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史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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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70年—前256年
春秋 前770年—前5世紀
戰國 前5世紀—前221年

前221年—前207年

前202年

220年
西楚 前206年—前202年
西汉 前202年—9年
9年—23年
更始政權 23年—25年
东汉 25年—220年
三国
220年—280年

220年—266年
蜀漢
221年—263年

222年—280年

266年—420年
西晋 266年—316年
东晋
317年—420年
五胡十六国
304年—439年



420年

589年
420年—479年 北魏
386年—534年
479年—502年
502年—557年 西魏
535年—557年
东魏
534年—550年
557年—589年 北周
557年—581年
北齐
550年—577年
581年—619年
618年—907年
武周 690年—705年




907年

979年
後梁
907年—923年
十國
南唐
吳越
前蜀後蜀
荆南
南汉北汉
907年—979年

(契丹)

916年—1125年

西辽
1124年—1218年
後唐
923年—937年
後晉
936年—947年
後漢
947年—951年
後周
951年—960年

960年

1279年
北宋
960年—1127年
西夏
1038年—1227年
南宋
1127年—1279年

1115年—1234年
蒙古帝國 1206年—1368年
1260年/1271年—1368年
北元 1368年—1388年
1368年—1644年
南明 1644年—1662年
後金 1616年—1636年
1636年/1644年—1912年
中華民國
大陆时期 1912年—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至今
中華民國
臺灣時期 1949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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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年表

中國制度史年表是一個記錄中國歷代各項制度演變歷程的年表。內容涵蓋中央及地方政制、田制、兵制及人才選拔制度。

由於三代以前史料不足,且中原尚處原始社會,實行部落制度,可記載之制度內容幾近於無,故未有納入本年表。

不同社會形態和制度發生變革時有一定的過渡時間,表中年份僅為粗略劃分。

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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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年表
社會形態 朝代 中央政治制度 地方政治制度 詳細事件
奴隸社會 夏朝 至帝(約前2070年-約前1989年) 禪讓制
嗣位後(約前1989年-約前1600年) 世襲制 家天下
商朝 約前1600年-約前1046年 世襲制
封建社會 周朝 周召共和前(約前1046年-前841年)
周召共和至平王東遷(前841年-前770年)
東周(前770年-前221年) 世襲制 諸侯霸政
  • 前256年:周朝正式滅亡。[古 14]
秦朝 前221年-前206年 三公九卿制 郡縣制度

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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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史年表
土地所有制 朝代 土地政策 詳細事件
公有 夏朝 勞役地租
  • 夏后氏以後:實行「五十而貢」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即每人獲分50畝田地,以農民服力役作爲地租。[古 18]
商朝
  • 商代:實行「七十而助」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助」即「藉」,即藉助民力以耕作公田。[古 18]
西周 約前1046年-約前828年 井田制度
  • 約前1046年:實行井田制,八家為井,面積九百畝,中間為公田,四周為四田,以「公私兼顧」「先公後私」為原則。[古 18][古 19][今 1]井田制度下,土地全屬周天子所有,是典型的土地公有制。[古 20]
公有(沒落)

私有(興起)

約前828年-約前770年 不藉千畝
  • 前828年:周宣王「不藉千畝」,不再劃分公田和私田,統一耕種,並徵收十分之一的稅。[古 21][今 2]
東周
私有 秦朝 使黔首自實田
  • 前216年:秦朝政府頒發「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進行全國性的土地登記,意味著土地私有制在全國範圍內正式確認。[古 32]
漢朝 西漢(前202年-8年)
  • 算緡令
  • 告緡令
  • 限民名田
  • 前178年:漢文帝就著以農爲本、重本抑末的原則,下令田租減半[古 33],更於前167年下令免徵田稅[古 34]
  • 前174年:漢文帝「弛山澤之禁」,向人民開放土地和山林的資源,任由農民用地開墾,使富商大賈成爲既得利益者。[古 35]
  • 前118年: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政策,即限制個人佔田數量,抑制豪強兼併土地,亦保障缺少田地的人也可擁有田產。但此政策未被漢武帝所採用。[古 39]
  • 前117年:漢武帝頒佈「告緡」的抑商政策,鼓勵百姓告發偷稅者[古 40],獎勵額達到偷保稅額的一半[古 41],打擊了大量兼併土地的富商大賈,國庫獲得田地、奴婢等財富以億計[古 42][古 43]
公有 新朝(9年-23年) 王田制
  • 9年:王莽頒佈「王田令」,把全國土地收爲國有,改稱爲「王田」,私人不得買賣。
私有 東漢(25年-220年) 度田
  • 39年:光武帝下詔「度田」,命令郡守核實戶口和田地,旨在打擊土地兼併,惟未能貫徹實行。
魏晉南北朝 三國(220年-280年) 屯田制
西晉(280年-316年) 占田制
公私並存 東晉及南北朝(317-年589年)
  • 計口授田
  • 均田制
隋朝 均田制
唐朝
私有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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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選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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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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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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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馬遷《史記·夏本紀第二》:帝舜薦禹於天,爲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喪畢,禹辭辟舜之子商均於陽城。天下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於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國號曰夏后,姓姒氏。
  2. ^ 司馬遷《史記·夏本紀第二》:故諸侯皆去益而朝啓,曰「吾君帝禹之子也」。於是啓遂即天子之位,是爲夏后帝啓。
  3. ^ 司馬遷《史記·殷本紀第三》:桀敗於有娀之虛,桀奔於鳴條,夏師敗績。湯遂伐三嵕,俘厥寶玉,義伯、仲伯作典寶。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報。於是諸侯畢服,湯乃踐天子位,平定海內。
  4.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於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
  5.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封商紂子祿父殷之餘民...於是封功臣謀士,而師尚父為首封。封尚父於營丘,曰齊。封弟周公旦於曲阜,曰魯。封召公奭於燕。封弟叔鮮于管,弟叔度於蔡。餘各以次受封。
  6.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成王在豐,使召公復營洛邑,如武王之意。
  7.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
  8.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申侯怒,與繒、西夷犬戎攻幽王......平王立,東遷于雒邑,辟戎寇。
  9.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釐王三年,齊桓公始霸。
  10. ^ 左丘明《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閒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従,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11.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定王十六年,三晉滅智伯,分有其地。
  12. ^ 司馬遷《史記·商君列傳第八》: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
  13. ^ 班固《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
  14.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五十九年,秦取韓陽城負黍,西周恐,倍秦,與諸侯約從,將天下銳師出伊闕攻秦,令秦無得通陽城。秦昭王怒,使將軍摎攻西周。西周君犇秦,頓首受罪,盡獻其邑三十六,口三萬。秦受其獻,歸其君於周。
  15. ^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于萬世,傳之無窮。
  16. ^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丞相綰、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
  17. ^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
  18. ^ 18.0 18.1 18.2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万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19. ^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万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20. ^ 詩經·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1.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宣王不修籍於千畝,虢文公諫曰不可,王弗聽。三十九年,戰于千畝,王師敗績于姜氏之戎。
  22. ^ 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四》:平王立,東遷于雒邑,辟戎寇。平王之時,周室衰微,諸侯彊并弱,齊、楚、秦、晉始大,政由方伯。
  23. ^ 左丘明《左傳·僖公十五年》:晉於是乎作爰田。
  24. ^ 左丘明《左傳·宣公十五年》:初稅畝。
  25. ^ 左丘明《左傳·昭公四年》:鄭子產作丘賦。
  26. ^ 26.0 26.1 班固《漢書·食貨志第四》:是時,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
  27. ^ 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獻公立七年,初行為市。十年,為戶籍相伍。
  28. ^ 史記·商君列傳》: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29. ^ 戰國策·卷五》: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30. ^ 戰國策·卷五》:田里不粥。
  31. ^ 史記·商君列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32. ^ 裴駰《史記集解·秦始皇本紀第六》:三十一年〈【集解】徐廣曰:「使黔首自實田也。」〉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
  33. ^ 班固《漢書·文帝紀第四》: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34. ^ 司馬遷《史記·孝文本纪第十》:上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毋以異,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35. ^ 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第六十九》: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徙豪傑諸侯彊族於京師。
  36. ^ 班固《漢書·文帝紀第四》:又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云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其遣謁者勞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問民所不便安,而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37. ^ 班固《漢書·武帝紀第六》:﹝漢武帝元狩四年﹞冬,……初算緡錢。
  38. ^ 范曄《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第三十九》: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佈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
  39. ^ 班固《漢書·食貨志第四》:董仲舒說上曰:「……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仲舒死後,功費愈甚,天下虛耗,人復相食。
  40. ^ 司馬遷《史記·平準書第八》: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楊可)告緡錢縱矣。
  41. ^ 司馬遷《史記·平準書第八》:﹝漢武帝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
  42. ^ 司馬遷《史記·平準書第八》:……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產業,而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用益饒矣。
  43. ^ 班固《漢書·張湯傳第二十九》:……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出告緡令,鋤豪強並兼之家……

引用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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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錢穆《中國經濟史》: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給佃農,但佃農得替封建主種「公田」,平心而論,這種制度,比羅馬的奴隸制度平等得多了……初期的農民性情淳樸,勤勞地未地主耕作「公田」,對自己的「私田」反而看爲次要。但這些井田之所有權全屬於貴族封君。
  2. ^ 錢穆《中國經濟史》:當初推行井田制度時,情況理想……漸漸地,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廢去,一律變爲「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爲徵收十分之一的稅。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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