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渠爵士(英语:Sir William Alexander "Alastair" Blair-Kerr,1911年12月1日—1992年12月1日),英国殖民地法官,1971年至1973年担任香港最高法院高级副按察司,跟时任香港总督麦理浩勋爵都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即廉政公署)得以在1974年成立的关键人物。

百里渠爵士
Sir Alastair Blair-Kerr
出生1911年12月1日
 英国苏格兰珀斯郡奇林
逝世1992年12月1日(1992岁—12—01)(81岁)
 英国苏格兰珀斯郡邓布兰
职业法官

百里渠毕业于爱丁堡大学法学系,1937年至1942年在马来亚海峡殖民地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1942年2月逃出新加坡,并在英属印度等地服役,至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他一度加入马来亚的英方临时军政府从事司法工作,至1946年5月当地恢复英国民事管治为止。1946年12月,百里渠加入香港政府,历任九龙裁判司、租务法庭庭长、高级检察官和署理法律政策专员等职。他在1959年出任地方法院法官、1961年任最高法院副按察司、以及在1971年升任高级副按察司。1963年,他受命调查轰动一时的陈建建事件,对陈建建投诉被警方政治部拘留期间遭到殴打的指控展开研讯,最终他结论陈建建的指控不尽不实。

百里渠在香港最为人所知的事迹,要算他在1973年6月受港督麦理浩委托,分别就涉嫌贪污受查的外籍前总警司葛柏成功潜逃返回英国的事件,以及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和相关的防贪法例展开独立调查。百里渠随后于同年7月和10月先后发表的两份报告书,更是对廉政公署的成立起关键影响。他在第二份报告书中指出,“有识之士一般认为除非反贪污部能脱离警方独立,否则大众永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看法与锐意设立独立肃贪机构的麦理浩不谋而合。廉政公署成立后,对于扫除香港当时积习已久的贪污风气起重要影响。

虽然百里渠在发表两份报告书后不久,便在1973年12月退休,但他在1975年再一次受麦理浩邀请,返港主持一个委员会,调查香港电话公司被外界批评内部经营不善和陷入财政困难的指责。在同年11月公开发表的报告书当中,他提出多项实质建议,使电话公司进一步受到港府的监管。退出港府后,百里渠于1978年至1989年历任巴哈马伯利兹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百慕大的上诉庭庭长、以及直布罗陀上诉委员会委员等职。晚年的他在苏格兰家乡隐居,直到去世。

生平 编辑

早年生涯 编辑

百里渠在1911年12月1日生于英国苏格兰高地珀斯郡(后改属斯特灵)乡郊小镇奇林(Killin)附近的卢伊布(Luib),[1]父母分别名叫威廉·亚历山大·米恩·克尔(William Alexander Milne Kerr)和安妮·布莱尔(Annie Blair),因此百里渠的英文姓氏“Blair-Kerr”是由父母姓氏结合的双姓[2]百里渠自少与父母居于邓布兰(Dunblane),1923年至1925年就读于阿盖尔(Argyll)的奥本高校(Oban High School),1925年至1929年转读卡伦德(Callander)的麦凯伦高校(McLaren High School)。[2][1]中学毕业后,他在1929年至1935年升读爱丁堡大学,主修法律,1933年取得文学硕士(M.A.)学位,1935年出任该校法学系系会主席,同年再取得法学士(LL.B.)学位毕业。[1]

1936年,百里渠加入总部设于伦敦马来亚橡胶种植企业葛斯里公司(Guthrie & Co. Ltd.)任职,期后于1937年2月外调到马来联邦吉隆坡分部。[1]1939年,他取得苏格兰执业事务律师资格,并在同年10月加入新加坡有名的敦升律师事务所(Donaldson & Burkinshaw, Advocates & Solicitors),主要在新加坡、新山马六甲等地执业。[1]

二战生涯 编辑

百里渠早于1937年加入吉隆坡马来联邦志愿部队(Federated Malay States Volunteer Force),第二次世界大战在1939年8月爆发后,虽然战事集中于欧洲地区,但他旋被编到海峡殖民地志愿部队第一营候召。[1]1941年12月1日,他被动员到部队的第四营服役,军衔为陆军中士[1]未几,日军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在12月8日发动马来亚战役,挥军入侵英国治下的马来亚海峡殖民地[1]战事期间,百里渠一直留守马六甲,直到当地在1942年1月14日沦陷为止;此后,他退守到英军的最后据点新加坡,设法抗击日军。[1]2月15日,节节败退的英军主将白思华中将率大军在新加坡向日军无条件投降,标志着马来半岛全境沦陷。[1]

虽然如此,百里渠在新加坡陷落后翌日清晨部署好逃生计划,并招集得包括新婚妻子在内15人参与。[3]他当时向众人警告,“除非你觉得在日人监禁下生活较好,那么便不要跟随我”,结果只有一人选择退出。[3]在百里渠指挥下,众人乘一艘小艇漏夜逃出当地,经过惊险的旅程,最终安然抵达由荷兰管治的印尼苏门答腊,从而避免沦为战俘[3][4]随后,他雇船转抵巴东,获荷兰当局短暂收容,复于1942年3月抵达英属印度孟买[3][1]

在那里,他随即被收编到印度陆军,起初于孟买的军械补给站任职,1942年11月调到浦那出任孟买军区总部参事上尉(行政),1943年6月至1944年6月再以少校军衔出任浦那的107路通讯区域总部副助理训练及人事司(Deputy Assistant Adjutant-General)。[1]当时,轴心国同盟国的形势开始逆转,百里渠遂于1944年9月以少校身份返回伦敦的陆军本部担任马来亚民事服务处二级一般参事官,未几于1945年5月奉派往锡兰可伦坡东南亚盟军最高司令部总部担任同一职务,以准备好日军一旦投降后接收马来亚的工作。[1]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标志着二战结束,百里渠旋于同年9月抵达马来亚,以陆军中校身份在英方临时军政府担任一级司法参事官,协助重整当地司法,并主持马六甲及芙蓉市两地的最高法院军事聆讯,至1946年5月当地恢复英国民事管治为止。[1][5]

香港生涯 编辑

从军政府退出后,百里渠在1946年5月至11月返回英国休假,期间获伦敦殖民地部聘用加入殖民地法律团队服务,并可选择到尼日利亚或到香港工作,结果他选择了后者。[3][1]同年12月,百里渠履任九龙裁判司,由此展开他在香港政府长达27年的律政和司法生涯。[1]1948年7月,他改任助理官方事务律师,期间曾于1949年9月署任检察官,以及在1949年10月借调到注册总署任职。[1]1950年6月,他获委任为九龙第二裁判司,但旋于同月改任租务法庭庭长,负责审理租务纠纷,至1951年1月为止。[1]从租务法庭退出后,百里渠在1951年返回英国考取苏格兰执业大律师资格,同年返回香港出任检察官一职,并于1952年6月起署任高级检察官,到1953年9月获得实任。[2][1][5]1953年3月2日,他又获港府委任为官守太平绅士[1]在高级检察官任内,他曾经于1953年5月至11月署任地方法院法官、1953年10月至1955年5月兼任医务委员会委员、以及在1956年6月至9月和1958年9月至1959年3月两度署任法律政策专员一职。[1]

此外,百里渠曾于1956年代表律政司署主控一宗涉及十份中文报章涉嫌藐视法庭的案件。[6]事件缘于1956年1月22日,《越华报》、《先生日报》、《工商日报》、《红绿日报》、《明星日报》、《华侨日报》、《超然报》、《环球日报》、《新晚报》和《星岛日报》分别报导九龙弥敦道明德银号一宗劫案的案情细节,报导内容还披露了嫌疑主犯的资料和背景等详细内容。[6]虽然有关劫案的新闻是经由政府新闻处最先发报的,但百里渠在主控时指出各报在疑犯未送到裁判司署受审前就作出详细报导,而且内容有失实之处,从而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使司法尊严受损,属于藐视法庭的一种。[6]

案件在同年3月24日在最高法院合议庭开审,而其中四份报章率先对藐视法庭的指控致歉。[6]几经审讯,案件在4月7日审结,由正按察司何瑾爵士宣读长达10页的判词。[6]何瑾在判词中认为,各报在报导中把疑犯主观地称为“劫犯”,而且披露了案件的调查细节,的确影响案件的公正性;[6]但考虑到报社采集新闻的困难,以及对藐视法庭的相关法律条文欠缺深入了解,因此决定向各报社处以800港元至3,300港元不等的罚款,而《新晚报》则仅遭警告,没有被处以罚款。[6]

 
百里渠爵士由1959年到1973年在香港最高法院大楼办公,他曾在内主持1963年的陈建建申诉调查委员会,以及在1973年针对葛柏潜逃案和香港贪污问题而设立的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

1959年3月,百里渠获司法部委任为地方法院法官,同年11月起署任高等法院副按察司,1960年1月成为临时增委副按察司,到1961年7月得以实任副按察司一职,[1][7]后来还多次署任高级副按察司的职务。[1]在副按察司任内,他曾经在1963年受命负责调查轰动一时的陈建建事件[8]事件主角陈建建汕头人士,生于中国大陆,反对中国共产党政权,曾参与当地的反共活动。[8]他后来移居香港,并加入国民党在香港的一个地下分支组织。[8]1963年1月9日,时年24岁的陈建建被警务处政治部人员带走问话,指他在香港参与国民党特务组织,并涉嫌协助收藏军火和爆炸品,用以在中国大陆策动针对中共政权的袭击。[8][9]陈建建被政治部人员拘留问话多天,到1月21日才得以获释。[8]

获释后,陈建建声称被拘留期间遭到警方殴打和虐待,事件得到属于星岛报系的《星岛日报》和《英文虎报》在同年2月7日分别以大篇幅报导,其中《英文虎报》更分别在头版和内页第11版以“陈建建之痛苦遭遇”为题详加报导,一时间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质疑警方滥用私刑和违反操守。[8]为了平息公众疑虑,时任香港总督柏立基爵士在2月9日会同行政局决定引用《委员会委员权力条例》(Commissioners Powers Ordinance),成立一个独立的陈建建申诉调查委员会,调查陈建建载于《星岛日报》和《英文虎报》的指控。[9][8]港府复于2月12日委出百里渠一人主持调查委员会的工作。[8]

百里渠在2月19日至4月25日在最高法院连日主持闭门聆讯,并传召陈建建、涉案警务人员和报社相关人士作供。[8][10]聆讯期间,代表星岛报系的一方质疑百里渠主持的调查委员会仅由一人组成,并不符合《委员会委员权力条例》中“委员会”一词应作众数的解读。[11][12]在3月28日,星岛一方更派出大律师廖亚利孖打张奥伟等入禀要求颁令委员会为不合法和无效,以及终止调查。[11][12]然而,由正按察司何瑾爵士、高级副按察司李比和署理副按察司赫健士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很快就在4月3日驳回有关申请,理由是“委员会”一词可作众数解读,但也可作单数解读,因此理据并不成立。[13]

星岛一方随后于同年5月获准上告英国枢密院[14]但未及枢密院开审,港府便率先在7月24日公开由百里渠亲自撰写的《陈建建申诉调查委员会报告书》。[8]在该份长达300多页的报告书中,百里渠严辞批评陈建建不断说谎,而且从未遭到警方殴打和不合理的对待;[15]相反,报告书指出陈建建从事的活动有可能使他被当局引用《递解外国人出境条例》递解出境,因此警方事前有充份的理由怀疑陈建建,以及拘捕他作进一步的调查。[15][8]报告书还批评《星岛日报》和《英文虎报》未有认真核证陈建建提出的指控便加以报导,对公众构成误导,也使到警队声誉受损,结论陈建建的指控不成立。[15]虽然星岛一方一度就报告书的内容向枢密院提出上诉,[16]但有关上诉与较早前的另一上诉最终都被枢密院驳回,再一次肯定调查委员会的合法性。[17]

1971年3月,百里渠获进一步擢升为高级副按察司,地为仅次于时任正按察司李比爵士[18]不过,百里渠与李比在课刑政策方面的取态迥异,却使两人出现分歧。[19]一方面,李比主张应该顺应潮流,对年青的犯事者采取轻判的课刑政策;[19]但另一方面,百里渠认为课刑时予以重判才可收阻吓作用。[19]此外,百里渠主张如果死刑制度一日未被全面废除,就应该继续执行,并指出如果英政府主动要求英女皇赦免死囚,将令港督的处境相当尴尬。[19]虽然李比曾指出香港监狱制度造成“苦果”和“道德上的沦落”,主张法庭不应对犯事者处以长期的监禁;[19]但百里渠并不同意,认为监禁刑罚纵然不是完美的解决办法,却是法庭重要的“武器”。[19]两人的分歧,促使李比在1970年至1973年担任正按察司期间,百里渠都未曾主审过任何刑事案件,只负责审理民事案件。[19]1973年5月,李比正式退休,但正按察司一职却由资历比百里渠较浅的副按察司贝理士(后为爵士)接任;[19][20]相反,百里渠则计划在同年12月满62岁的时候退休,并在1973年6月获英廷册封为爵士,以表扬他在司法界供职多年的表现。[21][19]

肃贪倡廉 编辑

葛柏潜逃事件 编辑

百里渠在香港任职期间最为人熟知的事迹,要算他在1973年退休前受命调查葛柏案和香港的贪污问题。[22]葛柏本为警队外籍高层,职级是总警司,他在六七暴动期间表现出色,曾获英女皇嘉奖,1971年12月更出任九龙区副指挥官一职;[23]但另一方面,警队反贪部在1971年开始注意到葛柏拥有大批来历不明的财富,遂对他暗中展开调查。[23]可是,由于证据不足,反贪部最初的调查工作停滞不前,而这时的葛柏也意识到警方已对其财产展开调查,于是申请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以期及早脱身离开香港。[23]

1973年4月,时任警务处处长薛畿辅再接获情报,指葛柏汇出大笔可疑款项到海外的银行户口;[23]同时间,葛柏再提出申请,要求提早多一个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图在警方搜得足够证据前离开香港。[23]虽然警方始终未能获得充分证据,证明葛柏来历不明的款项是由贪污所得,但薛畿辅决定先发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职接受进一步内部调查;[23]另一边厢,时任律政司何伯励(John Hobley)在薛畿辅要求下,首次引用港府在1971年5月制定的《防止贿赂条例》,于1973年6月4日要求葛柏在七日内交代其财产来源,这时警方经点算后,发现葛柏来历不明的财产逾430万港元,相当于他在警队任职21年来所得收入的六倍。[23]6月8日,正接受停职调查的葛柏,运用自己的职权从启德机场乘坐飞机,经新加坡潜逃英国,一时间引起社会哗然。[23]

葛柏潜逃返英后,麦理浩为稳定民情,立即于6月13日会同行政局委任百里渠主持一人调查委员会,分别就葛柏潜逃一事展开调查,以及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和相关法例进行研究。[24]麦理浩还要求百里渠在三星期内提交有关葛柏潜逃一事的报告书,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香港的贪污问题报告书,因此他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赶紧完成调查。[24][25]接受任命后,百里渠率先由6月21日至26日在最高法院召开闭门聆讯,一共传召律政司何伯励、警务处处长薛畿辅、副警务处处长窦信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贾达德、其他警务人员、入境处人员、机场职员和航空公司职员等26人作供。[26][27]同年7月4日,他亲自到港督府向麦理浩呈交关于葛柏潜逃的报告书,是为《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当中详细交代葛柏潜逃的经过,让当局更能掌握事件细节,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对葛柏采取进一步的行动。[28]

促设廉政公署 编辑

完成第一份报告书后,百里渠旋即着手草拟第二份关于香港贪污问题和相关法例的报告书,并设下咨询期欢迎公众提交意见。[29]事实上,在杂染华人社会传统风气之下,香港历来贪污问题根深柢固,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22]当时,香港的贪污风气尤以政府为甚,不少公务人员明目张胆地贪污敛财,较具体的例子包括消防员先收钱才开水喉救火、救护员先索取“茶钱”才接送病人到医院、病人在医院内要给俗称“阿婶”的女工“打赏”,才可获得合理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务如轮候公营房屋和申请入读官立学校,也得要贿赂负责的公职人员。[22]在一众政府部门当中,以警队的贪污情况最为严重,这个被形容为“世上用钱所能买到的最佳部队”虽然在六七暴动中立功,获英女皇在1969年授予“皇家”称号,但不少受贿的警务人员,特别是华籍警员,滥用自身权力,贪敛大笔财富和包庇各种非法罪行,严重威胁社会治安,令不少市民苦不堪言,而外籍总警司葛柏的贪污案,仅属冰山一角。[22][30]

早自1952年,警队已设立反贪部,负责处理贪污投诉。而港府在六七暴动后也意识到贪污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原有《防止贪污条例》的不足,因此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贿赂条例》,加重贪污罚则、扩大惩治范围、以及赋予警方反贪部更大的权力侦查贪污案件。[31][32]不过,警方反贪部自行调查警队内部的贪污问题,却是广为人所诟病,其办案表现也被外界讥讽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效用成疑。[33]在百里渠撰写两份报告书期间,坊间舆论要求港府尽早缉拿葛柏归案之声不绝,可是由于英国没有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内有关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以致港府无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审,激起公众反响。[30][34]1973年8月26日,大批学生和市民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反贪污,捉葛柏”集会,但警方事后却票控部分参与集会的人士,继而引发不少市民在9月16日再举行“贪污有罪,集会无罪”的示威,声援被检控的集会人士,种种事件反映出公众对港府打击贪污不力的不满。[35]

在这种背景下,百里渠在10月11日发表长达88页的第二份报告书,是为《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36]他在报告书中严辞批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普遍,而警方反贪部本身也有贪污的嫌疑,导致市民对港府失去信心,有必要加重贪污罚则。[36][37]虽然百里渠没有明确表明立场,但他在报告书中直言,“有识之士一般认为除非反贪污部能脱离警方独立,否则大众永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言下之意,意味港府有迫切性设立一个独立的肃贪机构。[22]百里渠的第二份报告书不单得到社会舆论普遍支持,更与麦理浩的看法互相呼应。[38]

 
廉政公署的一个地区办事处,除了让市民举报贪污罪行外,地区办事处也负责进行防贪和加强社区关系方面的工作

早在葛柏潜逃英国后不久,麦理浩已了解到警队反贪部的不足,于是着手招揽人手筹备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22]在百里渠发表第二份报告书后不久,麦理浩就在1973年10月17日向立法局宣读任内第二份《施政报告》的时候,正式提出要设立一个直接向港督本人负责、且独立于政府的“扑灭贪污专员公署”,以便专门调查贪污案件。[35][39]公署不久易名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即廉政公署),且邀得前民政司姬达(后为爵士)出任首任总督特派廉政专员、以及邀得已经退休,但曾任职军情五处和香港警队政治部主管的彭定国(后为爵士)出任首任执行处处长。[30]

麦理浩和百里渠两人是廉政公署得以成立的关键人物,[22]公署在1974年2月正式成立后,立即以强硬手段处理贪污个案,在英国警方协助下,葛柏于同年4月29日在当地被补,并且在1975年1月7日由廉署人员押解引渡返港受审,最终绳之以法,被法庭裁定一项串谋贿赂和一项受贿罪罪名成立,判监四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贿款。[23]在雷厉风行的行动下,廉署成立首10个月内,接获涉及贪污的投诉多达5,958宗,成效显著。[40]在短时间内,廉政公署有效扫除港府多年来积习的贪污风气,也达至肃贪倡廉的目的,为香港日后成为亚洲地区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奠定重要基础。[40][41]廉政公署的贡献除了为不少港人所自豪外,甚至启发澳门中国韩国台湾在日后设立类似的反贪机构。[33][40]

晚年生涯 编辑

就在发表两份有关葛柏问题和香港贪污问题报告书后不久,百里渠便在1973年12月从港府退休,悄然返回英国。[42]起初,他在苏格兰过着隐居生活,每天在家中花园剪草和料理家务度日。[43][44]虽然如此,他在1975年2月再一次获港督麦理浩爵士邀请返回香港,担任香港电话有限公司调查委员会主席。[45]调查委员会之设立,源于香港电话公司在1974年8月24日公布正向港府申请大幅加价70%,一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46]鉴于电话公司在前一年已获港府批准加价17%至19%,而且在1974年仍然向股东派发优厚的股息,因此外界批评加幅之高并不合理。[46]另一方面,港府的电话业务咨询委员会在同时间发表报告,质疑电话公司要大幅加价以维持服务,是因为公司内部经营不善所造成。[46]在多方批评下,财政司夏鼎基(后为爵士)在1975年1月22日宣布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以检讨电话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查电话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和检讨电话公司的服务质素及扩展计划。[45][46]

除了由百里渠担任主席外,调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还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主席麦蕴利(后为爵士)、香港美孚石油公司董事局主席宋启勋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会长洪祥佩长春社主席陈立侨医生太古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部总经理邓莲如(后为女男爵)五人,并由辅政司署政务官曾荫权(后为爵士)担任委员会秘书。[43]在调查期间,委员会先后收到多份由公众提交的建议书,另外又约见电话公司人员、索阅内部资料和视察电话公司的设施,以了解电话公司的实际营运状况。[47]在委员会开始运作前,港府还率先于1975年1月宣布批准电话公司由同年3月1日临时加价30%,但最终加幅要由调查委员会决定。[48]

经过冗长的调查工作,百里渠在1975年8月29日向麦理浩提交厚达1,000页的《香港电话有限公司调查委员会报告书》,报告书随后于11月19日向外公开。[49][48]百里渠在报告书中结论内部经营不善是造成电话公司陷入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48]有见及此,报告书建议政府加强监管电话公司,方案包括为电话公司设下利润管制,把多出的利润拨入不准用作股息的发展基金、把股东资金与贷款金额比例应该维持在固定水平、以及由港府委派行政董事加入电话公司,加强监管电话公司的业务等。[48]针对电话公司的财政困局,报告书支持港府在年初批准电话公司临时加价30%的决定,并建议电话公司可因应实际需要在两年后进一步加价15%。[48]不过,报告书同时提出电话公司应该调低安装和搬迁线路费用至合理水平,以及长远考虑发债以筹集足够资金。[48]报告书的建议后来得到港府的认同和大致采纳。[48]

继香港电话的调查工作后,百里渠再一次返回苏格兰展开退休生活,但其后获邀复出到加勒比海的英国属土服务,当中包括在1978年至1980年担任巴哈马上诉庭庭长、1978年至1981年担任伯利兹上诉庭庭长和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上诉庭庭长、以及在1979年至1989年任百慕大上诉庭庭长。[2]1982年至1987年间,他还担任直布罗陀上诉委员会委员。[2]晚年的百里渠居于苏格兰珀斯郡邓布兰[2]1992年12月1日在当地逝世,当天正好是他的81岁生日。[50]

个人生活 编辑

1942年2月10日,百里渠在新加坡一处海滩迎娶爱丝特·玛嘉烈·福勒·莱特(Esther Margaret Fowler Wright)为妻,爱丝特来自英国沃里克郡,是著名文人S·福勒·莱特(S. Fowler Wright)的家族成员。[1][51]百里渠结婚的时候正值马来亚战役尾声,当时他正在海峡殖民地志愿部队服役。[1]结婚五天后,新加坡便告沦陷,而百里渠则成功在沦陷后携眷逃出新加坡,最终抵达英属印度[1]百里渠夫妇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名哈米什·阿里斯泰(Hamish Alastair)和莲达·阿什巴利(Linda Ashbarry),惟百里渠夫妇在1958年分居,百里渠夫人在1990年逝世。[3][4]

百里渠生前的主要兴趣包括打高尔夫球、散步和音乐,[2]他自少特别有演奏小提琴方面的天分,11岁时曾获邀在英国广播公司电台节目中表演。[3]虽然他后来没有成为专业的小提琴手,但他仍在1950年至1962年以业余身份担任香港管弦乐团主席(1957年前称中英管弦乐团)。[1]另外,他在1968年至1973年任香港攀山会会长。[1]他生前也是皇家海外联盟(Royal Over-Seas League)等伦敦绅士会所会员、九龙三军会香港木球会会长、以及皇家香港高尔夫球会会员。[2][1]

1969年8月10日,在香港工作的百里渠趁周日乘船到大屿山梅窝,然后转乘九人客车出发往宝莲寺游览;[52]可是,载了22人、连司机和售票员共24人的客车驶至昂坪吹风坳的时候失控冲落山坡,身受重伤的百里渠连同其他伤者幸得附近宝莲寺僧人抬返路面,并施加救治,最终获送往玛丽医院抢救后并无大碍。[52][53]

附录:主要经历
  • 任职于葛斯里公司伦敦总部
    (1936年-1937年)
  • 外调到葛斯里公司马来联邦吉隆坡分部
    (1937年-1939年)
  • 任职于新加坡敦升律师事务所
    (1939年-1942年)
  • 海峡殖民地志愿部队第四营陆军中士
    (1941年12月-1942年2月)
  • 任职于印度军陆孟买军械补给站
    (1942年3月-11月)
  • 浦那孟买军区总部参事上尉(行政)
    (1942年11月-1943年6月)
  • 浦那107路通讯区域总部副助理训练及人事司
    (1943年6月-1944年6月)
  • 伦敦陆军本部马来亚民事服务处二级一般参事官
    (1944年9月-1945年4月)
  • 钖兰可伦坡东南亚盟军最高司令部总部马来亚民事服务处二级一般参事官
    (1945年5月-8月)
  • 马来亚英方临时军政府一级司法参事官
    (1945年9月-1946年5月)
  • 九龙裁判司
    (1946年12月-1948年6月)
  • 助理官方事务律师,期间曾署任检察官和借调到注册总署任职
    (1948年6月-1950年6月)
  • 九龙第二裁判司
    (1950年6月)
  • 租务法庭庭长
    (1950年6月-1951年1月)
  • 香港管弦乐团主席
    (1950年-1962年)
  • 检察官
    (1951年10月-1952年6月)
  • 署任高级检察官
    (1952年6月-1953年9月)
  • 高级检察官
    (1953年9月-1959年3月)
  • 署任地方法院法官
    (1953年5月-11月)
  • 医务委员会委员
    (1953年10月-1955年5月)
  • 署任法律政策专员
    (1956年6月-9月、1958年9月-1959年3月)
  • 地方法院法官
    (1959年3月-11月)
  • 署任副按察司
    (1959年11月-1960年1月)
  • 临时增委副按察司
    (1960年1月-1961年7月)
  • 副按察司
    (1961年7月-1971年3月)
  • 陈建建申诉调查委员会主席
    (1963年2月-4月)
  • 香港攀山会会长
    (1968年-1973年)
  • 高级副按察司
    (1971年3月-1973年12月)
  • 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主席
    (1973年6月-10月)
  • 香港电话有限公司调查委员会主席
    (1975年2月-8月)
  • 巴哈马上诉庭庭长
    (1978年-1980年)
  • 伯利兹上诉庭庭长
    (1979年-1981年)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上诉庭庭长
    (1979年-1981年)
  • 百慕大上诉庭庭长
    (1979年-1989年)
  • 直布罗陀上诉委员会委员
    (1982年-1987年)

部分著作 编辑

  • Report of a commission appointed to enquire into allegations made by Chan Kin-Kin.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63.
    • (直译:《陈建建申诉调查委员会报告书》。香港:政府印务局,1963年。)
  • 《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香港:政府印务局,1973年。
    • (英文版:First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under Sir Alastair Blair-Kerr.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73.)
  • 《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香港:政府印务局,1973年。
    • (英文版:Second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under Sir Alastair Blair-Kerr.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73.)
  • 《香港电话有限公司调查委员会报告书》。香港:政府印务局,1975年。
    • (英文版: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the Hong Kong Telephone Company Ltd.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75.)

荣誉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注脚 编辑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Walker (1973), p.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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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百里渠爵士昨悄然离去,行前拒绝接见报界〉(1973年12月15日)
  43. ^ 43.0 43.1 〈电话调查委会主席百里渠爵士昨抵港,下月三日开始工作〉(197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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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45.0 45.1 〈电话调查委会名单公布,百里渠爵士任主席〉(197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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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电话调查报告书建议两年后再加价百分十五〉(1975年11月20日)
  49. ^ 〈电话业务调查报告书已于昨天送交麦理浩〉(197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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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52.0 52.1 〈九人车由梅窝开往宝莲寺途中翻堕悬崖伤廿二男女,副按察司百里渠重伤〉(1969年8月11日)
  53. ^ 〈大屿翻车惊险万状,急速退后倒落山坡〉(1969年8月12日)

参考资料 编辑

中文资料 编辑

  • 〈百里渠奥云斯奉任副按察司〉,《工商日报》第七页,1961年12月6日。
  • 〈陈建建被殴事件,港府决组会调查〉,《工商日报》第五页,1963年2月10日。
  • 〈调查陈建建案昨秘密进行〉,《工商日报》第四页,1963年2月20日。
  • 〈星系报业公司向合议庭申请,要求宣布调查委员会不合法〉,《工商日报》第六页,1963年3月29日。
  • 〈星系报业公司申请案,合议庭定下周三宣判〉,《工商日报》第七页,1963年3月30日。
  • 〈调查陈建建事件案一人调查委员会,合议庭认为合法〉,《工商日报》第六页,1963年4月4日。
  • 〈有关调查陈建建案,星系报业公司上诉枢密院获批准〉,《工商日报》第六页,1963年5月10日。
  • 〈港府发表调查陈建建事件报告书,透露蒋特在港勾当〉,《大公报》第一张第四版及第二张第五版,1963年7月25日。
  • 〈陈建建事件调查委员会报告书长达三百页,认定警官并无殴打〉,《工商日报》第四页,1963年7月25日。
  • 〈星系报业公司称已申请向英上诉〉,《大公报》第一张第四版,1963年7月26日。
  • 〈九人车由梅窝开往宝莲寺途中翻堕悬崖伤廿二男女,副按察司百里渠重伤〉,《工商日报》第五页,1969年8月11日。
  • 〈大屿翻车惊险万状,急速退后倒落山坡〉,《工商日报》第四页,1969年8月12日。
  • 〈百里渠升任高级副按察司〉,《华侨日报》第三张第三页,1971年6月11日。
  • 〈港法庭对刑事案件采取过于宽容态度〉,《工商日报》第十一页,1973年6月3日。
  • 〈涉嫌贪污竟能离港,港督急谋补救之道〉,《工商日报》第八页,1973年6月14日。
  • 〈百里渠爵士阐释进行调查葛柏事件,三周后可提出报告,研究反贪污法例约需时三月〉,《工商日报》第十二页,1973年6月15日。
  • 〈百里渠主持一人调查委会,葛柏逃离案闭门聆讯,副警务处长首先作供〉,《工商日报》第一页,1973年6月22日。
  • 〈警务处长与署理律政司昨先后作供,葛柏案聆讯完毕,百里渠草拟报告〉,《工商日报》第一页,1973年6月27日。
  • 〈葛柏如何潜离本港,报告书长廿五本,百里渠亲呈港督〉,《工商日报》第一页,1973年7月5日。
  • 〈百里渠爵士邀请市民就反贪污条例提意见〉,《工商日报》第七页,1973年7月17日。
  • 〈百里渠爵士第二次报告书指出:政府部门多存贪污,当局难挽市民信心〉,《工商日报》第八页,1973年10月12日。
  • 〈两局多位议员指出,反贪污部应该独立〉,《工商日报》第八页,1973年10月13日。
  • 〈副按察司百里渠将退休,谓将返苏格兰故乡居住〉,《华侨日报》第三张第一页,1973年11月19日。
  • 〈百里渠报告书建议,犯贪污罪刑期提高〉,《工商日报》第八页,1973年11月30日。
  • 〈百里渠爵士昨悄然离去,行前拒绝接见报界〉,《工商日报》第十页,1973年12月15日。
  • 〈电话调查委会名单公布,百里渠爵士任主席〉,《工商日报》第七页,1975年2月8日。
  • 〈电话调查委会主席百里渠爵士昨抵港,下月三日开始工作〉,《工商日报》第八页,1975年2月23日。
  • 〈百里渠等七人视察电话公司西环机楼〉,《工商日报》第六页,1975年3月27日。
  • 〈电话业务调查报告书已于昨天送交麦理浩〉,《大公报》第二张第五版,1975年8月30日。
  • 〈电话调查报告书建议两年后再加价百分十五〉,《工商日报》第一页,1975年11月20日。
  • 《香港总督麦理浩爵士》。香港:明报,1982年。
  • 王赓武主编,《香港史新编(上册)》。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
  • 张惠霖著,《香港自1976年起任命法官的程序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立法会秘书处,2001年4月10日。
  • 张连兴著,《香港二十八总督》。北京:朝华出版社,2007年6月。
  • 梁可欣编,《最后六任港督的声音》。香港:商务印书馆,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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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简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廉政公署,造访于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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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资料 编辑

  • The Colonial Office List. Great Britain: H.M.S.O., 1953.
  • Walker, Joseph, Hong Kong Who's who: An Almanac of Personalities and Their Comprehensive Histories. Hong Kong: Rola Luzzatto, 1973.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ong Kong: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7 October 1973.
  • "Sir Alastair Blair-Kerr", The Times, 18 December 1992, p. 17.
  •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Journal Vol. 36. 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Graduates' Association, 1993.
  • Spurr, Russell, Excellency: The Governors of Hong Kong. Hong Kong: FormAsia, 1995.
  • "BLAIR-KERR, Sir William Alexander (Sir Alastair)", Who was who. Vol. 9, 1991-1995 : a companion to Who's who containing the biographies of those who died during the period 1991-1995. London: A & C Black, 1996.
  • Wong, Elyssa, and, Wo, Karina, INFORMATION NOTE - Commissions of Inquir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20 March 2003.
  • Fowler Wright, Sydney, Deluge. 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 2003.
  • Roberts, Sir Denys, Another disaster: Hong Kong Sketches. London: The Radcliffe Press, 2006.
  • Tsang, Steve, A Modern Histor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 "Evacuees from Singapore (Evacuees list A to C)", Malayan Volunteers Group, retrieved 22 July 2013.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