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为古代日本基于律令政治社会制度,是仿效中国唐朝的法律体系编撰施行的。在日本,律令制也叫“律令体制”或“律令国家”。虽然律令在古代东亚很普遍,但真正有实证仿效中国建立起完整律令制度的仅有日本[1],并且没有随时代变迁而有所更动[2]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律令制
假名りつりょうせい
平文式罗马字Ritsuryōsei

日本正式实施律令制,可追溯至飞鸟时代近江令,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至平安时代已名存实亡,但到了明治维新才正式废除。

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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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思想衍生的王土王民思想日语王土王民思想(也叫王土王臣思想,即土地和人民都必须服从君主的支配)这一理念具体化的体制。另外,王土王民的理念和“只有君主才有统治权,在君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君万民”思想成为互为表里的关系。

律令制下,本着王土王民和一君万民的理念,国君一律平等地给予人民土地,反过来人民对于国君也一律平等地履行租税、劳役、兵役的义务。为了保障这套秩序无差错的执行,国家颁布了高度体系化的法令,并依照这套法令建立起官僚体系。这套官僚体系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工具。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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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大约实施于公元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到10世纪。这之中,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

大化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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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书纪》记载,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厩户王推动下开始实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阶十七条宪法在内的国制改革。[3]乙巳之变后从646年开始,孝德天皇中大兄皇子等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项施政方针。这些方针都受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内容如下:

  1. 效法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废除豪族对土地与部民的私有权,并将其收为国有。政府计口授田,凡六岁以上之国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田地(称“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买卖,死后归还政府。
  2. 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受田农民须向国家上缴谷物(此为“租”),服劳役或纳布代役(此为“庸”),并上贡地方土产(此为“调”)。
  3. 中央设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八省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一台弹正台);一般地方设、里。
  4. 兵制:首都置五卫府,地方设军团日语軍団 (古代日本),国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纪中后期以前,人们都认为大化改新将日本带入律令制社会,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写有“己亥年十月上救国阿波评松里□”的木简,引起了郡评论争,改新诏书的存在出现争议[4][5]

天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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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式进入律令制社会是公元7世纪60年代之后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战中战败,随即与新罗的关系恶化,日本朝廷深感国际局势对日本不利。于是为了增强国防实力,使危机感笼罩下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时的天智天皇改组豪族,迅速整顿了官僚体制,进行了举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加强了大王日语大王 (ヤマト王権)的权力,对地方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形成了令制国的行政区划。670年左右,在这个背景下,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户籍—庚午年籍完成,户籍是律令制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这个时期编写并施行的近江令,被认为是天智天皇时期法令的统称。

天武、持统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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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年天智天皇驾崩,其子即位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发动壬申之乱夺权,大海人皇子即位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继续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颁布《飞鸟净御原令》将国名从倭国改成日本,君主称号从大王日语大王 (ヤマト王権)改成天皇。[6]701年文武天皇颁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宝律令》正式将国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后进入中央集权的律令时代。[7]

奈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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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律令》颁布后虽然建构新的制度,但是并没有大规模撤换统治阶层,律令制虽然达成中央集权,提升中央和天皇权力,但由豪族演变成的贵族仍然担任中央、地方统治者,律令制没有消灭原有统治阶层,反而给予原有统治阶层统治的法律依据,以律令规范统治阶层的权力,以及与天皇的关系。另外律令制虽然发挥中央政府控制地发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没有符合当时日本的经济、社会状况,随着生产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减少,加上逃避劳役、兵役,出现伪造、逃脱户籍的现象。

为了应对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开始设置三世一身法垦田永年私财法,使得私有财产成为合法,这些政策虽然是为了维持律令制,但由于土地私有制被允许,豪族和神社、寺庙开始进行大量开垦,导致了庄园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溃。[8]政治方面也设置令外官补充剂有官职不足。758年日本颁布《养老律令》,《养老律令》直到明治维新才正式废除。

桓武天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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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纪末期,律令制的实效性减弱,制度难以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成为律令政府的沉重负担,地方伪造、逃脱户籍的现象导致户籍维持困难。因此当时在位的桓武天皇废止部分制度,实施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用简单有实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励行班田、废除军团制度、都城由平城京迁至长冈京平安京、设置勘解由使、停止铸造皇朝十二钱。这次改革,虽然是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让律令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构建起与以前性质不同的统治体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桓武天皇时期律令制实际已经终结。

律令制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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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世纪初期到中叶,为了整顿律令制开始编撰格式,颁布格式虽然是为了维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经无法应对日本社会的需要。9世纪后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时平,894年藤原时平试图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绝,并于建议废除了遣唐使。此后日本进入国风文化时代发展出独有的文化,由于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与唐朝缺乏接触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纪时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颁布庄园整理令日语荘園整理令,为延续律令制最为显著之举,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后一次实施班田。此后由于户籍调查无法进行,日本转为实施土地的路线,将土地经营与纳税之权责赋予地方豪族国司,使之成为负名日语負名(应缴纳租税者),称为负名体制。另外私有财产出现后,贵族寺社等权门掌握大量土地,权门透过权势获取“不输不入”之权利,负名则将土地寄于权门名下,躲避国司控制,如此一来权门控制的庄园,不再受国司控制,不向政府纳税,并且逐渐扩大,并形成层层堆叠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称为寄进式庄园日语寄進地系荘園,中央失去对大量土地的控制权。10世纪也是摄关政治的确立期,摄关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权力。

自从桓武天皇将各令制国军团废除,改为志愿制的健儿取代之后,地方治安因此恶化,地方自卫性质的武装势力——武士因此出现。10世纪中叶武士协助平定承平天庆之乱,社会内部的纷争经常由武力进行解决,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权平氏政权的登场,日本进入武家社会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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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内昌之・古田博司《位于近代日本的东亚文化共通论的轨迹》[永久失效链接]
  2. ^ 广瀬薫雄‘秦汉律令研究’2010年、汲古书院、第一部第一章“关于律令制的时代区分”
  3. ^ 井上光贞《冠位十二阶和这段历史的意义》283页。
  4. ^ 木下正史‘藤原京’“藤原京出土的木简解决郡评论争”(中央公论新社、2003年 p64)
  5. ^ 市大树‘飞鸟的木简’“大化改新はあったのか”(中央公论新社、2012年 p49)
  6. ^ 熊谷公男日语熊谷公男 ‘大王から天皇へ 日本の历史03’(讲谈社、2001年)、吉田孝日语吉田孝 ‘日本诞生’(岩波新书日语岩波新書、1997年)等。
  7. ^ 神野志隆光日语神野志隆光‘“日本”とは何か’(讲谈社现代新书、2005年)。
  8. ^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1) –通过日本大百科全书(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订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辞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