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用户名/存档2

快速删除方针之扩充


当今快速删除方针内,并无规范用户是否得以删除其讨论页,而仅能删除自己的用户页或其子页面。

至于使用者名称方针:“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使用者页面和使用者讨论页”,使用者页面指引:“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使用者页面和相关的讨论页。这样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个长期做出贡献的使用者决定要离开百科时。”,故用户应有权向管理员要求删除其讨论页,像用户页一样。

然而,在某次存废讨论中,有多位用户主张不得要求删除自身之讨论页。故今日在此交由社群讨论,并望若共识决定允许删除讨论页则增设相关快速删除方针、若共识决定不允许则删去后二者之叙述,以期避免二方针之冲突与造成用户之混淆。在此并邀请曾参与该次存废讨论之用户@AntigngCosine02D2513850Carrotkit淺藍雪:@James970028:前来讨论。以上。-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2:58 (UTC)

先解决未经讨论擅自修改方针的行为吧。--Antigng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2 (UTC)
@Antigng:那是“指引”不是“方针”,而指引不得违背方针。-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允许删除User talk页”和“不允许快速删除User talk页”两件事并不矛盾。--Mewaqua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3 (UTC)
@Mewaqua:我并未说他矛盾,只是这二者有潜在之冲突,应该要解决的。另外任何自动确认用户本就有权提删任何页面(顶多被快速保留)。-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补充快速删除方针:“管理员可直接删除符合下列准则而又挂有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或档案。若页面不符合下列快速删除准则,就应提案一般页面存废讨论或档案存废讨论。”,如不得快速删除之,则该用户无法“要求”管理员删除。-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10 (UTC)
(!)意见,“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快速删除”,对自己的用户讨论页提出存废讨论一样视为要求管理员删除,还有“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也不代表管理员就必须接受删除的要求,故此敝人看不出此案例和此两条例出现潜在冲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3:48 (UTC)
@Cdip150:私以为,“对自己的用户讨论页提出存废讨论”并非要求管理员删除,而是交由社群讨论,管理员只是社群共识执行者。另即便未有冲突,这已造成许多用户之误解,有需要厘清之。-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4:00 (UTC)
由于存废讨论中最终执行删除者是管理员,故此在存废讨论提出删除要求一律都视为是对管理员提出的,也应理解为管理员在听取社群意见后才决定是否接受其要求。其实,WP:UP所订的可以免讨论快速删除的本来就祇有User页,而没有User_talk页。--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4:31 (UTC)
没错。所以这次我想要让社群讨论是否应增设此理由,以及若不应增设则要如何修饰那二边之语句以防误会。-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4:40 (UTC)
User_talk页应因应各个不同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删除或保留的决定,故不应该有速删理由。纵然如此,那二边亦毋须特别修改,敝人不认为所谓的误解是因为条文写得不好,那二边本来就没有“祇要一有人要求就必定能删除User_talk页”之意思。--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5:10 (UTC)
我倾向保留,理由同Lu君所言,除非维基允许注销账户,否则我看不到删除的必要--浅蓝雪 2016年2月6日 (六) 23:27 (UTC)
认同不列入删除范围,因为用户讨论页也一般用户评价和了解该用户的编辑情况、交流情况等涉及用户编辑质量的依据,如果删除只能通过管理员,手续变得繁琐,不利于评价。建议直接清空即可。除非永久退出,不得继续使用该账户,可以通过存废讨论提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2月7日 (日) 09:23 (UTC)
即使永久退出也不应该提删用户讨论页,因为这些讨论页面有研究价值。比如某永久退出用户曾经制定过一个方针,或者打过一场大的编辑战,要了解方针制定时的讨论或编辑争议当然需要翻一下当时的讨论页。--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2:45 (UTC)
(!)意见,目前的中文方针和指引如下:如无特殊情况或违反维基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删除讨论页。目前的英文方针和指引如下:如无特殊情况和原因,不得删除讨论页。

在下认为,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用户在永久隐退时应可以提交删除自身用户页及任何子页面和讨论页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应当一律予以删除。特殊理由包括Antigng君提出的“重大编辑战历史”“方针讨论”等,然而应当倾向于将值得保留的内容统一重命名归档,而将不需保留的其他内容一并清除。 望指教。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42 (UTC)

(-)反对。不允许删除,但可以存档。如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删除,如用户存在期特别短,讨论也上根本没什么内容等。一般来说不允许删除,因为他会参与一些讨论,考古工作会需要。--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29 (UTC)

禁止提删用户讨论页

即修改用户名方针“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一句,删去用户讨论页五字。甚至可以反过来加入“您不可以删除你的用户讨论页”。--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4:15 (UTC)

(-)反对,仍应该允许可以提出用户讨论页的删除请求,但是是否删除应个别地在存废讨论中评估,而不应该一刀切地把全部User_talk都不能删。--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4:54 (UTC)
(-)反对,不能这么一刀切地改,比如由拿用户讨论页打广告的spambot创建的用户讨论页肯定适用g11;某个用户如果创建了另一位用户的讨论页(非本地创建,系统未自动创建讨论页),并在讨论页上暴露后者的隐私,后者当然可以提出删除。应该严格限制删除用户讨论页,而不是禁止。--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03 (UTC)
(:)回应“您不可以”,不代表其他用户不可以--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16 (UTC)
第二种情况下“您可以”--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0 (UTC)
不应剥夺用户自己本身的提删自己User_talk的权利,如果自我提删者的理由不够有力,自然会有人在存废讨论给出(○)保留意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22 (UTC)
有什么理由可以让用户自己提删自己User_talk呢?如果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理由,不如直接禁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7 (UTC)
比如其他用户创建的,侵犯隐私权的讨论页。--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32 (UTC)
极不赞成直接禁止,虽然敝人未想到有什么好理由,但也不能确定“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理由”,靠大家在提删个案发生时才按着不同情况来决定去留是最好不过,这种存废讨论的过程是不应该免除的。User_talk不应该有绝对的(×)快速删除的理由,但同时也不应该有绝对的(○)快速保留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38 (UTC)
话说回来,“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这句根本没有意思,因为用户本来就可以去AFD要求删除任何页面,只是会不会受理而已。--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20 (UTC)
这句话是要避免“您的账户已不可能被删除”被错误理解为“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也不可能被删除”。--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28 (UTC)
也对。那要不要写清楚“您可以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我觉得“请求”比“要求”语意贴切些。--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36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46 (UTC)
其实我要说的就是这个,感谢Temp3600帮我说清楚了。但是用户页部分已有O1所以不须透过wp:页面存废讨论,而仅限讨论页部分。所以可能二者的差别也要说明清楚。或许可以改成“您可以通过提报wp:快速删除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页、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讨论页”。各位觉得这样如何?-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新年快乐!2016年2月8日 (一) 05:41 (UTC)
也可。--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8日 (一) 06:29 (UTC)
翻译 "Editors seeking privacy per WP:Courtesy vanishing / right to vanish can usually have their accounts renamed and their user pages (and in exceptional cases user talk pages) deleted." --Antigng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09:35 (UTC)
希望隐退的用户可以要求管理员替自己更名及删除自己的用户页,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删除用户讨论页。--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15:35 (UTC)
(:)回应,恕在下拙见,无法理解阁下您请求阻止讨论页删除的真正意图所在,请明示。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23 (UTC)
  • (!)意见,如果通知及对话的对象用户明确,大部分用户都会写在对方的讨论页。如果用户讨论页被删除,留言讨论的用户将不能查阅自己的贡献,在用户的 我的编辑 不会显示,贡献记录会被编入已删除。
此外,大部分通知及警告半自动编辑,都会编辑在对方的讨论页,例如我发出通知,警告对方不要破坏条目,是不会编辑在我的讨论页,然后 ping对象用户 去阅读的我的讨论页,目前通用的做法都是发在对方的讨论页。
其他用户如要查阅过往的讨论,出现编辑争议的来龙去脉,该用户有多少DYK,收了多少警告,都在用户讨论页反映。对于为什么这用户成为管理员,那用户为什么被视为破坏/扰乱的用户,为什么被封禁/解除封禁,都涉及查阅用户讨论页,所以用户讨论页对百科的管理是甚为重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9:19 (UTC)
  • 用户讨论页应避免删除,即使退出维基百科也不是删除讨论页的必然理由。如果有用户认为用户讨论页必须删除,可以提交存废讨论决定是否删除,但仅限于没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该讨论页的初期版本已经违反收录准则。
至于部分用户提出涉及私隐资料、诽谤内容、侵权或打广告等,可以交由修订版本删除处理。
用户讨论页不是某用户的私人页面,而且包含很多值得其他用户参考的讯息。对于不当编辑可以比照人物条目,如马英九、蔡英文等在世条目,都不会因为某次编辑出现诽谤内容,而令整个页面连根拔起,只会删除个别版本。如果有用户仍然执意在讨论页加入侵犯私隐、诽谤、广告内容,可以限制该用户编辑,或保护该讨论页。--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5:29 (UTC)
(-)反对,应视具体情况,当出现用户讨论页技术错误时,就需要进行相关操作。--Nbfreeh 2016年3月8日 (二) 13:29 (UTC)

用户讨论页子页面速删问题

上面关于用户讨论页删除与否的问题看起来已经差不多达成共识了(只差可能有些小细节还可以微调)。另外我最近发现部分用户对于用户讨论页子页面是否适用O1速删有争议。有人认为反正“删了存档并不会抹除原始讨论页上的编辑历史”所以可行,但亦有人认为“照方针来说你哪怕G10了都不能O1”。我个人对这点并不采任何立场,但还是觉得讨论一下可能比较好,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在此ping@AntigngJimmy XuDreamLiner:。-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新年快乐!2016年2月13日 (六) 02:35 (UTC)

可提删不可速删--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7日 (三) 16:30 (UTC)
  • 已经速删了的,某种程度是方针不明确做成,不追究了。修改方针后,删除讨论页及讨论子页都须要提交存废讨论。另外,讨论页及子夜的内容可以复制,但不可以移动到用户页,然后快速删除。
还有一种类似情况,是移动讨论页,并删除重定向。曾经发现有用户移动讨论页,并删除重定向页面原有的目标页面标注,于是在下向管理员提出此问题[1]。最后,另一位管理员不久就把这些变动还原了。--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10:43 (UTC)
(+)支持-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阁下举我的案例于此不妥,本人是重新存档后再删除,不存在普通用户无法查阅历史的问题。--天天 (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17:13 (UTC)
@DreamLiner:这就是我为何要举此例的原因。当不存在“普通用户无法查阅历史”情形时,我认为也没有不给删的道理,但现在的方针就是不许。所以我原想增加此部分,但讨论到后好像忘了这部分的讨论了,谢谢提醒。所以我还是觉得一般用户讨论页与存档页似乎应该分开处理较妥。-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8日 (日) 03:31 (UTC)
@Temp3600:我是在说这个。-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仍然建议提删,让用户自己说服社群为何要调整讨论页存档会较恰当,毕竟看存档比看编辑纪录方便,用户应给出合理解释。--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37 (UTC)
好吧,那我对这部分暂无意见。但不知天天对此有何看法?- 和平、奋斗、救地球!2016年3月2日 (三) 07:40 (UTC)

结论

总结一下以上讨论:

修改用户名方针

“但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详情请参阅Wikipedia:用户页),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户名称。”一句,改为“但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及其子页,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户名称。若希望删除用户讨论页,则可于页面存废讨论作出请求。详情请参阅Wikipedia:用户页

修改“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和相关的讨论页。”一句,改为“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可以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或者于页面存废讨论请求删除用户讨论页。”

如何定义“管理需求”?--浅蓝雪 2016年2月28日 (日) 17:12 (UTC)
其实我也不知道,这只是从旧例抄下来的。--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如你是在说这个,那我真的是抄的,实在不知道有什么需求....--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4 (UTC)
@Temp3600:不是在说这个。-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2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请问你是在说那项未有共识?--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8 (UTC)
@Temp3600:我上面已经ping了,没收到?(就在上方不远处)-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30 (UTC)
……,你可要求快速删除你的用户页。讨论页记录了讨论和决策的制定过程,一般不可被删除。如果讨论页上暴露了用户隐私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可删除修订版本。如你认为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删除讨论页,须进行存废讨论。--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52 (UTC)
这个也不错,我试试合并进去。--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10:22 (UTC)

修改快速删除方针

维基百科:使用者页面有以下一段: 请只对您自己的用户页和子页面提报,而且,只有您有删除你自己的用户页的真正理由,才可把他们提出快速删除。

如果一个页面先前在其它名字空间,而被移动到用户名字空间的子页面,那么就不能这样处理,必须要在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列出。相反,如果您已经把他们移回,那么就一定要像以上那般提报快速删除。

故应修改O1,改为“从其他名字空间移动来的页面必须经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删除。”

在“破坏类型”中“移动页面的破坏”加上“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

希望大家可以达成共识。@Cdip150和平奮鬥救地球Thomas.Lu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8:14 (UTC)

基本上(+)支持,然我觉得“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可略修为“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O1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因为有时可适用G10。“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可修为“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或者于页面存废讨论请求删除用户讨论页。”(要不然人家可能按第一项的详情点进去看,却没看到用户讨论页删除相关说明)。题外话:上面的ping不知为何又没通知到我了  囧rz...-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G10:对于用户子页面:请使用{{d|O1}}”,我觉得用户子页面本身就不应用G10提删。第二项赞成,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49 (UTC)
再PING @Cdip150Thomas.Lu:--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09 (UTC)
ping@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10 (UTC)
  • 可以加入于方针。因为这种做法,如同先破坏一个正常的页面,再提报删除,只是形式转变为,把原本不适合速删的页面,移动到可以速删的区域。对于这种移动,基于对用户的善意推定,例如未有细阅方针而进行不当移动,因此对于初次的违规移动,除了替其还原移动外,用户应获得警告,如果发出最后警告后仍继续不当移动,才会被限制编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 此外,故意干扰讨论页被移动后产生的重定向都是破坏,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令关联页面不能通过重定向连往该讨论页,妨碍用户查阅。如果页面命名有误而必须移动,应提报不留重定向,用户不应通过自行把重定向页面的语法删除,使重定向失效。--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这项可加入至破坏性重定向。--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53 (UTC)
WP:POINT#欺骗维基系统的描述有点空泛,对特定的违规操作缺乏提醒作用。即使不为此不另立条文,也须要写入WP:POINT#示例明确这是不容许的做法,告诫用户不应随意删改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21 (UTC)
另立条文于方针会较清晰。--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46 (UTC)
那么敝人认为应该改为这样:“另外,胡乱将页面移动到用户名字空间的做法亦属破坏。”不祇速删用户页,有些人故意把条目移动到自己的用户页空间,然后祇对留下的重定向提删,几乎是变相令某条目不再存在。改为这样的话就能涵盖更多不当行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8日 (日) 06:43 (UTC)
这或可考虑修订前句,“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令其他人找不到该页面”改为“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或胡乱将页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间,令其他用户找不到该页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5 (UTC)
这个很好。--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06:32 (UTC)
@AntigngCdip150:两项文字修订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2 (UTC)
另特邀@ATDreamLinerJames970028OutlookxpKuailong:五位前来看看,给点意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5 (UTC)
对结论无任何反对意见,且特支持以移动页面来进行表面上合法的快速删除者,视作破坏者,这已属游戏维基规则。期盼此方针指引修改案尽速通过,以防止更多钻漏洞的情形发生。--火车书呆 ·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结论的结论

上述提议全部通过,并将于不日内修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1 (UTC)

同意。--Antigng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3 (UTC)
修改前请Template:Bulletin一周,此后若无任何重大意见方才落实。--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15:05 (UTC)
@Temp3600AntigngCdip150:上面还有不同意见(结论的前段),请注意。-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5:11 (UTC)
在最后的最后,想请@Bluedeck:再复检一次。--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我也同意更新。既然街灯提议展示,那就展示着,无妨。不过,
  1. 对于本来就符合其他快删标准的页面,不应只因其被移动到用户空间就要求提删。
  2. 我要重申我对这种漏洞修补方案的担忧:o1的执行人员从此将有责任在o1前完整浏览历史以确保用户并非在提删别的名字空间移动过来的页面。这将本来最易做且不易出错的管理工作的难度提升了数个数量级。我眼中更美观的方法是修改AF101,直接禁止非用户名字空间页面移入用户页。
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32 (UTC)
1我希望借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来解决,当作是用户“不小心用错了速删理由”。但严格而言,用户为何不直接提请速删,而要多此一举去移动页面呢? 2则需要大家再作讨论。--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0:55 (UTC)
修改完毕。--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9日 (三) 13:54 (UTC)

提议将“禁止与公司或组织名字相同的用户名”写入方针

根据Wikipedia:用户名方针,“维基百科没有明确禁止以公司或团体的名称作为用户名称”,但事实上与公司或组织名字相同的用户名,甚至只要略带宣传意味但其实并不明显的用户名,都会被管理员立即以“宣传性用户名”为由永久封禁(见封禁日志中所有以{{uw-ublock|宣传}}为理由的封禁)。由于这种理由被封禁的用户时常会援引用户名方针的上述文字进行申诉。社群曾于2012年有过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2年10月#与公司或组织名字相同的用户名),大致不反对禁止此类用户名。因此在下提议将“维基百科禁止以公司或团体的名称作为用户名称”写入用户名方针,以更准确地反映现状以及社群对这一问题的立场。--Wcam留言2016年2月25日 (四) 17:01 (UTC)

根据现行用户名方针,与公司或组织名字相同的用户名有两大疑虑,一是宣传或利益冲突的疑虑,二是多人共用账户的疑虑。另外,对于如何判断宣传性用户名并无明文规定的准则,如果需要管理员检讨,至少需要有个依据。希望诸位继续发表看法。--Wcam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03:40 (UTC)

  • (-)反对,只要不要扰乱维基百科就好。--深爱学习的Engle跃抱着元素一直团团转! 2016年2月26日 (五) 04:01 (UTC)
  • 其实本讨论可以与现在正在进行的签名讨论联系在一起。公司或者组织的用户名容易引起宣传冲突的原因主要应该是用户页和用户签名。就近几天封禁的用户来看,一般是使用了用户页做宣传才会被管理员封禁。而只需限制用户签名内不可有宣传材料即可解决用户名宣传的问题。 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04:05 (UTC)

另外请见{{uw-ublock}}中的告示:“用户名不应……与现实世界中各组织或团体相关”,此为又一处与现行用户名方针相抵触的地方。--Wcam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3:54 (UTC)

个人赞成。另@Lanwi1:请您介绍一下ja区的此项方针,并邀请您发表意见。--Stang 16 2016年2月27日 (六) 14:57 (UTC)
ja区那边的方针和本地没什么差别。我倾向于支持……我查看了一下用户名有宣传性的用户的编辑记录,违反方针的编辑占绝大多数。--Lanwi1(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21:16 (UTC)
误导性用户名隐含着与贡献者相关或误导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实观点、予人拥有非实质拥有权限的印象或暗示该账户并非由一人拥有而是由一个群组、一个计划或一个集体运作。”(WP:IU)以公司或组织命名的另一个违反方针的问题在于这会暗示他人该帐号由集体运作(而事实上公司、组织的帐号通常也是这样)。同时,集体帐号正是分享帐号的一种,而分享帐号是被方针明文禁止的。因此,以集体帐号为由封禁以公司和组织命名的帐号,是符合现行方针的行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6年2月27日 (六) 21:28 (UTC)
(+)同意菲菇的说法。虽然有些人很烦借用英文版,还是看看英文版是如何处理的为好:
  • 不允许只含有公司或组织名称的用户名(这些用户名也属于上文所说的宣传性用户名)。
  • 不允许暗示分享账户的个人用户名,如“Jack and Jill”。
  • 不允许用户名为某组织内的职位名称,如"XY基金会干事",因为该职位在不同时期可能会由不同人担任。
  • 不过,如果用户名包含公司或团体名称,但显然是代表个人的用户名可以接受,如“联通公司柯南”、“XY基金会灰原哀”、“WidgetFan87”等。

--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 “禁止与公司或组织名字相同的用户名”。目前,这个是不成文方针。运行多年未见问题,同意将该内容明确在方针里。然而,应该可以通过一般常识的方式区别恰巧的重名和有意的重名(比如我明天成立一个公司叫“菲菇, Inc.”,那么不封禁菲菇)。所以,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 Antigng法:默认不封,但做出有宣传倾向的编辑时封。
    • Antigng法(改):默认封,但对于申诉进行善意推定。
  • 从现实的情况和功利/效率主义的角度考虑,倾向后者。从美观/感受/吓跑用户角度看(谁都不乐意没事儿贴一封禁记录),前者更佳。从规则的完备/自洽/美感程度考虑,二者半斤八两。Bluedeck 2016年3月1日 (二) 08:03 (UTC)
    • 1=0法:对于公司名除了代表该公司、该公司持有的商标等,还有其他含义的,不封,但不包括明显附有“Inc”、“Co.,Ltd”、“公司”字眼的用户名。如:
  • “User:移动”,不封;“User:移动公司”,封。
  • “User:微软”,“User:Microsoft”,封,不管加不加“公司”或“Corporation”。
  • “User:Jarodalien”,不封;“User:Jarodalien, Inc.”,封。

--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1日 (二) 11:02 (UTC)

你这个方法很模糊啊。随便编一个:比如user:湖北星辰封不封?这个的话按照你的方案判断就很难。[2]Bluedeck 2016年3月2日 (三) 00:04 (UTC)
很难判断的话我认为可以先不封,一旦编辑了宣传内容则以“散发广告宣传”封禁。--Wcam留言2016年3月2日 (三) 01:31 (UTC)
User:MacrohardInnocentius留言2016年3月2日 (三) 01:41 (UTC)
(:)回应User:湖北星辰,User:Macrohard,可以不封。但明显的例子如User:宝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这种明显的是要封的。毕竟还有其他封禁的方式,如果User:湖北星辰编辑的都是湖北星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广告,那自然有理由封了(但不是因为用户名)。不过如果他敢建立“User:湖北星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或者“User:湖北星辰塑胶”,要毫不犹豫地封掉的。--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2日 (三) 05:09 (UTC)
“很难判断的情况,就不封禁”这种说法一点帮助也没有,因为只是把“判断是否符合标准”的难度转化成了“判断是否很难判断符合标准”的难度。换言之,边界移动了,因此原来模糊的地方变清晰了,但是边界本身还是模糊的。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17 (UTC)
“很难判断的情况”是指用户名本身并没有明显体现出此账户是多人共用账号,因此不应封禁。--Wcam留言2016年3月4日 (五) 13:30 (UTC)
我觉得不能因为存在“难判断是否为多人共用账号”这种情形,而不去判断,直接善意推定。能判断清楚的,是要判断的。现在是分为三种情况
  • 从用户名看明显是分享账号。
  • 从用户名看明显不是分享账号。
  • 虽然可能有关联,但不能从用户名明显判断是否为分享账号。
我们要直接封禁的只有第一种。有第二、三种账号的用户若有破坏,需以其他理由封禁。--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5日 (六) 04:08 (UTC)

小结

经过以上讨论,大致的共识是:对于明显的与公司组织名称相同的用户名,应当以“误导性用户名”(分享账户)而非“宣传性用户名”为理由进行封禁;对于并不明显的或代表个人的用户名,则不能以不当用户名为理由封禁。“宣传性用户名”({{uw-ublock|宣传}})只适用于类似User:XX集团地球第一宇宙一流的用户名,以及以域名、电邮地址作为用户名。因此方针中“维基百科没有明确禁止以公司或团体的名称作为用户名称”的相关表述应当删除,以免引起误会。--Wcam留言2016年3月3日 (四) 15:21 (UTC)

(+)支持Innocentius留言2016年3月3日 (四) 19:14 (UTC)
这要求是哪里来的?--Wcam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2:18 (UTC)
请@Kuailong:回应一下。--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3日 (日) 16:27 (UTC)
WP:U:“如果使用该不妥当用户名的用户并没有进行任何贡献,请不要对之作出报告或封禁”。--Kuailong 2016年3月13日 (日) 16:56 (UTC)
@Alexander_Misel:那么没用过的“user:湖北星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就封不掉了。--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4日 (一) 08:41 (UTC)
是的,视其是否做出贡献。--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14日 (一) 08:44 (UTC)
@Alexander_Misel:那如果“从用户名看明显是分享账号,但没有贡献”,封不封?--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4日 (一) 08:53 (UTC)
一律等到做出编辑再封就好。--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15日 (二) 02:42 (UTC)
一个占位的用户名而已,何必赶尽杀绝?又不是说封禁了之后账户就消失了。--Kuailong 2016年3月15日 (二) 03:08 (UTC)
@Alexander_MiselKuailongWcam:既然如此,上面小结的共识就要推翻。“对于明显的与公司组织名称相同的用户名,应当以“误导性用户名”(分享账户)而非“宣传性用户名”为理由进行封禁”一句并未得到普遍同意,而没有编辑过的“User:XX集团地球第一宇宙一流”同样不能封掉。--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03:48 (UTC)
我认为并不需要推翻,“有编辑操作”的大前提并没有变化,因此上面所有讨论都是在“有编辑操作”的大前提之下的。--Wcam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13:02 (UTC)
如果有编辑,直接按散发广告封掉就行,用户名是什么并无影响。--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14:07 (UTC)
如果其编辑并非散发广告行为,那么其用户名需纳入考虑。--Wcam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14:18 (UTC)
同意Wcam所说。--1=0欢迎河北维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21日 (一) 11:09 (UTC)
好吧,同意。--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3:22 (UTC)
User:Wcam所言,只要正正当当的编辑,用户名称只要不是脏话就好了…--Engle跃安装文字动画效果2016年3月22日 (二) 00:55 (UTC)

BINGO

香港5人女子跳唱组合


{{Editprotected}}

--HendrickYau留言2016年9月8日 (四) 09:11 (UTC)

 未完成,意义不明。--Lakokat 2016年9月8日 (四) 14:27 (UTC)

关于用户名方针“不编辑则不应封禁”相关条例

目前,用户名方针中如此规定:

如果使用该不妥当用户名的用户并没有进行任何贡献,请不要对之作出报告或封禁。

但是,在UAA中,有许多明显的用户名(例如“马来西亚电视台”与“社团法人台湾美发展交流协会”)  一望而知就能看出是不妥当的。既然:

明显于维基百科上不可接受及使用但没有明显破坏意图的用户名可遭永久封禁,惟封禁只应影响到该账户...这次封禁仅求废除您选择的用户名,而非阻止您作出贡献。

那么理应来讲直接封禁这些明显不妥当的用户名应为妥当,因为用户可以更换账户后继续贡献。管理员封禁时/之前可以提醒用户,这样用户可以知道自己用户名是不妥当的,重新注册一个账户即可。与此同时,比起用户编辑了才作处理,如果管理员巡查时能看到新创建的不当用户名立即处理,则可以节省一些精力。

在下提议修改此规则,以在一组条件下(明显的公司组织名称,明显的攻击维基人用户名,等;现在 UAA 已经允许直接提报傀儡),允许阐述理由后直接封禁,而不强求用户需已有贡献。

不知大家怎么看?Dargaseatcs 2017年5月6日 (六) 07:30 (UTC)

同意上述观点。从巡查者的角度,有时看到不适当用户名,还得紧盯着有没有作出编辑,实在浪费精力。从新手的角度(假设这些不适当用户名并非破坏者搞出来的),作出第一次编辑以后应该很有成就感,这时突然封禁则会打击其参与贡献的热情。另外,部分新手尚不了解相关方针,创建的页面被提出CSD或AFD,很可能正不知所措;这时候再来一个封禁,就是雪上加霜了。所以,我认为用户名封禁越快越好。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5月6日 (六) 07:42 (UTC)
(-)反对:1、这样反而会增加管理员和巡查员的工作量,因为“大部分的账户于注册以后,并无使用”。2、这样的封禁起不到预防干扰的作用。3、如果这么修改,那么可以想见的事情是,也许有些激进的用户会遍历用户列表举报所有这些不符合要求,但没有任何编辑的用户。4、巡查员不需要盯着用户创建日志,跟踪这些名字有问题的用户,看他们有没有编辑,只要在巡查最近更改的时候顺便check一下用户名就行。--Antigng留言2017年5月6日 (六) 07:57 (UTC)
s/也许/一定/--逆袭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5月8日 (一) 13:39 (UTC)
对于这类用户,如果要立即封禁,那么如何判断某个用户名需要立即封禁呢?“马来西亚电视台”可能一望而知是机构账户,应该封禁,但是一个用户名是rtm的账户可能就很难说了。这可能是马来西亚电视台的缩写,也可能是个正常的个人账户。对于白磷所说,“作出第一次编辑以后应该很有成就感,这时突然封禁则会打击其参与贡献的热情”。但是机构账户,应该不存在这种问题。另外,宣传性用户名我也觉得如果没有编辑没有必要立即封禁(但是立即封禁我也不认为不妥),但是对于误导性用户名、侮辱性用户名、破坏性用户名则应当立即封禁。另,对于宣传性用户名,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很多机构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注册本机构账号,会自己主动在各个网站注册本机构账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5月8日 (一) 02:21 (UTC)
user:武汉星辰是否封禁?[3]Bluedeck 2017年5月10日 (三) 08:30 (UTC)
User talk:云南新华电脑学院 --  By Jimmy Young. (Talk) 2017年5月13日 (六) 11:25 (UTC)

请求对User:台湾通过同婚了是否具有冒犯性进行评议

先前讨论参见:User_talk:台湾通过同婚了

User:Lanwi1最初以“误导性用户名”封禁,后称封禁理由改为“冒犯性用户名”。但是Wikipedia:用户名方针中并未提及此类用户名的封禁。 接着Lanwi1指之前方针中存在“维基百科不允许使用具有煽动性的名字。这包括具有冒犯性的名字——粗俗或过于表露的术语,用来吸引注意或会引起破坏的名字”的语句。可是这个用户名并不包含“粗俗或过于表露的术语”。在他的解释中,此用户名宣扬特定立场,会冒犯到其他编者[谁?]

请协助评议一下两点:

  1. 是否需要在Wikipedia:用户名增设(或恢复)“冒犯性用户名”章节?
  2. 此用户名是否具有冒犯性?

谢谢。--Kuailong 2018年2月8日 (四) 01:03 (UTC)

以下为个人意见:

  1. 在定义“冒犯性的用户名”时,应该考虑这样的冒犯是否具有普适性以及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是否有冒犯意图。那么从普适性上来说,“同婚”显然不可能冒犯所有人——LGBT、pro-LGBT及无态度的人群都不会觉得这是冒犯。从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是否具有冒犯意图来说:首先我们没有读心能力,我们不知道这个用户是否在意于冒犯anti-LGBT的人群;其次这个用户名并未带有亵语,也不能duck出用户有冒犯他人的故意;再次,考虑善意推定,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假定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没有冒犯他人的故意是最符合善意推定的。
  2. 按照基金会非歧视方针,针对“员工或承办商”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现、性倾向”的歧视均被禁止(早期的非歧视方针中曾经禁止了针对用户的歧视[4])。退一万步说,哪怕WMF在修改政策后模糊了针对用户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现、性倾向”的歧视,也可能只是出于言论自由的容忍,而非有意鼓励歧视。同样的,在文明方针中,对用户性取向的攻击也是被认为是“相当严重的不文明行为”的。因此,在WMF方针禁止性倾向歧视与本地方针亦保护用户性取向的大前提下,以“冒犯”为由封禁名为“台湾通过同婚了”的用户,似乎不太与基金会及维基百科的精神相容吧?
  3. 封禁管理员提及了英文维基百科的方针,然而,请评价英文维基百科用户Samesexmarriage101为何未被以相同原因封禁?该用户存在不少编辑贡献,也早早地就被管理员tedder留意到过。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8年2月8日 (四) 02:30 (UTC)

相信如果采用冒犯一词,什么独立什么统一全部都需要封禁了。现在的“侮辱性用户名”还不足够吗?所以第一项不必。由此引申,冒犯不具问题,用户名有冒犯又如何?建议解封--JC1 2018年2月8日 (四) 03:45 (UTC)

通知:Wikipedia:用户名 的内容修改

基于现时WMFOffice的行动,我已经将"(现时没有这类账户正在活动)" 的说明删除。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4月2日 (一) 05:07 (UTC)

依旧是关于小广告的事

[5][6]这些页面是否应该删掉?我认为应该删掉,而Super Wang说“举报他的用户名不当,可移步WP:UAA”,但是这样做会使广告出现在UAA那里,正中了博彩网站的幕后人的下怀(没准儿他们会窃喜呢),使维基沦为博彩网站的宣传平台。小猪佩奇身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2018年7月4日 (三) 12:00 (UTC)

用户名方针中的误导

目前出现用户user:DCfever,由AT按照误导的理由查封(误导的对象是dcfever.com)。我认为光是和网站名称一样,不能构成误导。如果用户的编辑行为中没有伪装成客服或者发布网站资料,而是和普通编者一样的编辑的话,我觉得起一个网站的名字完全没问题。一个有些类似的例子是Outlookxp。这是微软一款软件的名称(Outlook express常称作outlook xp),但是相信没人会觉得Outlookxp有任何误导。这就侧面说明正常编辑行为+网站/公司/商品名称实际上没有问题。

AT不能同意我的理由。但是我们二人同意先来客栈咨询大家的看法,并在此期间不查封这名DCfever用户。请发表您的意见。Bluedeck 2018年9月24日 (一) 06:15 (UTC)

  • @Outlookxp可以点评一下吗?也可以看看该用户是否有破坏倾向。也@Manchiu为第一禁封该用户管理员。--Cohaf留言2018年9月24日 (一) 06:19 (UTC)
  • 该用户自去年起多次破坏,即便无用户名一事亦当封禁。->>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9月24日 (一) 08:30 (UTC)
  • “正常编辑行为+网站/公司/商品名称实际上没有问题”会否造成漏洞?假设有用户开设网站 "ABC 英语学习网",并以该网站为维基百科用户名,但编辑行为正常,且编辑内容与该网站的业务无关,会否令该用户可乘机宣传其网站? - まっすろな未来留言2018年9月24日 (一) 12:16 (UTC)
  • 支持Bluedeck君看法,我一直觉得现行的用户名规范太严了,若实际上没有进行宣传行为,无禁止必要(若如上面有人说该用户实际上进行多次破坏则另当别论)--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4日 (一) 18:57 (UTC)
  • 这其实是outlook本身有极高知名度,维基用户名无助其宣传;一个不知名网站用户名就不同了。如果想改松一点,我会建议用户名要在中维有条目。--Temp3600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05:19 (UTC)
    • @Temp3600这样会是巡查恶梦的。--Cohaf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05:21 (UTC)
    • 我始终认为硬性规则订的越宽松越好,宁纵勿枉,以上面的例子而言,“ABC英语学习网”确实有点露骨,但“DCfever”则看不出有宣传成分,如果不特地去搜索网址,这个用户名根本不会被认为是广告。这个规则若订死,我担心灰色地带太多了,恐出现很多争议的情况,什么样的名称“露骨”,什么样的名称“不露骨”,完全取决于管理员自由心证,比如我如果以“靖天子”为笔名成立了一个部落格,或建立了名为“Wikimycota”的真菌数据库,会不会也有广告嫌疑?(Wikimycota.com呢?Wikimycota真菌学习网呢?)现行方针下,如果用户进行宣传行为,本来就会被封禁(无关用户名),甚至“ABC英语学习网”这个名字如果不论宣传,也可以因“分享账号”而封禁,既然我们已经有这么多方法规范宣传行为,这里不如放宽,否则误杀到善意的新手就得不偿失了。如果DCfever编辑的条目跟其名称根本无关,我认为是完全无害的,即使他编辑DCfever这个网站的条目,只要该网站符合关注度,条目内容得当,无宣传口吻,且他有申报有偿编辑或利益冲突(事实上我们也难以举证他有利益冲突,他可以声称自己只是该网站爱好者),我觉得也无违反任何规则,不应禁止。--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5日 (二) 05:46 (UTC)
      • 也可以参考en:WP:ORGNAME,如果用户名被用作宣传商业性质的网站,应该被视为不当。如果该网站代表个人,非商业性质(例如部落格),则可以接受。至于 DCfever 虽然可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较不知名(该网站的 Alexa 香港排名现时为 18,全球排名为 2596),但就算不是宣传该网站,该名称似乎也不能代表个人。(就好比“宇宙公司”、“某某基金会”不行,但“宇宙公司张三”、“某某基金会李四”则可以。) - まっすろな未来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07:06 (UTC)
        • 用户名若为“ABC英语学习网”,应该大家都同意名称是来自该网站,但用户名为DCfever,其实不能确定与该网站有关,DC可以是很多东西的缩写,fever也只是个英文单字而已(不看编辑行为的话,即使他的编辑行为确实与此网站有关,也只能推测,而不能确定该网站为其用户名来源),除非他叫做“user:DCfever.com”“user:DCfever网”等,所以我仍有些疑虑,新手与商业网站、公司等撞名并非不可能,因为中间可能有模糊地带,才认为宁纵勿枉比较好。--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5日 (二) 07:23 (UTC)
我认为沿用鸭子测试就好了:他(名字)看起来像鸭子,叫起来(编辑内容)像鸭子,那么他就可能是鸭子。是鸭子当然要拿去烤呀。——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9月25日 (二) 07:53 (UTC)
如同我在自己讨论页的发言,如果一些用户名与知名网站相同或类同的话,可能让其他人误以为那些网站可以直接编辑维基。DCfever的例子可能不够深刻,如果换成Facebook或Google又怎么样?如果社群认为这样的用户名也能够接受的话,那当然没有问题。—AT 2018年9月25日 (二) 14:24 (UTC)
我的看法是Facebook、Google没问题,Facebook客服、Google执行长这种才不可,当然Facebook、Google仍有“分享账号”之嫌,但应该没有人会觉得这些账号是整个Facebook公司、Google公司共用的,我的看法仍是应该从宽。--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5日 (二) 16:53 (UTC)
  • 本人倾向支持en:WP:ISU的规定:单纯以公司或组织名称为用户名会被禁止 ("Usernames that are simply names of companies or groups are not permitted") 。以 Facebook / Google 为例,若用户未获该公司授权以该公司名义行事,自然不应该以 Facebook / Google 为用户名,以免误导。 - まっすろな未来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00:00 (UTC)
    • Google, Facebook与ABC英语学习网这些是因为明显与公司有关,但世界上的公司、组织何其多,用户名与公司组织撞名是很可能发生的事,我当初取名时根本没有听过靖天传播,而靖字已经算汉语中很少出现的字了,如果是英文词汇、缩写,应该更容易撞名,许多情况下,“用户名到底跟公司/组织”有无关联会是非常难判定的事,如果把规则订死,只能交给管理员自由心证,我认为相当不妥。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有人真的企图以用户名作为宣传(例如DCfever),他的宣传也仅止于用户名(毕竟在条目或用户页中宣传都是明文禁止的),他的宣传对象仅止于为数甚少的活跃维基人(读者应该不太可能点开条目历史的),我不认为这种“宣传”有任何效果,或造成任何伤害,反之,如果是善意的新手,因为用户名刚好与某公司撞名而被封禁,对维基百科就是不可抹灭的重大损失了。我的建议是“误导”这条方针使用上应慎之又慎,只在毫无争议的情况下使用(Facebook客服、Google官方),无争议的公司组织名(ABC英语学习网)可以依违反“分享账号”禁止,疑似公司组织名(DCfever)以及极为知名、显然非宣传、也不会有人被误导的名称(Facebook, Google, Outlookxp)则不禁止。而判定有争议时则以宁纵勿枉为原则--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6日 (三) 00:31 (UTC)
我不认为Facebook, Google这种样的知名公司的用户名是合适的,这很容易误导,Outlookxp这么长时间了也没人觉得不妥,那么很明显不存在误导问题。所以鸭子测试是个好办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9月26日 (三) 02:19 (UTC)
又如有一个用户叫H0nmA(意思是本间高尔夫股份有限公司Honma Golf Co., Ltd.),算不算恰当的用户名(已被永封,请忽略永封此用户的理由)?--傀儡杀手MCC214不做维基百科的persona non grata和MXYZPTLK#我做了什么? 2018年9月26日 (三) 10:54 (UTC)

想到一个情境问题:如果有维基人自行注册一个公司名称当维基用户名,结果引来该公司的公关或法务要求维基将该用户名让渡,这时候该如何处置。我觉得有点麻烦。--章安德鲁留言2018年9月28日 (五) 06:10 (UTC)

用户能否在用户名宣示政治立场?

例子:User:ROC-is-Real-China,宣示“中华民国是真正的中国”之立场。
1. 这样的用户名是否恰当?
2. 若不恰当,提报时应使用什么理由?(误导/宣传/侮辱/破坏) - まっすろな未来 2018年10月10日 (三) 23:46 (UTC)

@まっすろな未来

一个仅用于引起争论麻烦的,而又明显带有破坏性的用户名应该被予以永久封禁。不过除了封禁该账户,在这类个案中,创建者同应被予以封禁,从以阻止他们进行编辑以及再创建新账户(请激活自动封禁及选用“阻止创建新账户”)。这些用户名亦可能会包含对他人的骚扰甚或是人身攻击。或,这些用户亦会很易被认出是先前被取缔过的用户或是一种破坏。

我认为应当按照宣传或破坏提报至Wikipedia:需要管理员注意的用户名--XL-028留言2018年10月11日 (四) 01:44 (UTC)

我觉得是误导。-Neville Wang 烦请关注 2018年10月12日 (五) 07:24 (UTC)
目前方针WP:U并无限制政治类的用户名,没有封禁依据。然后指引WP:UP是允许用户页简单地宣布其政治理念的,同理用户名没有这方面限制的任何必要。--章安德鲁留言2018年10月13日 (六) 07:11 (UTC)
WP:IU方面,宣传性按目前的定义不算,侮辱性和破坏性十分牵强(编辑协作不可能、人身攻击,两者都明显不足)也不算。用户页与用户名(以及签名)还是有区别的,用户页本就有适度宣扬自身的作用,签名也有少许,但用户名一般不该有。“任何因为用户行为而进行的封禁,如果其用户名亦是问题之一,那么其用户名亦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而该封禁亦可以延长为永久封禁,以废除该用户名。基于用户行为而施予的封禁普遍是因为用户作出破坏性编辑、非文明行为或人身攻击。”--YFdyh000留言2018年10月13日 (六) 11:19 (UTC)

小修方针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Special:Diff/53689249。--XL-028留言2019年3月22日 (五) 14:45 (UTC)

  • 纯属修正笔误,无需拿上客栈来。--スーパー ワン我こそが、「天下無双」のつわものなり! 2019年3月22日 (五) 23:22 (UTC)
    • 谢谢提醒。我想上电视啦![开玩笑的]--XL-028留言2019年3月23日 (六) 09:59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为什么很多维基人的用户名是A加一串数字?

如A22234798、A2093064。--Br2 2019年9月4日 (三) 12:56 (UTC)

有人研究过所有生活中的数字,1出现的最多,那么同理可以理解26个字母A出现的最多。--Leiem留言·签名·传送门 2019年9月4日 (三) 12:59 (UTC)
这研究不知道无不无聊,同理Z开头的和0开头的用户是很少人[开玩笑的]的啰?--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9年9月4日 (三) 13:01 (UTC)
刚才查了一下,数字确实是1,但是字母不是A。Z最少倒是真的。--Leiem留言·签名·传送门 2019年9月4日 (三) 13:10 (UTC)
不加数字,改选字母。 。—AT 2019年9月4日 (三) 13:03 (UTC)
LUFC。--Br2 2019年9月4日 (三) 13:58 (UTC)
应该是Leiem的说法,又或是A和@有关吧。话说,A字头我没用上,却反倒用上A字尾了。Sanmosa DC17 2019年9月5日 (四) 06:55 (UTC)
我见过有人名字只有数字呢,只有一个年份。--⼥⼉留言2019年9月14日 (六) 19:42 (UTC)
  • 在Wikiforge上注册用户必须要以‘‘‘A’’’开头,不知道这个提议能不能帮到你

-East Cation※✡星辰蓝天,梦创世界↺讨论2019年9月21日 (六) 14:47 (UTC)

使用和已故知名人物同名的用户名是否符合方针?

看到了一个用户User:陈寅恪,且该用户有编辑过陈寅恪条目。--GZWDer留言2019年10月29日 (二) 20:39 (UTC)

看起来很奇怪。User:陈寅恪编辑了陈寅恪。假如名字是很普通很容易重复的,比如“陈嘉欣”,我觉得可以。但现实中不会再有第二个陈寅恪吧。--港九自由嘻嘻嘻留言2019年10月29日 (二) 22:13 (UTC)
不会有人和陈老有利益冲突吧  囧rz...和该用户打过交道的我就当成是该用户崇拜陈老。-超级王🇨🇳(你怎么会姓!你那里配姓😭☭ 2019年10月30日 (三) 10:45 (UTC)

User:香港独立万岁此用户是否违规用户名方针

鉴于其用户名在粤维引起了不少的讨论,且在下认为其用户名并非显然而见的宣传性用户名。是故,在下希望社群能讨论此用户名是否违规用户名方针,并研究会否就宣传政见的用户名作出规范。谢谢。--SCP-2000 2020年5月9日 (六) 10:19 (UTC)

ManchiuATTigerzengHamish cc曾处理其封锁的管理员。--SCP-2000 2020年5月9日 (六) 10:21 (UTC)
我的见解是就算没有违反用户名方针,屡次绕过封禁的行为已经足以维持封禁,用户本人也曾经表示愿意改名,但是碍于绕过封禁的问题而最终作罢。我自己个人比较主张这属于“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显然地以此为用户名,会引起轩然大波,对部分维基人构成严重的伤害,无助展开讨论或编辑,纯粹加深社群分裂。—AT 2020年5月9日 (六) 10:40 (UTC)
在下拙见是维持“宣传性用户名”判断,就像U:法轮大法好一样,如果是敝人来处理,我也会选择以宣传性用户名为理由而不是误导。当然,如社群判定非宣传性用户名,任一管理员请依共识解除本地封锁,如需要,解除本地封锁后,敝人可提供解除是账户全域锁定的必要协助。--Hamish 2020年5月9日 (六) 11:31 (UTC)
DavidHuai1999Itcfangye 第一次封禁时是以用户名不当之理由封禁。--SCP-2000 2020年5月10日 (日) 01:12 (UTC)
管理员可以调整封禁理由的话就调整,顺便在用户页加上{{spp}}。--风云北洋Talk 2020年5月10日 (日) 02:37 (UTC)
推测该用户以IP身份去粤语维基仅是forum shop,因其因为宣传被封,封禁理由没有表明“用户名不当”。--S.Wang XI 2020年5月12日 (二) 01:14 (UTC)
  • 不认为是宣传性,只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场而已。“香港独立万岁”这几个字能宣传什么内容,另外也不算侮辱性称呼。至于AT提到的“对部分维基人构成严重的伤害”,我想说的是,不能容忍不同政见的人还是早日离开维基比较好,这里不适合你们。--Googol19980904留言2020年5月20日 (三) 23:48 (UTC)
  • 就事论事,用户名是没问题的(起码在zhwiki)。—Rowingbohe♫ 玉环撤县设市三周年 2020年5月25日 (一) 14:18 (UTC)
    • 表明立场是没有问题,但是用户名的提及频率较高,在讨论的时候无法避免(就如上方)。接纳不同人政见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将政见作为自己的用户名就是另一个问题。如果有很大机会不利于编辑的话,应该予以禁止。—AT 2020年5月25日 (一) 15:10 (UTC)
  • 不认为有问题,只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场。同楼上上上Googol19980904。-- 留言 只玩正版游戏盗版滚开 2020年6月2日 (二) 14:03 (UTC)
  • 希望各位在讨论时能够中立地讨论,不要因为自己的立场而影响了判断。请各位务必要考虑当立场完全相反的同类用户名称出现时,你是否会认为该名称违规。如果你接受了“香港独立万岁”这个用户名称,假若日后出现“香港独立失败”这位用户时,你又是否能接受呢? --英秀一心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5:32 (UTC)
    • 同意英秀一心的看法。如果此先例一开,他日可能会出现以“中国国民党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日本天皇万岁”、“英女皇万岁”、“英国保守党万岁”、“特朗普万岁”、“美国共和党万岁”等作名称的用户。--CRHK128 支持美国警察依法打击暴徒,恢复秩序 2020年6月2日 (二) 15:43 (UTC)
  • 这种用户名称是否构成“宣传性用户名”值得讨论。现时WP:U所指的只包括“推销一个群组或一间公司”,不知道宣扬一个想法或概念是否包括在内。举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用户的名称是“地平说万岁”,我会认为此用户希望宣传地平说,但是否构成宣传支持地平说的团体则很难说。--英秀一心留言2020年6月5日 (五) 08:37 (UTC)
(-)反对@CRHK128英秀一心:我认为把自己立场作为用户名是没有问题的,现代的文明国家都有言论自由,即使禁止把自己立场当作用户名亦不能减少中文维基百科用户之间的冲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还是会不遗余力地打击任何所谓反对它的人。121.2.153.119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12:22 (UTC)
(!)意见:我认为121.2.153.119 IP号段的使用者有针对特定政治立场的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假定的嫌疑。——٩(๑❛ᴗ❛๑)۶北美动物浣熊君北美动物窝欢迎您2020年6月23日 (二) 14:27 (UTC)

当然在表达自己立场的时候也不能贬低其他人。121.2.153.119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12:26 (UTC)

不违规。“宣传性”只禁止商业宣传,不限制政治宣传。香港独立也不具有侮辱性。就算有人使用者名称要写“反攻大陆”或“武统台湾”也行。只有到鼓吹仇恨或暴力才需要禁止。--Yel D'ohan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19:42 (UTC)
那如果是“天灭中共”、“驱逐共党”、“退党保平安”呢?--CRHK128 支持美国警察依法打击暴徒,恢复秩序 2020年6月7日 (日) 07:01 (UTC)
“驱逐”踩在鼓吹暴力的边界上,其他我都觉得没问题。--Yel D'ohan留言2020年6月7日 (日) 15:39 (UTC)

用户名方针修订

现行条文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提议条文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其中包括对特定政治立场或观点的看法。

参考上述讨论,现提出上述方针修订。谢谢。--SCP-0000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02:32 (UTC)

No1lovesuLjk041123悔晚斋CRHK128Yel D'ohanRaccoozzy英秀一心Googol19980904Herobrine303RowingboheSuper WangDavidHuai1999ItcfangyeATHamishStreetdeck cc曾参与讨论的用户。 SCP-0000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02:40 (UTC)
把政治立场视同侮辱?这是认定大多数用户都是玻璃心或政治狂吗?而且政治怎么定义?对有些人来说光是用简体或繁体字就是政治了。我认为对使用者名称带政治立场应该采取“不鼓励但也不禁止”的态度。--Yel D'ohan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02:48 (UTC)
加到“侮辱性用户名”里在下是反对的。--Hamish 2020年6月25日 (四) 02:56 (UTC)
有政治立场就是侮辱?那我还注册一个用户名“爱国不等于爱党”,你给我把号封了呢。-- 留言 只玩正版游戏盗版滚开 2020年6月25日 (四) 03:27 (UTC)
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底政治主张(甚或主张)是否适宜作为用户名来使用。如果适宜,那就不用作出修订,相反则需要作出明文规定,加以管制。说实在的我对以政治主张等作为用户名并不太感冒,上面提到也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这类用户名可能在最初便导致协调不和的问题出现,对于使用这些用户名的人,长远来说也不会有良好的影响,例如跟政治立场相异的用户(尤其是新手)打交道时,很容易产生先入观的问题,导致问题停滞不前。切换到现实情况,很少人会把自己的主张当成自己的名字,我认为不无原因。当然社群如果普遍认为这没有问题的话,那理应维持原状,上面提到的用户名封禁也需要解除。—AT 2020年6月25日 (四) 04:09 (UTC)
我也反对加到“侮辱性用户名”的底下。--英秀一心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16:15 (UTC)
现行条文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提议条文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表明特定政治立场或观点的用户名虽不属侮辱性质,但可能同样导致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希望各位批评指正。 Ljk041123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03:33 (UTC)

若该修订通过,则(&)建议考虑重启签名宣扬政治立场的讨论,因为签名往往是讨论的必需品,性质类似于用户名。
另外补充一点,用户页可以宣扬政治立场,因为和某个用户的讨论常常关系不到用户页,他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进入该用户的用户讨论页,用户页对他人的重要度和曝光度相对较低。 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1日 (三) 08:09 (UTC)

根据Gaosong2101君的观点做出以下小调整;

现行条文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提议条文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表明特定政治立场或观点的用户名虽不属侮辱性质,但可能同样导致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但在用户页表明特定政治立场或观点则不受此限。

邀请诸位批评指正。Ljk041123留言2020年7月4日 (六) 10:53 (UTC)

(+)支持——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7月5日 (日) 08:07 (UTC)
(+)支持 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5日 (日) 15:58 (UTC)
我还是持我的原观点,(+)倾向支持,主要是因为对“特定政治立场或观点”的定义的缺乏。并不是因为用户页或者签名的关系,上文我提到的用户页或者签名的事只是对社群提醒与建议。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5日 (日) 19:50 (UTC)
(!)意见:无需要加入但在用户页表明特定政治立场或观点则不受此限。此并非用户页指引,若用户页指引修订,加入这句话还有机会与之矛盾。 DRIZZLE (按此给我留言 2020年7月5日 (日) 17:17 (UTC)
现行条文

…… 维基百科不允许使用带有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或破坏性的用户名:

  • 误导性用户名隐含着与贡献者相关或误导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实观点、暗示账户拥有特定权限或暗示该账户并非由一人拥有而是由一个群组、一个计划或一个集体运作。
  • 宣传性用户名会于维基百科上起推销一个群组或一间公司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破坏性用户名包括人身攻击、伪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见的破坏维基百科意图的用户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电邮地址的用户名亦被禁止。 ……

提议条文

…… 维基百科不允许使用带有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或破坏性的用户名:

  • 误导性用户名隐含着与贡献者相关或误导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实观点、暗示账户拥有特定权限或暗示该账户并非由一人拥有而是由一个群组、一个计划或一个集体运作。
  • 宣传性用户名会于维基百科上起推销一个群组或一间公司,或宣扬某一政治观点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即“有计划、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的行为以达到某目标,尤其是为支持或反对某事物而作出抗争,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1],可能同样会对协调编辑造成阻碍。
  • 破坏性用户名包括人身攻击、伪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见的破坏维基百科意图的用户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电邮地址的用户名亦被禁止。 ……

参考资料

  1. ^ 原文(英文):“campaign - planned actions: a planned and organized series of actions intended to achieve a specific goal, especially fighting for or against something or raising people's awareness of something.”摘自Microsoft Encarta Dictioinary 2005
将政治观点列为宣传,同时引入WP:UPNOT中的“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文句(内容)”。
欢迎提出意见、批评指正。--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5日 (日) 19:50 (UTC)
(+)支持DRIZZLE (按此给我留言 2020年7月6日 (一) 02:48 (UTC)
  • (:)回应
同意“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有计划、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的行为以达到某目标,尤其是为支持或反对某事物而作出抗争,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其实这一段我是参考WP:UPNOT写的。或许这条可以改成: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意图“有计划、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的行为以达到某目标,尤其是为支持或反对某事物而作出抗争,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可能同样会对协调编辑造成阻碍。
关于“宣扬某一政治观点”的含义:我原意也的确是想要结合“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来解读的。没有将两者放在一起是因为“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还可以囊括政治之外的内容,比如说“讨厌肖战”之类的。不过也欢迎您提出一个更好的组织该语言的方式。
关于语义不明确:现在很多方针也都很难具体量化,这种最后如何执行都应由社群决定,应该最终遵循社群的讨论结果。比如,因WP:UPNOT的“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提删的经常发生、有些简易列表疑似违反WP:NOTDIR,但是这些最后还是由社群讨论,决定删还是不删。若有人认为“繁体字万岁”、“台湾”是“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那就只能交社群讨论解决了,我个人认为这些算是过分解读。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20日 (一) 08:59 (UTC)
同Sanmosa,应用常理推断该用户名是否造成其他用户不适及所谓的“导致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虽然用户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对用户名符合以上规定的看法不同,但是至少能避免相对比较政治性较低的用户名会因此规则而受牵连。--SickManWP欢迎参与边缘人小组的行动·减少外出,坚守在家!发表于 2020年7月20日 (一) 16:44 (UTC)

──────────────────────────────────────────────────────────────────────────────────────────────────── 如果是为了避免大家为了和编辑无关的事吵起来、或产生先入为主的观点,那可以这样定:“容易引起争辩的用户名,包括争议性较高的政治或宗教立场”。不过我还是倾向认为使用者名称不用管那么多。侮辱性和破坏性用户名都已经禁了,还会被政治性用户名带偏的人自己应该检讨。--Yel D'ohan留言2020年7月21日 (二) 00:16 (UTC)

(?)疑问:对于那些“语调激昂”、“争议激烈”用户名,其判断标准或许还稍显明确。但包含以下要素的用户名是否构成修订中提到的“宣扬某一政治观点的作用”?
  • 意识形态、社会运动、泛政治诉求性:“救地球”“某某神教某某某”“保护环境”“反对浪费”“反环境保护主义”“反对PX”“素食主义者”“Black lives matter”“LGBT Yes”。
  • 时政争议、政治组织名称:“中*****国台*省台*市某某某”“台*国某某某”“中*民国某某某”“香*独*阵线某某某”“**军某某某”“统**线某某某”
等。--虹易留言2020年7月26日 (日) 06:34 (UTC)
(:)回应,其实这个问题上面讨论过了。“宣扬某一政治观点”应和“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一起解读。
条文的确可能会引起误解,那去掉“宣扬某一政治观点”看看大家意见如何,“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的确也已经部分包含了“宣扬某一政治观点”:
现行条文

…… 维基百科不允许使用带有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或破坏性的用户名:

  • 误导性用户名隐含着与贡献者相关或误导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实观点、暗示账户拥有特定权限或暗示该账户并非由一人拥有而是由一个群组、一个计划或一个集体运作。
  • 宣传性用户名会于维基百科上起推销一个群组或一间公司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破坏性用户名包括人身攻击、伪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见的破坏维基百科意图的用户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电邮地址的用户名亦被禁止。 ……

提议条文

…… 维基百科不允许使用带有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或破坏性的用户名:

  • 误导性用户名隐含着与贡献者相关或误导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实观点、暗示账户拥有特定权限或暗示该账户并非由一人拥有而是由一个群组、一个计划或一个集体运作。
  • 宣传性用户名会于维基百科上起推销一个群组或一间公司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户名令协调编辑变得困难,甚至无可能。
  • 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意图“有计划、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的行为以达到某目标,尤其是为支持或反对某事物而作出抗争,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1],可能同样会对协调编辑造成阻碍。
  • 破坏性用户名包括人身攻击、伪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见的破坏维基百科意图的用户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电邮地址的用户名亦被禁止。 ……

参考资料

  1. ^ 原文(英文):“campaign - planned actions: a planned and organized series of actions intended to achieve a specific goal, especially fighting for or against something or raising people's awareness of something.”摘自Microsoft Encarta Dictioinary 2005
- 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26日 (日) 07:51 (UTC)
等公示完,谁修改的时候顺道修改了就行,算是个小修改吧。gaosong2101 🏠 📫 📜 2020年8月4日 (二) 06:13 (UTC)
建议改为“此外,维基百科也不允许使用包含域名及电邮地址的用户名”。--Steven Sun留言2020年8月11日 (二) 09:09 (UTC)
(-)反对User:Steven Sun的提议并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因为“包含”和“使用”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google.com”和“google.com万岁”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意思。——from user:落花有意12138 2020年8月30日 (日) 08:30 (UTC)
@落花有意12138:个人感觉在用户名中根本不应该出现任何域名/电子邮件/站外联系方式(如“加我V信XXX”等),因为这类用户名通常被用于spamSteven Sun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14:27 (UTC)
  • (+)支持--Cyril Yoshi (留言信箱) 前来签名吧! 齐来参与动员令! 2020年8月7日 (五) 10:06 (UTC)
  • (+)支持Ljk041123留言2020年8月7日 (五) 14:30 (UTC)
  • (+)支持。并且呼吁保留“宣扬某一政治观点”,因为现行规定用户只能在自己的用户页上这样表述,“救地球”“某某神教某某某”“保护环境”“反对浪费”“反环境保护主义”“反对PX”“素食主义者”“Black lives matter”“LGBT Yes”这些是先入为主宣扬政治观点的名称,反对Yel D'ohan的观点。芄兰留言2020年8月25日 (二) 11:11 (UTC)
  • (&)建议将第一句中的“......不允许使用带有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或破坏性的用户名......”改为“......不允许使用含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破坏性或带有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的用户名......”或“......不允许使用带有误导性、宣传性、侮辱性、破坏性、争议热烈或语调激昂的内容的用户名......”。因为前者可以缩句为“不允许使用内容或用户名”,后两者都可以缩句为“不允许使用用户名”,而我想前者是没有表达出任何一个维基百科编者想要表达出的意思的、有失方针严谨性的、包含语病的。
另外,(&)建议准确定义“争议热烈”,因为若不如此做很可能会因为不同编者之间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结果以致出现不必要的争论和行政困难。例如“中共万岁”在中国大陆编者和台湾编者眼中很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很可能会有“这是争议热烈的内容,所以要把它(指代用户名)封了”和“这既不是‘抗争’,也不是‘吸引人注意’,更不是‘有组织’,所以不应该封”以及“这是引人注目的,所以应该封”等等不同的声音。——from user:落花有意12138 2020年8月30日 (日) 08:30 (UTC)
路过,按草案User:和平奋斗救地球君是不是要改名了(?)--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0:13 (UTC)
🤔 ---Peacearth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2: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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