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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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作品可能不能合理使用,一般他们都有明确的声明,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这尤其对于屏幕截图很重要。此外,对于电视画面的捕捉而生成的画面很有可能会侵犯版权,即使不侵犯版权,在媒体中使用也会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 google的标志:
    • 声明:[1]
    • “Google 的所有商标、徽标、网页、截图或其它专用标志(“Google 标志”)均受适用的商标法、版权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您要在您的网站、广告、文章或书籍中使用任何 Google 标志,或要在任何其它地方显示这些标志,都必须首先获得 Google 的授权。”
  • 中央电视台
    • 声明:[2]
    • “未经央视国际网络的明确书面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国际互联网上变更、发行、播送、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的视频资源和捕捉视频资源而形成的图象,否则将视作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4:30 2004年10月28日 (UTC)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

Shizhao,你这样讲有点问题喔!会在《著作权法》或类似法律中明确保障一般性合理使用之国家(中华民国美国等),法律都会规定:即使著作人透过声明禁止所有或部分之合理使用,其他人仍得于法律范围内合理使用其著作。这点《国语日报》之“少年法律专刊”及英文维基之fair use条目都有提到。--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图像的合理使用与肖像权 编辑

在合理使用人物的图像时,是不是还应该注意到肖像权的问题?其他语言版本(德语或英语?)好像是,照片中如果出现的不是公众人物,必须征的照片中人的同意方可使用。但是什么才算是公众人物呢?--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07: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另一个问题是,人物出现的状况,如果只是背景的路人甲乙丙丁戊,不小心被框进画面中,像这样的人物肖像权会有需要一一征询吗?如果说看得出来对方身份的人像需要,看不出是谁的模糊影像或背影就可以不用,那中间界定的模糊地带可就大了。不过,依照现实生活中的状况,我倒是觉得征询同意的要求有点太过头了,举例来说,Michael Jordan是我们都耳熟能详、对于个人肖像权要求非常严格的一位运动员,只要是篮球游戏无论什么品牌几乎都会把那时的芝加哥公牛队23号球员用神秘黑影或问号之类的方式代替。但假如今天有某狗仔队摄影师在芝加哥的大街上拍到Jordan在马路边闲晃的画面,并且拿到公众媒体上张贴发布,基本上这张照片的权利应该在创作它的摄影师手上,他甚至可以把照片拿去卖钱,纵使Jordan很火也无法制止或控告。如果公开自己的创作得征询被拍摄者的同意,那么那些八卦报纸杂志根本都可以收摊下架了,因为被拍到的明星只要事前有先宣告自己的肖像权,就可以完全杜绝这种困扰,我不相信他们会不采取这措施,也胜得被狗仔队追来追去过着鸡犬不宁的生活。
因此,以著作权的角度来说,这应该不是大问题,我想别的语言版如果针对这部分订出很严格的标准,应该只是基于没事别惹麻烦造成争议的前提,而不是真的在意版权问题吧?--泅水大象 15: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版权(著作权)与肖像权分属不同的性质。著作权是以财产权为主,但是在某些法域也承认著作人格权(台湾就有),然后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卖断),也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也就是不卖断)。肖像权则是属于人格权,它只能授权而不能转让,不过随着全球化及商业化,某些名人的肖像,特别是为某些产品代言的知名人士或是有签经纪合同的名人肖像就具有财产价值。是否与肖像权有关要从图片的构图来看,也就是说这个人是不是照片主要拍摄的对象,如果是,那就会有肖像权的问题,如果它在构图上不甚重要,那就不需要原权利人的同意。然后要注意的是,摄影作品著作权(版权)跟肖像权的权利人通常不是同一人,我们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部分是在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里面就有规定什么叫合理使用),肖像权有没有合理使用?有的!可是它就是要回归到一般法律的判断,包括使用目的是不是正当(比方说是为了报导新闻等等)、拍摄目的是否正当、会不会造成他名誉丑化或是隐私曝光(在这边会讨论到公众人物,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较低)等等,换句话说,如果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是最不会引起争议的,也是最能保护维基的方法。简单回答如上。--[[User:Theodoranian|虎儿 (留言)]] 16:17 2004年10月27日 (UTC)
结束移动 * 结束移动

合理使用的界定 编辑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图形的合理使用?这关系到维基百科的良性发展。如果不能界定清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有任何理由上传图像。我们中文版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有人认为应该彻底抛弃合理使用,完全禁止这一做法。而由于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很难把握,而这也很可能会给维基百科带来法律问题。目前的建议我认为很好:

  • 唯一的历史照片,我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重现
  • 音乐的片断,只是为了充分论证观点
  • 书籍和CD的封面
  • 社团标志
  • 引用语
  • 屏幕截图

另外,我认为还应该加上一个约束条件:合理使用的图像只能在说明与这个图像所表达的主题是才能使用。例如一个电影海报,应该只能在介绍这部电影的条目中使用,而不应该在介绍电影中的某位演员或者说明与这个电影有关的其他主题中使用。希望大家能够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29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觉得可以拿出几个你认为不是合理使用的例子来讨论。--用心阁(对话页)Wikimania 2005! 10:03 2005年4月18日 (UTC)
请看合理使用条目,基本上都规定只能就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才能合理使用。例如满族条目中所使用的邮票图案,严格说就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按照我的理解,这幅图像在介绍这套邮票时才应该算作合理使用(暂且不论邮票的版权问题),而现在则是借用了邮票的图案来说明满族这个条目,显然不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也和我们的政策不符。我觉得我们对于合理使用应该宁缺勿滥,毕竟我们是一个自由的百科全书,而其中的许多图像确是不自由的,很容易让人混淆-百無一用是書生 ()
User:Smartneddy将民族系列邮票图片用在个民族的条目中,我还是认为是侵权。我认同Shizhao兄的观点,在版权上严格对维基百科的长远利益有好处。--Mountain(Talk) 12:10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对于Shizhao兄所说“电影海报合理使用应限于介绍该电影”乙节觉得过于严苛,在介绍演员时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使用,只要不应将图片变成为主,而应该是为了说明该演员有演过该出电影,这样仍然不脱“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范畴。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主要还是应该放在“使用比例”及“会否影响原著作的经济价值”。--Theodoranian|虎儿 (talk) 14:29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觉得严格一点对于维基百科的发展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我们不妨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尽量限制不自由的内容进入,从而让维基百科尽量变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39 2005年4月19日 (UTC)
合理使用能适用于用户页吗?英文维基百科的政策指明合理使用图像应该仅用于条目,不是用户页,像是User:John123521。--Jusjih 10:49 2006年6月3日 (UTC)

再谈合理使用图片 编辑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近来某些图片应否保留引起了争执,但我想将整个议题宏观来看,谈谈合理使用图片在中文维基的政策。我一直认为中文维基远比英文维基严格。举个例说,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目前仍未有图片,用香港政府网的可行吗?肯定会有人回答说想得到他的图片不难(只要在公开场合中拍摄),所以不能将香港政府网的图片合理使用。不过,看看en:Donald Tsang,就一直使用香港政府网的图片而未被质疑。再举一例,今次举香港歌星,例如卫兰(cnblog搜寻榜榜上有名,证明至少中国大陆的不少人也认识她),她也是没有图片,可是en:Janice Vidal就正正用了新浪网的图片合理使用。假如已有歌手的唱片封套,是否就成为不能再合理使用歌星图片的原因?看看邓丽欣,中文维基就只用了她的唱片封套,但英文维基en:Stephy Tang就两者都有使用。而图片的上载者,正是中文维基颇活跃的一位香港维基人。看过以上例子,都明白到合理使用图片的政策,中文维基远比英文维基严格。问题就是,我们是否需要这样严格呢? -- Kevinhksouth (Talk) 05:40 2006年5月16日 (UTC)

为什么如此严格?不太明白,还请指教。--Gary Tse 08:30 2006年5月16日 (UTC)
合理使用确实让人困惑。一直没搞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才属于合理使用?--Alexcn 08:35 2006年5月16日 (UTC)
其实我们并不严格。如果你看日文版的话,就知道了,他们那里根本就不允许合理使用。(德文版似乎也如是)而且英文版更新量太大,许多图片根本来不及检查版权状况,他们本身其实对于图片的版权要求还是很严格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40 2006年5月16日 (UTC)
那么我举的3个例子在英文版又能否合理使用?如果不是,我会去那处提请删除。如果是,而我们中文维基的标准与英文维基一样的话,我会为香港重要人士上传图片合理使用。如果是,但我们中文维基的标准比英文维基严格所以不能这样做的话,我无话可说了。 -- Kevinhksouth (Talk) 11:18 2006年5月16日 (UTC)

卫兰那个肯定有问题,其他两个不好说,可以到英文版提交侵权试一试--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12 2006年5月16日 (UTC)

但当大家一直限在‘能不能用’的圈圈中时,为何不反过来想想‘为何非要用’的问题?无论是当下的行政首长还是歌手,其实都算是很常上媒体版面的知名人物,要在网络上找到他们的照片非常容易,言下之意,纵使不收录到维基百科来有兴趣想一睹风采的人仍然能轻易看到,如此一来在维基百科上是否有他们的照片反而不显得那么重要,顶多只是版面看起来丰不丰富而已。为了这么一点小小的好处冒侵权风险,我认为意义不大。
合理使用一般来说,比较安全的用法包括了著作品封面或是官方媒体宣传用的照片,因为这些部分的图样原本就是希望能被更多人看到提升注目度,其他方面,我是建议没必要就尽量别去触及那模糊地带。--泅水大象 讦谯☎ 14:23 2006年5月16日 (UTC)
(+)支持大象的说法。--mingwangx (talk) 15:06 2006年5月16日 (UTC)
同意大象的说法。另外,其实如果你有心去找这些公众人物的自由版权的照片,也还是能找到许多的。参看Hu Jintao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37 2006年5月18日 (UTC)
为什么不能换一个角度去看,曾荫权条目用了政府网的照片,会对曾荫权有坏影响吗?会对香港政府的网站造成什么影响吗?曾荫权条目加上照片只有好处不会有坏处,新浪又在这里损失了什么呢??这样又为什么要斤斤计较是不是合理使用的问题呢,发现常常在这些事上打转...简单的反向思考,你把这些都删了,对你没好处,对看维基的人没好处,对卫兰没好处,对新浪没好处,对曾荫权没好处,对香港政府更没好处,那为什么要这样作?--Onsf 20:46 2006年5月27日 (UTC)
1.法就是法,跟好处无关。守法是种习惯,不是利益交换。2.如果大家都比照办理,会衍生更多问题。3.引用管理员虎儿一句话:“避免一切诉讼”。-winertai 17:03 2006年5月29日 (UTC)
Winertai,你这样讲好像有点问题喔!现在是后现代社会,法实证主义(law positivism)已经过时(因随时代演变人们发现法实证主义问题太多之故),成文法判例不再有最高地位。采海洋法系之国家,其法律实务上之最高地位为道德欧陆法系则为自然法。你所谓的“法就是法”,其实是标准的法实证主义观念,而此观念已不合时宜。--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复

Fair Use图片 编辑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刚看了en:German Wikipedia,原来德文维基不容许fair use图片:

There are no fair use provisions. Material that is legal to add to the English Wikipedia as fair use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the German Wikipedia.

是否值得中文维基学习?--Gakmo (Talk) 21:22 2006年5月26日 (UTC)

需要fair use的图片往往是一些时下流行元素的图片。目前这方面的条目在维基上已经非常缺乏,如果图片还不允许fair use,则对年轻人的吸引力更加降低,本人认为对维基发展不利。--地球发动机〠✆ - ✉✍) 03:39 2006年5月27日 (UTC)
学习的理由在那里? 别人都能用就德国不接受, 那为什么德国不跟我们学习一下...我认为现在的中维基标准巳经太过紧了,看看报章杂志只写着"资料图片"就什么图都放上去了... --Onsf 19:00 2006年5月27日 (UTC)

其实能不用就能不用……但是现实上似乎太多东西都是有版权的……甚至样子也是有版权的XD,而属于“二次创作”的照片更加有双重版权XDDDDDDD--翔风Syaoran有事找我*^-^* 17:19 2006年5月27日 (UTC)

其实即使有版权,只要使用之后我们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这里没广告弹出来吧),而对该人/机构又不构成任何损失(包括实质跟形象等的),应该不构成侵犯版权!--Onsf 19:15 2006年5月27日 (UTC)
这是新人最常见的错误认识之一啊。首先,这两条不能保证不侵犯版权。其次,我们不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但并未阻止他人通过使用维基百科的材料得到利益。因此,我们对于版权的要求是非常谨慎的,对于合理使用,除了注明我们为什么合理使用外,还要注明其他人引用这些材料需要符合怎么样的条件!--地球发动机〠✆ - ✉✍) 06:34 2006年5月28日 (UTC)
de.wikipedia不允许合理使用图片是有历史原因的,它因为有.de域名,德国法律规定了.de的网站需要遵循德国法律,所以德文维基百科同时受到美国和德国的法律管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诉讼,它避开了合理使用这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中文的维基百科在官方上没用使用.tw/.cn/.hk/.mc等域名,即使使用了,也没有相应法律条款来-管理处于美国的服务器上内容。所以不会有这个问题。这个没有什么值得中文危机学习的啊。--蓝色理想@五月大 09:35 2006年5月28日 (UTC)
de.wikipedia.org 是 .de 网域的网站????--Hello World! 12:48 2006年5月28日 (UTC)
www.wikipedia.de.--Isnow 13:06 2006年5月28日 (UTC)
奇怪,我点了上面的链接打开之后地址栏里显示的却是http://de.wikipedia.org/wiki/Hauptseite,我想德语不支持合理使用大概是因为德语维基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机构,收德国法律约束吧。--Mukdener |留言 16:45 2006年5月30日 (UTC)
之前因为Tron骇客案被德国法院禁制 wikipedia.de 连结到 de.wikipedia.org 。不知道后来是不是解禁了。--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日文维基也不准合理使用图片,甚至有的图片内若有出现商标还会将其涂掉,例如:ja:Image:National-Panasonic.jpg--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我觉得是大家对于"自由"的理解不同。日文、德文版这样做,其实是更好地贯彻了维基百科的内容开放和自由版权的思想--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59 2006年6月10日 (UTC)
不过“自由”到极端又还是一种“不自由”……看法不同而已,做事情没必要故意过火了……--翔风Syaoran有事找我*^-^* 14:22 2006年6月13日 (UTC)
日、德文版会这样作是有各自的理由的。日文版如此做的原因是他们的法院判例并不保障一般性之合理使用(此合理性在日本法学界仍有争议,欲之详情者可看日文版之フェユース所对应之讨论页。而日文维基所挂之版权协议为GFDL,若用合理使用图会有高度之挨告风险),德文版则是因www.wikipedia.de同时受美、德二国管辖,而此二国家之著作权相关法律对合理使用之界定及保障程度并不一致,未免争议才禁止合理使用图片。图片之合理使用在电脑软件、网站、时尚、明星、电视剧、动画、漫画、电玩类条目是必要的,因为好的维基百科条目是必须有图片的,而此类条目之图片多为非public domain,又不挂BSD、GFDL、CC等copyleft协议。日、德文版这样作是有各自的苦衷的,中文版未处于此类窘境,故无须如法炮制。--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最漂亮的香港歌手维基页面登场 编辑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哗哈哈哈, 很高速比较过, 现在一众香港歌手的维基页面, 最漂亮的应该是林忆莲了. 哗叱叱叱叱叱, 其他歌迷要努力啊. --Yau 22:41 2006年6月22日 (UTC)

图片的比例太高,建议多加文字描述,否则恐怕不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Theodoranian|虎儿 =^-^= 23:46 2006年6月22日 (UTC)

  • 不会呢, 那次不知谁提出要删除 滨崎步音乐唱片列表 的图片, 但大家商量后认为页面没有问题. --Yau 09:58 2006年6月23日 (UTC)

是不是合乎合理使用的规定并不是大家商量商量就没问题的,如果弄不好,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著作权诉讼。要符合“合理使用”这些图片,首先,这些图片必须不是用来美化页面,而是为解释相关概念所必要;第二,这些图片是用作参证注释之用,换句话说,不是主要的部分;第三,合理使用这些图片的比例不能过大。鉴于以上各点,我认为滨崎步音乐唱片列表 中大量使用她的唱片封面,而且就图文比例而言,显系以该等照片作为主体,而非作为参证注释必要之用,我已通知图片上传者于一个月内修改,如果届时仍未修改将提交删除。另外,林忆莲条目中使用图片量也颇大,不过状况好一点,我建议你多加文字描述,以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标准。谨此。--Theodoranian|虎儿 =^-^= 03:31 2006年6月25日 (UTC)

如果是香港艺员的话,那么最漂亮的应该是郭政鸿了。我觉得这篇条目都足够有条件登上特色条目了,呵呵~~--Shinjiman 12:02 2006年6月25日 (UTC)
著作权诉讼的理据在那里?滨崎步提出维基过分美化其音乐与形象?而且英维基的滨崎步条目同样是这样做,有提请英维基删除吗?唱片封面歌手与唱片公司都巴不得别人到处传播出去,还不用付广告费,那来的诉讼?为什么说滨崎步音乐唱片列表的图片是合理,这里介绍十多张唱片,各张唱片只用了张图片,所以不能说是比例过大,不应只单纯看条目中用了多少张图,应该看用得合理不合理,我认为列表中一张唱片使用一张低解析照片去注释是很合理。介绍一张唱片用十张图不合理,介绍十张唱片用一张封面更不合理。--Onsf 08:15 2006年6月26日 (UTC)

楼上这位先生,请你看文章要看清楚啊!我说的是美化页面,而不是美化其音乐跟形象,后者跟著作权没有关系的。另外,英文维基有英文维基的作法,不代表我们都要照单全收。我想请教,你知道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吗?如果你不知道,请你赶快去看条目,条目的内容都有写,不是“一张唱片用一张图”、“十张唱片用十张图”如此简单就判断合不合理,合不合理是法院说的,我现在就是要避免被告,这是我说的著作权诉讼。--Theodoranian|虎儿 =^-^= 09:28 2006年6月26日 (UTC)

这是台湾某法律网站的资料:(全法例可看[3]) (各国的合理使用大同小义,台湾的条例比香港的清晰故只列台湾的作参考)

有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设有特定条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条亦设有概括条文,依据下列基准,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等事项。

请问以上所列之条目所应用的图片是那里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的准则? (1)非营利的教育目的=>OK (2)唱片封面=>OK (3)封面占唱片的比例=>极少&低解像=>OK (4)无影响=>OK 结论:合理使用

当中有异议的一般是第3点,如果介绍一张唱片用了十张唱片的图,这代表使用了大比例的该唱片的内容,所以不符合理使用。但介绍十张唱片,各唱片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此等封面皆是该唱片的极少部分,故不构成不合理情况。所以重点不是该条目内用了多少张图,而是当中内容用一张图去注释一张唱片介绍,故其使用比例绝对是合理的。假设现在有一个美国物理科学家列表,当中有十个科学家的资料,一个科学家有其低解像照片一张作注释,难道这又是不合理的使用?十个人用一张图? --Onsf 14:00 2006年6月27日 (UTC)

很高兴有人对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有这么高的兴趣,就来好好讨论一番。您也提到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从44条以下至第65条,共有二十余个条文在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合理使用,那我要进一步告诉您,您所举的第65条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除了第65条之外,还有第52条也有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如果依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而非概括规定,换句话说,应该是优先适用第52条而非第65条。
关于第52条中所称“引用”,兹引述一段中华民国内政部民国82年1月16日台内著字第8129310号函的要旨,其称“惟引用系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创作之参证、注释或评注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内容仅系自己著作之附属部分而已,从而如无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条所定引用之要件”,换句话说,今天这个条目内引用大量他人著作,自己著作的部分(即各张音乐专辑之文字介绍部分)则相当的少,甚至反而成为他人著作的附属部分,与上开引用他人著作系做为附属部分之规定完全相反。此其一也。
再就您承认可能有问题的第65条第一项第三款,利用比例的部分来谈。您所称的一人用一图、十人用十图只是一般常识之中的合理与否,并不能在法律上判断使用比例合理与否。著作权法第65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的“使用比例”,立法理由中指出系包括“原著作在后面著作所占比例”与“所引用之部分占原著作多少比例”,重点在于用了别人多少的著作比例。著作权法教课书中的例子是:将他人文章收录在自己书中,虽然他人文章仅占自己之书的少部分,但是对于对方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此即不符合所占比例的合理范围。在滨崎步音乐专辑列表之中,非但图片占据整个条目版面的大部分,并且都是将他人著作全部引用,与著作权教课书上的例子相较而言,孰轻孰重,不言可喻。
最后,我必须说,我举出上述论据的目的是为了向大家解释要合理使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且合理使用只能作为诉讼之中的抗辩,我们自己认为合理使用阻挡不了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原著作权人可以起诉了之后,很简单轻易地说:“你慢慢向法官解释吧”,这也等于是说,如果我们要主张合理使用,就是冒着被诉的风险,而且未必能争取到法院的认同,因为,维基百科的授权条款是允许商业利用的
我不是乐当乌鸦专门要破坏各位编辑的兴致,只是基于我的法务职责对大家提出一个风险的预警,我也必须告诉各位,维基百科不会为了使用者上传的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上传者自行负担。我的建议是:编辑条目请用自由版权的东西,如果真有须要使用有版权的著作,请记得尽量增加条目的文字内容,而非将他人著作当作条目的主要部分。谨此。--Theodoranian|虎儿 =^-^= 16:11 2006年6月27日 (UTC)
我非常赞同虎儿的意见。我记得中国大陆有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一部作品中,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10%,而如果合理使用了多部作品的内容,则所有的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整部作品的10%。(一个条目就相当于一部作品)就上面所说个案,恐怕已经超过了这个比例。而且,专辑封面对条目的作用几乎等于0,充其量也就是虎儿所说的“美化”而已。专辑的介绍更多是对于专辑中歌曲内容、风格、评价的阐述,没有专辑封面也丝毫不影响内容的丰富。

所谓“介绍十张唱片,各唱片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存在认识的误区。如果每张唱片各自一个条目,每个条目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还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在一个条目中介绍十张唱片,各唱片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恐怕就超出了这个范围。

另外,虎儿提到“如果我们要主张合理使用,就是冒着被诉的风险,而且未必能争取到法院的认同。”“合理使用只能作为诉讼之中的抗辩,我们自己认为合理使用阻挡不了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原著作权人可以起诉了之后,很简单轻易地说:“你慢慢向法官解释吧””。因此,使用任何合理使用的图像都是有诉讼风险的,而这恰恰是wikimedia最难以承受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就是德文版和日文版,他们拒绝一切的合理使用图像,而只使用自由版权图像,这样就把诉讼风险降到了最低。我们为什么不能像他们学学呢?有人曾说,这是因为德文版有分会存在,必须遵守美国和德国法律。先不说法律解释如何对待服务器所在地的问题。只是分会,我们现在也成立了台湾的分会,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同时遵守中华民国和美国的法律呢?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是一个内容开放的社群,我们的目标也是致力于最大限度的内容开放和自由内容。但是大量版权不自由图像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这个目标。我们可以看看开放源代码的例子,开源的自由软件中是非常反对加入版权不自由的元素的,因为这很容易受到诉讼的危险。因此,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取消合理使用图像在wikipedia中的使用(或许我的观点过于激烈,但是看看commons上将PNG等图像转成SVG格式的努力,就应该知道坚持开源和自由版权的可贵和必要),或者至少应该重新审视现在的合理使用政策和相关的版权标记,尽量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4:04 2006年6月28日 (UTC)

有时著作人对其图像之合理使用不但不会拒绝,还会高度鼓励,因为这些图片之传播会有类广告效果。这类图片之合理使用限制可以适度放宽。至于对此类图片之再使用——那完全是再使用者要负的责任,维基媒体基金会、维基百科行政员、管理员及使用者皆不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我在下面“合理使用图像之再使用”一段有对此作进一步阐述。--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被告喔!过去曾有维基媒体基金会被告的案例(有多件,发生于不同国家),但原告败诉(部分跟免责声明有关)。我想只要我们懂得自律,即使被告法官也不会判维基媒体基金会败诉吧!--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复

合理使用图片不宜在用户页面展示 编辑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真不巧,两个香港维基人的案子都是我提请Kevinhksouth的,都跟这事情有关,起因是之前小弟在英文维基百科的个人用户页放置CD Cover图片,被站长无预警移除,但是有写备注“Fair Use Pictures can't display at user page.”。

目前本站关于“合理使用图片”规定是说,必须标明图片来源,并合理使用在某条目,但我发现还是有部分使用者会把合理使用图片放在自己的用户页面展示,变成非合理使用的状况。

有鉴于此,我在这之前先写到合理使用说明上,只是放在“请注意”的地方(看起来不醒目),而关于“用户页面不宜展示合理使用图片”的规定,是否本站应该要订定一个完整方针?总不能每次这问题都找我吧!下一号大人物─布洛克参见大人物 15:49 2007年1月10日 (UTC)

  • 用户页面当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Onsf 12:53 2007年1月11日 (UTC)

想加一句,似乎含有合理使用图片的维基百科页面,不宜截图上载成 {{wikipedia-screenshot}}。--Hello World! 02:01 2007年1月12日 (UTC)

线上游戏的截图 编辑

线上游戏的截图弹性可以大一些,尤其有些有预设拍照键。但是如果没预设还是不要拍来传到这里错事只能一张就好--陋室茶话献曝工具与关注 06:54 2007年3月28日 (UTC)

没错。有预设拍照键之电玩其对应条目可挂超过一幅之截图,但没有者则不行。亦可适用于萤幕保护程式条目。--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动漫条目的截图 编辑

对于动漫条目中图片的使用,我一直存疑。因为动漫条目相关的人物等等是基本不可能有自由图片的,因此哪位可以告知图片的合理使用在这里的尺度具体怎么界定?像英文维基上en:List of Naruto episodes使用了大量的图片,类似的还有en:List of Elfen Lied episodes等近百个条目。而且大多数的关于人物的页面上也都不止使用了一幅图片。(是否有规定说电视截图一个条目只能使用一个?)CyberSnoopy谈谈 18:35 2007年4月18日 (UTC)

英文维基最近也吵起来了,使得最近List of episodes大部分的图像被拿掉了。请看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 noticeboard/Removal of images from lists of episodes。--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5月13日 (日) 15:14 (UTC)回复

建议:动漫人物、动物、植物及其他生物类条目可使用超过一幅之合理使用图片,List of episodes类条目则除引起社会一定程度之争议之画面、于某国首播时最先播出之电视台移除之场景(合理使用图宜最少化)、OP及ED变动、eyecatch变动外,一律禁止挂合理使用图。--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修改回复

合理使用图像之再使用 编辑

我认为应该要作一定程度之明确限制:非商业性转载、修改可以,商业性转载、修改则除同人志、报导二者皆允许外,其余皆仅许可转载及大小调整。所有要再利用Wikipedia之图像者(维基媒体自身除外)皆应详读图像所妇之版权内容再决定是否及如何利用。另中文维基之免责声明应新增〈著作权免责声明〉,声明中需提及中文维基不对所有合理使用图像之再利用对著作人之财产及精神损失负任何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百分之百由再利用者承担。如此也可避免因合理使用图片涉及灰色地带所可能引发之法律问题,用户也可凭各自良心勇于创建及编辑条目。不过,对挂All Rights Reserved图像之非合理使用仍严格禁止,对挂All Rights Reserved或禁止未经授权之修改、商业转载之创作共用条款之网页文字之非合理使用亦应严格禁止。抄袭本来就不对,不管转载目的著作所使用之版权协议为何。--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复

歌词部分 编辑

这方面转载应该是可以的(英语版也如此)。我们只要于方针指引中明确规范:商业及非商业之转载、戏仿可以,剽窃不行(细节可再研商),那么就没有法律问题了。--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复

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6月30日,与合理使用有关之记录 编辑

(×)删除理据:未有取得刊出照片的媒体(appledaily.com)同意,怀疑侵权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30日 (一) 12:58 (UTC)回复

  • (×)删除-- 坦克碌猪靠你(给我坦克!)(碌猪记录) 2008年6月30日 (一) 13:02 (UTC)回复
  • (×)删除--Wing (留言) 2008年6月30日 (一) 14:33 (UTC)回复
  • (○)保留,以本人所理解,该图片并不是 appledaily.com 替卓韵芝拍的照片,而是卓韵芝或其朋友拍下,交给卓韵芝,再由卓韵芝给予苹果日报在卓韵芝专栏内使用的图片,所以版权不在 appledaily.com ,而是在卓韵芝或其友人手上,该图片在卓韵芝本人网志上也有使用.本人在 appledaily.com 下载该图片只因为它有足够的分辨率,而在图片描述内清楚表明.本人合理地相信卓韵芝或其友人并不反对在描述卓韵芝的维基网页中,使用该图片.
     另外,本删除请求并未在合符维基规则下进行.Altt311在请求时并未有在本人的对话页内留下讯息,这可能导致该资料在本人在毫不知情下给删除.请问管理员需要处理此问题吗?--JC (留言) 2008年7月1日 (二) 10:45 (UTC)回复
  • (:)回应:因为本人在提删程序上的疏忽,导致User:Joshuacheung未能尽早获知此图像被提删致以歉意,现已立即补回提删的通知—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1日 (二) 10:53 (UTC)回复
  • (×)删除,明显侵权。—hose'neru(Talk) 2008年7月2日 (三) 04:33 (UTC)回复
  • (:)回应:本人已经解释过该图片的版权在哪里了.如果有人能指出本人对该图片的版权理解有误请指正.
     如果本人对该图片的版权理解没有错误,那么明显侵权的说法在哪里?在wiki上使用任何图片,都非得要先请律师,来弄研究一大堆法律文件,弄清楚有版权后才能用吗?还是说,只有版权持有人亲自上来编写和使用图片才够保险?
     如是的话,恐怕维基维持不下去了.--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09:58 (UTC)回复
  • (!)意见 此图不是标志或商标,而就算改挂其他合理使用授权模版,目前的规则也不容许使用主题为在世人物的合理使用图片。因此,如果要将此图上传到这里的话,那就只能直接向原作者取得此图的自由版权版本了。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08年7月2日 (三) 12:26 (UTC)回复
  • (×)删除,在世人物的合理使用是不被允许的。→ 啰唆的阿佳 2008年7月2日 (三) 12:53 (UTC)回复
  • (:)回应似乎维基的合理使用,要比现实世界的其他地方都要严格得多!但以我看,即使以维基的标准,在世人物的图像的使用仍然是容许的.
     在中文Wikipedia:合理使用的页面是:不属于合理使用.9.使用受到版权保护的在世人物的照片用来描述他的长相。即是说,该图片已经给版权持有人保留使用权利,例如早前陈冠希公开声明不允许任何媒体再使用他拍摄的照片的情况,才算是禁止使用.请分清楚拥有版权和保护版权是有分别的.
     在英文Wikipedia:Non-free content[1]的页面是:Images. The use of non-free media in galleries, discographies, and navigational and user-interface elements generally fails the test for significance (criterion #8). Given below are further examples of images that, if non-free, may fail to satisfy the policy: 12. Pictures of people still alive, groups still active, and buildings still standing; provided that taking a new free picture as a replacement (which is almost always considered possible) would serve the same encyclopedic purpose as the non-free image. However, for some retired or disbanded groups, or retired individuals whose notability rests in large part on their earlier visual appearance, a new picture may not serve the same purpose as an image taken during their career. 留意其字眼说明那是针对对收费图像的,也就是说,免费的在世人物的图像的使用仍然是容许的.--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5:44 (UTC)回复
  • (:)回应本人也都看了Wikipedia talk:合理使用里面的长篇讨论.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管理文化已经在是文化界内为之垢病的做法.现实世界中已经有大多怕背黑锅的管理做法,阻碍文化发展,所以才会有断估唔拉那些文化行为.如果维基管理只知采取保守的方向,要断定这样的图片使用都应该删除,本人是没办法的.
    但这个时代,那一本百科全书会缺乏图片的使用?维基想再有什么发展?还说要超越其他百科全书?算了吧...--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5:59 (UTC)回复
  • 抱歉,这是您误解了non-free image的意思。non-free image是“不能自由使用的图像”(这里称为“合理使用图像”,Wikipedia:合理使用),是free image(“自由版权图像”)的相对。
    而第12点的正确翻译为:12.在生人物、仍在活动的团体及未被拆卸的建筑的图像:只要能证明重新拍摄一张自由版权照片(正常情况下均被认为是可能的方法)能完全取代此合理使用图像,包括原图像在条目内的价值。但对于一些退休人士及已停止活动的团体,如他们的重要性大部分与他们以前在公众场合露面,则新拍摄的照片未必能与他们退休前所拍摄的照片有同样的作用。
    很明显,由于卓小姐只是暂别播音界,重新拍摄一张卓小姐的自由版权照片是有可能的,而播音界也不像偶像一般,常在公众场合露面。故此,这张合理使用照片不能以“合理使用照片”使用。
    的确,维基的合理使用,要比现实世界的其他地方都要严格。这是维基百科能成为可公开让所有人都能使用的代价,另外也是要确保维基媒体协会不会因为侵害其他作品的版权而被控告。JC你说的对,百科是需要图片的,但在维基百科并不是这样简单──这里需要的,最大部分是自由版权的图片,不得已(例如政府徽号等)才使用合理使用图像。而且如你所见,合理使用也有很多限制,这个希望你能明白。—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37 (UTC)回复
  • (:)回应谁说卓小姐只是暂别播音界?本人只知她多次表明其去向未定,还是Altt311已经取得卓小姐授权发表该项只是暂别播音界的言论?如果不是,Altt311会如你自己所认同的,为避免被控告而收回有关言论?算了,本人不打算再在这张图片上争论什么,反正除非本人告上法庭,为合理使用作出案例,否则本人所提的任何理据都不能改变什么.而本人没那个能力(相信大部分的网络使用者也没有),本人甚至把可以为维基编写什么条目的能力也用得八八九九,剩下的,在下列两点都用尽了.--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36 (UTC)回复
  • 我收回上述言论中我自己理解消息错误所做的言论。但生人照片不得合理使用确实是这里的规定,请阁下尊重,谢谢。—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44 (UTC)回复
  • (:)回应1.维基是怎样存在的,维基为什么要自由编辑?即时更新?其一就是要各人把我所知道的事实与其他人分享.例如有一俄罗斯用家,他可以读过中文,但见到卓韵芝三个字对他有何意义?他算透过维基找到一个在世人士的资料吗?如果谁说可以到其他网站找,那么一开始去 google 好了,要维基干什么?维基还要存在吗?
     其二就更可怕了.维基即时更新是为了要那个时间,那一刻,就把那件事记录下来.例如说,今天有人有那个热心把卓小姐二十九岁的样子存上来,但不可以,只因她未死.五十年后她死了,谁还有那个热心,在她的页里补上一幅图片?要是真有那么一个热心人,他有没有卓小姐二十九岁的样子的档案,还是你的硬盘里有?于是所有维基人物的图片都应该只见老人家?如果资料不能在当下就记录起来,要维基干什么?维基还要存在吗?--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5:13 (UTC)回复
  • (:)回应2.维基作为资料发放机构(媒体)的勇气,其实这个应该叫作”维基作为资料发放机构(媒体)的责任和勇气”,但既然大家都明白责任所在了,那么我只谈勇气.任何的资讯发放都是有危机的,意思是你说什么,都有被告上法院的可能,甚至会遭受更不文明的对待,这一点现实世界的媒体都明白.不只图片,维基上大部分的资料都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发放,如果因为要避免成为被告而不发放某些资料,最终只会成为官方的渠道.
     例如说,我看到Talk:梁咏琪上的争议,我倒是很希望梁咏琪的代表能直接进入法律程序,而维基就像Altt311的做法那样,马上改了条目.于是所有网民都明白最终只能以官方资料为准,最终变成只有梁咏琪本人或其代表能写梁咏琪的页,只有曾荫权本人或其代表能写曾荫权的页,只有奥巴马本人或其代表能写奥巴马的页.高度自我审查的媒体是没有公信力,没人要的,如果维基不能悍卫自己发放资料的权利,,要维基干什么?维基还要存在吗?--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5:42 (UTC)回复
看来您对维基百科的认识或许存在偏差。维基百科并非资料发放机构,也不是新闻媒体,只是一部百科全书而已。它的“自由”是一脉相承于自由软件,并非您所理解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7月6日 (日) 06:33 (UTC)回复

合理使用的解释为什么用的是美国法律 编辑

非常不理解维基的合理使用依据的不是版权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而是固定的美国的法律。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8:25 (UTC)回复

大概是因为维基百科的服务器在美国,所以需要遵守美国法律的缘故吧!=_="--EPN-001GF IZEN IZEN重装步兵团,出动! 2009年9月8日 (二) 14:13 (UTC)回复

WP:合理使用=画质党/高清党/大尺寸党的末日? 编辑

刚才瓜瞎皮仔在我讨论页发警告,说大尺寸文件违反WP:合理使用规定。人家User:Knysna上传大尺寸截图你们没意见,我传大尺寸文件偏偏你们有意见!——D'ohruhi Suzumiya (留言) (贡献) 2012年7月6日 (五) 07:03 (UTC)回复

首先,标题陈述正确。其次,不要用其他不合理或者违反方针的情况存在作为自己做出不合理或违反方针的行为的理由。最后,我是来吐槽签名的,别侮辱团长,把人名字改了合适么?--达师218372 2012年7月6日 (五) 12:23 (UTC)回复
原因是我上传了File:TVB GMHK 20090601.PNG的大尺寸版本(1080i),却被Shizhao和瓜皮仔回退。想看原先签名的由来点这里,现在签名改成由SNL小品衍生过来的。怎么老是会话丢失呢?——今晚找错误 (留言) (贡献) 2012年7月6日 (五) 12:35 (UTC)回复
合理使用本身就要求使用低质量的图片。乌拉跨氪 2012年7月7日 (六) 12:00 (UTC)回复
迫害妄想症吗。。。--FanglongzongT‿T 2012年7月7日 (六) 13:10 (UTC)回复
压缩一下没关系吧,反正无论上传分辨率多么高条目里也只有可怜的几百px。标题后两个支持,第一个不支持,分辨率低画质不一定低(两者区别很大,举个简单例子,jpeg是个有损压缩格式,同等分辨率下文件体积较小,画质也较低,详见画质英语Image quality),认为对分辨率有要求就够了。--Hans LiLi|Sn|ΔH2012年7月7日 (六) 13:36 (UTC)回复
(?)疑问:合理使用应该没有要限制要低质量。--KOKUYO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00:02 (UTC)回复
Wikipedia:合理使用准则第三项,不过目前不是正式的方针或指引。--YFdyh000 2012年7月8日 (日) 00:10 (UTC)回复
但是没有说明不能超过多少,比如720或者1080!——今晚找错误去! (留言/贡献) 2012年7月8日 (日) 05:53 (UTC)回复
说明的是够用就行,也就是可供辨识就不要再上传更高质量版本了。--YFdyh000 2012年7月8日 (日) 15:52 (UTC)回复
咱认为低质量图片只是为了维基百科确保“相对于整份版权作品,所使用的分量及比重”以及“使用后,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的协议,但是如果是“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禁止改作”这类跟维基百科不同协议、但是我们维基百科一定能使用的图片,咱认为可以高质量没关系。--KOKUYO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01:08 (UTC)回复
CC-BY-NC-ND之类协议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使用。而且比如以该协议发布的游戏,里面的CG图原本是不能单独拿出来的。Shenyqwilliam留言2012年7月15日 (日) 05:19 (UTC)回复

关于图像“合理使用” 编辑

图像的合理使用条件好改改吗?WP:NFCI。英文维基里有一项:Images with iconic status or historical importance,这在中文维基里没有。搞得我从英文维基里复制来的图片又被提删了。--Cccmm002留言2012年9月6日 (四) 01:01 (UTC)回复

是否应该允许上传完整的 CC BY-NC 音频文件? 编辑

中华民国国歌允许非商业下载使用。中文维基是否应该作为合理使用,允许本地上传完整版本的此类 CC BY-NC 音频的文件?维基百科本身是非盈利的,因此在条目中包括并没有侵权。音频文件不可能被打印,因此不会轻易自动被人商业利用。如果有人想利用此文件,一定会查看文件描述页,那里会写明 CC BY-NC 和合理使用。

不知道这样是否与维基的原则相悖?--維基小霸王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12:16 (UTC)回复

如果在台湾地区满足公有版权的话,或者还可以以“合理使用”上传,不过只能限制30秒长。——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11日 (日) 12:46 (UTC)回复
(-)反对m:Free_knowledge_based_on_Creative_Commons_licenses--Liuxinyu970226留言2014年5月12日 (一) 04:35 (UTC)回复
(!)意见:其实有中文说明:“本乐曲系由著作权人国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设国家交响乐团及国立实验合唱团所演奏及演唱,经同意授权 仅供非营利下载使用”。该说明的意思是,此版本同意在非商业使用的前提下利用,但该著作权人不能主张对中华民国国歌拥有著作权。因为这首歌曲的原词是1924年6月16日由孙文所做,曲是程懋筠所做,在1929年公布,所以著作权早就过期,就法律而言,总统府的版本也是重制版。因此,任何维基人完全可以自己制作一个演唱版、演奏版、重新编曲版、摇滚版等N种版本上传到维基,只要注明原词曲创作者和著作日期即可。--金刚不坏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20:45 (UTC)回复
Sakamotosan,如果著作权拥有者确实声明CC-BY-NC,是否仍受30秒限制?--Towatw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34 (UTC)回复

New legal note on U.S. fair use 编辑

Hello. I'm sorry for the English. Please help translate my note if you think it is of use to your community. In response to multiple requests from user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legal department has prepared a new wikilegal note about the laws governing Fair U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m:Wikilegal/Primer on U.S. Fair Use/Copyright Law for Website. (This is also in English, but is marked for translation, if you'd like to help.) We wanted to be sure you were aware, in case it is of use to you, since local exemption doctrine policies must accord with US law and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project content is predominantly access (if any). Thanks for all you do. :) --Mdennis (WMF)留言2014年7月11日 (五) 14:13 (UTC)回复

请协助翻译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的翻译工作 编辑

原标题:提议将Wikipedia:合理使用提升为WP:指引

如题。最近上传了几个合理使用文件后发现,这项在英文维基百科的内容指引在中文维基百科并不是一项指引。故提议将WP:FU提升为WP:指引,不知道各位怎么看?--Bowleeri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0:37 (UTC)回复

(※)注意,英文原文的翻译仍有很大空缺。--Techya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0:49 (UTC)回复

(:)回应@Techyan:的确有空缺,先前没注意到这点……不过希望有人可以协助翻译至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那我新增公告至公布栏。--Bowleeri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1:22 (UTC)回复

(※)注意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仍不是方针。--Wcam留言2015年12月28日 (一) 01:47 (UTC)回复

但愿不要像WP:PD那样翻译不完。--1=0欢迎参与WP:哲学专题 2015年12月30日 (三) 09:30 (UTC)回复

Draft空间中的合理应用问题 编辑

首先,请大家看一下一个编辑记录:特殊:diff/38844446

其次,我应该承认,根据WP:NFCC,Jimmy Xu的机器人没有做错。但是我想问的是,类似于这种侵权重写的情况,是否可以使用合理应用的图片呢?或者说,现行方针是否有可以豁免的空间?--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4日 (日) 11:28 (UTC)回复

之前在/temp写就没这事……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24日 (日) 19:44 (UTC)回复
是。这是一个新问题。--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5日 (一) 04:02 (UTC)回复
不觉得是个问题,图片就不能等草稿扶正后再放入吗?有那么急吗...就像草稿页里分类建议先用[[:Category:xxxx]]的方式,版权图片一样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先放连结就好。--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1月26日 (二) 19:53 (UTC)回复
同意Liaon98。--Wcam留言2016年1月26日 (二) 20:01 (UTC)回复
那我可否将这作为共识,修订相关方针指引?--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7日 (三) 04:10 (UTC)回复
有什么要改的吗?本来的指引不就写版权图片只能在条目空间合理使用吗--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1月27日 (三) 04:38 (UTC)回复
我的想法是在WP:草稿的“准备草稿”里面注明“非自由版权的图片,请以[[:file:文件名]]的形式引用。如果没有其它条目引用该图片,请暂时不要上传该图片。”这样,大家对这个的把握也相对清晰一些。--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7日 (三) 06:28 (UTC)回复
如果过几天还没有反对意见的话,我就按照我的这个想法修改了。应该没问题吧?--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30日 (六) 16:45 (UTC)回复
(+)支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日 (二) 11:20 (UTC)回复

已做出修改,如有不同意见,请迳直回退并在这里进行讨论,谢谢!--Miao233 RBEEPE 1IPBE留言2016年2月3日 (三) 10:53 (UTC)回复

有关Wikipedia:合理使用的问题,多少字的引用算是“简短地引用版权文字”? 编辑

Wikipedia:合理使用的“文字”段落有提到:“简短地引用版权文字来描述论点、辅助说明、印证某概念或观点,都可能属于合理使用。”想问一下,一般而言,多少字的引用算是“简短地引用版权文字”?或是占原版权文字的多少比例算是“简短地引用版权文字”?谢谢

--Wolfch (留言) 圆周率协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0:47 (UTC)回复

以法院认定为准。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4月26日 (三) 11:17 (UTC)回复
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确实是法院说了算,但维基百科对合理使用的要求采取比美国版权法更严格的规定。en:WP:COPYQUOTE指出,如引用较短文字可传达相同的信息,则不得引用较长的文字。由于引用文字的具体个案千差万别,如何算是“简短地引用版权文字”无法简单用字数衡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2:14 (UTC)回复
大陆我记得是比例原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4月26日 (三) 12:20 (UTC)回复
举例在此(@It's_gonna_be_awesome:不好意思,借用一下)
注意力不足过动症中的“定义”段落最后有“许多父母会有疑问,孩子在看电视或打电动时常常一坐就是几小时,可是静态的看书、画画就没有办法,可能几分钟就喊无聊。不过不同的活动所需的专注度原本就有差异,电视与电动因为画面不停的变换,加上各种视觉吸引的效果,只需要维持短暂的注意力就能持续进行,但在要求较长专注度的工作或是活动时就无法进行。[25]”
而参考资料03注意力不足过动症.pdf的第15页为“许多父母会有疑问,孩子在看电视或打电动时常常一坐就是几小时,可是静态的看书、画画就没有办法,可能几分钟就喊无聊,这样到底是专注度不够,还是只是没有兴趣。这个差异性在于,不同的活动所需的专注度原本就有差异,电视与电动因为画面不停的变换,加上各种视觉吸引的效果,只需要维持短暂的注意力就能持续进行,但在要求较长专注度的工作时就会露出马脚。......”资料共有53页。
--Wolfch (留言) 圆周率协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3:11 (UTC)回复
我认为这样的引用是不可以的。除了注明出处外,引用应当使用适当的格式(例如使用{{cquote}}等模板),使读者一望便知是引用文字。此处的条目正文不应原封不动照抄来源文字,应当立即移除并用自己的话重写。--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3:18 (UTC)回复
这篇文是属于台湾的公有领域。政府的立场是鼓励散播正确资讯的。=)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4月26日 (三) 14:14 (UTC)回复
台湾并无法律规定一切政府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另外,该书著者为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精神医学部,不是政府作品。--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4:19 (UTC)回复
那再举一个格式应该没问题的例子:
以下为一位成人ADHD患者的心声以及对治疗方式的争议之看法。
(取自《家有过动儿:帮助ADHD孩子快乐成长》一书之书评。)[19]
以下是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97713访客的书评
“书评写至此,我想说声谢谢。我还记得大约四年前的我,光是要写一篇一百多字的短文就要花上我超过两个小时的时间。在那时,我经常遇到词穷或是文句不通顺的问题。文章常常写到后来,我自己都看不懂自己到底在写些什么。历经四年多不间断的治疗与自己的努力,这篇早已超过一百字的书评大约只花上半个小时的时间。这里并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我从这样的变化中看见了自己进步的轨迹。很高兴当初的我没有误信偏方。
谢谢所有投入治疗ADHD的相关人员,谢谢你们帮助我们的父母,学会用科学的角度看事情,让这些天真的孩子们不再遭受主观的道德审判。”
--Wolfch (留言) 圆周率协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5:51 (UTC)回复
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引用文字在上下文的重要性,如非至关重要,则不应引用。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第8点:只有当其呈现将有助于加深读者对条目主题的理解,而其缺失将妨碍理解时,非自由内容才能被使用。--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6:08 (UTC)回复
谢谢Wcam的说明--Wolfch (留言) 圆周率协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22:10 (UTC)回复

为什么不属于合理使用有第四点?第四点有什么根据? 编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5%90%88%E7%90%86%E4%BD%BF%E7%94%A8#.E4.B8.8D.E5.B1.AC.E6.96.BC.E5.90.88.E7.90.86.E4.BD.BF.E7.94.A8南极熊 吃企鹅还是吃冰块 2017年7月19日 (三) 01:42 (UTC)回复

"不属于合理使用"的内容只是举例吧。--Wolfch (留言) 欢迎参与今年的动员令 2017年7月19日 (三) 02:33 (UTC)回复
违反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方针第8条。--Wcam留言2017年7月19日 (三) 03:00 (UTC)回复
为什么违反第八条?南极熊 吃企鹅还是吃冰块 2017年7月19日 (三) 06:58 (UTC)回复
受到版权保护的“不是特别有名的艺术家的普通作品”,很明显与文化大革命这一主题的关系不甚密切,缺少这样一幅图片不会影响读者对文化大革命这一条目的理解,因此不宜用在文化大革命条目中。但如果该作品值得建立独立的条目,则图片或许可在该条目中合理使用。--Wcam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1:48 (UTC)回复
那么为什么非要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而不是任何时候或其他时候?@Wcam南极熊 爱吃企鹅冰块 2017年7月20日 (四) 02:56 (UTC)回复
一个命题成立不意味着它的否命题成立。--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3:14 (UTC)回复

台湾维基人很多上传的照片都涉及到FOP政策,若提删则影响甚广,你们有何意见? 编辑

维基共享资源在FOP政策执行上,对台湾的认定是我们没有FOP的版权,一旦上传就会被人提报删除。因此,我准备根据他们的讨论去执行,但涉及广泛,只要是在公共空间拍摄的塑像、纪念碑、装置艺术,甚至于看起来像是艺术品的(请见Jeff G.提删理由及说明),皆被列入提删对象。如此一来,对台湾维基人的权益影响甚钜,故前来询问你们,同时我也在Commons:Village pump/Copyright展开讨论,建议你们前往。--Kai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6:40 (UTC)回复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你对这个台湾地区的建筑、雕塑拍,没毛病。你拍的时候带上什么政府标章也没毛病(第五十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退一步而言,可以拿著作权之最小使用(De minimis)的解释的,我相信台湾地区也有这样明确的案例。所以,提删不要太激进,我想影响没那么严重。--云间守望上海地铁25周年 2018年6月10日 (日) 23:24 (UTC)回复

我知道我这么做太偏激(激进),我也知道这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我不是没有作为的。因此,我向所有的台湾维基人说:

  • 之前在Jeff G.讨论,还有在管理员Túrelio有讨论,台湾的法律允许在公共空间拍摄任何照片,问题是:“我们要如何举证是否拥有版权?”关于这个问题,他们主张的立场是:若没有版权证明,那么就不是他们的问题。
  • 但是我发现他们的问题是,维基共享资源在FOP政策对台湾采取不允许在公共空间拍摄未知版权的他人作品,例如:塑像、纪念碑、装置艺术……等之类,如此就会有很多台湾照片都不符合FOP,被提删的照片也就会非常多。

遗撼的是,维基共享资源不在意这个问题,因为版权证明是上传者的责任,也就是说,无法举证就会被删除。现在我也有在维基共享资源讨论,如果你们不希望被FOP政策给删除照片,你们有什么很好的建议来解决这问题?再者,我对FOP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因为他们执行上有不一致的标准,这正是我向你们讨论的原因,以避免争议。--Kai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10:06 (UTC)回复

哀!唉!我看照片不想被删除,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本不上传到共享资源,照片拍好了,自己留作纪念就好。我被删了几张照片后,就没有什么意愿上传其他照片了。上传照片也是需要花费心力的(要想出适当的名称、要想出如何描述这张照片、要添加适当的分类、要找出它的经纬度......),为什么善意的贡献总要被这些条款曲解为恶意的侵权呢?拍摄与上传这些照片难道可以赚钱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8年6月11日 (一) 11:52 (UTC)回复
@克勞棣:可以啊。CC-BY-SA允许商业使用。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14:30 (UTC)回复
@Sanmosa:那也是维基在赚钱,不是我赚钱。-游蛇脱壳/克劳 2018年6月11日 (一) 14:56 (UTC)回复
@Sanmosa: 只要违反FOP政策,对于CC-BY-SA允许商业使用,也一样会被删除照片。因为任何照片的画质多好,或是你拍摄的角度多么专业,还是苦等多久时间才捕捉到瞬间美感,只要你拍摄的物品(通常是与艺术有关)遭人质疑版权,FOP政策会一律通杀,所以维基共享资源对版权的严格程度高于台湾的著作权法,光是我个人就已经被FOP政策给删除三张照片。--Kai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9:52 (UTC)回复
  • (?)疑问我觉得奇怪,既然台湾的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对于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合理使用),则美术或建筑著作本身的著作权人是谁根本没有影响,只要拍照、摄影的人能证明是自己所拍(是著作人)不就可以了吗?举证方式可用exif档证明。FOP政策更怪,依前述法律条文,台湾哪有不允许在公共空间拍摄未知版权的他人作品?User:Cyora0815 2018年6月12日 (二) 06:50 (UTC)回复
  • (※)注意在此澄清一下,c: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Taiwan_(Republic_of_China)的文本最近有所修订,已经可以允许建筑物和雕塑作品的照片。Kai所提出问题的前提已不存在。--Wcam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23:01 (UTC)回复
  • 我认为,上面有的人错误理解台湾法律了。“重制”包括摄影,因为《著作权法》第3条写了,“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Photo-taking is considered as reproduction. 因此假如有人提删之后,而没有人能证明照片内某物确实是自由版权,就只能删除了。FOP最近的修订,恕我不能认同。希望有台湾律师能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4:24 (UTC)回复
当你上传一张你自己拍摄的照片,并同意依据CC-BY-SA-3.0协议授权,意味着你允许不特定人士拿去商业使用(但必须署名并以相同协议分享),而不会侵害著作权。--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21 (UTC)回复
  • @Wcam:我早已看到你引用而读过了。章氏乃一法律学者,一家之言,只可参考。而经济部另有FAQ可参考,12,“15. 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提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财产权,包括:重制权、改作权、编辑权、出租权、散布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口述权(语文著作)、公开上映权(视听著作)、公开演出权(语文、音乐或戏剧、舞蹈著作、现场表演)、公开展示权(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
因此,我的理解是:
  1. 对有版权的建筑/户外美术作品拍照,“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但不可以商用,因为“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除外)”。
  2. 第1条正确的话,也许可以说这些照片的license等同于CC-NC?
  3. 第2条正确的话,那么CC-NC算不算free?free的才可以放commons对吧?
  4. 因此我的猜想是,拍台湾non free物品的照片可能不算free,所以不能放commons。
  5. 但还有一个问题,假如一张照片,并非单纯为了重制某一艺术品,譬如我在遥远的地方拍摄一座建筑物,建筑物前面有1尊nonfree雕像,雕像只占画面百分之几,我把照片做成明信片拿去卖,这算不算“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那尊雕像)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呢?(其它情形,我的猜想是,假如我近距离拍那座雕像做成教科书的引用图片,可以,但做成明信片拿去卖,不行,做成我个人摄影集的其中一页,也不行。)--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26 (UTC)回复
@Roy17:从经济部FAQ文字中得不出你的第1条“对有版权的建筑/户外美术作品拍照,不可以商用”的结论,因此这也只是你的一家之言。假设你不是法律学者,则参考价值应远远不足章氏的观点。假设你的第1条正确,那么你的234条也应正确,但我不认为你的第1条正确。第5条,应该是不算,理由可参见c:COM:DM。--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36 (UTC)回复
另请参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电子邮件1021205b号函释:“所询拍摄“台北101大楼”(仅限大楼外观,不包括大楼内部) 之照片并将其制成明信片贩卖,依前揭规定,无须取得著作权之授权。”,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著字第10300078800号:“拍摄台北101建筑(仅限大楼外观,不包含大楼内部)之照片,并将其制成明信片或类似之板状物之行为,非属第58条所规定之四款除外情形,故任何人均得利用,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害。”--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57 (UTC)回复
  • 101大楼是建筑,不是美术著作呢,建筑只要不搞山寨建筑就不违法,模型/钥匙扣都合法。我受你启发,搜索到几条关于美术著作的公文,读了之后,我的理解是,似乎只有原汁原味的重制(复制/模型/完完全全的翻拍)才不算合理使用,否则都可以合理使用,而且台湾这个合理使用,包括商用,而不是老外的fair use,只需要标明著作人,著作人不明的就不需要。我的理解,以户外小黄鸭巨型气球做例子,假如我拍一张照片,画面单纯是小黄鸭,那就不可以合理使用,但如果画面还有小黄鸭附近的湖光山色/建筑物/人/任何其它背景,那么即使小黄鸭占据画面很大部分,是画面主体,也可以合理使用。参考1[9][10]。--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6:44 (UTC)回复
感想提供以上信息。您所提供的电子邮件990514b里说:“倘所询之公共艺术作品是属于上述在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美术著作,利用人无论是拍摄、使用于出版的书籍中、放在网络上或当成电视剧背景(重制、公开传输、公开播送等),均得主张合理使用无须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付费,但利用人仍应依本法第64条之规定,明示其出处。”因此拍摄一张照片,画面单纯是小黄鸭,仍属可以使用。对于立体艺术作品进行拍照(成为平面摄影作品),是完全没可能做到“原汁原味的重制”的。对于你上条中的其他观点,没有异议。--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8:09 (UTC)回复
再举一例,虽然不是台湾的例子,如果拍摄北京天安门毛泽东像,并裁剪成只包含该油画的图片,我的理解是根据台湾著作权法是侵害著作权,因为此图片是对平面艺术作品进行“原汁原味的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属于第五十八条中不得使用的第四款情形。--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8:30 (UTC)回复

@Wcam: 你说的话始终没有回答到问题,请你看管理员Túrelio说的话,他就是需要版权证明。问题是,我告诉他:“这座纪念碑是日本统治台湾时留下的产物,你是叫我找谁取得版权?”结果照片依然被删除。如果真的因为FOP政策不允许图片是拍摄纪念碑,为何Washington Monument可以被允许,这就是为什么我说他们有不一致标准的原因。--Kai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0:31 (UTC)回复

阁下跟管理员Túrelio说的讨论是发生在今年4月,c: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Taiwan_(Republic_of_China)的文本更新是在今年6月10日,所以对方当时参照的可能是过去的FOP文本。现在FOP文本已更新,阁下可以再次提出复原申请。--祥龙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2:22 (UTC)回复
(~)补充:根据那则讨论,管理员Túrelio发表的是他个人的看法,他当下对台湾FOP的认知,而且对方后来也是要求到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onument for the Yoshino Immigrant Village in Ji'an.jpg找其他人来参与讨论来看如何处置这张照片。而最后该照片依然删除也是因为当时的FOP文本的关系(该讨论在2018年6月9日结束,结论为删除(管理员Commons:User:Srittau),隔天文本才修改)。而既然FOP文本已经修改,原先的删除理据已不成立,可以推翻原先结论。所以现在该做的应该不是纠结在那个依据旧FOP文本的讨论上,而是提出还原申请。--祥龙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2:39 (UTC)回复
@Pbdragonwang: 请你仔细看清楚Túrelio说的话,再来评论我是不是在纠结。他的言下之意,就是我上传的照片只要有涉及到FOP,我必须举证给他看。既然因为是FOP才被删除,那么就不会因为提出还原申请,他们就不需要我提供版权证明。我现在该做的就是先弄清楚,哪些照片是不符合FOP,如此才能避免被删除。--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2:48 (UTC)回复
(~)补充Washington Monument(该记念碑即使视为“Artworks and sculptures”也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该碑于1884年12月6日峻工)可以被允许是因为符合FOP,“File:Monument_for_the_Yoshino_Immigrant_Village”照片被删除是因为旧的FOP文本认为在台湾拍摄的“artistic works”不符合FOP。对方当时是依据旧FOP文本,认为除非该被摄物证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D),否则会有侵权疑虑。强调是日本时代立的碑不代表雕刻者已经死亡并完成保护年限,阁下向对方抱怨很难求证(So you tell me, how to know "who" died more than 50 years?),但著作权是否持续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后面阁下虽然举了资料,但对方看不懂中文,所以才希望你在删除讨论中找其他人来发表意见。该管理员的处置并没有太大问题,没有双重标准。
现在FOP文本已更新,所以室外立体美术著作已不用考量著作权问题,那个讨论所要考量的著作权存续问题已不是要担心重点。--祥龙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3:17 (UTC)回复
@Pbdragonwang: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你对我说这么多,却不直接告诉我如何举证呢?我明白你说“该管理员的处置并没有太大问题”,你意思是指TúrelioSrittau二位管理员对FOP的判定是没有问题,那么我会依照他们的判定,对台湾的照片审查哪些是不符合FOP(提删不符合FOP的照片)。--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2:55 (UTC)回复
就现在已经没有举证的必要了啊。过去是“Not OK for artistic works”,现在是“ Not OK for indoor works and outdoor 2D artistic works”,所以立在户外的纪念碑已经没有争议了。你根本就没有看懂我说的话,我说的是他们的判定在“”规范文本下没有问题,但是归范已经改了。要提删请依照新规范走,提删那些“indoor works and outdoor 2D artistic works”的照片。--祥龙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19 (UTC)回复
既然你知道我没有看懂你说的话,可是你现在说的话,我依然也没有看懂。你可以说更清楚一点吗?比如说,过去在Jeff G.讨论以及管理员Túrelio的讨论,再加上管理员Srittau对FOP的判定,而且你也说他们没有问题。--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23 (UTC)回复
我说的是“当时”没有问题,不是“现在”!注意时间点!规定已经改了!现在那些纪念碑的照片在新规范下是OK的,你可以去提出还原申请。--祥龙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27 (UTC)回复
你言下之意是,如果我有这个问题,我应该找“对于版权有了解的维基人”去询问,因为规定是他们这些人所更改的,是吗?--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34 (UTC)回复
我实在不知道要如何跟你沟通。已经跟你说了,“规定”已经改了,纪念碑(室外非2D美术著作)的照片现在没有问题了,不用去证明纪念碑著作权保护期间存续问题了。可是你却一直执著在“如何举证”这个现在已经没有必要去做的事情上。如果你还是看不懂,就请你完全无视我的留言。--祥龙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40 (UTC)回复
(+)同意祥龙的叙述,规定变更后已无需证明著作权存续,可以结案了。--章安德鲁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4:46 (UTC)回复
@Pbdragonwang: 因为我不像你对版权这么有了解,你不能因此就批评我执著在如何举证。你说不需要证明,这不等于我不需要了解版权,你懂我在问什么吗?我建议你,如果你没有耐心,那么请你不要自己出来对人回答,因为不是每个人都像你这么聪明。--Kai留言2018年6月18日 (一) 15:39 (UTC)回复

为何使用标志用于辨识该团体或商户 也不符合合理使用? 编辑

有一些频道标志多年来不断更换,而标志也是辨识该团体或商户不同时代的变迁,协助条目内文作出批评及分析。不过为何有用户当成“不符合最小限度使用”?那些标志已经成为历史了,已符合最小限度使用,而且没有其他条目使用。 如果不容许展示标志的历史沿革,相信很多条目也会受影响。-- Wpcpey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06:16 (UTC)回复

以上例子中仅是纯粹罗列历史标志,而条目中并无相关针对性评述,无法起到“协助条目内文作出批评及分析”的作用,缺少不影响读者理解条目主题,属违反WP:NFCC#8的过度使用。--Wcam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11:57 (UTC)回复

对于一般读者,以至自己而言,罗列历史标志能够进一步了解条目主题。可以解释文字不能提供的内容。一味盲目跟从规则,难怪已经赶走不少编者--Wpcpey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13:08 (UTC)回复

仅仅罗列一堆标志,而条目正文中却提都不提,何以进一步了解条目主题?图片是为条目正文服务的,维基百科首先是自由的百科全书,过度使用非自由内容是绝不当允许的。--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4:27 (UTC)回复

或网页上的地图 编辑

使用从地图册扫描出来的地图,或网络电子地图[谁?],用来说明图中的地区(请使用开放街图等自由作品)。

媒体图片能否以合理使用之形式来上载 编辑

请问香港01香港独立媒体香港苹果日报这三间媒体的图片能否以合理使用之形式来上载到中维?另外请问立场新闻的直播影片截图能否上载到中维?感谢。--SCP-2000留言2019年8月15日 (四) 16:50 (UTC)回复

  • @Wcam:希望阁下能前来讨论。谢谢。--SCP-2000留言2019年8月15日 (四) 17:09 (UTC)回复
  • 虽然可以,但每个条目最多只限1-2张,因为使用过多图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再且同一条目有太多事件发生,未能有足够图片补充。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请求有关媒体,如立场新闻facebook直播明确以“共享创意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国际通用版(CC BY-SA 4.0)”这一开放授权释出,并符合commons的标准。--Wpcpey留言2019年8月16日 (五) 01:55 (UTC)回复
非自由图片必需符合WP:NFCC方针全部要求方可使用,而部分要求需要根据各个图片在条目中使用情况而具体分析是否符合。例如某图片在条目中仅仅用作简单配图而正文毫无提及,则因违反WP:NFCC#8而无法使用。--Wcam留言2019年8月17日 (六) 04:00 (UTC)回复

杂志封面图片的使用问题 编辑

一些杂志(如三联生活周刊)的封面图片来源是来源于一些图片公司(如视觉中国),并只做不该图片本意的修改(如剪裁、封面格式等),这样的杂志封面可以上传吗?--NeverEndJ留言)2019年9月12日 10:39(UTC)

非自由杂志封面图片通常只可用于相应杂志的条目起辨识作用,且必需符合WP:NFCC方针全部要求。--Wcam留言2019年9月12日 (四) 11:33 (UTC)回复

用合理使用图像来说明商标中之形状问题 编辑

请求理由已消失:

由于已厘清问题所在,且争议已获解决,故无方针修订必要。--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6日 (三) 09:53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认为,商标本身如果不呈现,也无法“看到”其中描述的形状,因此我必须要先Show出商标,才有办法说明商标内部元素阿,如果用自由版权图片替代就不是商标本身了阿,要怎么“替代”?如果可以“替代”那自由版权图像就已经不是“商标”本身了,那么这样放突起不是毫无意义,这样在条目描述上难度极高。 另外,我想跟User:Wcam谈谈,为何在不询问来龙去脉的状况下恶意扣帽子扣下“滥用”字眼,我感到非常愤怒,虽我直接将其发在摘要上不妥,直接被Mys_721tx警告,我除了无奈还能什么。
我要说正话了
如果禁止使用商标图像来描述商标中的形状,建议直接立方针,禁止使用商标图像来描述商标中的形状,否则我觉得该等争议非常不公平。--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4日 (一) 16:22 (UTC)回复

已在此回应。另外“使用商标图像来描述商标中的形状”违反WP:NFCC#1,无需再专立方针。--Wcam留言2020年8月24日 (一) 16:39 (UTC)回复
(:)回应Wcam感谢说明,了解。但是如果仅是对条文的误解,也用不到“滥用”的警告级别吧,我又没在条目中塞十万张图片,怎么直接称我“滥用”呢?-- 娜娜奇🐰枫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4日 (一) 16:4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超过1000个合理使用图片突然被删除 编辑

今日发现管理员@蟲蟲飛:突然将至少200多个条目的合理使用图片被删除,原因为“没有填写任何合理使用依据”。不过有关的合理使用图片已经上载多年,而当时的标准与现时不同。如果要逐一填写依据,恐怕要花大量时间(恐怕1个月都无法完成),希望大家能帮手有工具,能够自动将相关的合理使用图片复原,无理由是用人手逐一更新模板吗?--Wpcpey留言2020年11月1日 (日) 09:26 (UTC)回复

数个货币模板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的模仿,及兼谈人民币著作权问题 编辑

早前我在维基共享资源提出了有关人民币图样著作权问题的讨论。我当时的论点是人民币图样由于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告中(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4号),而该公告有行政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继而人民币图样(至少在公告中的图样)属于公有领域。【详细论述还请参阅原讨论页】

然而我发现中文维基百科中使用了非常令人疑惑的表述(正如前述维基共享资源讨论页所述,包括为何要向几家商业银行寻求许可、以及为何要每年更新授权协议),这是我本次提出的新话题的主要论点。

Template:Money-RMB,2021年11月14日 (日) 10:15版本之固定链接已由@TimWu007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当前:T:Money-RMB)。但是我发现新台币和英国货币模板中存在同样的问题:

我认为“每年更新”的表述和列举商业银行的行为是人民币和新台币模板对英国货币模板的错误且过时的模仿。

英维上存在同名模板(推测为中文维基制作模板的基础),正如其讨论页中所指出的,以及英维当前模板的文案说明,对英格兰银行的货币而言,寻求每年的更新已无必要。在英维作删除相关表述修改前,相关的许可亦有可供参考的编号。而中国大陆和台湾的货币规定中应当并无每年寻求许可的要求,相关所谓“已获许可”也未见证据。据此,我相信人民币及新台币模板中相关且无许可参考的表述是对这一英维旧表述错误且过时的模仿。

据此,前述新台币模板似也应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英国货币模板应对照英维的文案作出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模板在回退后已难以称得上是著作权标签,其相关链入页面的摘要和授权协议似乎也应当更新或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

然而,按照我的观点,人民币图样有属于公有领域的可能性。我注意到Talk:新台币#新台币样本照片合理使用问题中存在“1980年以后的人民币的设计,均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负责,是法人版权,有效期50年”的观点,也注意到Template_talk:Money-RMB中链接的存废讨论中有和我持相似观点的人士。故希望也借此机会讨论中文维基百科对人民币图样著作权的态度。

希望得到大家的意见。 --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8日 (四) 12:52 (UTC)回复

 完成:已将{{Money-TWD}}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Chubit曾有大量胡乱修改版权标签模板的行为且曾因此被封禁。{{Non-free currency-UK}}中的文字请您勇于更新。--Wcam留言2022年4月28日 (四) 19:48 (UTC)回复
(!)意见,我注意到英维上的Template:Non-free currency-UK模板中有关向几家商业银行分别寻求许可的表述由一名用户添加且未见具体理由或讨论,我个人认为“Separate permissions and licences would need to be sought separately from …”的表述也与该模板中“without the need for separate licensing authorisations”的表述矛盾且向商业银行寻求货币著作权许可难以理解。结合中文维基百科Chubit修改前的版本并无相关向商业银行寻求许可的表述之事实,我拟于3日后删除掉模板文案中的下述红底内容:

注意:根据英国伪造货币法案(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 1981, section 18 (1)), 任何人只要重制英国纸钞的全部或部分,无论是否依据正确的比例,或根据什么理由,即构成伪造货币。但获得发行银行的书面许可者除外。在维基百科上的展示的英格兰银行纸币,是经过了英格兰银行的许可(ref. FCA/9292C),本授权协议需要每年更新。
需要分别向劳埃德银行集团(代表苏格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克莱兹戴尔银行、爱尔兰银行(北爱尔兰)、第一信托银行、丹斯克银行 (北爱尔兰)和阿尔斯特银行寻求单独的许可和执照。

修改后的部分仅作禁止制作伪钞的提示之用。
(&)建议,如果有关人民币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讨论无果,基于使用合理使用标签更为保守和安全之原因,人民币图样的文件应继续使用合理使用标签。而正如我之前所说,人民币模板{{Money-RMB}}在被回退后因其仅列举了与著作权无关的法律条文而失去了合理使用标签之作用,故其链入的文件页面似应全部(时间所限,仅随机检查了部分链入页面当前的情况)回退或撤销至Chubit对文件说明页修改前的版本。--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5:02 (UTC)回复
 完成,以上提及的模板文案及对应链入页面的修改已由多名用户完成。
(*)提醒:人民币图样著作权问题仍有待继续讨论。【另有可供参考的讨论:官方文件中的图片是否受保护?】--Teetrition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03:56 (UTC)回复
根据目前的信息,人民币图样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将其视为非自由图片(即维持现状)是稳妥的做法。--Wcam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3:45 (UTC)回复

新设全景自由有关方针 编辑

目前维基共享资源有关全景自由条款的各法域情况如下(仅列举相关中文地区):

  • 中国大陆 所有公共场所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法律字面上允许所有美术作品。但根据既有法院判决, 平面美术作品难以商用,共享资源已有相关待定提删案例。 立体美术作品很可能也存在问题。)
  • 香港 所有公共场所立体美术作品和工艺品; 大部分平面美术作品。
  • 澳门 所有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情况类似于中国大陆,但缺少相关判例)
  • 台澎金马
    • 起初, 建筑作品; 所有美术作品。
    • 2018年讨论后, 建筑作品和户外立体美术作品; 平面美术作品。
    • 2020年后, 所有户外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
但是,根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回复,以美术作品为摄影主题或拍摄重点的照片不符合著作权法第5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专以贩卖为目的出售。各当时讨论及当局回复链接详见我发起的共享资源讨论,因而我提议修改回最初的样子即“ 建筑作品, 所有美术作品”。也欢迎各位在共享资源发表意见。
  • 新加坡 建筑作品和公共场所雕塑及工艺品; 平面美术作品。
  • 马来西亚 所有公共场所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均可。

参见:c:COM:FOP Chinac:COM:FOP Hong Kongc:COM:FOP Macauc:COM:FOP Taiwanc:COM:FOP Singaporec:COM:FOP Malaysia

由于上述许多法域中,拍摄平面美术作品而形成的照片不够自由而不能被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另如上所述,在台湾立体美术作品的照片也不够自由,但以兼容许可证发布的照片相较于受版权保护的完全的第三方来源的照片更为自由(参见英维方针),因而在此提议符合一定要求的照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上传到本地(参考了日维方针草案(施行中)):

对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美术作品的照片:

  • 被照片拍摄的美术作品受美国该物件所在地著作权法保护,并且该被拍摄物件不以兼容许可证授权或处于公有领域。
  • 被照片拍摄的美术作品在一般公众能看到的公共场所长期设置。作为前述条件的特例,对于位于台澎金马的美术作品,被照片拍摄的美术作品应在室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长期设置。
  • 由于该美术作品所在地的全景自由规定,该美术作品的照片不符合维基共享资源的授权要求而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

可以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本地:

  • 低分辨率:(需要就此讨论)WP:IMAGERES对非自由图像的分辨率要求是10万像素,前述日维方针的要求是31万像素。由于前述“更为自由”的论述,是否有必要对这类照片略微放宽限制?
  • 在文件描述页使用{{全景自由}}模板,该文件同时使用兼容许可证授权。
  • 尽合理努力指明被拍摄美术作品的作品名称和作者,作者明确反对的除外。
  • 其余参照WP:NFCCP,在多大程度上放宽NFCCP的限制,还希望各位就此讨论。

略归纳日维方针草案条件如下:分辨率长宽乘积在310000以下、使用模板标记、注明出处、只能在条目命名空间使用、使用此类照片的条目与该美术作品有密切关系、1条目最多使用3张此类照片。

日维相关文件描述页可参考ja:ファイル:十弗駅看板.jpg模板链入页面

此外,是否根据各地规定对各地分别设置条件,仍值得讨论。

本案就我在共享资源前述有关台湾全景自由规定的讨论提出,届时共享资源中台湾户外美术作品的照片可能均不再能被共享资源收录,因而提出此案意图避免本地多数照片不再能被展示。--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7日 (六) 06:24 (UTC)回复

  • 本人发现有个别commons用户对建筑作品的定义非常严格,连室内建筑环境也不能保留。例子如台北101大楼。本人担心这样的修改会让大量目前台湾的照片会有被删除的风险。至于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本地,如果是维基人拍摄的话,可以参考哈里发塔的做法,使用原有像素的图片。--Wpcpey留言2023年1月15日 (日) 14:10 (UTC)回复
    对于台湾,建筑外观一直可以上传到Commons,其著作权法第58条允许对建筑外观拍照后再行商业利用甚至售卖照片,只要不依据照片重建该建筑。本次Commons的提案只会影响到台湾户外的美术作品的照片(从允许到不允许)。至于建筑室内环境,c:COM:FOP Taiwan在另一位Commons用户修改前引用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回复指出,只要拍摄的建筑室内环境中没有出现明显的美术作品即无侵权之虞。(删除这句话也是合理的,台湾著作权法仅有户外的全景自由,室内照片如涉及明显的美术作品当然不能上传,如不明显可能可以适用c:COM:DW
    建筑作品以原有像素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的依据是维基百科遵守美国法,而美国法允许完全的建筑作品的全景自由故以原像素上传亦无问题,然而美国法中没有美术作品的全景自由。本次提案首先意在模仿日维解决台湾美术作品的全景自由问题,如果顺带对其他中文区有所贡献亦是最佳。在WP:全景自由中的论述及相关非自由内容利用方针下,不能上传到Commons的美术作品只能和其他非自由内容一样以合理使用方式上传到本地。在Commons的全景自由政策下,只要被拍摄物品所在国和照片拍摄国二者中法律较宽松者允许商用的全景自由,照片就可以被上传到Commons(当然,照片本身的著作权需要是自由的)。由于台湾著作权法第58条仅仅限制了以售卖方式利用户外美术作品的照片,与日本法的规定一致,故提案参考日维有限制地允许这些照片上传到本地。(在日维的方针下,对于这类照片的使用显然比中维现在的合理使用方针宽松。)--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6日 (一) 14:32 (UTC)回复
    参考2016年2018年2021年关联建筑物及场合空间之商议记录,基于历史及经验等较难认为该案预计之改进可增进,是以广泛关联之标的物所面临之风险并非其不合乎社区共识或许可条款,关键点是在于站务实际是否适切稳妥地对应到社区及标的物之情况。
    就如public domain在诸多实际上备受各种(语文圈)理解所反转再反转,public space及private space之于个案情况或声索情况等差异,亦会左右到当期时之判读——好比裁判结论如果是完全凭借单一理解、不加整合既已在案之诸辨明论说,亦非遵循案例及先例等传统与共议所得之认识,所谓避免“堕入法网”恐怕近似退无可退。
    如何界定在既已司法明晰等情下满足合理使用等要求,而依旧有不合理地界定及使用版权限制定义或且重大地影响维基建设之目标,或许亦是一个当务之急。--约克客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2:47 (UTC)回复
    已详阅阁下所列三年的讨论,其中2016年所指中国大陆建筑作品的照片,Commons接受以带建筑作品署名的方式上传(在部分情况下还有豁免);2018年所指讨论涉隐私权问题而与著作权无关;2021年讨论即是我上面已经回复的台湾建筑室内环境问题。
    深知本案预期获共识及执行之艰难,单纯是以本次Commons台湾FOP修改及提删为契机而提出的提案。从社群的独立性而言本地亦无需对Commons中的动作一一回应。在本地方针下,以被拍摄的美术作品合理使用、照片以CC BY-SA等许可证上传本就是可以的,只是照片需要符合严格的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提案即意在放宽公共场所美术作品照片的限制。
    另有问题在于,Commons中于台湾户外设置的雕像的照片如被删除,本地相关条目(如条目本身就是在介绍这一雕像)如要放上雕像的照片, 因为Commons中不能上传而本地无法使用照片,要将他人拍摄的雕像照片以合理使用的方式上传到本地又恐违反WP:F10之第二条,这一矛盾似乎需要讨论加以解决。相关模板的链入页面所展示的使用模板情况似乎显示了中文社群对这类照片上传方式的不了解,即使不确立新的方针,在WP:全景自由论述页中按地区写入相关内容似乎也是可行的。--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3:28 (UTC),自行划线于2023年1月17日 (二) 04:31 (UTC)回复
大致赞同Teetrition的提案,并作如下补充:根据基金会版权方针,各维基计划的豁免原则方针应当考虑美国和本地维基的主要读者所在地(对于中文维基百科即为Teetrition上方所列举的相关中文地区)的著作权法律,故提案的限制应只限于位于中华民国和美国这两个不存在立体艺术品全景自由的法域的立体艺术作品。而其他地区,以丹麦哥本哈根的美人鱼雕像照片为例,丹麦对于户外雕塑同样没有全景自由,但由于丹麦可认为不属于中文维基百科主要读者所在地,故该照片可在本地视作自由版权(惟不可以上传至共享资源)。--Wcam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16:43 (UTC)回复
如果符合拍摄地FoP要求,不设置像素限制也行。--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3年1月19日 (四) 18:05 (UTC)回复
@Leiem,打扰阁下,结合之前Wcam君的意见,提案可能仅会处理台湾这一中文区的问题,就拿台湾来讲,因为台湾仅仅不允许“专以贩卖为目的”,因而不是完全自由,所以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日文维基的做法是限制到31万像素上传到本地,而日本法的要求同样是仅仅不允许“专以贩卖为目的”。在这一具体情境下,不知阁下意见如何(如何设置像素限制)。--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2:31 (UTC)回复
Teetrition在下认为不以贩卖为目的标注cc by sa nc即可。--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3年1月20日 (五) 07:36 (UTC)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CC许可证授权的限制”和“实际使用的法律限制”还是存在区别。由于维基百科的内容“自由”的定性,结合模板的使用问题,可能还是不放开到NC为宜。况且法律只是限制“贩卖目的”而非所有商业目的。--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13:53 (UTC)回复
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弄个专门的模板。--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3年1月22日 (日) 16:41 (UTC)回复

对于唱片专辑封面是否有必要提供互联网链接来源? 编辑

这是我比较疑惑的点。因为唱片本身就是可供查证的出版物,出版物本身就是有效来源,那为何还要额外附加一条互联网链接来源呢? 英文维基页在06、07年有做过两次讨论:12。共识是唱片封面不必再次额外提供互联网链接来源(所以此后英文维基的唱片封面即便未提供互联网来源链接,也不会再被标记提醒删除。)。模板中的label参数(即唱片公司)就是图片的来源方与版权方。 中文维基是否可以沿用此方针?--Andrew318留言2023年12月21日 (四) 03:05 (UTC)回复

基本上同意,不可能要求一本书作为来源必须提供电子扫描版。不过为了方便查证,建议附上互联网来源。--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2月21日 (四) 12:24 (UTC)回复
我是认为有必要,毕竟用自家扫描机扫出来的成果肯定跟串流平台上的封面不一样,除非上传者有本事可以无中生有生出一张封面。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12月22日 (五) 17:08 (UTC)回复
有必要附上还是有必要强制附上。没完全看懂意思,是指必须声明材料来源(途径)吗,这我赞成。AI时代造假更容易了。--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5:3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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