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涉及一個夥伴濫用另一個夥伴的行為模式

家庭暴力(英語: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簡稱家暴,是指在婚姻或其他親密關係中,一方對另一方施加的身體、性別、心理或經濟上的暴力或威脅[1],往往由於現實之親屬關係與利益的約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隱蔽性,以致於這類傷害行為被掩蓋或要求不得聲張外揚、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觀,不願介入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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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繼親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2]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也對目睹暴力的兒童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兒童可能會遭受身體、心理或情感上的創傷,導致他們的發展、學習和社交能力受損 。家庭暴力往往與其他的家庭問題或壓力相關,如物質濫用、抑鬱、貧困等。這些問題會加劇家庭暴力的發生和嚴重程度,也會增加兒童的受害風險和後果。家庭暴力是一種違反人權和社會正義的行為,需要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行動。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和預防應該包括保護受害者和兒童的安全,提供心理和法律的支持,改善家庭環境和關係,以及教育和培訓公眾和專業人員 。[1]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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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僅是身體上的暴力,以下這些種類的家庭暴力也廣泛存在。

經濟的虐待

  • 不提供或嚴格限制合理遊玩和招待的費用。
  • 不提供或嚴格限制生活費。
  • 胡亂揮霍家庭財產或賭博欠下債務。
  • 惡意破壞家庭財產。
  • 過度把持家庭財產。
  • 限制或妨礙配偶工作。

身體的虐待

  • 逼令家人負擔過量家務。
  • 拒絕進行家務使家人受損。
  • 給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飲食或者不提供飲食。
  •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為傷害家人身體。

精神及社會性的虐待

  • 不忠、出軌,或以此暗示或威脅伴侶。
  • 監視或限制家人行動。
  • 嚴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 監視家人的私隱或個人資訊。
  • 無故或過度的辱罵、斥責、抱怨、施展語言暴力。
  • 蔑視家人,斥責其無能,比不上別人。
  • 他人面前或者互聯網指責斥罵誣衊家人。
  • 刻意無視忽略家人。
  • 威脅離婚,甚至威脅離婚並剝奪伴侶財產。
  • 暗示要傷害或殺死伴侶、兒女、其他親人、朋友及/或寵物。
  • 惡意欺騙家人。
  • 長時期製造噪音或其他以令人不適的方式造成家人精神壓力或作息失調。[3]

性的虐待

  • 強迫伴侶性交。
  • 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或刻意刁難、以不同意性交來威脅伴侶。
  • 對伴侶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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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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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圖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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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在施暴過程中,通常以毆打伴隨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將其施虐行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徵包括:

  • 脾氣暴戾,固執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 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 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 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
  • 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 壓力大。

受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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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的家庭暴力中,由於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母親對於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於「沉默的證人」,而使的大多數的家暴案件被發現時,已經算是很嚴重程度的傷害。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對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如下:

  1. 兒童(子女):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的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還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是不讓其睡覺等)、性虐待(例如:亂倫)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於照顧導致基本需求不被滿足)
  2. 女性(妻子):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概率是高的。
  3. 男性(丈夫):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4]
  4.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5.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社會大眾對於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較高[來源請求]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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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應對經歷了多次的變革,受到了婦女運動、反強姦運動、反虐待兒童運動、反家庭暴力運動等的推動。各國和國際組織也通過了一些法律和政策來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5]1993年,聯合國大會發表《關於廢除對女性暴力的宣言》。[6]1995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召開的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上,家庭暴力作為一個重要課題提了出來。家庭暴力問題受到越來越多國家政府的關注。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家庭暴力專法。歐洲的歐洲理事會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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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於1994年通過《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以保護公眾免受家庭成員施暴。該法令可與《刑事法典》並閱,以起訴施暴者。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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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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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社會奉行三綱五常,實行封建家長制,推崇父權夫權。漢代以來,在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家庭倫理下,男子被賦予管教妻妾、子女的權力。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間、妻子與夫家親屬之間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條文時,採取同罪異罰、重女輕男的方式。父親、丈夫做為尊親、實行家庭暴力相比同類罪行在法律上有優待。從而在法律上保障男子管教妻子、子女的權力[7]:131

漢律中,丈夫打傷妻子,只要不是使用兵器打傷的,可以不治罪。妻子打丈夫,無論是否受傷,皆違法,沒為官奴。妻子打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嫡母繼母,「皆棄市[處決]」。唐、宋、元時,法律條文大體一致。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處罰,仍是維持同罪異罰、夫輕妻重的特徵[7]:134。《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毆夫」之規定:「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過失殺者,各勿論。」《欽定四庫全書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規定:「妻妾毆夫者,杖一百……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在法律偏袒男性、社會默認的情況下,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除選擇自殺外,亦或選擇以暴制暴的反抗[7]:136

中華民國建國後,人人平等的思想進入中國社會,但社會仍容忍丈夫對妻子、子女的家庭暴力。1931年,文繡要求與清遜帝溥儀離婚時,受到堂兄文綺的公開指責。文綺稱「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文繡則以《民國憲法》反駁。而中國社會對尊親實行家庭暴力的縱容,影響至今[8]:23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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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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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俗語所說,清官難斷家務事,而受傳統觀點影響,家庭暴力也常常被歸為「家務事」一類,成為司法干涉的盲區。在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於司法審判中常使用虐待罪,而遠低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刑罰,使之產生輕縱施暴者的爭議[8]:23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

  1. 總則中將婚姻法第3條「禁止家庭暴力」上升為基本原則。[9]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為日後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 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2項,[10]把配偶某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配偶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准予離婚的法定依據之一。
  3.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依據第43條[11]、第45條[12]、第46條[13],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國還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簽約國,也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向全世界莊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在2015年之前,中國還沒有專門的反家暴法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為中國第一部專門的反家暴法,並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4]

澳門特別行政區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護法》(平成13年4月13日法律第31號)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日語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日語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迷惑防止條例

《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護法》(1998年)

《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15]

《女性的暴力防止法》

《反家庭暴力全面保護法》("The Organic Act on Integrated 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Gender Violence", 2005)

《 婦女力防止法》(1994年)[16]

《民事防治暴力及跟蹤法》(簡稱《暴力防治法》),於2001年12月11日通過,並於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17]

伊斯蘭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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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第4章34節提及:「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2010年10月,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顯的傷痕。[18]

家暴問題嚴重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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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具體指女性在婚內遭到男性配偶的暴力傷害,也包括來自家庭其他成員、特別是男性成員的暴力攻擊。

以下數據根據聯合國婦女署的相關統計資料整理而成,涉及126個國家和地區[19]

第一個括號內的數字為一國女性公民年均遭受家庭暴力的次數,第二個括號內的數字為該國在世界經濟論壇的2013年度《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的性別平等指數得分(最高的冰島為0.8731,最低的也門為0.5128):

極多家暴:

  • 阿富汗(71,?)

多家暴:

  • 尼泊爾(61,0.6053)
  • 印度(58,0.6551)
  • 伊拉克(54,?)
  • 烏干達(54,0.7086)
  • 印尼(51,0.6613)

較多家暴:

  • 伊朗(46,0.5842)
  • 土耳其(45,0.6081)
  • 埃及(43,0.5935)
  • 孟加拉國(42,0.6848)
  • 土庫曼斯坦(40,?)
  • 黎巴嫩(40,0.6028)
  • 巴勒斯坦(40,?)


世界衛生組織(WHO)及聯合國在2021年3月9日發佈報告,其中分析2000至2018年間,161個國家的女性遭「非親密關係」(指陌生人、或者朋友但非伴侶)及「親密伴侶」暴力對待的數據。數據顯示,全球15至49歲女性中,近27%有曾遭肢體暴力或性暴力等悲慘經驗;其中基里巴斯(Kiribati)、斐濟(Fiji)、巴布亞新幾內亞(Papua New Guinea)、孟加拉(Bangladesh)、所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5國的狀況最糟,超過半數女性曾經遭到至少一次家暴,而中低收入國家狀況,以撒哈拉以南非洲來說,如剛果共和國(47%)、赤道幾內亞(Equatorial Guinea)(46%)、烏干達(45%)、利比亞(43%),以及南亞各國,情況也相當嚴重。該報告顯示,女性通常從年輕時就開始面對家暴威脅,25%15至19歲女性至少經歷過1次家暴,其中30至39歲女性遭家暴比率最高。若納入「非親密型暴力」數據,世衛組織分析,預估約有30%15歲以上女性,約7億3600萬至8億5200萬人,一生中都必然會遇到某種形式的暴力。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前,全球15到49歲的女性有27%曾遭另一半暴力對待,疫情之下,聯合國2020年時甚至預測,各國限制人民移動及接觸的措施,至少將導致1500萬起額外的家暴案件發生。[20]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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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Howe, David. Drugs, Depression and Domestic Violence.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attachment, development and intervention 1. publ.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ISBN 978-1-4039-4826-7. 
  2. ^ SDGs 專欄/臺灣,性別平等了嗎?從重視兩性受害者開始 - NPOst 公益交流站. NPOst 公益交流站. 2016-06-07 [2017-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4) (中文(臺灣)). 
  3. ^ 現代婦女基金會《日常生活中的隱微暴力:看見親密關係暴力的高壓控管》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參、研究發現四、高壓控管的效應(二)揮之不去的恐懼,案例8。
  4. ^ 斯文男不堪“河东狮吼”求保护. 新快報. 2012-08-11: A10廣州民生 [2012-08-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14). 
  5. ^ Goelitz, Ann. From Trauma to Healing: A Social Worker's Guide to Working with Survivors. 2020. ISBN 9780367029258. 
  6. ^ 防止家庭暴力各国在行动. 新浪網. 2005年9月12日 [2012-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17). 
  7. ^ 7.0 7.1 7.2 焦傑. 《中国古代夫妻权力关系与家庭暴力——兼论清代妇女的以暴制暴犯罪》. 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陝西省西安市: 陝西師範大學). 2017, (2017年第4期): 131–138. ISSN 1672-4283 (簡體中文). [失效連結]
  8. ^ 8.0 8.1 王琳. 《身份情结下的“虐待罪”反思》. 人民檢察 (北京市: 檢察日報社). 2009, (2009年第23期): 23–24 [2021-05-23]. ISSN 1004-404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4) (簡體中文). 
  9. ^ 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0. ^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1. ^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2. ^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13. ^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㈠重婚的;
    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4. ^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面世 明确定义家暴行为. [2015-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05). 
  15. ^ 〈全球觀測站〉防家暴 英德法硬起來.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7-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14). 
  16. ^ 美国联邦政府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官方网页. [2012-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17) (英語). 
  17. ^ Gesetz zum zivilrechtlichen Schutz vor Gewalttaten und Nachstellungen (Gewaltschutzgesetz - GewSchG). 德國司法部. [2021-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31) (德語). 
  18. ^ 《阿联酋新法规定丈夫可打老婆孩子不留伤痕就行》. 新華網. 2010年10月19日 [2011年1月2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9月26日) (中文(中國大陸)). 
  19. ^ 联合国妇女署(2011年),“关于关于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事实和数字”. [2014-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8). 
  20. ^ 周欣蓉. 我最疼愛的人,傷我卻是最深 世衛報告:全球四分之一女性曾遭伴侶施暴. 新新聞 (風傳媒). 2021-03-10 [2021-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31) (中文). 

家庭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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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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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暴力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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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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