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Liangent/bordertest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執政黨 |
國家機構 |
制度與政策 |
死刑 |
---|
問題 |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阿富汗 · 巴哈馬 · 白俄羅斯 · 波札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 · 死刑犯) · 瓜地馬拉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朝鮮 · 巴基斯坦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馬里 · 蘇利南 · 敘利亞 · 中華民國(死刑犯) · 塔吉克斯坦 · 泰國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美國 · 越南 · 葉門 |
長期停用、廢除死刑或限於特定條件下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古巴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香港 · 黎巴嫩 · 馬來西亞 · 以色列 · 義大利 · 韓國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行刑方法 |
烹刑 · 活埋 · 炮決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錯) · 腰斬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槍斃 · 剝皮 · 毒氣室 · 縊死 · 穿刺 · 注射 · 火項鍊 · 鋸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船刑 · 銅牛 · 立枷 |
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1],但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作為機密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官方核實。而各機構發表的的數字相差懸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稱,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處決,其中中國被處決人數達到5000人[2]。但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統計的2006年數據為1010人被執行死刑,1790人被判決死刑[3];2008年則至少有1718個人以注射或槍決的方式被處決[4]。
可判死刑的罪名
編輯2011年5月1日起,中國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這是中國第一部刑法1979年頒布以來,第一次減少死刑罪名,把死刑罪名從68種減少到55種。此前,中國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5] 取消的死刑罪名主要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6]
死刑執行方式
編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有部分是緩期兩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審判的罪犯是懷孕期女性(包括在審判期間流產的女性),不適用死刑。按照舊刑法,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重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新刑法已經將這一條去除了。新法還規定了年滿75周歲的老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的除外,不適用死刑。
中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通常由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原由武裝警察)負責執行,將死刑犯押送到預先設置好的刑場,待罪犯跪在那裡後,再對其執行槍決。1997年1月,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1997年3月28日,由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由於社會觀念的影響,採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死刑犯及相關人員的權利
編輯死刑犯及其近親屬刑前會見權
編輯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7]規定:
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准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8]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
個案情況
編輯著名死刑案例
編輯- 成克傑受賄案
- 鄭筱萸受賄案
- 2011年武漢建行爆炸案
- 2011年金三角中國船員遇襲案
- 2003年:劉涌故意傷害案
- 2004年:馬加爵故意殺人案
- 2009年:杜益敏集資詐騙案
- 2011年:藥家鑫故意殺人案
- 2013年:曾成傑集資詐騙案
著名死緩案例
編輯- 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 2012年:吳英集資詐騙案
- 2012年:谷開來故意殺人案
- 2013年:劉志軍受賄案
大眾觀點
編輯在中國大陸,一直以來死刑受到絕大多數人的支持。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和國家統計局在1995年的民意調查顯示95%以上的人支持死刑。[9]
爭議
編輯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錯案,特別是在所謂的「嚴打」期間。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嚴打」有悖法制的觀念,而且嚴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則通常會因為犯罪時間在嚴打期間而被剝奪上訴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中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復核[10]。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決。[11]
另一方面,一直以來都有傳出中國會摘取死刑犯的器官來進行販賣,中國官方一直否認,2012年3月,中國衛生部承認死刑犯是中國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12]。英國移植學會及國際特赦組織則公開譴責中國摘取犯人器官。中國近年開始使用一種「死刑車」來執行死刑,台灣泛綠傾向的《自由時報》指中國司法官員認為死刑車可省下在監獄或法院興建固定刑場的大筆費用,而且死刑車就等於是「流動刑場」,可就近在死囚犯法的社區執刑,有利於宣傳與嚇阻犯罪。[13] 與之相反,另有報道指出,所謂「死刑車」只是一種改裝而成的「注射死刑行刑車」,用於無特定死刑執行場地的地區,避免執行死刑的場景被圍觀。[14][15]
已廢除死刑之地區
編輯香港
編輯1966年以前,香港實施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的法律,法院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與英國一樣,當按察司(香港法官前稱)判處一名犯人死刑前,他們都會立時披上一塊薄薄的黑巾在頭上,然後判處犯人死刑。
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香港當時雖然是英治時期,但至1966年仍有執行死刑。香港最後一個被處死的犯人,是名叫黃啟基的越南人。黃啟基因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國籍男子,被判處謀殺罪成,而被依例判處繯首死刑。黃輾轉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仍維持原判,於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監獄執行繯首死刑。雖然此後香港已停止執行死刑,但香港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院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處死刑的犯人,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如果該犯人觸犯該被判死刑的罪行時未滿18歲,則不會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而會處以無刑期的監禁,視乎其在獄中的表現,再等候英女皇發落實際刑期,但至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仍無下文。
1993年4月21日,立法局修訂法例,正式廢除死刑,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保留英治時期大部份法律,沒有恢復死刑。
澳門
編輯因為 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 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而澳門的最高刑期為二十五年。
參考文獻
編輯- ^ 全球86國廢死刑 中國1年處死萬人、國際特赦:中國死刑人數全球第一
- ^ 反死刑組織:中國去年處決8000人
- ^ 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2006年,共有1010人被執行死刑,1790人被判決死刑。
- ^ 中國執行死刑數字仍居全球之首
- ^ 5.0 5.1 中國正式取消13項死刑罪名
- ^ 我國首次取消13個死刑罪名
- ^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查閱於新華網[1]
- ^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查閱於中國法院網[2]
- ^ 学者称死刑未必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騰訊網. 青年周末. 2008-4-3 [2012-6-10].
- ^ 死刑核准權自2007年1月1日起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 ^ 中國最高法院推翻了15%死刑判決
- ^ 李秋萌. 卫生部:死囚器官是中国器官移植主要来源. 京華時報 (京華時報). 2012年03月08日 [2013年04月16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國死刑車 強摘死囚器官變賣
- ^ 解密死刑執行車
- ^ 死刑車揭密:躺上軟墊聽着音樂終結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