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

配偶死亡後的婚姻狀態
(重定向自寡婦

丧偶意思是指配偶死去。其中死去丈夫女性可以称为寡妇孀妇,而死去妻子男性则称为鳏夫,两者合称鳏寡。女性在丈夫逝去后独自生活的状态,则称为守寡寡居或者孀居。男性在妻子逝去后独自生活的状态则称为鳏守

油画“范伦铁奥(Valentine) 与她的丈夫奥尔良公爵”,Fleury-François Richard英语Fleury-François Richard

在过去,寡妇的社会地位是重要社会议题。在一些以丈夫为唯一经济支柱的家庭,寡妇的生活往往会陷入贫穷,无依无靠的孤儿寡妇往往需要接受接济。

在某些文化中,片面要求女性守贞,男性则不必。即寡妇在夫死后守节殉夫,不能够再婚。有些虽然不禁止寡妇再婚,但是再婚的寡妇会失去亡夫遗产的继承权,鳏夫再婚却不会影响继承亡妻遗产。

不同文化中丧偶的妇女

编辑

中国

编辑

寡妇再嫁

编辑

中国在南宋之前并不把寡妇再嫁视为羞耻禁忌。虽然从战国时代开始,朝廷就公开表扬奖励守节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杀的妇女,但历朝均常见寡妇再嫁。

孔子儿子孔鲤的妻子就在夫死后再嫁,汉朝卓文君新寡回到娘家,司马相如两首琴曲表示心意,当晚卓文君就和司马相如私奔,结为夫妇。东汉光武帝刘秀之姊湖阳公主新寡,想嫁给宋弘,刘秀为她作媒,宋弘却以“糟糠之妻不下堂”拒绝,刘秀就叫姐姐另选,却没有说再嫁是不恰当的。班昭的《女诫》虽然有提到“夫有再娶之义,女无二适之文”,但真正奉行的人不多。东汉末年的才女蔡琰在首任丈夫卫仲道死后,先被匈奴军掳去,嫁给匈奴左贤王,归汉后又再嫁董祀

汉惠帝二十三岁死于未央宫,皇后是鲁元公主之女张氏,年方十四,守寡北宫以终,死时三十六岁。汉惠帝死后二十年,汉文帝将他的后宫美人遣散出宫,“令得嫁[1]”。汉文帝亦留下遗诏,遣散自己后宫中夫人以下至少使嫔御[2]

当时不少人会劝寡妇改嫁,还有父母强迫死去丈夫的女儿再嫁。荀爽的女儿荀采,在丈夫阴瑜死后被父亲逼嫁郭奕三国夏侯文宁之女夏侯令女在丈夫曹文叔死后,决心守节,却有不少人提亲,父母兄长也劝她改嫁,她先割去耳朵,再割鼻毁容,才拒绝到求亲的人和亲人想她再嫁的念头。东晋庾亮的儿媳诸葛文彪因丈夫遇难守寡。她的父亲诸葛恢写信提及让她改嫁一事,庾亮在回信中表示儿媳还年轻,改嫁是适当的。[3]后来诸葛文彪再嫁给江虨[4]

唐朝时,寡妇改嫁不但不禁止,政府为了增殖人口,还提倡寡妇再嫁,唐太宗贞观二年的诏文中就有鼓励男女再婚的内容[5],而上层社会女性如公主改嫁很普遍。安乐公主先嫁武崇训,武崇训死后再嫁小叔武延秀皇帝妃嫔中也不乏结过婚的女性。如唐太宗的贵妃韦珪先嫁隋朝户部尚书李子雄之子李珉,二人有一女。后来韦珪成为唐太宗的妃嫔,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则被封为定襄县主武则天本来是唐太宗才人,唐太宗死后,她又成为唐高宗昭仪。楚王李灵龟王妃上官氏,在丈夫逝世后,诸兄姊对她说:“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你年纪尚轻,又没有子女,改嫁他人,是礼仪常范,你可以考虑这件事。)[6],可见在唐朝,年少无子的女性改嫁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即使命妇也不例外。

虽然寡妇改嫁在唐朝为常事,但寡妇守节不嫁亦同样被认为是常理[6]白居易曾作《妇人苦》,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7] ,但他却叫好友张愔之妾关盼盼殉夫[8],有人就认为他的意思是说关盼盼已经守寡多年,也不打算再嫁,不如以死殉节,留下贞节烈妇的名声。

晚唐时,宣宗诏书的形式规定公主和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9]。唐朝灭亡,五代初,后梁太祖下诏令守寡的女儿金华公主出家为尼。被认为是太祖为推恩公主夫家,令公主守住妇节[10]辽圣宗统和元年(983年)夏四月,下诏赐物给命妇中的寡居者[11]。而到了开泰六年(1017年)夏四月,就禁止命妇再嫁[12],但仅就《辽史 第六十五卷 表第三 公主表》所载,圣宗之后,仍有公主改嫁。实际上,圣宗朝,命妇改嫁亦是常事。圣宗的外甥女萧氏(魏国公主耶律长寿女萧排押之女),奉诏在开泰五年嫁给自己另一个舅舅耶律隆庆为秦晋国王妃。不久耶律隆庆逝世,萧氏再次奉诏嫁给耶律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耶律宗政拒绝了这次婚姻,但萧氏第三次奉诏嫁给了刘二玄[13][14]

虽然有数位君主提倡贞节,并对某些女性改嫁做出限制,但没有人真正指责改嫁为不道德的事。北宋至南宋初年,寡妇再嫁依然很正常,范仲淹两岁时父亲病逝,他的母亲不久带着他改嫁一名朱姓男子,范仲淹也随继父姓朱,改名朱说,长大后知道自己身世才改回原名。他的儿媳年轻守寡,也由他作主再嫁给丧妻的门生王陶,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15],可见当时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还优于男子再娶。女词人李清照赵明诚死后,又再嫁张汝舟

程朱理学形成后,贞节观念便严格起来,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他认为寡妇再嫁是失节,娶寡妇的男子是以失节者为配偶,也是失节。程颐认为:“……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有人问程颐先生曰:“寡妇贫苦无依,能不能再嫁乎哉?”,程颐则提出“绝对不能,有些人怕冻死饿死,才用饥寒作为借口,要知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16],作为衡量贤媛淑女的标准。朱熹在〈与陈师中书〉也同意这样的说法:“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主张妇女“从一而终”、压抑“人欲”。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上都留守王忠议朝廷呈文:“近年以来,妇人亡夫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元典章·典章十八·户部卷之四》“命妇夫死不许改嫁”条[17],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妇女不得改嫁。《大元通制·通制条格》: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剥夺了改嫁寡妇的财产权。

14世纪明朝建立,贞节旌表制度完善,政府和社会文化鼓励女性守节,寡妇改嫁和离婚遂渐成为不道德的事,被污名化。此后,至近代,在经济许可的情况下,“从一而终”成为女性婚姻生活的最高追求。占绝大部分人口的底层民众,则因经济因素接受寡妇改嫁[18]

明会典》规定,改嫁者与婢女即使生子显贵也不得受封诰命夫人。中上层社会,不娶寡妇或离婚妇女[19]天顺年间,山西提刑按察司佥事(正五品)刘翀之妻朱氏曾三度为,亦三度改嫁。此事被人检举,刘翀由此下狱。明英宗斥责为“忘廉耻,配失节妇”、“有玷风宪”,最终,刘翀削官为民[20]明武宗时期,宦官刘瑾推行新政改革,其中规定“又悉逐京师客佣,令寡妇尽嫁,丧不葬者焚之”[21]。但并未改变明朝社会习俗。同时,《大明令·户令》[22]规定,寡妇仅靠守节是无法获得继承亡夫遗产的,需为亡夫立嗣子,才能继承遗产。而寡妇改嫁,依如前朝要放弃嫁妆。此后至清代,寡妇仅充当亡夫遗产保管人的角色[23]

清朝建立前,后金社会中女性离婚改嫁并非不道德的。随着清兵入关后,受中原文化影响,贞节观念严格起来。清政府更以财政支持殉职官兵的遗孀守节。康熙时,“以阵亡士卒之妻。孀居无所依赖。曾永远给食一半俸饷。”乾隆三年(1738年),乾隆帝再度命令,八旗、阵亡官兵遗孀“其无子嗣者。或子嗣幼穉。又无家人。并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终身永远食一半俸饷。[24]”清朝有位“高节妇”,十七岁起守寡,守到九十六岁,共守了七十九年,是“守寡大王”[25][26]

未婚妻未过门时,丈夫死了,未婚妻矢志不嫁,终其天年,称“望门寡”[27],明朝末年顾同吉未婚而逝,未婚妻王氏仍按守节之礼嫁入顾家,顾家感念其守节,以同吉的侄子顾炎武为嗣子,王氏即终生未婚;有一些贞女烈妇更选择以饿死、投河、吞金以殉。[28]

再嫁的禁忌

编辑
 
印度寡妇殉夫("Ceremony of Burning a Hindu Widow with the Body of her Late Husband"), 取自 Pictorial History of China and India, 1851年.

汉族传统上不鼓励转房婚收继婚。寡妇再嫁丈夫的亲族或同族人,社会舆论认为这是乱伦的一种。东汉末年,刘备的部下劝他娶刘瑁的寡妻吴氏,而刘备担忧自己与刘瑁同族,与理不合,后在法正的劝说下才娶吴氏为妻[29]。到了后世,则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收继婚。明代《大明律》规定,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30]清朝大清律》也有类似的法律[31]

朝鲜半岛

编辑

受朱子学思想影响颇深的朝鲜王朝,同样片面要求女性守贞,实行贞节旌表成宗8年(1477年),政府颁布了“寡妇再嫁禁止法”,这个法令在将近三百年后的19世纪被朝鲜高宗废除。朝鲜人道主义者丁若镛曾经严厉批判朝鲜社会对寡妇的不宽容的态度和歧视政策。

印度

编辑

印度教传统上会让失去丈夫的妇女自愿在火中自焚,以显其对亡夫的忠贞。欧洲人在大航海时代进入印度并建立殖民统治后,开始立法取缔这种习俗。英国人在此处所取得的成效最大,在他们将教唆自焚者绞死或投入监牢后,这个习俗渐渐销声匿迹。印度寡妇自焚的陋习在凡尔纳的小说《八十天环游世界》(Le tour du monde en quatre-vingt jours)亦有体现。当时已经到访印度的福克拯救了差点被烧死的奥妲夫人。

相关条目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汉书》卷三<文帝纪>:十二年.....二月,出孝惠皇帝后宫美人,令得嫁。
  2. ^ 汉书·卷四·文帝纪》七年夏六月己亥,帝崩于未央宫。遗诏曰……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霸陵山川因其故,毋有所改。归夫人以下至少使。
  3. ^ 世说新语·伤逝》:“庾亮儿遭苏峻难遇害。诸葛道明女为庾儿妇,既寡,将改适,与亮书及之。贤女尚少,故其宜也。感念亡儿,若在初没。”
  4. ^ 《世说新语·方正》:“诸葛恢大女适太尉庾亮儿,次女适徐州刺史羊忱儿。亮子被苏峻害,改适江虨。”
  5. ^ 唐太宗贞观二年的诏文:“男二十,女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服纪已除,自己不愿守志者,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以上,及妇人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节者除外,宜令有司,所在劝勉,令其婚媾,以解旷怨之情,免奔淫之辱。”
  6. ^ 6.0 6.1 旧唐书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列女》裴又尝读《烈女传》,见称述不改嫁者,乃谓所亲曰:“不践二庭,妇人常理,何为以此载于记传乎?”......楚王灵龟妃上官氏......服终,诸兄姊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妃掩泣对曰:“丈夫以义烈标名,妇人以守节为行。未能即先犬马,以殉沟壑,宁可复饰妆服,有他志乎!”遽将刀截鼻割耳以自誓,诸兄姊知其志不可夺,叹息而止。寻卒......
  7. ^ 白居易《妇人苦》:“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荣,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
  8. ^ 黄金不惜买娥眉,拣得如花四五枚,歌舞教成心力尽,一朝身去不相随。
  9. ^ 新唐书 列传第八 诸帝公主》 帝遂诏:“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
  10. ^ 旧五代史 列传第四》开平四年夏,诏金华公主出家为尼,居于宋州元静寺,盖太祖推恩于罗氏,令终其妇节也。
  11. ^ 《辽史 第十卷 本纪第十 圣宗耶律隆绪一》
  12. ^ 《辽史 第十五卷 本纪第十五 圣宗六》
  13. ^ 作者:陈觉(写于辽朝咸雍五年),辑校:陈述. 《全辽文》中 秦晋国妃墓志铭. 西陆网. 2005-05-31 [2012-02-13] (简体中文). 
  14. ^ 刘柏龄. 秦晋国妃初识.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政府网. 2008-08-28 [201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27) (简体中文). 
  15. ^ 钱公辅《义田记》
  16. ^ 《程氏遗书》卷二十二
  17. ^ 作者:王前程,编辑:谭凤仙. 不应夸大《水浒传》中游民思想的负面影响. 中国国学网,来源:菏泽学院学报20086. 2011-03-25 [2013-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2) (简体中文).  ]
  18. ^ 王跃生. 《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福建省厦门市: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 1999, (1999年01期). ISSN 1000-422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简体中文). 
  19. ^ 明史·卷一百九十一·列传第七十九》徐文华,字用光......又疏谏曰:中人之家不取再醮之妇。陛下万乘至尊,乃有此举,返之于心则不安,宣之于口则不顺,传之天下后世则可丑......
  20. ^ 梅朝荣. 读金瓶梅品明朝: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 新浪网,摘自:武汉大学出版社《读<金瓶梅>品明朝社会》. 2014-01-09 [2016-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3) (简体中文). 
  21. ^ 《明史·宦官一·刘瑾传》
  22. ^ 李晓琴.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考试周刊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3, (2013年第98期). ISSN 1673-8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0) (简体中文). 
  23. ^ 高桐.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沿革与内容.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 2013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简体中文). 
  24. ^ 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七十》乾隆三年。戊午。六月。壬午朔。予阵亡官兵家室俸粮之半。谕、从前皇祖圣祖仁皇帝时。以阵亡士卒之妻。孀居无所依赖。曾永远给食一半俸饷。今八旗鳏寡人等内、无子嗣。无奴仆。并无钱粮可以依赖为生者。俱经加恩。给与养赡钱粮。但阵亡人等妻室。伊等之夫。为国捐躯。而伊等又能贞节自矢。情实可悯。理应优恤。著交与以示朕优恤为国报效。不惜身命。尽力疆场人等之意。
  25. ^ 李敖〈女性──牌坊要大金莲要小〉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6. ^ 方苞:《高节妇传》
  27. ^ 《二刻拍案惊奇》卷三:“比及将次成亲,那小官人没福死了,担搁了这小娘子做了个望门寡。”
  28. ^ 王世祯:《池北偶谈》
  29. ^ 三国志 卷三十四 蜀书四》
  30. ^ 大明律》:“若收父祖妄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
  31. ^ 大清律》:“若父祖、伯叔亡,收父祖妾及伯叔母为妻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为妻者,各绞。”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