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司令
军队中职务
總司令(英語:Commander-in-chief)是武裝部隊的指揮官職位,但是具體職務高低不一而定。如居最高指揮權限職位,則可稱為統帥(舊稱「大元帥」)。
類似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此職已撤銷,只有朱德一人曾擔任)之類的,總司令可分為:一個國家軍隊的最高指揮官性質的總司令;陸軍總司令、海軍總司令、空軍總司令等以軍兵種區分最高指揮官性質的總司令;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總司令等戰役單位部隊指揮官性質的總司令。
由國家元首行使指揮權的國家
編輯由非國家元首行使指揮權或其他情況的國家
編輯國家 | 最高統帥 | 軍事領導機構 軍事領導職務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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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內閣總理大臣 | 日本防衛省 | 天皇不是憲法的最高統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是憲法的最高統帥,擁有自衛隊最高指揮監督權。 |
中國 | 軍委聯指總指揮 |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中國最高領導人兼任中央軍委主席和軍委聯指總指揮,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國家主席不是憲法規定的最高統帥,根據「黨指揮槍」原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實行軍委主席負責制。[註 1] |
北韓 | 武裝力量最高司令官 | 朝鮮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 北韓最高領導人兼任武裝力量最高司令官和北韓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領導北韓人民軍。 |
越南 | 中央軍委書記 | 越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 越南國家主席為憲法上的最高統帥,根據「黨指揮槍」原則,越南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 |
寮國 | 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主席 | 寮國人民革命黨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 | 寮國國家主席為憲法上的最高統帥,根據「黨指揮槍」原則,寮國人民革命黨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 |
古巴 | 武裝力量總司令 | 革命武裝力量部 | 古巴國家主席為憲法上的最高統帥,但根據「黨指揮槍」原則,古巴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武裝力量總司令)才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 |
德國 | 德國總理 | 德國聯邦國防部 | 德國聯邦國防軍平時由國防部長擔任總司令領導。宣佈緊急狀態後由德國總理領導。 |
以色列 | 以色列總理 | 以色列國防部 | |
馬爾他 | 馬爾他總理 | 馬爾他國防部 | |
緬甸 | 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 | 緬甸國防部 | 事實上由緬甸國防軍總司令獨立領導,但尊奉緬甸總統為名義上的最高統帥。 |
荷蘭 | 荷蘭首相 | 荷蘭國防部 | |
瑞典 | 瑞典首相 | 瑞典國防部 | |
瑞士 | 瑞士聯邦委員會 | 瑞士聯邦國防部 |
中華民國的總司令
編輯- 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1926年7月7日開始北伐時廣州國民政府公布《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組織大綱》,設立的最高軍事指揮機構。總司令蔣介石。下轄司令部及總政治部。司令部設參謀長,下轄參謀、副官、軍需、軍醫、軍法、軍械、交通、航空八處,處下設科。總政治部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下設組織、宣傳、訓練、黨務、總務五科。1928年8月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通過《整理軍事案》,撤銷總司令,改組為軍政部、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及軍事參議院。
- 陸海空軍總司令部:南京國民政府最高軍事指揮機關。1929年3月成立,直隸於國民政府。內設辦公廳、機要室及參謀、副官、軍法、軍醫、交通、經理等六處。1931年10月底撤銷。陸海空軍總司令蔣介石。陸海空軍副司令張學良(注意職名中沒有「總」字)
- 抗日戰爭中組建的各集團軍的正副主官稱為總司令、副總司令。
- 同盟國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1944年12月-1946年5月31日。總司令何應欽
- 陸軍總司令部
- 空軍總司令部
- 海軍總司令部
- 聯勤總司令部
- 東北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衛立煌
- 徐州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劉峙
- 華中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白崇禧
- 淞滬警備總司令部
- 南京衛戍總司令部:總司令張耀明,副總司令陳沛、舒適存
-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1950年3月20日設立。當時陸軍總司令部與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址乃同一駐所。總司令孫立人,副總司令兼參謀長舒適存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央军委23日在八一大楼举行晋升上将军衔仪式. 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2-11-23 [2020-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1) (中文(中國大陸)).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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