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為古代日本基於律令政治社会制度,是仿效中國唐朝的法律体系编撰施行的。在日本,律令制也叫“律令体制”或“律令国家”。虽然律令在古代东亚很普遍,但真正有实证仿效中国建立起完整律令制度的仅有日本[1],並且沒有隨時代變遷而有所更動[2]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律令制
假名りつりょうせい
平文式罗马字Ritsuryōsei

日本正式實施律令制,可追溯至飛鳥時代近江令,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至平安时代已名存實亡,但到了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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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思想衍生的王土王民思想日语王土王民思想(也叫王土王臣思想,即土地和人民都必须服从君主的支配)这一理念具体化的体制。另外,王土王民的理念和“只有君主才有统治权,在君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君万民”思想成为互为表里的关系。

律令制下,本着王土王民和一君万民的理念,国君一律平等地给予人民土地,反过来人民对于国君也一律平等地履行租税、劳役、兵役的义务。为了保障这套秩序无差错的执行,国家颁布了高度体系化的法令,并依照这套法令建立起官僚体系。这套官僚体系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工具。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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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大约实施于公元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到10世纪。这之中,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

大化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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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書紀》记载,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廄戶王推動下开始实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阶十七條憲法在内的国制改革。[3]乙巳之變後从646年开始,孝德天皇中大兄皇子等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项施政方针。这些方针都受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内容如下:

  1. 效法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廢除豪族对土地與部民的私有權,並將其收為國有。政府计口授田,凡六歲以上之國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田地(稱「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買賣,死後歸還政府。
  2. 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受田農民须向國家上繳穀物(此為「租」),服勞役或纳布代役(此為「庸」),並上貢地方土產(此為「调」)。
  3. 中央設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八省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一台彈正台);一般地方設、里。
  4. 兵制:首都置五衛府,地方設軍團日语軍団 (古代日本),國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纪中后期以前,人们都认为大化改新将日本带入律令制社会,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写有「己亥年十月上捄国阿波評松里□」的木簡,引起了郡評論争,改新诏书的存在出現爭議[4][5]

天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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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式进入律令制社会是公元7世纪60年代之后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战败,随即與新罗的关系恶化,日本朝廷深感国际局势对日本不利。于是为了增强国防实力,使危机感笼罩下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时的天智天皇改组豪族,迅速整顿了官僚体制,进行了举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加强了大王日语大王 (ヤマト王権)的权力,对地方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形成了令制国的行政区划。670年左右,在这个背景下,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户籍—庚午年籍完成,户籍是律令制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这个时期编写并施行的近江令,被认为是天智天皇時期法令的统称。

天武、持統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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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年天智天皇驾崩,其子即位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发动壬申之亂夺权,大海人皇子即位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继续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颁布《飛鳥淨御原令》將國名從倭國改成日本,君主稱號從大王日语大王 (ヤマト王権)改成天皇。[6]701年文武天皇颁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寶律令》正式將國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后进入中央集权的律令时代。[7]

奈良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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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律令》頒布後雖然建構新的制度,但是並沒有大規模撤換統治階層,律令制雖然達成中央集權,提升中央和天皇權力,但由豪族演變成的貴族仍然擔任中央、地方統治者,律令制沒有消滅原有統治階層,反而給予原有統治階層統治的法律依據,以律令規範統治階層的權力,以及與天皇的關係。另外律令制雖然發揮中央政府控制地發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沒有符合當時日本的經濟、社會狀況,隨著生産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加上逃避勞役、兵役,出現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

為了應對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開始設置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這些政策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于土地私有制被允许,豪族和神社、寺庙开始进行大量开垦,导致了庄园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溃。[8]政治方面也設置令外官補充劑有官職不足。758年日本頒布《養老律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桓武天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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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纪末期,律令制的实效性减弱,制度难以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成为律令政府的沉重负担,地方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导致户籍维持困难。因此当时在位的桓武天皇废止部分制度,实施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用简单有实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勵行班田、废除軍團制度、都城由平城京迁至长冈京平安京、設置勘解由使、停止铸造皇朝十二錢。这次改革,虽然是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让律令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构建起与以前性质不同的统治体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桓武天皇时期律令制实际已经终结。

律令制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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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世紀初期到中葉,为了整頓律令制開始编撰格式,颁布格式虽然是为了維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经无法应对日本社会的需要。9世纪后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時平,894年藤原時平試圖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絕,並於建议廢除了遣唐使。此后日本进入国風文化時代发展出獨有的文化,由於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與唐朝缺乏接觸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纪时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頒布莊園整理令日语荘園整理令,為延續律令制最為顯著之舉,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後一次實施班田。此后由于户籍调查无法进行,日本转为實施土地的路線,將土地經營與納税之權責賦予地方豪族國司,使之成為負名日语負名(應繳納租稅者),稱為負名體制。另外私有財產出现后,貴族寺社等權門掌握大量土地,權門透過權勢獲取「不輸不入」之權利,負名則將土地寄於權門名下,躲避國司控制,如此一來權門控制的莊園,不再受國司控制,不向政府納稅,並且逐漸擴大,並形成層層堆疊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稱為寄進式莊園日语寄進地系荘園,中央失去对大量土地的控制权。10世纪也是攝關政治的確立期,攝關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权力。

自從桓武天皇將各令制國軍團廢除,改為志願制的健兒取代之後,地方治安因此惡化,地方自衛性質的武装勢力——武士因此出現。10世纪中葉武士协助平定承平天慶之亂,社会内部的紛爭經常由武力進行解決,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權平氏政權的登場,日本进入武家社会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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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内昌之・古田博司《位于近代日本的东亚文化共通论的轨迹》[永久失效連結]
  2. ^ 廣瀬薫雄『秦漢律令研究』2010年、汲古書院、第一部第一章「关于律令制的时代区分」
  3. ^ 井上光貞《冠位十二階和这段历史的意義》283頁。
  4. ^ 木下正史『藤原京』「藤原京出土的木簡解决郡評論争」(中央公論新社、2003年 p64)
  5. ^ 市大樹『飛鳥的木簡』「大化改新はあったのか」(中央公論新社、2012年 p49)
  6. ^ 熊谷公男日语熊谷公男 『大王から天皇へ 日本の歴史03』(講談社、2001年)、吉田孝日语吉田孝 『日本誕生』(岩波新書日语岩波新書、1997年)等。
  7. ^ 神野志隆光日语神野志隆光『「日本」とは何か』(講談社現代新書、2005年)。
  8. ^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1) –通过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訂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辞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