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施雅

香港法官及政治人物

贾施雅CBEJP(英语:Arthur Garcia,1924年7月3日—2010年12月16日),香港法官政治人物,早年为香港公务员,继而在香港司法部任职裁判司及按察司接近30年,及后曾出在1989年至1994年担任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另外,他亦曾参与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香港报业评议会

The Honourable
贾施雅
Arthur Garcia
CBE JP
贾施雅在1989年出席记者会
行政事务申诉专员
任期
1989年2月1日—1994年1月31日
总督卫奕信 彭定康
前任职位创设
继任苏国荣英语Andrew So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阿瑟·加西亚
Arthur Garcia

(1924-07-03)1924年7月3日
 英属香港
逝世2010年12月16日(2010岁—12—16)(86岁)
 香港跑马地
国籍 英国
 葡萄牙
公民权 香港
配偶希尔达1940年结婚)
儿女两名儿子,包括高思雅
学历喇沙书院
母校中殿律师学院
职业法官、公务员、政治人物
学历

混血的贾于1924年出生,他在1939年加入港英政府受聘为文员。他在1950年代获英国政府颁发奖学金至中殿律师学院深造并考取大律师执业资格,回港后转至司法部任职裁判司,并在1971年升任地方法院法官,继而在1979年获英女皇委任为最高法院原讼庭按察司。他及后在1989年获香港总督卫奕信委任为首任行政事务申诉专员,至1994年离任。

早年生活 编辑

贾施雅在1924年7月3日出生于英属香港的一个汉族葡萄牙混血的欧亚人商人家庭,他的父亲以香港为基地与菲律宾南洋国家经商[1][2][3][4]。虽然贾的家族为中葡混血,但被华人社会认为是传统英国人家族[3][5]。然而,贾没有跟随父亲游历经商,亦没有按小时候的志愿成为医生,反而在1938年于喇沙书院完成大学预科课程后成为电器技工,再投考港英政府的基层职位[1][2][6][7]。另外,比他年长九年的哥哥维克托·加西亚(Victor Garcia)则在香港报业发展,是南华早报的重臣[8]

公职生涯 编辑

早年生涯 编辑

 
贾施雅在1950年代前往中殿律师学院深造并考获大律师资格

贾施雅在1939年8月加入港英政府受聘为文员并派往司法部任职,借此开始参与有关司法范畴的工作[1][6]。他在1941年2月升任三级秘书文员,并获安排出任正按察司传达员[1]。虽然他在1947年曾辞任而中断公职服务[6],但他在1951年8月重新入职至注册总署担任一级助理注册官[1]。由于他在政府各部门任职都表现优异,因此获英国政府发放奖学金于1954年8月至1957年8月至中殿律师学院深造及考取大律师执业资格[1]。他在英国求学及考取执资格时与妻子及儿子居于伦敦肯辛顿,并在数年时间内与家眷经常往来英港两地[4]。最终,他在1957年如愿在中殿律师学院取得大律师执业资格[1]

在1957年8月返港后,虽然贾继续留在注册总署任职一级助理注册官,但他的实际职务为专科法律助理,处理部门的法律事宜[1]。在1959年4月,他被律政署录用为见习专科法律专员,但就继续借调至注册总署,负责英国驻澳门领事馆的工作[1][2]。不过,他在2个月后并没有被召回律政署,反而获安排以借调形式重返司法部任职,获派至裁判司署担任暂准委任的裁判司[1][5]

司法部 编辑

在司法部担任暂委裁判司近一年后,贾施雅在1960年5月获司法部长期聘任为常任裁判司[1][6][5]。他在担任裁判司时,曾在1961年1月至8月获安排由裁判司署抽调至香港最高法院出任副司法常务官,亦在1961年8月在出任副司法常务官时同时兼任九龙裁判司署的裁判司。任职八年裁判司后,他在1968年2月进一步晋升为高级裁判司,更获安排在一个月后署任首席裁判司,并在日内随即获确任[1][5]。与此同时,他在1970年至1971年内曾三度兼任地方法院法官职务[1]。及后,他在1971年10月获升任为地方法院法官[1][5],并获安排在维多利亚地方法院工作[9][10]。在维多利亚地方法院工作期间,他自1973年起每月均获得在最高法院出任专员的机会,尝试暂代按察司的职务,及后亦在1976年机构改组为最高法院原讼庭后继续每月定期担任原讼庭专员,以署任原讼庭按察司的职务[1]

贾在1979年时已成为香港第二资深的地方法院法官,并因最资深的高礼华于即将同年4月退休,故此他在同年2月获司法部向英廷提名成为最高法院原讼庭按察司[9][10],并在3月时得到英女皇伊丽莎白二世卸准上任[6][11]。港府在1980年起实施即捕即解政策,因而令更多非法入境者伪造香港身份证以逗留香港,贾在1981年修例后公开表示法院会因此大为增加遣返前的罚款及监禁刑期[12]。虽然他在1984年年满60岁从长期雇用系统退休,但他随即获以重行受聘方式继续出任原讼庭按察司[5]

 
贾施雅曾以香港司法部代表身份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邀请访问中国

贾在出任原讼庭按察司时,他亦出任多项公职,除了加入多个港府委员会外[13],他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揽出任顾问[14]。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邀请香港司法部派出代表讨论中港两地司法制度及《香港基本法》的制定程序等,除了罗弼时李福善杨铁梁廖子明外,贾施雅亦为香港代表团成员之一[15]。贾在行程内到访北京西安广州等地的司法机关,总结认为香港的司法部更胜一筹[7]。在1985年,虽然贾多次反对自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提名,但因他丰富的香港法律背景及在司法部身任要职的强代表性而被委员们投票委任为执行委员会顾问[14]。当香港总督卫奕信在1987年10月成立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咨询委员会后,贾随即被邀请担任创会成员,并被选任为秘书[13][16]。在1987年至1989年,他也出任香港耆康老人福利会的董事会主席[17]。另外,他更出任抚恤孤寡恩俸计划、律师费用、香港明爱社会工作等多个委员会的职务[16]

贾于1988年10月在离港前往西班牙出席长子的音乐会期间,获港督卫奕信委任为首任行政事务申诉专员,预定在1989年2月上任[2]。他因此辞任原讼庭按察司,并自此离开司法部。香港首席大法官杨铁梁更在1989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上指出贾工作铁面无私,并感谢他在司法部的多年贡献,并认为他获委任为首任申诉专员是司法部的荣誉[18]。贾在司法部多年的贡献亦受英廷肯定,他在1989年英女皇寿辰授勋名单英语1989 Birthday Honours获授予大英帝国司令勋章[19]

申诉专员 编辑

港英政府在1988年7月通过法例成立独立机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以调查有关政府在行政失当上的指控[20]香港总督卫奕信在同年10月宣布委任贾施雅出任首任专员,并于1989年2月1日正式上任[20][21][22]。贾在上任后立即起行出访英国国会行政事务专员英语Parliamentary and Health Service Ombudsman瑞典冤情大使瑞典语Justitieombudsmannen,以了解申诉专员的职能及特点[21]。虽然办公室仍未完工,而正式招牌及标志仍未完成设计,但贾决定公署必须如期在同年3月1日开始为市民服务[23][24]。不过,他则着令介绍公署工作的宣传片必须在3月中放出,以告知公众公署工作及投诉途径[25]

公署初期的投诉必须经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转达,而监管范围则为港英政府的各个部门[26]。不过,皇家香港警务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则鲜有地合作对抗申诉专员公署,并一同批评申诉专员职权过大,而贾更被指责因兼任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委员而造成不公,结果港府将两部门在申诉专员公署监管范围内剔除[24]。及后,贾提出公署的案件应由公署直接受理,而公署的职权亦应扩大至香港公营机构,以及警方监察机构应由现时部门的委员会升级为港督委任的委员会,而三个建议都得到通过[27][28][29][30]。除此之外,贾亦在1991年10月3日获港府奉为非官守太平绅士[31]

 
贾施雅曾驳回丽港城居民对设立精神病中心的投诉

然而,多个政府部门仍继续传出对公署的权力及审查工作日生不满,但贾认为公署与各部门关系良好,而部门亦愿意合作[30]。在1993年3月,贾接获香港地球之友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的投诉,调查渔农处在批准八仙岭郊野公园内兴建高尔夫球场清水湾郊野公园内划出堆填区域,而参与审核的环境保护署亦因此同被调查[32]。对郊野公园的调查报告在贾卸任后公开,他认为港府对环境改善的承诺大多为权宜之计,而没有实质帮助,并促请港府修例避免部门间以双重标准审批发展郊野公园的建议[33]。不过,贾在1993年5月则曾驳回丽港城居民投诉社会福利署在民居附近设立精神病康复中心,但同时又批评署方没有充分咨询观塘区议会[34]。另外,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在1993年6月均强烈反对申诉专员监管两个市政局,并认为申诉专员不应干涉议会主权[35],但方案在港督彭定康支持下由行政署长吴荣奎于同年7月提交香港立法局并得以通过[36]

最后,贾在1994年1月31日卸任专员一职,并由苏国荣英语Andrew So接任[30][37][38]。他在港督彭定康于1993年11月决定不续任时,曾表示自己热爱申诉专员的工作及希望留下,但即使身体健康及工作高效也应该考虑到高龄而退位让贤[30][39]

退休生活及逝世 编辑

贾施雅在卸任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后,透过成为增补委员形式加入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并参与法律相关的筹备工作,审视包括“皇家”等法例条文的处理守则等事宜[40][41]。他亦一度被认为是199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潜在候选人之一,亦在各在民意调查上位居热门人选之一[42]。年届72岁的他在1996年9月中一度宣布考虑参选,不过他最后并没有参选[43]。在澳门治权于1999年移交前,澳门曾一度传出会邀请他出任澳门终审法院院长[44]

除了政治活动,贾在2000年7月成立香港报业评议会时出任创会会员,并在会员公投之下当选副主席[45][46]。他亲自为评议会处理会方收到的第一宗投诉,出任投诉委员会主席并裁定该报社须向投诉人致歉[47][48]。随后数年,他积极为报评会工作,并成功为报评会在社会上建立广泛的公信力[46]。然而,他曾在社交场合抱怨很多报章违规个案因当时人没有寻求评议会处理而未能作出惩处[49]。他在2010年12月16日于跑马地的家中失去意识,并在救护车将他送抵律敦治医院时宣告死亡,行政长官曾荫权等均表示哀悼[37][39]

个人生活 编辑

贾施雅与洋名为希尔达(Hilda)的华人女子在1940年代结婚,并育有两子,而其中幼子为高思雅[7][39]。贾的长子及幼子均为亲生,但因家中习俗以英文为主,因此两子均没有跟从华人姓名惯例取“贾”字为姓,而是分别取了“谢”及“高”字为姓,曾引来属养子的疑云[7]

贾个人兴趣为收集、旅游、摄影及阅读,曾出访美国苏联印度等国,亦因妻子擅长中国艺术而对中艺产生兴趣[7]。贾的长子热爱音乐并以此为事业,在世界各地均曾举办音乐会,而贾的幼子高思雅则为电影艺术家[2],但在大学毕业后被贾催促返港投考港府的政务主任职系,及后于1994年与父亲一同退休回归电影界,并曾出任香港国际电影节协会总监[7][50]

荣誉 编辑

勋衔 编辑

头衔 编辑

  • 贾施雅裁判司(The Honour Judge Arthur Garcia,1971年10月25日-1979年3月19日)
  • 贾施雅按察司(The Honorable Arthur Garcia,1979年3月20日-1988年12月31日)
  • 贾施雅(The Honorable Arthur Garcia,1989年1月1日-1989年6月16日)
  • 贾施雅,CBE(The Honorable Arthur Garcia, CBE,1989年6月17日-1991年10月2日)[19]
  • 贾施雅,CBEJP(The Honorable Arthur Garcia, CBE, JP,1991年10月3日-2010年12月16日)[19][31]
贾施雅,JP(Arthur Garcia, JP,1997年7月1日-2010年12月16日)[31]

参考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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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编辑

政府职务
首任 行政事务申诉专员
1989年2月1日-1994年1月
继任者:
苏国荣英语Andrew 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