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英语: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法语:Convention contre la torture et autr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égradants)通称《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contre la torture),是在联合国体系之下的国际人权公约,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继续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为。该公约并要求各个缔约国必须在其管辖的领域内,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与发生,且禁止各缔约国将人送回可能使该人遭受到酷刑的国家。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类型国际人权公约
起草完成日1984年12月10日[1]
签署日1984年12月10日
签署地点纽约
生效日1987年6月26日[1]
生效条件20个签署国通过[2]
签署者76[1]
缔约方146[1]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长[3]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缔约国
  已签署且已批准
  已签署但尚未批准
  尚未签署获批准

公约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于联合国大会通过,接着就有20个国家签署。[1]其于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1]而为了纪念这个公约,所以6月26日这一天便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直到2008年12月为止,已经有146个国家为此公约的缔约国,另外有10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1]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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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的架构是依循着《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来,其中包含了33个条文,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条)定义了什么是酷刑(第1条),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第2条)而这些措施包含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第4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该国对其国民遭受或实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辖权(第5条)、保证将此种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将来相互之间缔结的每项引渡条约。(第8条)、并且在施用酷刑之人无法被引渡时,对该人建立普遍管辖(第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诉其受到酷刑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第12、13条),并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赔偿(第14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其诉讼程序中,任何业经确定为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不被援用(第15条),同时并且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于该国将受到酷刑的国家。(第3条)

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并且调查所有在其管辖领域内对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第二部分(第17到24条)涉及报告并监督各个缔约国就本公约施行的情形与阶段。其创设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7条),并赋予其调查任何经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权力(第20条)。其亦创设了一个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1条)且允许各缔约国在任何时候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

第三部分(第25到33条)涉及到本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是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第30条)

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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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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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第1条定义酷刑为:

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 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项

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行为在公约第16条之下仍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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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第2条明文禁止酷刑,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方法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而这种禁止是绝对且不得减损的禁止,“没有任何例外情形”[5]可以正当化酷刑的施用,即便是战争、战争的威胁、国内政治不安、紧急状态、恐怖行为、暴力犯罪等任何可能造成冲突的行为皆然。[6]酷刑不能以保护公众安全或是避免紧急危难之名而被正当化。[6]更不能将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7]酷刑的禁止将于各缔约国的所有有效管辖的领域以及其有效控制的领域适用[6]在公约生效后,此种禁止已经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之一[6]

禁止“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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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第三条禁止各缔约国驱逐、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充分理由相信其于该国将受到酷刑”的国家[8]委员会更进一步的说明,此种禁止驱逐、遣返或引渡的国家不仅是可能会对该人施以酷刑的国家,还包含可能将驱逐、遣返或引渡至上述国家的国家。[9]

酷刑公约的签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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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签署 批准, 加入 (a), 继承 (d)
阿富汗 1985年2月4日 1987年4月1日
阿尔巴尼亚 . 1994年5月11日 a
阿尔及利亚 1985年11月26日 1989年9月12日
安道尔 2002年8月5日 2006年9月22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3年7月19日 a
阿根廷 1985年2月4日 1986年9月24日
亚美尼亚 . 1993年9月13日 a
澳大利亚 1985年12月10日 1989年8月8日
奥地利 1985年3月14日 1987年7月29日
阿塞拜疆 . 1996年8月16日 a
巴哈马 2008年12月16日
巴林 . 1998年3月6日 a
孟加拉 . 1998年10月5日 a
白俄罗斯 1985年12月19日 1987年3月13日
比利时 1985年2月4日 1999年6月25日
伯利兹 . 1986年3月17日 a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a
波利维亚 1985年2月4日 1999年4月12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 d
博茨瓦纳 2000年9月8日 2000年9月8日
巴西 1985年9月23日 1989年9月28日
保加利亚 1986年6月10日 1986年12月16日
布基纳法索 . 1999年1月4日 a
布隆迪 . 1993年2月18日 a
柬埔寨 . 1992年10月15日 a
喀麦隆 . 1986年12月19日 a
加拿大 1985年8月23日 1987年6月24日
佛得角 . 1992年6月4日 a
查德 . 1995年6月9日 a
智利 1987年9月23日 1988年9月30日
中国 1986年12月12日 1988年10月4日
哥伦比亚 1985年4月10日 1987年12月8日
科摩洛 2000年9月22日 .
刚果 . 2003年7月30日 a
哥斯达黎加 1985年2月4日 1993年11月11日
科特迪瓦 . 1995年12月18日 a
克罗地亚 . 1992年10月12日 d
古巴 1986年1月27日 1995年5月17日
塞浦路斯 1985年10月9日 1991年7月18日
捷克 . 1993年2月22日 d
刚果 . 1996年3月18日 a
丹麦 1985年2月4日 1987年5月27日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 a
多米尼加 1985年2月4日 .
厄瓜多尔 1985年2月4日 1988年3月30日
埃及 . 1986年6月25日 a
萨尔瓦多 . 1996年6月17日 a
赤道几内亚 . 2002年10月8日 a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a
埃塞俄比亚 . 1994年3月14日 a
芬兰 1985年2月4日 1989年8月30日
法国 1985年2月4日 1986年2月18日
加蓬 1986年1月21日 2000年9月8日
冈比亚 1985年10月23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10月26日 a
德国 1986年10月13日 1990年10月1日
加纳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希腊 1985年2月4日 1988年10月6日
危地马拉 . 1990年1月5日 a
几内亚 1986年5月30日 1989年10月10日
几内亚比绍 2000年9月12日 .
圭亚那 1988年1月25日 1988年5月19日
教廷 . 2002年6月26日 a
洪都拉斯 . 1996年12月5日 a
匈牙利 1986年11月28日 1987年4月15日
冰岛 1985年2月4日 1996年10月23日
印度 1997年10月14日 .
印尼 1985年10月23日 1998年10月28日
伊朗 1992年9月28日 2002年4月11日
以色列 1986年10月22日 1991年10月3日
意大利 1985年2月4日 1989年1月12日
日本 . 1999年6月29日 a
约旦 . 1991年11月13日 a
哈萨克斯坦 . 1998年8月26日 a
肯尼亚 . 1997年2月21日 a
科威特 . 1996年3月8日 a
吉尔吉斯斯坦 . 1997年9月5日 a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 a
黎巴嫩 . 2000年10月5日 a
莱索托 . 2001年11月12日 a
利比里亚 . 2004年9月22日 a
利比亚 . 1989年5月16日 a
列支敦士登 1985年6月27日 1990年11月2日
立陶宛 . 1996年2月1日 a
卢森堡 1985年2月22日 1987年9月29日
马达加斯加 2001年10月1日 2005年12月13日
马拉维 . 1996年6月11日 a
马尔代夫 . 2004年4月20日 a
马利 . 1999年2月26日 a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 a
毛里塔尼亚 . 2004年11月17日 a
毛里求斯 . 1992年12月9日 a
墨西哥 1985年3月18日 1986年1月23日
摩纳哥 . 1991年12月6日 a
蒙古 . 2002年1月24日 a
蒙特尼哥罗 . 2006年10月23日 d
摩洛哥 1986年1月8日 1993年6月21日
莫桑比克 . 1999年9月14日 a
那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 a
瑙鲁 2001年11月12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 a
荷兰 1985年2月4日 1988年12月21日
新西兰 1986年1月14日 1989年12月10日
尼加拉瓜 1985年4月15日 2005年7月5日
尼日尔 . 1998年10月5日 a
尼日利亚 1988年7月28日 2001年6月28日
挪威 1985年2月4日 1986年7月9日
巴基斯坦 2008年4月17日
巴拿马 1985年2月22日 1987年8月24日
巴拉圭 1989年10月23日 1990年3月12日
秘鲁 1985年5月29日 1988年7月7日
菲律宾 . 1986年6月18日 a
波兰 1986年1月13日 1989年7月26日
葡萄牙 1985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
卡塔尔 . 2000年1月11日 a
韩国 . 1995年1月9日 a
摩尔多瓦 . 1995年11月28日 a
罗马尼亚 . 1990年12月18日 a
俄罗斯 1985年12月10日 1987年3月3日
卢旺达 2008年12月15日 a
圣文森 . 2001年8月1日 a
圣马力诺 2002年9月18日 2006年11月27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年9月6日 .
沙特阿拉伯 . 1997年9月23日 a
塞内加尔 1985年2月4日 1986年8月21日
塞尔维亚 . 2001年3月12日 d
塞舌尔群岛 . 1992年5月5日 a
塞拉利昂 1985年3月18日 2001年4月25日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d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7月16日 a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 a
南非 1993年1月29日 1998年12月10日
西班牙 1985年2月4日 1987年10月21日
斯里兰卡 . 1994年1月3日 a
苏丹 1986年6月4日 .
斯威士兰 . 2004年3月26日 a
瑞典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月8日
瑞士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2月2日
叙利亚 . 2004年8月19日 a
塔吉克斯坦 . 1995年1月11日 a
泰国 . 2007年10月2日 a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2月12日 d
东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a
多哥 1987年3月25日 1987年11月18日
突尼斯 1987年8月26日 1988年9月23日
土耳其 1988年1月25日 1988年8月2日
土库曼斯坦 . 1999年6月25日 a
乌干达 . 1986年11月3日 a
乌克兰 1986年2月27日 1987年2月24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5年3月15日 1988年12月8日
美国 1988年4月18日 1994年10月21日
乌拉圭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0月24日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a
委内瑞拉 1985年2月15日 1991年7月29日
也门 . 1991年11月5日 a
赞比亚 . 1998年10月7日 a

禁止酷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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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CAT)为一个监督各公约缔约国实行公约情形的机关。其为七个与联合国有关联的人权保护组织之一。

各个公约的缔约国于公约之下有义务向本委员会递交公约实行情形的定期报告。在批准本公约后,缔约国就必须在一年内向本委员会递交报告,之后每4年都要在递交一次报告。本委员会将检验每一份报告,并且以“总结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s)的形式向各缔约国表达其关切及建议的意见[10]

在某些情况下,禁止酷刑委员会可能会审议个人针对其公约下的权利被侵害之控诉。

禁止酷刑委员会每年的5月和11月会在日内瓦开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现任成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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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国家或地区 任期至(12月31日)
Essadia BELMIR   摩洛哥 2021年
Claude HELLER (主席)   墨西哥 2023年
Erdogan ISCAN (报告员)   土耳其 2023年
柳华文   中国 2025年
Ilvija PUCE   拉脱维亚 2023年
Ana RACU (副主席)   摩尔多瓦 2023年
Diego RODRÍGUEZ-PINZÓN   哥伦比亚 2021年
Sébastien TOUZE (副主席)   法国 2023年
Bakhtiyar TUZMUKHAMEDOV (副主席)   俄罗斯 2025年
Peter VEDEL KESSING   丹麦 2021年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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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联合国条约汇编: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永久失效链接]
  2.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27.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3.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25.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4.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33.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5. ^ 反酷刑公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条第2项
  6. ^ 6.0 6.1 6.2 6.3 CAT General Comment No. 2: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2 by States Parties (PDF).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2. 2007-11-23 [2008-06-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8-08-19). 
  7. ^ 反酷刑公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条第3项。
  8. ^ 反酷刑公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3条第1项
  9. ^ CAT General Comment No. 01: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3 of the Co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22. UN OHCHR. 1997-11-21 [2008-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06). 
  10. ^ 陈云生著. 反酷刑 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04: 348. ISBN 7-80149-322-2. 
  11. ^ OHCHR | Membership. www.ohchr.org. [2021-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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