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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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權。
概述
编辑《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實踐中,總統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立法院進行投票,以同意票超過半數為同意,總統在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本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長需獲得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加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體現憲法在制定之初實際遵循內閣制精神。
1948年5月,總統蔣中正提名翁文灝為行政院院長並獲立法院同意,為行憲後立法院首次對行政院院長提名行使同意權。至1996年2月,立法院總共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16次,其中蔣中正提名7次、代總統李宗仁提名3次、蔣經國提名2次、李登輝提名4次;按立法院屆次統計,第一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14次,第二屆、第三屆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會地點統計,立法院於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權,後於廣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後11次同意權均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獲通過以外,其餘提名均獲得過半數通過。所有被提名人均為中國國民黨籍。
歷次同意案情況
编辑總統任次 | 提名人 | 被提名人 | 被提名人政黨 | 立法院屆次 | 參與表決之立法委員選出年分 | 表決日 | 同意票 | 不同意票 | 結果 | 被提名人就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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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 | 蔣中正 | 翁文灝 | 中國國民黨 | 第一屆 | 1948年 | 1948年5月24日 | 489 | 94 | 同意[2] | 1948年5月29日 |
孫科 | 1948年11月26日 | 228 | 44 | 同意[3] | 1948年12月23日 | |||||
李宗仁 (代理) |
何應欽 | 1949年3月12日 | 209 | 30 | 同意[4] | 1949年3月24日 | ||||
居正 | 1949年5月31日 | 151 | 143 | 不同意 [註 1][5] |
— | |||||
閻錫山 | 1949年6月3日 | 254 | 56 | 同意[6] | 1949年6月13日 | |||||
蔣中正 | 陳誠 | 1950年3月8日 | 306 | 70 | 同意[7] | 1950年3月15日 | ||||
第二任 | 俞鴻鈞 | 1954年5月25日 | 360 | 87 | 同意[8] | 1954年6月1日 | ||||
陳誠[註 2] | 1958年7月4日 | 364 | 79 | 同意[9] | 1958年7月15日 | |||||
第三任 | 嚴家淦[註 3] | 1963年12月10日 | 365 | 50 | 同意[10] | 1963年12月16日 | ||||
第五任 | 蔣經國 | 1948年、1969年 | 1972年5月26日 | 381 | 13 | 同意[11] | 1972年6月1日 | |||
第六任 | 蔣經國 | 孫運璿 | 1948年、1969年、1975年 | 1978年5月26日 | 329 | 12 | 同意[12] | 1978年6月1日 | ||
第七任 | 俞國華 | 1948年、1969年、1983年 | 1984年5月25日 | 307 | 18 | 同意[13] | 1984年6月1日 | |||
李登輝 | 李煥 | 1948年、1969年、1986年 | 1989年5月30日 | 217 | 24 | 同意[14] | 1989年6月1日 | |||
第八任 | 郝柏村 | 1948年、1969年、1989年 | 1990年5月29日 | 186 | 27 | 同意[15] | 1990年6月1日 | |||
連戰[註 4] | 第二屆 | 1992年 | 1993年2月23日 | 109 | 33 | 同意[16] | 1993年2月27日 | |||
連戰[註 5] | 第三屆 | 1995年 | 1996年2月23日 | 85 | 77 | 同意[17] | 1996年2月24日 |
同意權之取消
编辑1997年7月國民大會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權就此取消,總統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時,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標誌中央政府體制實質邁向雙首長制。同年9月,總統李登輝依據此項規定任命蕭萬長為行政院院長。連戰成為目前為止最後一位依據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長。
注釋
编辑- ^ 本次表決,出席表決之立法委員為303人,按出席人數計算,同意票未過半,故同意案未獲通過。
- ^ 陳誠於1960年5月第三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蔣中正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58年7月至1963年12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 ^ 嚴家淦於1966年5月第四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蔣中正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66年5月至1972年5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 ^ 連戰於1996年2月第三屆立法委員就職後,為表示行政院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而呈請辭職,獲總統李登輝批准並再次提名為行政院院長。
- ^ 連戰於1996年5月第九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李登輝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參考資料
编辑- ^ 同意權行使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0).
- ^ 蕭良章、趙振績.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3-11: 771-772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 ^ 蕭良章、趙振績.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七至十二月份. 國史館. 1995-10: 895-896 [2022-06-11]. ISBN 978801067247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 ^ 蕭良章、梁惠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6-02: 353-35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 ^ 蕭良章、梁惠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6-02: 66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周萬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五南. 2019-12: 189. ISBN 9789577637864.
- ^ 蕭良章、梁惠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6-02: 670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 ^ 蕭良章、葉忠鉅.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〇)一至三月份. 國史館. 1994-12: 542-543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 ^ 總統提名俞鴻鈞為行政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陳誠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嚴家淦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蔣經國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孫運璿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俞國華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李煥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郝柏村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3/2/19).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7).
-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6/2/23).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