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航空集团

Tigerzeng在话题“编辑请求 2022-06-10”中的最新留言: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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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相关

编辑

建议补充一下两条目合并的理由。@Patlabor Ingram--🐹通辽汗国驻维基百科临时代办讨论·贡献·成就2022年3月28日 (一) 20:19 (UTC)回复

@Johnson.Xia已重新分拆。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16日 (一) 12:17 (UTC)回复
上次的合并,以及这次的分拆,两次重大的改变,都没有任何讨论纪录,甚至连理由都没有。--🐹通辽汗国驻维基百科临时代办讨论·贡献·成就2022年5月16日 (一) 15:42 (UTC)回复
2020年9月27日最原始的拆分就没有经过任何程序[1]。在此之前均是一个条目。
补充一点是,若本条目需要拆分,则需要检讨目前的中华老字号中有过合并历史的相关企业之条目是否都需要拆分为民国以前以及共和国之后两个法人主体条目。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16日 (一) 18:58 (UTC)回复
中航是国营企业,ROC与PRC是不同的法人,继承关系有争议(由于ROC在1949年后继续存在,PRC声称继承ROC所有主权是有争议的),因此不应该将不同的法人拥有的企业混为一谈。这是一种潜在的偏见(PRC继承ROC所有主权)。两航事件争夺留港飞机的判决就是中航资产不属于PRC,间接否定PRC的主张。--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19:52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同上,而且Wikidata也把两者分开,这里硬要把两者放进同一条目并不合理,也很难处理相关的东西。我仍然希望恢复分拆,但不同意在这里牵扯任何其他条目的问题。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16日 (一) 22:37 (UTC)回复
@Johnson.Xia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16日 (一) 22:39 (UTC)回复
其一,中航在国府迁台后从未存在ROC与PRC是不同的法人的情况。中航区别于其他因国共分治而分裂的企业的其一在于台北方面并未恢复中航。其二是两航事件中投奔PRC的是该公司从总经理到基层员工的公司整体,你不能认为留在香港、最后成为一堆废铁的飞机是不同法人。(也因此台北方面从未在台复设中航)
其二,中航集团自身认为其历史接续1930年的中航公司,即使港英法院二审判决飞机资产归台北(一审判决归北京,此判决完全受到韩战影响),也只应作为一种观点在条目中列出,而非以此割裂条目历史。台北方面最终决定将留港飞机售予民航空运公司而非在台复设,最终台北方面并未争夺中航的字号,“继承关系有争议”或“潜在的偏见”的说法是缺乏来源及无稽之谈。要知道即使是总管理处(或校园)留大陆,而在台复设的中华书局、兆丰银行以及迁台大学也并未有像Sanmosa一样粗暴地以彻底割裂历史的方式拆分条目。更何况中航从未有两岸分立的情况。
其三,Happyseeu及Sanmosa的说法做法,维基目前迁台国立大学、银行的大陆部分条目,都要把民国以前历史删除,都是“继承关系有争议”、“将PRC与ROC法人混为一谈”、“潜在的偏见”,这种说法实在很荒谬。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17日 (二) 01:03 (UTC)回复
其一,两航事件中投奔PRC的并非全体员工,主任秘书王助因此接任总经理。而留下71架飞机在香港,应该是因为只有足够飞12架飞机的飞行员投共,否则为何不全部飞走?中航没有恢复是因为主要资产最后变成不能用于营运,但这并非原来计划。
其二,所举中华书局,恰好已经分拆成不同条目,所以你举的例子其实支持分拆。
其三,根据阁下逻辑,解放军海军最初的舰艇与人员来自国军,依此逻辑,解放军海军条目应该与国军海军条目合并。阁下的逻辑实在很荒谬。--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17日 (二) 04:10 (UTC)回复
(:)回应
(1)两航在香港的起义是成建制起义,中航起义1247人、央航起义1084人。只飞12架是因为防止被港英政府及国军空军察觉[2],建议阁下先了解情况再发表看法。不要作无根据之猜测。
(2)所举中华书局,是其两个条目都未割裂民国大陆时期之历史,以证明Sanmosa强行切断民国与共和国的编辑方式不妥。中华书局拆两个条目是因为北京台北两方面皆有主张中华书局之字号,与中航当前只有北京一家不同。(注:若按Sanmosa主张之逻辑,“中华书局”会被拆分为中华书局〔民国旧公司〕、中华书局有限公司〔北京〕、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三个条目)
(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并未继承中华民国空军之字号及Logo,也没有声明继承国军空军的历史传承,这与中航(乃至原国立大学、银行、老字号企业)的情况皆不同,请勿混淆。此举例显得莫名其妙。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17日 (二) 07:11 (UTC)回复
(:)回应
我说解放军海军,阁下说解放军空军,是否牛头不对马嘴?--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17日 (二) 14:23 (UTC)回复
@Happyseeu笔误。但是海军也同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并未继承中华民国海军之字号及Logo,也没有声明继承国军海军的历史传承。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3日 (一) 02:50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中航集团自身认为其历史接续1930年的中航公司”不代表它真的接续1930年的中航公司,国民政府未争夺中航的字号也不代表中共政权是公司的法理继承者(就好比汉莎航空并不继承德意志汉莎航空英语Deutsche Luft Hansa一样),因此以“中航在国府迁台后从未存在ROC与PRC是不同的法人的情况”为由强行把两者放进同一条目是毫无疑问地有问题的。我重申:我不同意在这里牵扯任何其他条目的问题。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17日 (二) 04:17 (UTC)回复
(:)回应
(1)汉莎航空并不继承德意志汉莎航空英语Deutsche Luft Hansa的历史恰恰是因为汉莎航空自身的决定(选择不继承原历史),另一个纳粹德国国有企业大众集团就继承1937年的历史。而中航集团选择继承中航公司的历史。
(2)按阁下的理论,迁台各大学的大陆部分都不被蒋政府承认,是否中国大陆现存之各原中华民国国立大学条目都应当拆分为两个条目?现有法人主体的历史只能从1949年开始?阁下的理论是荒谬的。这些公办大学都继承原国立大学的名号,按阁下的逻辑河南大学不是国立河南大学的法理继承者?
我申明:若阁下上述逻辑在本条目成立导致条目被以历史割裂形式分拆,则将对维基百科现有数百个原国立大学乃至老字号企业条目的编辑产生深远影响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17日 (二) 07:15 (UTC)回复
我再一次重申:我不同意在这里牵扯任何其他条目的问题,请Patlabor Ingram立即停止牵扯其他条目。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2日 (日) 13:57 (UTC)回复
(1)阁下显然是无话可说了。请阁下在有合理理由作解释前切勿再以历史割裂形式分割条目。
(2)我再次声明:若阁下上述逻辑在本条目成立导致条目被以历史割裂形式分拆,则将对维基百科现有数百个原国立大学乃至老字号企业条目的编辑产生深远影响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3日 (一) 02:42 (UTC)回复
如下方所述,“历史割裂”论完全不成立,你不断在这里牵扯任何其他条目的问题的行径才是真正无话可说的情形。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3日 (一) 05:14 (UTC)回复
您的版本将中航集团1988年以前的历史全部移除,无疑造成了中航条目历史割裂的结果,请阁下不要装作没看见。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4日 (二) 10:17 (UTC)回复
我不认为此举有“历史割裂”的效果,而是在修正原创研究问题,请不要把其他有问题的中国大陆条目的现状当成正常情况(我说的不止大学与企业条目,基本上各类条目都有如此情形)。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09:03 (UTC)回复
我唯一的意见是,进行合并、拆分等重大修改前,应该经过讨论,形成共识。--🐹通辽汗国驻维基百科临时代办讨论·贡献·成就2022年5月18日 (三) 18:01 (UTC)回复
中国航空条目早在2006年就已经有内容了,显然不应该在未有共识之情况下直接合并。然而前面只是我的估计,因为此条目跟中国航空条目的编辑历史一团混乱,除了中国航空条目可以确定最早建立,其他条目跟重新导向页面的建立顺序我完全分辨不出来,这过程到底是怎么回事啊?有没有人可以解说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2日 (日) 14:30 (UTC)回复
尝试@ATIokseng。——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2日 (日) 14:38 (UTC)回复
Topic:Vvsumkwkd2kyuln4--AT 2022年5月23日 (一) 01:52 (UTC)回复
本条目现有内容原本均存放在中国航空页面内。现被移至“中国航空集团”页面也是Sanmosa在2020年9月27日未经讨论的拆分的结果。由于方针不允许剪贴移动,因此条目名称没有得到恢复。
因此,现请求将条目名称恢复到2020年9月27日移动前的状态,即将此条目名称恢复为“中国航空”。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3日 (一) 03:10 (UTC)回复
刚刚看了一下“中航集团”的官网简介,我没有见得他们很明确要继承国府中航历史的痕迹。另考虑到时隔30年,即使二者间精神或名号上有继承关系,事实上也难以说是同一主体,基本上我个人认为应该将国府中航跟今日之“中航集团”分成两篇条目来撰写比较洽当,也就是分成“中国航空”跟“中国航空集团”。目前此条目有整整三分之二的篇幅写国府中航,剩下还有一半写香港中航,实际上描述“中航集团”本身的内容寥寥可数,对于一家现存大陆“中央企业”来说实在奇怪。用参见模板提示此公司与国府中航之联系关系应已经足够。但在这之前首先应该解决编辑历史混乱的问题,确定存续条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3日 (一) 04:48 (UTC)回复
考察了一下,已建议管理员适当删除修订版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3日 (一) 04:57 (UTC)回复
中航集团的简称、英文名皆继承自原中航(英文名China National Aviation,香港中航及中航浙江航空继承民国的中字Logo)。2002年成立时中航(国航)官网也明确表示其前身成立于1930年8月1日[3]
类似的继承国民政府时期国有企业的央企(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各原国立大学(见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国立大专校院列表之下大部分条目),均采用类似的表述方式(即将民国时期历史与共和国时期历史一并叙述)。行之有年,并无不妥。
若认为中航条目中对抗战时期历史描述过长,个人认为应分割为子条目中国航空公司历史 (1930—1946年),应可解决此问题。
Sanmosa的版本将中航集团1988年以前的历史全部移除,本人认为极其不妥。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4日 (二) 10:17 (UTC)回复
中航49年前飞机(注意机尾中华民国国徽)可见中航中字Logo
 
中航标志
。它与中航集团Air China logo完全不同thumb|right|中国航空集团标志。说两者有继承关系是很牵强的。若说49年前中航变成香港中航或是中航浙江航空,有无可靠来源支持?--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4日 (二) 14:13 (UTC)回复
说两者有继承关系是中航集团自身的判断,有新闻报道来源叙述,又不是我本人的主观判断,谈不上牵不牵强。中航继承1930年的历史已有来源证明,因而我已履行了证明义务;反而是阁下认为两者没有关联,应该附来源支持。请阁下履行证明二者没有关联的证明义务。
至于换Logo之类的,百年企业换Logo的并不鲜见,换个Logo就割裂历史我反而觉得奇怪。况且香港中航以及中航浙江航空还用的是旧Logo。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航〕、中航浙江航空公司标志(均为中航集团下属企业)
机尾中华民国国旗证明民国中航是载旗航空公司(迁台后国府改以华航作载旗航司,反证其不寻求争夺中航名号),与本条目叙述并无冲突。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02:18 (UTC)回复
如果单纯因为中国航空集团声称自己“继承”1930年的中国航空而强行说两者是一个公司的话,这很离谱,基本上所有自称自己“继承”旧有已关闭实体的新实体可以因此堆砌历史资料(这是很多中国大陆条目的通病),这无疑是原创研究,我认为需要充分的独立来源证明这个声称。另外,执意认为一间公司(或实体)一定要有个“继承者”这个想法也很离谱(公司又不是家族,又不用“留后”),无继承公司(或实体)的公司(或实体)很多(例如上面提到过的德意志汉莎航空英语Deutsche Luft Hansa),实在不足为奇。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09:00 (UTC)回复
(1)阁下从未举出来源证明有权威研究反对“中航集团继承1930年起的中航历史”。您指控中航集团“堆砌历史资料”“原创研究”,也同样需要有来源指正,否则您的观点本身就是一个原创研究。
(2)中航集团自身认为其公司历史继承自1930年,并在中国大陆及香港使用“ ”作为商业徽记,也未遭到台北方面或任何权威方面反对。今天您站出来认为两者无关,是否应拿出质疑中航集团观点的学术来源或权威来源?否则您的指控是无力的。
(3)重申一下:汉莎航空并不继承德意志汉莎航空英语Deutsche Luft Hansa的历史恰恰是因为汉莎航空自身的决定(选择不继承原历史),另一个纳粹德国国有企业大众集团就继承1937年的历史。而中航集团选择继承中航公司的历史。
按您的逻辑,是否大众集团选择继承1937年以来的历史也是企业的“堆砌历史资料”“原创研究”?或者大众集团条目是否应删去1945年以前的历史?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3:48 (UTC)回复
你把举证责任弄反了。由于在中国大陆自称自己“继承”旧有已关闭实体的新实体非常多,基本上已经沦为新实体的宣传伎俩,故而无法判断真假,因此“中航集团继承1930年起的中航历史”这个声称才是需要充分的独立来源证明的,我拒绝一切推卸举证责任的要求。我看了一下福士伟根集团的历史,我认为跟德意志汉莎航空的情况有不同:前者的业务是连续的,就算在盟军占领期间还是有在生产,因此福士伟根集团的历史未曾中断,这与历史“中断”36年的中国航空(集团)有很大的分别。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5:11 (UTC)回复
“历史“中断”36年的中国航空(集团)”历史中断的说法在哪?“中国航空公司”一直存在从未中断……
中国航空公司(总部上海,1930—1949) → 中国航空公司(临时总部香港,1949) → 中国航空公司(总部天津,1949—1952) → 中国航空公司(总部香港,1952—1988,作为中国民航在港窗口公司) → 中国航空总公司(总部北京,1988以后,2002改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公司名号的历史并未中断,最多只是经营任务有变化。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5:20 (UTC)回复
“公司名号的历史”与“公司的历史”是有分别的,同一个公司名号可以安在多个不同、完全没关系的公司上(例如“香港航空”)。情况相近的交通银行我觉得也是该拆分的情形,不过我没这样的心力。“中国航空”在1952年至1988年间到底是中国人民航空公司的“办事处”还是“窗口公司”?我觉得两者有很大的分别。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5:35 (UTC)回复
拿“香港航空”出来说事是混淆视听。中国航空公司在共和国时期的各个历史阶段所有权关系都没有变,这跟“香港航空”不同股东的情况是两回事。按阁下这套理论怕是河南大学南京大学这种也不能幸免于难了,讲道理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这种主动切换法人以规避北京接收的怕是更应该分割了。维基百科迈向一百五十万条目的速度又能加快了,真好。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6:01 (UTC)回复
“没有变”这点我觉得你在自打嘴巴。你自己在下面说“1952年A公司并入C公司、a分公司成为C公司的子公司,1988年C公司重新将包括a分公司在内的部分资产打包成立A[']总公司”,a的所有权关系很明显出现2次变更(A=>C=>A[']);至于讨论A的所有权更是毫无意义,因为A(中国航空)作为中国大陆公司于1952年并入C(中国人民航空公司),A的法人在1952年已经自然消灭,1988年成立的A'法人与A法人本来就不会有互相拥有的关系,而1952年至1988年期间A与A'都不存在,存在的只有a,C法人拥有的只有A法人自然消灭时的产业,而不拥有A法人本身,因为A法人并非C法人的子公司。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6:12 (UTC)回复
说回德意志汉莎航空英语Deutsche Luft Hansa,我觉得汉莎航空不“继承”德意志汉莎航空的历史除了出于切断与Nazi Germany的关系的理由外,基本上就是汉莎航空有自知之明而已,这根本不是“选择”与否的问题。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9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中航继承1930年的历史已有来源证明”,请你给出来源,以供查证。--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5日 (三) 04:27 (UTC)回复
中航集团表明其历史继承自1930年以来的中航历史,相关来源请自行参见本人添加的来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收中央航空公司的命令原文[1][2]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3:47 (UTC)回复
(前)你提供的来源并非独立来源,我无法认可。(后)你弄这个“命令原文”也没意思,“中国航空”这个商标又不是不能重新注册,而且中国航空在1952年已并入中国人民航空公司,一来要说“继承”历史的话,中国人民航空公司明显更有资格,二来原本的“中国航空”商标在并入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后不用想都知道已经注销了,隔36年才来“续命”也未免离谱了些。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5:13 (UTC)回复
 
香港中航
(1)只是在描述一家公司对自己历史的叙述,为何要独立来源?
(2)“原本的“中国航空”商标在并入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后不用想都知道已经注销了”还是希望阁下对条目主题多些了解……1952—1988年期间“中国航空公司”作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属的窗口公司一直在香港保留着。“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就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52—1988年期间的“中国航空公司”也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属企业,1988年的“中国航空总公司”则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企业化分离出来的产物……。这些产权关系事实上一直都是在一起的。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5:31 (UTC)回复
(1)因为不能排除历史造假与遭宣传伎俩渗透的可能性,所以不能单纯把中国航空集团对自己“历史”的叙述直接照单全收。(2)我上面说的是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的商标,香港与中国大陆根本不在同一个司法管辖区,商标的处理情形当然有不同,但既然条目介绍的是中国大陆的公司,那靠香港的商标来“借尸还魂”实际上不能证明前后两间同名的公司确实有继承关系,毕竟产权是可以转移的,例如现在中国银行(香港)的法律实体在合并前是宝生银行(而非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一样。说白了,现在的情况就是中国大陆的A公司在香港有个B分公司,A在1952年并入中国大陆的C公司,1988年中国大陆的D公司自C分出,香港的B分公司变成D的分公司。我真看不出来D除了“借鉴”A的名字外,到底和A有什么关系,这难道跟成龙房玄龄的亲戚关系不是一个道理吗。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5:40 (UTC)回复
(1)“因为不能排除历史造假与遭宣传伎俩渗透的可能性”您这表述过于离谱了,请拿出中航集团“历史造假与遭宣传伎俩渗透”的证据,随便指责一家企业历史造假实在不是维基的风格,还是应该有稳妥可靠的证据才能下这样极端的指控。
(2)这里谈的是历史继承关系,跟商标有什么关系?况且你也没证据证明1952年中航商标在大陆被注销了,说到底都是阁下的猜想罢了……一点来源都没有。
(3)情况应该是,大陆的A公司在香港有a分公司,1952年A公司并入C公司、a分公司成为C公司的子公司,1988年C公司重新将包括a分公司在内的部分资产打包成立A总公司。“A/a”的名号一直都在。大集团旗下的品牌库分分合合很正常,也没谁就把历史割裂了。大众把斯柯达汽车收入旗下,也没人说斯柯达汽车的历史断了呀。难道某日大众把斯柯达汽车重新卖出成为独立企业,斯柯达汽车就得跟过去一刀两断?阁下的理论有点离谱。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1 (UTC)回复
(1)我觉得企业应用宣传伎俩是不用脑子想也能知道的事情,因此推断企业有可能粉饰自己是极为合乎情理的。(2)我说错了,不是“商标”,而是“法人”。(3)我不同意你的理解。“1988年C公司……将包括a分公司在内的部分资产打包成立A[']总公司”这句话本身就能证明A'并没有沿用A的既成编制,那A'与A就不是同一间公司。你不能因为A与a同名,而A'与a也同名而去让A'攀A的关系。斯柯达汽车的情况也不同,因为它作为子公司的法人从未消灭。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9 (UTC)回复
(1)这种没有来源的空想式讨论我属实觉得没有意义。“企业应用宣传伎俩”什么的……说到底还是一点来源没有。真心建议阁下下这样极端的指控前先提出来源。“因为不能排除历史造假与遭宣传伎俩渗透的可能性”这种表述实在是恐怖化了。
(2)关于阁下的法人一致性理论,按阁下这套理论怕是国立清华大学国立交通大学国立暨南国际大学这种在台复校大学都得拆拆拆了。“维基拆迁办”就这么成立了,维基百科迈向一百五十万条目的速度又能加快了,真好。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5日 (三) 16:04 (UTC)回复
(1)我认为“企业应用宣传伎俩”这事情很明显属于常识。(2)你这例子也未免举得过于随便了些,我上面是基于“A'并没有沿用A的既成编制”与“A'成立时并不紧接A结束时”的前提而得出“A'与A不是同一间公司”的结论,你在不清楚X'是否有沿用X的既成编制的情况下无限推论属于危言耸听,我的拆分主张具备众多前提条件,完全没你说得那么不理性。【如果X'没有沿用X的既成编制,我个人确实会支持拆分,你看上面我对交通银行的意见不就知道了吗。】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5日 (三) 16:18 (UTC)回复
(1)我问的是“因为不能排除历史造假与遭宣传伎俩渗透的可能性”的来源在哪?请阁下不要慢慢淡化,然后否认。“历史造假”这可是一个严重的指控。
(2)在台复校的大学都是相隔多年恢复。如:国立交通大学历史年表指出,交大在台初期只能以“国立交通大学电子研究所”名义建立(1958),此后才慢慢建立完善成为今日之交大。而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更是1995年才恢复,名称与机构均有极大差异。这些都被公认为复校。阁下“既成编制”论恐怕在海峡两岸之条目都难以成立。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6日 (四) 01:37 (UTC)回复
(1)我究竟重复了多少次这是可以通过常识推断的?(2)“既成编制”并不一定需要完整编制,所以前者不是“X'没有沿用X的既成编制”的情形。后者与中国大陆现在的暨南大学在我看来都是攀关系,“被公认为复校”是政治宣传的结果,不能反映实情。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5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两岸各条目使用类似的表述方式行之有年,未见有方针指引禁止。您既然认为,在台复校各大学的复校前历史及大陆企业的复建前历史是“是政治宣传的结果,不能反映实情”,建议您前往客栈方针区提案。针对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国立交通大学中国航空集团之类条目的总体情况订立方针指引作为规范。否则您的观点对台湾暨大、中航集团及类似条目的历史叙述并无约束力。
您这个“既成编制”论一是无权威学术来源支持,二是并未确定为方针指引。实在没法信服。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6日 (四) 07:35 (UTC)回复
“行之有年”与“未见有方针指引禁止”之间并无关系,而且前者可以是积非成是,后者的话WP:SOAP第五款明确表明维基百科不“宣传、推销或处理公共关系”,我觉得你简单想一下就知道这事情很明显是有方针指引规范的。我觉得你的思维可以不用死死地被中国大陆、两岸或者汉字文化圈框著,中文维基百科不是只给汉字文化圈地区的读者看的,而是给世界的读者看的,你可以想一下世界其他地方的读者会怎么看A',我觉得他们肯定会直接当成D处理,“中国航空”与“中国航空集团”在Wikidata也是分成两个不同的项目处理的。--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5月26日 (四) 14:04 (UTC)回复
(1)还是希望您将您的判断标准上升为格式手册指引草案,到客栈讨论通过后再用来约束条目,会比较好。
或者找一个权威学术来源能证明您的判断标准,我也能接受。
您现在这个状态,像现在这样进行讨论页口头立法终究是不太好,也没有信服力。“我觉得他们肯定会直接当成D处理”参考来源有吗?民意调查有吗?张三可以有张三的标准,李四可以有李四的标准,您不是上帝,您没有权利代表“世界其他地方的读者”。在没有指引或来源支撑的情况下,想要达成共识实在是有些困难。
(2)如果阁下拿不出来源作反证,那阁下就不能够推翻现有来源关于企业历史的叙述。同时,证明中航集团历史继承自1930年的不仅有国航自己的说法,也有民航专业文章及媒体报道的论述。说到底,您要想推翻相关来源,要证明您的观点,还是请您拿出来源。
这两天的讨论我看不到您有拿出任何一个来源讲话,只看到您的私人判断。这方面我还是欣赏Happyseeu的,至少我们能用参考文献相互交流。
(3)Wikidata对中文维基没有约束力。一是新建一个Wikidata页面并不需要来源支持。二是Wikidata也不是死的,当需要的时候要拆要并Wikidata都能支援。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7日 (五) 07:09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 Patlabor Ingram所说的历史与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的纪录不符。
 
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的公司注册
共和国的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1984年8月31日在香港注册。
 
中国航空公司(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的公司注册
中国航空公司(香港)于1992年8月4日在香港注册。所以这两个法人有30-40年在香港并不存在,当然也不能在香港合法营运。中航首次在香港注册是1949年6月,此时两航事件尚未发生,所以这是国府下的中航注册。公司注册处的纪录可以免费查询,我只是附上我的查询结果方便参考。--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5日 (三) 19:03 (UTC)回复
阁下说“中航首次在香港注册是1949年6月”,是否能查到相应的记录?北京方面应该是接收了1949年6月在港成立的这个法人资格。
(1)来源1(《上海民用航空志》):“但香港法院认为“两航”留港的飞机及财产,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资财,于1950年2月23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美国民用航空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又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英国司法委员会在美国的横加干涉下,以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在1950年1月5日,而在此之前,英国政府依然承认国民党政府为中国法律上的政府为由,改变了香港法院的判决。”
证明北京方面能够接收中航的法人资格,但是台北政府1949年转卖给陈纳德的资产这个买卖关系仍有效。
(2)来源2:1951年1月,政务院重新调整了中航董事会并向香港注册署备案。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6日 (四) 01:37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中航首次在香港注册是1949年6月见上引中航的公司注册PDF第二页。北京方面在香港没有接收中航的法人资格,所以才有后来的再度注册公司名称,因为若接收了法人资格,注册就是一直有效,再度注册岂非没事找事?1951年1月的香港注册署备案没有港方纪录,属于北京方面自说自话(用词“备案”有玄机,没说港方同意法人继承)。后来的法院判决也间接否定了“接收法人资格”。--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02:32 (UTC)回复
(1)公司编号F0000261之下的两个登记难道不是同一个法人?如果是不同法人难道不应当有两个法人编号?如果香港法有特别规定请阁下释明。
(2)“1951年1月的香港注册署备案没有港方纪录”,来源?
(3)“后来的法院判决也间接否定了“接收法人资格””,“后来的法院判决”您指的是哪个判决?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6日 (四) 07:30 (UTC)回复
(2)1949年的注册纪录都能搜索出来了,更晚的1951年的注册纪录如果存在的话怎会搜不到?这难道不能用常识推断吗?有关香港官方的事情难道香港官方自己的记载能不比一个中国大陆网站的记载准确?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5月26日 (四) 14:08 (UTC)回复
1951年备案是调整公司董事会。公司注册处线上查册并不能查询董事会人员调整,您甚至连这个基本问题都不了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7日 (五) 07:09 (UTC)回复
公司注册PDF第二页写Name history,不是Corporate history,不要脑补以为是指同一公司,此处是纪录同一名称被注册的历史而已。法人A存在期间,其他法人不得注册同一公司名称,但法人A不在存在后,其他法人就可以注册法人A的公司名称。这与电话号码一次只给一个用户使用相同。--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15:18 (UTC)回复
(1)Name history的含义问题,是否可以给出公司注册处官网的解释,以便厘清?
(2)香港法例是否允许两个互不相干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公司编号?请阁下解释。至少两个互不相干的香港人不能使用同一个香港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吧?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7日 (五) 07:09 (UTC)回复
(2)香港法律不允许同一公司名称注册超过一次。公司名称 "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a)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我的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可否跟其他已经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不可以 "该公司可安排获送达通知的名称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处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批准另一名称,以替代作为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 --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8日 (六) 06:22 (UTC)回复
(2)我已明白。但是阁下似乎还没有就(1)作解释,即Name history的含义问题,是否可以给出公司注册处官网的解释,以便厘清?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5月28日 (六) 14:55 (UTC)回复
补充一下法人的知识。法人是法律上模拟自然人,自然人同名时可以用出生日期区别,法人同名时可以用注册日期区别,因为法人是注册以后才在法律上存在。这应该可以回答中航前后是否同一法人的问题。--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15:25 (UTC)回复
关于公司注册处网站的问题,我想看到公司注册处的解释……咱在这空口白牙讨论十句不如公司注册处一句话管用。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7日 (五) 07:09 (UTC)回复
(!)意见空运与海运企业的特质与多数公司不同,就是公司主要资产(飞机船舶)是可移动的,因此公司搬迁到台很容易。多数公司都有相当的不动产(工厂、店面、仓库),公司搬迁到台会损失大量不动产。大学的情形比较特殊,校园虽然是值钱资产,但大学的核心价值是创造与传授知识,而此核心价值在教授身上,不在校园,教授来台复校是知识载体的搬迁,新校园只是知识载体发挥功能的场所。鉴于资产与核心价值的不同,我不认为中航的情形应该与其他老字号混为一谈。轮船招商局后分裂为招商局集团与阳明海运集团更接近中航的情形,只是随着中航71架飞机在诉讼后不堪使用,继续营运变成不可行。--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18:24 (UTC)回复
但是您的判断标准既没有方针指引,也没有权威解释支撑。像中华民国陆军步兵第二五七旅这样的部队被全歼多次也依然可以重建,公司为何不可?说到底您的判断标准还是没有任何方针指引或可靠来源支撑。
另外1995年在台复校的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恐怕教授跟1949年的国立暨南大学已经完全不一样了。阁下的“教授延续论”恐怕难以成立。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2年5月27日 (五) 07:09 (UTC)回复
(~)补充: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即使是轮船招商局条目也明确将招商局集团、阳明海运之概况列入条目,与User:Sanmosa直接切断中航集团与旧中航公司的历史形成鲜明对比。可见其编辑方式不符合类似条目惯例。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5月28日 (六) 15:17 (UTC)回复
过度切断历史,亦属不当。应至少提供一定程度之简介及参见内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9日 (日) 12:54 (UTC)回复
(!)意见 无论在国民政府播迁台湾之后,位于中国大陆的相关机构是否仍然存续,在1953年相关机构被合并进中国民航局后已经消灭。改革开放后所拆分出来的中国国航,以及后来中国国航与其他航空公司合并而称为“中国航空集团”的公司,应与1953年前所存在的实体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在同一条目内描述。——C933103(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3:00 (UTC)回复
(1)请阁下稍微看一下条目再来发言不迟。中航在1953年之后并未“消灭”,其名号仍在香港存在。
(2)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不认为香港中航属于历史接续。参考在台复校相关条目之惯例,结合中航集团历史继承自1930年的不仅有国航自己的说法,也有民航专业文章及媒体报道的论述。也仍应认为中航集团历史可追溯至1930年。
(3)按阁下理论,国民政府逃台后,时隔多年才在台复校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国立交通大学等,是否也是与1949年以前的实体“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但事实是,在台复校大学皆将自身校史追溯至大陆建校时。因此阁下的理论不成立。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5月28日 (六) 14:55 (UTC)回复
  1. 中航在香港的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成立于1995年6月,是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简称中航集团)的子公司,系中国民航总局在香港地区的窗口公司。当初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中国航空在香港的营运牌照,在港组建航空运输实体。
  2. 自认的历史在不同场合也有不同说法吧,例如这篇介绍就把中航集团的历史追溯到1955年军委民航局北京办事处的成立。
  3. 有没有关系,以及有什么关系,请用第二手参考文献来证明。但无论有没有关系,前后的组成均明显不同,没道理放在同一条目下。就如同你列出出的大学条目例子,均只是在数万字文章内略花数段描述背景资料,并把详细介绍放到相应的历史条目之中。如果有资料证明国航成立的母公司取名为中国航空集团,是与当年1953年前存在的公司有关的话,那么在条目内加入相应描述亦为应份。
——C933103(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21:42 (UTC)回复
(1)阁下提供的来源也指出:“中航的内地投资主体中航集团,前身为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始建于1929年,历史悠久,也曾为亚洲最大的航空公司,在中国民航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
中航集团在港历史除中航有限外还有多个主体,以上情况上方讨论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但退一步而言,就算抛开在香港的历史不谈,现有来源也足够证明中航集团条目可以叙述自1930年以来的历史。
(2)关于阁下提出的第二点,……阁下确定有认真看吗?原文是“国航(目前为中航集团主业公司)的前身--军委民航局北京管理处”指的是中航集团下属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历史。不代表中航集团本身的历史。来源原文已有明确区分。
(3)以及阁下提出的“第二手来源”,上述讨论及此前编辑版本均有列出,本人之观点,是在于反对Sanmosa直接强行切断两个中航历史的行为,要求保留中航集团条目中关于1930年以来历史之叙述。
您指出,“如果有资料证明国航成立的母公司取名为中国航空集团,是与当年1953年前存在的公司有关的话,那么在条目内加入相应描述亦为应份。”我同意您的这个观点。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5月30日 (一) 04:30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Fire-and-Ice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22年7月#请求关注Talk:中国航空集团的讨论似乎有不同的看法。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6月2日 (四) 11:06 (UTC)回复
收悉。本人刚刚得知您在客栈开了话题。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3日 (五) 03:20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刘总经理敬宜、陈总经理卓林并转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全体员工们:
    热烈地欢迎你们在刘、陈两总经理领导之下的光荣起义。
    我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名义,接受你们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电报的请求,宣布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资产,并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对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管辖。兹特任命刘敬宜为中国航空公司总经理,陈卓林为中央航空公司总经理。希两公司留驻香港及待解放区全体员工,今后在中央人民政府及刘、陈两总经理领导之下,团结一致,提高警惕,粉碎反动派的阴谋,负责保护一切资产,听候进一步的指示。所有员工生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尚望坚持爱国立场,努力进步,为建设新中国的人民航空事业而奋斗。
    周恩来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2. ^ 新华社北京. 周总理宣布中航央航两公司为新中国资产. 浙江日报 (杭州). : 1版 (中文(简体)). 

分拆已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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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至今,似乎条目分拆已有共识,是否如此?例如“中国航空”应该分拆成另一条目。反对分拆的请发言。--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6月3日 (五) 00:05 (UTC)回复

我不知道Sanmosa在客栈开了话题,本人仍声明反对。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3日 (五) 03:09 (UTC)回复
阁下所提出的“要求保留中航集团条目中关于1930年以来历史之叙述”与分拆条目并不冲突。——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4日 (六) 05:08 (UTC)回复
意见同上。分拆条目的内容如何写,与是否分拆不必混为一谈。--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6月4日 (六) 18:17 (UTC)回复

……条目早已分拆。

编辑

中国航空这条目早在2006年已经创建,至今16年来一直都是独立于此条目的另一条目,前面的讨论称该条目分拆自2020年并无根据(表述修正:至2018年间之12年来均只是作为描述历史中存在的公司的条目而存续,并无介绍现时所指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21:55 (UTC)),而该条目内文明确界定其范围为“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柯蒂斯-赖特飞机公司合资成立的航空公司。该公司在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中航在1949年的两航事件后解散,其人员与设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亦都明确反映了该条目不应与此条目合并。剩下的问题仅为如何在各条目间分配和布置内容。--——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26 (UTC)回复

需要澄清的事实(关于本条目历史)
①Sanmosa第一次未经讨论之拆分:原“中国航空”条目自2006年建立以来一直为同一条目。 2020年9月27日,Sanmosa在未经任何讨论之情形下,将条目拆分为“中国航空”与“中国航空集团”(见编辑历史61994390),将条目按时间割裂为“中国航空”(历史仅1930—1949年)、“中国航空集团”(历史仅1988年以后)两截(见编辑历史61994949)。其后本人予以回退。
②Sanmosa第二次未经讨论之拆分:2020年10月14日,Sanmosa向在管理员AT的用户讨论页请求将“中国航空”条目按编辑历史再次拆分为两个条目“中国航空”与“中国航空集团”(见Sanmosa拆分后的“中国航空集团”条目以及Sanmosa拆分后的“中国航空”条目),该拆分仍未经任何讨论。2021年1月,本人方才注意到该条目有未经讨论的拆分,故予以回退。由于名字空间被占用,且方针不允许剪贴移动,故条目主文停留在“中国航空集团”名字空间。
③Sanmosa第三次未经讨论之拆分:2022年5月16日,Sanmosa再次将“中国航空集团”以历史割裂形式拆分出“中国航空”条目(见“中国航空”编辑历史71664752),并将“中国航空集团”条目中1988年以前历史均予以删除。由于该拆分仍未经讨论,故本人再次予以回退。遂成本争议。
因此,C933103“至今16年来一直都是独立于此条目的另一条目”说法从来不成立。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03:47 (UTC)回复
“中国航空”与“中国航空集团”名称不同,分拆条目是合理的,问题只是“中国航空集团”条目对于历史的部分要写多少。既然“中国航空”另成条目,“中国航空集团”对于已有的部分历史应该简述,这是经过历史演变的组织条目的通例。--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6月12日 (日) 04:46 (UTC)回复
此条目三次擅自拆分均未经任何讨论,本人对此深表遗憾。如果情况合适、讨论及共识充分、程序正义之基础上进行分拆条目我不反对。但是事前未经讨论强行分拆条目、提前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倒过来说什么“条目早已分拆”,反过来要绕过讨论推动拆分,我是坚决反对的。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06:16 (UTC)回复
如果阁下细看最早版本,“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英语:China National Aviation Corporation,CNAC)筹组于1908年4月15日,在这里特指1929年-1949年的中国航空公司。”指的是“中国航空公司”而非“中国航空集团”。后来条目移动到“中国航空集团”,把内容改成指集团,然后把“中国航空公司”重定向到“中国航空集团”,也没有经过讨论形成共识。与其纠结编辑的历史,不如思考如何写好条目。--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6月12日 (日) 06:49 (UTC)回复
你给出的“最早版本”并不是条目真正的最早版本,是在Sanmosa第二次未经讨论之拆分中被拆出来的版本(参见AT用户页的请求)。2020年10月14日在未经讨论的情况下,Sanmosa请求管理员AT以50360278版本为节点暴力拆分成“中国航空”与“中国航空集团”两个条目。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11:55 (UTC)回复
此条目也早于2018年就已经存在,因此说2020年拆分导致现状并不正确--——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1:54 (UTC)回复
此条目2020年以前的编辑历史是AT通过管理员功能Special:MergeHistory(移动条目历史)移动过来的。(参见AT用户页的请求)当时这个操作未经任何讨论共识。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11:57 (UTC)回复
按照你所提供的连结所述,相应条目在2018年以前并没有介绍过现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实体。所以说以往是同一条目也不正确。——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21:51 (UTC)回复
你也应承认Sanmosa的拆分请求之前,维基百科中只有一个关于“中航”的条目。就算18年才被其他编者加入1952年之后历史之叙述,那也是在同一条目中自然存在长达两年时间。
在此情况下,Sanmosa及AT的任何拆分,都应当寻求讨论。否则即是其二人不合规在先。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0 (UTC)回复
不同意。既然最初只有一个条目(49年前的中国航空),撰写另一个新条目(中国航空集团,名称与“中国航空”不同)不需要寻求共识。倒是把两个现存条目合并成一个需要寻求共识。--欢颜展卷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5:11 (UTC)回复
您可能还是没看明白……现存的中国航空集团条目从来不是“撰写出来的另一个新条目”,而是从一个条目中被违规拆分出来的页面……条目在2020年的拆分就不合规。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8日 (六) 05:57 (UTC)回复
“就算18年才被其他编者加入1952年之后历史之叙述,那也是在同一条目中自然存在长达两年时间。”只是代表没人发现这种行为吧。[4]这两年时间内相关页面共只有约80次浏览--——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24日 (五) 08:01 (UTC)回复
不论如何该编者的扩充也是合法合规,您这样说好像有其他编者扩充内容是非法行为一样……
您应当承认,维基百科中拆分条目需要寻求共识。而2020年的拆分从未取得共识。类似这样的拆分条目并移动条目历史的管理操作,无论如何至少应当有基本的讨论页公示。条目浏览量低不是拒绝寻求共识或拒绝采取公示程序的借口。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24日 (五) 12:34 (UTC)回复
WP:PROSPLIT 符合条件的拆分不需要共识的,除非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25日 (六) 01:31 (UTC)回复
但该拆分遭到反对时显然不应该继续强行推进(持续拒绝讨论反复强行拆分达三次),且管理员移动条目历史这种操作也不是普通的拆分。WP:PROSPLIT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给予认可,WP:PROSPLIT不是此等暴力行为的挡箭牌。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25日 (六) 11:59 (UTC)回复
所以就产生了前面的讨论呀--——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25日 (六) 15:48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2-06-10

编辑

  请求已拒绝

按照上述讨论,我建议把页面内容更新成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Draft:%E4%B8%AD%E5%9B%BD%E8%88%AA%E7%A9%BA%E9%9B%86%E5%9B%A2&oldid=72085067 此一版本中的内容,以反映现时此一公司的性质。--——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05 (UTC) ——C933103(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7 (UTC)回复

(-)反对:理由见上。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03:47 (UTC)回复

编辑请求未达成共识。--Tiger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22:35 (UTC)回复

请求关注Talk:中国航空集团的讨论

编辑

中国航空集团条目此前不当地将其所谓“前身”公司的内容写入条目当中,因此我进行了两次分拆操作,然而两次操作均被Patlabor Ingram强行回退,而Patlabor Ingram更故意牵扯其他条目的情况以意图威胁不同意其意见者放弃自身想法,使相关条目的正确性严重受损。请各位密切关注并参与Talk:中国航空集团的讨论。Sanmosa Νεκρα 2022年5月22日 (日) 14:03 (UTC)回复

属于、不属于,拆分、合并写,都非中立观点。建议阐明“主张”并简述历史、章节中{{see}}前身。另外,该版本的消歧义我认为无可读性。--YFdyh000留言2022年5月22日 (日) 14:23 (UTC)回复
我觉得应该要先厘清一下这一批条目的编辑历史,目前这样实在无法解析各种合并或拆分操作的合理性如何,难以正确置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2日 (日) 14:43 (UTC)回复
阅,Patlabor Ingram说得很有道理。既然中航自称其历史始于1930年,且没有其他任何来源反对这一声称,那么就应该把中航历史追溯到1930年。否则,就是原创研究而已。Fire Ice 2022年5月25日 (三) 15:10 (UTC)回复
利用参见功能也能完全达到相同的目的。此外,目前条目各时期篇幅比重明显不均,并非理想状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5月26日 (四) 13:05 (UTC)回复
查了一些资料后我的看法改变了,认为该条目应从2002年写起。中国大陆资料都以2002年为正式成立。Fire Ice 2022年5月26日 (四) 15:22 (UTC)回复
(:)回应:2002年是原中航总公司与中国西南航空合并重组为中航集团的时间。与中航集团将历史追溯到1930年不矛盾。可参见香港中联办的描述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3日 (五) 03:17 (UTC)回复
我觉得将国府中航视为“中航集团”之前身与否,不影响维基百科根据条目内容篇幅进行拆分。比方说中央杭州飞机制造厂,迁往云南后,即使名称未变,以其历史之丰富,仍然可以拆出一个时期的独立条目。重点是透过参见等功能,将国府中航与今日之“中航集团”两条目连结起来,并在其中以适当篇幅描述对方,而不割舍二者精神上的承继关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6月3日 (五) 06:36 (UTC)回复
若参照中央杭州飞机制造厂 (垒允时期)之往例,我愿作妥协:以中国航空(内容包含民国与共和国时期)为主条目,拆分出中国航空公司 (民国时期)(或命名为中国航空公司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我同意这样的拆分。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7日 (二) 04:37 (UTC)回复
个人举出上述例子只是表明拆分的合理性。就标题而言,我是认为拆分成中国航空集团跟中国航空比较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6月12日 (日) 10:41 (UTC)回复
(※)声明:Sanmosa声称本人“更故意牵扯其他条目的情况以意图威胁不同意其意见者放弃自身想法”,Sanmosa指控本人“意图威胁”之说法严重违反WP:礼仪指引,在此表达强烈抗议,并保留提报的权利。
Sanmosa的拆分从未经过任何讨论及共识,反倒打一耙,本人深表遗憾。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3日 (五) 03:17 (UTC)回复
我觉得就算是随便一个正常人去看你的留言,都能够正常推断你就是在做这样的事情,毕竟我在几年前开始就已经看过这种语调了,我认为我的判断不会有错。如果你不认为那是“威胁”,那就是你的问题,并请你认知到这种情况确实是“威胁”且不被容许。我认为整个讨论从一开始其实就只有你一个人在坚持只能有一个条目,越是这样讨论下去,我就越有一种你在死缠烂打的感觉,这种情况叫作“倾向性编辑”,当然你也不是第一个有这样的情况的人就是了。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6月3日 (五) 13:48 (UTC)回复
(1)原来维基人对条目编辑持有看法都算作“威胁”啊?我反对阁下这样的人身攻击。从几年前开始您就是这样,我一直认为,您这种人身攻击对讨论的正常开展没有任何帮助。(2)“我觉得就算是随便一个正常人”?您如何能代表公众的观点?民意调查?参考文献?(3)若说到“倾向性编辑”,我只倾向于参考文献,也希望阁下拿出参考文献一起交流。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6日 (一) 00:50 (UTC)回复
我觉得你说的话确实带有威胁发起编辑战的意思,毕竟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先例,Jarodalien老这样做了,这点你大可以去找他的封锁纪录,而且我深信我一直以来已经尽可能克制自己的用语。如果说实话属于“人身攻击”的话,那维基百科不可能有文明,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如何,你确实是到了现在还在坚持要把两段不相干的历史写在一起,而且在其他人都提出了不同的来源证明你的主张有误的情况下仍然如此,并从未考虑过读者被误导的问题。恕我仍然无法认可你的讨论态度,不然我也用不着在这里开讨论求关注。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6月6日 (一) 06:21 (UTC)回复
对于他说“则需要检讨……”,我不认为算是“也必须修改”其他条目的威胁破坏,而只是提醒参考其他条目的做法(不论是否为闯红灯)。另对于您在客栈该议题及原公告中的行文语气,我认为欠妥、中立性不足,希望您推定善意。--YFdyh000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06:52 (UTC)回复
不好意思,但我是在对相关措辞比较感冒,毕竟如我所说,借这个名头来威胁发起编辑战并非没有先例。Sanmosa Χαίρε, ω χαίρε, Ελευθεριά! 2022年6月6日 (一) 08:16 (UTC)回复

总结

编辑

总结Ericliu1912等的讨论,现本人建议参照中央杭州飞机制造厂 (垒允时期)之往例,以中国航空(内容包含民国与共和国1930-2022各时期)为主条目,并拆分出中国航空公司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着重叙述1949年以前之历史)。现予公示。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03:59 (UTC)回复

怎么看都是拆分成“中国航空集团”跟中国航空比较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6月12日 (日) 10:39 (UTC)回复
本人认为有一个主条目叙述中航1930—2022年各时期的历史。不论是轮船招商局系列条目模式,还是中央杭州飞机制造厂系列条目模式,都有一个主条目承载整体历史。拆分成中国航空集团跟中国航空两个条目,现存经营主体反而被挤到一边,个人认为不妥。因此为避免割裂历史,依据类似条目情况,我认为本条目有两种解决办法,供各位商榷:
  1. “垒允模式”(将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拆分为独立子条目):
    中国航空(内容包含民国与共和国1930-2022各时期)为主条目,并拆分出中国航空公司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着重叙述1949年以前之历史)
  2. “招商局模式”(按法人主体拆分、一主多子):
    中国航空(内容包含民国与共和国1930-2022各时期)为主条目,并拆分出中国航空公司 (1949—1952年)(着重叙述1949—1952年之历史)中国航空总公司(着重叙述1988—2002年之历史)中国航空集团(着重叙述2002年以后之历史)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2日 (日) 12:19 (UTC)回复
现在的问题就是,以前那中国航空跟现在这“中国航空(集团)”,能算是一个东西么?是不是不一定要存在一个“主条目”,而中国航空与“中国航空集团”这俩页面其实本来就都各是自身的“主条目”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6月13日 (一) 10:06 (UTC)回复
中国航空作消歧义不好吗,作主条目,恐怕有歧义、演变成航空业、航空工业等内容的概述性条目。个人建议各条目的序言或小章节简述+内链。--YFdyh000留言2022年6月13日 (一) 15:51 (UTC)回复
这也是一个选项,拆分成“中国航空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与“中国航空集团”,消歧义页面还可以容纳其他义近条目,并将“中国航空公司”等亦有歧义之页面重新导向至此。我觉得十分可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6月15日 (三) 03:17 (UTC)回复
若是此一方案,倒是也可接受。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7日 (五) 11:20 (UTC)回复
  • 暂时(-)反对公示。查看上方讨论后还是不理解。先解释为什么要做两种拆分?比如招商局模式拆分成4条目?就目前看来似乎没有大幅扩充的可行性。另外,我反对以“中国航空公司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这样的称呼,有更好的代称。--贝塔洛曼外交公务箱 2022年6月15日 (三) 11:54 (UTC)回复
要大幅扩充还是有机会,不论是相关地方志还是国航公司志等专著,都可以作为大幅度扩充的资料,这个无需担忧。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6 (UTC)回复
既然台湾时期无同名组织,消歧义字眼用中华民国就行。--绀野梦人 2022年6月15日 (三) 12:08 (UTC)回复

参酌Yumeto君之意见,现建议将“中国航空”作为消歧义页面,将原中国航空条目移动至“中国航空 (中华民国)”,而“中国航空集团”条目维持原标题不变。Ericliu1912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23:02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如何?Ericliu1912留言2022年6月27日 (一) 06:52 (UTC)回复
无异议。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6月27日 (一) 14:06 (UTC)回复
已进行移动。Ericliu1912留言2022年6月28日 (二) 06:4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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