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现任中华民国一、二级行政区行政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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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40.109.113.28之编辑
编辑由于Wikipedia:回退不过三原则,我短期内没有办法再进行回退。你引述的中华民国国情简介 - 政府组织中的“地方政府”一节中明确写到:“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省划分为县、市”,原有格式乃以此叙述为基础,自然再适合不过。你的格式让读者没有办法掌握到哪些县(市)份在台湾省、哪些县份在福建省(请留意,并非所有读者都是台湾人)。你引述的“直辖市及县(市)为我国第1层级的地方自治团体”只分别代表在非省辖区域及省辖区域的最高“地方自治团体”,并不代表直辖市及县、市同样等级(这点“地方政府”一节已明述)。无论如何,将省与县、市并列绝对是不正确的。各别职务是官派或民选已写入附注(这部分我已经退让),这样一来原有格式也可以包含你的格式的所有资讯(但你的格式并不能包含旧有格式的所有资讯)。台湾省省长曾为民选;台北市市长、高雄市市长、金门县县长、连江县县长也曾长期官派,官派、民选不该作为分类的依据。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22:12 (UTC)
- 由于在本人多次与140.109.113.28(疑与User:Energiya及219.84.209.163为同一人[1][2])沟通后,仍然无法针对本模板及Template:中华民国地方政府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版本,因此仅将两版本交付诸位表决。相关讨论请见本人对话页及User_talk:140.109.113.28。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7:16 (UTC)
- 补充说明:本人认为140.109.113.28版本最大的问题在于既将台湾省与福建省列出,排列上却又将其与县市脱钩,不符逻辑。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22日 (四) 21:04 (UTC)
主张:保留本模板及Template:中华民国地方政府之格式与Template: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尽量一致,也让各县市所属省分更为清晰。
主张:“不能被误会县市归省管”、‘“政府机关的权责类型”应该要优先于“行政区划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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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支持User:Ernestnywang版本
编辑- (+)支持,自既有格式修改的折衷模式,保留本模板及Template:中华民国地方政府之格式与Template: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尽量一致,亦已清楚表达省制已虚级化。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7:16 (UTC)
- (+)支持,虽然省已虚级化调整为业务功能,但中华民国的领土的省份县市应要清楚表达出来,这样才会让中共们看的较仔细点。《 中坛霸主 》 (留言) 2011年9月22日 (四) 19:01 (UTC)
- (+)支持,省虚级化是虚级化,事实是它仍然存在,不用强调也不用让它缩小,毕竟在宪法中它还是有明文列出,且140.109.113.28的版本中将指派首长的方式作为初始分类依据,敝人觉得不妥,仍应把政府层级放在前面。弑杀~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6:09 (UTC)
- (+)支持,与其他支持者的看法相同。但(&)建议地方首长模板可以斟酌采用140.109.113.28版本的配置。—大摩 —脳内活化中— 2011年10月28日 (五) 19:22 (UTC)
- (+)支持,(但有条件也有修改的建议),因为这两个版本都仍有讨论调整的空间,分为两点:
- 尊重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虽然很合理,但是“行政院政务委员”不是地方首长,算是中央各部会级的官员。
- “省主席(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省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机关)”应属于中央政府行政院。
- 保留目前“省”的虚名与位置不动,但是不要勉强把行政院派驻到各地的办公机构或官员算进来。
- 2. 关于140.109.113.28版本的“不能被误会县市归省管”能理解,但也“不能被误会五都是口号,不能让五都看起来像是降格的省辖市”
- 何况“官派首长”是不对的(是官派但非首长),那个“1993年以前的省主席与省政府”已经回不去了,“行政院派出机关”算中央不算地方。
- 只保留该保留的“省”这个字留下来压在其他县市的前面,才能显示出“什么叫做五都”不是省辖市。
- 3. (&)建议“省(地区行政区划称谓)”在“县、省辖市”的前面保留不变,注解也保留不变。而
- “省主席(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省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机关)”的部份直接拿掉,归并到中央政府行政院的相关模板去。
- 中央的归中央,虚级的“省”字留在地方。多么合理!-- 行板 (留言) 2011年11月23日 (三) 11:48 (UTC)
支持140.109.113.28版本
编辑- (+)支持:精省至今已有十多年,实在没必要特别强调“省”的层级。--ITWN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24 (UTC)
- (+)支持:此版本较为符合中华民国现状。Sekisama (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10:48 (UTC)
- (+)支持:自1998年废止省,撤消省,废省撤省到现在为止,13年来完全没有感觉存在“省”或“台湾省”的存在。没有必要强调“省”,日本的第一级行政区划并不是省,然而不过是直辖县,一些国家如立陶宛,爱沙尼亚等国,在国以下是县,也没有省的存在。Jackac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6:33 (UTC)
- (+)支持:没必要强调“省”的层级且也较为符合中华民国现状. >TSA的小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17:04 (UTC)
- (+)支持:省辖市条目当中已经阐明:1994年之前称为省辖市。现在仅改成市,而非省辖市。(地方制度法第三条 省划分为县、市“以下称县(市)”;县划分为乡、镇、县辖市“以下称乡(镇、市)”。)并无必要再强调省与省辖市之间的差别。jakob17hunter✉✍ 2012年7月3日 (二) 04:35 (UTC)
意见
编辑(!)意见题外话,现任县、市长任期至2014年12月25日届满吗?两位都写错了吧!?克劳棣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8:44 (UTC)
- 是的,没有写错,请参阅《地方制度法》第83条之1。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7:57 (UTC)
(&)建议,现行Template: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之格式并不符合中华民国现状,应修改为140.109.113.28版本的格式,此版本格式比较Appropriate(适切)现行中华民国现状。Jackac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7:52 (UTC)
- 不同意。现状就是“省”仍然存在,不管感觉上重要与否。其权限确实已被限缩,这部分加注即可,但仍有部分行政业务与省有涉,不应全然废除。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8:12 (UTC)
- 同意。140.109.113.28版本的格式较浅显易懂也符合现状. 基本上, 两版本有著相同的资讯. 只是编排的差异. 140.109.113.28版本以加注的方式注明“省”的存在. 并非全然废除. >TSA的小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17:08 (UTC)
建议第三版本(仅小幅微调)
编辑- 主张:保留本模板及Template:中华民国地方政府之格式与Template: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尽量一致,也让各县市所属省分更为清晰。
- 但是台湾省主席、福建省主席目前依照惯例是属于“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而台湾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依法已经是“行政院的派出机关”,
- 这两组项目并不列入(应归类于中央政府行政院相关的范围)或者仅仅收纳于最底下注解说明即可。
- 傅崐萁是以无党籍身份当选县长,因此一般仍维持无党籍(除非有其他来源显示他重新加入其他政党)
- (+)支持:
- 1. User:Ernestnywang与140.109.113.28的版本各有优点!
- 2. 五都在地方体制上是与省平级、高于县/市的直辖市,这点在Wang兄的版本中较清楚。
- 3. 但我们亦可将此理解为中央政府之下的一级地方自治团体只包括直辖市与县/市,只不过直辖市市长可列席行政院、具有较多资源。他们的法律权限或重要性略有差异,但在将来任期调整一致后,其产生方式与受瞩目度将更趋接近。
- 4. 让台湾省主席-XXX与福建省主席-YYY和一群具实权的民选首长并列看来也有点奇怪(未注明斜体字与虚级政府间的关系),尤其省与县/市目前似已无建制或行政上的关系。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12月19日 (一) 03:32 (UTC)
- 就印象所及这跟原先的版本差不多,我原本就不认为原先版本有什么特别的不妥之处,所以没有异议。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2月19日 (一) 16:05 (UTC)
台湾已废省,台湾省政府是行政院派派出机关,有“政府”之名,然而无“政府”之实,省长/省主席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省长/省主席--Jackac(留言) 2014年12月27日 (六) 11: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