的状况发生吗,此问题确实存在?或许修改“当管理员封禁任何一位...”段落文字即可?--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14日 (四) 11:52 (UTC)回复
(-)反对,同下,没必要。还是那句话,没坏别修,这种条文出来没有太大功能,操作难度大,徒增行政工作。而且,一名持有巡查豁免的用户因为3RR被封,和权限有什么关系?-- FV4101 Charioteer·基本法 2017年12月16日 (六) 12:03 (UTC)回复
(:)回应@Panzer VI-II这样说吧:这修改的唯一目的是将褫夺一位被全域锁定(无论是基金会/社群禁制)用户的所有非自动授权权限写进方针内,根本和3RR没有关系。--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8 (UTC)回复
还是那句话,这样做没意义。而且全域封禁就写得简单一点,不要什么基金会、社群分,仍然持反对意见。--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16日 (六) 16:04 (UTC)回复

现在的“新增条文”问题仍然很多。1、我已经说了“基金会另有说明”不可能出现(连他人代为留言都是违反m:WMF Global Ban的,怎么可能还给你保留权限)。2、“直到禁制被取消”,被取消之后呢?没有任何说明。3、“锁定”和“禁制”你到底要用哪个?前后用词不一致。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3:45 (UTC)回复

@hat600Panzer VI-II已修改。--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13 (UTC)回复
建议锁定结束后由用户自行申请复权,并应无条件复权。立即复权,那就需要有人盯着锁定用户名单,然后实时报告管理员,这个成本很高。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23日 (六) 15:16 (UTC)回复
已修订。--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29日 (五) 15:59 (UTC)回复

关于封禁用户是否要解除ipbe 编辑

这件事情去年我有和aotfs2013讨论过,我俩是持不同意见,不过当事人当初没有被封所以也没继续探究了,近看到Galaxyharrylion被依文明封禁,而书生依多次被封禁除权,而Stang以此权无关撤销除权,既然有其他人遇到与当初类似状况,应该拿出来讨论一下。

以下提出讨论,一用户申请IPBE,被封禁后是否要解除IPBE?

首先依WP:PERM,申请者要行为良好,甚至IPBE上特别说明申请者须未被封禁或无不良纪录,aotfs2013甚至提出一般用户申请应该先改使用hosts再申请,当前我考虑到对岸防火长城的影响,多数用户申请IPBE变得十分简单,用户页发一个申诉、一封email、甚至IRC一句话都能授权,亦有多数用户有了权限后6个月完全没有编辑,zhwp状况实属特殊,依原本IPBE的美意应该为用户意外与封禁用户同IP段,而受有IPBE的用户如果被封禁就要除权待封禁期结束一样要重新申请,无论封禁期长短,封禁理由为何我觉得显得不友善中国的编辑群众。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某人认为被封禁代表其行为不良而构成滥用权限即使用IPBE做出被封禁的行为即是滥用IPBE权。以上的封禁可以用不文明、短期(3天、7天)、编辑战等等例子。关于持续创立恶作剧条目被封禁的应为破坏的类型

请求讨论:何谓IPBE的滥用权限。

我认为该用户如果不是恶意的破坏类型/持续的破坏者即不构成IPBE的滥用,无需除去IPBE,除非永封。--Zest 2018年2月9日 (五) 17:07 (UTC)回复

没有研究过形成原因,对IPBE申请要求行为良好的个人理解是,避免被封破坏者申请并以此继续破坏。如果用户非因恶意破坏被封禁,同时移除IPBE可能使用户无法编辑自己的用户讨论页做申诉?(虽然另有邮件渠道)。不太理解IPBE目前的申请条件,感觉“申请者须无滥用此权限施加破坏的迹象和企图”才对。
此外,感觉WP:IPBE方针目前阐述有些云里雾里,瑕疵如:“IP封禁例外权允许编者作出编辑而不受封禁等干扰”阐述不清;未阐明“绕过IP广域封禁”与“通过匿名代理服务器进行编辑”的差异,后者的“在极特别的案例中,用户会被授予此权限”似乎与中文维基现状不符。“绕过IP广域封禁”(因网络出口相同/近似而受牵连)好像才是少数,因防火长城干扰而申请“通过被封禁的开放/匿名代理服务器编辑”可能是该权限现今在中文维基的主要用途。--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9日 (五) 17:50 (UTC)回复
    • 可能和No Proxy有一定关系,因为之前是所有主机托管商假定能被作为proxy使用,所以封禁了几乎全部主机托管商的IP段(IP广域封禁),但是由于大陆的网络条件,所以允许分发LIPE来绕过主机托管商IP广域封禁。现在将No Proxy作为发现才处理而不是提前处理,不再提前封IP段,也就是降低LIPE的需求程度,可以恢复为以前的为了可信的绕开广域封禁(例如某个IP段(包括家用的)由于破坏严重而段封,然后允许LIPE给部分刚好处于被封禁IP段的部分可信用户),当然也可以适合部分类似情况,例如部分Proxy主机被封禁,但是使用LIPE绕开用于不方便hosts修改的情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10日 (六) 10:06 (UTC)回复
  • 我认为非长期封禁或滥用权限则无需移除,毕竟翻墙访问维基是中国内地的常态。--Kuailong 2018年2月9日 (五) 19:25 (UTC)回复
  • 如果是永久封禁的话则可以移除,不过如果撤销封禁的话则应该允许恢复(或者需要时重新申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10日 (六) 03:29 (UTC)回复
  • 《权限申请方针》一开首就指出获得权限前设是获得社群信任。如果用户屡次遭到封禁,使管理员认为其行为足以使社群对之失去信任,那所有经《权限申请方针》获得之权限均应可移除。这个前设不应受到防火墙所影响。--J.Wong 2018年2月10日 (六) 09:24 (UTC)回复
  • “何谓IPBE的滥用权限”:滥用IPBE一般是说对CU的干扰吧,保有权限前提是受到社群信任不会利用IPBE去滥用傀儡。然后考虑到中国大陆的特别状况,一般会善意推定申请者。--Tiger(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2:50 (UTC)回复
  • 在处理此问题时,以下几条方针应该共同考虑,以作出决定,避免作出过于狭窄解释。需考虑方针包括《权限申请方针》、《解除权限方针》及《IP封禁例外方针》。
  • 《权限申请方针》及《IP封禁例外方针》均对IP封禁例外申请者作出严格要求。《权限申请方针》︰“申请者须未被封禁或无不良纪录,而其编辑史则当可证明其能善用权限。至授权者则务须仔细核查申请者编辑纪录以决定是否授权。”而《IP封禁例外方针》︰“有着真实且特端的需求及可信不会滥用权限的用户。因为IP封禁例外权是管理工具之一,所以对获权者的信任度与对管理员的是一样。”虽然要求可信度要与管理员看齐,这个要求不可谓完全合理,但同样可以见到社群对持权者要求不少。所以是否可以单单说一句““多次被封禁”不代表用户存在滥用本权限的行为。”就可以了事呢?在此两句条文之下,似乎就不能完全解释。否则,会对其他恪守方针持权用户非常不公。当然,大陆用户处境特殊,个人可以理解。所以上列两句条文,解读亦不应过于严格,应该酌情处理。但若然用户已经被封禁无数次,而且封禁是由数位管理员作出,是否仍然要继续酌情呢?个人对此深抱疑惑。就解除权限而言,《IP封禁例外方针》指“有可信证据证明或关注的滥用(包括授权的管理员有所利益冲突)—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或会先作质疑,后才假定”为除权理由。当然,何谓滥用IP封禁例外,此处仍在讨论。但在括弧之中,似乎上列条文“滥权”并不应该局限于“滥用封禁例外以滥用傀儡”。《权限解除方针》其中一可投诉成立条件是“没有悔意:每个人也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户的态度,是否真心改过,会否谨言慎行,会否重犯等也是考虑除权的因素。”用户到底会否谨言慎行,似乎应该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J.Wong 2018年2月12日 (一) 05:42 (UTC)回复
  • 一些内地人滥权管理员,一直针对上海用户,经常滥权封禁上海用户。所以,封禁并不一定意味着用户有错,经常是那几个管理员滥权。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8年2月12日 (一) 05:55 (UTC)回复
  • 基于《权限申请方针》规定只授权予没有不当行为及能够适当使用权限的用户,所以对用户除权是不应被解读为只有所持的特定权限被不当使用时才会导致除权,因为用户如有不当行为本来不符合给予授权及持有权限的要求,《权限申请方针》对用户授权的行为纲领是凌驾于《权限解除方针》只要滥权才会除权的窄解。用户不应将授权及除权分割看成只要在申请权限时没有不良记录,当得到权限后就可自我放纵,以为只要没有滥用权限,纵使经常违规都仍可保留其所授权限。--Thomas.Lu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3:15 (UTC)回复
    • “只授权予没有不当行为及能够适当使用权限的用户”的逻辑,我认为是有不当行为者,其滥用权限的可能性较高,故较难信任而不授权。得到授权者则可通过其得到权限后的编辑记录判断是否能善用权限。此处的IPBE与巡查和回退不同。如果一名用户获得巡查权后并不巡查新条目,也不创建新条目,但反复搞破坏,此时可以认定若该用户进行巡查或创建新条目,可能导致不当条目通过巡查,从而除权(回退同理)。但IPBE与此不同,即使是反复破坏的用户,若其长久以来的记录显示在IPBE的使用上可以信任,那么在当事人身处大陆的情形下,撤销IPBE的理由就不那么充分了。再者,权限本身不是特权,我认为没有所谓“对记录良好之用户的不公平”--Tiger(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09:45 (UTC)回复

方针小修改︰解除权限方针 编辑

已通过:
先修订后审议完成,展示已越七日,下列全部修订通过。--J.Wong 2018年7月5日 (四) 02:15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提案强制要求除权前要先尝试沟通 编辑

现时维基在申请解除权限时并不强制要求要先有沟通,这本身在提倡“沟通”,“共识”的维基社群本身就不恰当。而且申请除权前应该先让当事人得悉自己犯了什么错误,并给予他机会改进,而不是直接除权。再者对比权限更大的管理员,弹劾页面却清楚写明

因此提案REVOKE亦应强制要求除权前要先尝试沟通。-AINH留言明日大屿,后日大镬 2018年10月25日 (四) 10:12 (UTC)回复

(+)支持:这个提案非常好,先沟通,能有效化解不必要的误会。谢谢AINH提出这样好的提案﹗--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5日 (四) 13:03 (UTC)回复
当然支持,沟通后还是重新犯错才应该除权。(+)支持--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5日 (四) 13:12 (UTC)回复
(~)补充沟通不是说一个巡查员巡查条目懒散,我们要除权的时候需要沟通那个我们认为懒散的条目48小时,而是如果之前某巡查员一直条目巡查不理想,我们提醒了很多次(现在RFR的提醒--》警告等后)算有沟通了,讨论页面为证据。然后就可以提出除权。这是我支持的沟通。当然之前REVOKE提醒过也算沟通了。至于其他权力也是如此,巡查豁免权如果巡查员提醒一次条目不好(算沟通,第2次算警告,然后就可RFDR了)。IPBE/MMS/ACCP等就应该马上除权。--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5日 (四) 15:20 (UTC)回复
@Mys_721txInufuusen看看我的提议如何?--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5日 (四) 15:22 (UTC)回复
创建侵权条目和广告应立即移除巡查豁免权。-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8:12 (UTC)回复
这是当然的,毕竟有经验用户应该不会不知道侵权以及广告。--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6日 (五) 03:27 (UTC)回复
(-)反对:立即除权必须为处理滥用权限的选择之一。巡查权等权限的授予不需要两周投票。解除此类权限和管理员解任没有可比性。-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4:23 (UTC)回复
那么是否应该依照具体权限拆分议题? --🐕🎈(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掏钱来) 2018年10月25日 (四) 14:26 (UTC)回复
IP封禁豁免与巡查例外两项属于按照信任授予。必须保留立即解除此类权限的选项。其余权限可再行讨论。-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4:31 (UTC)回复
我支持。但如果可以立即解除,是否也应该有申诉复核流程? --🐕🎈(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掏钱来) 2018年10月25日 (四) 14:38 (UTC)回复
(+)支持:沟通无效后方可除权。--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10月25日 (四) 18:17 (UTC)回复

管理员离任方针进行的管理员解任投票与按解除权限方针进行的解除权限,是否有以方针明订须行沟通、采相近标准处理的必要,是讨论这样的提案时应先行考虑的。管理员解任付以投票决定,其所影响层面及所涉及的社群资源损耗问题较大,实难不加以于方针订下重重限制,设下需行充份沟通前提;而解除权限的申请之处理有异于交付投票,系以审查方式办理,除性质不同外,涉及层面亦远不及管理员解任投票为大,又即使照本案加以限制,亦仅仅对审查的管理员有所影响,客观上仅是就提出申请之后续处理设定规范,与在管理员解任投票作为发动前提的强制沟通显然有所不同。

现行解除权限方针略以“…管理员当应尽量考虑各使用者的意见…”明定管理员考量解除权限申请时斟酌各使用者意见之必要,其精神上本就已说明管理员行使除权权限时应就各使用者加以尊重,又管理员方针略以“…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使用者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强调管理员使用权限时,应出于共识加以衡量之必要性,“…给予他机会改进,而不是直接除权…”本就不应发生,因此甚至是否有建立特别救济手段之需要,在下同持保留态度。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管理员使用权限时就个案加以权衡如何处理,个人认为应可回归其就权限行使之基本常识,而无须就所有个案以方针明定限制之必要。——Aotfs2013 留于 2018年10月25日 (四) 19:37 (UTC)回复

统一WP:RFR权限不活跃时间 编辑

解除权限方针有这样的规定:

当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而目前各权限方针页面的不活跃期限状态如下:

提议更改以上权限不活跃时间统一为一年,以安全理由来说,大量信息发送及大量账号建立显然更需要安全。对于使用完毕就除权的权限,是指未使用完毕但用户失踪的情况,因此统一设立一个一年的不活跃时间。确认用户参考自动确认用户,不设期限。IPBE另案考虑。

--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1日 (二) 16:54 (UTC)回复

( π )题外话:同时是否应该统一允许上述用户组移除自身权限(自动维基浏览器除外),比如模板编辑员目前不能自行移除。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1日 (二) 19:12 (UTC)回复

既然管理员是六个月除权,那么这些也应该统一为六个月。->>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日 (三) 02:24 (UTC)回复
管理员是谜的六个月+一个月通知期呢,我认为应该顺便废除一个月通知期。--AT 2022年2月2日 (三) 03:08 (UTC)回复
已有复权方针,因此通知期似乎没有必要?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2日 (三) 06:26 (UTC)回复
支持统一,另外一个月的缓冲期给了管理员“回归”并继续“挂机”的机会,与解任初衷不符。--东风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05:49 (UTC)回复
我认为管理员不活动除权的期限也应该延长至一年。通知期问题,大可改成前一个月通知,期限一到就除权,这样才符合初衷。——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2月2日 (三) 06:15 (UTC)回复
一年虽然不认同,但是改成前一个月通知则合理得多。不过,如果仅管理员需要通知的话,我认为是非常不合理,除非其他权限也提早一个月通知,否则也应完全废除管理员的一个月通知,毕竟管理员不应该有任何特权。--AT 2022年2月2日 (三) 12:41 (UTC)回复
真热爱维基的话一天不编辑都会难过,所以一年的确太长。因此应该一律半年(六个月)不活跃撤权,第五个月通知,适用于所有权限持有者。--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12:48 (UTC)回复
管理员和上述其他权限之持有者,在重要程度和安全风险等方面都难以一概而论吧。还不如这样,管理员维持半年,其他的统一为一年。除权的话一律提前一个月通知。——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2月2日 (三) 17:01 (UTC)回复
管理员半年+提前一个月通知可能没异议,让这一点先通过公示吧。--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17:06 (UTC)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2日 (三) 17:17 (UTC)回复
巡查豁免者无任何编辑活动本身并不会构成任何安全性风险,因此我不建议为巡查豁免者设置不活跃除权机制。Bot无任何编辑活动的安全性风险我想听取@Xiplus的意见。其余权限我同意设置/保留不活跃除权机制并统一不活跃时长限制。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07:17 (UTC)回复
比如账号失窃大量建立破坏条目被自动巡查,使得巡查员不能及时发现?机器用户是Flood,机器人Bot的不活跃期限已经是一年。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2日 (三) 07:24 (UTC)回复
那我不反对为巡查豁免者设定不活跃除权机制。--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10:34 (UTC)回复
不能说完全没有风险,端看您能想到该怎么滥用这个权限,例如窃取巡查豁免者的账号来建立难以发现的恶作剧条目之类的。--Xiplus#Talk 2022年2月2日 (三) 11:13 (UTC)回复
所以我改了表态。感谢意见。--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11:20 (UTC)回复
AWB 应该不用设限吧?其余我觉得可以设限半年!--小跃捞出记录2022年2月3日 (四) 00:11 (UTC)回复
AWB目前已经被设限。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3日 (四) 03:59 (UTC)回复
AWB可以自己移除,只要在Toolforge架个OAuth程序当中介让AWB者进入自行除权。 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2年2月6日 (日) 11:31 (UTC)回复
这是什么麻烦的操作,况且你怎么知道机器人会不会滥权(((-- Sunny00217  2022年2月8日 (二) 01:34 (UTC)回复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当达到上述条件时,该位管理员应经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用户对话页 其他通讯方式,如电邮、即时讯息、电话等 当某位管理人员在行政员布告板被提名,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该管理人员仍然没有做过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其便会被取消管理人员权限,而五项管理人员权限亦会同步移除。 如欲提请取消不活动管理人员的权限,请到行政员布告板提出。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当达到上述条件时,该位管理员会被取消管理人员权限,而五项管理人员权限亦会同步移除。 如欲提请取消不活动管理人员的权限,请到行政员布告板提出。

在管理员未编辑和未操作时间达到第五个月时可以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用户对话页 其他通讯方式,如电邮、即时讯息、电话等。

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10:01 (UTC)回复

提案 编辑

Wikipedia:模板编辑员

现行条文

模板编辑员在一年内没有任何编辑。

提议条文

模板编辑员在六个月内没有任何编辑。

Wikipedia:大量讯息发送者

现行条文

若大量信息发送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大量信息发送功能发送广告信件),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

提议条文

若大量信息发送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大量信息发送功能发送广告信件),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当大量信息发送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Wikipedia:大量账号建立者

现行条文

若大量账户创建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

提议条文

若大量账户创建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当大量账户创建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Wikipedia:档案移动员

现行条文

-

提议条文

解除权限 若文件移动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当文件移动员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Wikipedia:巡查豁免权

现行条文

-

提议条文

当巡查豁免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具案,稍后开始公示。->>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5日 (五) 01:53 (UTC)回复

我认为一年为宜,半年稍嫌短了。——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2月25日 (五) 02:46 (UTC)回复
一年的必要性为何?退一步说即便因不活跃而除权,再申请也没有任何障碍,看不出有因此而影响用户贡献的情况。->>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5:17 (UTC)回复
就安全的角度来说,一年并不算长。另外与其让有编辑gap的人(不少)重复走申请流程,还不如放宽一点。——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2月26日 (六) 07:00 (UTC)回复
无根据的放宽只是不负责任而已。--。->>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01:18 (UTC)回复
无根据的紧缩只会增加行政负担。要不规定一个月甚至一个礼拜没上线就除权,不仅更加安全,而且再申请也没有任何障碍。还是您要说,制定模板编辑员方针的人不负责任?管理人员手握重权,加上社群对其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期望,设置六个月活跃门槛尚情有可原;至于其他权限,则未见如此严格限制之必要。——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2月28日 (一) 08:35 (UTC)回复
浏览算上线吗?如果算上浏览的话,一个月不上线就除权也没什么问题。--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08:43 (UTC)回复
制定模板编辑员方针的人当然是未尽责任,中文维基百科有权限申请方针和解除权限方针,不活跃的期限已规定在前述这两个方针内,而英文维基百科没有,所以不活跃期限是规定在各个权限方针/指引内;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直接采用英文方针的翻译,未合适本地化,也未提出这个问题讨论,才造成同层级的方针互相抵触。一个好的反例是Wikipedia:权限申请#解任对于同时持有AWB使用权及机器人权限的账号进行豁免,如果其他权限要采用不同期限,也应该如此记载。--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09:18 (UTC)回复
照理说模板编辑员方针算是“特别法”,应该优先于其他权限解除的一般法,不严格有抵触问题,不过本站似乎没有相关概念,那还是得确定一下。——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2月28日 (一) 12:27 (UTC)回复
以目前条文为了执法这样解释应该没问题,但仍然修正为宜,至少加上“若个别权限有规定者则不在此限”等字样。--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14:15 (UTC)回复
六个月的必要性为何?为何一年不安全,而六个月安全嘛… 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3月2日 (三) 16:34 (UTC)回复
持有权限的账号较容易遭受攻击(即尝试破解密码登入),当然在被破解后,不同权限的危害性不一,但低权限的危害不能说没有。至于为何是这个期限,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是经过研究调查得出这个数字,也可能是有人随口一个数字就被(以前的)大家接受了。--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1:04 (UTC)回复
如果没有持权者的不活跃期间介于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即表示无论选择哪个期限,被除权的数量都是一样的,管理员要复权的工作量也是一样的,那么选择越短的期限越安全,所以选择六个月。当然前面这只是假设,期限是安全性跟工作量的合理取舍,如果六个月改成一年能大大降低工作量,安全性又不至于放宽太多,那就可以选择一年,不过实际能降低多少工作量就应该是主张一年的人要负责举证的了。--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1:09 (UTC)回复
除了模板编辑员值得讨论以外,其余觉得没有必要,中文维基百科有权限申请方针和解除权限方针,不活跃的期限已规定在前述这两个方针内,不同于英文维基百科没有这两个方针才需要逐个方针规定。--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09:21 (UTC)回复
那相当于应该是把模板编辑员的期限字眼拿掉?--SunAfterRain 2022年2月28日 (一) 10:14 (UTC)回复
如果有其他撤权准则,条列在一起无所谓(即Wikipedia:模板编辑员#撤权准则),但单纯复制贴上相同的条文到多个页面就不必要了。--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14:12 (UTC)回复
可以解释为,其他方针虽然没有指定时间,但是适用解除权限方针,所以不是不限期,而是六个月对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3月2日 (三) 16:34 (UTC)回复
没有指定时间的就是6个月。--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0: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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