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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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投票行使同意权。1948年至1997年间,所有行政院院长人选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行政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规定,此后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权。
概述
编辑《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实践中,总统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进行投票,以同意票超过半数为同意,总统在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院院长。本项规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长需获得立法院多数立法委员支持,加之宪法第五十七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规定,体现宪法在制定之初实际遵循内阁制精神。
1948年5月,总统蒋中正提名翁文灏为行政院院长并获立法院同意,为行宪后立法院首次对行政院院长提名行使同意权。至1996年2月,立法院总共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行使同意权16次,其中蒋中正提名7次、代总统李宗仁提名3次、蒋经国提名2次、李登辉提名4次;按立法院届次统计,第一届立法院行使同意权14次,第二届、第三届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会地点统计,立法院于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权,后于广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后11次同意权均于政府迁台后在台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获通过以外,其馀提名均获得过半数通过。所有被提名人均为中国国民党籍。
历次同意案情况
编辑总统任次 | 提名人 | 被提名人 | 被提名人政党 | 立法院届次 | 参与表决之立法委员选出年分 | 表决日 | 同意票 | 不同意票 | 结果 | 被提名人就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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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 | 蒋中正 | 翁文灏 | 中国国民党 | 第一届 | 1948年 | 1948年5月24日 | 489 | 94 | 同意[2] | 1948年5月29日 |
孙科 | 1948年11月26日 | 228 | 44 | 同意[3] | 1948年12月23日 | |||||
李宗仁 (代理) |
何应钦 | 1949年3月12日 | 209 | 30 | 同意[4] | 1949年3月24日 | ||||
居正 | 1949年5月31日 | 151 | 143 | 不同意 [注 1][5] |
— | |||||
阎锡山 | 1949年6月3日 | 254 | 56 | 同意[6] | 1949年6月13日 | |||||
蒋中正 | 陈诚 | 1950年3月8日 | 306 | 70 | 同意[7] | 1950年3月15日 | ||||
第二任 | 俞鸿钧 | 1954年5月25日 | 360 | 87 | 同意[8] | 1954年6月1日 | ||||
陈诚[注 2] | 1958年7月4日 | 364 | 79 | 同意[9] | 1958年7月15日 | |||||
第三任 | 严家淦[注 3] | 1963年12月10日 | 365 | 50 | 同意[10] | 1963年12月16日 | ||||
第五任 | 蒋经国 | 1948年、1969年 | 1972年5月26日 | 381 | 13 | 同意[11] | 1972年6月1日 | |||
第六任 | 蒋经国 | 孙运璿 | 1948年、1969年、1975年 | 1978年5月26日 | 329 | 12 | 同意[12] | 1978年6月1日 | ||
第七任 | 俞国华 | 1948年、1969年、1983年 | 1984年5月25日 | 307 | 18 | 同意[13] | 1984年6月1日 | |||
李登辉 | 李焕 | 1948年、1969年、1986年 | 1989年5月30日 | 217 | 24 | 同意[14] | 1989年6月1日 | |||
第八任 | 郝柏村 | 1948年、1969年、1989年 | 1990年5月29日 | 186 | 27 | 同意[15] | 1990年6月1日 | |||
连战[注 4] | 第二届 | 1992年 | 1993年2月23日 | 109 | 33 | 同意[16] | 1993年2月27日 | |||
连战[注 5] | 第三届 | 1995年 | 1996年2月23日 | 85 | 77 | 同意[17] | 1996年2月24日 |
同意权之取消
编辑1997年7月国民大会通过的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权就此取消,总统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长;同时,赋予立法院倒阁权与总统被动解散立法院之权,标志中央政府体制实质迈向双首长制。同年9月,总统李登辉依据此项规定任命萧万长为行政院院长。连战成为目前为止最后一位依据宪法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长。
注释
编辑- ^ 本次表决,出席表决之立法委员为303人,按出席人数计算,同意票未过半,故同意案未获通过。
- ^ 陈诚于1960年5月第三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蒋中正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58年7月至1963年12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 ^ 严家淦于1966年5月第四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蒋中正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66年5月至1972年5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 ^ 连战于1996年2月第三届立法委员就职后,为表示行政院依宪法对立法院负责而呈请辞职,获总统李登辉批准并再次提名为行政院院长。
- ^ 连战于1996年5月第九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李登辉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参考资料
编辑- ^ 同意權行使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0).
- ^ 萧良章、赵振绩.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3-11: 771-772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 ^ 萧良章、赵振绩.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七至十二月份. 国史馆. 1995-10: 895-896 [2022-06-11]. ISBN 978801067247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 ^ 萧良章、梁惠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6-02: 353-35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 ^ 萧良章、梁惠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6-02: 66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周万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五南. 2019-12: 189. ISBN 9789577637864.
- ^ 萧良章、梁惠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6-02: 670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 ^ 萧良章、叶忠钜.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〇)一至三月份. 国史馆. 1994-12: 542-543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 ^ 總統提名俞鴻鈞為行政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陳誠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嚴家淦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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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提名孫運璿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俞國華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李煥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郝柏村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3/2/19).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7).
-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6/2/23).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