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 talk:現任中華民國一、二級行政區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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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40.109.113.28之編輯
编辑由於Wikipedia:回退不過三原則,我短期內沒有辦法再進行回退。你引述的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中的「地方政府」一節中明確寫到:「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原有格式乃以此敘述為基礎,自然再適合不過。你的格式讓讀者沒有辦法掌握到哪些縣(市)份在臺灣省、哪些縣份在福建省(請留意,並非所有讀者都是臺灣人)。你引述的「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只分別代表在非省轄區域及省轄區域的最高「地方自治團體」,並不代表直轄市及縣、市同樣等級(這點「地方政府」一節已明述)。無論如何,將省與縣、市並列絕對是不正確的。各別職務是官派或民選已寫入附註(這部分我已經退讓),這樣一來原有格式也可以包含你的格式的所有資訊(但你的格式並不能包含舊有格式的所有資訊)。臺灣省省長曾為民選;臺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金門縣縣長、連江縣縣長也曾長期官派,官派、民選不該作為分類的依據。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22:12 (UTC)
- 由於在本人多次與140.109.113.28(疑與User:Energiya及219.84.209.163為同一人[1][2])溝通後,仍然無法針對本模板及Template:中華民國地方政府得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妥協版本,因此僅將兩版本交付諸位表決。相關討論請見本人對話頁及User_talk:140.109.113.28。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7:16 (UTC)
- 補充說明:本人認為140.109.113.28版本最大的問題在於既將臺灣省與福建省列出,排列上卻又將其與縣市脫鉤,不符邏輯。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22日 (四) 21:04 (UTC)
主張:保留本模板及Template: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之格式與Templat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盡量一致,也讓各縣市所屬省分更為清晰。
主張:「不能被誤會縣市歸省管」、『「政府機關的權責類型」應該要優先於「行政區劃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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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支持User:Ernestnywang版本
编辑- (+)支持,自既有格式修改的折衷模式,保留本模板及Template: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之格式與Templat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盡量一致,亦已清楚表達省制已虛級化。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7:16 (UTC)
- (+)支持,雖然省已虛級化調整為業務功能,但中華民國的領土的省份縣市應要清楚表達出來,這樣才會讓中共們看的較仔細點。《 中壇霸主 》 (留言) 2011年9月22日 (四) 19:01 (UTC)
- (+)支持,省虛級化是虛級化,事實是它仍然存在,不用強調也不用讓它縮小,畢竟在憲法中它還是有明文列出,且140.109.113.28的版本中將指派首長的方式作為初始分類依據,敝人覺得不妥,仍應把政府層級放在前面。弑殺~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6:09 (UTC)
- (+)支持,與其他支持者的看法相同。但(&)建議地方首長模板可以斟酌採用140.109.113.28版本的配置。—大摩 —脳内活化中— 2011年10月28日 (五) 19:22 (UTC)
- (+)支持,(但有條件也有修改的建議),因為這兩個版本都仍有討論調整的空間,分為兩點:
- 尊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雖然很合理,但是「行政院政務委員」不是地方首長,算是中央各部會級的官員。
- 「省主席(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省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應屬於中央政府行政院。
- 保留目前「省」的虛名與位置不動,但是不要勉強把行政院派駐到各地的辦公機構或官員算進來。
- 2. 關於140.109.113.28版本的「不能被誤會縣市歸省管」能理解,但也「不能被誤會五都是口號,不能讓五都看起來像是降格的省轄市」
- 何況「官派首長」是不對的(是官派但非首長),那個「1993年以前的省主席與省政府」已經回不去了,「行政院派出機關」算中央不算地方。
- 只保留該保留的「省」這個字留下來壓在其他縣市的前面,才能顯示出「什麼叫做五都」不是省轄市。
- 3. (&)建議「省(地區行政區劃稱謂)」在「縣、省轄市」的前面保留不變,註解也保留不變。而
- 「省主席(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省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機關)」的部份直接拿掉,歸併到中央政府行政院的相關模板去。
- 中央的歸中央,虛級的「省」字留在地方。多麼合理!-- 行板 (留言) 2011年11月23日 (三) 11:48 (UTC)
支持140.109.113.28版本
编辑- (+)支持:精省至今已有十多年,實在沒必要特別強調「省」的層級。--ITWN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24 (UTC)
- (+)支持:此版本較為符合中華民國現狀。Sekisama (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10:48 (UTC)
- (+)支持:自1998年廢止省,撤消省,廢省撤省到現在為止,13年來完全沒有感覺存在「省」或「臺灣省」的存在。沒有必要強調「省」,日本的第一級行政區劃並不是省,然而不過是直轄縣,一些國家如立陶宛,愛沙尼亞等國,在國以下是縣,也沒有省的存在。Jackac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6:33 (UTC)
- (+)支持:沒必要強調「省」的層級且也較為符合中華民國現狀. >TSA的小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17:04 (UTC)
- (+)支持:省轄市條目當中已經闡明:1994年之前稱為省轄市。現在僅改成市,而非省轄市。(地方制度法第三條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並無必要再強調省與省轄市之間的差別。jakob17hunter✉✍ 2012年7月3日 (二) 04:35 (UTC)
意見
编辑(!)意見題外話,現任縣、市長任期至2014年12月25日屆滿嗎?兩位都寫錯了吧!?克勞棣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8:44 (UTC)
- 是的,沒有寫錯,請參閱《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7:57 (UTC)
(&)建議,現行Templat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之格式並不符合中華民國現狀,應修改為140.109.113.28版本的格式,此版本格式比較Appropriate(適切)現行中華民國現狀。Jackac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7:52 (UTC)
- 不同意。現狀就是「省」仍然存在,不管感覺上重要與否。其權限確實已被限縮,這部分加註即可,但仍有部分行政業務與省有涉,不應全然廢除。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8:12 (UTC)
- 同意。140.109.113.28版本的格式較淺顯易懂也符合現狀. 基本上, 兩版本有著相同的資訊. 只是編排的差異. 140.109.113.28版本以加註的方式註明「省」的存在. 並非全然廢除. >TSA的小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17:08 (UTC)
建議第三版本(僅小幅微調)
编辑- 主張:保留本模板及Template: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之格式與Templat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盡量一致,也讓各縣市所屬省分更為清晰。
- 但是臺灣省主席、福建省主席目前依照慣例是屬於「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而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依法已經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
- 這兩組項目並不列入(應歸類於中央政府行政院相關的範圍)或者僅僅收納於最底下註解說明即可。
- 傅崐萁是以無黨籍身份當選縣長,因此一般仍維持無黨籍(除非有其他來源顯示他重新加入其他政黨)
- (+)支持:
- 1. User:Ernestnywang與140.109.113.28的版本各有優點!
- 2. 五都在地方體制上是與省平級、高於縣/市的直轄市,這點在Wang兄的版本中較清楚。
- 3. 但我們亦可將此理解為中央政府之下的一級地方自治團體只包括直轄市與縣/市,只不過直轄市市長可列席行政院、具有較多資源。他們的法律權限或重要性略有差異,但在將來任期調整一致後,其產生方式與受矚目度將更趨接近。
- 4. 讓臺灣省主席-XXX與福建省主席-YYY和一群具實權的民選首長併列看來也有點奇怪(未註明斜體字與虛級政府間的關係),尤其省與縣/市目前似已無建制或行政上的關係。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12月19日 (一) 03:32 (UTC)
- 就印象所及這跟原先的版本差不多,我原本就不認為原先版本有什麼特別的不妥之處,所以沒有異議。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2月19日 (一) 16:05 (UTC)
臺灣已廢省,臺灣省政府是行政院派派出機關,有「政府」之名,然而無「政府」之實,省長/省主席是沒有任何權力的省長/省主席--Jackac(留言) 2014年12月27日 (六) 11: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