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上的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

大陸法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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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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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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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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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

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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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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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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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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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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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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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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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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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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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交付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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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交付的構成要件包括

  • 約定的交付地點

未約定交付地點的,須於通過合同漏洞填補規則確定的交付地點。

  • 移轉佔有

現實交付、建議交付須向受讓人移轉直接佔有;

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須為受讓人創設或移轉間接佔有。

  • 具有交付的合意

當時人之間就直接佔有或間接佔有的創設或移轉達成合意。

交付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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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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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交付,指將出讓物至於受讓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雙方在約定地點,基於交付的合意,移轉直接佔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佔有,讓與人終局放棄全部佔有地位。 [1]

觀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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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交付包括以下五種,分別是

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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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因合同業已佔有出讓人的出讓物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物權轉讓或設立法律行為生效時,交付即完成。 [2]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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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指出讓人的出讓動產被第三人佔有的,出讓人將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並告知佔有人向受讓人交付該動產。也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3]

指示交付的物權變動時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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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說觀點:

在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兩個約定)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同時,類推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債權讓與通知」的規則,讓與人應當對直接佔有人發出「通知」,通知到達直接佔有人之前,已經通過指示交付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佔有人不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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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指出讓人在轉讓物權後,仍需要繼續佔有出讓的動產的,由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合同,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出讓人再按約定將該動產交還受讓人佔有。 [4]

擬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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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動產所有權已經證券化的情況下,完成倉單(或提單)的交付,即發生所有權移轉或者職權設立的法律效果。 [5] [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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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下簡稱《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3.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4.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5. ^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條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6.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第五十九條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經保管人簽章,倉單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倉單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倉單,依法可以辦理出質登記的,倉單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後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保管人為同一貨物簽發多份倉單,出質人在多份倉單上設立多個質權,按照公示的先後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後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舉證證明其損失係由出質人與保管人的共同行為所致,請求出質人與保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