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
日本的律令制為古代日本基於律令的政治及社会制度,是仿效中國唐朝的法律体系编撰施行的。在日本,律令制也叫“律令体制”或“律令国家”。虽然律令在古代东亚很普遍,但真正有实证仿效中国建立起完整律令制度的仅有日本[1],並且沒有隨時代變遷而有所更動[2]。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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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律令制 |
假名 | りつりょうせい |
平文式罗马字 | Ritsuryōsei |
基本理念
编辑日本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思想衍生的王土王民思想(也叫王土王臣思想,即土地和人民都必须服从君主的支配)这一理念具体化的体制。另外,王土王民的理念和“只有君主才有统治权,在君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君万民”思想成为互为表里的关系。
律令制下,本着王土王民和一君万民的理念,国君一律平等地给予人民土地,反过来人民对于国君也一律平等地履行租税、劳役、兵役的义务。为了保障这套秩序无差错的执行,国家颁布了高度体系化的法令,并依照这套法令建立起官僚体系。这套官僚体系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工具。
历史
编辑日本律令制大约实施于公元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到10世纪。这之中,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
大化改新
编辑据《日本書紀》记载,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廄戶王推動下开始实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阶、十七條憲法在内的国制改革。[3]乙巳之變後从646年开始,孝德天皇和中大兄皇子等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项施政方针。这些方针都受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内容如下:
- 效法隋唐之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廢除豪族对土地與部民的私有權,並將其收為國有。政府计口授田,凡六歲以上之國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田地(稱「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買賣,死後歸還政府。
- 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受田農民须向國家上繳穀物(此為「租」),服勞役或纳布代役(此為「庸」),並上貢地方土產(此為「调」)。
- 中央設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和八省(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一台(彈正台);一般地方設国、郡、里。
- 兵制:首都置五衛府,地方設軍團,國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纪中后期以前,人们都认为大化改新将日本带入律令制社会,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写有「己亥年十月上捄国阿波評松里□」的木簡,引起了郡評論争,改新诏书的存在出現爭議[4][5]。
天智朝
编辑日本正式进入律令制社会是公元7世纪60年代之后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战败,随即與唐和新罗的关系恶化,日本朝廷深感国际局势对日本不利。于是为了增强国防实力,使危机感笼罩下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时的天智天皇改组豪族,迅速整顿了官僚体制,进行了举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加强了大王的权力,对地方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形成了令制国的行政区划。670年左右,在这个背景下,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户籍—庚午年籍完成,户籍是律令制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这个时期编写并施行的近江令,被认为是天智天皇時期法令的统称。
天武、持統朝
编辑671年天智天皇驾崩,其子即位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发动壬申之亂夺权,大海人皇子即位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继续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颁布《飛鳥淨御原令》將國名從倭國改成日本,君主稱號從大王改成天皇。[6]701年文武天皇颁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寶律令》正式將國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后进入中央集权的律令时代。[7]
奈良時代
编辑《大寶律令》頒布後雖然建構新的制度,但是並沒有大規模撤換統治階層,律令制雖然達成中央集權,提升中央和天皇權力,但由豪族演變成的貴族仍然擔任中央、地方統治者,律令制沒有消滅原有統治階層,反而給予原有統治階層統治的法律依據,以律令規範統治階層的權力,以及與天皇的關係。另外律令制雖然發揮中央政府控制地發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沒有符合當時日本的經濟、社會狀況,隨著生産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加上逃避勞役、兵役,出現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
為了應對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開始設置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這些政策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于土地私有制被允许,豪族和神社、寺庙开始进行大量开垦,导致了庄园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溃。[8]政治方面也設置令外官補充劑有官職不足。758年日本頒布《養老律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桓武天皇改革
编辑8世纪末期,律令制的实效性减弱,制度难以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成为律令政府的沉重负担,地方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导致户籍维持困难。因此当时在位的桓武天皇废止部分制度,实施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用简单有实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勵行班田、废除軍團制度、都城由平城京迁至长冈京和平安京、設置勘解由使、停止铸造皇朝十二錢。这次改革,虽然是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让律令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构建起与以前性质不同的统治体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桓武天皇时期律令制实际已经终结。
律令制的衰退
编辑9世紀初期到中葉,为了整頓律令制開始编撰格式,颁布格式虽然是为了維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经无法应对日本社会的需要。9世纪后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時平,894年藤原時平試圖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絕,並於建议廢除了遣唐使。此后日本进入国風文化時代发展出獨有的文化,由於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與唐朝缺乏接觸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纪时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頒布莊園整理令,為延續律令制最為顯著之舉,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後一次實施班田。此后由于户籍调查无法进行,日本转为實施土地税的路線,將土地經營與納税之權責賦予地方豪族與國司,使之成為負名(應繳納租稅者),稱為負名體制。另外私有財產出现后,貴族、寺社等權門掌握大量土地,權門透過權勢獲取「不輸不入」之權利,負名則將土地寄於權門名下,躲避國司控制,如此一來權門控制的莊園,不再受國司控制,不向政府納稅,並且逐漸擴大,並形成層層堆疊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稱為寄進式莊園,中央失去对大量土地的控制权。10世纪也是攝關政治的確立期,攝關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权力。
自從桓武天皇將各令制國軍團廢除,改為志願制的健兒取代之後,地方治安因此惡化,地方自衛性質的武装勢力——武士因此出現。10世纪中葉武士协助平定承平天慶之亂,社会内部的紛爭經常由武力進行解決,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權平氏政權的登場,日本进入武家社会时代。
参考文献
编辑- ^ 山内昌之・古田博司《位于近代日本的东亚文化共通论的轨迹》[永久失效連結]
- ^ 廣瀬薫雄『秦漢律令研究』2010年、汲古書院、第一部第一章「关于律令制的时代区分」
- ^ 井上光貞《冠位十二階和这段历史的意義》283頁。
- ^ 木下正史『藤原京』「藤原京出土的木簡解决郡評論争」(中央公論新社、2003年 p64)
- ^ 市大樹『飛鳥的木簡』「大化改新はあったのか」(中央公論新社、2012年 p49)
- ^ 熊谷公男 『大王から天皇へ 日本の歴史03』(講談社、2001年)、吉田孝 『日本誕生』(岩波新書、1997年)等。
- ^ 神野志隆光『「日本」とは何か』(講談社現代新書、2005年)。
- ^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1) –通过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訂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辞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