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古拉斯·菲利普斯,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男爵

英国法官

尼古拉斯·艾迪生·菲利普斯,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男爵KGGBSPC(英语:Nicholas Addison Phillips, Baron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1938年1月21日),香港译作范理申勋爵英国资深法官,2008年至2009年出任上议院末任首席常任上诉法官,2009年至2012年转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首任院长。

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勋爵阁下
The Rt. Hon. The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KGGBSPC
菲利普斯勋爵的肖像
第1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院长
任期
2009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
前任新创设
继任廖柏嘉勋爵
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
任期
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
前任宾厄姆勋爵
继任废置
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
任期
2005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
前任伍尔夫勋爵
继任贾奇勋爵
个人资料
出生 (1938-01-21) 1938年1月21日86岁)
 英国白金汉郡

菲利普斯勋爵于1962年考获执业大律师资格,擅长商业法海事法,1978年成为王室法律顾问,1982年出任特委法官,到1987年获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任内曾主审巴洛克洛斯诈骗案和麦士维诈骗案。他在1995年出任上诉法院法官,至1999年出任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翌年再升任卷宗主事官,期间曾于1998年至2000年任牛脑海绵状病变调查委员会主席,调查政府在疯牛病事件中的失误,另又于1999年参与审理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的引渡聆讯。

未出任首席常任上诉法官和最高法院首任院长以前,菲利普斯曾在2005年至2008年出任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成为两地法官之首。在多年的司法首长生涯中,他推动了不少重大改革,比较重要的包括废除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设立全新的最高法院、大幅简化法官的传统服饰、以及推广在课刑时使用社区刑罚以取代传统的监禁刑罚。菲利普斯任内还多番强调人权与《1998年人权法令》的重要性,但有舆论批评《人权法令》导致了司法干预司法积极主义的抬升。

在最高法院院长任内,他作出了不少重要的判决,其中包括在2009年裁定银行无需向客户退还因未经授权透支而征收的高昂费用;以及在2010年裁定涉嫌诈取国会津贴的前下议院议员不可运用国会特权,使他们不能避过与普通人一样在法院接受刑事司法审讯。原本在2013年1月才届满退休年龄的菲利普斯在2011年10月宣布于2012年9月提早退休,此后转任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为了表彰他对司法界的贡献,他在2011年荣获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颁授属于最高骑士荣誉的嘉德勋章

生平 编辑

早年生涯 编辑

 
菲利普斯的母校布莱恩斯顿学校
 
菲利普斯在剑桥大学英王学院修读经济法律

菲利普斯在1938年1月21日生于英国英格兰白金汉郡[1]父亲迈克尔·彭宁顿·菲利普斯(Michael Pennington Phillips)原籍地中海殖民地塞浦路斯贝拉帕依斯(Bellapais,今属土耳其);[2]母亲名叫多拉·哈西德(Dora Hassid);[3]家中另有一名胞妹。[4]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菲利普斯的父亲在1941年加入牛津郡及白金汉郡轻步兵团服役,[5]菲利普斯与胞妹则在1940年随母亲乘船前往加拿大避难,并寄住于伯父母位于班夫的农庄。[4]在1944年,他们一家返回英国,最初定居伦敦,翌年复迁居伯克郡梅登黑德(Maidenhead),[6]到1951年,他再获送到多实郡布莱恩斯顿学校(Bryanston School)就读,展开前后五年的寄宿生活,研读古典文学[7]布莱恩斯顿学校不单是菲利普斯及其父亲的母校,他本人后来更在1975年至1981年担任母校校董,以及在1981年至2008年出任校董会主席。[3]

从布莱恩斯顿学校毕业后,菲利普斯未有立即报读大学,相反,为了增广见闻,他在1956年投身皇家志愿后备海军,以候补少尉军衔负责在本土水域、地中海和塞浦路斯各地海域服役。[8]两年后,他在1958年取得奖学金考入剑桥大学英王学院,修读经济法律[8]菲利普斯虽然在第一部分经济考试的成绩只属一般,但在第二部分法律优等考试取得一级的优异成绩。[9]他在1961年取得文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于2004年再获学院授予荣誉院士衔。[10]

司法生涯 编辑

投身法律(1962年-1995年) 编辑

私人执业 编辑

菲利普斯大学毕业后旋即入读中殿律师学院,翌年于1962年取得执业大律师资格,且荣获哈姆斯沃思学人(Harmsworth Scholar)荣衔。[10]在1962年至1973年间,菲利普斯主要在伦敦雅息事律师行从事私人执业,尤其专长于处理海事方面的案件,并仲裁过多宗海上抢险事故。[11]当时与他在该行共事的,还有在后来出任香港律政司唐明治[11]

在1973年,菲利普斯获国防部财政部聘任为海事方面的初级法律顾问,[3]此外,他在1974年转到伦敦的布力克律师行(Brick Court Chambers)执业,与他共事的包括在后来出任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派翠克·德富林[12]在这个时期,他除了处理本身擅长的海事案件以外,还开始负责商业案件,这些案件不单只来自英国本土,更有不少是来自香港新加坡吉隆坡等地。[13]菲利普斯在法律界崭露头角,使他渐获重视。[13]他在1978年荣获王室法律顾问身份,[14]同年卸任国防部与财政部的职务,但旋获英政府委任为失事船只专员小组委员会委员,负责就失事船只进行调查,至1987年卸任。[10]在1984年,他进一步获选为中殿律师学院监督。[10]

高院生涯 编辑

在1982年,菲利普斯首度获任命为特委法官,开始以兼职身份审理案件。[3]到1987年,他更转为全职,出任高等法院皇座法庭法官,同时获授予爵士勋衔[15]专责在商业法庭审理与商业罪行有关的案件,他主持过的重大案件包括在1992年间审理的巴洛克洛斯(Barlow Clowes)诈骗案,以及在1995年至1996年间审理的麦士维诈骗案。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均位于伦敦皇家司法院内,菲利普斯由1987年至1999年均在内办公

巴洛克洛斯是一家投资公司,创办人彼得·克洛斯(Peter Clowes)声称为客户投资回报稳定的金边债券,但事实上却挪用客户绝大部分的资金,让自己过着奢华的生活。英政府后来介入调查,终促使高院在1988年5月向巴洛克洛斯颁令清盘,导致公司倒闭。[16]拥有18,000名客户的巴洛克洛斯一共欠下1.9亿英镑钜款,由于不少客户都是退休人士,事件使他们毕生储下的退休积蓄化为乌有,引起传媒广泛报导。[16]未几,彼得·克洛斯被政府当局起诉涉嫌诈骗和偷窃罪,案件于1992年开审,并由菲利普斯主审。[17]整个聆讯历时112天,到1992年10月审结,最终菲利普斯裁定克洛斯八项伪造文书以诈取投资罪、以及10项盗窃罪罪名成立,重判监禁10年,另外禁止出任公司董事15年;至于同案另一同谋彼得·尼莱(Peter Naylor),也被判一项盗窃罪罪名成立,判监18个月。[17]

另一宗的麦士维诈骗案则涉及《每日镜报》集团主席罗伯特·麦士维和他的两名儿子凯文(Kevin)和伊恩(Ian)。[18]麦士维在八七股灾中投资失利,导致《每日镜报》周转不灵。为了阻止公司倒闭,他私自从员工退休基金挪用超过2,000万英镑,企图解决《每日镜报》的财政问题。麦士维在1991年离奇意外身亡后,挪用退休基金的丑闻逐渐浮面,引起公众哗然。[18]虽然《每日镜报》逃过结业的命运,但凯文和伊恩两人却因此在1992年宣告破产,两人随后更被政府起诉涉嫌有份参与父亲罗伯特的诈骗计划。[18]

由于麦士维诈骗案案情复杂,案件需要拆成不同部分分开审理,[18]涉及凯文和伊恩的诈骗控罪则由菲利普斯主审,最终由陪审团一致裁定两人无罪。菲利普斯的聆讯工作由1995年开始,历时长达八个月,到1996年才审结,[19]整个聆讯过程甚为繁复,对菲利普斯和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均构成很大的压力和挑战。[18]此外,审讯前后一共耗用纳税人2,500万英镑,当中包括陪审团在聆讯期间入住酒店11晚的费用,可是聆讯最终却裁定凯文和伊恩两人无罪获释,结果有舆论质疑审讯有浪费公帑之嫌。[19]麦士维诈骗案促使英政府于1998年建议在案情复杂的诈骗案中停用陪审团,改为邀请专业人士协助审案,或由多名法官会审。[19]有关建议后来由总检察长扎克·戈德史密斯勋爵制定成为《诈骗(停用陪审团审讯)草案》,于2006年交由国会审议。[20]可是,社会上对于削减陪审团权力的建议有很大的保留,草案在2006年11月获下议院通过后,于翌年3月罕有地被上议院否决,使到有关建议流产。[20]

屡获擢升(1995年-2005年) 编辑

疯牛病事件 编辑

在1995年10月,菲利普斯获擢升为上诉法院法官,上任前于7月获授枢密院顾问官衔,[21][22]不过,由于当时他仍在审理麦士维诈骗案,因此他获时任大法官批准先审结案件,然后才履行上诉法院法官的职务。[21]在上诉法院任职不久以后,他复于1998年1月获时任工党托尼·布莱尔政府委任为牛脑海绵状病变(疯牛病)调查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另外两名委员分别是遗传学家马尔科姆·福格森-史密斯教授(Professor Malcolm Ferguson-Smith)和公务员出身的祖恩·布里奇曼(June Bridgeman)。[23]

 
《菲利普斯报告书》未有点名批评约翰·梅杰政府的任何官员,被批评是为前保守党政府开脱责任

疯牛病调查委员会之设立,源于英国在1986年首度发现有牛只染上疯牛病,当时的研究发现,牛只染病原因可能是因为进食了未经妥善处理,并含有染病动物内脏骨头制成的饲料,在1988年,研究还指出疯牛病有可能从动物传染人类[24]英政府在同一年已开始采取措施逐步管制牛只饲料、以及限制出售来自染病牛只的牛奶,此后,政府还多次公开表示公众食用英国牛只不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影响,强调政府已采取足够措施确保英国牛只可安全食用。[24]可是在1995年,英国却出现首宗人类感染变种克雅二氏症而死亡的个案,当时的保守党政府更要迟至1996年3月,才首次承认人类进食感染疯牛病的牛只,会有可能染上可致命的克雅二氏症。[24]事件一时间引起国际恐慌,欧盟随即宣布全面禁止英国牛肉出口,迫使时任首相约翰·梅杰推出一个为期30个月的计划,分阶段销毁所有年满30个月以上的牛只,以重拾公众对食用英国牛肉的信心。[24]政府采取一连串的强硬措施以后,欧盟到1998年11月才同意撤销禁制英国牛肉出口的规定。[24]

由1995年至2000年间,英国一共有约80宗民众怀疑进食染病牛只而感染克雅二氏症死亡的案件,政府缓慢的行动和回应引来了公众舆论的抨击,促使工党政府委任菲利普斯调查疯牛病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提出措施解决问题。[24]在调查委员会担任主席的两年期间,菲利普斯深入展开调查,他除了亲自审阅超过3,000份相关卷宗,又研究了逾600份证人供词,以及接见了逾300名证人,这些证人包括政府官员、科学家、以至是克雅二氏症死者的家属。[23]由于调查工作繁浩,加上在1999年1月被奉召参与有关前智利总统皮诺切特的引渡聆讯,使得菲利普斯要在晚上加班处理调查工作,后来还提出要求把调查限期由原来的1999年6月推迟到2000年3月,未几再进一步推迟到2000年9月。[23]

菲利普斯主持的调查委员会前后共费2,700万英镑公帑,而称之为《菲利普斯报告书》(Phillips Report)的调查报告则在2000年10月2日正式发表。[21]报告书未有把疯牛病事件的起因归咎于任何一方,也没有对任何人士和官员作出谴责,因此当时不少评论认为报告书是为前保守党政府的官员开脱责任。[25]虽然如此,菲利普斯早在调查于1998年开始时,以及在报告书中一再重申,调查目的不是要追究责任,而是要找出原因,从失误中学习。在报告书中,菲利普斯对事件总结出两个成因,第一是政府透明度低,官员担心引起公众恐慌,而且出于保护业界利益而迟迟不愿承认疯牛病与克雅二氏症的关系,使公众有被欺骗的感觉;[25]至于另一个原因是政府未能及时根据科学研究得出的数据,对问题即时采取有效的行动回应,但他在报告书中一再强调,政府从来没有就事件欺骗公众。[26]

皮诺切特案 编辑

在1999年1月12日,尚在疯牛病调查委员会供职的菲利普斯,获得擢升为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7]并获册封为终身贵族,封号为伦敦康登自治市贝尔赛兹园,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男爵Baron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of Belsize Park in the London Borough of Camden),[27]他所选的封邑沃斯麦特勒佛(Worth Matravers)是一个位于多实郡的小村庄,菲利普斯少时常与家人在那里度过假日。[8]

 
事件主角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

由于菲利普斯要处理疯牛病事件的调查工作,致使他很少有机会参与上议院的案件聆讯,其中一次是在1999年1月奉召联同另外六位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有关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的引渡聆讯。[26][28]皮诺切特是智利前独裁者,1973年至1990年间对智利实施军事独裁,任内被指排除异己,外界指出在他治下,有近3,000人因政治原因被诛除、另有约30,000人遭政治迫供。[26][29]在1998年10月,西班牙法官巴尔塔萨·加尔松发出拘捕令,指控皮诺切特在军事独裁期间杀害和拷问西班牙公民,要求英国政府引渡正在当地接受治疗的皮诺切特到西班牙受审。[29]

菲利普斯参与审理皮诺切特的引渡聆讯前,上议院另外五名常任上诉法官早已在1998年11月的时候裁定,皮诺切特犯下的人权罪行与国际法相抵触,[28]因此他不可引用英国的《1978年国家豁免法令》,让自己透过智利前总统的身份而享有免被引渡的豁免权。[29]然而,其中一名主审法官贺辅明勋爵(Lord Hoffmann)后来被指是一间与国际特赦组织具密切联系的慈善团体之董事,存在角色冲突,所以才导致案件在1999年1月重审。[29]在这次聆讯当中,菲利普斯与另外六名法官花了两个月的时间聆讯,最终在同年3月决定维持原判,裁定皮诺切特需要引渡到西班牙受审。[29]菲利普斯与其他主审法官认为,由于英国在1988年才正式确认《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因此上院只可根据皮诺切特在1988年以后犯下的人权罪行,来衡量他应否被引渡。在这个原则之下,尽管皮诺切特的绝大部分罪行在1988年前发生,但上院法官以他在1988年以后仍有触犯零星的人权罪行为理由,裁定他可被引渡。[29]

社会上对于菲利普斯等法官的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一方面有不少人权组织欢迎他们的裁决,但另一方面,与皮诺切特友好的前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和前美国总统乔治·H·W·布什,以至于部分智利民众,却希望皮诺切特能够返回智利。[29]事件扰攘多时,到2000年1月,时任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鉴于皮诺切特健康欠佳,不适合接受司法审讯,因此运用酌情权让皮诺切特返回智利。杰克·斯特劳的决定令引渡风波划上句号,但在当时却引起很大的争议。[29]

主事官与其他公职 编辑

出任上院常任上诉法官仅一年多的菲利普斯,在2000年6月获擢升为卷宗主事官民事司法长(Head of Civil Justice),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内仅次于首席法官的最高级法官。[7]由于当时他仍然处理疯牛病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所以他在同年10月才正式履行新的职务。[28]

向来主张改革和作风创新的菲利普斯,在早年已提倡法庭电脑化,并且以热爱骑自行车上下班而为人所知,因此他在主事官任内也不例外。[30]作为民事司法方面的首长,他对民事案件讼费过高的问题表达关注,认为有需要对民事司法作出全盘的现代化改革。[31]事实上,虽然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已在1996年经历过大幅度的变革,但讼费过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他指出,由于政府拨给的经费太少,使到各级民事法庭在法官薪酬以至是法庭营运等各方面的经费,都需要由与讼人承担,结果造成民事诉讼案件讼费过分昂贵。[31]如果情况持续下去,普通民众将难有财力参与民事诉讼,长远影响法院的效率和效用,最终导致整个民事司法制度崩溃。[31]

菲利普斯在2002年曾建议政府对民事法庭方面的经费由原来的每年4亿英镑逐步增加至7亿英镑,以减轻与讼人的负担,惟建议未有得到采纳,而民事诉讼昂贵的问题也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31]相反,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每宗民事诉讼的平均讼费更在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间上升一倍,迫使政府在面对经济不景的情况下,于2009年考虑进一步调升讼费和削减民事法庭的经费。[32]

另外,在主事官任内,菲利普斯还出任过不少与司法相关的公职,其中计有在2000年至2005年间身兼大宪章信托信托人、牛津大学纳菲尔德学院伦敦大学学院两所学院的督学、以及是英政府的大法官公共档案咨询委员会主席,在2000年起,他还出任全球法研究所顾问理事会理事。[10]至于在出任主事官以前,菲利普斯也曾在1991年至1997年任英国文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席、1992年至1997年任法律教育理事会主席、1993年至2005年任英国海事法协会副主席、1999年至2007年任欧洲法及比较法研究所顾问理事会理事、和自1999年起任英国国际法及比较法研究所管理理事会理事。[3][10]

在2005年6月,首相府宣布擢升菲利普斯为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他随后于同年10月1日就任。[7][30]上任首席法官后,他进一步在2005年起出任英国海事法协会主席、在2005年至2008年间兼任剑桥大学达尔文学院督学、和在2006年至2008年出任欧盟各国最高法院主席网络主席。[10]在2009年,菲利普斯又出任伯恩茅斯大学校监,并在2011年起出任特许仲裁员学会赞助人。[3]

改革司法(2005年-2012年) 编辑

推广社区刑罚 编辑

菲利普斯上任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之时,适值工党托尼·布莱尔政府正着手推动一连串的司法改革,国会方面更在2005年3月通过《宪制改革法令》,为大刀阔斧的改革作好准备。传统上,首席法官一般会兼任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庭长,但因应法令带来的变动,菲利普斯就任后未有兼任皇座法庭庭长一职,取而代之的是由新设立的皇座法庭分庭庭长担任。[33]未几,菲利普斯再根据法令的安排,在2006年4月从大法官继承部分权力,兼任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机构首长,对两地各级法官作出监督。[34]

菲利普斯在首席法官任内对司法制度提出多方面的建议,当中较主要的,是提倡法官课刑的时候,更多以社区为本的刑罚取代传统的监禁刑罚,以解决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35]菲利普斯认为,囚犯数目上升,源于国会在2003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令》规定法官要对杀人犯和其他重罪罪犯处以更长的监禁年期,结果造成监狱囚室短缺,在个别严重的例子,更出现一人囚室被迫容纳两人或以上的情况,甚或有监狱因拒收囚犯,导致囚犯滞留在警署的羁留室服刑。[35]

菲利普斯曾多番公开建议让一般罪犯接受社会服务令一类的社区刑罚,透过亲身服务社会,他相信罪犯比起待在挤迫的监狱,更容易得到改过自身的机会;而判处监禁,只该用作法官惩罚罪犯最后和必要的手段。[36]为了推广社区刑罚的好处,他甚至曾亲身穿上清洁工制服到一个地方议会的物业打扫,体验被判处社区刑罚的滋味。[37]然而,舆论对于应否广泛采用社区刑罚,没有一致的共识。一方面,有些舆论认为如果法院判刑太轻,将难起阻吓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太积极于推动社区刑罚,相反却在2007年6月推出一项提早假释计划,让服刑表现良好的囚犯大幅缩减在囚时间。[38]在计划推出首大半年,共有多达18,000名囚犯获释,但传媒发现获释的囚犯当中包括两名恐怖份子和七名性罪行罪犯,结果引起舆论猛烈批评。[38]

针对假释计划,菲利普斯批评政府的做漠视法官当初判处的刑罚,直接缩短在囚时间而不代之以社区刑罚,更是毫无意对可言。[36]另外,菲利普斯又反驳传媒指控法院判刑太轻的批评,指出如果法官对一名罪犯判处五年的监禁,已经可视为相当严厉的惩罚,所以对于更轻微和一般的罪行,法庭值得考虑处以社区刑罚。[39]虽然菲利普斯的主张后来获得国会司法委员会在2010年1月发表报告支持,但兴建更多监狱和提早假释囚犯,依旧是政府解决监狱挤迫的主要手段,[40][41]这使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囚犯人口节节上升,到2010年5月达到85,201人的历史高位,后于2011年9月再创下87,214人的新高。[42][43][44]

司法部门改革 编辑

菲利普斯在首席法官任内与政府的另一项争议,是反对政府计划设立司法部以取代原来的宪制事务部。早于2003年的时候,政府曾建议废除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的大法官一职,以希望体现三权分立的民主精神。[45]但是,司法界普遍认为大法官一职具悠久历史,在宪制上拥有重要地位,再加上政府事前未有就裁撤大法官一事作任何咨询,因此对建议予以反对。[45]当时政府只好裁撤大法官辖下的大法官部,改为设立宪制事务部,由大法官兼任新设立的宪制事务大臣一职,作为新部门的首长。[45]

 
2007年成立的司法部

经过第一轮改革后,首相托尼·布莱尔在2007年3月突然宣布把内政部有关监狱事务和课刑政策等职责移交到宪制事务部,使内政部只专注于警务、反恐、本土安全、出入境和身份证明文件方面的工作;至于宪制事务部重组后,将重新命名为司法部,并继续由大法官兼任新设立的司法大臣,但大法官将不再按传统由上议院贵族出任,改由下议院议员担任。[46]虽然托尼·布莱尔与时任内政大臣约翰·里德不约而同地强调重组部门是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时局所需,但舆论却质疑重组后各部门将难以协调,更将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构成障碍。[46]

在同年5月出席国会宪制事务委员会一个会议的时候,菲利普斯也公开批评政府的决定,他表示自己在阅报的时候才得悉有关消息,质疑政府为何事前不作任何咨询。[47]另一方面,鉴于宪制事务部本身管辖负责法院行政的女王陛下法院服务署,他担心部门接管有关监狱事务和课刑政策等职责后,新成立的司法部会更侧重于监狱方面的工作,变相对法院的关注度和支援下降。[47]他还指出,新的司法部同时负责监狱、课刑和法院方面的事务,有可能危及司法独立,司法部甚至有机会受到来自监狱或其他方面的政治压力,制定危害司法的政策和决定,从而酿成“严重的宪制问题”。[47]

菲利普斯的反对声音未能阻止司法部在2007年5月8日正式成立,而司法部成立后也始终未能完全释除他的疑虑。[47]在2008年3月的一份法院年报中,他对政府和司法部再度表达忧虑,他特别指出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700多座法院物业尚欠2亿英镑的维修经费,当中9,000万英镑具相当的迫切性,如果司法部不拨出充足经费,将对法院服务构成影响;此外,他还关注到政府为了控制囚犯数量,刻意透过立法手段制定年期更短的刑罚,他担心这类具政治动机的立法倾向有机会左右法官在课刑方面的权力,导致法庭的权力遭受政府“过分严重的僭越”。[48]

创立最高法院 编辑

在2008年10月1日,菲利普斯获进一步擢升为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一跃而成上院法官之首。[7]他在任内最重要的工作,是在翌年10月1日创立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以取代上议院原有的司法职能。[49]

长久以来,上议院一直是英国的终审法院机构,对全国绝大部分案件均享有终审权,所有送交上议院的上诉案件,皆由上议院的常任上诉法官审理,这批上院法官为数共12位,他们虽然拥有上院议员的身份,但很少参与上院辩论,以确保司法独立。[50]此外,上院法官还会在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供职,审理来自个别殖民地英联邦王国英联邦成员国的海外上诉案件,以及个别涉及教会和权力下放等事宜的本土上诉案件。[51]

 
上院法官昔日在威斯敏斯特宫内审案
 
2009年废除上院司法职能后,最高法院取代了其职能
 
最高法院设有法官和职员专用的法律图书馆

早在担任主事官的时候,菲利普斯已支持时任首席常任上诉法官宾厄姆勋爵提倡设立一所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构思。[52]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论据,在于上议院身为立法机关,本身就不应该集立法权司法权于一身,尽管上议院的终审权由上院法官掌握,但这个架构除了令不熟悉英国宪制的人士感到混淆之余,也有违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53]他们认为,英国如果要和世上主要的民主国家看齐,就应该顺应潮流,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和废除上议院的司法职能。[53]

除此之外,菲利普斯与宾厄姆等法官埋怨上院的资源分配由国会行政当局负责,但国会上下两院以立法为主要工作,这使到分配予上院法官的资源相对较少,而法官本身也无从决定资源如何调配。[53]再者,上院所在的威斯敏斯特宫空间有限,主要的房间均用作议事和议员办公用途,结果上院法官只可以在非常有限的空间处理大量的上诉案件,严重影响审案效率。[53]

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通过后,政府即着手筹备设立全新的最高法院,而菲利普斯就任首席上院法官后,也参与了最高法院的筹备工作。[49]在2009年7月,菲利普斯主持了上议院最后一次聆讯,标志着上院司法职能的终结;同年10月1日,他与其他最高法院法官进驻用作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大楼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并以英国历史上最后一任上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的身份,正式过渡成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首任院长。[54]包括菲利普斯在内的12名上院法官当中,共有10名法官过渡到最高法院就任为最高法院法官。[54]同月16日,大楼再由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主持揭幕典礼。[55]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另外法院的搬迁费用为1,800万英镑,而法院启用初期的每年营运开支估计约为1,350万英镑。[49]翻新作为最高法院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毗邻上院法官昔日的办公地点威斯敏斯特宫,但空间则更为宽敞。[49]整座大楼除了完全用作法院用途外,大楼内还附设有法律图书馆和一个常设展览厅,至于原本位于唐宁街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法庭,也相应迁到最高法院三号法庭办公。[49]

虽然最高法院顺利启用,但菲利普斯认为不少问题尚待政府解决,其中一项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角色问题。他指出,最高法院作为英国的终审机构,法院里的法官却花上大约一半的时间审理来自其他英联邦地区,尤其是加勒比海地区的上诉案件,这除了加重法官的工作负担,也不符合英国的利益。[56]菲利普斯曾建议枢密院应该减少审理其他英联邦地区的上诉案件,并提倡这些英联邦地区长远应该设立属于自己的最高法院,从而停止把案件转介到英国枢密院。[56]

不过,菲利普斯这种看法却遇到不少来自英联邦地区的阻力。以加勒比海地区为例,当地事实上早于2001年已设立加勒比司法院,希望长远能够取代枢密院作为最高法院,但鉴于加勒比司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受到质疑,再加上加勒比海各国党派政治的影响,故此司法院成立以后,加勒比海绝大部分的英联邦成员国仍选择以枢密院作为最高法院。[57]对这些国家而言,以枢密院作为终审法院,不单可借此享用优秀的普通法司法服务,从而确保这些国家的司法独立,而且这些国家无需补贴枢密院的营运开支,遂成为他们继续沿用枢密院的主要考虑因素。[57]

另一方面,针对最高法院的经费拨款安排,菲利普斯在2011年2月的时候曾经提出司法部应该把最高法院的经费设于固定水平,而且应该独立于其他司法服务的经费,否则将威胁最高法院的司法独立。[58]他又批评司法部的拨款安排使最高法院沦为“司法部帝国的延伸”,而最高法院首席执行官同时对他和司法部问责,也使到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受到动摇。[58]菲利普斯对于拨款安排的质疑,是因为政府当时正采取一系列削减公共开支的措施以应对经济衰退,使到司法部辖下女王陛下法院服务署的经费被大幅削减,由于最高法院的经费由法院服务署拨出,这意味最高法院的经费可能因为法院服务署被削减经费而连带受到拖累,使法院服务受到影响。[58]

尽管如此,时任司法大臣肯尼思·克拉克却对菲利普斯的建议作出反驳,他表示,司法独立是英国的核心价值,最高法院如何获得经费,与其司法独立本身没有关系,因此最高法院没有理由享有与其他法院和政府部门与别不同的拨款安排。[58]他强调在政府受到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法庭是完全不会受到政治干预的,所以政府对法庭营运以至是薪酬等的行政安排,并不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任何影响。[58]

变革法官形象 编辑

除了创立最高法院,大幅简化法官的传统服饰是另一项由菲利普斯推动的重要变革。在他提出改革法官服饰以前,在2000年代初担任大法官德里·欧文勋爵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伍尔夫勋爵,已不约而同地在任内提出改革法官的传统服饰,使之更能够贴近现代社会的步伐。[53][59]在当时担任主事官的菲利普斯也十分支持他们的建议,他认为传统上以身穿官服和假发审理案件可有助“去人格化”的理据,或许仍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就的确没有必要再穿戴假发审案。[53]法官事实上与正常人一样生活,因此不应穿着传统的官服,错误地予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60]

高等法院为例,在菲利普斯推出改革前的法官官服多达五款,简单而言,主审刑事案件的法官会身穿红色礼袍,而主审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身穿黑色礼袍,两类礼袍均有冬夏装之分,而且还要配上围巾、腰带、绶带、白色围领和领饰等衣饰;[61]至于主持行政法庭和商业法庭的法官,则会身穿类似大律师所穿着的简单黑色丝质礼袍,而所有法官不论类别,均要在法庭审案时穿戴假发。[61]但在菲利普斯促成下,自2008年10月起,高等法院主审刑事案件的法官只保留冬装红色官服,并继续穿戴假发;[62]至于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民事和家事案件的法官,则一律停穿传统官服和假发;[62][63]巡回法官方面,他们可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继续穿着传统官服,但即使选择传统官服,也得停止穿戴假发、白色围领和领饰。[62]

在新政策下,所有停止穿着旧式官服的法官,在主持开放予公众旁听的民事或家事诉讼时,一律要穿着新式民事官服,其他闭门的内庭聆讯更只需穿着普通西装[62]这款新式官服由时装设计师贝蒂·杰克逊(Betty Jackson)义务设计,[64]特点在于比传统官服简单得多,像一袭配以类似中式竖领的深蓝色连身长袍,衣领领口对下的左右两旁分别附上一块颜色布块,代表不同级别,金色的代表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各庭庭长、红色代表高等法院法官、蓝色代表区域法院法官、而粉红色则代表聆案官经历司[62]

菲利普斯在2007年5月公布局部停用传统官服的决定时,当局已经进行了四年的咨询,而当时一项访问了1,600名国民和500名法庭访客的民意调查显示,有多达百分之64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引入现代化的法官官服;[65]但在另一项访问了超过1,000名法官的调查却发现,有逾百分之70的受访法官认为他们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继续穿着妥当体面的官服。[65]菲利普斯当时指出,一笔过更换新的官服,将要动用20万英镑公帑,但政府因为无需再向部分法官发放用以购买传统官服和假发的津贴,可从中每年节省30万英镑;他原先还希望法官可以在2008年1月起穿上新式官服,但由于官服未能赶及限期前制成,结果要押后到同年10月才正式推出。[65]

然而,对于法官应否弃穿传统官服,各界一直传有争议,尽管菲利普斯曾强调新式官服得到主流支持,但不少意见却指新式官服貌似天主教神父祭袍法西斯冲锋队员制服、甚至是美国科幻剧集《星空奇遇记》内的戏服,反而有失法官庄严。[66]新式官服推出后,有调查访问了104名高等法院法官,结果在回复调查的72名法官当中,有40人希望废除新式官服,只有32人支持继续采用或作出修改。[66]

菲利普斯在2008年就任上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后,由于上院法官向来在诉讼中只穿西装,没有官服,因此并不需要对上院法官服饰作任何特别的改革。在2009年创立最高法院后,上院法官的服饰安排基本上得到保留,但是与讼双方的大律师和法律团队,则继续按照传统穿着法袍和假发上庭。到2011年11月,菲利普斯宣布出席最高法院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任何诉讼的大律师和法律团队,均可选择不穿假发,甚至是完全不穿戴任何律师服饰,以希望透过简化法庭服饰,使司法体系显得更现代化和与时代接轨。[67][68]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促进法庭现代化,菲利普斯在最高法院院长任内还通过了不少变革,当中包括在2011年2月起准许法庭内的律师、记者、以至是公众人士使用电邮Twitter文字讯息服务,以提升法庭的透明度,收便利公众之效。[69]

人权和其他法律观点 编辑

在主事官、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首席上院法官、以至是最高法院院长任内,菲利普斯先后参与审理上诉法院、上议院和最高法院多宗涉及人权的诉讼。较早期的例子包括在2001年10月推翻高院的裁决,裁定政府以入境拘留中心短暂拘留等候政治庇护申请结果的人士,是合法和不会损害被拘留人士人权的做法;[70]不过在2003年3月,他与其他主审法官维持了另一宗的高院裁决,裁定政府以难民没有在入境时申请庇护为理由,拒绝让这类人士申领庇护者福利,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精神。[71]

在2006年,菲利普斯在上诉法院裁定《星期日邮报》在未经许可下公开王储威尔士亲王查尔斯在1997年撰写的私人日记,是侵犯了查尔斯本人的版权隐私,并重申查尔斯与家人的私人生活受到《1998年人权法令》的保障。[72]《星期日邮报》公开的日记内容记载了查尔斯在1997年出席香港主权交接仪式的所见所闻,当中他把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他的主要官员形容为“骇人的残旧蜡像”,事件令查尔斯感到尴尬。[72]

针对恐怖主义活动与人权的关系,菲利普斯在2008年的一宗上诉法院裁决中认为,五名信奉伊斯兰教的青年在网上下载和分享宣扬极端主义的资料和文章,并不属于恐怖主义罪行,因此裁定五人无罪获释。[73]及至2010年,他又在最高法院裁定,财政部不可随便冻结恐怖份子嫌疑犯的财产,指出有关做法超越了政府应有的权限。[74]不过,在另一宗于2009年颁布的上议院裁决当中,菲利普斯与其他主审法官支持政府遣返被指与阿尔盖达具密切联系的伊斯兰激进教士阿布·卡塔达(Abu Qatada)到约旦接受司法审讯,理由是约旦政府已向英国保证在该国触犯恐怖主义罪行的卡塔达将得到公平的审讯。[75]然而,欧洲人权法院随后于2012年2月推翻了菲利普斯等法官的裁决,指出英国政府无从保证约旦当局会否使用一些透过拷问其他人士而获得的证据以指证卡塔达,因此裁定英政府不可递解卡塔达返回约旦。[76]

菲利普斯审理的多宗人权案件均引用到具争议性的《1998年人权法令》,由于该法令正式使《欧洲人权公约》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对英国政府和法院起约束力,再加上法令赋予法官权力诠释《公约》条文,这使到外界担心英国的司法干预司法积极主义抬升,从而左右到政府在各方面,尤其是在美国九一一恐怖袭击后有关出入境管制、反恐政治庇护方面的政策。[77]较显著的例子,是上院法官在2004年裁定政府不可根据《2001年反恐、罪行与保安法令》,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拘禁怀疑恐怖份子。鉴于有关法令与《1998年人权法令》相抵触,裁决结果迫使政府停止拘禁这类人士,并随即制定另一条《2005年防止恐怖主义法令》,改以类似软禁的形式监管这类人士的活动。事实上,保守党一直对《1998年人权法令》提出质疑,并主张制定一条更符合政府需要的《人权草案》以取代《人权法令》;[77][78]有保守党成员曾经声称,由于法令赋予的权力太大,导致有非法入境者以为了照顾猫儿为理由,获法官批准定居英国;甚至有强奸犯因为上诉遭到延误,被法庭颁令可从政府获得赔款。虽然这些“案例”后来大多被证实与事实不符,但也反映出政界对《人权法令》的不满。[79]

面对外界对《人权法令》的种种指控,菲利普斯曾多次作出辩解。他指出如果新移民感到他们的人权在英国不受重视,反而会增加他们的仇恨和对恐怖主义的同情。[80]他曾经强调如果“尊重人权是意识型态战争中关键的武器”,那么《人权法令》就是“我们对抗恐怖主义的重要基石之一部分”,对抵抗恐怖主义起重要作用。[81][82]他还呼吁公众不应该因为法庭在三数宗性质极端的案件中作出不为大多数人满意的判决,就对人权观念产生误解。[79]

除了人权事务,菲利普斯在担任各级司法首长期间,也提出过不少法律观点,并对一些重大案件作出裁决。在首席法官任内,他曾经强调在不抵触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前提下,法律制度完全容许公众引用《伊斯兰教法》或其他宗教法典作为仲裁依归;[83]而关注到政府在2008年计划修改法例,禁止男性嫌犯以伴侣与他人有染为理由,作为激发谋杀伴侣的动机,菲利普斯认为这等同法庭不可把伴侣不贞作为特别的考虑因素,可能加添案件的复杂性,令陪审团感到困扰。[84]政府后来搁置有关计划,意味谋杀伴侣的男性嫌犯仍可以伴侣不贞为杀人动机,获考虑由谋杀罪改控误杀罪[84]

在最高法院院长任内,他在2009年裁定银行无需向客户退还因未经授权透支而征收的高昂费用,避免银行界要向广大客户作出数以十亿英镑计的赔款,但却使高昂的费用变得合理化。[85][86]在2010年,他又裁定三名在国会津贴丑闻中涉嫌诈取津贴的前下议院议员,不可以运用国会特权交由下议院聆讯,而是要与普通人一样在法庭接受刑事审讯。[87]三人后来均被下级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的刑罚。在2011年,他在一宗索偿案件中裁定,在1952年至1958年间因参与英军核试而得到后遗症的退伍军人,有权透过高等法院向国防部提出索偿。[88]另一方面,菲利普斯也曾经裁定婚前协议得到法律认可、[89]被错误定罪的人士可向政府提出索偿、[90]以及对希望执行安乐死但又担心伴侣因提供协助而被控谋杀的人士表达“极大的同情”。[91]菲利普斯在最高法院审案不绝,面对沉重的工作压力,使得他每天早上五时就要起床准备工作,有候甚至在清晨三时就要起床。[92]

 
菲利普斯在2012年5月30日裁定,瑞典检察当局对维基解密创办人朱利安·阿桑奇(图)发出的引渡令有效

菲利普斯在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后期还参与了维基解密创办人朱利安·阿桑奇引渡上诉。阿桑奇在2010年11月被瑞典当局指控在当年8月到访当地的时候,分别性侵犯两名女子,阿桑奇随后在同年12月主动向伦敦警方投案,但未几瑞典即向英方提出引渡阿桑奇接受调查。[93]虽然阿桑奇否认指控,又指瑞典当局的引渡请求背后含有政治目,但威斯敏斯特城裁判司署高等法院的引渡聆讯均先后裁定阿桑奇须接受引渡安排。[93]在2012年2月1日和2月2日,菲利普斯主持最高法院合议庭就阿桑奇的引渡上诉展开聆讯,合议庭七名法官最终以五比二决定维持原判,而支持的一方也包括菲利普斯。[93]菲利普斯在5月30日宣读裁决,但罕有地准许阿桑奇一方在14日内决定是否就一些法律观点提出重审案件。[93]

上诉案争论的法律观点在于瑞典检察当局发出的引渡令是否有效,阿桑奇一方认为根据《2003年引渡法令》,引渡令必须由“司法当局”发出,但阿桑奇的引渡令是由瑞典检察当局发出,因此没有效力。[93]不过,菲利普斯在判词中指出,虽然法令并没有解释何谓“司法当局”,但“司法当局”并不特指法院或法官,检察当局也可视作适当的“司法当局”,所以维持裁定引渡令有效。[93]尽管菲利普斯准许阿桑奇提出重审,但阿桑奇最终不单放弃重审,而且还在6月19日弃保走入伦敦的厄瓜多尔驻英使馆寻求政治庇护[94]

退休生涯 编辑

菲利普斯原本到2013年1月才到7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确保最高法院院长一职能够顺利交接,他在2011年10月宣布提早在2012年9月30日卸任。尽管从英国司法界退休,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司法生涯划上句号,因为在2012年3月,香港政府宣布他将于同年10月1日出任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在2012年5月,卡塔尔当局也宣布委任他由同年9月起出任卡塔尔国际法院及争议调解中心院长。[95]菲利普斯在9月30日正式卸任最高法院院长一职,结束在英国司法界30年的生涯,遗下的空缺由原卷宗主事官廖柏嘉勋爵接替。[96]

菲利普斯在香港终审法院参与审讯的重大案件,包括在2013年12月与另外四名法官马道立李义邓桢包致金一致裁定香港政府规定申领综援的人士必须居住香港满七年,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做法。[97]判词主要由李义撰写,内容指出《基本法》订明香港居民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但没有区分“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因此港府不应单纯以节省开支为理由订下居港七年的门槛。[97]此外,判词还指出有新移民因为经济理由希望申请综援,但不代表他们对香港社会没有贡献,而且他们有权在港居留,就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97]不过,裁决引起香港社会很大争议,有舆论质疑动用公帑让新移民领取综援,对纳税人不公;[98]也有舆论担心裁决会吸引更多中国大陆人士为了寻求申领福利而移居香港,以及可能导致领取综援的新移民人数急增。[98]另有意见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有其道理,但港府应该从大陆当局收回单程证审批权,从质和量控制新移民,才是更有效的解决方法。[99]

为表彰他对司法界的贡献,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2011年向他颁授属于最高级骑士荣誉的嘉德勋章[100]此外,他也获得多家大学颁授荣誉博士学位,当中包括艾克斯特大学伯明翰大学伦敦大学伍尔弗汉普顿大学美国华盛顿氏与李氏大学威克森林大学等。[10]早在2005年和2007年,他还分别获邀荣任伦敦布商同业公会造船业同业公会会员。[10]

个人生活 编辑

菲利普斯在1972年娶克里斯蒂·玛丽-特蕾莎·鲁菲亚克夫人(Mrs Christylle Marie-Therese Rouffiac)为妻,鲁菲亚克夫人本姓杜罗(Doreau),两人共育有两名女儿,而鲁菲亚克夫人在第一段婚姻所生的一子一女,则成为了菲利普斯的继子女。[2]

菲利普斯的兴趣包括登山远足、游泳、出海、且喜爱法国和爱喝当地莫扎克葡萄酿造的红酒[7][10]他是伦敦绅士会所布鲁克斯会(Brook's)和加里克会(Garrick Club)的会员。[10]

主要经历
  • 于皇家志愿后备海军服役
    (1956年-1958年)
  • 执业大律师
    (1962年-1987年)
  • 国防部及财政部海事初级法律顾问
    (1973年-1978年)
  • 布莱恩斯顿学校校董
    (1975年-1981年)
  • 失事船只专员小组委员会委员
    (1978年-1987年)
  • 布莱恩斯顿学校校董会主席
    (1981年-2008年)
  • 特委法官
    (1982年-1987年)
  • 高等法院皇座法庭法官
    (1987年-1995年)
  • 英国文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席
    (1991年-1997年)
  • 法律教育理事会主席
    (1992年-1997年)
  • 英国海事法协会副主席
    (1993年-2005年)
  • 上诉法院法官
    (1995年10月-1999年1月)
  • 牛脑海绵状病变调查委员会主席
    (1998年-2000年)
  • 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
    (1999年1月-2000年6月)
  • 欧洲法及比较法研究所顾问理事会理事
    (1999年1月-2000年6月)
  • 上议院议员
    (在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供职期间丧资格)
    (1999年1月-)
  • 英国国际法及比较法研究所管理理事会理事
    (1999年-)
  • 卷宗主事官兼民事司法长
    (2000年6月-2005年9月)
  • 大宪章信托信托人
    (2000年-2005年)
  • 牛津大学纳菲尔德学院督学
    (2000年-2005年)
  • 伦敦大学学院督学
    (2000年-2005年)
  • 大法官公共档案咨询委员会主席
    (2000年-2005年)
  • 全球法研究所顾问理事会理事
    (2000年-2005年)
  • 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
    (2005年10月-2008年9月)
  • 剑桥大学达尔文学院督学
    (2005年-2008年)
  • 英国海事法协会主席
    (2005年-)
  • 欧盟各国最高法院主席网络主席
    (2006年-2008年)
  • 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
    (2008年10月-2009年9月)
  •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院长
    (2009年10月-2012年9月)
  • 伯恩茅斯大学校监
    (2009年-)
  • 特许仲裁员学会赞助人
    (2011年-)
  • 卡塔尔国际法院及争议调解中心院长
    (2012年9月-)
  • 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
    (2012年10月-)

荣誉 编辑

殊勋 编辑

头衔 编辑

  • 不包括司法头衔
    • 尼古拉斯·菲利普斯先生 (Nicholas Phillips, Esq,1938年1月-1978年4月)
    • 尼古拉斯·菲利普斯先生,QC (Nicholas Phillips, Esq, QC,1978年4月-1987年5月)
    • 尼古拉斯·菲利普斯爵士 (Sir Nicholas Phillips,1987年5月-1995年7月)
    • 尼古拉斯·菲利普斯爵士阁下 (The Rt. Hon. Sir Nicholas Phillips,1995年7月-1999年1月)
    • 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勋爵阁下,PC (The Rt. Hon.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PC,1999年1月-2011年4月)
    • 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勋爵阁下,KG,PC (The Rt. Hon.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KG, PC,2011年4月-2023年7月)
    • 沃斯麦特勒佛的菲利普斯勋爵阁下,KG,GBS,PC (The Rt. Hon.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KG, GBS, PC,2023年7月-)

荣誉学位 编辑

荣誉法学博士 编辑

荣誉民法学博士 编辑

荣誉院士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注脚 编辑

  1. ^ "Births Mar 1938: Phillips, Nicholas A.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reeBMD, retrieved on 22 March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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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Lim (2003), 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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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8.0 8.1 8.2 Lim (2003), p. 4.
  9. ^ Lim (2003), p. 5.
  10. ^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Baron"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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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Lim (2003), p. 7.
  13. ^ 13.0 13.1 Lim (2003), p. 8.
  14. ^ 14.0 14.1 "Issue 47505", London Gazette, 6 April 1978, p. 2.
  15. ^ 15.0 15.1 "Issue 50938", London Gazette, 5 June 1987, p. 1.
  16. ^ 16.0 16.1 "Sir Anthony Barrowclough" (2003)
  17. ^ 17.0 17.1 R v Clowes and another (No 2)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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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编辑

英文资料 编辑

中文资料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司法职务
前任者:
伍尔夫勋爵
卷宗主事官
2000年-2005年
继任者:
安东尼·克拉克爵士
首席法官
2005年-2008年
继任者:
贾奇勋爵
前任者:
宾厄姆勋爵
首席上院法官
2008年-2009年
继任者:
废置
前任者:
新创设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院长
2009年-2012年
继任者:
廖柏嘉勋爵
前任者:
伍尔夫勋爵
卡塔尔国际法院及争议调解中心院长
2012年-
继任者:
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