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生者传记/存档二

关于生者传记以及可供查证方针是否应严格执行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关于生者传记以及可供查证方针是否应严格执行? 因在下多次访问北京当局的前任和现任领导人条目,其中含有大量的无法查证的可能对上述人物造成伤害之内容,在下认为,这些内容对维基百科的发展没有任何建设性,应该予以删除。可,又多次被其他用户回退,在此来征求社群的建议,生者传记以及可供查证方针是否应该严格执行,并严肃对待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真实性和可靠性? --😇©💌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恭祝大家春节快乐! 2016年2月9日 (二) 21:08 (UTC)

(:)回应,在下认为您的论点是正当且值得探讨的。如可能的话请您指出具体的例证,这样能够增强阁下论点的可靠性,谢谢。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17 (UTC)

(※)注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都应立即移除而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必须严格执行,这关乎到维基基金会对于所有在世人物的承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10日 (三) 11:03 (UTC)

如此则应修改“G12. 未列明来源且语调负面的生者传记。”一项,改为没有来源即可速删。--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2:02 (UTC)
  • 只有初始版本已经违法传记方针,没有可回退版本才需要速删。如果条目只是部分编辑版本的内容没有列明来源,移除该部分内容即可,而不是快速删除。如有须要,更可隐藏出现诽谤内容的版本。如果速删的门槛设得太低,任何在世条目,用户只要故意在条目加入没有来源的不当内容,就可以提报速删,反而助长滥用程序进行扰乱。--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5:55 (UTC)
  • 以上诸位阁下可查看条目:习近平胡锦涛李鹏,查看编辑历史一目了然。在下只能继续维护生者传记以及可供查证等核心方针的尊严。--😇©💌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恭祝大家春节快乐! 2016年2月10日 (三) 16:01 (UTC)
    • 为了条目的准确性以及相关人物的名誉,这样做可以理解,但不代表要将那些没有来源的内容一概删除,有些内容对于这个人物传记而言很重要,你却不分青红皂白那样删了。托你的福,读者根本就无法从李鹏条目中了解他到底在六四期间做了什么让他在西方世界以及人权界如此的臭名昭著。--№.N留言2016年2月15日 (一) 03:17 (UTC)
      在下已经说明,根据生者传记以及可供查证方针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皆应该移除。№.N阁下请注意,如果要再人物条目中添加内容,必须要有来源证实。编辑条目的好习惯应该是找到来源后再行编辑而不是编辑之后,再去找相关来源。--😇©💌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祝元宵节快乐! 2016年2月19日 (五) 17:18 (UTC)
      花时间去找来源明显比一个劲儿地去删好多了,特别是你删的一部分内容在国内网站也能找到来源。我刚刚补充了李鹏所获荣誉的来源,全部都是在国内网站上找的。你不要跟我谈“编辑条目的好习惯”,因为有“编辑条目的好习惯”的人不会用你这种方法处理问题。--№.N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02:07 (UTC)
尊敬的阁下,如果不是在下依据生者传记方针为由,删除那些无来源的争议内容,您们会下这么大力气去寻找可靠来源吗?要知道,那些内容在那个条目中已经存在有一段时间了,可就是无人去过问那些无来源的内容,甚至早就挂上请求来源的模板也是无人问津。虽然在下不愿意用温水青蛙来比喻,但这个比喻比较妥帖,一直存在的无来源内容慢慢地就成为“货真价实”的了,因为中文维基上移除内容往往会被贴上“破坏者”的标签。缺乏来源甚至无任何来源的条目在中文维基上大量存在,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无人严肃对待可供查证这一条维基百科的最重要的方针,慢慢地维基的编辑者就习以为常,碰见问题就挂上模板了事!--😇©💌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如需联系,请@[[用户:lyliylytl]] 2016年2月22日 (一) 19:56 (UTC)
没人愿意跟你理论下去,真不想浪费这时间,其他我也懒得说了,我自己也有一些条目要写,还有一些分类要处理。--№.N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01:28 (UTC)
在下的大声疾呼并非针对您,如果冒犯了您或其他用户,请谅解,如果由此导致您或其他用户丧失了编辑条目的动力,在下深表歉意。在下只是直言顽疾,因为这不仅仅在中文维基上普遍存在,其他语言亦是如此。--😇©💌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如需联系,请@用户:lyliylytl 2016年2月23日 (二) 15:50 (UTC)
看到一些批评我的话,我还是解释一下比较好吧。看到一些内容因为无来源被删其实也没什么不好,但是一些必要的内容被删了,条目显得很不完整,这同样令质量大打折扣,其实面对无来源内容的最好办法就是补充来源,我在看到有管理员批评我之后做出过一些尝试,补充了一些来源,但我还有其他编者(当然也包括楼主)也不是时时刻刻都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件事,而删除自然也成为了最快捷最方便的方法,不过有些本能够找到来源的内容被删了,读者也就不能更多地了解传主,这也未必带来好处。在这件事上我觉得我也应该道歉,因为我有的地方做的确实也不对。但愿我能抽出一些时间把这些被删的内容一点一点地连来源一起补充上去吧,哪怕要花上不少的时间。--№.N留言2016年2月24日 (三) 01:25 (UTC)
不愿花时间去维护有大量缺陷的条目,却责备删除无来源内容的维基人。某些维基人对待生者传记可供查证方针的态度令人担忧。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5:57 (UTC)
留著没有来源的内容等其他人补上,这样是不应该的,内容是很必要的话,开始写的时候应该已经有来源。--113.52.108.10留言2016年2月25日 (四) 06:11 (UTC)
  • 本来发起讨论的 Lyliylytl君提出删除生者传记缺乏来源的内容,在下都认同如果生者传记的内容查无来源便应该删除,但 Lyliylytl君却是把他认为不合格的内容都要通通删除,然后更把其对方针的解读,延伸至非生者传记类的其他条目,大量删除内容,挂一大堆模板,甚至进行提删。此君同时又在条目探讨发起另一则讨论 - 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6年3月#违反了三大核心内容方针之条目内容如何处理,但实际上却视客栈为其演讲台,对其他用户提出改善条目的意见完全忽视,继续单方面大量删除条目的内容及提删。回想 Lyliylytl刚开始发起此则讨论的时候,在下还认为其是出于善意而提出处理上的建议,但后来看到其对多个条目的大量删除操作,以及对其他编者提出其他改善意见后的回应,发现原来只是以严格执行方针作为号召,实质进行扰乱性的操作,这样已偏离了编者在互助客栈发起讨论以便寻求共识的原意。--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51 (UTC)
敝人为这话题的发起人,现在关闭这个话题,如您认为需要继续就该话题展开讨论,请您另外新建话题,原宥谅解,谢谢合作。--萌动之心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维基百科主义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 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联系请@用户:lyliylytl 2016年3月6日 (日) 20:41 (UTC)

条目主角透过其他帐号欲隐藏部分编辑内容

接获讯息,有条目主角请其他帐号(不确定是朋友/经纪助理/粉丝)转达希望该条目不要放上其:
1.出生年次(最好生日也别放)→中国网站有、上其他节目时也被主持人不小心说出来。
 ►所以本人为了不想让人知道年纪可以隐藏?效期是多久?五年?十年?退休后?永远?等过世才能编入?
2.绰号→媒体报导。►当初还没成名前为了知名度什么都可以报导,现在又因为个人情绪性因素不想被知道?
3.早期或出道前的作品→经纪公司网页及中国的网站都查得到,网路上也有影片,为何只管维基?
 ►怎么不去叫经纪公司及中国网站不要写?而且这样不是才更能让大家知道以前和现在的比较和成长吗?
4.部分媒体报导的隐私(前恋情)→有媒体报导(非八卦杂志)。►当初报导时不也是经过本人及经纪人同意才出刊的吗?
【按】以上均为网路 WP:V(可供查证)之资料,请问管理员,这情形应该怎么处理才好?
如果照单同意,是否变成生者能直接或间接自己决定条目编辑内容?依据 WP:BLPEDIT应是要不正确或无来源才能自行决定
如果不同意,受托帐号是否会再编辑成其欲的内容或号召其他帐号(朋友、经纪助理、粉丝)引发更多不必要的编辑战?

亦或是上列四項有各自對應的不同處理方式?比如:
1.出生年次及生日:根據 WP:BLP#個人資料的隱私最多可隱藏出生月日,但出生年份應予保留。
2.綽號:除非該暱稱有明顯砭意,否則應請其代理人敘明正當理由,而非只因個人好惡不願被編入。
3.早期或出道前的作品:有可供查證之可靠來源之作品應保留,否則變成任誰都能決定自己的條目內容了。
4.部分媒體報導的隱私(前戀情):雖然媒體有報導,但若當事人覺得涉及隱私不想被紀錄,則予以隱藏。

Xylip留言2017年5月20日 (六) 11:13 (UTC)
第一项等非公表内容应该按照本人意愿隐藏起来,例子来说,不少声优只有出生月日,而没有年份,网络要查当然有,但是非正式公表内容,所以不显示。其他有可靠来源的话,就算是本人也没有权利阻止加上,维基是公开网站,不是艺人的私人网站。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他本人要求媒体移除相关报道,我想媒体也不会理睬他。—AT 2017年5月20日 (六) 14:57 (UTC)

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删除

方姓国中生奸杀案条目中,历次修订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许姓少年)的姓名,这违反台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第1项第4款:“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应该要提出修订版本删除。但根据维基百科的使用条款,维基百科适用美国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针或指引能删除这类“违反当地法律”的内容当地是否有类似法律支持删除此类内容?灯火阑珊处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

我刚刚用英文留言问了基金会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维护员(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没有什么想法,详见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
万分感谢!灯火阑珊处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
我有疑问:当事人如果活到现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这仍然受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是否未成年人死后就永远是未成年人?那白晓燕案列出全名该怎么解释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
我认为只要可靠来源有写就可以列出,别说白了,刘依洁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
说到这个,条目中好像没有来源说小灯泡的本名叫刘依洁,还有她的出生年月日,还有她妈妈的姓名?维基一写,全大中华地区都按图索骥搜寻得到了。另外我认为维基是否规定没关系,这件事应从严处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条目撰写当时未成年,还是不要写出其全名比较好,来源内容写出来,条目内文不要照搬;若来源标题直接就写出来则照登(因为不应窜改来源标题),条目内文一样不要照搬。除非他们的家人主动表示可以把全名写进维基百科。-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
维基百科的内容不应受个别地域的法律影响,而是基于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可靠来源,否则维基百科内早已存在的大量人类行为、色情演员条目,都因为违反保守地区/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删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
  • 我想指出一件事。楼上有部分维基人认为,依照台湾儿少法,我们应该隐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湾还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处理法,其中第83条亦规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关记事。而且,依照台湾法律的强制规定,有五种人不能在媒体公开: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恶性传染病人(例如SARS)4.爱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骚扰案的被害人。那么,这是否代表著我们需要自我审查所有罪案条目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重点是加入内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们一直强调要有来源),不是凭空捏造的。结论:事情很简单。1.假设你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来源--->不要加进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来源媒体--->放心加进去,因为维基媒体基金会是登记在美国,所以维基百科受美国法律管。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对话贡献)于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请诸位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明确有: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因为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于保护隐私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为成为他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处理他们的条目时,应把此等考量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维基百科编者决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参与和延长此等加害。如果,在条目中公布了主角的姓名,或许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但,是不是有违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特别是针对该人物的隐私,是否应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请着重考量这方面的内容在维基百科条目中公开是否合适?--🎂🎂㊗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
    补充,方针中的姓名隐私更为明确地指出,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布该人的姓名是否违背了该方针。--🎂🎂㊗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
  • (*)提醒:楼上几位引用的是生者传记方针,但有争议的条目却是犯罪案件,这一点必须厘清。简单说,如果将本案中的嫌犯与被害人单独写成条目,既不符合关注度需求,也违反了生者传记方针,所以删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删除条目都可以;但本条目是一桩犯罪案件,有争议的部分在于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发地的台湾法律,我们仅隐藏被害人姓名,但却公布嫌犯姓名,那也是错的,因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布。楼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晓燕案,她受害死亡时未满18岁,按照楼上逻辑推演,我们也该隐藏白晓燕的姓名,而且我们还得自我回头审查所有未成年人条目。我刚刚简单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时未满18岁,若按照台湾法律,我们也该隐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里的嫌犯作案时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国大陆是否有类似法律,如果有,我们也必须比照办理(隐藏)。重点是,“拿生者传记条目方针来评价罪案条目”这件事的本身难道不奇怪吗?没有人发现这是两回事?(这条目的主题不是人,而是犯罪,纵使这罪案条目中的被害人与嫌犯都还活著。)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拟出关于罪案条目的写作指引或方针,以免又继续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
在下可没有说要隐藏白晓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问“(方姓国中生奸杀案的)当事人如果活到现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这仍然受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是否未成年人死后就永远是未成年人?”(但是没人回答在下),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晓燕若活到现在,已经是少妇了,哪里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认为应该隐藏白晓燕的全名,但应该隐藏编撰条目当时未成年的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体不正是人吗?再说知道他们的全名对了解整桩犯罪有何益处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
我不是在回答阁下的问题。我是说若按照台湾的法律,白晓燕的名字也应该隐去,不过法不朔既往。隐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够在事件后重新开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编者没有自我审查的义务,编者只有举证可靠来源的义务(证明自己的编辑不是胡乱编造)。另外举例,近期沸沸扬扬的林奕含自杀事件,根据她父母说法,林女在未成年时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机关至目前为止根本没有任何证实或定论,而维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条目,我觉得后者的法律诉讼风险远比本条目高得多很多,因为本条目已有判决公文,但后者仍在调查阶段。请注意我的离题重点,如果我们要隐藏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的姓名,则不可能只有本条目需要隐藏,我们得一视同仁的自我审查条目;另外,等到过了几年,当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时就可以公布吗?这又是一个问题,对此我觉得社群应该做通盘考量(虽然我认为新闻媒体都公布了我们为何要隐藏),因为以后必然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条目。最后,本条目的主题是犯罪,不是人;人物传记的主题-->人,人体医学条目的主题-->医学,马拉松的主题-->运动项目,不是人。以此类推,罪案条目的主题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传记方针来罪案条目,就变得不对头。结论: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对读者而言,谈不上有无利益,反之隐藏亦同。问题在于维基百科有没有必要“这么做”(自我审查条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
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对读者而言,的确谈不上有无利益,但对相关未成年人则是有害,所以这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
既如此,则应订下关于罪案条目的写作指引或方针。--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
想请这位阁下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其中明确有,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何谈没有方针规范关于罪案中涉及到独立的个人之内容?--🎂🎂㊗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
如果,阁下想说,在犯罪的有关条目中,有些当事人已经身亡,这些人的内容不属于生者了,所以……那么,还请阁下认真查阅关于已逝者的条目之内容,确有尽管本方针专门适用于生者,但有关离世人物的资料仍必须符合维基百科的其他方针和指引,须迅速清除有问题的内容是正确的行为。添加或恢复任何内容的编者始终都应承担举证之责,这不仅适用于来源的可查证性,还适用于所有的内容方针和指引一句,还请编撰涉及到有关人物的内容时,格外小心,以免违背关于人物的相关方针与指引吧。--🎂🎂㊗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
阁下才需认真详阅方针,断章取义可不行。生者传记方针的扩大适用是指有问题的内容,本条目的争议在于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隐藏,前面已经讨论这么一大串,请先读完,谢谢。维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国加州并无禁止揭露或强制隐藏的法律,换句话说,编者不论是隐藏或揭露,严格来说都没有错。(生者传记方针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条目,只是阁下引用错了)所以,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需不需要自我审查,隐藏这些未成年人姓名(严格来说应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读学校等个人资料),而非强制的必须这么做。另外,我已经说了两次编者要负举证义务,阁下还有疑问吗?--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
(~)补充:这事真的没那么复杂。举例:你主动帮忙扶老人家过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帮忙的人就错了?美国加州有规定不帮忙扶老人家过马路犯法了?总之,我不反感喜欢做做自我审查的人,但这事(自我审查)还真不是强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
参考《生者传记方针》,结论︰一、一如上列所援条文,即“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生者传记方针》不只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其馀条目如有包含生者传记内容亦受《生者传记方针》所规范;二、《生者传记方针》提到,“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私隐下谨慎地撰写……维基百科条目上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会影响到其本人的生活……应负责任地去考量其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影响”,所以此类记事条目亦应该考虑当事人,无论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单纯参与,在已足够令读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为前提下,谨慎考虑是否公开姓名,终究“……主角……有着足够的关注度,但却又并非人尽皆知……编辑者应有所克制,只应写入与主角关注度相关的资料,同时忽略掉与主角关注度无关的资讯”,在该类条目之中,姓名并非必须资讯。如若公开会令当事人往后难以面对,有深切影响则应该姑隐其名,以符合《生者传记方针》。--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
阁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扩张解释方针,那么请先将生者传记方针页面加入您的解释,并交付社群讨论,不要仅针对单一条目解释,请将解释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针。另外,由于生者不可能永远未成年,如果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但维基人撰写条目时当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隐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条例不尽相同,本条目是台湾罪案,台湾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资讯都必须隐去,但按照支持隐藏一方所言,仅隐藏被害者姓名,其实也是错的。相关法令楼上都有提及,阁下可至维基文库查找。总之,中文维基要自我审查我不反对,但前提是方针或指引里阐明了必须这么做。目前支持方采用的是扩张解释生者传记方针,但请问诸位在发表前有无细细思考相关问题。拜托了,不要初一条目A支持,十五条目B就反对,例如我楼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们隐藏了本条目被害人姓名,那么周岩案呢?是否应该更名为周姓女学生案?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嫌犯)现在都已经成年,案发时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
注意,每个条目彼此都是独立考量,请勿相互串联,如果,您举出的那个条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针的相关规定,那么,也应该一并修正(凡涉及到现实世界中的某一位具体自然人,其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方针与指引才对)。再者,生者方针的序言明确有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维基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此等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美国的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为何您会认为这是在自我审查,这里的方针也有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其中也明确有判定违反维基百科的生者传记方针,或违反其他维基方针与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观点),或维基百科伺服器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内容,会遭到移除。还请您仔细查阅相关的方针与指引。以上。--🎂🎂㊗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
阁下之言错得离谱。如果每个页面和或条目都需分开考量的话,那么我们为何要有方针与指引?方针与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们所有编者,并使得维基百科的诉讼风险降到最低。我说白了,未来必定还有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者的条目出现,如果下个条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么我们就不隐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华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维基百科也有,那么非华人就不隐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传记方针几次,阁下没有注意到吗?其要求的是:“不违反美国法律”,所以要求隐藏姓名,不是自我审查是什么?方针与指引根本没要求我们自我回避这些。我再说一次,我不反对自我审查,甚至将一些政治敏感条目隐藏我也不反对,前提是方针里头指明来这里的维基人必须这么做。说到这里,我真不明白阁下到底在纠结什么?生者传记方针你引用的,为何自己不先确认?--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
  • 鉴于WMF的法律咨询回复和建议,我的意见是:当维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时,该未成年人可以书面请求中文维基百科删除该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隐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
  • 每篇文章情况不一,岂可一律禁止或允许,不过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传记方针》条文立注,方便日后再遇类似争议时,指引相关讨论。--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
    • 大恶者好为人师!当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于罪案条目订出方针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争议。到现在没有一个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们仅隐藏被害者姓名,那么嫌犯(加害者)就不须隐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们无法面面俱到,因此阁下说的“岂可一律禁止或允许”是否该再审酌审酌,因为你不是神。订下方针与指引是画出底线,如果中文维基要隐藏或公开未成年人姓名,我认为都可以,但不要个案判断,这是最坏的。请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将来维基人的困扰,如同我们现在所面对的一样。--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
      亲爱的User:Tb095811zhwiki阁下,当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于罪案条目订出方针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争议这句话明显有失偏颇,现今,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以及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总览有着诸多的项目规范条目内容,何谈没有单独关于案件类条目的方针与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论据,以使讨论的条目方姓国中生奸杀案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为,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争议内容的编者需要提供证明。您想在条目中呈现未成年人的姓名,还请您拿出十足的证据,以恢复内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亲属以及加害人愿意公布隐私的授权书之类)。--🎂🎂㊗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
    • 阁下要通例,不如就说说允许及禁止各有何理据啦,立场如此极端很难讨论,不如阁下选定是允许抑或禁止。现时《生者传记方针》是要求编者谨慎处理。所以阁下到底是想降低,还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

这些情形是否违反生者传记方针?

理由说明:

  • 在运动比赛中,不提供真实年龄是不行的,否则没有资格参加运动比赛
  • 这种情形在古代人物上可以接受,但在现代,江口爱实就是明显的例子,有出生年月日却是虚构人物,所以不知道出生年当然就不能够确定是否真有此人
  • 综合以上,我认为这些现代名人至少要大众知道出生年,否则那些条目不具有生者传记条目的资格。

问题条目举例:


Simon 1996留言2017年8月21日 (一) 06:39 (UTC)

江口爱实是虚构人物啊...其馀的我建议您先熟读方针指引再来问。—AT 2017年8月21日 (一) 06:59 (UTC)
部分虚拟人物只有设定生日,如江口爱实。也有部分女艺人等是不会公开自己的生年的(年龄是女人的秘密),没来源不能写或者有疑惑。另外举例前先看看会不会被人反捅。——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21日 (一) 07:31 (UTC)
我的折衷做法是,一旦他们自己公开他们的出生年月日,或者被公家机关公布其出生年月,他们就无权把那些删除Simon 1996留言2017年8月21日 (一) 08:17 (UTC)
对于没公布出生年也没有来源的,当然不会记录描述。即使造成名誉伤害等,也应该先和基金会法务交涉来确认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22日 (二) 00:49 (UTC)

可靠来源、可供查证及3RR

显然是因为是同一个人的事情

@Lolitacon 这又有人把3RR给抬出来了。

这次一次性解决好了,我要求这次彻底明确,反破坏还到底要不要做了? 提报VIP和RFPP?什么样的时效这里所有人都清楚吧?完全取决于那个时间点是不是刚好有管理员在线(还必须是在那一区),简单说就是完全看运气了...  囧rz……

另外,陈奕迅-历史 这是最新版本(一开始是 无来源!有印象对吧?这回好,彻底连根拔当不存在么?还好有版本历史)。

提几点:1.陈奕迅条目从建立开始没多久,就是填GBR英国国籍。来源一直都没变,这十几年来,从来都没人有任何异议。2.忽然一周是纸媒,我相信如果去图书馆找找,不排除还有旧刊存档(所以我昨天说wiki不提供实体图书馆服务)。3.内容而言,这是徐濠萦的专访,并不是记者自己写篇文章交差了事。4.如果连纸质媒体都不靠谱,那我们是否需要讨论,把新华社等党媒,除了授权发布之外的其他内容,一律列为不可靠来源?--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10月5日 (五) 08:38 (UTC)

网际网路上查无实据,其他语言版本(it:Eason Chanen:Eason Chanid:Eason Chanfr:Eason Chan)的国籍栏也均是  香港。--Lolitacon«» 2018年10月5日 (五) 09:16 (UTC)
能好好的回答,不跑题行么?我已经说了,你能排除其他语言版本未更新的可能性?为什么说网上一定要能查到?谁规定的?虾米等天朝网站,那些标中国香港的,我有理由怀疑是基于中国特色政治正确,一如CCTV做的那样。(实际大家都明白,小编就是抄)。
我直接说了吧,这篇,当年是网易门户论坛上,有人专门把专访手打下来+杂志扫图版对照,今年(2018)年初网易已经关闭所有论坛板块,网络上没有?以为google机器人爬虫不更新么?(而且这种网易的内部板块 本来就挡各种爬虫,你倒是从搜索引擎上直接把网易新闻跟帖二版上那些新闻评论搜出来啊?根本不可能,你只能搜到新闻原文)
我已经明确说了(当年ref的添加者也说了,当年我只记得是徐濠萦的某个专访 期数等等后来是其他人加上去的)忽然一周是一本纸质杂志,那么一大本东西在眼前,实体书,专访,印刷品,难道不比网络媒体靠谱
你们当时列出的理由可是非可靠来源,不是说无来源想要推翻一篇专访,要么,杂志上根本没这篇专访,或者,专访中根本没有谈到国籍的话题
据我所知,苹果系并没有推出电子版(非网络版 而是kindle那种电子书),除了去图书馆找旧刊实体书来对照,还有什么办法?什么杂志、年份、期数都在,图书馆如果有这本书,怎么会找不到?
难道本地人不去图书馆找,让我这外地人直飞香港,就为了去图书馆找一本可能存在的杂志?什么?你不是本地人?或者图书馆里根本没这本杂志?那就让它这么原样呆在那里。
我提醒一句,wiki只负责可供查证,我们不是侦探,不保证每个ref说的都是事实。证伪?等有疑问的人找到原始出处,自然可以证实,等证伪了,再动手处理也来得及。--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10月7日 (日) 08:01 (UTC)

传记主角的子女私隐

现时处理传记主角的子女均会在模板填上其名字及出生日期,如下:

陈大文
儿女陈小明
(2018-01-01) 2018年1月1日6岁)

生者传记的姓名私隐荡然无存。有见及此,建议按英文维基方法收紧模板的记载资料,如下:

陈大文
儿女1(子女数量)

若其中一位(或两/三位)子女拥有独立条目(或在其他语言的维基中拥有独立条目,以绿链表示),可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陈大文
儿女3,包括陈小明

如传记主角的所有子女均拥有独立条目,可按照条目唐纳·川普,把列出他们的名字。而传记主角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则只在文中“个人生活”(Personal life)或其他相应章节中列出。--219.78.191.243留言2018年10月22日 (一) 15:24 (UTC)

(+)赞成,保留其子女姓名及生日的隐私。--Wolfch (留言) 2018年10月22日 (一) 15:30 (UTC)
现行条文

我们必须确保条目的正确性[1],坚持使用高质量的参考文献。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都应立即移除而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无论该内容是负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确的[2]。

提议条文

我们必须确保条目的正确性[1],坚持使用高质量的参考文献。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都应立即移除而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无论该内容是负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确的[2]。 持续或严重违反此方针的用户可能被封禁

继续使用首个记载传记主角子女的方式是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敬请留意。--219.79.126.235留言2018年10月27日 (六) 10:14 (UTC)

生者传记条目中的昵称是否允许蔑称或爱称?

 完成,公示7日内无异议,故“生者传记条目中可允许蔑称或爱称”通过--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12月25日 (二) 07:54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问题:生者传记中,位于首段、信息框这些曝光率比较大的地方经常会有粉丝、敌对方罗列出对传主的一大串昵称,有的是爱称,有的是蔑称。在传主为艺人或政治人物的时候此现象最为明显。现在希望能够将此类昵称的筛选标准规范一下。所以这里要讨论的一共有两个主要问题:

  1. 什么样子的提及算是“可靠来源对传主的称呼”?什么才能算是昵称?
  2. 如何罗列昵称,使其符合生者传记的要求?

起因:我在处理EP的时候看到有人希望在韩国瑜中加入“韩导”作为其昵称。经查,苹果日报有使用过此称呼,因此做出了这笔编辑。该编辑招致了一些编者的反对,并引发了一些讨论。

我的看法

  1. 如果是没有来源的蔑称,当然必须直接移除。
  2. 如果有可靠来源如此称呼该传主,就可以加入,无论蔑称/爱称/中性。
  3. 为了避免比重失调,建议将爱称、昵称一并列出,以防让某个观点占据不合理的比重。

我的建议:在《生者传记#批评和赞扬》的结尾处加入以下一句:“人物的昵称如有可靠来源方可加入,但需注意不要让一方的看法不合比例地占据大量篇幅。”

其他的一些看法

  • “对于韩的昵称,“韩导”是相对“韩总”,反对者称呼他的一个蔑称,考虑到他担任过北农总经理,称呼他为“总”,貌似可以特指他担任北农总经理时期,所以也可以不算昵称。且韩总、韩导对立性太明显,放任何一个都不好,容易引发支持和反对的人在对垒。蔑称是昵称吗?如果是这样,柯文哲的“柯莱尔”、吴敦义的“白海豚”、“白贼义”都可以当作“昵称”了。” --User:ResetZero
  • “啊⋯这个来源就是在批评他的啊。所以两个都不要放最保险。”--User:ResetZero
  • “可是我仍然觉得不妥:蔑称如果被拿来当昵称,我今天骂谁谁谁是白痴猪头,大家都骂他是白痴猪头,那他的昵称就叫白痴猪头?之所以没有加‘韩总’,如我前述,选举风头火势,加了这两个都会引发冲突,况且他还真的当过‘韩总’,不把他放进去也没有关系。”--User:ResetZero
  • “呃,这词负面性暗示自导自演,不能算‘昵称’,就如也有很多可靠来源引述连胜文被称XX,但加入者通常会被认为是破坏,我先行移除。”--User:LHD

此前的相关讨论

--燃 灯 2018年11月21日 (三) 06:46 (UTC)

  • @燃灯:@Rowingbohe:@CommInt'l:这是有关“柯莱尔”(指责柯文哲为柯Liar)的新闻来源[1][2][3][4],连胜文被称为“神X”[5],陈菊被称为“睡菊”[6][7],侯友宜被称为“101包租公、三亿警长”[8]可见有来源的并不少。对于台湾的政治人物,带著戏讽的口吻与称呼,映射他们某些行径,已经来到了登峰造极、见怪不怪的地步,放上Google一搜就有,报纸、电视全都直言不讳滚动播出洗脑一样,每天看了真的越来越烦。这些称呼放上去当作昵称,只会激发那些支持者和反对者大战,激化矛盾。而且对于一个人而言,正如我跟你说过的,你不会接受有人甚至很多人用不堪的字眼称呼你吧?就算有这些正式来源又如何?全都为了选举,部分媒体最喜欢炒作新闻、激化对立,用耸动、不堪的字眼搏版面与收视率。维基百科不能称为激化对立与矛盾的对垒场啊。我再重申一次,“韩导”是在选举期间讽刺他的,我不认为放在评论会好,选举一到就腥风血雨,唉。ResetZero留言2018年11月21日 (三) 09:10 (UTC)

参考文献

动议修改《生者传记》,希望能够强调一下“一时关注度”的问题,如下:

现行条文
批评和赞扬

如果对主角的批评和赞扬与主角所受到的关注有关,能从可靠的第二手来源中获取,且倘若这段内容不会导致条目比重失调或出现偏袒,则应该表现出对主角的批评和赞扬,应以中立和百科全书式的语调负责及谨慎地表达。

...

如果有人试图推销带有偏见的观点,则应坚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来源以及与人物关注度相关的明确论证。

提议条文
批评和赞扬

如果对主角的批评和赞扬与主角所受到的关注有关,能从可靠的第二手来源中获取,且倘若这段内容不会导致条目比重失调或出现偏袒,则应该表现出对主角的批评和赞扬,应以中立和百科全书式的语调负责及谨慎地表达。

...

如果有人试图推销带有偏见的观点,则应坚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来源以及与人物关注度相关的明确论证。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关注度。

燃 灯 2018年11月25日 (日) 19:55 (UTC)

  • Hi,其实我并不想跟你探讨“方针问题”,坦白而言,我只是反对将一些污蔑人的称呼,特别是在台湾选举期间,彼此支持者或阵营政治攻防,放进条目里面。选举已经过去了,关注度自然会慢慢消失。12年前的2006年高雄市长选举前,谢龙介称呼陈菊为“冬瓜菊”,当年黄俊英还拿花去陈菊总部道歉。今时今日,除了政论节目唯恐天下不乱的名嘴以及爱炒作的媒体,今天谁还记得当年的这个“昵称(蔑称)”?除了花妈,难道陈菊的昵称里面还有有“冬瓜菊”这一项?今天陈菊如果没有在高雄当选,那她的条目除了美丽岛,岂不是大篇幅的这种选举口水了?如果你认为这种选举期间无谓又短暂的口水浪花也可以拍打在维基百科这个海滩上,那我没话可说。ResetZero留言2018年12月6日 (四) 13:39 (UTC)

冬瓜菊来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501566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 (*)提醒@Z7504阁下在结案总结中所说:“公示7日内无异议,故“生者传记条目中可允许蔑称或爱称”通过”之表述不当(不能充分反应共识),通过的方针原文是“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关注度。”,即添加蔑称或爱称需附带其他条件佐证,并非无条件允许。因此建议改为“公示7日内无异议,故“在有可靠来源支撑且证明并非一时关注度的情况下,生者传记条目中可允许蔑称或爱称”通过”或“公示7日内无异议,方针修订案通过”。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1日 (日) 02:03 (UTC)

请各位协助建立关于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的共识

请参见最后的总结段落。--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20日 (三) 02:18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将数个人物条目中未满18岁子女的个人隐私资料删除,举例如下:

这些编辑遭到风云北洋回退,认为我删除的内容非属隐私,应予保留(请参见User_talk:CaryCheng#2019年11月)。

虽然2018年11月已有类似讨论(请参见Wikipedia_talk:生者传记#传记主角的子女私隐),不过我不确定最后共识为何?

为了避免演变为编辑战,在这里请维基社群提供意见,建立共识,以便我未来编辑时有所依循。

--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4日 (一) 15:40 (UTC)

  • @CaryCheng:“凡是个人资料皆为隐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当事人已经公开且不反对公开之内容就不是隐私。据我观察,你删的那些内容都是当事人已经公开且不反对公开之内容,媒体亦有广泛报道,故不属于隐私。--风云北洋Talk 不缺不滥 2019年11月5日 (二) 02:20 (UTC)
  • 我在方针或指引中没有看到“‘凡是个人资料皆为隐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样的条文,也没有看到“当事人已经公开且不反对公开之内容就不是隐私”这样的条文,请提出相关的方针与指引以利讨论。--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5日 (二) 02:42 (UTC)
请说明方针中何处有这两句话。--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02:14 (UTC)
(:)回应:“个人资料的隐私”段落就有提到:
  1. 曾在提及该人物的一个或多个可靠来源中发表过,并可合理推测当事人并未反对过此等公开。
  2. 在其他情况下,应曾被广泛地报道过。

--风云北洋Talk 不缺不滥 2019年11月6日 (三) 04:28 (UTC)

  • 好的,我们的讨论总算进入实际条文的部分了。
个人资料的隐私段落是这么说的:
这里面有没有说“‘凡是个人资料皆为隐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没有。
这里面有没有说“当事人已经公开且不反对公开之内容就不是隐私”?
没有。
请注意,个人隐私段落说的是“知名人士的出生日期”,没有包含其他隐私资讯,没有包含住址,没有包含电话号码,没有包含其他联系方式,就算这些资讯被可靠来源报导,也不可以收录。只有“倘若知名人士的出生日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维基百科则可收录之:”所以,你完全误解并且误用了个人隐私的方针,自行扩充解释为“当事人已经公开且不反对公开之内容就不是隐私”。
这就是我跟你现在发生编辑争议的地方,我依循方针内容采用严谨的定义执行编辑,而你采用了自行扩充的解释反对我的编辑。
很遗憾地,我们两人之间暂时无法达成共识,所以现在只能在互助客栈寻求维基百科社群成员的讨论产生共识,然后我们都应该依据共识进行未来的编辑。--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可以做为参考:
    • 英文版没有禁止公开相关人物的姓名(包括未成年的),只要有可靠来源就能公开,至于是否公开编辑者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公开的姓名,英文版仍然有不公开姓名的先例(见en:Kobe Bryant sexual assault case及其讨论页)。
    • 日文版要求比中文版更严格,江歌案条目甚至不能出现任何当事人(已成年)的姓名,来源标题的当事人姓名也必须用○○○代替。

--GZWDer留言2019年11月5日 (二) 16:51 (UTC)

  • 除了媒体报道之外,重点在于当事人有公开且不反对公开。而且这些人还是知名公众人物。--风云北洋Talk 不缺不滥 2019年11月6日 (三) 04:23 (UTC)
  • 原话是这样的:“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假定不能使用≠必须不能使用。要是真的不能使用,那么未成年名人条目岂不是都要没掉了?假定不能使用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大部分人不愿意公开子女的信息,或者大部分未成年人没有知名度。但这并不排除有不少名人(例如,艺人)会公开子女的部分资料(eg.乳名、本名、生日),或者有些未成年人已经是名人(例如,童星)。所以我还是(-)反对CaryCheng的观点。--风云北洋Talk 不缺不滥 2019年11月6日 (三) 04:34 (UTC)
  • 你一直纠结在公开不公开,反对不反对,你搞错重点了。在姓名隐私的部分,关注度才是重点。举例来说:左左右右就是未满18岁的人物传记,然而这两位未满18岁的人物具有关注度,未能符合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中避免加入维基百科的内容的标准,所以我不会删除其中的人物姓名。但是,广末凉子的三个子女,他们没有关注度,又未满18岁,因此应该特别注意隐私,所以我才删除他们的姓名。
不过,如同你在我的讨论页提到的李小璐的女儿,以及下方Kezpe阁下提到的妮可·基嫚两位女儿,都是具有关注度的人物,他们的资讯依照方针可以收录在条目里,这两项被你回退的编辑,我不会再修改。然而,在这两个条目中,并没有足够来源可以证明他们的关注度,是应该要改善的地方。--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提醒:在维基百科编辑,依循的是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你有责任说明维基百科的哪一个方针或指引使用你这个“隐私”的定义。事实上就是没有,所以请注意,你,不能拿你的个人意见强迫整个社群接受这个定义。
不过,你可以提议修改方针,在WP:BLP当中加入这个定义,只要社群共识通过接受,就可以变成维基百科采用的定义。--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CaryCheng:我不是新手,我来维基百科已经一年了,编辑过许多条目,对站内的方针指引有所了解。面对这方面的问题,我遵循WP:不要伤害新手,主动和你展开沟通,对你的态度已经非常友善。你跟我观点不合,对我或多或少会有几分埋怨,所以觉得我不友善,这点我能理解。--风云北洋Talk 不缺不滥 2019年11月6日 (三) 21:03 (UTC)
  • 很好,我参与编辑维基百科的时间差不多是一年半左右,算起来,我们还是同一年进入维基百科的同班同学呢~(笑)。好,至少我们都愿意遵守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算是达成我们之间的第一项共识了。期待在之后的讨论中,我们可以达成更多共识。--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9:13 (UTC)
  • WP:BLP方针中针对公共人物隐私,分成了两类:一是公共人物的个人资料,包括生日、住址、电邮、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二是公共人物(家庭成员)的姓名。按照方针说明,User:Masdggg概述的“当事人有公开且不反对公开”只针对第一类隐私中的生日信息,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资料和第二类隐私,即本题讨论的家人姓名。方针对于第二类隐私在符合三种情况时,明确了“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这三种情况包括:1.家人不符合WP:BIO;2.与主题无直接关联;3.未满18岁。那么我的理解是,符合这三种情况时,默认不收录家人姓名,即使“当事人有公开且不反对公开”。反过来说,如需收录最好“解释这样做的原因”。--Kezpe留言 2019年11月6日 (三) 13:19 (UTC)
    • 补充下,具体到本讨论的三个例子。广末凉子妮可·基嫚两例在我看来是差不多的,都是本身不符合WP:BIO的未成年子女姓名,那么按照方针来说,应该慎重收录。我粗略搜索了这两位明星子女的姓名。广末凉子儿子的报道都是与她本人结婚产子高度关联,本身没有关注度,又是未成年,按照方针没有收录的必要。而妮可基德曼女儿的报道除了关于其婚姻家庭的消息外,也有其女儿客串电视剧的消息,可以说比广末凉子儿子的关注度要高一些,可以收录的倾向会高一些。而金正恩作为国家元首,其家庭成员关注度会高于一般公共人物,加之朝鲜的特殊政体,在有可靠来源明确其子女姓名的前提下,我倾向收录其子女姓名。--Kezpe留言 2019年11月6日 (三) 13:52 (UTC)
  •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我认同你在第一段里的论述,实际上这也是我编辑条目的逻辑。至于第二段具体讨论的例子,我有不同意见。以金正恩而言,Wikipedia:关注度中并没有提到国家元首的家庭成员关注度会高于一般公共人物,如果有这样的方针、指引或是社群共识,可否请您提供连结。另外请参见金O爱页面存废讨论记录,原本金正恩的女儿是有独立条目的,在存废讨论中就是依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删除了,我想这可以视为社群共识的一部分,供您参考。再次感谢您的意见。--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国家元首家庭成员关注度高于一般公共人物(的家庭成员)”确实没有方针或共识,只是依据经验的客观结果。因为一般情况下,国家元首相关的人和物天然会吸引到比一般公共人物相关的人和物更高的关注和曝光。无论何种政体哪位元首,奥巴马还是习近平,多少都符合此经验。再举个极端些的例子,君主国家如日本或英国,皇室成员的未成年子女因为具有君主继承权(哪怕继承顺序是几十位之后),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体或说主权象征的一部分,其在出生那一刻就是公共人物了,参考如英国王位继承。考虑到朝鲜本身的特殊政体,金正恩的子女会比普通共和制国家元首的子女更接近于君主制国家元首子女的地位,因而相较于广末凉子妮可·基嫚的子女,我觉得金正恩的子女被收录的理由更充分一些。另外,阁下提及的金主爱独立条目被删的原因,其实正式本次讨论需要厘清的地方之一。金主爱独立条目被删显然是正确的决定,但不应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因为当前方针明确了使用范围是“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主角家人)的姓名时”,也就是说“姓名隐私”方针可以判断金正恩或者李雪主条目中能否出现其女儿叫金主爱,但不适用于判断金主爱能否保留独立条目,后者应该考虑用WP:BIO等方针判断。--Kezpe留言 2019年11月8日 (五) 05:12 (UTC)
  • 感谢您的意见,我认同其中部分看法,也对某些论点有不同想法。
首先,我认同的部分是,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仅可以使用于判断金正恩或者李雪主条目中能否出现其女儿的姓名,金正恩女儿的独立条目应该依据WP:BIO删除,当时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删除是误用了方针。
然而,我仍然不认同“国家元首家庭成员关注度高于一般公共人物(的家庭成员)”。虽然“国家元首相关的人和物天然会吸引到比一般公共人物相关的人和物更高的关注和曝光”是真实世界的现实状况,也是维基百科条目现时存在的情况,但是这样的现况确实未能符合Wikipedia:关注度WP:BIO的规范。不论是哈利王子未满一岁的儿子,或是金正恩现年可能6岁的女儿,两者同样缺乏可靠来源的有效介绍。哈利王子的儿子只能算是在哈利王子的报导及英国王位继承顺序的报导中顺带提及,不构成有效介绍;金正恩的女儿仅有顺带提及,甚至没有明文描述她位列接班梯队的报导。我认为,“某些人在出生那一刻就是公共人物”的说法没有符合方针或指引,也未见社群有正式讨论产生共识,也正是我这次发生编辑争议的地方。违反方针的内容随处存在,只表示过去无人注意,不表示这些内容已经成为社群共识。--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09:18 (UTC)
  • “国家元首家庭成员关注度”问题,正如我所说,这只是基于经验的先验判断,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将其扩充成社区共识。同时,请注意到“关注度高一些”,不代表其关注度就自动达到WP:GNGWP:BIO标准;但相反的,关注度达不到WP:GNGWP:BIO标准,也不代表一定要从条目内容中删除这些信息,因为关注度相关方针是针对于独立条目的。换句话说,判断金正恩条目中能否出现“金主爱”,并不是直接依靠WP:GNGWP:BIO标准,而是依靠包括WP:BLP在内的内容方针
我充分理解阁下期望按照方针指引行事的初衷,只是根据我的浅见,很多编辑争议并非是违反/不违反方针的黑与白的对立,很多方针指引本身也是有弹性或者改进空间的。阁下其实可以考虑对WP:BLP相关段落本身提出一些理解和修改意见,让其更加合理或者更方便执行判定。比如,本题涉及到的WP:BLP姓名隐私段落,在我理解就是可以有一定弹性处理,但必须“解释这样做的原因”。只不过我给出的关于“金主爱”的原因,阁下认为不够充分而已。那在我看来,与其相互论证双方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被对方接受;不如对方针本身做部分修正,让这种争议的空间更小一些,更容易达成共识一些。--Kezpe留言 2019年11月10日 (日) 10:19 (UTC)
  • 感谢您的意见。
首先,如同我一再提过的,我发起这个讨论的目的不在修改方针,而是就如何执行方针取得社群共识。
其次,我完全了解也认同方针与指引保留有弹性空间,在弹性空间若有争议,则依社群共识处理,我也接受这样的共识可能适用所有条目或是仅适用个别条目。
第三,关于金正恩条目中是否加入其女儿姓名,我认为我们的讨论过程就是在形塑共识,就算我们都无法说服对方,还是可以透过讨论的过程,让其他社群成员产生看法。我发起讨论时即设定了目标,若是参与讨论的使用者达到10人,其中7位以上持有相近看法时,我就视为产生共识,不论我是否认同共识的结果,我都会依照共识执行编辑。在这项编辑上,我认为我们都已经完整表达自己的看法,也厘清缺乏共识之处,可以等待社群其他成员的意见。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意见,也非常感谢您花这么多时间参与讨论。对我而言,这是一次非常愉快并且充满收获的经验。--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11日 (一) 08:56 (UTC)
我发起的这个讨论不会牵涉修改方针,我们彼此的目标不冲突,可以各自进行。--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9:13 (UTC)
  • 请问@Kezpe君:“1.家人不符合WP:BIO;2.与主题无直接关联;3.未满18岁。”,是“三项要同时都符合”还是“三项至少符合一项”?举个例,某名人的哥哥符合WP:BIO,且年满18岁,但他与某名人的事迹无直接关联,那么可以把他的姓名写出来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11月7日 (四) 17:14 (UTC)
  • 楼上这个案例我能想到最近的就是比莉·艾利什的哥哥,如果他哥哥没有参与他的专辑制作,应该就不具备写入资格。 --无心*插柳*柳橙汁 2019年11月8日 (五) 05:23 (UTC)
  • 方针原文确实写得有些模糊:“如果满足下列情况,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下列情况”即我概述的三项条件)。我对于此段落的整体理解是,这是个规避式的方针,什么条件下不应收录,即(家庭成员)符合条件越多,收录时越需要慎重,越应当给出更充分的理由。相反的,(家庭成员)符合条件越少,收录的限制也会越少。同时,克劳棣君举的例子,让我突然意识到,条件1和3都很好判断,而条件2可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我粗略的理解是,1.若是名人的相关条目,如其作品、事件等,家人只有跟作品或事件本身产生了互动,才算是“有直接关联”,如家人是作品的共同创作者、作品的描述对象、对作品做了重要点评等,或者是事件的共同参与者、对事件发表了重要评论等。2.若是名人自身的条目,那家人显然与名人本人是“有直接关联的”。--Kezpe留言 2019年11月8日 (五) 06:12 (UTC)
  • 1.所以李行导演的电影早安台北条目可以写出李王为瑾(李行的妻子)与李过纯华(李行的母亲)的姓名吗? 2.可是什么叫做"家人"呢?琼瑶的其中一位舅妈是金庸的其中一位堂姊(但是这不是亲戚关系,连姻亲都不是),琼瑶与金庸算是家人吗?南宋的宋宁宗与他的继任者宋理宗几乎没有血缘关系(他们最近的共同的直系尊亲属是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两人是19亲等的旁系血亲),19亲等的旁系血亲算是家人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11月8日 (五) 07:19 (UTC)
  • 1.我没看过早安台北,但导演李行妻子与母亲跟电影本身并没有关系吧?那没必要出现姓名吧。2.“家人”不太好概述,但按照一般常识,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以及夫妻、岳父母、继父母、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等姻亲收养关系,应该都可以算作家庭成员范畴,具体可以个案讨论。琼瑶和金庸的“亲缘”关系不够近,也没有共同生活经历,不应该算作家人,顶多算做两者的“轶闻”。而宋宁宗宋理宗的关系中,单看19亲等的旁系血亲显然不是家人,按照中国传统,出了五服都可以不算亲戚了。但两位皇帝是有过继关系的,即使这个过继是被权臣一手操纵的。因此宋理宗宋宁宗名义或者法理上的男性继承人,类似于现在的养子概念,两者算是家人。皇帝过继在中国历史上并不罕见,建议只在此处作为讨论“家人”关系的极端例子,因为(历史上的)皇室家庭成员姓名基本上不太可能成为生者传记方针讨论的对象。--Kezpe留言 2019年11月8日 (五) 08:37 (UTC)
  • 1.那么建议您查阅一下《早安台北》的监制是谁,出品人是谁。这应该很好查。 2.我不是故意选已过世且过世那么久的人物当例子的,而是我找不到其他血缘关系这么远的具体人物的例子(宋高宗宋孝宗之间也才15亲等),所以这个例子的重点不在于皇帝本人,而在于“19亲等的旁系血亲”。感谢您的回复。-游蛇脱壳/克劳 2019年11月8日 (五) 13:56 (UTC)
  • 以《早安台北》条目而言,关键不在于李过纯华及李王为瑾是李行的家人,而是两人是否跟《早安台北》有直接关联。
在Google搜寻,可以找到一些不可靠来源,显示《早安台北》的出品人为李过纯华,监制为李王为瑾。所以再次套回WP:BLP的条件:
  1. 是否符合WP:BIO?=>不符合,需要可靠来源对两人做有效介绍。
  2. 是否有直接关联?=>理论上有,但是缺乏可靠来源。
  3. 未满18岁?=>满。
若是要严格执行方针的话,应该是暂时不能填入两人姓名。--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09:18 (UTC)
  • 确实很好查...YouTube上的《早安台北》影片开头30s和35s处显示了出品人和监制确实是李过纯华和李王为瑾。那么两位虽然可能不符合WP:BIO,但在另外两个条件都OK的情况下,我认为不涉及违反姓名隐私的情况,也就是说姓名隐私在此案例中,不成为早安台北条目中收录李过纯华和李王为瑾姓名的阻碍。--Kezpe留言 2019年11月10日 (日) 10:55 (UTC)

看起来讨论是告一段落了,我想为本次讨论做个总结。

1. 首先,Kezpe阁下总结的方针内容非常清楚,容我抄录如下:
2. 其次,WP:BLP是原则,方针中保留有弹性空间,若在弹性空间中发生争议,则个别讨论,以参与讨论者的共识处理。
3. 具体来说,发生争议的几项编辑,目前讨论的结果如下:

以上,谢谢所有参与讨论提供意见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19日 (二) 03:39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以所谓“在世人物编辑原则”抹消人物别称的问题

维基百科强调资讯的真确,并尽力在有根据之下,让不同观点有公平机会地呈现。早前本人留意到在林郑月娥条目上,有人数次有人删去某一方立场的称呼,有违公平、中立之举,甚至有人一举删去所有昵称,不把有实据的常用资讯呈现。基于维基方针,本人把不同立场的称呼都一并复原,回复原貌。不料,本人竟反过来遭删除者User:Zhishengxia本人的Talk页留言“警告”称:“阁下作为10年前就加入维基的用户应该明白在世人物编辑原则。其中规定不得出现对人物侮辱性称呼。而非阁下所说的“中立性”。望阁下自重。 ”

经搜索,查无所谓“在世人物编辑原则”,而似乎意思最接近的Wikipedia:生者传记,也只是规定条目记述要符合中立的观点(NPOV)、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确保条目的正确性,内容要从可靠来源取得。尤其对于别称,其具体规定只是:“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关注度。”当中不但明确规定要中立,而且并无说过甚么“不得出现对人物侮辱性称呼”,更不见有甚么判断是否“侮辱性”的规则或指引——本身“侮辱性”这词,就不是一个客观概念,不同人的、不同的主观角度,可以对某字词或某事物是否“侮辱性”有很大分歧,并不是客观处理资讯的正确做法,我也找不到维基各方针或指引有对此下过可让大家客观依从的定义或阐释。

进一步翻查,类似的问题过往以讨论过不下一次,例如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7年3月#关于人物传记条目中的昵称的问题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9年1月#生者传记条目中的昵称是否允许蔑称或爱称?(讨论搬移至:Wikipedia_talk:生者传记#生者传记条目中的昵称是否允许蔑称或爱称?)。尤其是后者,社群讨论后的共识是通过了“生者传记条目中可允许蔑称或爱称”。这跟User:Zhishengxia“警告”本人并宣称“其中规定不得出现对人物侮辱性称呼”是完全相反的。

本人已先在Talk:林郑月娥#关于以所谓“在世人物编辑原则”抹消人物别称的问题上讨论此事,User:Zhishengxia回复称:

  • “我也以维基媒体计划的人咨询和探讨过,对于侮辱性名称可以删除。”……“再者我只是给阁下提个醒,中立不等于可以对他人添加侮辱性称呼。如果有人给你取侮辱性外号你能接受吗?这对你来说是中立吗?”
  • “关于阁下所说所谓的“在世人物编辑原则”。我想阁下误会我的原意,抑或是我表达得不够清楚。我当然明白维基无此项规定,也知道Wikipedia:生者传记。但我所说之原则非阁下所理解的原则,而是作为“人”这一原则,即没有“人”喜欢或者接受侮辱性称呼。而我的修改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和维基媒体计划的成员讨论过后决定的。即使是黄之锋这类大陆人反感的人物,对其有侮辱性称呼我也会删除。”

换言之,即是User:Zhishengxia删除“侮辱性”称呼,并不是任何方针或指引。本人认为这样做有违维基百科的应当做法。另外,User:Zhishengxia表示是经过维基媒体计划的成员讨论,但到目前我也看不到讨论的详情。个人建议,要么提出作中文维基的正式方针或指引的动议,并经过中文维基社群的讨论,把此方针或指引釐定至适合维基使用的标准,例如包括如何较客观具体、有共同依据地判定“侮辱性”与否,以及在此动议和“有可靠来源的重要资讯如实的记述”之间取得平衡;要么,就不为应该遵守一项非方针也非指引的无实体东西,影响一些重要资讯的记录,应该回到原来的方针和共识,即“生者传记条目中可允许蔑称或爱称”——只要它们有可靠来源支撑,也能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关注度。

不知社群有什么意见?

由于条目主人翁的部分称呼,的确重要、常见和普及,例如这新闻所示,有关别称已作为民情统计数据,应该让维基读者可以查阅得知的。若不解决,将影响大众知情权和维基做法的平衡。希望能及早得到明确共识。因User:Zhishengxia个人学业较忙,故由本人提交至互助客栈。-Tvb10data留言2020年2月5日 (三) 05:56 (UTC)

已警告相关用户。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6日 (四) 10:53 (UTC)

下落不明人士肖像是否可以合理使用?

近期讨论先例。我不认为属于“能达成同样以百科全书为目的之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无法创作”。@WcamClithering:。--GZWDer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06:49 (UTC)

请问你在上面引用的康妮·康维斯条目,中文维基不可以把肖像作合理使用,但为何英文维基条目Connie Converse可以?--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08:36 (UTC)
中文维基的规则似乎较英文维基更严格,中文维基有明文规定122岁的准则,但英文维基并没有;所以出现了英文版可用,但中文版不能用的情况。又或者说:英文版可以简单以“失踪”作为合理使用理由,但在中文版则须以“失踪者已超过122岁”才可作为合理使用理由,“除非有合理原因说明其已不在人世”(在存废讨论中阁下所提供的理据能否被接受则是后话了)。--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0年2月12日 (三) 09:14 (UTC)
谢谢,我也有留意到Wikipedia:生者传记有提及“人物都应假定在世,除非有合理原因说明其已不在人世”,说明具有合理原因可作为假定已逝世的依据。--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10:02 (UTC)
我能不能说“1898年后出生者假定在世”这个规则是有问题的?反正我也不是第一次挑战NFCC方针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2日 (三) 11:28 (UTC)
我甚至认为“失踪者已超过122岁”也不能合理使用,因为到时可能已经有公有领域的图片(1976年前的图片发表95年后为公有领域)。--GZWDer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12:03 (UTC)
前提是得有公有领域的file存在,否则你还是在说空话。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2日 (三) 12:41 (UTC)
122岁害人又想起了知名于长寿的让娜·卡尔芒这位了--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14:51 (UTC)
只要存在能找到或创作的可能性就不能合理使用,即使目前找不到。--GZWDer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14:38 (UTC)
个人认为,这个诠释收得太紧了。--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17:55 (UTC)
(我搞错重点了,这部分我另外补一句。)如果在以前就已经有有效的自由版权档案,那就是另一回事,但是我们现在就是说没有的情况,不要假设自由版权档案一定会出现。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10 (UTC)
“只要存在能找到或创作的可能性就不能合理使用”这句我觉得其实是被一些人误解/曲解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19 (UTC)
我的建议是“失踪超过七年”就可以fair use。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2日 (三) 12:44 (UTC)
期限订为7年的理由为何?—— Eric Liu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2月12日 (三) 13:32 (UTC)
这我只是比照香港法例“失踪超过七年”就可以为失踪人口领死亡证的规定而已。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法例规定如何。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07 (UTC)
但“假设”其在失踪7年后寻获,那该档案是否无法继续合理使用?--人人生来平等武汉加油🕯 2020年2月12日 (三) 15:51 (UTC)
我同意如果失踪后寻获,应无法继续合理使用。--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17:55 (UTC)
寻获的话就不是“下落不明”,自然无法继续合理使用。看看有没有什么档案自由版权的媒体来拍照了。印度就有一大堆被领了死亡证的生者。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06 (UTC)
因为有可能找到失踪者,所以不能合理使用--林勇智 2020年2月13日 (四) 06:51 (UTC)
(~)补充拉赞·扎伊图娜已在2013年12月9日失踪,但是有办法找到自由版权的档案:File:Razan Zaitouneh.jpg--林勇智 2020年2月13日 (四) 07:07 (UTC)
(:)回应,但这是一张在她失踪前拍摄、具自由版权的照片?--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3日 (四) 09:08 (UTC)
或许我澄清一下我的提议,否则上面某几位有心人就会借口打压合理使用了(我确实是这样想的):在没有有效的自由版权档案的情况下,下落不明人士在失踪超过七年的情况下,其肖像就可以合理使用;下落不明人士寻获后,其肖像则恢复不得合理使用,直至其死亡或再度失踪超过七年。我真的非常厌恶部分有心人刻意转移视线的行径。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4日 (五) 03:50 (UTC)
失纵多久就能合理使用图像建议看当事人国籍法律而定,而不是一刀画下去。台湾法律原则上是失踪满7年才能宣告死亡,但失踪人满80岁,或失踪人在灾害中失踪,都不用等失踪满7年才宣告死亡(中华民国民法第8条)。如果宣告死亡后寻获该失踪者,原本图像合理使用的理据自然消失,当然就不能使用该图像。Poem留言2020年2月14日 (五) 13:09 (UTC)
你的意思是下落不明人士在失踪处当地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即当成死亡?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5日 (六) 06:34 (UTC)
台湾这依照法律是要有人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才会处理;因此失踪满一定期限不必然代表已认定死亡。严谨一点的话需要加上“已宣告死亡”才能避免法律争议。Poem留言2020年2月15日 (六) 06:59 (UTC)
但是有些情况下,有些失踪人口的家属会拒绝领死亡证,我不认为合理使用档案应该受这一点阻碍。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18日 (二) 01:34 (UTC)
拒绝领死亡证,意味著有关人士假定还在生,所以仍然不能合理假定死亡。--Opky9407留言2020年2月18日 (二) 12:17 (UTC)
看看其他人的意见。下面有个方案比我提出的方案还宽松。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18日 (二) 13:41 (UTC)

建议毁容者毁容前的肖像也可合理使用;大幅整容至与原貌完全不同的恐怖分子的肖像同理。--E.A.Crowley666✍️ 2021年3月4日 (四) 10:54 (UTC)

@EdwardAlexanderCrowley您可能需要到客栈重新开题。那么(轻/中/重)度(整/毁)容的明星怎么算……还有化妆的问题。合理使用的相貌照片应有充足历史价值。--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4:59 (UTC)
没找到需要上传照片的毁容的案例。。那就算了--E.A.Crowley666✍️ 2021年3月4日 (四) 16:28 (UTC)
有案例的,《重案六组》常宝乐(侣皓吉吉)。很多容貌大变的情况不好判定(例如《候车室的故事》杨青),是使用观众熟知的荧幕形象、照片,还是最新照片,以及照片是否须出自可靠来源或正式场合。--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6:51 (UTC)
我只建议大半张脸没了那种,比如烧伤、硫酸。你是说侣皓吉吉的荧幕形象不能再有了吗,emmm,年轻的形象不能再有的例子太多了,故不建议。--E.A.Crowley666✍️ 2021年3月4日 (四) 17:06 (UTC)
好吧,确实。那种过于严重的,我会考虑照片在文中的价值,可能前后都无价值、都不适合放。--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7:56 (UTC)

关于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理由,删除条目传主之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

已通过:

 通过:公示已达7日,未有新的修订意见,生者传记条目呈现传主子女个人资讯之共识获得通过。--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03:45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近几个月,在下注意到@CaryCheng君以“依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 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社群共识,删除未满18岁子女的个人隐私资料”为理由,删除大量条目传主之未满18岁子女的“详细的出生年月日”,改为只记载出生年月,或只保留出生年,并删除这些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

关于删除“详细的出生年月日”,我认为是有必要且符合方针或指引的,因此我支持这样的删除,故在此不论,提过便算;但对于“删除乳名”,我认为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社群共识都没有规定要这么做,因此反对,窃以为这是矫枉过正,我认为在有可靠来源的前提下,社群可以决定是否记载这些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不应一律删除

原因是,在下所见到的既有的方针、指引与社群共识,在关于个人隐私方面,指涉的都是“姓名”(如果有在下所不知道、指涉“乳名”者,请惠予提供),而一般常识,“姓名”只限于正式的身分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户口名簿、身分证等等)上的名称符号,因此显然“乳名”并不在不得记载的“姓名隐私”之范围内

以上。征询各位维基人的意见?谢谢!-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17日 (日) 17:06 (UTC)

  • (-)反对以个人隐私为理由删除出生日期与乳名,(+)支持以琐碎内容为理由删除这些内容。系出自这样的考虑:法无禁止,无需主动揣测法律可能如何因隐私限制条目内容,但对条目本身来说,传主家人的详细信息属于不必要的琐碎,单论删除结果我是支持的。--
     
    2020年5月18日 (一) 00:23 (UTC)
  • (+)支持我认为乳名和个人隐私没有太大的关系。Felix.tsai留言2020年5月20日 (三) 13:08 (UTC)
  • 我觉得为求保险,应该删除“乳名”。首先,“乳名”有可能和“姓名”有关,甚至相同;其次,即使完全无关,相关未满18岁人士的家长或监护人仍然可以认定维基百科侵犯了其子女的私隐,而要求维基百科删除相关资料。ꓢꓯꓠꓟꓳꓢꓮ いろはにほへとちりぬるを 2020年5月18日 (一) 02:17 (UTC)
  • (:)回应@克勞棣:感谢阁下提出讨论。由于方针中并未针对“乳名”或“绰号”做详细规范,我在编辑时以维护未满18岁子女的隐私为主要原则,在保护当事人的考量下,将“乳名”与“绰号”均视同“姓名”删除。我同意阁下所提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 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Wikipedia:常识条文,在有可靠来源的前提下“乳名”不必一律删除。不过,参照User:游魂的意见,我支持以琐碎内容为理由删除“乳名”。
@游魂:感谢阁下的意见,不过必须说明的是,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出生日期”是方针中明文规定的隐私资讯,在添加任何人物(包括传主及传主家人)的出生日期时都应该保持谨慎。
所以,我认为应该(×)删除传主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或“绰号”。--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8日 (一) 02:42 (UTC)
  • @克勞棣:我同意阁下所说,应该建立“传主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或‘绰号’是琐碎资料,应删除”的共识。我想,目前这里进行的讨论就是建立共识的过程。
目前看来,我与阁下应该有一些看法是相同的:
  1. 生者传记条目中,传主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或“绰号”,依照方针与指引,当有可靠来源时,不必一律删除。
  2. 生者传记条目中,传主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或“绰号”,属于琐碎资讯。
那么这边请教阁下,是否同意:“生者传记条目中,传主未满18岁子女的‘乳名’或‘绰号’属于琐碎资讯,应删除为宜。”?
与阁下同样地,在讨论达成共识之前,我也会暂停编辑生者传记条目。--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8日 (一) 05:20 (UTC)
  • (:)回应@CaryCheng君: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生者传记条目中,传主未满18岁子女(以下简称“讨论对象”,不然看得很累.....)已有独立条目(如蔡桃贵),则其乳名或绰号在其父或母的条目中便不算琐碎资讯,不应删除;讨论对象虽然尚未有独立条目,但足以认定已具备建立独立条目的足够关注度,亦同;以上两类之外者原则上属琐碎资讯,应删除为宜。-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18日 (一) 08:14 (UTC)
  • 去年就注意到CaryCheng做出类似编辑。在此我想强调一点,如果有可靠来源查证,且当事人/监护人不反对公开,就不属于隐私。姓名隐私针对的是真实姓名。部分名人会出于对子女姓名隐私的保护,只公开子女的乳名。--风云北洋Talk 2020年5月18日 (一) 06:15 (UTC)
  • (:)回应@Kevin_Smith_Chen:感谢阁下的意见,也非常感谢阁下近期一同维护清理违反方针的条目。
关于“具相关知名度(通常是指有维基条目者)才建议列出”这一点,我有几个看法:
1. 请参考去年的社群共识,其中我与Kezpe阁下对于关注度如何适用有很多讨论,当时的总结有一项是这样的:
WP:BLP是原则,方针中保留有弹性空间,若在弹性空间中发生争议,则个别讨论,以参与讨论者的共识处理。
我认为克劳棣阁下所提的“讨论对象虽然尚未有独立条目,但足以认定已具备建立独立条目的足够关注度,亦同;”就是位于方针的弹性空间中,不妨在这里保留弹性,当发生争议时,以参与讨论者的共识处理。
2. Template:艺人#栏位说明可能不能算是方针或指引,在该份文件顶端也有这样的说明:
纵然此文件可能会澄清使用于此信息框模板的特定应用细节,但主要的重点是在解释用法,而不是维基百科的政策与格式。
因此我觉得虽然需要参考这份文件说明,不过还是以方针为主会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3. 或者我们可以采用一个有弹性的作法,就是将艺人资讯框模板与条目内文分别看待。在艺人资讯框之中,采用阁下所提“具相关知名度(通常是指有维基条目者)才建议列出”;而“讨论对象没有条目但是有足够关注度者”,则不在艺人资讯框中列出,但可以放在条目内文中。
当然这样是把事情搞得有点复杂,不过既然还在讨论,各种方案都拿出来试试总是好的。--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8日 (一) 13:29 (UTC)
  • CaryCheng我赞同你所提的第三点,或许可以看看英维的作法来参考、讨论:不论小孩出生有无自行独立的条目、连结,于内文中顶多只提及到出生的月份、甚至各条目的编者有其他考量,只展露年份,名字的部分基本上报纸有报导出来,就可以纳入、写出来。而关于艺人资讯框,跟模板说明一样,有维基条目者才建议列出,否则都只会使用数字来表示小孩的数量。几个例子:Donald TrumpBarack ObamaChris MartinRyan ReynoldsScarlett Johansson。--Kevin Smith Chen🍠Is Wiki a joke to you? 2020年5月18日 (一) 14:23 (UTC)
  • (:)回应:Donald Trump与Barack Obama的子女应该不在本话题讨论范围内,因为这里的讨论对象不论有无足够关注度,都是未满18岁者;但其他的例子看来是符合阁下所言只写传主共有几个子女。大中华地区的人物也有类似的写法,比方现任新竹市长林智坚就是写"二子一女"。另,当只显示出生年月或甚至只显示出生年时,有模板{{Birth year and age}}可用,系统依然可以显示他 / 她大概的年纪。-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18日 (一) 15:47 (UTC)
  • 目前讨论的方向变得很像2018年的讨论内容,当时似乎没有达成共识就停止后续讨论了。我就复制贴上当年的提议,在这边继续讨论啰。
我认为这的确是最符合WP:BLPTemplate:艺人#栏位说明的做法。--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05:34 (UTC)
  • (~)补充:上方是关于艺人信息框的方案。而在条目内文的“个人生活”段落,则依克劳阁下的方案处理:“如果生者传记条目中,讨论对象已有独立条目(如蔡桃贵),则其乳名或绰号在其父或母的条目中便不算琐碎资讯,不应删除;讨论对象虽然尚未有独立条目,但足以认定已具备建立独立条目的足够关注度,亦同;以上两类之外者原则上属琐碎资讯,应删除为宜。”--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06:09 (UTC)
  • 信息框的儿女栏位,一定要收紧到只能写“子女总数”吗?可以稍稍精确一点,写“几子几女”(例如3女、2子1女)吗?附带一提,这里讨论的应该不限于“艺人”的子女吧?-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19日 (二) 07:02 (UTC)
  • 我支持儿女栏位可以写到“几子几女”,上方栏位已经修改。另外,我也同意这里讨论的不应该限于“艺人”的子女,最后关闭讨论前要总结共识或是修改方针时,应该包含适用WP:BLP的所有条目。--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07:25 (UTC)

很高兴在数个争点上我们都达成共识了,以下是我草拟的总结,请各位检阅是否还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共识初稿

以上,请大家提供意见,谢谢。--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10:50 (UTC)

  • 资讯框部分,应该还要加入子女全都有自身条目的范例(不用“几子几女”)。上方川普的范例,有必要加入“长子、长女、次子、次女”等赘词吗?条目内文部分,应该还有待讨论。--Kevin Smith Chen🍠Is Wiki a joke to you? 2020年5月19日 (二) 13:19 (UTC)
  • (:)回应:感谢阁下的意见。
首先,依据WP:关注度,有关注度的主题才可以编写独立条目。但是有可能某个主题有关注度,却没有人把它写成独立条目。因此,“没条目就代表没关注度”这句话,恐怕未能完全符合方针与指引。
其次,依据Wikipedia:关注度#通用关注度指引
巴伦·川普在英文维基百科虽然也没有独立条目,但是有数个可靠来源对他做有效介绍,而且他的姓名和资讯仍然可以留在en:Family_of_Donald_Trump条目内文中,因此我认为巴伦·川普满足Wikipedia:关注度#通用关注度指引,符合共识初稿中“条目内文”段落第2点的情形。
第三,中文维基百科和英文维基百科的WP:BLP内容并非完全相同,我们在中文维基百科编辑条目时可以参考英文维基百科的编辑模式,但最后还是要遵循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
希望以上的说明可以厘清模糊之处。--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14:15 (UTC)
支持这一版本。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0年5月20日 (三) 08:20 (UTC)
感谢阁下的意见,共识初稿在这两天做了若干修订,欢迎阁下提供意见。--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14:15 (UTC)
我想请问,在条目内文部分,若传主的某位子女本身的关注度不足,而社群决定删除他/她的出生日期,那么是要完全删除其出生年、月、日,还是至少保留其出生年?比方蔡阿嘎的次子生于2020年4月1日,如果最后决定要删,请问是删“2020年4月1日”,还是仅删“4月1日”、留下“2020年”?-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20日 (三) 15:57 (UTC)
(:)回应: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应该仅删“4月1日”,留下“2020年”。已修改共识草稿内容,请再提供意见。--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08:11 (UTC)

共识初稿修订后,未再有新的修订建议,即日起公示,预计公示7日后关闭讨论。

@Softyu君:个人倾向认为是琐碎信息,因为关注度是不能继承的,父母有关注度不代表小孩也有。蔡阿嘎的两个儿子也都是自知道怀孕开始到生产都自愿公开过程,然而他的妻子李佩洁——也就是怀孕过程中功劳最大的、孩子的妈妈——也是到现在都没有独立条目,反倒是他的长子有独立条目。欧阳妮妮之所以有关注度,不只因为她是欧阳龙和傅娟的女儿兼欧阳菲菲的侄女,主要还因为她累积了足够的表演经历,以及(不可否认地)做了许多引人注目的争议行为,这些事情并不全部肇因于她的父母或姑妈。因此,前田敦子的孩子如果仅仅是“前田敦子的孩子”,那么其出生日期对于前田敦子这个条目而言就是琐碎信息。读者若想知道他的完整出生年月日,可以自行去来源的报导看,而维基百科可以不记载其出生月日。-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25日 (一) 14:58 (UTC)
我指的是前田敦子的孩子虽然没有关注度,但是前田敦子作为一个有足够关注度的人物,其分娩这一行为在经多家媒体报道之后是否具有关注度呢?--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0年5月25日 (一) 19:13 (UTC)
换句话说,男性艺人的子女生日通常没有关注度,但女性艺人在活跃期间生产这件事是对其演艺生涯有影响,因而不属于琐碎信息。--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0年5月25日 (一) 19:16 (UTC)
(:)回应:感谢阁下的意见。
关于传主子女的出生日期,请参考下方共识内容,当传主子女的关注度不足时,其出生日期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仅列出生年。
我同意分娩对于条目传主是重要事件,在有可靠来源时可以收录进条目,但是收录进条目的内容仍然要仔细评估是否符合中文维基百科的其他各项方针与指引。由于分娩日期即是传主子女的出生日期,那么依据WP:BLP保护个人隐私为重的精神,应当谨慎处理,请注意这个日期是传主子女的个人隐私,在传主子女不具备关注度时,依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在文中应当仅列出生年。
目前共识内容的做法既可以保护传主子女的个人隐私,也不会漏掉传主的重要事件,我认为是最符合中文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的做法。--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2:57 (UTC)
(:)回应:我同意女性艺人在活跃期间生产这件事不属于琐碎信息,可是这跟记载其准确的分娩年月日(即子女的出生年月日)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吧?大可以写“.....于2020年产下长女”的,这不就是记载了她的怀孕事实吗?-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26日 (二) 04:09 (UTC)
(~)补充:不过这又牵扯到一个我之前没有考虑过的问题:维基百科可以记载其“对外宣布怀孕”的准确年月日(但是分娩时间只记载到"年")吗?例如“2019年10月17日宣布已怀第二胎,于2020年产下长女”。-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26日 (二) 04:09 (UTC)
(:)回应:阁下要描述的是否是“2019年6月1日宣布怀孕10周 ”这类可能可以计算出传主子女出生日期的资讯?我认为目前的方针与指引没有禁止这类记载,当有可靠来源时,收录或删除都可以,视其对条目内文的重要性决定。--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4:39 (UTC)
(:)回应:其实在下本来要描述的是可以记载“对外宣布怀孕”的准确日期,但是要避免记载“当时已怀孕多久”,以避免读者推算出传主子女的大概出生日期(也就是“2019年6月1日宣布怀孕 ”这样),但一来读者本来就无法借此推算出“准确”出生日期,二来阁下表示目前的方针与指引没有禁止这类记载,所以我改变想法,认为可以从宽,视其对条目内文的重要性决定“当时已怀孕多久”的资讯的去留。-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5月27日 (三) 15:52 (UTC)

生者传记条目呈现传主子女个人资讯之共识

以上。--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3日 (六) 06:57 (UTC)


 通过:公示已达7日,未有新的修订意见,生者传记条目呈现传主子女个人资讯之共识获得通过,谢谢所有参与讨论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03:45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WP:BLP#姓名隐私,条文应界定清楚

WP:BLP#姓名隐私规定

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主角家人)的姓名时,应仔细考虑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满足下列情况,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

请问“满足下列情况”究竟是“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还是“满足下列全部情况(才不能使用他的姓名)”?

例如某女是在世非公共人物,已满18岁,是传主的女儿(所以与传主有直接关联),但是本身未达维基百科条目的关注度,那么维基百科能否在传主条目提及她的姓名?

注:2020年共识似乎没有提及这点,否则不会在正文留下“满足下列情况”这样笼统的用语,而且此共识亦无明言是否仅适用于未满18岁者。-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6月27日 (六) 01:50 (UTC)

克劳棣应该理解为满足其一即不能使用姓名,故就某女之案例,中文维基百科不能在传主条目提及她的姓名。ꓢꓯꓠꓟꓳꓢꓮ 试问卷帘人却道海棠依旧 2020年6月27日 (六) 03:57 (UTC)
  • (!)意见:其实不难理解,建立了条目的童星,肯定可以加进条目,未能建立条目,又不足18歳,隐私问题,就不能加进条目;与条目不相关,任何东西都不应加进去,理解和实践都没有歧义。--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27日 (六) 04:00 (UTC)
那你如何解答克劳棣给予的案例(某女是在世非公共人物,已满18岁,是传主的女儿(所以与传主有直接关联),但是本身未达维基百科条目的关注度)?ꓢꓯꓠꓟꓳꓢꓮ 试问卷帘人却道海棠依旧 2020年6月27日 (六) 04:03 (UTC)
请参见WP:BLP#姓名隐私段落的案例二及案例三:
整个WP:BLP#姓名隐私一直都适用于成年人,不只是保障儿童。--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04:37 (UTC)
@克勞棣:阁下曾参与2019社群共识的讨论,当时的结论是“3个条件中满足越多条件,越不适合收录姓名。基于方针中保留有弹性空间,若在弹性空间中发生争议,则个别讨论,以参与讨论者的共识处理。”请问阁下发现哪些造成争议的编辑?是否可以提出具体案例以利讨论?--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04:22 (UTC)
@Sanmosa君:那请问对于“在世非公共人物”而言,是否“同时满足”①已达维基百科条目的关注度;②与传主有直接关联;③已满18岁,就必然可以将其姓名写入传主的条目?依语句逻辑来看,似乎应该可以这样理解?-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6月27日 (六) 08:50 (UTC)
确是。①、②、③同时存在才有条件写入。ꓢꓯꓠꓟꓳꓢꓮ 试问卷帘人却道海棠依旧 2020年6月27日 (六) 10:45 (UTC)
@蟲蟲飛君:童星是在世“公共人物”,前提已不符合,故这一条规定不到他们,你不能仅根据这一条条文对童星作出任何断言;就好像你既不能说“因为人皆会死,所以鹿会死”,也不能说“因为人皆会死,所以鹿不会死”。因此在下认为不应以此作为前提,导致条文规定不到“不在世者”或“公共人物”。-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6月27日 (六) 08:50 (UTC)
@CaryCheng君:在下目前是没有发现任何有争议的编辑,我只是单纯认为条文“满足下列情况”太笼统,就算要保留弹性空间,这空间也未免太大了,让人不知如何依循,故希望能界定得明确一点。不过我认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所以我个人希望它是“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便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6月27日 (六) 08:50 (UTC)
我在去年达成2019社群共识之前,原本也倾向“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不过在去年的讨论中,阁下提出《早安台北》作为讨论例子之后,我改为采用2019社群共识中“弹性处理”的态度。
当时讨论《早安台北》的出品人李过纯华及监制李王为瑾的姓名是否可以收录在条目中,我原本的意见如下:
假设依照“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执行方针,由于这两人皆不符合WP:GNGWP:BIO,他们的姓名就必须从《早安台北》条目中删除。同样依照这样的标准执行方针,就必须将龙在江湖_(1986年电影)中的监制谷薇丽及制片梁日新Juno少女孕记中的监制连妮·霍芬卢塞尔·史密斯型男飞行日志_(电影)中的监制杰佛瑞·克利福德都一并从条目中删除。上面举例的这些编辑,及比照这些编辑进行的其他编辑,对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应该会有蛮大的影响,而且看起来比较像是负面的影响。
我认为,依照目前的WP:BLPWP:GNGWP:BIO的条文内容,暂时无法细致地处理每个条目中的这些细节,所以社群才会将就著以“弹性空间个别讨论”处理。若是要依照“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执行方针,在真正执行前,应该要全面地仔细地查找会受到影响的条目内容,鉴别出需要保留姓名与不需要保留姓名的具体条件,依照这些条件补足方针与指引不足的地方,才能真正开始执行。若是没有谋定而后动,恐怕会在施行后渐渐发现执行困难,又回头要修改方针了。--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19:04 (UTC)
同意CaryCheng意见,有时保持方针指引一些空间,然后再根据具体情景去处理,这样才好处理问题。--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28日 (日) 03:58 (UTC)
好,我被CaryCheng君说服了,我想不出更好的修改方式,所以就保持弹性吧!不过我还有一个确实不懂的问题:为什么这整个方针要叫生者传记呢(我不一定反对这个名称,但现在我是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姓名隐私章节也以在世非公共人物为前提。如此,按逻辑来讲,这条方针是完全规定不到亡者的。那么关于亡者的姓名隐私,我们应该依循什么?或是说这也是弹性之一呢?-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6月28日 (日) 04:33 (UTC)
这是由于维基很怕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多缘于生者,而非死者。--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28日 (日) 04:36 (UTC)
这个问题,我也纳闷了很久,我觉得答案应该是:维基百科认为亡者没有姓名隐私。[开玩笑的]
看起来,Wikipedia:生者传记应该是翻译自英语维基百科的en:Wikipedia:Biographies_of_living_persons,英语维基百科版本的导言段落也是说:
逻辑上来说,维基百科最一开始大概是只有三大方针,有可靠来源就可以添加内容到条目中。后来大概是有些写进条目的内容开始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所以才建立方针对这些内容加以限制。既然主要是在世人物会在意毁谤或是伤害的事情,所以建立方针加入限制的时候只针对在世人物,就没有对亡者加入限制了。
查阅了英语维基百科两个方针的编辑历史,en:Wikipedia:Biographies_of_living_persons是2005年建立的,比en:Wikipedia:Verifiability(2003年建立)晚两年,而第一版建立者留下的编辑摘要是“I started this due to the Daniel Brandt situation”。这样看来,我的猜测应该八九不离十吧。--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8日 (日) 15:10 (UTC)
生者传记方针的直接背景是席根塔勒传记事件。--GZWDer留言2020年7月4日 (六) 15:00 (UTC)

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

假设有一个符合关注度收录要求的人曾经在自己的个人网站公开自己的出生日期,之后自己关了个人网站,然后表达希望不(再)公开自己的出生日期的意愿(只公开年份),不过在他关了个人网站以前,相关列有他的出生日期的个人网站分页已经有网站存档(网站时光机)。这个时候,在他的条目中列出他的出生日期(而非只有年份)合适吗?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8日 (一) 01:36 (UTC)

(我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既定答案,但是因为我最近确实是遇到这种事情,所以我暂时只留下年份,但保留相关列有他的出生日期的个人网站的网站存档连结作为出生年份的来源。)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8日 (一) 01:36 (UTC)
@CaryCheng:能不能给些意见。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9日 (二) 04:14 (UTC)
这是考证第一手来源,我认为写入两可,但来源可靠性较低。1.需要印证网站开设者。2.需要确定日期可靠。3.以上步骤容易牵扯原创研究和误读。诸如:网站为冒名开设/代理人开设,日期为随便填写(如默认或随手填写)/特定目的而乱写(如纪念意义等)/涉及公历农历转换(很常见。类似问题,各资料、本人叙述等不统一时的写法)。--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9日 (二) 18:26 (UTC)
(:)回应: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个人资料的隐私
Wikipedia:生者传记将主角的意愿摆在第一顺位,优先于Wikipedia:可靠来源。该人物既然已经表达不再公开自己的出生日期,维基百科编者依据方针,在条目中就应该只列其出生年份。
条目中同时保留相关列有他的出生日期的个人网站的网站存档连结作为出生年份的来源并未违反Wikipedia:生者传记,不过参考YFdyh000阁下的意见,这个网站存档连结可能不符合Wikipedia:可靠来源。--CaryCheng留言2020年12月30日 (三) 04:52 (UTC)+1
实际例子是王天仁。对照香港政府的有关区议会选举文件,年龄吻合。我现时暂只留下年份(问以前已进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05:36 (UTC)
(:)回应:那建议改用香港政府区议会的选举文件作为来源,舍弃个人网站的网站存档连结。--CaryCheng留言2020年12月30日 (三) 06:27 (UTC)
@CaryCheng:又不行,因为香港政府区议会的选举文件只列明当时的岁数,而没有实际列出出生年份。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06:39 (UTC)
(:)回应:那建议以下列方式呈现:
若之后有找到适当来源,再做替换。--CaryCheng留言2020年12月30日 (三) 07:19 (UTC)
我恐怕这样的来源不可能出现。那我倒不如维持现状(现状是已经只写年份)。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15:36 (UTC)
如果对象是欧盟公民,可能属于GDPR保障的被遗忘权,若当事人要求,连编辑记录都需要删除。--Yel D'ohan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4:03 (UTC)
使用该权似乎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可能不需要编者和管理员履行。--YFdyh000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4:26 (UTC)
不过如果编者和管理员自己愿意的话,可以代为执行。这次的情况我认为不太可能涉及欧盟公民的被遗忘权。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日 (六) 14: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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