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用戶名/存檔2

快速刪除方針之擴充


當今快速刪除方針內,並無規範用戶是否得以刪除其討論頁,而僅能刪除自己的用戶頁或其子頁面。

至於使用者名稱方針:「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使用者頁面和使用者討論頁」,使用者頁面指引:「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使用者頁面和相關的討論頁。這樣的情況通常發生在一個長期做出貢獻的使用者決定要離開百科時。」,故用戶應有權向管理員要求刪除其討論頁,像用戶頁一樣。

然而,在某次存廢討論中,有多位用戶主張不得要求刪除自身之討論頁。故今日在此交由社群討論,並望若共識決定允許刪除討論頁則增設相關快速刪除方針、若共識決定不允許則刪去後二者之敘述,以期避免二方針之衝突與造成用戶之混淆。在此並邀請曾參與該次存廢討論之用戶@AntigngCosine02D2513850Carrotkit淺藍雪:@James970028:前來討論。以上。-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2:58 (UTC)

先解決未經討論擅自修改方針的行為吧。--Antigng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2 (UTC)
@Antigng:那是「指引」不是「方針」,而指引不得違背方針。-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允許刪除User talk頁」和「不允許快速刪除User talk頁」兩件事並不矛盾。--Mewaqua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3 (UTC)
@Mewaqua:我並未說他矛盾,只是這二者有潛在之衝突,應該要解決的。另外任何自動確認用戶本就有權提刪任何頁面(頂多被快速保留)。-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補充快速刪除方針:「管理員可直接刪除符合下列準則而又掛有快速刪除模板的頁面或檔案。若頁面不符合下列快速刪除準則,就應提案一般頁面存廢討論或檔案存廢討論。」,如不得快速刪除之,則該用戶無法「要求」管理員刪除。-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10 (UTC)
(!)意見,「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快速刪除」,對自己的用戶討論頁提出存廢討論一樣視為要求管理員刪除,還有「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也不代表管理員就必須接受刪除的要求,故此敝人看不出此案例和此兩條例出現潛在衝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3:48 (UTC)
@Cdip150:私以為,「對自己的用戶討論頁提出存廢討論」並非要求管理員刪除,而是交由社群討論,管理員只是社群共識執行者。另即便未有衝突,這已造成許多用戶之誤解,有需要釐清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4:00 (UTC)
由於存廢討論中最終執行刪除者是管理員,故此在存廢討論提出刪除要求一律都視為是對管理員提出的,也應理解為管理員在聽取社群意見後才決定是否接受其要求。其實,WP:UP所訂的可以免討論快速刪除的本來就只有User頁,而沒有User_talk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4:31 (UTC)
沒錯。所以這次我想要讓社群討論是否應增設此理由,以及若不應增設則要如何修飾那二邊之語句以防誤會。-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4:40 (UTC)
User_talk頁應因應各個不同情況而作出不同的刪除或保留的決定,故不應該有速刪理由。縱然如此,那二邊亦毋須特別修改,敝人不認為所謂的誤解是因為條文寫得不好,那二邊本來就沒有「只要一有人要求就必定能刪除User_talk頁」之意思。--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5:10 (UTC)
我傾向保留,理由同Lu君所言,除非維基允許註銷賬戶,否則我看不到刪除的必要--淺藍雪 2016年2月6日 (六) 23:27 (UTC)
認同不列入刪除範圍,因為用戶討論頁也一般用戶評價和了解該用戶的編輯情況、交流情況等涉及用戶編輯質量的依據,如果刪除只能通過管理員,手續變得繁瑣,不利於評價。建議直接清空即可。除非永久退出,不得繼續使用該賬戶,可以通過存廢討論提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2月7日 (日) 09:23 (UTC)
即使永久退出也不應該提刪用戶討論頁,因為這些討論頁面有研究價值。比如某永久退出用戶曾經制定過一個方針,或者打過一場大的編輯戰,要了解方針制定時的討論或編輯爭議當然需要翻一下當時的討論頁。--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2:45 (UTC)
(!)意見,目前的中文方針和指引如下:如無特殊情況或違反維基相關規定情況下,可以刪除討論頁。目前的英文方針和指引如下:如無特殊情況和原因,不得刪除討論頁。

在下認為,為保護用戶個人私隱,用戶在永久隱退時應可以提交刪除自身用戶頁及任何子頁面和討論頁的申請,如無特殊理由,應當一律予以刪除。特殊理由包括Antigng君提出的「重大編輯戰歷史」「方針討論」等,然而應當傾向於將值得保留的內容統一重命名歸檔,而將不需保留的其他內容一併清除。 望指教。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42 (UTC)

(-)反對。不允許刪除,但可以存檔。如有特殊情況才可以刪除,如用戶存在期特別短,討論也上根本沒什麼內容等。一般來說不允許刪除,因為他會參與一些討論,考古工作會需要。--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29 (UTC)

禁止提刪用戶討論頁

即修改用戶名方針「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一句,刪去用戶討論頁五字。甚至可以反過來加入「您不可以刪除你的用戶討論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4:15 (UTC)

(-)反對,仍應該允許可以提出用戶討論頁的刪除請求,但是是否刪除應個別地在存廢討論中評估,而不應該一刀切地把全部User_talk都不能刪。--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4:54 (UTC)
(-)反對,不能這麼一刀切地改,比如由拿用戶討論頁打廣告的spambot創建的用戶討論頁肯定適用g11;某個用戶如果創建了另一位用戶的討論頁(非本地創建,系統未自動創建討論頁),並在討論頁上暴露後者的私隱,後者當然可以提出刪除。應該嚴格限制刪除用戶討論頁,而不是禁止。--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03 (UTC)
(:)回應「您不可以」,不代表其他用戶不可以--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16 (UTC)
第二種情況下「您可以」--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0 (UTC)
不應剝奪用戶自己本身的提刪自己User_talk的權利,如果自我提刪者的理由不夠有力,自然會有人在存廢討論給出(○)保留意見。--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22 (UTC)
有甚麼理由可以讓用戶自己提刪自己User_talk呢?如果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理由,不如直接禁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7 (UTC)
比如其他用戶創建的,侵犯私隱權的討論頁。--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32 (UTC)
極不贊成直接禁止,雖然敝人未想到有甚麼好理由,但也不能確定「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理由」,靠大家在提刪個案發生時才按着不同情況來決定去留是最好不過,這種存廢討論的過程是不應該免除的。User_talk不應該有絕對的(×)快速刪除的理由,但同時也不應該有絕對的(○)快速保留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38 (UTC)
話說回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這句根本沒有意思,因為用戶本來就可以去AFD要求刪除任何頁面,只是會不會受理而已。--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20 (UTC)
這句話是要避免「您的帳戶已不可能被刪除」被錯誤理解為「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也不可能被刪除」。--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28 (UTC)
也對。那要不要寫清楚「您可以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我覺得「請求」比「要求」語意貼切些。--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36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46 (UTC)
其實我要說的就是這個,感謝Temp3600幫我說清楚了。但是用戶頁部分已有O1所以不須透過wp:頁面存廢討論,而僅限討論頁部分。所以可能二者的差別也要說明清楚。或許可以改成「您可以通過提報wp:快速刪除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頁、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討論頁」。各位覺得這樣如何?-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新年快樂!2016年2月8日 (一) 05:41 (UTC)
也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8日 (一) 06:29 (UTC)
翻譯 "Editors seeking privacy per WP:Courtesy vanishing / right to vanish can usually have their accounts renamed and their user pages (and in exceptional cases user talk pages) deleted." --Antigng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09:35 (UTC)
希望隱退的用戶可以要求管理員替自己更名及刪除自己的用戶頁,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刪除用戶討論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15:35 (UTC)
(:)回應,恕在下拙見,無法理解閣下您請求阻止討論頁刪除的真正意圖所在,請明示。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23 (UTC)
  • (!)意見,如果通知及對話的對象用戶明確,大部分用戶都會寫在對方的討論頁。如果用戶討論頁被刪除,留言討論的用戶將不能查閱自己的貢獻,在用戶的 我的編輯 不會顯示,貢獻記錄會被編入已刪除。
此外,大部分通知及警告半自動編輯,都會編輯在對方的討論頁,例如我發出通知,警告對方不要破壞條目,是不會編輯在我的討論頁,然後 ping對象用戶 去閱讀的我的討論頁,目前通用的做法都是發在對方的討論頁。
其他用戶如要查閱過往的討論,出現編輯爭議的來龍去脈,該用戶有多少DYK,收了多少警告,都在用戶討論頁反映。對於為什麼這用戶成為管理員,那用戶為什麼被視為破壞/擾亂的用戶,為什麼被封禁/解除封禁,都涉及查閱用戶討論頁,所以用戶討論頁對百科的管理是甚為重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9:19 (UTC)
  • 用戶討論頁應避免刪除,即使退出維基百科也不是刪除討論頁的必然理由。如果有用戶認為用戶討論頁必須刪除,可以提交存廢討論決定是否刪除,但僅限於沒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該討論頁的初期版本已經違反收錄準則。
至於部分用戶提出涉及私隱資料、誹謗內容、侵權或打廣告等,可以交由修訂版本刪除處理。
用戶討論頁不是某用戶的私人頁面,而且包含很多值得其他用戶參考的訊息。對於不當編輯可以比照人物條目,如馬英九、蔡英文等在世條目,都不會因為某次編輯出現誹謗內容,而令整個頁面連根拔起,只會刪除個別版本。如果有用戶仍然執意在討論頁加入侵犯私隱、誹謗、廣告內容,可以限制該用戶編輯,或保護該討論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5:29 (UTC)
(-)反對,應視具體情況,當出現用戶討論頁技術錯誤時,就需要進行相關操作。--Nbfreeh 2016年3月8日 (二) 13:29 (UTC)

用戶討論頁子頁面速刪問題

上面關於用戶討論頁刪除與否的問題看起來已經差不多達成共識了(只差可能有些小細節還可以微調)。另外我最近發現部分用戶對於用戶討論頁子頁面是否適用O1速刪有爭議。有人認為反正「刪了存檔並不會抹除原始討論頁上的編輯歷史」所以可行,但亦有人認為「照方針來說你哪怕G10了都不能O1」。我個人對這點並不採任何立場,但還是覺得討論一下可能比較好,以避免日後的爭議。在此ping@AntigngJimmy XuDreamLiner:。-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新年快樂!2016年2月13日 (六) 02:35 (UTC)

可提刪不可速刪--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7日 (三) 16:30 (UTC)
  • 已經速刪了的,某種程度是方針不明確做成,不追究了。修改方針後,刪除討論頁及討論子頁都須要提交存廢討論。另外,討論頁及子夜的內容可以複製,但不可以移動到用戶頁,然後快速刪除。
還有一種類似情況,是移動討論頁,並刪除重定向。曾經發現有用戶移動討論頁,並刪除重定向頁面原有的目標頁面標註,於是在下向管理員提出此問題[1]。最後,另一位管理員不久就把這些變動還原了。--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10:43 (UTC)
(+)支持-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閣下舉我的案例於此不妥,本人是重新存檔後再刪除,不存在普通用戶無法查閱歷史的問題。--天天 (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17:13 (UTC)
@DreamLiner:這就是我為何要舉此例的原因。當不存在「普通用戶無法查閱歷史」情形時,我認為也沒有不給刪的道理,但現在的方針就是不許。所以我原想增加此部分,但討論到後好像忘了這部分的討論了,謝謝提醒。所以我還是覺得一般用戶討論頁與存檔頁似乎應該分開處理較妥。-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8日 (日) 03:31 (UTC)
@Temp3600:我是在說這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仍然建議提刪,讓用戶自己說服社群為何要調整討論頁存檔會較恰當,畢竟看存檔比看編輯紀錄方便,用戶應給出合理解釋。--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37 (UTC)
好吧,那我對這部分暫無意見。但不知天天對此有何看法?- 和平、奮鬥、救地球!2016年3月2日 (三) 07:40 (UTC)

結論

總結一下以上討論:

修改用戶名方針

「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詳情請參閱Wikipedia:用戶頁),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戶名稱。」一句,改為「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及其子頁,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戶名稱。若希望刪除用戶討論頁,則可於頁面存廢討論作出請求。詳情請參閱Wikipedia:用戶頁

修改「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和相關的討論頁。」一句,改為「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可以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或者於頁面存廢討論請求刪除用戶討論頁。」

如何定義「管理需求」?--淺藍雪 2016年2月28日 (日) 17:12 (UTC)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只是從舊例抄下來的。--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如你是在說這個,那我真的是抄的,實在不知道有什麼需求....--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4 (UTC)
@Temp3600:不是在說這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2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請問你是在說那項未有共識?--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8 (UTC)
@Temp3600:我上面已經ping了,沒收到?(就在上方不遠處)-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30 (UTC)
……,你可要求快速刪除你的用戶頁。討論頁記錄了討論和決策的制定過程,一般不可被刪除。如果討論頁上暴露了用戶私隱或其他不適合的內容,可刪除修訂版本。如你認為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刪除討論頁,須進行存廢討論。--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52 (UTC)
這個也不錯,我試試合併進去。--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10:22 (UTC)

修改快速刪除方針

維基百科:使用者頁面有以下一段: 請只對您自己的用戶頁和子頁面提報,而且,只有您有刪除你自己的用戶頁的真正理由,才可把他們提出快速刪除。

如果一個頁面先前在其它名字空間,而被移動到用戶名字空間的子頁面,那麼就不能這樣處理,必須要在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列出。相反,如果您已經把他們移回,那麼就一定要像以上那般提報快速刪除。

故應修改O1,改為「從其他名字空間移動來的頁面必須經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刪除。」

在「破壞類型」中「移動頁面的破壞」加上「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

希望大家可以達成共識。@Cdip150和平奮鬥救地球Thomas.Lu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8:14 (UTC)

基本上(+)支持,然我覺得「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可略修為「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O1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因為有時可適用G10。「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可修為「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或者於頁面存廢討論請求刪除用戶討論頁。」(要不然人家可能按第一項的詳情點進去看,卻沒看到用戶討論頁刪除相關說明)。題外話:上面的ping不知為何又沒通知到我了  囧rz...-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G10:對於用戶子頁面:請使用{{d|O1}}」,我覺得用戶子頁面本身就不應用G10提刪。第二項贊成,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49 (UTC)
再PING @Cdip150Thomas.Lu:--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09 (UTC)
ping@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10 (UTC)
  • 可以加入於方針。因為這種做法,如同先破壞一個正常的頁面,再提報刪除,只是形式轉變為,把原本不適合速刪的頁面,移動到可以速刪的區域。對於這種移動,基於對用戶的善意推定,例如未有細閱方針而進行不當移動,因此對於初次的違規移動,除了替其還原移動外,用戶應獲得警告,如果發出最後警告後仍繼續不當移動,才會被限制編輯。--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 此外,故意干擾討論頁被移動後產生的重定向都是破壞,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令關聯頁面不能通過重定向連往該討論頁,妨礙用戶查閱。如果頁面命名有誤而必須移動,應提報不留重定向,用戶不應通過自行把重定向頁面的語法刪除,使重定向失效。--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這項可加入至破壞性重定向。--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53 (UTC)
WP:POINT#欺騙維基系統的描述有點空泛,對特定的違規操作缺乏提醒作用。即使不為此不另立條文,也須要寫入WP:POINT#示例明確這是不容許的做法,告誡用戶不應隨意刪改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21 (UTC)
另立條文於方針會較清晰。--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46 (UTC)
那麼敝人認為應該改為這樣:「另外,胡亂將頁面移動到用戶名字空間的做法亦屬破壞。」不祇速刪用戶頁,有些人故意把條目移動到自己的用戶頁空間,然後祇對留下的重定向提刪,幾乎是變相令某條目不再存在。改為這樣的話就能涵蓋更多不當行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8日 (日) 06:43 (UTC)
這或可考慮修訂前句,「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令其他人找不到該頁面」改為「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或胡亂將頁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間,令其他用戶找不到該頁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5 (UTC)
這個很好。--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06:32 (UTC)
@AntigngCdip150:兩項文字修訂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2 (UTC)
另特邀@ATDreamLinerJames970028OutlookxpKuailong:五位前來看看,給點意見。--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5 (UTC)
對結論無任何反對意見,且特支持以移動頁面來進行表面上合法的快速刪除者,視作破壞者,這已屬遊戲維基規則。期盼此方針指引修改案盡速通過,以防止更多鑽漏洞的情形發生。--火車書呆 ·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結論的結論

上述提議全部通過,並將於不日內修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1 (UTC)

同意。--Antigng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3 (UTC)
修改前請Template:Bulletin一週,此後若無任何重大意見方才落實。--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15:05 (UTC)
@Temp3600AntigngCdip150:上面還有不同意見(結論的前段),請注意。-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5:11 (UTC)
在最後的最後,想請@Bluedeck:再複檢一次。--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我也同意更新。既然街燈提議展示,那就展示着,無妨。不過,
  1. 對於本來就符合其他快刪標準的頁面,不應只因其被移動到用戶空間就要求提刪。
  2. 我要重申我對這種漏洞修補方案的擔憂:o1的執行人員從此將有責任在o1前完整瀏覽歷史以確保用戶並非在提刪別的名字空間移動過來的頁面。這將本來最易做且不易出錯的管理工作的難度提升了數個數量級。我眼中更美觀的方法是修改AF101,直接禁止非用戶名字空間頁面移入用戶頁。
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32 (UTC)
1我希望借管理員的自由裁量來解決,當作是用戶「不小心用錯了速刪理由」。但嚴格而言,用戶為何不直接提請速刪,而要多此一舉去移動頁面呢? 2則需要大家再作討論。--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0:55 (UTC)
修改完畢。--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9日 (三) 13:54 (UTC)

提議將「禁止與公司或組織名字相同的用戶名」寫入方針

根據Wikipedia:用戶名方針,「維基百科沒有明確禁止以公司或團體的名稱作為用戶名稱」,但事實上與公司或組織名字相同的用戶名,甚至只要略帶宣傳意味但其實並不明顯的用戶名,都會被管理員立即以「宣傳性用戶名」為由永久封禁(見封禁日誌中所有以{{uw-ublock|宣傳}}為理由的封禁)。由於這種理由被封禁的用戶時常會援引用戶名方針的上述文字進行申訴。社群曾於2012年有過討論(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2年10月#與公司或組織名字相同的用戶名),大致不反對禁止此類用戶名。因此在下提議將「維基百科禁止以公司或團體的名稱作為用戶名稱」寫入用戶名方針,以更準確地反映現狀以及社群對這一問題的立場。--Wcam留言2016年2月25日 (四) 17:01 (UTC)

根據現行用戶名方針,與公司或組織名字相同的用戶名有兩大疑慮,一是宣傳或利益衝突的疑慮,二是多人共用賬戶的疑慮。另外,對於如何判斷宣傳性用戶名並無明文規定的準則,如果需要管理員檢討,至少需要有個依據。希望諸位繼續發表看法。--Wcam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03:40 (UTC)

  • (-)反對,只要不要擾亂維基百科就好。--深愛學習的Engle躍抱着元素一直團團轉! 2016年2月26日 (五) 04:01 (UTC)
  • 其實本討論可以與現在正在進行的簽名討論聯繫在一起。公司或者組織的用戶名容易引起宣傳衝突的原因主要應該是用戶頁和用戶簽名。就近幾天封禁的用戶來看,一般是使用了用戶頁做宣傳才會被管理員封禁。而只需限制用戶簽名內不可有宣傳材料即可解決用戶名宣傳的問題。 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04:05 (UTC)

另外請見{{uw-ublock}}中的告示:「用戶名不應……與現實世界中各組織或團體相關」,此為又一處與現行用戶名方針相牴觸的地方。--Wcam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3:54 (UTC)

個人贊成。另@Lanwi1:請您介紹一下ja區的此項方針,並邀請您發表意見。--Stang 16 2016年2月27日 (六) 14:57 (UTC)
ja區那邊的方針和本地沒什麼差別。我傾向於支持……我查看了一下用戶名有宣傳性的用戶的編輯記錄,違反方針的編輯占絕大多數。--Lanwi1(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21:16 (UTC)
誤導性用戶名隱含着與貢獻者相關或誤導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實觀點、予人擁有非實質擁有權限的印象或暗示該帳戶並非由一人擁有而是由一個群組、一個計劃或一個集體運作。」(WP:IU)以公司或組織命名的另一個違反方針的問題在於這會暗示他人該帳號由集體運作(而事實上公司、組織的帳號通常也是這樣)。同時,集體帳號正是分享帳號的一種,而分享帳號是被方針明文禁止的。因此,以集體帳號為由封禁以公司和組織命名的帳號,是符合現行方針的行為。--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6年2月27日 (六) 21:28 (UTC)
(+)同意菲菇的說法。雖然有些人很煩借用英文版,還是看看英文版是如何處理的為好:
  • 不允許只含有公司或組織名稱的用戶名(這些用戶名也屬於上文所說的宣傳性用戶名)。
  • 不允許暗示分享賬戶的個人用戶名,如「Jack and Jill」。
  • 不允許用戶名為某組織內的職位名稱,如"XY基金會幹事",因為該職位在不同時期可能會由不同人擔任。
  • 不過,如果用戶名包含公司或團體名稱,但顯然是代表個人的用戶名可以接受,如「聯通公司柯南」、「XY基金會灰原哀」、「WidgetFan87」等。

--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 「禁止與公司或組織名字相同的用戶名」。目前,這個是不成文方針。運行多年未見問題,同意將該內容明確在方針里。然而,應該可以通過一般常識的方式區別恰巧的重名和有意的重名(比如我明天成立一個公司叫「菲菇, Inc.」,那麼不封禁菲菇)。所以,可以採取的方法有:
    • Antigng法:默認不封,但做出有宣傳傾向的編輯時封。
    • Antigng法(改):默認封,但對於申訴進行善意推定。
  • 從現實的情況和功利/效率主義的角度考慮,傾向後者。從美觀/感受/嚇跑用戶角度看(誰都不樂意沒事兒貼一封禁記錄),前者更佳。從規則的完備/自洽/美感程度考慮,二者半斤八兩。Bluedeck 2016年3月1日 (二) 08:03 (UTC)
    • 1=0法:對於公司名除了代表該公司、該公司持有的商標等,還有其他含義的,不封,但不包括明顯附有「Inc」、「Co.,Ltd」、「公司」字眼的用戶名。如:
  • 「User:移動」,不封;「User:移動公司」,封。
  • 「User:微軟」,「User:Microsoft」,封,不管加不加「公司」或「Corporation」。
  • 「User:Jarodalien」,不封;「User:Jarodalien, Inc.」,封。

--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1日 (二) 11:02 (UTC)

你這個方法很模糊啊。隨便編一個:比如user:湖北星辰封不封?這個的話按照你的方案判斷就很難。[2]Bluedeck 2016年3月2日 (三) 00:04 (UTC)
很難判斷的話我認為可以先不封,一旦編輯了宣傳內容則以「散發廣告宣傳」封禁。--Wcam留言2016年3月2日 (三) 01:31 (UTC)
User:MacrohardInnocentius留言2016年3月2日 (三) 01:41 (UTC)
(:)回應User:湖北星辰,User:Macrohard,可以不封。但明顯的例子如User:寶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這種明顯的是要封的。畢竟還有其他封禁的方式,如果User:湖北星辰編輯的都是湖北星辰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的廣告,那自然有理由封了(但不是因為用戶名)。不過如果他敢建立「User:湖北星辰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或者「User:湖北星辰塑膠」,要毫不猶豫地封掉的。--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2日 (三) 05:09 (UTC)
「很難判斷的情況,就不封禁」這種說法一點幫助也沒有,因為只是把「判斷是否符合標準」的難度轉化成了「判斷是否很難判斷符合標準」的難度。換言之,邊界移動了,因此原來模糊的地方變清晰了,但是邊界本身還是模糊的。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17 (UTC)
「很難判斷的情況」是指用戶名本身並沒有明顯體現出此賬戶是多人共用賬號,因此不應封禁。--Wcam留言2016年3月4日 (五) 13:30 (UTC)
我覺得不能因為存在「難判斷是否為多人共用賬號」這種情形,而不去判斷,直接善意推定。能判斷清楚的,是要判斷的。現在是分為三種情況
  • 從用戶名看明顯是分享賬號。
  • 從用戶名看明顯不是分享賬號。
  • 雖然可能有關聯,但不能從用戶名明顯判斷是否為分享賬號。
我們要直接封禁的只有第一種。有第二、三種賬號的用戶若有破壞,需以其他理由封禁。--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5日 (六) 04:08 (UTC)

小結

經過以上討論,大致的共識是:對於明顯的與公司組織名稱相同的用戶名,應當以「誤導性用戶名」(分享賬戶)而非「宣傳性用戶名」為理由進行封禁;對於並不明顯的或代表個人的用戶名,則不能以不當用戶名為理由封禁。「宣傳性用戶名」({{uw-ublock|宣傳}})只適用於類似User:XX集團地球第一宇宙一流的用戶名,以及以域名、電郵地址作為用戶名。因此方針中「維基百科沒有明確禁止以公司或團體的名稱作為用戶名稱」的相關表述應當刪除,以免引起誤會。--Wcam留言2016年3月3日 (四) 15:21 (UTC)

(+)支持Innocentius留言2016年3月3日 (四) 19:14 (UTC)
這要求是哪裏來的?--Wcam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2:18 (UTC)
請@Kuailong:回應一下。--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3日 (日) 16:27 (UTC)
WP:U:「如果使用該不妥當用戶名的用戶並沒有進行任何貢獻,請不要對之作出報告或封禁」。--Kuailong 2016年3月13日 (日) 16:56 (UTC)
@Alexander_Misel:那麼沒用過的「user:湖北星辰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就封不掉了。--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4日 (一) 08:41 (UTC)
是的,視其是否做出貢獻。--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14日 (一) 08:44 (UTC)
@Alexander_Misel:那如果「從用戶名看明顯是分享賬號,但沒有貢獻」,封不封?--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4日 (一) 08:53 (UTC)
一律等到做出編輯再封就好。--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15日 (二) 02:42 (UTC)
一個佔位的用戶名而已,何必趕盡殺絕?又不是說封禁了之後賬戶就消失了。--Kuailong 2016年3月15日 (二) 03:08 (UTC)
@Alexander_MiselKuailongWcam:既然如此,上面小結的共識就要推翻。「對於明顯的與公司組織名稱相同的用戶名,應當以「誤導性用戶名」(分享賬戶)而非「宣傳性用戶名」為理由進行封禁」一句並未得到普遍同意,而沒有編輯過的「User:XX集團地球第一宇宙一流」同樣不能封掉。--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03:48 (UTC)
我認為並不需要推翻,「有編輯操作」的大前提並沒有變化,因此上面所有討論都是在「有編輯操作」的大前提之下的。--Wcam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13:02 (UTC)
如果有編輯,直接按散發廣告封掉就行,用戶名是甚麼並無影響。--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14:07 (UTC)
如果其編輯並非散發廣告行為,那麼其用戶名需納入考慮。--Wcam留言2016年3月15日 (二) 14:18 (UTC)
同意Wcam所說。--1=0歡迎河北維基人加入QQ群331736133 2016年3月21日 (一) 11:09 (UTC)
好吧,同意。--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3:22 (UTC)
User:Wcam所言,只要正正當當的編輯,用戶名稱只要不是髒話就好了…--Engle躍安裝文字動畫效果2016年3月22日 (二) 00:55 (UTC)

BINGO

香港5人女子跳唱組合


{{Editprotected}}

--HendrickYau留言2016年9月8日 (四) 09:11 (UTC)

 未完成,意義不明。--Lakokat 2016年9月8日 (四) 14:27 (UTC)

關於用戶名方針「不編輯則不應封禁」相關條例

目前,用戶名方針中如此規定:

如果使用該不妥當用戶名的用戶並沒有進行任何貢獻,請不要對之作出報告或封禁。

但是,在UAA中,有許多明顯的用戶名(例如「馬來西亞電視台」與「社團法人台灣美發展交流協會」)  一望而知就能看出是不妥當的。既然:

明顯於維基百科上不可接受及使用但沒有明顯破壞意圖的用戶名可遭永久封禁,惟封禁只應影響到該賬戶...這次封禁僅求廢除您選擇的用戶名,而非阻止您作出貢獻。

那麼理應來講直接封禁這些明顯不妥當的用戶名應為妥當,因為用戶可以更換賬戶後繼續貢獻。管理員封禁時/之前可以提醒用戶,這樣用戶可以知道自己用戶名是不妥當的,重新註冊一個賬戶即可。與此同時,比起用戶編輯了才作處理,如果管理員巡查時能看到新創建的不當用戶名立即處理,則可以節省一些精力。

在下提議修改此規則,以在一組條件下(明顯的公司組織名稱,明顯的攻擊維基人用戶名,等;現在 UAA 已經允許直接提報傀儡),允許闡述理由後直接封禁,而不強求用戶需已有貢獻。

不知大家怎麼看?Dargaseatcs 2017年5月6日 (六) 07:30 (UTC)

同意上述觀點。從巡查者的角度,有時看到不適當用戶名,還得緊盯着有沒有作出編輯,實在浪費精力。從新手的角度(假設這些不適當用戶名並非破壞者搞出來的),作出第一次編輯以後應該很有成就感,這時突然封禁則會打擊其參與貢獻的熱情。另外,部分新手尚不了解相關方針,創建的頁面被提出CSD或AFD,很可能正不知所措;這時候再來一個封禁,就是雪上加霜了。所以,我認為用戶名封禁越快越好。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5月6日 (六) 07:42 (UTC)
(-)反對:1、這樣反而會增加管理員和巡查員的工作量,因為「大部分的賬戶於註冊以後,並無使用」。2、這樣的封禁起不到預防干擾的作用。3、如果這麼修改,那麼可以想見的事情是,也許有些激進的用戶會遍歷用戶列表舉報所有這些不符合要求,但沒有任何編輯的用戶。4、巡查員不需要盯着用戶創建日誌,跟蹤這些名字有問題的用戶,看他們有沒有編輯,只要在巡查最近更改的時候順便check一下用戶名就行。--Antigng留言2017年5月6日 (六) 07:57 (UTC)
s/也許/一定/--逆襲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5月8日 (一) 13:39 (UTC)
對於這類用戶,如果要立即封禁,那麼如何判斷某個用戶名需要立即封禁呢?「馬來西亞電視台」可能一望而知是機構賬戶,應該封禁,但是一個用戶名是rtm的賬戶可能就很難說了。這可能是馬來西亞電視台的縮寫,也可能是個正常的個人賬戶。對於白磷所說,「作出第一次編輯以後應該很有成就感,這時突然封禁則會打擊其參與貢獻的熱情」。但是機構賬戶,應該不存在這種問題。另外,宣傳性用戶名我也覺得如果沒有編輯沒有必要立即封禁(但是立即封禁我也不認為不妥),但是對於誤導性用戶名、侮辱性用戶名、破壞性用戶名則應當立即封禁。另,對於宣傳性用戶名,目前的網絡環境下,很多機構為了防止他人惡意註冊本機構賬號,會自己主動在各個網站註冊本機構賬號--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5月8日 (一) 02:21 (UTC)
user:武漢星辰是否封禁?[3]Bluedeck 2017年5月10日 (三) 08:30 (UTC)
User talk:雲南新華電腦學院 --  By Jimmy Young. (Talk) 2017年5月13日 (六) 11:25 (UTC)

請求對User:台灣通過同婚了是否具有冒犯性進行評議

先前討論參見:User_talk:台灣通過同婚了

User:Lanwi1最初以「誤導性用戶名」封禁,後稱封禁理由改為「冒犯性用戶名」。但是Wikipedia:用戶名方針中並未提及此類用戶名的封禁。 接着Lanwi1指之前方針中存在「維基百科不允許使用具有煽動性的名字。這包括具有冒犯性的名字——粗俗或過於表露的術語,用來吸引注意或會引起破壞的名字」的語句。可是這個用戶名並不包含「粗俗或過於表露的術語」。在他的解釋中,此用戶名宣揚特定立場,會冒犯到其他編者[誰?]

請協助評議一下兩點:

  1. 是否需要在Wikipedia:用戶名增設(或恢復)「冒犯性用戶名」章節?
  2. 此用戶名是否具有冒犯性?

謝謝。--Kuailong 2018年2月8日 (四) 01:03 (UTC)

以下為個人意見:

  1. 在定義「冒犯性的用戶名」時,應該考慮這樣的冒犯是否具有普適性以及用戶在註冊賬號時是否有冒犯意圖。那麼從普適性上來說,「同婚」顯然不可能冒犯所有人——LGBT、pro-LGBT及無態度的人群都不會覺得這是冒犯。從用戶在註冊賬號時是否具有冒犯意圖來說:首先我們沒有讀心能力,我們不知道這個用戶是否在意於冒犯anti-LGBT的人群;其次這個用戶名並未帶有褻語,也不能duck出用戶有冒犯他人的故意;再次,考慮善意推定,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假定用戶在註冊賬號時沒有冒犯他人的故意是最符合善意推定的。
  2. 按照基金會非歧視方針,針對「員工或承辦商」的「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性傾向」的歧視均被禁止(早期的非歧視方針中曾經禁止了針對用戶的歧視[4])。退一萬步說,哪怕WMF在修改政策後模糊了針對用戶的「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性傾向」的歧視,也可能只是出於言論自由的容忍,而非有意鼓勵歧視。同樣的,在文明方針中,對用戶性取向的攻擊也是被認為是「相當嚴重的不文明行為」的。因此,在WMF方針禁止性傾向歧視與本地方針亦保護用戶性取向的大前提下,以「冒犯」為由封禁名為「台灣通過同婚了」的用戶,似乎不太與基金會及維基百科的精神相容吧?
  3. 封禁管理員提及了英文維基百科的方針,然而,請評價英文維基百科用戶Samesexmarriage101為何未被以相同原因封禁?該用戶存在不少編輯貢獻,也早早地就被管理員tedder留意到過。

以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8年2月8日 (四) 02:30 (UTC)

相信如果採用冒犯一詞,甚麼獨立甚麼統一全部都需要封禁了。現在的「侮辱性用戶名」還不足夠嗎?所以第一項不必。由此引申,冒犯不具問題,用戶名有冒犯又如何?建議解封--JC1 2018年2月8日 (四) 03:45 (UTC)

通知:Wikipedia:用戶名 的內容修改

基於現時WMFOffice的行動,我已經將"(現時沒有這類帳戶正在活動)" 的說明刪除。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4月2日 (一) 05:07 (UTC)

依舊是關於小廣告的事

[5][6]這些頁面是否應該刪掉?我認為應該刪掉,而Super Wang說「舉報他的用戶名不當,可移步WP:UAA」,但是這樣做會使廣告出現在UAA那裏,正中了博彩網站的幕後人的下懷(沒準兒他們會竊喜呢),使維基淪為博彩網站的宣傳平台。小豬佩奇身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2018年7月4日 (三) 12:00 (UTC)

用戶名方針中的誤導

目前出現用戶user:DCfever,由AT按照誤導的理由查封(誤導的對象是dcfever.com)。我認為光是和網站名稱一樣,不能構成誤導。如果用戶的編輯行為中沒有偽裝成客服或者發佈網站資料,而是和普通編者一樣的編輯的話,我覺得起一個網站的名字完全沒問題。一個有些類似的例子是Outlookxp。這是微軟一款軟件的名稱(Outlook express常稱作outlook xp),但是相信沒人會覺得Outlookxp有任何誤導。這就側面說明正常編輯行為+網站/公司/商品名稱實際上沒有問題。

AT不能同意我的理由。但是我們二人同意先來客棧諮詢大家的看法,並在此期間不查封這名DCfever用戶。請發表您的意見。Bluedeck 2018年9月24日 (一) 06:15 (UTC)

  • @Outlookxp可以點評一下嗎?也可以看看該用戶是否有破壞傾向。也@Manchiu為第一禁封該用戶管理員。--Cohaf留言2018年9月24日 (一) 06:19 (UTC)
  • 該用戶自去年起多次破壞,即便無用戶名一事亦當封禁。->>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9月24日 (一) 08:30 (UTC)
  • 「正常編輯行為+網站/公司/商品名稱實際上沒有問題」會否造成漏洞?假設有用戶開設網站 "ABC 英語學習網",並以該網站為維基百科用戶名,但編輯行為正常,且編輯內容與該網站的業務無關,會否令該用戶可乘機宣傳其網站? - まっすろな未來留言2018年9月24日 (一) 12:16 (UTC)
  • 支持Bluedeck君看法,我一直覺得現行的用戶名規範太嚴了,若實際上沒有進行宣傳行為,無禁止必要(若如上面有人說該用戶實際上進行多次破壞則另當別論)--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4日 (一) 18:57 (UTC)
  • 這其實是outlook本身有極高知名度,維基用戶名無助其宣傳;一個不知名網站用戶名就不同了。如果想改鬆一點,我會建議用戶名要在中維有條目。--Temp3600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05:19 (UTC)
    • @Temp3600這樣會是巡查惡夢的。--Cohaf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05:21 (UTC)
    • 我始終認為硬性規則訂的越寬鬆越好,寧縱勿枉,以上面的例子而言,「ABC英語學習網」確實有點露骨,但「DCfever」則看不出有宣傳成分,如果不特地去搜索網址,這個用戶名根本不會被認為是廣告。這個規則若訂死,我擔心灰色地帶太多了,恐出現很多爭議的情況,什麼樣的名稱「露骨」,什麼樣的名稱「不露骨」,完全取決於管理員自由心證,比如我如果以「靖天子」為筆名成立了一個部落格,或建立了名為「Wikimycota」的真菌資料庫,會不會也有廣告嫌疑?(Wikimycota.com呢?Wikimycota真菌學習網呢?)現行方針下,如果用戶進行宣傳行為,本來就會被封禁(無關用戶名),甚至「ABC英語學習網」這個名字如果不論宣傳,也可以因「分享帳號」而封禁,既然我們已經有這麼多方法規範宣傳行為,這裏不如放寬,否則誤殺到善意的新手就得不償失了。如果DCfever編輯的條目跟其名稱根本無關,我認為是完全無害的,即使他編輯DCfever這個網站的條目,只要該網站符合關注度,條目內容得當,無宣傳口吻,且他有申報有償編輯或利益衝突(事實上我們也難以舉證他有利益衝突,他可以聲稱自己只是該網站愛好者),我覺得也無違反任何規則,不應禁止。--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5日 (二) 05:46 (UTC)
      • 也可以參考en:WP:ORGNAME,如果用戶名被用作宣傳商業性質的網站,應該被視為不當。如果該網站代表個人,非商業性質(例如部落格),則可以接受。至於 DCfever 雖然可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較不知名(該網站的 Alexa 香港排名現時為 18,全球排名為 2596),但就算不是宣傳該網站,該名稱似乎也不能代表個人。(就好比「宇宙公司」、「某某基金會」不行,但「宇宙公司張三」、「某某基金會李四」則可以。) - まっすろな未來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07:06 (UTC)
        • 用戶名若為「ABC英語學習網」,應該大家都同意名稱是來自該網站,但用戶名為DCfever,其實不能確定與該網站有關,DC可以是很多東西的縮寫,fever也只是個英文單字而已(不看編輯行為的話,即使他的編輯行為確實與此網站有關,也只能推測,而不能確定該網站為其用戶名來源),除非他叫做「user:DCfever.com」「user:DCfever網」等,所以我仍有些疑慮,新手與商業網站、公司等撞名並非不可能,因為中間可能有模糊地帶,才認為寧縱勿枉比較好。--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5日 (二) 07:23 (UTC)
我認為沿用鴨子測試就好了:他(名字)看起來像鴨子,叫起來(編輯內容)像鴨子,那麼他就可能是鴨子。是鴨子當然要拿去烤呀。——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9月25日 (二) 07:53 (UTC)
如同我在自己討論頁的發言,如果一些用戶名與知名網站相同或類同的話,可能讓其他人誤以為那些網站可以直接編輯維基。DCfever的例子可能不夠深刻,如果換成Facebook或Google又怎麼樣?如果社群認為這樣的用戶名也能夠接受的話,那當然沒有問題。—AT 2018年9月25日 (二) 14:24 (UTC)
我的看法是Facebook、Google沒問題,Facebook客服、Google執行長這種才不可,當然Facebook、Google仍有「分享帳號」之嫌,但應該沒有人會覺得這些帳號是整個Facebook公司、Google公司共用的,我的看法仍是應該從寬。--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5日 (二) 16:53 (UTC)
  • 本人傾向支持en:WP:ISU的規定:單純以公司或組織名稱為用戶名會被禁止 ("Usernames that are simply names of companies or groups are not permitted") 。以 Facebook / Google 為例,若用戶未獲該公司授權以該公司名義行事,自然不應該以 Facebook / Google 為用戶名,以免誤導。 - まっすろな未來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00:00 (UTC)
    • Google, Facebook與ABC英語學習網這些是因為明顯與公司有關,但世界上的公司、組織何其多,用戶名與公司組織撞名是很可能發生的事,我當初取名時根本沒有聽過靖天傳播,而靖字已經算漢語中很少出現的字了,如果是英文詞彙、縮寫,應該更容易撞名,許多情況下,「用戶名到底跟公司/組織」有無關聯會是非常難判定的事,如果把規則訂死,只能交給管理員自由心證,我認為相當不妥。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有人真的企圖以用戶名作為宣傳(例如DCfever),他的宣傳也僅止於用戶名(畢竟在條目或用戶頁中宣傳都是明文禁止的),他的宣傳對象僅止於為數甚少的活躍維基人(讀者應該不太可能點開條目歷史的),我不認為這種「宣傳」有任何效果,或造成任何傷害,反之,如果是善意的新手,因為用戶名剛好與某公司撞名而被封禁,對維基百科就是不可抹滅的重大損失了。我的建議是「誤導」這條方針使用上應慎之又慎,只在毫無爭議的情況下使用(Facebook客服、Google官方),無爭議的公司組織名(ABC英語學習網)可以依違反「分享帳號」禁止,疑似公司組織名(DCfever)以及極為知名、顯然非宣傳、也不會有人被誤導的名稱(Facebook, Google, Outlookxp)則不禁止。而判定有爭議時則以寧縱勿枉為原則--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9月26日 (三) 00:31 (UTC)
我不認為Facebook, Google這種樣的知名公司的用戶名是合適的,這很容易誤導,Outlookxp這麼長時間了也沒人覺得不妥,那麼很明顯不存在誤導問題。所以鴨子測試是個好辦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9月26日 (三) 02:19 (UTC)
又如有一個用戶叫H0nmA(意思是本間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Honma Golf Co., Ltd.),算不算恰當的用戶名(已被永封,請忽略永封此用戶的理由)?--傀儡殺手MCC214不做維基百科的persona non grata和MXYZPTLK#我做了甚麼? 2018年9月26日 (三) 10:54 (UTC)

想到一個情境問題:如果有維基人自行註冊一個公司名稱當維基用戶名,結果引來該公司的公關或法務要求維基將該用戶名讓渡,這時候該如何處置。我覺得有點麻煩。--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9月28日 (五) 06:10 (UTC)

用戶能否在用戶名宣示政治立場?

例子:User:ROC-is-Real-China,宣示「中華民國是真正的中國」之立場。
1. 這樣的用戶名是否恰當?
2. 若不恰當,提報時應使用甚麼理由?(誤導/宣傳/侮辱/破壞) - まっすろな未來 2018年10月10日 (三) 23:46 (UTC)

@まっすろな未来

一個僅用於引起爭論麻煩的,而又明顯帶有破壞性的用戶名應該被予以永久封禁。不過除了封禁該賬戶,在這類個案中,創建者同應被予以封禁,從以阻止他們進行編輯以及再創建新賬戶(請激活自動封禁及選用「阻止創建新賬戶」)。這些用戶名亦可能會包含對他人的騷擾甚或是人身攻擊。或,這些用戶亦會很易被認出是先前被取締過的用戶或是一種破壞。

我認為應當按照宣傳或破壞提報至Wikipedia:需要管理員注意的用戶名--XL-028留言2018年10月11日 (四) 01:44 (UTC)

我覺得是誤導。-Neville Wang 煩請關注 2018年10月12日 (五) 07:24 (UTC)
目前方針WP:U並無限制政治類的用戶名,沒有封禁依據。然後指引WP:UP是允許用戶頁簡單地宣佈其政治理念的,同理用戶名沒有這方面限制的任何必要。--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10月13日 (六) 07:11 (UTC)
WP:IU方面,宣傳性按目前的定義不算,侮辱性和破壞性十分牽強(編輯協作不可能、人身攻擊,兩者都明顯不足)也不算。用戶頁與用戶名(以及簽名)還是有區別的,用戶頁本就有適度宣揚自身的作用,簽名也有少許,但用戶名一般不該有。「任何因為用戶行為而進行的封禁,如果其用戶名亦是問題之一,那麼其用戶名亦應該在考慮範圍之內。而該封禁亦可以延長為永久封禁,以廢除該用戶名。基於用戶行為而施予的封禁普遍是因為用戶作出破壞性編輯、非文明行為或人身攻擊。」--YFdyh000留言2018年10月13日 (六) 11:19 (UTC)

小修方針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Special:Diff/53689249。--XL-028留言2019年3月22日 (五) 14:45 (UTC)

  • 純屬修正筆誤,無需拿上客棧來。--スーパー ワン我こそが、「天下無双」のつわものなり! 2019年3月22日 (五) 23:22 (UTC)
    • 謝謝提醒。我想上電視啦![開玩笑的]--XL-028留言2019年3月23日 (六) 09:59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為什麼很多維基人的用戶名是A加一串數字?

如A22234798、A2093064。--Br2 2019年9月4日 (三) 12:56 (UTC)

有人研究過所有生活中的數字,1出現的最多,那麼同理可以理解26個字母A出現的最多。--Leiem留言·簽名·傳送門 2019年9月4日 (三) 12:59 (UTC)
這研究不知道無不無聊,同理Z開頭的和0開頭的用戶是很少人[開玩笑的]的囉?--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9年9月4日 (三) 13:01 (UTC)
剛才查了一下,數字確實是1,但是字母不是A。Z最少倒是真的。--Leiem留言·簽名·傳送門 2019年9月4日 (三) 13:10 (UTC)
不加數字,改選字母。 。—AT 2019年9月4日 (三) 13:03 (UTC)
LUFC。--Br2 2019年9月4日 (三) 13:58 (UTC)
應該是Leiem的說法,又或是A和@有關吧。話說,A字頭我沒用上,卻反倒用上A字尾了。Sanmosa DC17 2019年9月5日 (四) 06:55 (UTC)
我見過有人名字只有數字呢,只有一個年份。--⼥⼉留言2019年9月14日 (六) 19:42 (UTC)
  • 在Wikiforge上註冊用戶必須要以『『『A』』』開頭,不知道這個提議能不能幫到你

-East Cation※✡星辰藍天,夢創世界↺討論2019年9月21日 (六) 14:47 (UTC)

使用和已故知名人物同名的用戶名是否符合方針?

看到了一個用戶User:陳寅恪,且該用戶有編輯過陳寅恪條目。--GZWDer留言2019年10月29日 (二) 20:39 (UTC)

看起來很奇怪。User:陳寅恪編輯了陳寅恪。假如名字是很普通很容易重複的,比如「陳嘉欣」,我覺得可以。但現實中不會再有第二個陳寅恪吧。--港九自由嘻嘻嘻留言2019年10月29日 (二) 22:13 (UTC)
不會有人和陳老有利益衝突吧  囧rz...和該用戶打過交道的我就當成是該用戶崇拜陳老。-超級王🇨🇳(你怎麼會姓!你那裏配姓😭☭ 2019年10月30日 (三) 10:45 (UTC)

User:香港獨立萬歲此用戶是否違規用戶名方針

鑒於其用戶名在粵維引起了不少的討論,且在下認為其用戶名並非顯然而見的宣傳性用戶名。是故,在下希望社群能討論此用戶名是否違規用戶名方針,並研究會否就宣傳政見的用戶名作出規範。謝謝。--SCP-2000 2020年5月9日 (六) 10:19 (UTC)

ManchiuATTigerzengHamish cc曾處理其封鎖的管理員。--SCP-2000 2020年5月9日 (六) 10:21 (UTC)
我的見解是就算沒有違反用戶名方針,屢次繞過封禁的行為已經足以維持封禁,用戶本人也曾經表示願意改名,但是礙於繞過封禁的問題而最終作罷。我自己個人比較主張這屬於「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顯然地以此為用戶名,會引起軒然大波,對部分維基人構成嚴重的傷害,無助展開討論或編輯,純粹加深社群分裂。—AT 2020年5月9日 (六) 10:40 (UTC)
在下拙見是維持「宣傳性用戶名」判斷,就像U:法輪大法好一樣,如果是敝人來處理,我也會選擇以宣傳性用戶名為理由而不是誤導。當然,如社群判定非宣傳性用戶名,任一管理員請依共識解除本地封鎖,如需要,解除本地封鎖後,敝人可提供解除是賬戶全域鎖定的必要協助。--Hamish 2020年5月9日 (六) 11:31 (UTC)
DavidHuai1999Itcfangye 第一次封禁時是以用戶名不當之理由封禁。--SCP-2000 2020年5月10日 (日) 01:12 (UTC)
管理員可以調整封禁理由的話就調整,順便在用戶頁加上{{spp}}。--風雲北洋Talk 2020年5月10日 (日) 02:37 (UTC)
推測該用戶以IP身份去粵語維基僅是forum shop,因其因為宣傳被封,封禁理由沒有表明「用戶名不當」。--S.Wang XI 2020年5月12日 (二) 01:14 (UTC)
  • 不認為是宣傳性,只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場而已。「香港獨立萬歲」這幾個字能宣傳什麼內容,另外也不算侮辱性稱呼。至於AT提到的「對部分維基人構成嚴重的傷害」,我想說的是,不能容忍不同政見的人還是早日離開維基比較好,這裏不適合你們。--Googol19980904留言2020年5月20日 (三) 23:48 (UTC)
  • 就事論事,用戶名是沒問題的(起碼在zhwiki)。—Rowingbohe♫ 玉環撤縣設市三周年 2020年5月25日 (一) 14:18 (UTC)
    • 表明立場是沒有問題,但是用戶名的提及頻率較高,在討論的時候無法避免(就如上方)。接納不同人政見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將政見作為自己的用戶名就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有很大機會不利於編輯的話,應該予以禁止。—AT 2020年5月25日 (一) 15:10 (UTC)
  • 不認為有問題,只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場。同樓上上上Googol19980904。-- 留言 只玩正版遊戲盜版滾開 2020年6月2日 (二) 14:03 (UTC)
  • 希望各位在討論時能夠中立地討論,不要因為自己的立場而影響了判斷。請各位務必要考慮當立場完全相反的同類用戶名稱出現時,你是否會認為該名稱違規。如果你接受了「香港獨立萬歲」這個用戶名稱,假若日後出現「香港獨立失敗」這位用戶時,你又是否能接受呢? --英秀一心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5:32 (UTC)
    • 同意英秀一心的看法。如果此先例一開,他日可能會出現以「中國國民黨萬歲」、「中國共產黨萬歲」、「日本天皇萬歲」、「英女皇萬歲」、「英國保守黨萬歲」、「特朗普萬歲」、「美國共和黨萬歲」等作名稱的用戶。--CRHK128 支持美國警察依法打擊暴徒,恢復秩序 2020年6月2日 (二) 15:43 (UTC)
  • 這種用戶名稱是否構成「宣傳性用戶名」值得討論。現時WP:U所指的只包括「推銷一個群組或一間公司」,不知道宣揚一個想法或概念是否包括在內。舉一個例子,假設有一個用戶的名稱是「地平說萬歲」,我會認為此用戶希望宣傳地平說,但是否構成宣傳支持地平說的團體則很難說。--英秀一心留言2020年6月5日 (五) 08:37 (UTC)
(-)反對@CRHK128英秀一心:我認為把自己立場作為用戶名是沒有問題的,現代的文明國家都有言論自由,即使禁止把自己立場當作用戶名亦不能減少中文維基百科用戶之間的衝突,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還是會不遺餘力地打擊任何所謂反對它的人。121.2.153.119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12:22 (UTC)
(!)意見:我認為121.2.153.119 IP號段的使用者有針對特定政治立場的用戶進行人身攻擊和惡意假定的嫌疑。——٩(๑❛ᴗ❛๑)۶北美動物浣熊君北美動物窩歡迎您2020年6月23日 (二) 14:27 (UTC)

當然在表達自己立場的時候也不能貶低其他人。121.2.153.119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12:26 (UTC)

不違規。「宣傳性」只禁止商業宣傳,不限制政治宣傳。香港獨立也不具有侮辱性。就算有人使用者名稱要寫「反攻大陸」或「武統台灣」也行。只有到鼓吹仇恨或暴力才需要禁止。--Yel D'ohan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19:42 (UTC)
那如果是「天滅中共」、「驅逐共黨」、「退黨保平安」呢?--CRHK128 支持美國警察依法打擊暴徒,恢復秩序 2020年6月7日 (日) 07:01 (UTC)
「驅逐」踩在鼓吹暴力的邊界上,其他我都覺得沒問題。--Yel D'ohan留言2020年6月7日 (日) 15:39 (UTC)

用戶名方針修訂

現行條文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提議條文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其中包括對特定政治立場或觀點的看法。

參考上述討論,現提出上述方針修訂。謝謝。--SCP-0000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02:32 (UTC)

No1lovesuLjk041123悔晚齋CRHK128Yel D'ohanRaccoozzy英秀一心Googol19980904Herobrine303RowingboheSuper WangDavidHuai1999ItcfangyeATHamishStreetdeck cc曾參與討論的用戶。 SCP-0000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02:40 (UTC)
把政治立場視同侮辱?這是認定大多數用戶都是玻璃心或政治狂嗎?而且政治怎麼定義?對有些人來說光是用簡體或繁體字就是政治了。我認為對使用者名稱帶政治立場應該採取「不鼓勵但也不禁止」的態度。--Yel D'ohan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02:48 (UTC)
加到「侮辱性用戶名」里在下是反對的。--Hamish 2020年6月25日 (四) 02:56 (UTC)
有政治立場就是侮辱?那我還註冊一個用戶名「愛國不等於愛黨」,你給我把號封了呢。-- 留言 只玩正版遊戲盜版滾開 2020年6月25日 (四) 03:27 (UTC)
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到底政治主張(甚或主張)是否適宜作為用戶名來使用。如果適宜,那就不用作出修訂,相反則需要作出明文規定,加以管制。說實在的我對以政治主張等作為用戶名並不太感冒,上面提到也是作為一種可能性,這類用戶名可能在最初便導致協調不和的問題出現,對於使用這些用戶名的人,長遠來說也不會有良好的影響,例如跟政治立場相異的用戶(尤其是新手)打交道時,很容易產生先入觀的問題,導致問題停滯不前。切換到現實情況,很少人會把自己的主張當成自己的名字,我認為不無原因。當然社群如果普遍認為這沒有問題的話,那理應維持原狀,上面提到的用戶名封禁也需要解除。—AT 2020年6月25日 (四) 04:09 (UTC)
我也反對加到「侮辱性用戶名」的底下。--英秀一心留言2020年6月25日 (四) 16:15 (UTC)
現行條文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提議條文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表明特定政治立場或觀點的用戶名雖不屬侮辱性質,但可能同樣導致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希望各位批評指正。 Ljk041123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03:33 (UTC)

若該修訂通過,則(&)建議考慮重啟簽名宣揚政治立場的討論,因為簽名往往是討論的必需品,性質類似於用戶名。
另外補充一點,用戶頁可以宣揚政治立場,因為和某個用戶的討論常常關係不到用戶頁,他人也可以選擇直接進入該用戶的用戶討論頁,用戶頁對他人的重要度和曝光度相對較低。 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1日 (三) 08:09 (UTC)

根據Gaosong2101君的觀點做出以下小調整;

現行條文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提議條文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表明特定政治立場或觀點的用戶名雖不屬侮辱性質,但可能同樣導致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但在用戶頁表明特定政治立場或觀點則不受此限。

邀請諸位批評指正。Ljk041123留言2020年7月4日 (六) 10:53 (UTC)

(+)支持——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7月5日 (日) 08:07 (UTC)
(+)支持 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5日 (日) 15:58 (UTC)
我還是持我的原觀點,(+)傾向支持,主要是因為對「特定政治立場或觀點」的定義的缺乏。並不是因為用戶頁或者簽名的關係,上文我提到的用戶頁或者簽名的事只是對社群提醒與建議。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5日 (日) 19:50 (UTC)
(!)意見:無需要加入但在用戶頁表明特定政治立場或觀點則不受此限。此並非用戶頁指引,若用戶頁指引修訂,加入這句話還有機會與之矛盾。 DRIZZLE (按此給我留言 2020年7月5日 (日) 17:17 (UTC)
現行條文

…… 維基百科不允許使用帶有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或破壞性的用戶名:

  • 誤導性用戶名隱含着與貢獻者相關或誤導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實觀點、暗示賬戶擁有特定權限或暗示該帳戶並非由一人擁有而是由一個群組、一個計劃或一個集體運作。
  • 宣傳性用戶名會於維基百科上起推銷一個群組或一間公司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破壞性用戶名包括人身攻擊、偽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見的破壞維基百科意圖的用戶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電郵地址的用戶名亦被禁止。 ……

提議條文

…… 維基百科不允許使用帶有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或破壞性的用戶名:

  • 誤導性用戶名隱含着與貢獻者相關或誤導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實觀點、暗示賬戶擁有特定權限或暗示該帳戶並非由一人擁有而是由一個群組、一個計劃或一個集體運作。
  • 宣傳性用戶名會於維基百科上起推銷一個群組或一間公司,或宣揚某一政治觀點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即「有計劃、組織地進行一系列的行為以達到某目標,尤其是為支持或反對某事物而作出抗爭,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1],可能同樣會對協調編輯造成阻礙。
  • 破壞性用戶名包括人身攻擊、偽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見的破壞維基百科意圖的用戶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電郵地址的用戶名亦被禁止。 ……

參考資料

  1. ^ 原文(英文):「campaign - planned actions: a planned and organized series of actions intended to achieve a specific goal, especially fighting for or against something or raising people's awareness of something.」摘自Microsoft Encarta Dictioinary 2005
將政治觀點列為宣傳,同時引入WP:UPNOT中的「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文句(內容)」。
歡迎提出意見、批評指正。--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5日 (日) 19:50 (UTC)
(+)支持DRIZZLE (按此給我留言 2020年7月6日 (一) 02:48 (UTC)
  • (:)回應
同意「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有計劃、組織地進行一系列的行為以達到某目標,尤其是為支持或反對某事物而作出抗爭,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其實這一段我是參考WP:UPNOT寫的。或許這條可以改成: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意圖「有計劃、組織地進行一系列的行為以達到某目標,尤其是為支持或反對某事物而作出抗爭,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可能同樣會對協調編輯造成阻礙。
關於「宣揚某一政治觀點」的含義:我原意也的確是想要結合「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來解讀的。沒有將兩者放在一起是因為「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還可以囊括政治之外的內容,比如說「討厭肖戰」之類的。不過也歡迎您提出一個更好的組織該語言的方式。
關於語義不明確:現在很多方針也都很難具體量化,這種最後如何執行都應由社群決定,應該最終遵循社群的討論結果。比如,因WP:UPNOT的「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提刪的經常發生、有些簡易列表疑似違反WP:NOTDIR,但是這些最後還是由社群討論,決定刪還是不刪。若有人認為「繁體字萬歲」、「台灣」是「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那就只能交社群討論解決了,我個人認為這些算是過分解讀。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20日 (一) 08:59 (UTC)
同Sanmosa,應用常理推斷該用戶名是否造成其他用戶不適及所謂的「導致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雖然用戶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對用戶名符合以上規定的看法不同,但是至少能避免相對比較政治性較低的用戶名會因此規則而受牽連。--SickManWP歡迎參與邊緣人小組的行動·減少外出,堅守在家!發表於 2020年7月20日 (一) 16:44 (UTC)

──────────────────────────────────────────────────────────────────────────────────────────────────── 如果是為了避免大家為了和編輯無關的事吵起來、或產生先入為主的觀點,那可以這樣定:「容易引起爭辯的用戶名,包括爭議性較高的政治或宗教立場」。不過我還是傾向認為使用者名稱不用管那麼多。侮辱性和破壞性用戶名都已經禁了,還會被政治性用戶名帶偏的人自己應該檢討。--Yel D'ohan留言2020年7月21日 (二) 00:16 (UTC)

(?)疑問:對於那些「語調激昂」、「爭議激烈」用戶名,其判斷標準或許還稍顯明確。但包含以下要素的用戶名是否構成修訂中提到的「宣揚某一政治觀點的作用」?
  • 意識形態、社會運動、泛政治訴求性:「救地球」「某某神教某某某」「保護環境」「反對浪費」「反環境保護主義」「反對PX」「素食主義者」「Black lives matter」「LGBT Yes」。
  • 時政爭議、政治組織名稱:「中*****國台*省台*市某某某」「台*國某某某」「中*民國某某某」「香*獨*陣線某某某」「**軍某某某」「統**線某某某」
等。--虹易留言2020年7月26日 (日) 06:34 (UTC)
(:)回應,其實這個問題上面討論過了。「宣揚某一政治觀點」應和「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一起解讀。
條文的確可能會引起誤解,那去掉「宣揚某一政治觀點」看看大家意見如何,「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的確也已經部分包含了「宣揚某一政治觀點」:
現行條文

…… 維基百科不允許使用帶有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或破壞性的用戶名:

  • 誤導性用戶名隱含着與貢獻者相關或誤導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實觀點、暗示賬戶擁有特定權限或暗示該帳戶並非由一人擁有而是由一個群組、一個計劃或一個集體運作。
  • 宣傳性用戶名會於維基百科上起推銷一個群組或一間公司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破壞性用戶名包括人身攻擊、偽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見的破壞維基百科意圖的用戶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電郵地址的用戶名亦被禁止。 ……

提議條文

…… 維基百科不允許使用帶有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或破壞性的用戶名:

  • 誤導性用戶名隱含着與貢獻者相關或誤導他人的事情。例如︰不實觀點、暗示賬戶擁有特定權限或暗示該帳戶並非由一人擁有而是由一個群組、一個計劃或一個集體運作。
  • 宣傳性用戶名會於維基百科上起推銷一個群組或一間公司的作用。
  • 侮辱性用戶名令協調編輯變得困難,甚至無可能。
  • 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意圖「有計劃、組織地進行一系列的行為以達到某目標,尤其是為支持或反對某事物而作出抗爭,或吸引人注意某事物」[1],可能同樣會對協調編輯造成阻礙。
  • 破壞性用戶名包括人身攻擊、偽冒他人或其他一切有着清晰可見的破壞維基百科意圖的用戶名。

此外,使用域名及電郵地址的用戶名亦被禁止。 ……

參考資料

  1. ^ 原文(英文):「campaign - planned actions: a planned and organized series of actions intended to achieve a specific goal, especially fighting for or against something or raising people's awareness of something.」摘自Microsoft Encarta Dictioinary 2005
- gaosong2101 🏠 📫 📜 2020年7月26日 (日) 07:51 (UTC)
等公示完,誰修改的時候順道修改了就行,算是個小修改吧。gaosong2101 🏠 📫 📜 2020年8月4日 (二) 06:13 (UTC)
建議改為「此外,維基百科也不允許使用包含域名及電郵地址的用戶名」。--Steven Sun留言2020年8月11日 (二) 09:09 (UTC)
(-)反對User:Steven Sun的提議並認為該觀點有待商榷,因爲「包含」和「使用」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google.com」和「google.com萬歲」顯然是兩種不同的意思。——from user:落花有意12138 2020年8月30日 (日) 08:30 (UTC)
@落花有意12138:個人感覺在用戶名中根本不應該出現任何域名/電子郵件/站外聯繫方式(如「加我V信XXX」等),因為這類用戶名通常被用於spamSteven Sun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14:27 (UTC)
  • (+)支持--Cyril Yoshi (留言信箱) 前來簽名吧! 齊來參與動員令! 2020年8月7日 (五) 10:06 (UTC)
  • (+)支持Ljk041123留言2020年8月7日 (五) 14:30 (UTC)
  • (+)支持。並且呼籲保留「宣揚某一政治觀點」,因為現行規定用戶只能在自己的用戶頁上這樣表述,「救地球」「某某神教某某某」「保護環境」「反對浪費」「反環境保護主義」「反對PX」「素食主義者」「Black lives matter」「LGBT Yes」這些是先入為主宣揚政治觀點的名稱,反對Yel D'ohan的觀點。芄蘭留言2020年8月25日 (二) 11:11 (UTC)
  • (&)建議將第一句中的「......不允許使用帶有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或破壞性的用戶名......」改為「......不允許使用含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破壞性或帶有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的用戶名......」或「......不允許使用帶有誤導性、宣傳性、侮辱性、破壞性、爭議熱烈或語調激昂的內容的用戶名......」。因為前者可以縮句為「不允許使用內容或用戶名」,後兩者都可以縮句為「不允許使用用戶名」,而我想前者是沒有表達出任何一個維基百科編者想要表達出的意思的、有失方針嚴謹性的、包含語病的。
另外,(&)建議準確定義「爭議熱烈」,因為若不如此做很可能會因為不同編者之間的不同理解而產生不同結果以致出現不必要的爭論和行政困難。例如「中共萬歲」在中國大陸編者和台灣編者眼中很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理解,很可能會有「這是爭議熱烈的內容,所以要把它(指代用戶名)封了」和「這既不是『抗爭』,也不是『吸引人注意』,更不是『有組織』,所以不應該封」以及「這是引人注目的,所以應該封」等等不同的聲音。——from user:落花有意12138 2020年8月30日 (日) 08:30 (UTC)
路過,按草案User:和平奮鬥救地球君是不是要改名了(?)--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0:13 (UTC)
🤔 ---Peacearth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2: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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