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也稱為終身監禁(英語: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處所(別名為終身徒刑),而被永久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1]。部分國家沒有無期徒刑,例如葡萄牙。[2]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名稱
編輯不同地方對這種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詞以及定義,例如,漢字文化圈國家和地區的稱呼是:
國家或地區 | 漢字名稱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无期徒刑 |
香港 | 終身監禁 |
澳門 | 無期徒刑(法律)、終身監禁(非正式) |
中華民國 | 無期徒刑 |
日本 | 無期懲役(むきちょうえき)、無期禁錮(むききんこ) |
南韓 | 無期懲役(무기징역)、終身刑(종신형) |
越南 | 囚終身(Tù chung thân) |
新加坡 | 终身监禁、囚终身 |
馬來西亞 | 终身监禁 |
澳門雖然沒有無期徒刑,但當需要對沒有限期的徒刑或監禁作出描述時(例如與其他有無期徒刑的地區進行協定時),法律上以「無期徒刑」為正式用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無期徒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處對無期徒刑做出相關規定。
無期徒刑同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若獲減刑則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條)法定最高無期徒刑的罪名,則追訴期限為二十年。特殊情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條第四款)
被判死緩後考驗期滿無故意犯罪的,即自動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條)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實際執行不少於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緩期執行轉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少於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條)。實際執行期限由減刑裁定期計算(第八十條)。刑法七十八條規定了減刑的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無期徒刑的則不得假釋(第八十一條)。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第八十三條)。因貪污罪而判處死刑緩期,可由法院同時判處期滿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該規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3]。
香港
編輯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隨英國停止執行死刑,所有在當時被判死刑的犯人,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所以實際上,自1967年起,終身監禁就是最高刑罰,1993年正式立法廢除死刑。此後,終身監禁亦為了保障犯人權益而被分為強制性及酌情性,酌情性的囚犯會在宣判時被定下最低服刑期,相等於「有期徒刑」。強制性的囚犯可以根據長期監禁刑罰復檢委員會的準則,每隔5年申請刑期覆核以爭取獲假釋的機會,但普遍還是要服刑至少20年後囚犯才有機會假釋,審核會根據囚犯在獄中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悔意、假釋後是否會繼續危害社會或會否導致社會的不安等因素,來確定是否批准假釋,如果不符合,可以將終身監禁囚犯監禁直至其死亡為止,且日後再申請假釋多數會被自動駁回(例如林過雲一案,由於社會普遍反對他假釋外出,故此他將不予假釋,而其後多次申請亦已被自動駁回)。[4]
而香港的另一種刑罰——適用於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無限期醫院令,若針對有罪判決而執行,亦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並指定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則轉往其他監獄繼續服刑。在假釋條件方面,較一般終身監禁更加嚴苛,原則上必須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監護人(必須是家屬)擔保及6名獄醫同時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擔保人及負責醫生將會同時被控以作出虛假宣誓及違反《精神健康(監護)規例》罪行),並須先在精神病院監察2年,方可獲釋;無限期醫院令的判刑涵蓋的罪行是謀殺、誤殺以及嚴重傷人案件。
澳門
編輯此章節需要擴充。 (2010年10月4日) |
澳門早已跟隨前宗主國葡萄牙廢除死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5]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在澳門,有期徒刑上限一般為二十五年,包括謀殺及叛國等嚴重罪行在內,例外狀況為三十年,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便因多宗受賄罪而被判監29年。[6]
中華民國
編輯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監禁、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第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第64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第79條(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監禁。
目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申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 違憲判決
- 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經2021年2月15日大法官〈釋字第801號〉宣告違憲,解釋公佈之日起 失其效力。
-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者若再犯而遭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需直接服滿25年刑期;經2024年3月15日憲法法庭(原大法官會議)〈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部分違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 失其效力,至2026年3月15日若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美國
編輯在2012年時,有多於159,000名終身監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沒有假釋機會[7]。
各地無期徒刑制度
編輯國家/地區 | 無期徒刑制度 | 入獄之後可申請假釋的最少已服刑期 | 最多判決刑期 | 預防/精神病治療以外的無期拘留制度 | 強制性判決罪名 | 其他罪名 | 未成年人 | 赦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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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有 | 25年/無 | 無 | 有 | 謀殺,強姦,搶劫,雞姦 | 叛國,販賣毒品 | 有 | 由總統 |
阿根廷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有加重罪行情況的謀殺,謀殺家庭成員/警察,警察犯謀殺 | 連續強姦 | 未知 | 由總統/省長(根據執法區法律) |
奧地利 | 有 | 15年 | 無 | 有 | 種族滅絕 | 謀殺,販賣毒品集團頭目,參與納粹運動,生產/分散作戰時用生化武器,綁架,搶劫,導致受害者死亡的強姦/法定強姦,導致多人死亡的海上/空中海盜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縱火罪 | 最多20年 | 由總統 |
澳洲 | 有 | 10年/20年/25年/無(法官據案制定) | 無 | 有 | 謀殺警察/其他公務員,謀殺(南澳,昆州,北領地)劫持飛機 | 叛國,恐怖主義行為,強姦,對兒童的性侵 | 18歲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由聯邦或各省總督 |
阿塞拜疆 | 有 | 無,一般20-30年刑期後由總統赦免 | 無 | 無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戰爭罪,種族滅絕 | 販賣毒品/人口,搶劫,強姦 | 有 | 由總統 |
白俄羅斯 | 有 | 最多25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未知 |
比利時 | 有 | 10年,累犯16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伯利茲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玻利維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波黑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巴西 | 無(戰爭時期以外)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保加利亞 | 有 | 20年/無(根據罪名不同) | 無 | 有 | 無 | 加重罪行謀殺/綁架/搶劫,叛國,間諜行為,戰爭罪,種族滅絕,士兵逃亡(戰爭時期) | 最多12年 | 由總統 |
加拿大 | 有 | 7-25年 | 無 | 有 | 叛國,謀殺,危害人類罪 | 販賣毒品,加重罪行性侵,誤殺,綁架,搶劫,恐怖主義行為,戰爭罪 | 有(若由成年人身份審訊) | 由司法部部長 |
哥倫比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智利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 | 未知 | 未知 | 由總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有 | 13-25年/無(部分貪污罪,由法院決定[8]) | 無 | 有 | 販賣毒品、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 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罪,輪姦婦女,走私毒品/武器彈藥,死刑緩期轉為無期(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 | 有 | 由法庭、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公佈)[9] |
克羅地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古巴 | 有 | 無 | 無 | 無 | 謀殺、販賣毒品 | 未知 | 有 | 由國務委員會主席 |
塞浦路斯 | 有 | 最多20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捷克 | 有 | 最多20年 | 無 | 無 | 無 | 一些謀殺罪,叛國,恐怖主義行為,種族滅絕,綁架,強姦 | 不適用 | 未知 |
丹麥 | 有 | 12年/無 | 未知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12年後,可向司法部部長,由君主批准 |
多米尼加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厄瓜多爾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5年,特殊情況下35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愛沙尼亞 | 有 | 無 | 無 | 實際上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0年 | 由總統 |
芬蘭 | 有 | 法庭赦免12年,總統赦免任何時候 | 無 | 有 | 謀殺,故意殺害警察 | 種族滅絕,叛國,間諜行為,戰爭犯罪,殺害恐怖主義行為 | 18歲以下最多可判15年,21以下牢滿10年後可申請假釋 | 由總統,赫爾辛基上訴法院 |
法國 | 有 | 18-22年/30年/無 | 無 | 有 | 無 | 加重罪行謀殺,酷刑,叛國,恐怖主義行為,販賣毒品,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強姦 | 最多20年(16歲以下) | 由總統批准,總理與司法部部長副署 |
德國 | 有 | 最少15年 | 無 | 無 | 謀殺,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對個人的戰爭罪 | (多項) | 10年 | 由總統,州長 |
匈牙利 | 有 | 20-4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三次暴力犯罪後) | 種族滅絕,叛國 | 18歲以下沒;最多可判15年 | 由總統 |
香港 | 有 | 法官指定(無限期醫院令原則上最少25年,實際上多數無;亦有少數例子少於25年可獲假釋) | 無 | 有 | 謀殺(無限期醫院令:精神病患不穩定時,適用於任何罪行) | 叛國(依《港區國安法》指明情況)、縱火 | 18歲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無限期醫院令:有,不分年齡) | 行政長官,在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推薦下(無限期醫院令須再經獄醫批准,通常不得假釋) |
冰島 | 有 | 25年 | 無 | 無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販賣毒品/人口 | 暴力重罪,走私(毒品/人口以外) | 最多可判16年 | 由總統 |
印度 | 有 | 14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強姦,搶劫 | 綁架 | 有 | 總統/政府 |
印度尼西亞 | 有 | 無 | 無 | 有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綁架,強姦,叛國 | 未知 | 未知 | 由總統 |
愛爾蘭 | 有 | 12-3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叛國,用注射器侵犯人身等 | (多項) | 未知 | 由總統 |
以色列 | 有 | 13-3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 | 企圖謀殺而綁架兒童 | 有 | 由總統 |
意大利 | 有 | 21年/26年/無 | 無 | 有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參與黑手黨,販賣毒品/人口,叛國 | 加重罪行性侵犯/搶劫,販賣槍支 | 最多20年(16歲以下) | 由總統 |
牙買加 | 有 | 10-3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日本 | 有 | 10年/無 | 無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有 | 由天皇 |
哈薩克 | 有 | 25年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20年 | 未知 |
基里巴斯 | 有 | 5-25年/無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老撾 | 有 | 無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拉脫維亞 | 有 | 20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澳門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5年,特殊情況下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16歲以下不會被處以徒刑,16歲以上與成年人同樣是25年,特殊情況下30年 | 不適用 |
馬來西亞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與毒品有關罪名,嚴重槍支/彈藥/炸藥罪名,恐怖主義行為,強姦,攻擊君主,對議會暴力行為,叛國 | 未知 | 等候元首/州統治者/州長發落 | 由最高元首/聯邦赦免委員會,或州統治者/州長/州赦免委員會 |
墨西哥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6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荷蘭 | 有 | 無 | 無 | 實際上有 | 謀殺 | 攻擊君主,對議會的暴力行為,謀殺,誤殺,恐怖主義行為,叛國 | 12歲以下:不可檢舉 12歲-16歲:最多10年 16-18歲最多20年 |
由君主 |
尼泊爾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新西蘭 | 有 | 10年/17年/2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叛國 | 誤殺,有關毒品罪名 | 18歲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總督 |
尼日利亞 | 有 | 無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不適用 | 未知 |
北韓 | 有 | 無 | 無 | 有 | 謀殺、間諜行為、叛國 | 未知 | 有 | 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
挪威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21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巴基斯坦 | 有 | 25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秘魯 | 有 | 30年/無 | 無 | 有 | 可加重罪行謀殺/強姦,大範圍販賣毒品,叛國,恐怖主義行為 | 嚴重販賣強制/人口 | 在特殊情況下有 | 由總統 |
波蘭 | 有 | 25年以上(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無 | 二次大戰時期的戰爭/種族滅絕 | 種族滅絕、戰爭罪、叛國、謀殺、試圖暗殺波蘭總統 | 18歲以下最多25年 | 總統/通過議會的法案 |
葡萄牙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5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羅馬尼亞 | 有 | 20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剛果共和國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俄羅斯 | 有(限於18-65歲男性) | 最多25年 | 女性30年,65歲以上男性 | 無 | 無。無期徒刑限於18-65歲男性 | 多 | 18歲以下10年 | 由總統 |
斯洛伐克 | 有 | 25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索馬里 | 有 | 無 | 無 | 無 | 謀殺,強姦,搶劫 | 雞姦,通姦,危害人類罪 | 有 | 由總統 |
南非 | 有 | 10年/15年/25年 | 無 | 無 | 一些謀殺案,強姦,搶劫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瑞士 | 有 | 10年/15年(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無 | 可加重罪行謀殺/劫持人質,種族滅絕,危害國家獨立 | 15-17歲最多4年、15歲以下不判監禁 | 議會 |
瑞典 | 有 | 10年/無 | 無 | 有 | 無 | 謀殺,綁架,縱火,戰爭罪,間諜行為,陰謀破壞 | 21歲以上 | 厄勒布魯地方法庭 |
新加坡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劫持飛機、海盜行為以及被捕時非凡擁有槍支 | 以跑腿身份販毒、無意圖致死的蓄意謀殺罪、走私槍支、誤殺、公務員失信罪、蓄意嚴重傷人等30餘罪名 | 14歲以下不可判刑,年齡14至17歲可判終身監禁 | 總統特赦 |
南韓 | 有 | 20年/無 | 無 | 未知 | 叛國、導致死亡的強姦/搶劫、縱火、謀殺家庭成員 | 未知 | 最多15年,一些暴力犯罪20年 | 總統於國會 |
斯洛文尼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西班牙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有關恐怖主義罪名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中華民國 | 有 | 25年 | 無 | 第三次暴力罪犯 | 可加重罪行謀殺、販賣毒品 | 多次導致死亡的暴力罪名 | 無 | 由總統 |
土耳其 | 有 | 20-40年,政治犯罪情況下沒 | 無 | 有 | 謀殺,販賣人口/毒品,恐怖主義行為,軍事/政治罪名 | 未成年人最多24年 | 由總統 | |
英格蘭及 威爾斯 | 有 | 15-4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 | 所有普通法系罪名,強姦,嚴重身體傷害,叛國,搶劫 | 21歲以下沒有無期徒刑 | 司法大臣,英國君主,議會 |
蘇格蘭 | 有 | 15-35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 | 未知 | 無 | 蘇格蘭司法部部長,英國君主,議會 |
北愛爾蘭 | 有 | 15-35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無 | 謀殺 | 未知 | 未知 | 1998年的貝爾法斯特協議 |
烏克蘭 | 有 | 25年 | 未知 | 無 | 可加重罪行謀殺 | 未知 | 最多15年 | 由總統 |
美國 | 有 | 15-35年/無(根據罪名不同) | 無 | 有 | 各州不同 | 各州不同 | 謀殺罪名以外,沒 | 由總統/州長(根據執法區法律) |
烏拉圭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烏茲別克 | 有 | 25年 | 無 | 未知 | 可加重罪行謀殺,恐怖主義行為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梵蒂岡 | 有 | 無 | 無 | 無 | (企圖)暗殺教宗,恐怖主義行為,叛國,謀殺 | 販賣毒品/人口/槍支 | 在特殊情況下有 | 由教宗 |
委內瑞拉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越南 | 有 | 無 | 無 | 實際上有 | 未知 | 未知 | 18歲以下最多18年,16歲以下14年 | 由國家主席 |
參考文獻
編輯- ^ 一般的見解認為,包括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在內的自由刑,不是「限制」,而是「剝奪」自由權,像例如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裏就提到說「無期徒刑雖為自由刑,然終身剝奪自由,其社會隔絕作用與死刑無殊」,其中就將自由刑給視為「剝奪自由」
- ^ Murder (Portuguese law). Wikipedia. 2022-07-04 (英語).
- ^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
- ^ 【香港奇案】謀殺犯判終身監禁都可假釋? 坐監滿5年可覆核刑期. 香港01. 2018-12-21 [2022-04-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9) (中文(香港)).
- ^ 印務局 - 《刑法典》第1至100條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8-04-08.
- ^ 存档副本. [2019-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09).
- ^ Engel, Pamela. America Is Sentencing Way Too Many People To Die In Prison. Business Insider.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7).
- ^ 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 ^ 国家主席的职权. [2018-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