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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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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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習近平對廣東珠海市駕車衝撞行人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新華社通稿且是總書記指示,應該會有較多來源轉載使用該名稱,符合NC:常用名稱。--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5 (UTC)回覆

「衝撞行人」應該比「撞人」更突出事件的性質?——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9 (UTC)回覆
《現代漢語詞典》【案件】有關訴訟和違法事件。稱「案件」也許比「事件」更精確?--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8 (UTC)回覆
很顯然,我們在維基百科這裡是在描述一件事(比如背景、發生了什麼),而不是一起訴訟。「案件」一詞在此並不合適。--Awdqmb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3:02 (UTC)回覆
……很顯然,我都把詞典引文寫出來還把關鍵詞加粗了,「案件」並不是只能指訴訟。--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15 (UTC)回覆
"案件"不合適。類似事件的命名一般都為事件,例如2010年河北元氏鏟車衝撞事件2016年柏林聖誕市場卡車衝撞事件2020年德國特里爾衝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5:50 (UTC)回覆
您在下方也提到了2018年湖南衡陽駕車衝撞案,其實還有2010年天津開發區惡意駕車撞人案哈爾濱寶馬撞人案。--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13 (UTC)回覆
(+)支持,理由同自由雨日。「案件」一詞可理解為因違法或犯罪引起的事件,可以更加精準的描述本條目所述主體的性質。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30 (UTC)回覆
(!)意見,反建議:「事件」或「案件」改作「襲擊」、「越野車襲擊」或「衝撞襲擊」,我認為此字眼更精確。--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57 (UTC)回覆
是否有相當數量的媒體等來源使用「襲擊」一詞?--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04 (UTC)回覆
有媒體使用,但未到「相當數量」[1]。--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4 (UTC)回覆
這是用作修辭手法啊(「『保齡球式襲擊』」),不是正式稱呼。--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6 (UTC)回覆
我其實認為現在的名字和提議的名字都有點奇怪,個人想法是改成「2024年廣東珠海駕車衝撞行人事件」,或「案」,或「案件」,但是這二者中間確實有待斟酌。--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03 (UTC)回覆
略微長考了一下,我(-)傾向反對更名為「案件」,雖然案件本身的解釋是有關訴訟和違法事件,但常用語境下,案件應該是特指警察機構或司法機構等導入「立案」程序後立的這個「案」,但條目主題並不直接介紹大陸警察立的這個「案」,而是針對這個事件進行描述,故大致同意上方Awdqmb君的觀點。換言之,如果改成「案件」,條目就應該寫「案件編號」、「控罪/性質」等等了。--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41 (UTC)回覆
我覺得叫11.11廣東珠海體育館反社會事件'更好,這不是一起簡單的車禍,而是反社會人格導致的問題。--Chenyang1216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8:24 (UTC)回覆
強烈反對11.11廣東珠海體育館反社會事件」,這已完全構成原創名稱。--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08:31 (UTC)回覆
看一下隨機殺人。--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6 (UTC)回覆
建議中的新命名不比現時好,「珠海市體育中心」顯然能夠比「廣東珠海市」精確地表達事發地點[2],也可避免珠海市有類似撞人事件或交通意外產生的混淆。--Uranus1781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5:56 (UTC)回覆
建議統一命名規格 (發生區域範圍)+(具體範圍)+(具體事情)+(案件*有傷亡/事件*無傷亡)
例如:中國大陸廣東省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案件--Mouj2022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4:22 (UTC)回覆
補充說明,已在公安機關介入用案件,其餘用事件--Mouj2022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4:26 (UTC)回覆
不可行,WP:常用名稱優先。事件沒有WP:命名一致性共識。--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5:14 (UTC)回覆
(~)補充:目前感覺新聞常用名稱裡面,「廣東珠海市」「珠海市」「珠海」「珠海(市)體育中心」等放前面的地名多有不同,但後面「駕車衝撞行人案件」是較通用的(如「珠海駕車衝撞行人案件[3]」「珠海市駕車衝撞行人案件[4][5]」「珠海召開體育中心駕車衝撞行人案件處置工作指揮部會議」「公安部:迅速查明珠海駕車衝撞行人案情 依法嚴懲兇手」)--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5日 (五) 20:04 (UTC)回覆
(~)補充:珠海發佈於 2024/11/16 晚間引述自珠海市人民檢察院的報導中將此事件命名爲「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由珠海市委宣傳部發佈並引述自珠海檢方的事件命名具備一定的可信度。事件發生後經過這麽多天,本人還是第一次看到有(可以驗證的)官媒將此事件命名帶上日期。--Didaictor留言2024年11月16日 (六) 19:38 (UTC)回覆
感謝提供最新情況!確實新華社也使用了「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這一名稱。不過這以名稱是否會比「駕車衝撞行人案(件)」更常用,可能還要觀察幾天。就目前來說,個人亦不反對更名為「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若該名稱趨於穩定且常用,則傾向該名稱(而非目前移動請求的名稱)。--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47 (UTC)回覆
「月·日」某某案實在太正式,大概不可能會常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7 (UTC)回覆

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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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命名參考類似事件:2010年河北元氏鏟車衝撞事件2016年柏林聖誕市場卡車衝撞事件2018年湖南衡陽駕車衝撞案2020年德國特里爾衝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0 (UTC)回覆

(-)傾向反對:對「事件」還是「案件」倒不在意(前面引用詞典主要為了說明「案件」並不只能指訴訟、並非錯誤用法),但認為應使用可靠來源中的常用名稱,而非自創名稱(雖然這個自創名稱尚構不成「原創研究」)。--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5 (UTC)回覆
(=)中立 2008年珠海還有珠海泥頭車撞人事件,沒有冠年號。如果這個要加2024,那泥頭車也建議加上2008。——  桁霽  ↹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0 (UTC)回覆
嗯,可以也改名,增加2008以示區分.--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7 (UTC)回覆
「泥頭車撞人事件」也未免太口語化了……--——🦝Interaccoonale留言貢獻 2024年11月13日 (三) 01:27 (UTC)回覆
(-)反對:每年在同一個城市發生一次類似事情嗎?不然為什麼要加上2024年/2008年,如果是2025年也會發生的話我同意加上以區分兩件事--Jackymingjmtw9250/JM). 2024年11月14日 (四) 18:00 (UTC)回覆
(-)反對同自由雨日。--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7:56 (UTC)回覆
這名稱看不出事件性質,衝撞含義廣泛。--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9:21 (UTC)回覆
(-)反對「衝撞」二字易引發歧義--Xiumuzidiao|本是青燈不歸客,卻因濁酒戀紅塵※【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5:25 (UTC)回覆
(!)意見 可以加年份來更加清晰的指明時間,但是對象和行為必須要更加明確,可以和上一個更名提議結合起來再發一個提議--Hao_Tian22 📝 2024年11月13日 (三) 05:30 (UTC)回覆
(-)反對:日本人學校就沒有年號,你也不想有2025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6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7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還有2028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吧?--MilkyDefer 2024年11月14日 (四) 05:05 (UTC)回覆
(=)中立,我覺得現在目前還是最好不要改動為準,維持現狀是最好的,畢竟同樣珠海存在2008年泥頭車的撞人事件,我不太建議加上年份。--Sieats macedoni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01 (UTC)回覆

警情通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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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所載的警情通報第三段是:

經查,近年樊某與前妻因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先後到基層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樊某不服判決結果提起再審。目前,案件正在再審審理過程中。

但是條目參考鏈接中的警情通報已刪去此段。這是否要在條目中說明?放在「敘事管控」一段?--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1:17 (UTC)回覆

我已加入,並在維基文庫頁面詢問上傳者文字來源。--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2:34 (UTC)回覆

事件類條目不應使用及加粗標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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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MOS:AVOIDBOLD,不需要列出標題詞及加粗,已經用注釋寫明,但用戶Utoppiaa575又無視指引,無故寫入標題詞,並特意刪除這段注釋(Special:Diff/84957572)。這是違反格式指引的。副知@Liu116Special:Diff/84958815)。--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0 (UTC)回覆

「如果條目命名在首句難以自然地被使用,那請不要試着以重複變換遣詞的方法把命名塞進去」≠「事件類條目不應使用及加粗標題詞」。事件類條目命名方便在首句中自然使用的,仍舊可以加粗,參見湄公河慘案馬尼拉人質事件邯鄲初中生殺人案等。--💊✖️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8 (UTC)回覆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本身就是編者自創的對事件的描述(而非指代該事件的專有名詞),上面還有兩個移動請求正在討論,短時間內也不會有共識。這和「湄公河慘案」「馬尼拉人質事件」等已經專有名詞化的標題詞性質不一樣。--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0 (UTC)回覆
沒錯,所以到時看到了審訊階段的時候官方具體如何命名吧,畢竟搞死這麼多人,這嫌疑人九成是要被處死了(剩下一成看有沒有精神問題)。我這裡只是指出你「事件類條目不應使用及加粗標題詞」這一描述有很明顯的問題。--💊✖️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5 (UTC)回覆
確實,我寫得太急,表達過於簡略化了()我實際上並不否認「湄公河慘案」這類專有名詞化的事件名稱可以正常使用及加粗標題詞。--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8 (UTC)回覆
當前寫法就挺好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41 (UTC)回覆
待標題確定再行定奪--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51 (UTC)回覆

建議開啟半保護或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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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視列表的記錄來看,昨晚到今天至少一次WP:RD1、一次WP:RD3和兩次WP:RD4。考慮到事件後續進展,建議至少開啟一周到兩周的半保護或全保護。--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11月14日 (四) 01:06 (UTC)回覆

目前優先考慮半保護,事件才剛過去沒多久的這段時間內,條目內容會頻繁更新,例如這幾天犯人是否搶救過來、警方能否真正確認到其作案動機(目前警情通報第二版把離婚財產分配這段給刪了)……全保護應該視乎編輯戰嚴重程度而定。--💊✖️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26 (UTC)回覆
Manchiu剛已將條目半保護。--💊✖️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38 (UTC)回覆
全保護肯定不適合,因為近期一定需要大量更新。如果真發生延伸確認用戶參與的編輯戰,也應對參與編輯戰的個別用戶施以單個頁面編輯封禁,以便其他用戶可以繼續修改條目。--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2:32 (UTC)回覆
從這條目的歷史記錄看,疑似有編輯戰和回退戰的高風險。--Sermayde留言2024年11月17日 (日) 01:53 (UTC)回覆
2010年離婚,2024年才不滿,至於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Dragoon17cc留言2024年11月17日 (日) 16:19 (UTC)回覆

Special:Diff/84969915微博並非可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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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可靠來源》指引明確指出(WP:可靠來源含義),除作品的作者以外,作品的發表者也是「可靠性」的一部分。即便作者可能可靠,發表在微博上也是不可靠的(只有少部分官方賬號可以有限使用)。此外,當前版本的(第30號)來源引用格式顯然不當,甚至可能有WP:侵權問題。@Akishima Yuka--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0:42 (UTC)回覆

微博就像空氣或者互聯網,可以傳播信息,不帶預先干預。很難將其和出版社、新聞社相提並論。

可靠來源可能意味着有可靠出版過程的出版物,在主題上有權威的作者,或者兩者兼具。

這段話如何斷句?可能是:

可靠來源可能意味着:
1. 有可靠出版過程的出版物,或者
2. 在主題上有權威的作者,或者
3. 以上兩者兼具。

該律師的言論是否符合第2點?--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48 (UTC)回覆
WP:可靠來源#採用在線或者作者自行發表的來源》:「不過也有一些特例是可以的,例如知名的專業研究人員在其自身專業領域中的自行發表或是一位顯著的專業新聞工作人員所自行發表的資料。這種資料在某些情況下是屬於可以使用的自行發表的資料來源,例如這些資料已經被可信的第三者發行過以及是以他們的真名發表而不是筆名或假名。」顯然,一個律師在自己微博上的自由發言不能被認為由第三方發行過。--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0:55 (UTC)回覆
版本已被刪除,建議發一下原文的鏈接。--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6 (UTC)回覆
[6]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1:58 (UTC)回覆
如果內容是在微博上以認證賬號且署名發表,那麼屬於言論的一手來源,需要考量的是重要性、必要性。自由微博是「可信的第三者」嗎,相比互聯網檔案館archive.is?如果可靠出版物報道了言論,重要性會有所提升,或可適當引用一手內容。專業人士的「意見」不代表是顯著重要的內容。--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2:12 (UTC)回覆
他好像是用作引文用的,用來佐證「有兩版警情通告」,沒有將其寫入正文(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21 (UTC)回覆
截圖見此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12:24 (UTC)回覆
怎麼版本刪除了?引文只有原文的很小一部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2 (UTC)回覆
另外最後一句「來源:文鑫說法」表明,這也不是這名律師本人的話,而是另一個律師在自己的自媒體裡的評論,後者被引用的次數非常少。--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5 (UTC)回覆
沒有必要加入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3:06 (UTC)回覆

各方反應-中國大陸章節可能不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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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立性與可查證性所述,「可供查證是不能凌駕於中立性之上的……描述上使用贊成或否定的語氣,而非中立描述的適當語氣」。中國大陸反應部分過多地使用了褒義形容詞,諸如舉一反三,一步嚴密社會面整體防控,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部位巡控,有效提高見警率、管事率和震懾力、控制力……爭分奪秒開展傷員救治、案件調查和家屬安撫善後工作等。這些語句可能未遵守中立的觀點方針。——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5日 (五) 02:05 (UTC)回覆

適當進行修飾和調整確實會更好,不過畢竟都是直接或間接引述官方,若要調整,需在還原官方原意和語氣中立之間做好平衡,尤其是「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嚴防發生極端案件」這類內容,在本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近期無差別傷人事件頻發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更需要注意謹慎調整(不如說別的我無所謂,我就只希望防範極端案件發生的這部分內容能夠最大限度尊重原文意思)。--💊✖️2️⃣3️⃣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3:00 (UTC)回覆
似乎可以抄英維。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5日 (五) 03:06 (UTC)回覆
刪除了一些副詞。--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04:22 (UTC)回覆
但最大問題是由中國的黨媒發佈的新聞,是否真的沒有受到限制可以「真實」「自由」「公平」發放這個值得商討,以我看了這麼多年中國大陸的新聞,中國黨媒發佈的新聞基本只有說中國好,並沒有說中國不好 或者領導人不好的新聞,所以在編輯中國大陸的新聞是否真的可以做到中立語氣,但同時也可以維持原本的意思或者最終的內容不會讓讀者誤解當中意思呢,我剛剛在中國的應用程式「抖音」看到這件事情在中國大陸完全被限流,就連中央電視台的帳號觀看量也是只有幾千人,在中國大陸知道這件事的人不太可能會超過1億人--Jackymingjmtw9250/JM).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29 (UTC)回覆
調整了表述方式。已移除模版。--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1:46 (UTC)回覆
  ——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5日 (五) 14:08 (UTC)回覆
目前將具有宣傳和威嚇性質的描述縮寫並收至引文。由於地方黨委/政府的反應過於被動,參考價值不大沒有詳細分列,但保留地方具體措施。將地方善後工作獨立成章。--Hokdung Koo↗️talk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05 (UTC)回覆
辛苦——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5日 (五) 14:08 (UTC)回覆

首句和信息框受傷人數寫「43人(不含肇事者)」還是「44人(含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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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應遵從可靠來源的描述。來源描述為「43人(不含肇事者)」,編者不必改為「44人(含肇事者)」。@HugoKoo:--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5日 (五) 07:17 (UTC)回覆

(=)中立。可以,目前換作43人受傷(不含自殺未遂之肇事者)。--Hokdung Koo↗️talk 2024年11月15日 (五) 08:02 (UTC)回覆
(-)反對:目前就是不太知道肇事者到底有沒有受傷,因為沒有公布,維基百科是一定要可靠來源,我昨天嘗試過修改你所討論的內容 但是最後決定還是使用一定可靠的來源,就是中國黨媒發佈的新聞--Jackymingjmtw9250/JM). 2024年11月15日 (五) 10:32 (UTC)回覆
中國黨媒發佈的新聞就一定可靠麼⋯⋯--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2 (UTC)回覆
中國黨媒發佈的新聞就一般情況下有95%為不可靠,剩餘的5%是太發展過於嚴重無法壓制--Jackymingjmtw9250/JM).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5 (UTC)回覆
建議閣下先行閱讀可靠來源並理解內文內容後再作答覆。--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2:47 (UTC)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移除。2024年11月15日 (五) 13:08 (UTC)
--Jackymingjmtw9250/JM). 2024年11月15日 (五) 13:08 (UTC)回覆
依閣下所作出之回復而言,本人認為閣下可能不能理解可靠來源等方針指引內容,且作出之回應相對較難理解,故閣下可能並不適合編輯維基百科。建議您先閱讀方針指引中有關部分確定是否能理解再決定去留。--Talimu0518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3:13 (UTC)回覆
媒體發布的新聞都帶有立場,不一定準確可靠,需要更多信息源對比,介於大陸政府封鎖大部分消息,我認為媒體發布的消息都是經過處理過的消息,其可靠和準確性有待商榷,但由於信息封鎖,現媒體發布消息是唯一知道的消息--Mouj2022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3:20 (UTC)回覆
在可靠來源方針指出,可靠來源不須中立、客觀或無偏見WP:BIASED 官方媒體會為出版或者發布的消息的可靠性負責,一般情況下官方媒體的消息都作為可靠來源WP:NEWSORG--Mouj2022留言2024年11月15日 (五) 13:30 (UTC)回覆

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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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官方名稱--Gaolezhe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3:35 (UTC)回覆

個人並不反對移動。不過常用程度有很大差異,我估計這一提案不會得到通過。--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18日 (三) 13:46 (UTC)回覆
如果只是官方名稱的話沒必要用。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PJ:NEW23 2024年12月18日 (三) 13:57 (UTC)回覆
感覺不夠易於識別、防止歧義。--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4:53 (UTC)回覆
(-)傾向反對,維基百科不是中共官方--Mykola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6:30 (UTC)回覆
跟「中共」有什麼關係……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18日 (三) 16:35 (UTC)回覆
官方也就是中共官方嘛…--Mykola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6:40 (UTC)回覆
公安隸屬政府,不隸屬黨委…… ——自由雨日🌧️❄️ 2024年12月18日 (三) 16:43 (UTC)回覆
要數到最上頭也就是他們當道的嘛…不知道您在這邊咬文嚼字有何用意。我就算精確一點說是「公安部官方名稱」這樣也絲毫不會影響我投的票--Mykola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6:52 (UTC)回覆
含義是有點模糊。是事件條目命名不必理會、遵循管轄方,還是特別的不理會中國大陸當局。--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6:55 (UTC)+1 回覆
其實最理想的命名或許是「珠海體育中心駕車撞人案」?Sanmosa 在黑魔法的幫助下密謀推翻軍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一) 10:0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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