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25°01′12″N 121°32′48″E / 25.01988°N 121.54664°E / 25.01988; 121.5466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Academy for the Judiciary, MOJ(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徽
基礎資訊
所屬部門法務部
員額47人
年度預算額新台幣2.3億(2013年)
授權法源法務部組織法、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主要官員
院長柯麗鈴
主任祕書蔡名堯
任命者法務部部長
任期無任期保障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2組、1室、1中心、2機構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日
前身機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聯絡資訊

司法官學院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
電話+886-2-2733-1047
網站www.tpi.moj.gov.tw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簡稱司法官學院)為中華民國法務部下屬的司法人員教育訓練機構,最初成立於1914年。負責中華民國新進司法官(即法官檢察官)的職前養成訓練或在職專業培訓。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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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開學典禮師生合影
  • 1914年,司法院成立「司法院司法講習所」,為中華民國司法官訓練機關之設置。
  • 1926年,改為「司法院司法儲才館法官學校」。
  • 1929年改隸屬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更名為「司法行政部法官訓練所」。[1]
  • 1943年-1949年,中國國民黨中央訓練委員會成立「中央訓練團」(1945年12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幹訓團及中央軍校訓練班併入該團),以及中央政治學校(今國立政治大學)成立「中央政治學校法官訓練班」。
  • 1950年,司法行政部法官訓練所整併為「司法人員訓練班」。
  • 1955年,改為「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簡稱「司法官訓練所」、「司訓所」。
  • 1980年,隨司法行政部更名而改為「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簡稱「司法官訓練所」、「司訓所」。
  • 2013年5月22日,制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7月1日,正式更名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依法仍辦理經司法官特考及格而具有司法官身分之法官、檢察官的職前訓練。職前訓練一期有2年時間。而司法院所屬之法官學院則負責法官在職研習進修事項。

歷任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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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司法人員訓練班歷任班主任(司法行政部 部長兼任)[2]
1 林彬 (大法官) 1950年9月 1954年6月1日
2 谷鳳翔 1954年6月1日 1955年2月1日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所長
1 石志泉 1955年2月1日 1960年2月17日
2 谷鳳翔 1960年2月17日 1960年6月1日
3 鄭彥棻 1960年6月1日 1967年12月5日
4 查良鑑 1967年12月5日 1969年1月3日
5 史尚寬 1969年1月3日 1970年11月12日
6 王任遠 1970年11月12日 1971年1月4日
7 張彝鼎 1971年1月4日 1985年7月3日
8 朱石炎 1985年7月3日 1994年9月24日
9 林榮耀 1994年9月24日 1995年5月24日
10 曾有田 1995年5月24日 1997年2月4日
11 謝在全 1997年2月4日 1999年2月1日
12 林輝煌 1999年2月1日 2013年6月30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院長
1 林輝煌 2013年6月30日 2015年5月6日
2 蔡清祥 2015年5月7日 2016年7月18日
3 蔡碧玉 2016年7月18日 2021年12月7日
4 柯麗鈴 2021年12月7日 現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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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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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組成,決定司法官考取人員培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 召集人:最高法院院長
    • 副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委員:置委員15人;除正、副召集人及司法官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12人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法學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

院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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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官學院院長(簡任第十三至十四職等)
    •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至十一職等)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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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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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高中」站: 1、254、275、275(副)、294、611、650、905、906、909、237、295、298

台北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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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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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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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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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詳見司法院法官訓練所概覽
  2. ^ 法務部史實紀要第二冊 79年7月初版 P486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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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2061號令,"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立法於民國102年4月30日(現行條文)/公布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有效期:民國102(2013年)7月1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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