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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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庶制度是一夫多妻制度的一种,各妻子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可分为正妻,这种差别就是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正室以外的女性(包括婢妾情妇等)及其所生子女。在古代中国,嫡庶的差别在以前比较重要,经而逐代减弱。在一些嫡庶差别不算很大的时代或家庭里,妻妾之间会互称“肩姐妹”。

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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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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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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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原则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常情况下,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称为嫡妻,中国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正妻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与丈夫享受同等待遇与地位[1],比如皇后袆衣皇帝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2],但实际上以妾为妻者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清朝建立后,由于满洲习俗的渐入,不少男性都有平妻。但是在清后期,平妻现象也渐渐减少。男子娶正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3]。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

正妻不能降为妾[4],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5]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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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层社会的人才会多妻,律令制实行之前除皇室外,一夫多妻制是平妻制,没有嫡庶之分。律令制后才把最先娶的妻子定为正室,后娶的妻子为妾。由于当时流行访妻婚,妻妾并不同住,因此初期妻妾地位并没有明显区别。至聘娶婚盛行后嫡庶区别才变得明显。嫡子拥有优先继承父亲财产及地位的权利。正妻以外的称为侧室,但“妾”在现代日语中指非正式结婚而与有妇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汉语的情妇。

平安时代贵族的正室称为御帘中,侧室不可用此称号。后来大臣、征夷大将军正室称为御台所。至战国时代后,大名正妻也能被称为御帘中。江户时代起严格的规定了御台所、御帘中等称呼对象的资格,除御台所成为江户幕府将军正室的专用称呼外,御帘中专用于称呼地位仅次于德川将军家御三家正室的称呼。而晚于御三家出现的御三卿,为和御三家拥有相同地位,御三卿正室亦有资格被称作御帘中。俸禄在十万石以上的大名,其正室被称作“御前样”,十万石以下的大名之正妻则称作“奥方”。其中,江户幕府将军之女,若嫁给官位在从三位以上者为正室,称“御守殿样”;若嫁给官位在正四位以下者则称“御住居样”。按照嫡庶顺序,嫡长子被视为嗣子,将来继承将军地位,出生时的乳名竹千代也皆由嗣子继承。

御台所自3代将军正室鹰司孝子起,多从五摄家(一条、二条、九条、近卫和鹰司)或皇室迎入,作为朝廷与幕府之间信任的默认。即使是武家出身的御台所,也必须以五摄家养女身份方可舆入大奥(如第13代将军继室近卫笃子)。但历史上除了2代将军德川秀忠正室浅井阿江之子德川家光能在长大后继承将军地位外,后来的御台所不是无子就是儿子早夭,再没有将军亲生嫡长子能继位,于是后来的将军都是庶子旁支入继成为御台所养子继位,而大奥的实权掌握在大奥总取缔和将军生母手中,这种情况下御台所由于并非将军生母,没有实权,被称为“将军家的摆设”。若将军比御台所本人早逝,御台所也须和侧室们一同落饰,但只有御台所本人可以继续留在大奥中居住,甚至以其影响力参与幕府政事。另外,为避免与继任将军之御台所在称呼上发生混淆,前任御台所会被尊称为大御台所

朝鲜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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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方面,朝鲜王朝时代嫡庶差别极为严格,不同阶级的男女不能结为夫妻,阶级较低的男性若娶阶级较高的女性为妻,是犯了诱拐之罪,该段婚姻亦无效。阶级较低的女性若要与阶级较高的男性结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后亦不能扶正,只有极少数例外。文定王后兄长尹元衡之妾郑兰贞于正室金氏死后,文定王后准许她升为正妻,封正一品贞敬夫人,文定王后过世之后,尹元衡被清算,郑兰贞的贞敬夫人一爵也被追夺。当时有“从母法”,即子女继承母亲社会阶层,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亲、父亲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若母亲为贱民出身,于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

国王的嫡子称大君,庶子称;嫡女称公主,庶女称翁主

王世子嫡女称郡主,庶女称县主

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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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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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正妻以外的其他合法配偶就是庶妻,多称侧室或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后世鲜见。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三书六礼,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配偶,称为纳妾。妾也有分等级,狭义上的妾应拥有正式身份,称二房、小妻、如夫人,多为良民出身,也不可以随便买卖,夫死后亦可自行改嫁。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6]。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需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明清时代,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姬侍、外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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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之前的中国社会中,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与男主人有性关系、同居的女性。她们多为婢女家伎出身,又称姬侍,广义上也会被称作妾。

唐朝时,婢女出身的姬侍因为身份原因,属于贱民阶级,不能做士人之。当时,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7],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比如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云在继室王闰之死后,于家中地位却等同正室,只是没有正妻的名分。另外也有人在外包养良民女子,称为“外妇”。近似现代的情妇

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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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代家庭继承顺位示意图,数字表示继承顺序

嫡长子具有继承权,狭义的嫡子仅指嫡长子,广义的嫡子指嫡妻所生子女,以下无特殊说明处,嫡子均指嫡妻之子。

选择继承人的行为被称作立嫡,唐代立嫡的顺序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其他嫡子再次之,然后按庶子,嫡幼孙,嫡庶孙的顺序往下排。[8]。元以后,庶子开始享有宗祧、官爵、财产上的继承权,但仍比嫡子低一等。[9]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10][1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一般可达总资产的一半。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11][12]与嫡出和庶出的儿子们不同,嫡出和庶出的女儿们在继承权上并无分别,肇因在古代中国,女子多没有继承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13]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14]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14]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现在中国(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规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15],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嫡女地位比庶女高,比如皇家嫡出公主和庶出公主,其封地陪嫁均不相等。贵族或平民百姓家,嫡女出嫁和庶女出嫁,所能选择的对象也不同。

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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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嫡妻所生子女通常称为庶子女,包括妾所生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称奸生子、私生子),庶子女地位低于嫡子女,历代对其继承权规定不同。身份权利实行长子继承制,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婢生子、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会次于嫡妻和妾室所生。有些朝代,庶子需要做嫡子的家臣。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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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传入前,西方也有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之分。

古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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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也有纳妾(παλλακίς)情况,[16]。“公民(Polis)常会把女奴纳为贱妾[17] 但当时认为把正妻和贱妾安排住在同一屋檐下是不名誉的事[18]。亦有纳交际花(hetaera)为妾[17]。嫡子具有公民身份,庶子则为自由民(politês)[16]

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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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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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有不少关于以色列人纳妾的记载,但嫡庶区别不大,出嫁时有携同嫁妆者为嫡妻,无嫁妆者为妾。妾在家庭中地位与正妻相当,嫡子与庶子亦享有同等权利[19]。而姘妇外室等则没有这种地位。如士师耶弗他,因为是妓女所生,得不到异母兄弟们的承认,被赶出家门。

犹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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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之嫡庶制度依据《巴比伦塔木德》之规定[20],有正式订婚礼(erusin)的为嫡妻,无订婚礼的则为妾(希伯莱语:pilegesh,意即“家中的情妇”[21][22][23];亚拉姆语:palga isha,意即“半妻”)。只有嫡妻才有婚书(ketubah)。但《耶路撒冷塔木德》则认为妾也应获得婚书,只是婚书内容不包括离婚后的安排[19]

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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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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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曾经奉行一夫多妻制[24][25],传统上有嫡庶之分。正室称为“เมียกลางเมือง”,是依据父母之命所娶的妻子。妾(ภริยาลับ)分为良妾เมียกลางนอก)和贱妾(เมียกลางทาสี)。良妾指男子娶正室之后所纳、且不是购买而来的妾,贱妾是把买的女奴纳为妾[2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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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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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唐律疏议·户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
  2. ^ 唐律疏议》:“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3. ^ 唐律疏议》:“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 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4. ^ 唐律疏议》:“诸以妻为妾,徒二年。各还正之。”
  5. ^ 唐律疏议》:“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 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6. ^ 唐律疏议》:“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7. ^ 唐律疏议》:“诸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
  8. ^ 《唐律疏议》:“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
  9. ^ 《唐律疏议》:“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10.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4日). 
  11. ^ 11.0 11.1 王跃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页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2日) (简体中文). 
  12.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13.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14. ^ 14.0 14.1 田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 
  15. ^ 都是亲生的,为啥房子只传男不传女. 腾讯网. 2015-06-10 [2018-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4) (简体中文). 
  16. ^ 16.0 16.1 James Davidson. Courtesans and Fishcakes: The Consuming Passions of Classical Athens. 1998: 98. ISBN 0-312-18559-6. 
  17. ^ 17.0 17.1 James Davidson. Courtesans and Fishcakes: The Consuming Passions of Classical Athens. 1998: 101. ISBN 0-312-18559-6. 
  18. ^ James Davidson. Courtesans and Fishcakes: The Consuming Passions of Classical Athens. 1998: 98–99. ISBN 0-312-18559-6. 
  19. ^ 19.0 19.1 Template:Jewish Encyclopedia
  20. ^ Sanhedrin 21a
  21. ^ Michael Lieb, Milton and the culture of violence, p.274,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22. ^ Agendas for the study of Midrash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Marc Lee Raphael, p.136, Dept. of Religion,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1999
  23. ^ Nicholas Clapp, Sheba: Through the Desert in Search of the Legendary Queen, p.297, Houghton Mifflin, 2002
  24. ^ Family Law of Thailand. [2011-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7). 
  25. ^ Law of Husband and Wives B.E. 1904
  26. ^ Thai Family Law: Law of Husband and Wives B.E. 1904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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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嫡庶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