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存废复核方针/存档1

最新留言:Jimmy-bot3年前发布于话题“文件存废复核问题

旧存档

旧存档位于Wikipedia_talk:存废复核请求。--J.Wong 2018年3月11日 (日) 06:57 (UTC)

李博翔 存废复核制度?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这个条目之前被提删过(2014年)! 这几天被人重新创建,被提删的条目创立 照程序不是应该经过存废复核才可以创立?如果没有应该可以提g5速删? 为啥可先创立后再去考量关注度的问题??就算是关注度问题也应该走 存废复核去处理吧? 怎么用会以相同理由(关注度)去讨论存废? Zenk0113留言2016年4月22日 (五) 04:20 (UTC)
查了记录之后发现新建的条目内容与当初被提删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像这样的条目重建方式并不需要经过存废核覆(存废核覆应该是针对一模一样的内容想要取消删除时的情况),如果觉得人物还是有关注度不足的问题也还是可以再送关注度审查,但不适合速删处理。还有,关注度(尤其是艺人的关注度更明显)是会随时间改变而变化的,两年前默默无闻没啥关注度的人物,不表示两年后还是一定会一样关注度不足。--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4月22日 (五) 08:50 (UTC)
  • 除非重建的条目内容与先前大部分相同,否则不应执行G5速删。此外,目前没有规定条目必须在存废复核恢复,如果编者认为其重建的条目能够符合当前的关注度等收录准则,是可以直接重新编写。如果某编者多次建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页面,有关编者或会被视为扰乱而限制其编辑,或该条目名被保护防止多次重建。--Thomas.Lu留言2016年4月22日 (五) 11:01 (UTC)
  • 在下于存废讨论建议暂时保留李博翔,是因为提删理由是宣传,而条目有来源,又已挂上关注度模板,基于宣传语调不明显,所以走流程再次关注度鉴定更合适。除非条目涉及明显宣传、破坏性或确定内容与先前被删除版本大部分相同,否则应善意推定,容许编者有时间改善条目,在存废讨论也能以关注度再次审查其是否适合收录。如果先通过AFD,AFD又把关良好,是有助减少DRV的压力,避免什么都掉到只有少量管理员处理和判断的DRV。--Thomas.Lu留言2016年4月22日 (五) 11:01 (UTC)
  • 重复的事情一再发生。前阵子香港演员许碧姬才被今年的新管理员Antigng直接以G5快速删除。我打开检查被删除版本,发现内容与旧版完全不同,不适用G5。李博翔是被保留下来了,许碧姬则被管理员删掉了。--Jasonzhuocn留言2016年4月23日 (六) 04:58 (UTC)
了解! 本来以为提删条目一定要经复核机制才能够重新建立!感谢各位说明 Zenk0113留言2016年4月23日 (六) 09:37 (UTC)
不过普通使用者也看不到被删版本,他们只知道曾被删过;这样应当速删(让管理员看被删版本决定)还提删?--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4月23日 (六) 11:30 (UTC)
机械性地直接提报G5,然后管理员又机械性地执行删除,在DRV条目却因为不符合G5而复还,不是理想的处理方法。根据WP:CSD - G5:如果提删者对此不肯定,请先联络上次执行删除的管理人员。快速删除主要针对明显不适合收录的条目,即是这些条目的删除是符合WP:SNOW,包括条目的内容大部分与被删除版本相同,或质量更低劣,例如条目仍是没有任何来源。如有怀疑或不肯定,应先提报关注度或AFD,以便更多用户参与处理其存废。--Thomas.Lu留言2016年4月23日 (六) 13:48 (UTC)

有办法查看已被删除的条目的内容吗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有办法查看已被删除的条目的内容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82.33.46.156对话贡献)于2016年5月13日 (五) 13:06 (UTC)加入。

你要看哪个条目?--Antigng留言2016年5月13日 (五) 13:46 (UTC)
Wikipedia:存废复核方针,管理员有这权限可以看,但系统有设计上限制,所以不能保留太久,超过就被洗掉了(再也看不到原文内容)。--1.170.215.110留言2016年5月13日 (五) 17:50 (UTC)
没听说过有自动清理,最近新增的设定吗?--YFdyh000留言2016年5月16日 (一) 09:07 (UTC)
这不是叫自动清理,而是在系统的存档空间累积一段时间超过容量时,被最新进来的存档所挤压,系统就被迫将最旧的存档给选择清除,所以才说是“被系统洗掉”,这在维基百科有这样规定,我是看它上面写的才这么说,至于是不是最近新增的设定,这就要问当初制定这规定的人是怎么说,但我只知道被洗掉的内容都是没有办法救回来了,被删除条目隔太久才向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申请复核,即使通过了,能不能将内容救回来又是另一问题了,我想应该没有人会自己写的条目被删了,却还给它隔很久,最后才向人说他条目被删了。--1.170.215.120留言2016年5月17日 (二) 14:59 (UTC)
乱讲。Mediawiki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设计。--Antigng留言2016年5月17日 (二) 15:03 (UTC)
请去mw拿本说明手册来说说core有没这个功能。要不然的话,1.170.215.120,你应该不介意我叫你做——骗子——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3:59 (UTC)
应该说,在维基百科不存在删除,只有禁止阅读,也就是说,虽然说条目被删除了,但实际上它只是被标记一般用户禁止阅读和编辑而已,永远无法删除或清掉某个条目,所有变动都将被永久记录。--宇帆(留言·) 2016年5月18日 (三) 04:39 (UTC)
理论上,手动裁库可以,只是技术开发才没这个闲空去帮你破坏数据。而且前台应该不会有这样永久移除数据的功能。——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6:07 (UTC)
早年确实有彻底删除的……我也不记得之前在哪看到过了,随便搜了一下找到m:History of wiki deletion process这篇。话说还有现存的说明文档讲到这些内容吗?Liangent留言 2016年5月19日 (四) 00:29 (UTC)
直接修改数据库删除内容好好玩的。--Q 「有事请留言 ,而不要 Ping 我 2016年5月19日 (四) 04:47 (UTC)
有直接改数据库来删除内容的例子吗...?--Stang c 2016年5月22日 (日) 00:10 (UTC)
@Antigngcwek请二位留意Wikipedia:文明,尊重别人的发言,不是你认为是乱讲就是别人在乱讲,也不要因为不认同别人的声音而以“骗子”来否定。就事论事而言,我当初是对User:YFdyh000回应,完全是以我所知道去说;然而,你们对自己所知地认为是与我不同,甚至可以说是没有这种事,那么我可以告诉你们二位,到现在我没看到User:YFdyh000有表示此疑问,我想你们也不必代替他去怀疑或否定我说的话吧!你们知道是一回事,不代表你说的是正确的;你们看到什么,不代表我说的是错的!无论是不是我说错或记错,全看你们二位怎么解读我说的话,你认为不是就不是,我也没必要去百分百地为你们而说你们想听的话(说不定你们也说错),因为我本来只是为User:YFdyh000提出的疑问去回答所尽到的责任。--1.170.211.220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6:11 (UTC)
自己看链接。--Antigng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6:27 (UTC)
需要有管理员权限才能查看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23日 (一) 00:32 (UTC)
对于说话没根据,对于自己不懂就说得好像有的,我不用客气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23日 (一) 00:26 (UTC)
因为从这个应用的设计理念可以推出,除非直接进入数据库删数据(而且还要十分了解mw的数据库结构,知道各种数据的关系),否则这个应用是尽可能保存编辑版本,就算是删除版本。而且基金会现在多得是钱,删数据那点存储空间也不稀罕,基本上不会出现直接进库删数据。就是这样,所以你的推测就是毫无道理,除非举得出有这样的功能实现。——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23日 (一) 00:32 (UTC)
@cwek你是没看到说的话吗?我只是就User:YFdyh000提出的疑问去回应,乃是根据我知道去说,他要不要选择去相信或听取,这也是他的权利,请问你是想客气什么?再次呼吁要留意Wikipedia:文明,尊重别人的发言,别为了否定他人而否定,毫无道理是你自己的事,别拿来对说。--1.170.212.181留言2016年5月26日 (四) 18:02 (UTC)
那套用你的说法,这也是根据我们知道去说,你要不要选择去相信或听取,这也是你的权利,请问你是想文明个屁?动不动就文明,还没骂娘了,文明你妹。毫无道理是你,不了解这里系统或者这套应用的,就不要说得自己确认其他也一定是这样,就算那是你部署的设定,对不住,这里的部署和原型设计就没有你所说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27日 (五) 00:38 (UTC)
如果你真觉得你说的话有根据,或者是有举证出我说的话是属毫无道理的推测,应该是对他说而不会向我说那么多的话,所以我无法理解你现在这种做法。因为我对User:YFdyh000提出的疑问去答复,然而我看他到现在没再说话,反而我看到是你朝向我干预我对他说了什么话,请问这关你是什么事?
人本来就是有自己的思考,没有人可以强迫去听信谁说的话,所以我不觉得按照“他要不要选择去相信或听取,这也是他的权利”这说法是有何问题,起码有做到尊重别人的权利,可是你套用我说法而在后面却说:“请问你是想文明个屁?”显然你似乎认为我这说法是很不文明,请问我这说法哪里有不文明?--1.170.210.96留言2016年5月30日 (一) 16:57 (UTC)
你的观点是认为存在或者你见过有类似自动清理或者通过数据库限制来实现设定,而Y君(乃至这里的几乎全部人)的观点都认为不存在这样的设定,实际大家都是在驳斥你或者指直你不正确,或者是理解错误的观点。如果你认为被指直是不文明的话,或者根本没有和钻牛角尖的人说话的意义。——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31日 (二) 03:47 (UTC)
请你不要代替User:YFdyh000说话,他都没出面说:“不存在这样的设定”,你是哪来的“Y君(乃至这里的几乎全部人)的观点都认为不存在这样的设定”这话冒出?还有,大家各说各的,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见,没有所谓“驳斥”,是你自己选择要朝向我说不正确或是认为我理解错误,我从来都没叫你对我说话,无法理解为何现在反怪我钻牛角尖,我只看到你一直喜欢对我说话,然而我已尽到告知“我对User:YFdyh000提出的疑问去答复”,如果你还选择继续对我说,其实我也不知道要对你说什么,因为这关你什么事呢?--1.170.208.236留言2016年5月31日 (二) 10:20 (UTC)
@1.170.211.220我百分之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999 敢保证维基百科没有这种在系统的存档空间累积一段时间超过容量时会洗掉的设定,我去年实习课就装过MediaWiki了,根本没有这种设定,他也没有提供任何人删除档案,最后搞到还要直接绕过MediaWiki程式,开操作系统权限才能删掉资料,你该不会要有人真的将程式码摊开给你看你还不一定相信吧?--宇帆(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19:52 (UTC)
@a2569875你是没看到说的话吗?我只是就User:YFdyh000提出的疑问去回应,乃是根据我知道去说,他要不要选择去相信或听取,这也是他的权利,请问你是叫我相信什么?再次呼吁要留意Wikipedia:文明,尊重别人的发言,别为了否定他人而否定,不相信是你自己的事,别拿来对说。--1.170.212.181留言2016年5月26日 (四) 18:02 (UTC)
那请不要用“这在维基百科有这样规定”来否定目前事实,因为在维基百科没有这样规定。要文明的话请不要以限定说法否定目前事实。--宇帆(留言·) 2016年5月27日 (五) 15:28 (UTC)
我只是就事论事,“否定”是你个人看法上解读,至于为何我会说“这在维基百科有这样规定,我是看它上面写的才这么说”这话,这是当初我是对User:YFdyh000提出疑问去答复,然而现在他并未对此再提出疑问,不明白这与你有什么关系?所以,我想不出有何义务去回答你。如果你要文明的话,请不要用这种沟通方式对我说。--1.170.210.96留言2016年5月30日 (一) 16:57 (UTC)
人家不是疑问,而是反问。因为这里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设定,只有被删除了(后台逻辑就是将版本隐藏了或者移到删除版本库中),然后可以向管理员申请要回版本而已。不会出现自动裁库或者超期清除版本的设定或问题。——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31日 (二) 03:51 (UTC)
实际上所有这里否定你的观点都是针对“但系统有设计上限制,所以不能保留太久,超过就被洗掉了(再也看不到原文内容)”这句,因为系统没有这个设定或设计,自然你的观点自然是不存在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31日 (二) 03:53 (UTC)
你们觉得怎样都可以,但请留意Wikipedia:文明。既然我没否定你们说什么话,也就请你们不要做出否定他人的话,你觉得我的观点是不存在,纯属你个人的看法,你们有你们的根据,我对User:YFdyh000说的话也有根据,互相尊重并不难,不知道大家否定来否定去是有什么意义?这看起来与搞口水战是差不多的,请依照Wikipedia:文明,做出适可而止,谢谢!--1.170.208.236留言2016年5月31日 (二) 10:20 (UTC)
理解错了为什么不认?挂再多文明和感叹号,也无法掩饰你就是理解错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6月1日 (三) 03:43 (UTC)
请问你有看到User:YFdyh000有说什么吗?即便我能理解你是用“理解正确或错误”这种思维去看待别人的意见,但我可以选择尊重,然而当有人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意见时,其实说再多也是不会有用的。因为我从头到尾都没去评论任何人的意见,你却反过来说我:“理解错了为什么不认?挂再多文明和感叹号,也无法掩饰你就是理解错了。”请问你看我有指控你什么或批评你什么吗?
这非关理解是有什么错误的问题,而是你选择当别人意见与你相左时,你就使用不尊重的方式与人沟通,像这种情况的话,若非是User:YFdyh000有再提出疑问来说,其实我也想不出是要与别人有什么可说的。
顺便一说,到目前为止看到的各位,其言论都朝向我对User:YFdyh000答复所说什么去加以干预,这并不是我乐见的互相尊重的沟通方式,我拿出Wikipedia:文明的用意就是这里,能适可而止的人都会明白的。--1.170.210.17留言2016年6月1日 (三) 18:07 (UTC)
因为你说的你好像是对的,而且YFdyh000本来就是反问,当然被人盯住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6月2日 (四) 03:38 (UTC)
@1.170.210.17这不叫干预对User:YFdyh000答复,这叫你利用回答User:YFdyh000的名义来扭曲事实,就好像你一直说太阳从西边升起,然后当别人跟你说太阳实际上从东边升起候你就吵著说“都不尊重我说的话”。然后当别人指出太阳从西边升起是错误的,你就说“这非关理解是有什么错误的问题,而是你选择当别人意见与你相左时,你就使用不尊重的方式与人沟通”,太阳从西边升起与太阳从东边升起虽是两者意见相左,明显前者与事实不符,已经不是沟通与否的问题,事实就是事实,沟通并不会沟通到一半原本太阳从东边升起突然变成从西边,同理,中文维基百科没有洗掉就内容的设定,并不会因为你回答User:YFdyh000后就变成有,别硬要把太阳从东边升起说成西边,扭曲事实与文明与否是两码子事。--宇帆(留言·) 2016年6月2日 (四) 06:20 (UTC)
@cwek既然你都说是“好像”,凭自己的感觉而说话,这纯属个人的主观,有的人觉得像、有的人觉得不像,我倒认为对别人的感觉去讨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任何人都是尊重,只是你自己选择“被人盯住”这想法去看待这里大家的沟通,这与我无关。--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8:45 (UTC)
@a2569875既然你认为是事实,你又何必对我说那么多?我当初回答User:YFdyh000是因为我有根据(维基百科的规定)才这么说,这又没否定你们任何人的话,你说你自己发表的意见就好了,何必非得要用这种方式向我沟通。那是你自己认为我回答他的话就会变成有,我说了什么话与对谁说话是两码子事,不会因为User:YFdyh000就会改变根据。再说,我从来没强迫任何人去采信我说的话,如果有的话,请你们拿出证据。假如User:YFdyh000有提出疑问,或者质疑我说的话,我自然会向他说,否则其它人采用这种沟通方式,这我很抱歉,那只是在浪费你们的时间。--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8:45 (UTC)
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反问时有8~9成把握不认为如此,是比较怀疑但想礼貌的询问。既然其他人都告知了,不明白IP用户为何还坚持自己无根据的观点。MediaWiki是有相关的扩展,但不认为维基百科系会部署和使用它。从Wikipedia:数据库下载等历来情况看,后台肯定会保留历史的(即使是备份)。至于是否保留任何spam信息,未曾了解过,但肯定不会过期就自动洗掉。--YFdyh000留言2016年6月1日 (三) 19:19 (UTC)
你觉得相信什么就去相信,当初只是就你提出的疑问去答复(当时说这话根据维基百科的规定),如此而已!然而,当你选择相信别人时,你自然会有“IP用户为何还坚持自己无根据的观点”这般感受而提出的疑问,反之就是不会有这般感受与疑问了。而我是认为是每个人都有自己受人尊重的意见,剩下也只是看别人要不要选择尊重罢了!由于你并没有提出像楼上的各位有这般疑问,那么我就视为你应该是没有疑问了。--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8:45 (UTC)

我想对各位说,起码我自己不仅选择尊重你们各位的意见,而且我还能继续尊重自己当初说这段话仍不变,并非是因为扭曲事实,那是别人认为是事实才这么说,选择尊重的人就不会说别人扭曲事实。每个人的意见可能有几个人说的会是事实,又或者是每个人全都说的是事实,因为这世界不是用“有你就没有我”或“有我就没有你”这种思维,你、我还是可以一起生活在这世界;换言之,没有所谓“自己对就是别人错”或“别人对而我就是错”的思考方式,端看自己怎样选择用尊重的角度去看待别人的意见,否则那只是无止尽的文斗、口水战,自己对就去攻击别人的错(反之当你认为对时,可能被别人认为你是错),这就不是所谓尊重的沟通,当人们一点学不到尊重的沟通时,到最后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8:45 (UTC)

对于不懂装懂,事后被人指正了,还言之凿凿地认为自己没错,还要求文明。说真的,我·不·会·客·气。就这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6月2日 (四) 08:48 (UTC)
我赌输了还要请人吃东西,你搞错了,还要振振有词地喊着“我要尊重,我要文明”,什么是你要的文明?你要的“文明”不就是很多人都告诉你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6月2日 (四) 08:50 (UTC)
做错了求尊重,怎么这么像那个宣称自己最早发现引力波的民科呢?——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6月2日 (四) 08:53 (UTC)
就让讨论沉吧,IP君现在下不了台,大家再这样拆台,骑虎难下。--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6月2日 (四) 08:55 (UTC)
@cwek这些话全是你个人在主观上感受与解读,你喜欢用“对与错”去看待我,这是你的自由,如果说你的自由对我做出不尊重行为,其实你也不用说什么了,反正我也可以学你这般行为,可是我并没有这么做,这我对你够尊重了吧!而且我也没说你会不会客气,你不会客气就不会客气,这关错不错有什么关系?这我无法理解。--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9:05 (UTC)
@Liaon98或许在你看来是下不了台,但我倒觉得每个人都要抱着互相尊重去看待,所以不选择尊重的人,其实他才是会有下不了台,起码会做到尊重的人,应该不会落人话柄,除非这人不在意或觉得他自己就是这样的人,那么大家都有眼睛看的出来不尊重的人是谁。--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9:05 (UTC)
(~)补充:我也同意User:Liaon98说的话,尽早让讨论沉了,就能结束这没有意义的“对与错”,又不是每个人都像“某人”喜欢用这种方式活在这世界上。--1.170.211.1留言2016年6月2日 (四) 09:10 (UTC)
恭喜阿Q。明白人自然会明白,不明白的人仍拿着自己捅风车的矛子展现自己的胜利。——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6月2日 (四) 09:28 (UTC)

修改存废复核方针

现行条文

管理员处理提案时,可向相关用户提问或要求提交来源等佐证。一般建议等候七整日,以便用户有足够时间回应提问或要求。七整日过后,如仍无回应,则可以结束提案,并等待存档。

提议条文

管理员处理提案时,可向相关用户提问或要求提交来源等佐证。一般建议等候七整日,以便用户有足够时间回应提问或要求。七整日过后,如仍无回应,则任何用户均可以结束提案,同时须标示为因等候回应逾时而结束,并等待存档。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理由:七整日未有回应属客观事实,应令任何用户皆可执行。另外为了防止错乱,增加需标示为因等候回应逾时而结束一项规定,管理人员也必须遵守。—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对话)加入于 2017年10月23日 (一) 07:00 (UTC)

即起公示七日。——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30日 (一) 02:02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6日 (一) 01:21 (UTC)

修改存废复核方针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提议条文

只有先前未以任何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的相关删除流程的管理员有权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1]他们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1. ^ 这里的“相关删除流程”,指所有裁决结果需要在存废复核案中审视的快速删除、侵权处理或存废讨论。“参与”的形式包括提出、参与讨论和裁决。

  • 存在什么问题?
    • 众所周知,依照管理员方针,管理员不得在一个问题上同时扮演双重角色。存废复核,按照定义,即是复核先前管理员删除/保留决定的场所。如果管理员能够复核自己参与/关闭的删除流程,那么他在复核这个问题上同时扮演了“讨论/裁决”和“复核裁决”双重角色。这就有违于管理员方针。而现行管理员方针明确地指出了“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却并没有涉及需要更为严谨的程序的存废复核。存废复核方针也没有明确地排除上列情形。
  • 如何解决问题?
    • 明确地指出:“只有先前未以任何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的相关删除流程的管理员有权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他们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 是否会带来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是否重要?
    • 一个很容易想到的问题是:这样修改以后,当一个被管理员A删除/保留的页面被提交至存废复核时,即使他反悔,放弃先前的裁决,而此时也没有新的讨论支持他先前的裁决,他也不能关闭该复核请求。但是,我认为这本质上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用户可以自行回退自己先前做出,但后来认为错误的操作。管理员也不例外,无论有没有存废复核请求,只要没有进一步的讨论和共识,他们都可以回退自己先前的裁决。因此,剥夺反悔的管理员关闭存废复核的权利并没有剥夺他们撤销自己认为,且共识为错误的裁决的权利,只是要求一个独立的管理员再加以复查并结案而已。更何况,如果在存废复核中有讨论支持他先前的裁决,即使他反悔,认为自己的决定有误,那同样不能忽视这些支持决定而以推翻原决定结案,在存废讨论中,原提删人反悔,但有其他删除意见时,一样不能快速保留,这里也是同理。除此之外,我没有发现此修改会引人其他的问题。
  • 以上修改妥否?请社群审议。--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13:17 (UTC)
  • (-)倾向反对,不如在更大的方针上规定所有的操作都需要执行避嫌操作。而且提案人把简单的道理说得太复杂,似乎不得要领。-- 西門豹治鄴·入報河伯 2018年1月13日 (六) 13:59 (UTC)
    • 更大的方针(管理员方针)已经规定了“所有管理操作都需要避嫌”。但是在存废复核这个具体的问题上,何谓避嫌,如何避嫌,是子方针的内容。--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14:15 (UTC)
  • 很好的方针提案。我是(+)赞成的。--Fauzty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18:27 (UTC)
  • 似乎没问题,然而之前有发生问题的先例嘛?--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13日 (六) 19:39 (UTC)
一个问题是,不是管理员也可以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15日 (一) 01:53 (UTC)
没导致矛盾。非管理员不处理DRV。--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6:36 (UTC)
(-)反对:无追溯期限、“任何形式”包括范围过广。复杂情况下会耗尽活跃管理员。-Mys_721tx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6:51 (UTC)
存废复核理应是比删除讨论更为正式的场所,应更加注重公平而非效率。既然方针明确要求关闭删除讨论避嫌,没有考虑耗尽管理员的问题,那么就更没有理由担心存废复核会耗尽管理员。--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8:24 (UTC)
如果只是避嫌,其实可以容许处理删除的管理员回复条目,只禁止他们否决要求(不确定正确用词是什么)就好。--Reke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3:53 (UTC)
存废讨论是修正存废讨论程序上问题的工具,公平两字在无上下文时没有意义。存废讨论中避嫌仅排除了参加是次讨论中的管理员,并非如同本提案盲目排除所有以任何方式参加该条目存废讨论的管理员。两者本质上的不同。-Mys_721tx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06:38 (UTC)
  1. 从绝对理性的标准来看,每个条目都可以客观地评价是否需要删除。设计任何一种删除流程,都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这样的流程产生出的删除标准是否与客观的删除标准足够接近,二是这样的流程是否能够有效率地完成。在这里,我称前者为“公平”,后者为“效率”。在这样的意义下,并不难理解为什么存废复核应当更加注重公平而不是效率。一方面,比起快速删除和存废讨论来,存废复核更没有必要注重效率,因为快速删除和存废讨论处理的所有页面中,只有相当小的一部分可能进存废复核。另一方面,存废复核旨在重新审视其他的删除流程。如果存废复核比起存废讨论来,更加不注重公平,那么存废复核就有违于设立的初衷了。
  2. 本提案旨在排除“以任何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的相关删除流程的管理员”,“相关删除流程”的定义是“所有裁决结果需要在存废复核案中审视的快速删除、侵权处理或存废讨论”,“排除所有以任何方式参加该条目存废讨论的管理员”不是本提案的内容。

--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08:48 (UTC)

  • (+)支持:赞成此提议的精神,方针确需进一步完善以避免争议,且请注意存废复核的对象不仅包括页面被删除(废)的情况,也包括页面被保留(存)的情况。按上述说法,本次修订旨在将管理员方针中的避嫌原则具体化。鉴于上述诸位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可以将修订的条文完善为: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提议条文

只有先前未以下述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处理流程的管理员有权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

  1. 存废讨论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
  2. 快速删除修订版本删除的提报、处理。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Antigng君不反对,诸位可就这一新提议进行讨论。Sgsg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20:36 (UTC)

立意有其道理,但(-)倾向反对目前的阐述和应对方式,平白增加避嫌和处理管理员的压力,以及存在一种对立感。应考虑“应避免/不应”、“结案/改变状态”等用词。一个问题,如果社群希望处理(改变、结案)存废复核的管理员未曾牵扯所涉页面,该管理员面对争议、长篇讨论时,是否就能充分了解和客观面对相关意见,是否还能良好参与和回应讨论,是否易催生暗中拉票等问题。以及,未曾牵扯存废相关讨论的管理员,亦可能对所涉页面的主题等存在态度,凭此条文不能确保客观中立,所以似乎用处不大。--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1日 (日) 01:34 (UTC)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提议条文

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应避免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

  1. 存废讨论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
  2. 快速删除修订版本删除的提报、处理。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已根据您的意见重写了首段,同时注意修改了用词,将首句改为“应避免”。其下两句的用词和各方针本身的规定一致。我也认为Antigng的本次提议立意很好,而且确有必要。因管理员方针中已明确规定“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以及“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本提议未增加任何避嫌情形,也未增加任何管理员工作。因为即便没有本次提议,参与相关提报、讨论、处理等事的管理员根据管理员方针的规定也绝不应当参与存废复核的处理。该提议的意义是将存废复核中的管理员避嫌范围细化,以更便于遵守和操作。特别是明确了“一项事宜”在存废复核这一特别制度中的含义:应将此前存废讨论等的提报、讨论、处理与存废复核视为一体,而不是分开的两件事,否则参与存废讨论等的提报、讨论、处理的管理员又到存废复核来处理,存废复核还有什么作用?Sgsg留言2018年1月21日 (日) 13:04 (UTC)
本提议的最大好处就是使存废复核这个“二审”和存废讨论等“一审”分开,杜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事再发生,保证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至于“凭此条文不能确保客观中立”这种提法,唉还是不要提了吧。毕竟地球上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使违法犯罪消失。这也不过是管理员方针的一个子方针罢了。按这种说法,那管理员方针都可以不定了,因为迄今管理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所在多有,整个管理员方针都“用处不大”。但如果没有本提议提到的这种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哪里谈得上有客观中立的机会呢?另外用“充分了解”与否来否认避嫌的重要性,这也经不起推敲。来到存废复核,管理员就是那个存废讨论里跳着高要删了你页面的用户,他是“充分了解”了,但你会觉得这里有公平公正吗?把规则定得更明确一些,对普通用户和管理员都是有利无害,既便于大家一起遵守,也是对管理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Sgsg留言2018年1月21日 (日) 13:04 (UTC)
只是个人认为总方针已足够,及此流程方针似乎过于严格,仅“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应是避免,投票和讨论等应是允许或不建议。如果它是个指引,我可能没意见。WP:管理员#限制中可能也需阐述此案例,并建议用“不应”。--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6:17 (UTC)
@YFdyh000,不认同“投票和讨论等应是允许或不建议”。参与存废讨论投票/讨论的管理员尚且不允许结存废讨论的案子,怎么可能允许结需要更严谨的程序的存废复核的案子?--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28 (UTC)
抱歉,此处是我理解有误,将此条错看成“存废复核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02 (UTC)
@Sgsg,在我的提案中,删除流程的定义已经是“不仅包括页面被删除(废)的情况,也包括页面被保留(存)的情况”。所以我不是很清楚您的提案和我的提案的差别在什么地方?--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02:37 (UTC)
参考WP:条目的所有权,何来“你页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2日 (一) 03:09 (UTC)真惊讶您会这么理解,这不过是为行文方便说简单些,有谁会不清楚WP:条目的所有权吗?还请集中就本次修改的内容发表意见。Sgsg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10:17 (UTC)
Antigng主要是见到您的提案并未获得足够赞成,并且以上用户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我是很赞同您提出本提议的立意的,也希望通过吸收以上诸位用户的意见,集思广益,使该提议能最终获得通过。如您有更好且更易获得通过的建议,也非常欢迎您提出。Sgsg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10:17 (UTC)
@Sgsg,我觉得还是把“相关”二字补上比较好。举个栗子,如果某管理员甲删除了乙创建的侵权条目X,随后丙重建了一个不侵权的的X,但因为没关注度经存废讨论被丁管理员删除。如果丙要求复核条目X,那么在这个复核案中,侵权处理就属于“无关的处理流程”而存废讨论属于“相关的处理流程”,而两者都属于“待复核页面的处理流程”。按照您的版本,甲管理员应当避免处理复核案,而我看不出必要性(同时,我的版本没有这一限制)。--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5:12 (UTC)
@Antigng您好,已据您建议加入“相关”二字。其实不加也不会有歧义,因您已经指出是“待复核页面”,这已是特指。不知现在版本您是否赞成?我的心情也和您一样,希望这次修改能顺利过关,早日公示完成。Sgsg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5:43 (UTC)
(&)建议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存废流程的管理员不应结束其存废复核提案: 快速删除或存废讨论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避免“有权处理”的“权”字(不适当)与“处理”的模糊(本意是结案和执行,但字面不明显)。“修订版本删除的提报、处理”是否可能很宽泛,如果页面历史较长,或者处理理由与存废理由无关。“修订版本删除”会有争议情况吗,以及如出现也不应靠此方针来避免。未提及追溯期,是否可按常理而非明文,或者无需担忧(不太可能所有管理员都有涉及,即便有,也可按共识再修订)。--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02 (UTC)
说个现实情况吧,刚才翻了翻存废复核。话说如果不翻讨论记录,真的不太确定一些条目自己是否参与过讨论或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5日 (四) 08:31 (UTC)
十分理解此局面,因此建议修改“有权”改为“不应”;目前提案是“应避免处理”。不慎结束了非争议的存废复核,社群应善意推定以提醒和理解(及考虑撤销),最好仅适用和判定争议情况。只检查完整页面历史、讨论页和链入页面之存废讨论,应该不太难并有必要。--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7日 (六) 12:29 (UTC)
1、需要“复核”的讨论肯定有争议。2、目前版本的表述为“应避免”。--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4:57 (UTC)
我指结束讨论无争议,即若没人反对(包括未来),就不应该在未来将此作为一个违规的“罪证”拿出来说事。不是“有权”就不反对,违背“有权”是违规,违背“不应/应避免”则看情况,WP:5P5。--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5:27 (UTC)

分段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提议条文

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原则上应避免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
存废讨论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以及快速删除的提报、提出异议、讨论和处理。

管理员可就提案作以下回应: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怎么又开了一节并返回原样了。个人支持我在上一节的条文建议:不需要写成两行。未见提到“修订版本删除”的必要,一般无争议。--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5:27 (UTC)
抱歉,大概是ctrl+c弄成了ctrl+v,条文已修正。--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5:34 (UTC)
不如改为“管理员可以推翻自己的决定,但维持原决受到避嫌原则而禁止。”--M.Chan 2018年2月3日 (六) 04:23 (UTC)
推翻自己的决定虽常理应予,但可快速或突然结束也许涉及管理员持双重或过高身份、易忽视讨论与共识等问题。--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3日 (六) 11:23 (UTC)
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一个独立的管理员再加以复查并结案”并不过分。--Antigng留言2018年2月3日 (六) 14:44 (UTC)
原全独立的管理员并不多。推翻自已的决定若有不当就会再有用户另行提案,到时该管理员仍然不能处理。阁下都说了“用户可以自行回退自己先前做出,但后来认为错误的操作。管理员也不例外,无论有没有存废复核请求,只要没有进一步的讨论和共识,他们都可以回退自己先前的裁决。”。--M.Chan 2018年2月8日 (四) 05:45 (UTC)
1、我说的“要没有进一步的讨论和共识,他们都可以回退自己先前的裁决”指管理员可以回退自己的管理动作,比如先前判定结果为删除,管理员可以取消删除,恢复页面。但是管理员不应该在回退自己的操作之后,关闭所涉的存废复核。与其等着出问题,其他用户另行提案,还不如让另一位管理员检查并作出最终裁决。2、如果管理员无法独立地判断,那么意味着这样的管理员不称职。管理员不称职和本方针没有关系。--Antigng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06:38 (UTC)
出问题的概率不高。--M.Chan 2018年2月8日 (四) 07:40 (UTC)
已经走到存废复核了,不能以“出问题概率不高”为由简化程序。正如我上面说的,存废复核应当更加注重公平,而非效率。--Antigng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07:46 (UTC)
明白。但可能存在其他问题:假设管理员处理之后有其他用户提出质疑,然后管理员回应,那么那个管理员还算独立吗?--M.Chan 2018年2月13日 (二) 08:39 (UTC)
当然独立与否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一般来说,管理员未涉及过往、待复核的流程,那就可以被视为独立的管理员。--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14:25 (UTC)
  • (&)建议首段修改一个字:
现行条文

现存之页面在页面悬挂{{Delrev}}

提议条文

现存之页面在页面悬挂{{Delrev}}

因为对一个决定保留的页面发起存废复核意味着对该页面的存废提出疑义,那么同WP:删除方针,一样应该在页面开头悬挂模版以提示有关编者注意。否则复核就有可能因为征集涉事者意见不足而得出实际上有偏颇的共识结论。--ArthurLau1997留言2018年2月13日 (二) 16:49 (UTC)

  • (+)支持:非常支持Antigng的提案。--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5:53 (UTC)
  • (!)意见:管理员发现自己于存废讨论中误删了条目,我觉得可以容许管理员自行恢复条目,这是一种对自己的负责的精神与态度。--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6:00 (UTC)
  • (?)疑问:“存废讨论”不容许ip用户及非确认用户提删,但“存废复核”却容许,而“存废复核”理应比“存废讨论”更严谨,是否可以再动议一个提案,只容许自动确认用户于“存废复核”提删?--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6:00 (UTC)
    • 我个人不建议这样做。事实上条目进AFD已经筛选过一次了,DRV滥提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不过这和本提案没有关系,如果您认为有必要,请开新的提案。--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2日 (四) 00:24 (UTC)
  • 现就分段提案,即于《存废复核方针》加入“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复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原则上应避免处理存废复核的提案:

存废讨论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以及快速删除的提报、提出异议、讨论和处理。”交付公示,为期七日,如无异议,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3月1日 (四) 02:47 (UTC)

撰写条目和方针时能否不混用文言文?

在撰写条目时,或者是在撰写中文维基百科方针时(尤其是后者),能不能不混用文言文

我刚才阅读WP:存废复核方针当前版本)时感觉很拗口,有的地方感觉十分难以理解。特别是这句话:“唯用户可于以为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或有新证据,而此证据乃可影响结果时呈请”。我读了半天才明白,重写为现代汉语应该是“但是用户可以在认为关闭存废讨论者对讨论的总结和处理不正确,或者是发现了可影响存废结果的新证据时,提出存废复核”。这句话用了一个比较长(甚至中间还有逗号)的从句“在/于...时”,本来就有读者不容易读懂的风险,再加上混用了文言文,读起来就很累了:

  1. 文言文的“以为”就是“认为”的意思,然而现代汉语中,几乎完全将“以为”作为“错误地认为”来使用
  2. 原句中加了一个“乃”字,感觉也完全没有必要(即使在文言文中这里也没有必要加“乃”字吧?我不大清楚),只会让句子更加难懂
  3. 而“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这一小句,感觉撰写者也深受古文中的使动词的影响。然而要知道,在现代汉语语境下,“讨论结束者”并不等于“使讨论结束者”,前者应该是有语法问题的

另一句话“存废复核乃用以复核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修订版本删除的呈请。用户可于在以下情况提案[...]”。这句虽然不难懂,但我怀疑有两处(语法)错误:

  1. 不是“复核存废讨论等的呈请”,应该是“复核存废讨论等的结果”。(不论是之前提删的,还是后来存废复核的)“呈请”都根本无需“复核”
  2. “于”和“在”应该是重复了吧?

条目中文言文的混用可能会让撰写者本人和其他编辑都变得糊涂,从而发现不了文中的一些语法上的错误。

现代汉语有标准,有规范,有管理机构,而古汉语没有标准、规范和管理机构。古文中的通假字不少其实就是错别字。现代人写出来的混合型文言文,有的在当代汉语语境下是有问题的(如前文提到的使动词和“以为/认为”的用法);有的感觉语法有错,然而文言文又没有规范,又不能说你错。总之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我们另外还有一个文言文的维基大典,前者的条目、方针等正式页面理应用现代汉语来撰写,后者理应用文言文。

更别说对于非中文母语和/或没有受过文言文教育的读者了,用文言文撰写中文维基百科文章对他们那可是极其不友好。

以上。--Tomchen1989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23:08 (UTC)

@Wong128hk--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1:59 (UTC)

  • 这不是文言文,顶多只能算是“以法律用语形式书写的白话文”。-游蛇脱壳/克劳 2018年5月24日 (四) 02:13 (UTC)
  • 抱歉,不认为有问题。请留意,书面语并不等于普通话口语。--J.Wong 2018年5月24日 (四) 03:02 (UTC)
  • 虽然J.Wong等大概不会接受,不过我仍想说支持此提议。如果属“以法律用语形式书写的白话文”,也要考虑这种文风是否得当,之前讨论我提过,简明比简洁更重要。@Wong128hk请指明是哪一种书面语:“春秋时期一直到20世纪规范的‘书面语’是文言文”,“20世纪沿用至今的‘书面语’是基于民国时期的官话(国语)为基础发展而成,又称‘现代标准汉语’。”--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3:38 (UTC)
  • 认同书面语并不等于普通话口语,维基百科不同于部落格,口水话过多非百科全书行文风格。至于通假字,多是纸笔环境下缺笔、别字之结果,如今网络时代,只要正确使用输入法,便不会输错,且字词已有规范,通假字已被排除在现代汉语之外。百科全书,本就要求读者具备一定文字阅读能力,若要使人人可理解,建议转向某百科或儿童读物。或者学习simple English版,限定常用2K字,禁止使用成语、俗语、书面语,如何。--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5:07 (UTC)
    • 凡事都有个度。Simple English版本维基百科,我认为,如果拿汉语来说的话,感觉就好比是,禁止使用“凡事”一词,而必须换用“所有的事情”,或是禁用“诸位”,必须用“大家”。我现在并没有提出“禁用‘凡事’、‘诸位’”这种程度的建议,我在原发言中举例举得很清楚,我现在觉得不合适的这种混用文言文的文风,将“认为”全改成了“以为”,不需要加“乃”的地方加了“乃”,感觉还用了文言中动词的使动用法,这大概就相当于在普通英文版维基百科中把you改成古英语thou,或者是使用Legal English撰写条目,显然,撰写普通英文版维基百科条目和方针时,用古英语或是Legal English都是不合适的。阁下对“人人可理解”的反对,我觉得也有违维基百科的某些方针和哲学。另外请允许我再说一遍,文言文的维基大典是存在的。--Tomchen1989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7:38 (UTC)
  • 同上诸位所述。“文言文”不同于“现代的书面语”,我也不多赘述。较为正式的“法律语言”、“书面语”用于书写方针指引较合适。若求新手用户等快速理解,几篇论述(如WP:EYNTK)辅以沟通,足矣。——Kaśyap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5:18 (UTC)
  • 就上面几个例子来看,我认为属于书面语,而非文言文。-KRF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6:29 (UTC)
  • 古雅文言用语不等于文言文。但在下认为上述“以为”可改为“认为”,“乃”字可删,其他不必改。
    若在下重写,会变成如下,“唯用户可于认为讨论总结者错误阐释,或有重大新证据时呈请。”“存废复核乃用以呈请复核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修订版本删除。”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8:15 (UTC)
  • 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不需要“法律用语”。个人发言使用这种风格可以接受,方针指引里边应该尽量避免。--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4日 (四) 13:29 (UTC)
  • 如果上面有的用户以法律用语是文言为理由支持维基百科方针混用文言的话,我稍微查了一下:
  • 此外,上面有好几位支持这种文风的用户都不承认我引用的WP:存废复核方针里面的那几句话是(混用)的文言文,这些用户认为只是“以法律用语形式书写的白话文”、“书面语”、“古雅文言用语不等于文言文”。我感觉这有点像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这种换概念式的言词谬误。尽管不是不能讨论,但这里主要讨论的并不是“文言文”的概念、定义,而是【类似于WP:存废复核方针里面的那几句话的文风(这种文风将“认为”全改成了“以为”,不需要加“乃”的地方加了“乃”,感觉还用了文言中动词的使动用法)究竟可不可取】。我在上面的讨论中都以“混用文言文”来称呼这种文风,我也知道它不完全是文言文,只是混合的而已,所以用了“混用”一词。--Tomchen1989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8:22 (UTC)
  • 文言文─s:三国演义式古雅中文─法律式古雅中文─古装剧官话白话文─北方口语乃连续概念,中间有大量空间可取平衡。法律条文采用古雅中文,因有二千年之文言古典释辨词义。在下(+)支持方针用古雅笔风,以显庄重严肃、措辞得体、行文简洁;故反对以“混用文言用语”为理由。但在下同时(+)支持更清晰地表达;故不反对上述“以为”改“认为”,删“乃”字。
  • (为重贴此段致歉)香港政府公函用语,虽然采用白话,却非完全摒弃文言用语。1997年《政府公文写作手册》指“文言言简意赅,行文时为求简洁得体,也会酌情使用。如撰写奖状、题辞和酬酢书函,或回复文言来信等,都可因应发文人或受文人的需要,使用浅白文言。”不少粤语用语保留了文言色彩,例如“视乎”、“合乎”、“抑或”、“姑勿论”、“良多”等词。陈少棠讽刺,只准用白话结果会令“某月某日 大函敬悉”变成“你的某月某日来信,我已经收到及明白了”[1]。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9:24 (UTC)

参考资料

  1. ^ 李志明. 香港政府公函文體要求的改變 (PDF). 香港城市大学语文学部 (中国语文通讯). 1999年3月, (第49期). 
    • 并不反对用浅白的文言文,我也很赞同方针指引庄重严肃。但如“以为”这种与现代汉语词义有分歧,以致无法迅速理解其含意的用语,我是(-)倾向反对的。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5日 (五) 01:44 (UTC)
    • 见笑,该两句如何均称不上是文言,请勿但见并非常用则曰之为文言。而中文亦是历数千年发展而来,随时改变,文言白话诚然没有明显界限。请问何以需要规限自己用词?观上意见,“以为”的确会引起误会,故不反对修改。至于“乃”,“乃”其实相当于“是”,只是用作强调后接语句,删与不删其实根本了无影响,故悉随诸见。至于“在于”,的确应该有所重复。其他则未见有需要修改。--J.Wong 2018年5月25日 (五) 05:25 (UTC)
每个人写作时都可能有些写得不好的地方,如果他人有建议,欢迎协助更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5日 (五) 15:26 (UTC)

存废复核方针

已通过:
公示已达七日,先修订后审议完成,通过。B dash留言2018年8月9日 (四) 07:33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订,修改语句。--J.Wong 2018年8月2日 (四) 11:52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存废复核结案问题

早一阵子,就存废讨论得出了富有经验的用户也可以结案的共识(有争议时,管理员有最终决定权),与存废讨论一脉相乘的存废复核是否也应该引入相同条款?我想聆听一下各位的意见,谢谢。—AT 2018年8月13日 (一) 09:36 (UTC)

  1. 同一条目不会规定只能放在存废一次
  2. 请再回去看看这一个页面,想不到还有5月20日的(而积压的数目都在三位数,未见一位或两位数)
  3. 管理员要是删除已经通过的存废若有争议,一般用户是很吃亏的,因为可能还要先在已删除内容中做查询的动作
    故不认为这个讨论能因此改善存废讨论问题,而且存废讨论是天天都有的事情,哪来的“无积压现象”问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8月17日 (五) 21:27 (UTC)

修改WP:DRP

已通过及修订:
七日既逾,修订案通过,已修订方针。厘清语意,只有管理员提问过后而又缺乏回应者,其他用户方可结果。--J.Wong 2018年9月15日 (六) 12:37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管理员处理提案时,可向相关用户提问或要求提交来源等佐证。一般建议等候七整日,以便用户有足够时间回应提问或要求。七整日过后,如仍无回应,则任何用户均可以结束提案,同时须标示为因等候回应逾时而结束,并等待存档。

提议条文

管理员处理提案时,可向相关用户提问或要求提交来源等佐证。一般建议等候二整周,以便用户有足够时间回应提问或要求。二整周过后,如仍无回应,则管理员可以结束提案,同时须标示为因等候回应逾时而结束,并等待存档。

关于存废复核(WP:DRV)中存在的再审问题以及相关修改提议

目前存废讨论等站务流程都有较为详细的避嫌原则,但存废复核似乎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描述。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争议,因此我在这里提议基于存废讨论的相关规则,增加一些关于存废复核再审的细化规则,以期使存废复核的程序更加合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现行条文

提交人须知

  • 一切刻意攻击、中伤诽谤或责难其他用户的提案均一律不会受理。
  • 用户切勿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次以旧理由提案。唯用户可于以为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或有新证据,而此证据乃可影响结果时呈请。
  • 请勿由于阁下所创页面遭到删除,而呈其他页面至此。切记文文相异,每页均有独特之处。
提议条文

提交人须知

  • 一切刻意攻击、中伤诽谤或责难其他用户的提案均一律不会受理。
  • 页面的存废复核请求经由管理员结案后,六个月内不应该再以相同理由对该页面提出复核。如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且认为确有必要需要立即复核,可与处理相关存废复核的管理员联系,得出共识后,可不受冷却期限制重新提出复核。但不应滥用这一例外规则。
  • 除无效申请外,同一管理员不应两次处理同一条目的存废复核。
  • 申请人不应只因对先前处理结果不满而提报存废复核。换言之,提报存废复核的同时应该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因为存废复核的终审性质,同一提报人原则上也不应该以同一证据或理由对相同条目提报两次存废复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或理由的存废复核,将会视作无效申请被快速关闭。
  • 请勿由于阁下所创页面遭到删除,而呈其他页面至此。切记文文相异,每页均有独特之处。
--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9月10日 (二) 16:51 (UTC)
    • (+)支持,现行制度上afd虽有六个月限制,但是存废复核却并没有限制,结果用户可以不断提出请求,直至有管理员愿意接纳为止。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做法,不但浪费时间,而且基于避嫌原则,每提请一次,能够处理的管理员便愈来愈少,最终演变成长期无人处理,沦为积压。另外,相关页面的创建人或主要贡献者在afd结案后马上提请drv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几乎都是老调重弹,新增条文有助阻止类似这种一案多审的情况出现。因此,我希望能够通过修例堵塞这些漏洞。谢谢。—AT 2019年9月10日 (二) 17:26 (UTC)
    • (!)意见我认为要保障一次上诉权。即使申请毫无道理,他还是有被另一位管理员敲回家的权力。--Temp3600留言2019年9月11日 (三) 16:48 (UTC)
      • 上诉权是得到保留的,“申请人不应只因对先前处理结果不满而提报存废复核……”以后的新增条文只是对原本的条文作了细化,旨在阻止单纯发起对结果的再审。而之前一部分的条文是关于冷却期与防止过度一案多审而设立。--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9月11日 (三) 22:06 (UTC)
        • 我这儿针对的是“如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且认为确有必要需要立即复核,可与处理相关存废复核的管理员联系”这个部分。无疑用户是不应该不应只因对先前处理结果不满而提报存废复核,但目前实务面上他们还是可以提交DRV的,只不过会被打回去。如果实行你的新规则,他们就连提交DRV的权利都没有了。--Temp3600留言2019年9月12日 (四) 02:43 (UTC)
          • 有提交的权利,但是需要有其他理据。—AT 2019年9月12日 (四) 16:00 (UTC)
          • 证据的再审现应由其他管理员进行。--Temp3600留言2019年9月13日 (五) 00:38 (UTC)
            • 如果担心管理员判断问题的话,我建议可以让其他用户要求复核afd判断,但是原页面的主要贡献者不能,或者可以直接跟其他管理员洽谈,如获首肯的话,就算主要贡献者提出也没有问题。从现实角度来看,误判问题其实只占了很少部分,更多的是单纯在反对afd的结论,因此我至少认为应该对该页面的主要贡献者作出限制,以避免无谓的积压。实际上,处理DRV的管理员极少,而且往往处理过相关页面afd后基于避嫌原则,当然也没有办法处理DRV,因此如果又不加限制,随便让人提出DRV的话,而目前等上三个月也不再话下的情况来看,只不过是积压转移而已,没有解决到根本的问题。—AT 2019年9月13日 (五) 05:37 (UTC)
  • (-)反对:没有必要设定限制,而且有时管理员真的误判,但又拒绝用户再次提交drv,非常不合理。--58.177.252.225留言2019年9月12日 (四) 04:25 (UTC)
(-)反对。“如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且认为确有必要需要立即复核,可与处理相关存废复核的管理员联系,得出共识后,可不受冷却期限制重新提出复核”这样的规则非常有问题,部分管理员可能会借此规则完全禁止申请人再提出申请。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12日 (四) 15:52 (UTC)
而且,DRV并不是AFD review这么简单,它可以是DRV review、"DRV review" review、"'DRV review' review" review……新提案完全废掉了DRV这样的功能。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12日 (四) 15:56 (UTC)
就我理解,修例是让管理员可以拒绝相关复核,但是这并不代表禁止申请。只要提请人能够有其他理据或经过六个月后,仍然可以提请复核,而不存在所谓完全禁止申请的情况。—AT 2019年9月12日 (四) 16:00 (UTC)
我同意复核是可以再复核的,但是需要其他理据,而并不是不服气,便一直以同一理据无限复核直至管理员愿意接纳为止。—AT 2019年9月12日 (四) 16:00 (UTC)
但你还是不能排除有强力管理员把合理请求强行视为不合理而变相禁止请求的情况,这是修例后必然的漏洞。基于部分活跃管理员对站务经常有不合理处理,而现时又难以将之解任的情况下,我难以信赖所有管理员都会按提议修订条文的意旨办事。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14日 (六) 02:53 (UTC)
我上面回应Temp3600时有提出解决方法,不知您有没有看到?—AT 2019年9月14日 (六) 14:52 (UTC)
那提议条文就应该更改为“如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且认为确有必要需要立即复核,可与任何管理员联系,得出共识后,可不受冷却期限制重新提出复核......其他人在该六个月内自己就该页面提出的首次复核亦不在此限”。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14日 (六) 15:22 (UTC)
我认同。@Kuon.Haku:怎么看?—AT 2019年9月15日 (日) 13:56 (UTC)
没有意见。--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9月15日 (日) 14:35 (UTC)
管理员滥权这情况可以透过WP:VPO来解决。--SCP-2000留言2019年9月14日 (六) 10:16 (UTC)
User:SCP-2000你看看VPO针对Techyan的讨论,就知道VPO根本解决不了这问题,最终还是不了了之。没人想这些事每次都闹上WMF吧。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14日 (六) 15:29 (UTC)
(-)反对,混乱-- Sunny00217 2019年9月14日 (六) 04:44 (UTC)


上诉权

所以现在的提案是?试回答下面的情景题。

  1. 主编自己第一次提出的DRV,无人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2. 主编自己第一次提出的DRV,有人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3. 主编自己第一次提出的DRV,有管理员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4. 主编自己第二次提出的DRV,无人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5. 主编自己第二次提出的DRV,有人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6. 主编自己第二次提出的DRV,有管理员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7. 其他人提出的第一次DRV,无人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8. 其他人提出的第二次DRV,无人和议,在AFD的6个月内;
  9. 主编自己提出的第一次DRV,无人和议,已超6个月的时限;
  10. 主编自己提出的第二次DRV,无人和议,已超6个月的时限;
(!)意见处理drv的管理员可能只有两三位,如果限制管理员再处理,我预期有些提案最终会没有管理员处理了。管理员误判也很常见,不建议设下期限,但可以对未有新证据的提案直接驳回。--虫虫飞♡♡→♡℃留言 2019年9月15日 (日) 14:01 (UTC)
完全无办法赞同提案︰一来不赞成就用户对复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设限;二来亦不赞成对管理员再次处理申请设限。存废复核是深究存废讨论之地,各方都要提供足够理据,无论提案人,抑或管理员。如此,从理据已经可以轻易阻挡有人滥用程序,诚毋须诸多设限。亦如虫虫飞所言,处理存废复核之管理员本来就不多,还诸多设限,是要谁来结案?--J.Wong 2019年9月15日 (日) 15:01 (UTC)
这不就是我一开始所提出的忧虑吗,AT可能再要一些解释功夫了。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15日 (日) 15:31 (UTC)
现在就是有些用户单纯不服afd或drv结果,将一模一样的理据再说一次。我想问一下,Jwong是不是觉得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无视避嫌原则直接驳回复核请求?谢谢。—AT 2019年9月16日 (一) 13:28 (UTC)
基本上,毋须避嫌。管理员结案时,需要给出理据,例如指出该申请与哪个申请重复。个人觉得如此已经相当足够,终究存废复核不止一名管理员处理,其他管理员见到亦可发言及监察。--J.Wong 2019年9月17日 (二) 01:55 (UTC)
了解。—AT 2019年9月17日 (二) 04:57 (UTC)
其实在下认为非管理员可以关闭明显不合理的理由的提案,但现有方针不允许-- Sunny00217 2019年9月20日 (五) 11:06 (UTC)
  • 存废复核是更严谨的申诉平台,很多时都是由于afd的删留双方意见分歧,才到drv,如果可以随意关闭drv,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把drv关闭,那么就失去了它原先的意义。但如果管理员追问,呈请人长时间没有回应,任何用户都可以关闭。--虫虫飞♡♡→♡℃留言 2019年9月22日 (日) 01:14 (UTC)
  • (~)补充:drv的关闭也不意味完全关闭,只要机器人存档前仍可以发言,只要有充份理据,管理员还是会改变结果。--虫虫飞♡♡→♡℃留言 2019年9月22日 (日) 01:16 (UTC)
    • 那@蟲蟲飛:像是说视艺科存在中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9年9月#音乐科),这不是 一望而知吗?这不是像是存废的“提删者未取得提删资格,请求无效”一样 一望而知吗?-- Sunny00217 2019年9月28日 (六) 07:15 (UTC)
  • ip是可以申请存废复核的,而且存废复核不是AFD2.0,DRV的关闭并不是真的关闭,管理员结案后,只要机器人还未存档,如果您再提出理据,而管理员觉得理据成立,可以再修改结果的,而且可以有多于一位管理员同时处理一个提案;如果把drv的结案等同于afd,即意味drv结案后就不要再处理。例如(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9年9月#音乐科),如果呈请人被驳回后,修改提案理由,管理员应该重新审视理据,若理据成立,同样会被受理。--虫虫飞♡♡→♡℃留言 2019年9月28日 (六) 07:42 (UTC)

如一名用户同时以同样理由对同一条目提报afd和drv,其中一边被管理员驳回是否可作为驳回另一边的理由?

例:9月12日u:章彦博以相同理由同时在afd和drv提报滁州轨道交通,26日u:虫虫飞以“关注度没问题”驳回了drv,而afd至今仍无结论。管理员对drv的驳回可否作为afd的保留依据?Itcfangye留言2019年9月28日 (六) 19:07 (UTC)

不能单纯以drv驳回为理由进行afd保留,但可以照搬drv驳回的理由。Sanmosa 54岁少女 2019年9月29日 (日) 03:20 (UTC)
(!)意见:管理员已关闭了afd讨论: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9/09/12#滁州轨道交通。注意请勿同时提报afd和drv,drv是处理afd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如出现了新来源,须由drv 复审,或者有充份理据证明管理员在afd的判决有误,请勿把drv视为afd2.0。--虫虫飞♡♡→♡℃留言 2019年9月29日 (日) 06:51 (UTC)

动议Wikipedia:存废复核方针微调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2. 发还至相关存废讨论,即重新提交讨论,先恢复后提案至相关讨论亦可;或

提议条文

2. 发还至相关存废讨论,即重新提交讨论,先恢复后提案至相关讨论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内链;或

发现存废发还后,新讨论处有的会附上原讨论内链,有的不会。方便讨论起见,建议统一附加,属于便民类修改。措辞不精,希请诸位斧正。--Kirk★ 0讨论│图书馆0 2020年1月23日 (四) 16:47 (UTC) --Kirk★ 0讨论│图书馆0 2020年1月23日 (四) 16:47 (UTC)

这属于正当措施,没理由反对。Sanmosa 2020年1月24日 (五) 04:01 (UTC)

帮忙送公示看看吧,如有异议者,请尽快提出--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0年1月25日 (六) 16:2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存废复核方针小修订

范例表格 修订条文以增强发还讨论之存档的可追溯性
问题背景 目前对于存废复核发还存废讨论的情况,仅要求附上原讨论的“内部链接”。DRV 页面内容变动迅速,该链接会很快失效。只有自行翻阅存废讨论对应月份的存档才能找到当时的讨论,而一个月存档的内容非常多,查找起来并不方便。
我的观点 “内部链接”应改为“固定链接”,避免链接失效。
修订方案 修改“处理结果”段落第二点的“发还”
现行条文

發還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內部連結;或

提议条文

發還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固定連結;或

我想若能施行使用固定链接的做法,对于追溯讨论来说无疑十分有利。但比较大的问题可能是许多人可能不熟悉如何获得固定链接,而且上面修改方案里提供的固定链接说明页并不太好,最好是使用[[Special:Permalink]]。一个备选方案可以是在这里使用存废复核的存档链接,但决定发还的当下似乎还没有进行存档,所以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总之本提案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发还讨论以后,必须自行翻阅存废讨论才能看到先前讨论的问题,并不一定要用固定链接的方法。只是我认为固定链接会是比较简单的办法。--Tiger留言2020年9月24日 (四) 08:15 (UTC)

感觉上连内部链接也不太普及,更不要说固定连结了。--AT 2020年9月24日 (四) 09:38 (UTC)
能不能写成优先建议固定连结,不懂得怎么弄固定连结的话用内部链接也可以?【局部收回】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4日 (四) 09:50 (UTC)
  • 这是小问题,和相关管理员沟通一下就好了,没必要改方针,没必要事事以方针去限制。--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4日 (四) 09:57 (UTC)
    本来我是这样想的,没想到看到方针里竟然明确写着要加“内部链接”。要不是这样明确写着,我也觉得没必要跑来修,但是已经写了,到时人家又说你看方针说要写内部链接。然后看了一下存废复核方针讨论页发现这句话也是特地加上去的,那不如就再把它写得完善一点。本来不是什么大事,就是稳妥起见拿过来说一下,不是你想的“事事以方针去限制”。--Tiger留言2020年9月24日 (四) 10:49 (UTC)
    再说明一下,这本来就是个小问题,不过是锦上添花把语句写得更好些罢了,我没有兴趣为这个问题进行争执,也没有想来限制什么东西。最后的结果是怎么样我都不在意。能把这句话删除我觉得都可以,因为添加内部链接其实没有什么用,点了也查不到还得去翻存档。--Tiger留言2020年9月24日 (四) 10:57 (UTC)
    加连结这个是新修订,本来是没有的,当时提案加这个连结,我已经觉得是没必要,因为我看到方针改得太频繁了,很多资深管理员都没时间重温方针,然后方针又改了,结果很多管理员都不了解发还afd要加连结。加到方针去,其实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有些资深管理员没空重温方针,不了解这个修订,忘了加连结是否就是违反方针?违反方针的行为是可以封禁的,这就把本来很有意义的事,变得太复杂了。如果硬要修改,我建议连“加连结”那一句也删去,还原基本步。--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4日 (四) 11:00 (UTC)
    违反方针者是可以被封禁的,但这不代表违反方针者是必须被封禁的(例如一大堆人没遵守可供查证,但只有真的很严重的滥建无来源条目的用户才会祭出封禁来处理)【反正现在连该进行封禁的都没人来封禁,本来就不用进行封禁的就更没可能有人会来封禁】。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5日 (五) 15:00 (UTC)
很能反映和解决查看既往讨论中所遇到的痛点,是对之前提案的进一步补充,宜乎推行。又考虑上议,如必要,同意固定链接可先为推荐性使用加入方针(并适当添加使用方法的介绍),先确保执行添加内链。--Kirk★ 0#0 2020年9月24日 (四) 15:27 (UTC)
基本同意写入,另建议相关部分可以粗体。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4日 (四) 15:32 (UTC)
(节删)
(*)提醒:事实性修改才能不公示,此案不是“事实性修订”,如果不依方针进行公示,情况就像这个,争议很大,方针修订提案属重大提案,不应该心急。--虫虫飞♡♡→♡℃留言 2020年10月6日 (二) 13:43 (UTC)

文件存废复核问题

近日在WP:DRV中发现,一些文件在存废复核被宣判“还原”之后,会在15分钟内被再次快速删除。这使得存废复核讨论的结果变为一张废纸。如File:Big-short-inside-the-doomsday-machine.jpgFile:Big Fun Canton.jpg。因此,提议增设下述专门针对文件的规定: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存废复核讨论中被还原的文件,如需补充其合理使用依据的,应至少保留72小时,以便用户补充文件的使用依据。72小时之后,如该文件仍符合快速删除准则,则应再次删除。

--Itcfangye留言2020年11月2日 (一) 22:25 (UTC)

上述两个图片我在删除之时完全没有注意到存废复核请求,纯属无心之失,现已恢复。我认为遇到需要其他用户进行修正方可符合保留要求的情况,可使用{{Status2|OH}}状态并在相应页面挂{{Delrev}},待修正且符合要求后再改判“还原”较为妥当。--Wcam留言2020年11月3日 (二) 00:44 (UTC)
(-)反对:问题不严重,没必要为了“一场误会”,而走来改方针,尤其是站务性的方针,更加不应频繁地修改,因为方针要保持稳定版本,才能广为社群所了解及熟悉,并自觉地遵守。建议提案人下次遇到同类事件,可先主动联络相关管理员,通过沟通解决问题。--虫虫飞♡♡→♡℃留言 2020年11月3日 (二) 01:54 (UTC)
200多个合理使用档案突然被删去都是问题不严重?难道真的没有机器人工具帮手自动转换那些上载多年的档案,以符合现时的要求?要我一个人用人手逐一更新符合合理使用依据的模板不是办法。--Wpcpey留言2020年11月3日 (二) 02:53 (UTC)
(+)支持:这样能避免管理员业务疏失,并统一档案在存废复核被宣判“还原”之后的处理办法,以免各自为政并产生冲突。Itcfangye的提案可谓见微知著。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3日 (二) 09:49 (UTC)
管理员在知悉此条文生效后,当先检查相关档案是否曾经DRV恢复方进行删除。删除方针早已表明执行删除动作需要慎重,如果管理员仍旧在这方面恒常性出错,可以提请解任。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3日 (二) 11:23 (UTC)
(?)异议:如果提案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针对管理员的无心之失,不改方针,已经可以达到您的目的,因为直接删去DRV还原的档案已经是违规。再者,您看wcam一看到提案就已经主动还原误删的档案,因此这个问题通过与管理员沟通就能解决,没有必要走来改方针,而且改了方针,同类问题还是不能解决。wcam提出的建议已经很好,就是挂一个{{Delrev}}模板,管理员就肯定不会误会。为什么要把这么小的事情,要走来改方针呢?--虫虫飞♡♡→♡℃留言 2020年11月3日 (二) 12:20 (UTC)
就是因为各管理员处理方式不一,才出现今次这个不该出现的情况;修改方针正是为了统一各管理员的处理方式,使众人有所适从。而且,删除方针早已表明执行删除动作需要慎重,因此事件的责任在于执行删除动作的管理员,而非执行恢复动作的管理员,没理由为避免删除疏失而要求执行恢复动作的管理员做更多的东西。Wcam的建议其他管理员可自由选择采纳与否,惟若作为硬性要求,则即属本末倒置。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4日 (三) 06:00 (UTC)
改了方针已解决不了问题,挂一个{{Delrev}}模板不就能解决问题吗?--虫虫飞♡♡→♡℃留言 2020年11月4日 (三) 06:43 (UTC)
所以你的意思是管理员一定会无视这条方针?按道理,管理员不会无视这条方针,那他们也不可能贸然进行删除档案的动作,因为这有可能违反方针。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4日 (三) 08:17 (UTC)
如果提案通过后,有管理员照样长期在这类事项上疏忽的话,他已经可以算是无视方针。管理员无视方针是一个很严重的情况,这样有可能构成破坏,任何人有需要时可以提请(紧急)解任。我不能理解为何一定要把责任由应该负责任的一方抛给本来没有责任的一方。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4日 (三) 11:34 (UTC)
不认同此说。管理员没注意DRV结案的情况可以包括连{{Delrev}}模板都忽略的情况。只有建立管理员的慎重意识和建立统一处理办法才能真正从根本解决问题。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4日 (三) 14:31 (UTC)
现行方针已经有相关规定,改方针是解决不了问题。--虫虫飞♡♡→♡℃留言 2020年11月4日 (三) 14:39 (UTC)
我花了半小时用人手,才更正了20个档案,非常费时。管理员是不是根本不会考虑我的感受呢?--Wpcpey留言2020年11月4日 (三) 15:07 (UTC)
  • 综合上述讨论,微调一下提案: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存废复核讨论中被还原的文件,如需补充其合理使用依据的,应在还原时加挂{{Delrev}}模板,并至少保留72小时,以便用户补充文件的使用依据。72小时之后,如该文件仍符合快速删除准则,则应再次删除。

——Itcfangye留言2020年11月4日 (三) 20:38 (UTC)

(-)反对:那些f9提删放了十个月,没人改善才删去。而drv其实没限制等待时间,基本上最少要等七天以上,您把等待时间缩减至3天,就是强迫管理员三天后就要再次删去档案,然后强迫用户无限次再申请drv,这不是增加了更多问题吗?虫虫飞♡♡→♡℃留言 2020年11月4日 (三) 23:10 (UTC)
当时有人曾提出会有机器人帮手将千多个被提删的档案自动更新为现时的格式规定,但原来最后都是除了我用人手逐一更新之外,没有人愿意做。千多个档案被删除,不是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的损失吗?还是根本没有人在乎,只想将过去用户的贡献静悄悄删除。--Wpcpey留言2020年11月5日 (四) 00:54 (UTC)
合理使用的内容,删了也能再找回来。不像自己拍摄或创作的,删了就没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1月5日 (四) 01:10 (UTC)
问题是用人手处理这些东西非常费时。这些时间已经可以足够更新其他更重要的东西。只能反映出管理员根本不重视这些上载多年的档案。--Wpcpey留言2020年11月5日 (四) 01:15 (UTC)
@Itcfangye蟲蟲飛:既然提案人也认为执行恢复动作的管理员有责任的话,那现在反而变成是等待时间的问题了。我提议把提案中的“72小时”全部换成“7日”,不知两位意见如何。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6日 (五) 08: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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