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英聯合聲明

由58.82.226.179在話題《中英聯合聲明》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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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條目落選中英聯合聲明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條目里程碑
日期事項結果
2014年1月25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2014年2月3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2014年4月1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當前狀態:優良條目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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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

36個字的條目名稱會不會誇張了一點?Wikipedia:命名常規說明:

  • 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 - 盡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見的名稱,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稱衝突。「中英聯合聲明」顯然比全名更常見常用。
  • 必須精準簡練 - 不要使用繁複或容易混淆的標題。雖為官方名稱,但作為條目名稱則過於冗長。
  • 命名常規中雖然鼓勵使用全稱,但並沒有硬性規定:「請盡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或者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我不肯定「中英聯合聲明」這名字大部分人都知道,但至少比全名更多人知道。這個名字已不是單純的「縮寫」,而是一個普遍的稱呼。

-- Supernorton 2007年7月25日 (三) 17:1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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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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軼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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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鄧小平同志在北京和戴卓爾夫人談判的時候,曾經有過"如果你們不歸還,那麼解放軍就直接去取"這樣的話,並把戴卓爾夫人嚇得坐不穩,不知道哪位有相關報道. ----浮雲 (留言) 2009年5月25日 (一) 04:32 (UTC)回覆


請不要再添加沒有根據的推測性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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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為什麼總是有人在「五十年不變」後面加上「五十年後即變」。事實上沒有任何官方文件說明香港回歸後五十年就會對經濟社會制度進行改變。這個「五十年不變」更多的是一種長期性的承諾。不應該想當然地推測出「五十年後即變」。畢竟維基百科是要有根據的。------黑色流星 (留言) 2011年10月29日 (六) 12:01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Mys_721tx留言)於2018年10月29日 (一) 06:16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關於"民主制度五十年不變"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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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原文從來沒有提及任何關於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五十年不變, 維基百科不能創造事實LCM留言2012年12月4日 (二) 09:23 (UTC)回覆

優良條目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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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政治-外交,提名人:小鄭留言2014年1月18日 (六) 09:30 (UTC)回覆

投票期:2014年1月18日 (六) 09:30 (UTC) 至 2014年1月25日 (六) 09:30 (UTC)

 未能入選:1支持,2反對。--劉嘉留言2014年1月25日 (六) 09:30 (UTC)回覆

優良條目候選(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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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政治 - 外交,提名人:小鄭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04:37 (UTC)回覆

投票期:2014年1月27日 (一) 04:37 (UTC) 至 2014年2月3日 (一) 04:37 (UTC)
  • (:)回應:你不去看提名條件,能怪誰?該條目如果在之前的一個月內有提名過優良條目評選但未通過或者是有提名過優良條目重審並獲得通過,那麼請暫時不要提名該條目,等滿一個月後再進行提名,否則的話,該提名會被視為無效;--218.191.82.231留言2014年1月28日 (二) 06:46 (UTC)回覆
  • (+)支持&(!)意見內容夠,但是,請做一下改進後,自行把支持票的nowiki劃掉1.導航圖可以增加下說明。2.刪除「內容」一節,改為鏈接到維基文庫的鏈接。3.「講話結束後,全場氣氛活躍。鄧小平、李先念笑容滿面地走到戴卓爾夫人面前,舉起香檳酒表示祝賀。與會的其他來賓也紛紛相互表示慶賀。」應給出來源4在談判桌上,中英雙方起先態度強硬,鄧小平認為「主權問題是不能夠談判的」,英方針對香港的發展問題曾建議「以主權換治權」方案,鄧小平則提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構想。最終,中英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和平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也應給出來源.-- ハ°ンさ VI-II Fu7ラツˋˋオ 2014年1月28日 (二) 06:13 (UTC)回覆
 未能入選:2支持,1反對。--劉嘉留言2014年2月3日 (一) 06:12 (UTC)回覆

優良條目評選(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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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 社會科學-外交,提名人:希望天天下雨不用晨跑的小鄭留言2014年3月25日 (二) 08:23 (UTC)回覆

投票期:2014年3月25日 (二) 08:23 (UTC) 至 2014年4月1日 (二) 08:23 (UTC)
 未能入選:1支持,2反對。--劉嘉留言2014年4月1日 (二) 09:32 (UTC)回覆

請注意以下一段話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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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聲明中並沒有廢除兩項條約,如果中英聯合聲明失效,中國就等於非法佔有香港島及九龍半島(即九龍界限街以南部份)。」

本來沒來源,後來加了,但因為google看不到,所以想請看得到的維友看看有沒有曲解來源的意思,謝謝!——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12月5日 (五) 14:28 (UTC)回覆

看來是有人故意加入錯誤來源,已由管理員刪除並半保護。——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12月6日 (六) 06:51 (UTC)回覆

外交部的話是否意味聯合聲明事實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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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發現其實網絡世界就是一種工具,根本就不能拿來交流。留言2017年7月5日 (三) 16:29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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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英聯合聲明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1:50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SCP-2000留言)於2019年9月1日 (日) 12:13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說過中英聯合聲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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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條目裏寫着所謂「中方觀點」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失效,又謂「中方觀點」認為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但其參考來源卻只是外國人士對中方立場的理解,顯然是 put words in 中國政府的 mouth。

事實上,中方從未表明它已經失效。中方所說的「歷史文件」、「不具現實意義」是刻意經過斟酌的:在聯合聲明沒有訂明失效日的情況下,不讓英方繼續拿聯合聲明佔便宜。

聯合聲明至今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條約數據庫裏,而且聯合聲明規定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工作到2000年1月1日為止,我非常肯定,所謂「中方觀點」認為失效,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的說法,只是穿鑿附會而已--161.81.174.226留言2020年10月19日 (一) 12:36 (UTC)回覆

把資訊框的「狀態」和「生效日」都移除應該就能解決。類似問題在2017年曾被討論過,資訊框是於2019年7月8日由Lam3011加入相關內容。而en:Richard Ottaway所說的這句話肯定比BBC的文章更可信,雖說仍不是中方透過正式管道發出的觀點,但應該還是有部份程度上的事實。-- 2020年10月19日 (一) 13:30 (UTC)回覆
(-)反對寒吉2019年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稱「《中英聯合聲明》為過時無效文件,並無法律效力。」[2]。除非其不代表中方立場--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2日 (四) 06:45 (UTC)回覆
來源只提到失效,沒有說明何時失效。1997年7月1日是原創研究吧?—曾晉哲反對五個一留言·Q2020年10月22日 (四) 18:15 (UTC)回覆
失效日期可再找資料討論--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3日 (五) 03:34 (UTC)回覆
用mute我會沒收到。我不知中國中央電視台有發表過這類說詞,但我想IP用戶所指的應該是要引用來自外交部門的表態吧。-- 2020年10月23日 (五) 10:47 (UTC)回覆

在此建議先確認中方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失效,然後再討論中方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失效的日子。--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3日 (五) 03:34 (UTC)回覆

《國際銳評》是由評論員寫的,不是官方說詞。央視播發《國際銳評》不能代表政府立場。否則央視李紅的求和論,也能代表政府立場。

何況,這麼多年以來,外交部從未講過「失效」二字。

我初步查了一下,2004年5月10日中英雙方還在「重申兩國政府共同致力於貫徹《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如果說它現在是「失效」而且「失效日」在2004年5月10日以後,這是很不對勁的。

糾纏在「失效」和「失效日」是徒勞無功的,我贊同寒吉的處理方式把它們移除。--161.81.136.31留言2020年10月23日 (五) 14:46 (UTC)回覆

請不要過度穿鑿附會。不明確的事就刪去。拿央視的新聞播報當作官方立場已經是原創總結或原創研究。--【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0月23日 (五) 18:41 (UTC)回覆
央視的新聞內容不代表中國政府的立場就等同於香港政府新聞處不代表香港政府。我認為那堆播報至少代表當刻中共政府的立場--1233 T / C 2020年10月25日 (日) 04:18 (UTC)回覆
時任中囯駐英大使也有作出類似言論(中共駐英國大使在接受BBC採訪時放言《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可以去看看當時的訪問再確定。--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04:40 (UTC)回覆
[1]
6月30日,香港回歸20年之際,中共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例行的記者會上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
還真的只差「失效」兩個字沒有說出口呢。-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0月25日 (日) 07:47 (UTC)回覆
這是2019年6月12日的訪問。駐英國大使劉曉明沒有説過「失效」二字。--161.81.170.99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11:17 (UTC)回覆
就「《國際銳評》不能代表政府立場」而言。我覺得可以看看節目背後有沒有註明「本節目主持人言論不代表電視台立場」等描述而再作判斷。--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04:43 (UTC)回覆
@1233:畢竟「本人意見也可不代表本人立場」[開玩笑的]  囧rz...--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07:41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Westminster, Department of the Official Report (Hansard), House of Commons,. House of Commons Hansard Debates for 02 Dec 2014 (pt 0001). 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 [2017-07-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4). 
  2. ^ 彭琤琳. 【逃犯條例】央視斥彭斯用心險惡 指《中英聯合聲明》過時無效. 香港01. 2019-08-21 [2019-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中文(香港)). 
我們認為BBC不代表英國政府是因為有獨立編採權。中央電視台有嗎?--1233 T / C 2020年10月25日 (日) 15:05 (UTC)回覆
如果黨和政府主辦的媒體必須姓黨(簡稱黨媒姓黨)和黨領導一切是真的話,中央電視台沒有獨立編採權。--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25日 (日) 16:00 (UTC)回覆
中方「失效說」的意思不是說聲明完全沒用了,它還有歷史價值,只是完成了歷史使命,不具備借它進行現實操作的作用,英方既然已經交還香港,就沒有資格繼續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至於何時「失效」,沒有來源就不能原創。——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10月25日 (日) 16:22 (UTC)回覆
  1. 觀察:中英聯合聲明「失效」 中共承諾價值幾何?:「也就是說,中國政府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
  2. 【反送中】英罕有強硬警告 中方不守「聯合聲明」後果嚴重:「英國外交國務秘書鄧肯稍早前也回應中國外交部說,『中國主張中英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意指聲明已失效,聲明所規定的英方相關權利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我們對此予以駁斥』」
至少有人會說成「失效」啦(玩外交的才沒這麼笨,當然要將這種曖昧的說法澄清為失效)。我不是在原創研究吧?-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0月25日 (日) 16:36 (UTC)回覆
我認為「失效」可以確定,但失效日期不能確定。——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0年10月25日 (日) 16:57 (UTC)回覆
同上,可以保持「中方認為失效」之類的描述。--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10月26日 (一) 16:12 (UTC)回覆

(&)建議既然失效與否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釋和判斷,何不直接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立場表述原文中英聯合聲明條目中,由讀者自行判斷,而不是由編輯者根據自身理解決定?--字節(Byte)留言2020年10月27日 (二) 13:51 (UTC)回覆

(+)支持。--【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0月31日 (六) 03:25 (UTC)回覆
這治標不治本,如何定義哪些言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立場」(我指對中英聯合聲明)?上面單對央視是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立場」也已經爭論不斷⋯⋯--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0月31日 (六) 14:34 (UTC)回覆
這個說明既然對哪些言論能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立場都存在不少爭論,那由編輯者來判斷有效與否是多麼不恰當了。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立場」的爭議,如果不能取得共識也可以原文引述在效力爭議一節中,註明引述來源,判斷是否」官方「的權力也交給讀者吧。--字節(Byte)留言2020年11月1日 (日) 03:39 (UTC)回覆

討論了快一個月了。某些人堅持在維基百科寫上「中國政府認為聯合聲明失效」,其實就是要中國政府戴上一頂大大的「違約」帽子,好讓世人批判一番。可是中國政府從來就沒有說過聯合聲明失效,中國政府不説聯合聲明是否失效,就是不想掉進「違約」的陷阱裏。

今天下午,外交部發言人肯定會回答關於聯合聲明的問題,我們可以留意他是怎麽說的。161.81.208.111留言2020年11月12日 (四) 21:33 (UTC)回覆

辛苦寫的東西給LuciferianThomas毀掉了,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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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出的有關編輯準確反映了事實資料,不應該被毀掉!161.81.208.111留言2020年11月12日 (四) 23:17 (UTC)回覆

你在這裏哭鬧沒用,你在未達成共識下對於帶有爭議的內容進行編輯,你起碼應該先在這裏提出替代內容讓各立場人士討論後再進行編輯。無共識編輯條目內容會引起編輯戰,你不想這件事發生就請你跟足程序,不要私自將無結論的討論當成共識。--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2日 (四) 23:24 (UTC)回覆
另外「毀掉」你的編輯即指我的編輯非建設性,而事實上是閣下自己沒有走足討論流程,我只是回退有關的無共識編輯。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是不文明行為,請注意。這次我容讓你,下次再這樣就沒有機會了。--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2日 (四) 23:27 (UTC)回覆
我就是本次討論在10月19日的發起人。就是因為討論停滯了一段日子,我才WP:BRD,你不應該橫加干涉。難道看見1+1=3,還不去修正嗎。161.81.208.111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00:21 (UTC)回覆
首先,是否非得我用  警告模板才能要求你改善你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的不文明行為?你的行為違反方針,本人予以警告,可以被你掰成「威脅」,難道現在面對你違反方針的行為就必須容讓?那我們維護人員警告破壞者就可以被說成「威脅」破壞者停止行為?
第二,WP:BRD並非正式方針或指引,我無義務跟從閣下的處理方式,只見到你在未達成共識下進行有關編輯,既然是你本人覺得內容具有爭議而提出討論,那不就更應該達成共識後再進行編輯?若你有建議的替代內容,你不是應該在此先行提議、達成共識再進行編輯?在此討論有跟你持有反對意見,也有來源支持原有內容,若你這邊廂發起討論而未達共識,那邊廂又去改閣下認為帶爭議的內容,豈不是遊戲維基百科規則
在此對閣下作出  最後警告,若閣下持續魯莽對他人作出指控或遊戲規則,我將請求管理員對你實施禁制以至  封禁措施。--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3日 (五) 05:50 (UTC)回覆
另外,閣下錯用了1+1=3的例子,因為有關內容並非完全錯誤,來源也支持原有內容,只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並非實際錯誤內容。--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3日 (五) 05:52 (UTC)回覆
  • (!)意見,央視代表中國政府官方的立場是習近平總書記的主張,根據2019年2月19日習近平於「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提到:「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堅持黨性原則,最根本的是堅持黨對新聞輿論工作的領導。黨和政府主辦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宣傳陣地,必須姓黨。黨的新聞輿論媒體的所有工作,都要體現黨的意志、反映黨的主張,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的團結,做到愛黨、護黨、為黨。」顯示了央視與其他中國政府主持的媒體具有中國共產黨官方發聲的角色。--Salvia Hsu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02 (UTC)回覆
針對《國際銳評》是否與央視本身代表中國共產黨的立場不同,參照《國際銳評》專欄的簡介第一句即為:「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講話的精神,提升主流媒體在網絡輿論場上的主導權,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新聞中心於2015年6月1日在微信上線「國際銳評」。」可見該專欄本身自我定位為加強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政府主導輿論、發聲的重要平台,本就為官方立場的體現。--Salvia Hsu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13 (UTC)回覆

再論聲明是否單方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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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認定『中英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沒有現實意義,認為有意義在香港移交時就結束了。這代表是否已經失效了?https://www.storm.mg/article/1446620?page=1 --葉又嘉留言2020年12月23日 (三) 04:52 (UTC)回覆

沒有明講就不是!請自己擅自總結的編者先看一下WP:OR。--【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4:50 (UTC)回覆
(:)回應:什麼可靠來源?連中國一個省都能乾坤大挪移的來源?還是根據《2017年度美國國防授權方案》由美國總統任命的行政總裁負責管理的來源?--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2:06 (UTC)回覆
外交部官員就此時曾作評論:「表示發言人作出表態的背景,是有國家利用《聲明》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在這個背景之下,他說這個(《聲明》)沒有任何現實意義,我理解到他並沒有提到《中英聯合聲明》是否依然有效。」」,因此你的言論已經不攻自破。還有拿英國官方媒體的揣測(先假定不是故意曲解)當作中方觀點其實挺可笑的。還有就是這是正在客棧討論中,請移玉步至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1年3月#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請「回退師」不要隨意回退!參與討論。--【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6:00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引言及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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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條目前,可以先參閱1984年中英雙方的觀點。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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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國政府代表於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草簽香港前途協議草案。協議內容詳載於本白皮書的第二部份。協議包括一份香港前途協議草案。協議內容詳載於本白皮書的第二部份。協議包括一份聯合聲明和三份附件。另有附帶交換的備忘錄。這些文件是兩國政府本着維持香港穩定和繁榮的共同目標,在這兩年來進行談判的成果。

2. 本白皮書的目的,是解釋過去兩年來談判的背景和過程,並按照問題的實際情況提出這些文件。白皮書的全文亦會由香港政府在香港發表,並且邀請香港市民就白皮書所提及的各項安排,整體上是否可以接受而提供意見。其後,有關事項將交由英國國會辯論。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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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國於十九世紀時,與當時的中國政府簽訂了三項有關香港的條約:南京條約於一八四二年簽訂,並於一八四三年獲行批准,根據該項條約,香港島永久割讓予英國;北京條約於一八六零年簽訂,根據該項條約,九龍半島南部及昂船洲永久割讓予英國;根據一八九八年簽訂的協約,新界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租借予英國,為期九十九年(新界面積佔全港總面積百分之九十二)。因為租借新界有既定的約滿日期,這一個事實促使英國政府決定尋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下文簡稱「中國政府」),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談判。

4. 中國政府一向認為,整個香港都是中國領土。中國政府多年來的立場是:香港問題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不平等條約的問題,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經過談判和平解決,在未解決前維持現狀。一九七二年三月,中國政府曾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表明其對香港地位的觀點,認為香港問題的解決是屬於中國主權的問題,因此,香港不應列入「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之宣言」所包括的殖民地名單內。

導致談判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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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七十年代末期,由於距離新界租約期滿的日子愈來愈近,香港人和海外投資者對香港的前途開始表示關注。特別是愈來愈多人感覺到新界各項批地契約上存在的問題。這是由於新界所有批地契約,均於一九九七年新界租約屆滿之前三日到期。新界的批地契約年期日漸減短,而香港政府批出新的土地契約時,亦不能跨越一九九七年的期限。凡此種種,都清楚顯示可能令投資者裹足不前不和損毀信心。

6. 英國政府與當時香港總督磋商,詳細研究這問題後,作出結論,認為若不設法採取步驟去減低一九九七年這個期限所帶來的不明朗情況,在八十年代初期至八十年代中期,便會開始出現信心迅速崩潰的現象。因此,當香港總督應中國外貿部長的邀請,於一九七九年三月前往北京訪問時,英國政府便主動試行設法解決在一九九七年到期的批地契約問題。當時的討論,卻未能達成足以解決這問題的辦法。

7. 其後兩年,各方面愈來愈體會的,需要清除一九九七年期限所帶來的不明朗狀況。一九八二年五月,行政局首席非官守議員公開強調這項問題的重要性。一九八二年一月,英國掌璽大臣艾堅斯爵士(當時為艾堅斯先生)訪問北京,證實英國政府的看法,就是應該與中國政府展開談判。

英國首相訪華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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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這種背景下,英國政府作出決定,英國首相一九八二年九月訪華之行,是一個與中國政府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討論的機會。明顯地,中國政府亦已達致同樣結論。實質的討論遂於英國首相訪華期間展開。英國首相與鄧小平主任於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會談後,發表了聯合聲明:「今天,兩國領導人在友好的氣氛中,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雙方領導人就此問題闡述了各自的立場。雙方本着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的共同目的,同意在這次訪問後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商談。」

談判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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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英國首相訪華後,英國駐北京大使及中國外交部隨即展開第一階段談判,雙方對於在何種基礎上展開談判及談判的議程,交換了意見。隨後並在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宣佈,第二階段會談將於七月十二日在北京展開。第二階段談判所採取的方式,是由英國駐北京大使及中國外交部一位副部長或部長助理率領的代表團,舉行多輪正式會談;如有需要,雙方代表團更可進行非正式接觸;這種談判方式後來一直使用,直至談判結束為止。香港總督以英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加每一輪的正式會談。

10. 在談判過程中,英國政府詳細解釋香港現行的各種制度,以及英國在行政上所扮演的角色及保持與英國聯繫對這些制度的重要性。但經過廣泛的討論後,清楚顯示出英國若要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以任何形式管治香港,都不會被中國接受。因此,在與香港總督及行政局進行全面磋商後,英國政府建議中英雙方在一個有條件的基礎上進行商討,研究除了英國繼續管治香港外,是否可以有別的有效措施去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並且進一步研究中國在該階段已向英方闡釋對前進的各項構思,看看能否在這基礎上作出安排,使香港可以長期維持穩定和繁榮。英國向中國政府表示,假若上述商討成功的話,英國政府便會考慮向國會推薦一份雙邊協議,正式列出各項安排。此外,英國政府並答應在這情況下,協助實施這些安排。其後英國政府設法與中國政府探討中國政府提出把香港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構思所牽涉到的問題。中方亦對中國政府的各項政策和構思,作進一步的闡釋。

11. 一九八四年四月,雙方已完成在這些事情上的初步討論。雖然若干問題仍待解決,但是當時已清楚看到,可能找到雙方能夠接受的基礎,以達成協議。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應中國政府邀請,在四月十五日至十八日期間訪問北京。在與中國領導人會面時,雙方回顧了香港前途問題會談的過程,並取行進一步的進展。四月二十日,賀維爵士在香港發表一項聲明,說明英國政府所採取的談判方針。他說,要達成一份能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由英國管治的協議,是不切實際的設想;基於這個原因,英國政府正與中國政府研究,怎樣才可能作出一些安排,足以確保一九九七年後,香港在中國主權下得到高度自治權,同時使香港的生活方式及現行各種制度的本質,得以保持不變。賀維爵士清楚表示英國政府正努力去達成一套安排大綱,使香港繼續成為一個興旺和有動力的社會,並且尋求取得一項協議,正式條列各項安排。

12. 繼賀維爵士於一九八四年四月訪問後,中英雙方繼續舉行談判,於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成立工作小組,在北京專責進行會談,並考慮雙方提交的文件。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再次訪問北京,這次訪問差不多完全是為了討論香港的前途。賀維爵士八月一日在香港宣佈,雙方在達成有關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的一致意見這方面,已取得重大進展;這些文件將會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形式,清楚和精確地列出對香港前途的各項安排。

13. 賀維爵士同時宣佈,中英雙方已同意成立一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這個小組在協議生效時正式成立,並繼續工作至二〇〇〇年為止。小組分別在北京、倫敦和香港舉行會議。中英雙方同意,小組將不會是一個權力機構。它的職責是:聯絡、對協議的執行進行磋商、和交換資料。中英雙方並且同意,小組將不參與香港的行政管理。英國政府從現在到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將繼續負責管治香港。

14. 賀維爵士訪問後,雙方舉行了三輪會談,繼續談判仍未解決的問題。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成立了另一個工作小組。九月十八日雙方談判代表同意了組成本協議的各項文件和附帶交換的備忘錄的中英文本。這些文件隨即提交給英國各大臣和中國領導人批准。這些文件在九月二十六日由雙方代表團團長草簽。

諮詢香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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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從開始談判起,英國政府已經體會到,談判與香港五百五十萬市民的利益和前途攸關。英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就是在香港前途問題上與中國政府達成的任何協議,應為英國國會、中國政府以及香港市民所接受。

16. 談判必須在保密情況下進行,內容保密對談判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但談判保密也使香港人十分擔心和憂慮。香港市民渴望知道在有關他們前途的問題上,在談判中究竟討論了些什麼,這點是可以理解的。行政局所有議員都是香港總督最接近的顧問,在整個談判期間,一直都獲知有關談判的一切消息,而總督亦不斷與他們磋商。行政及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亦就談判的方向和香港市民的態度,向總督及英國各大臣提供寶貴的意見。

17. 在談判的幾個關鍵時刻,香港總督和行政局非官守議員曾到倫敦與英國首相和其他大臣磋商。而英國各大臣也曾經到香港作一連串的訪問,諮詢總督,行政局和行政及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的意見,並體察香港民意。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在香港所發表的聲明中,闡明英國政府在談判中所採取的方針。他後來於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發表的另一份聲明內,透露了將來可能列入協議的更多細節。在談判過程中,特別是四月二十日的聲明發表以後,香港不少個別人士和團體,曾就最後協議內容的範圍,提出具體建議。香港立法局曾對香港前途問題的若干方面進行了數次辯論。英國政府密切關注所有由香港政府轉達給各大臣的意見,以及經由和透過行政及立法兩區議員辦事處、報界和個別人士向英國或香港政府所表達對前途的意見。藉此方法,英國政府在談判時,已盡可能顧及香港人的意見。

18. 同樣,由於保密的原因,使向國會諮詢有關談判問題的工作,更加困難。雖然如此,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月和一九八四年五月,國會仍就香港問題進行了辯論,而在一九八四年三月於國會舉行的外交事務辯論中,也有部份時間討論了香港問題。國會議員藉着訪問香港,和透過與訪英的香港代表團會面,與港人保持密切聯絡。

協議簡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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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對協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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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正如上文第十段所述,英國政府已經設法研究,在中國政府提出的建議的基礎上,是否可以作出安排,確保香港能夠長期維持穩定和繁榮。英國政府努力進行談判,同時相信已成功取得一個符合香港人的需要和意願的協議。談判工作是艱巨和冗長的。從協議整體來看,英國政府有信心認為這份協議的確可以提供一個大綱,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後,能夠繼續保持穩定和繁榮。

28. 協議文本經已由中英雙方草簽了。這表示談判代表們的一項書面證明,證實這份文本準確地反映出談判的結果。不過,依照國與國之間談判國際協議的慣例,草簽了的協議條文,實際上是不可能再有所更改的。協議必須從一個整體的角度去衡量。

29. 為避免有任何誤解起見,英國政府有責任清楚說明,除了接受本白皮書所載的協議外,還有什麼可行辦法。英國政府的意見是:要更改這份協議是沒有可能的。假如不接受這份協議,就會沒有任何協議。中國政府已經明確表示,假如這份協議不被接受,中國政府將不會重開談判,並且會自行公佈對香港的一套方案。這一套單方面宣佈的方案是否會包括這份協議草案內所載的各項條款,是不能確知的,而且也不會有兩個國家所簽訂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同樣地位。不論中英兩國政府是否有任何協議,根據一八九八年協約的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新界地區必須歸還給中國。香港的其餘地區(香港島、九龍和昂船洲)將缺乏獨立存在的條件。自從一八九八年以來,香港和新界已成了一個整體地區,而英國政府也認為絕不可能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便要歸還給中國的新界地區和其餘地區分開。因此,目前的選擇就是在一項雙方同意而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下,把香港歸還給中國,或是在沒有這種協議的情況下,把香港歸還給中國。這並不是英國政府設法強使香港人接受的選擇,而是一項歷史事實遺留給香港人的選擇。

30. 英國政府認為這份協議是一份好的協議,極力推薦給香港人和英國國會接受。這份協議提供了一個大綱,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後,能夠保存香港獨特的經濟體系和生活方式。這份協議保存了香港人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和香港沿用的、包括普通法的一套法律。此外,更使香港可以繼續自行決定本身的經濟、財政和貿易政策,和繼續參加國際組織和貿易協定,例如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英國政府有信心,認為這份協議提供了關於香港前途所需的保證,使香港能夠繼續繁榮和維持在世界上作為主要的貿易和金融中心的獨特角色。

協議和香港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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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英國政府一直以來都指出,有關香港前途的協議,必須是香港人和英國國會都可以接受的。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在香港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在英國國會對協議進行辯論之前,香港人需要有時間就協議內容發表意見。香港人現在就有這個機會了。

32. 這份白皮書的全文在香港同時發表,並由香港政府透過各種途徑遍傳香港。香港已成立了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由香港政府一位高級官員主理,直接向港督負責。這個辦事處會向英國政府和國會提交一份報告,分析和審核香港人對協議草案的意見。英國政府已委任黎義廉爵士和李福善法官為監察團委員,負責監察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的工作,並向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事大臣提交獨立報告,陳述監察團是否認為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已妥地、準確地及公正地履行職務。英國政府然後根據這兩份報告,再決定向國會提出什麼建議。

33. 現在謹請香港市民,根據這份白皮書所列出的背景,對中英兩國政府經過談判後達成的香港問題協議草案,在整體上是否可以接受,提供意見。

——以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1-8頁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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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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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的各項註釋,目的在對聯合聲明各附件和有關本協議所交換的備忘錄的內容,進一步闡述。這些註釋並非詳盡的說明,也不包括各附件的每一項要點。這些註釋的主要作用,在以淺易文字解釋、並在適當的地方舉例說明,各附件的條文怎樣能使香港各項制度的本質繼續維持不變。香港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工商業及金融中心,正因如此,香港是個複雜的地區。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磋商後,現正採取步驟,確保在適當和有需要時,對具體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和解答。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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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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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香港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將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一直以來作為香港憲制文件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將予取銷。聯合聲明中第三款(十二)清楚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聲明中所條列及在本附件具體說明的基本方針政策,將會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3. 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表示基本法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推行,而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將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五十年保持不變。

4. 本附件並說明,目前由英國政府統籌負責的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統籌負責。除此之外,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獨立的司法權。正如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節所闡述,特別行政區在適當的領域內,將有權處理本身的對外事務(包括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和體育等領域)。根據本附件關於民航問題的第九節所載,特別行政區在維持和發展自己的空運制度上,享有相當高程度的自治權。

5. 附件關於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特別行政區將不受任何省政府管轄。

6.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結構的大綱。同時說明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立法機關將由當地居民組成。行政長官將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相當於「司」級的官員,將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機關也將由選舉產生。

7. 此外,本附件指出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並須對立法機關負責;政府機關和法院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使用區旗和區徽。

第二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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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怎樣有自己法律制度的這節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以後繼續沿用香港法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將包括普通法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套法律將會如目前一樣,能夠適應轉變中的環境,同時也可配合其他地區普通法的發展。本附件第三節載有具體條文,支持這個說法。這些條文列明特別行區法院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特別行政區可以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延聘法官,及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可以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9. 除非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否則香港原有的法律,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均屬有均。在聯合聲明和在本附件所述的方針政策,將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法律,正如目前一樣,必須經立法機關通過、或由立法機構授權制訂附屬立法。只要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可將一九九七年延續下來的香港法律加以修訂。法律制定後,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節: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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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香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及各種法定的審裁處。法院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在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上起重大作用。本附件對於繼續保持司法制度有非常重要的規定。

12. 本附件清楚指明,司法制度中主要的改變,就是取銷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度,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對訴訟案件終審的安排所取代。

13.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及法院必須依照法律審判案件。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根據一個類似目前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而任命。本節條文亦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再經特別行政區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才可免職。這樣的規定保障了司法獨立。

14. 本附件規定,法官的任免制度的本質,將維持不變。不過,最高級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5. 目前,在任何案件中是否提出起訴的決定,是律政司的職責。這個職責是獨立行使和不受政府干涉的。本附件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仍然繼續以同樣獨立的方式行使這個職責。

16. 香港本地律師及來自外地的律師,對加強目前法律制度及使香港成功地成為一個商業及金融中心,貢獻良多。本附件規定,他們將可以繼續在香港執業。同時更有規定,使若干現行安排得以繼續,例如,在香港所作的裁決,可在外國執行,亦可從海外取得證據或證供,在香港審訊時使用。

第四節: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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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繼續保留一個公正、安定和有效率的公務員制度。要確保香港未來的穩定和繁榮,這是一項重要因素。

18. 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的規定,目前任職的公務員,可以繼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職,其服務條件,包括薪金及退休金,將不低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標準。處理公務員薪酬及服務條件的各特別委員會仍然保留。此外,公務人員由一個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推薦,並根據其資歷、經驗和才幹而任命和提升。

19. 本附件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僱用外籍人士為最高層以下公務人員,或擔任顧問和其他專業及技術性職位。

20. 本附件明確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或之後離職的公務員應得之退休金及其他福利,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

第五節: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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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繼續自行決定本身的財政政策,並根據香港自身需要去管理和支配財政資源,而毋須把收入繳交中央人民政府。此外,本附件更清楚表示,立法機關支配財政事務的決策權,以及獨立和公正地審核公共帳目的制度,都將保持不變。

第六節:經濟制度和對外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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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附件一併提及這兩個對以出口為主的香港經濟非常重要的問題。香港的繁榮,全賴它的出口能繼續打入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的市場。附件這節條文,是向香港社會人士和香港的貿易夥伴保證,香港蓬勃的自由市場經濟基礎將繼續保持。香港目前之可以進入國際貿易市場,全賴香港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獨特地位。本附件就是要保證香港這種獨特地位得以繼續維持。

23. 本附件規定:
(甲)香港有續續根據本身的需要而自行制定經濟及貿易政策的權利;
(乙)繼續實行自由企業制度,自由貿易政策和保持自由港地位。這些都是香港一貫的經濟政策成功的基本要素;
(丙)繼續保持個人在經濟事務上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尤其是選擇職業、旅行和資金流動的自由,以及個人及公司擁有和處置財產的權利。
這些基本條件都在附件的這節條文內清楚列明,關於這點可同時參照關於權利和自由的第十三節的有關段落。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自行決定經濟政策,是「一國兩制」這個構想中的一個主要部份。

第七節:貨幣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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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香港貨幣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就是有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和有權理和支配外滙基金,幾支持所發行的貨幣和調節貨幣的滙價。本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指明這些基本要素維持不變。

26. 附件這節條文規定,根據法定權限,由指定銀行在本地發行貨幣的安排繼續保持。

27. 這節條文列明,香港紙幣和硬幣的設計圖案將會有所更改。隨着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這種更改是合乎邏輯的。

第八節:航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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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香港貿易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一個發展良好的深水港口和用最現代化方法處理貨物的能力。本附件這節條文保留香港作為一個主要的航運中心的地位,並規定香港目前的航運經營和理體制將繼續保持。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包括貨櫃碼頭,都可以繼續自由經營。

29. 本附件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可進行船舶登記,並可以「中國香港」名義簽發有關證件。

30. 本附件同時規定,船舶可根據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自由進入香港港口。

第九節: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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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列明香港將繼續為一個主要的區域和國際航空中心,同時各航空公司及與民航有關的行業將可繼續經營。

32. 根據本附件的條文,關於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往返中國各地的航班協議,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談判。不過附件內有條文指出,在處理這類安排事宜時,中央人民政府將同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考慮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在與外國政府商討航班問題時,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亦可以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根據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節條文,特別行政區代表也可以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適當的國際組織。有關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其他地區的航班的安排,中央人民政府也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

33. 本節明確規定,所有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停降而不在中國內地停降的定期航班服務,將由特別行政區簽訂有關的協議來管理。因此,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由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與外國和其他地區談判簽訂管理航班的雙邊協議,這些協議盡可能繼續保留香港以前所享有的權利。特別行政區並由中央人民政府整體授權,談判一切有關實行這些雙邊協議的安排,並且可以自行簽發這些安排規定的航班的營業許可證。本附件也說明,特別行政區將有權對當地航空公司發給執照,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進行民航上的技術管理及管理特別行政區的機場。此外,本附件關於法律問題的第二節條文規定,原有的民航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然繼續保留。

34. 這樣,香港的民航業可以繼續為商業和旅遊業的需要提供服務,因而對香港經濟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作出重大的貢獻。

第十節:文化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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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說明香港現行的教育制度繼續保持,並且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的教育制度。雖然香港的教育經費大部份來自政府,但不少教育院校是由社會及宗教團體創立和辦理的。附件有明文規定繼續保持這種制度。

36. 這節條文同時規定,可以繼續實行目前的教育標準,選用海外教材和繼續享有到香港以外地區留學的自由。這節條文提供了一個健全的基礎,使香港能繼續發展教育制度,以確保香港市民得到所需的技能和專業知識,使香港能夠在競爭劇烈的經濟和貿易環境中,維持和改進目前的地位。

37, 香港目前已享受到一種多方面的文化和知識生活,因此,本附件的這節及其他各節條文,規定目前香港由多種文化和知識的影響力所融合而成的獨特情況繼續保持。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節條文規定,香港得繼續參加國際運動比賽。

第十一節: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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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附件中的這節條文,規定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自行處理某些對外關係的事務,特別是在經濟範圍內的事務。這點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香港工業主要依賴海外市場,而香港之能夠打進工業世界的各個主要海外市場,就是由於香港在經濟方面的獨特地位,受到海外的承認。

39. 按照香港在中國主權下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一般原則,外交事務將由中央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即如現在這些事務由英國政府統籌負責一樣。同時,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適當的領域內締結有關的協定,並可派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為成員,出席與香港直接有關的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藉着這些被賦予的權力,照顧本身在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

40. 如何實行本附件這節條文第二段所規定的,使國際協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詳細方法,將在過渡時期訂出,而這是聯合聯絡小組要考慮的問題之一。目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為數甚多。因此必須設法保證,在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後,這些協議仍能適用於香港。這點必須與第三國家磋商。

41. 本附件規定,外國政府和組織目前設在香港的代表機構,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繼續存在。但這些代表機構的地位可能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的國家是否有正式邦交而有所改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英國將在香港有總領事代表。

第十二節:防務、保安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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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英國駐港的軍隊將會撤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負責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本附件這節條文,清楚列明特別行政區的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本節同時說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三節: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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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附件這節條文解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本節條文對這項重要問題,作出以下規定,以便無需對各項權利和自由作進一步的闡述:
(甲)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下原來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特別行政區政府都予以保留;及
(乙)「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44. 由此可以清楚看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區內人士仍像以前一樣,享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45. 協議內文雖然對權利和自由範圍並無規限,但卻特別提到目前法律保障的若干較為重要的權利和自由。

46. 上述國際公約非常冗長,不便在這裏覆述。但這些都是公開的文件(附註:英國國會文件編號6702條約系列第六號(1977))。除若干有所保留的部份外,這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繼續適用。這些公約都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並經聯合國通過在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的。這些公約說明各國在基本權利問題上普遍達成一致協議,同時詳細指出具體的人權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權利、得到合理生活水準的權利、生存和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良心、宗教及結社的自由。

47. 英國把上述國際公約應用於香港的時候,曾根據香港的社會和經濟實況,作出若干保留,這些都是公開的,例如:關於香港方面,英國曾就移民及遞解外籍人士出境問題作了若干保留。

第十四節:居留權、旅行證件及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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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節條文是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特別行政區居民所使用的旅行證件及一般出入境的事宜。本節條文作出規定,使上述事宜在符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地位轉變的情況下,盡可能得到繼續保持。

49. 第一段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居留權(包括入境、回港、居住和工作的權利)的各類人士。這些人士包括:
(甲)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七年的中國公民;
(乙)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國公民;
(丙)所有非中國籍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且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七年的人士;
(丁)所有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士。
由於香港居留權的父母在香港所生的非中國籍人士,也有居留權,但須符合連續居留七年的條件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才可以二十一歲以後保留其居留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將對所有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人士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上載明持有人的居留權。

50. 本附件這節條文,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有資格領取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的護照。其他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人士、或其他在特別行政區內合法居留的人士,則有資格領取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其他旅行證件。上述各類人士都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的有關當局所發給的旅行證件,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證件包括英國發給的護照(參閱下文第63至64段)。

51. 本附件清楚說明,除非法律規定之一般例外情形下,居民可以繼續自由離開特別行政區,不論是為經商、求學、移民或其他目的。為方便特別行政區居民進入第三國家,所有發給他們的旅行證件都註明他們有返回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或註明他們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示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定。

附件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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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正如英國外長及聯邦事務大臣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的記者招待會中所強調的,中英兩國完全同意,英國政府將會繼續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雖然如此,聯合聲明生效後,中英兩國政府對聯合聲明的實施,仍會有若干問題須作進一步磋商。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將來香港繼續參加國際協定和組織的安排。有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工作便易於進行。聯合聯絡小組的任務和職責都詳列在附件二之內。

附件三:土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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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附件考慮到土地在香港的發展和經濟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54. 本附件把目前的土地契約,分兩大類來考慮:第一類是期限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契約;第二類是在此日之前便到期的契約。關於第一類(主要是七十五年期可再續期七十五年的契約和九百九十九年期的契約),本附件承認這類契約的權利,同時在一九九七年後的特別行政區法律下仍會受到承認和保護。這些權利包括可續期契約的續期權利,以及由契約持有人授予其他人士的權利,例如分契、按揭及通行權等。

55.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滿的契約(主要是新界地契及市區內七十五年期後不能續期的契約),可以毋須補地價,續期至二〇四七年。從續期日起,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至於由新界原居民所擁有的鄉村屋地,將由村民繼續繳納名義租金。

56. 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二〇四七年的新土地契約。這種契約仍可照目前的批地方式(即拍賣、投標或以私人協約形式批地)批出。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繳付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毋須再補地價,但租金則增為相當於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數目。

57. 根據應課差餉租值收取租金的辦法,是依照一九七三年以來,在地契續期時訂定應繳租金的辦法訂出來的。不過,現在已經同意按當時的應課差餉租值收取租金(換言之,應課差餉租值變動,租金亦隨之而變動),而非像目前按照一個固定參考點去計算租金(換言之,目前的租金是按照續約當日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並且保持不變,直至整個年期屆滿為止)。

58. 香港政府可以批出新的土地,每年限於五十公頃。這個限期並不包括批給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公共房屋的用地。

59. 修改土地契約條件事宜,將繼續由香港政府根據現行辦法處理。

60. 鑒於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的土地契約,其中部份價值是藉着一九九七年六月後的部份年期而得,因此,本附件規定,地價的淨收入會由香港政府及將來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61. 一個由中英兩國政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的土地委員會將會成立。該委員會將監察本附件各項規定的實施情況,及研究關於增加批出新土地的限額及動用屬於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的建議。不過,該委員會不會考慮有關土地的個案,也不會參與把新土地契約批給什麼人的決定。這個土地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兩國政府交換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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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簽署聯合聲明的同日,中英兩國政府將正式交換兩份關於目前的英國屬土公民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的身份和有關問題的備忘錄。這些備忘錄表明了兩國政府各自的立場。

63. 既然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不再是英國屬土,所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便不適宜再稱為英國屬土公民。英國政府將尋求國會批准立法,以適當的名稱,給予英國屬土公民一種新的身份,這種身份不會給予他們目前並不享有的在英國的居留權,但可使他們仍然享有類似目前英國屬土公民所享有的權益,包括有權使用英國護照和在第三國家獲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不過,這種身份不能憑世系傳給下一代。英國政府將盡一切可能,使這類護照持有人在進入其他國家時,可以獲得和目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人一樣的待遇。

64. 只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領得英國護照的前香港英國屬土公民,才可得到這種新的身份。唯一例外情形如下:
(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包括在雙親之一的護照上的人士,將可取得這種新的身份及可在該日期後領取自己的英國護照;
(乙)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間出生人士,若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取得英國護照或在該日之前包括在雙親之一的護照上,也可取得這種新的身份。包括在雙親之一的護照上的人士,可在該日期後領取自己的英國護照。

65. 中國方面的備忘錄聲明,中國政府的立場是,所有香港的中國人都是中國公民。不過,該份備忘錄表示凡持有英國旅行證件的中國公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仍可繼續使用這種旅行證件。這類人士當然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在中國其他地區,受到英國政府的領事保護。

——以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29-38頁 Arthur011hk留言2021年2月18日 (四) 05:23 (UTC)回覆

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請「回退師」不要隨意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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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英方的做法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是一種赤裸裸的毀約行徑),請「回退師」不要隨意回退!

條目在沒有實質證據下,一直利用外媒觀點,構陷中方認為聯合聲明「失效」,1997年是「失效日」。今天是時候公開真相,還中方一個清白!--182.239.88.64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14:32 (UTC)回覆

在下2/1-2/7都沒辦法上來維基,如果這邊還有問題需要我回應需要等到2/8我才有辦法回應,最快也要2/7晚上。~~Sid~~ 2021年1月31日 (日) 14:57 (UTC)回覆
閣下的邏輯混亂,指「閣下覺得不滿可以加入中方觀點及中方的意見」,但你認為要加入的內容卻赫然寫着「已失效」是「中方觀點」,將與中方觀點不同但稱作是所謂「中方觀點」才不是帶入個人觀點或國家色彩。你說出這句話令我覺得你在回應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回退了甚麼。--【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31日 (日) 15:22 (UTC)回覆
閣下認為當局發言人所謂「在香港回歸後,《中英聯合聲明》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不是宣稱中英聯合聲明失效?即使閣下真的這樣認為,在可靠來源中,明確地出現了「中國政府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的原文。或者閣下已經「戰勝了你自己」?--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01 (UTC)回覆
閣下的語言表述,實在令人難以看出「和平」。--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10 (UTC)回覆
請你查看文章原文。上述所謂「中國政府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的表述,只不過是BBC自己的評價,不構成可靠來源。維基不能以BBC的評價來代表中方立場,特別是港澳辦在2021年1月31日的聲明已經反駁了這種外媒觀點。--161.81.203.2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22:26 (UTC)回覆
  • (!)意見:IP君的論述打從開始已經被外交部打得站不住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於2017年6月30日表述中方觀點:「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就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過渡期有關安排作了清晰劃分。現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懷抱20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沒有主權,沒有治權,也沒有監督權。希望上述人士認清現實。 」這份闡述中方觀點的記錄仍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方網站上展示,還有頁面存檔,屬於中央官媒黨媒的《環球時報》都有引述及報導,外媒的報導也是引述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的中方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其官網的表述已是實質證據,亦已被官媒、黨媒、內媒、外媒廣泛引述,港澳辦也沒有權力可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的中方觀點。 --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3:17 (UTC)回覆
    @Uranus1781:您是否看過討論,「我理解到他並沒有提到」部分。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的官方回應,不比被解讀、存誤讀爭議的發言人言論靠譜嗎。--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4:35 (UTC)回覆
  • 這個「我理解到他並沒有提到」部分是出自新浪網報導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在某研討會上所發表的個人看法[4],這司長在發言時用「我理解」乃發表司長個人的看法,他也沒有推翻外交部的觀點,而外交部官網亦沒有更正或糾正《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沒有現實意義、已沒有約束力的提述,外交部官網展示的立場不是比媒體轉述某司長的個人理解更直接嗎,在媒體的報導中,這名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也沒有表示《聯合聲明》仍然有效。--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4:51 (UTC)回覆
  • 再補充多點,IP君宣稱「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本身就有明顯誤導, 港澳辦在2021年1月31日的這份稿件整篇沒有任何一句表明《聯合聲明》仍然有效,IP君宣稱「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顯然不是港澳辦對《聯合聲明》的立場,IP君用這種標題提出討論,不是IP君自身對港澳辦及外交部的發放的訊息理解有誤,便有在此作出虛假陳述之嫌。--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7:43 (UTC)回覆
很明顯,北京當局同時有聯合聲明「已失效」和「仍有效」的觀點,應當在條目中一併列出。182.239.88.64刪除可靠來源的行為,顯然是衝動編輯。--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01 (UTC)回覆
閣下覺得不滿可以加入中方觀點及中方的意見,但閣下移除的內容是有提供來源的不能隨意移除。也請閣下注意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WP:NOTCENSOR也請閣下編輯時不要帶入個人觀點或國家色彩WP:中立。感謝您。~~Sid~~ 2021年1月31日 (日) 14:47 (UTC)回覆

港澳辦在2021年1月31日的聲明難道不能取代舊說法?為甚麼總是有人要把「失效」的帽子強加在中方頭上,put words in 中方's mouth?事實證明,中英雙方皆認為聯合聲明有效,但對於甚麼行為構成了違約則各有看法。無論如何,在今天港澳辦發出了正式聲明以後,維基已經不能再以其他人的觀點來構陷中方。--161.81.156.233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16:20 (UTC)回覆

「港澳辦在2021年1月31日的聲明難道不能取代[原創研究?]舊說法?」。「為甚麼總是有人[誰?]要把「失效」的帽子強加在中方頭上[與來源不符][具體情況如何?]」。「維基已經不能再以其他人[誰?]的觀點來構陷中方」。--Yangwenbo99 2021年1月31日 (日) 16:27 (UTC)回覆
「歷史文件=失效」明顯是原創研究。--161.81.156.233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16:42 (UTC)回覆
關於以其他人的觀點來構陷中方的問題,也就是那篇BBC文章的問題,已經在上面述明。--161.81.203.2留言2021年1月31日 (日) 22:26 (UTC)回覆
「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 != 失效」? 你維IP之理解能力真是Reality can be whatever I want。真認為有理怎麼不用主帳上來吵?-某人 2021年2月1日 (一) 05:10 (UTC)回覆
「失效」可能指「失去效力」(終結),也可能指「失去效果」(如無法執行)等。「歷史文件」、「現實意義」等見上。敏感定義建議引用可靠來源原文。--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5:35 (UTC)回覆
  • (!)意見,主張 歷史文件不等於失效的,請提供可靠來源。否則將按照可靠來源,中方目前立場,就是失效。--葉又嘉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02 (UTC)回覆
    • 「1997年7月1日{{Small|(中方觀點)}}<ref name="BBCA"/>」,是來自第三方(BBC等)的原創總結,不應歸於單純的「中方觀點」,狀態-中方觀點是「歷史文件」或者「無約束力的歷史文件」。「失效日」未出現在可靠來源中。--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28 (UTC)回覆
    • (:)回應,某個可靠來源 認為中方觀點是某某,而你認為不是『某某』,應該用其他可靠來源來表示 中方的觀點是『某&』,目前尚未看到 歷史文件=文件有效的可靠來源--葉又嘉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33 (UTC)回覆
      一手來源中中方觀點是「A」,無關聯第三方解讀中方觀點是「AB」,表格中不能因此列為「中方觀點:AB」。我不反對你都列出來,但不贊成用「引述」等字眼,因為這些報道是分析解讀而非引述。未見「歷史文件=文件失效」、「不再具有」的時點、「不具備任何約束力」的明確原因,因此不能斷言中方發言中的:歷史文件=已失效文件、不再具有=自回歸時、不具備任何約束力=曾具備約束力。--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6:44 (UTC)回覆

上面說甚麼「尚未看到歷史文件=文件有效的可靠來源」哦。聯合聲明已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裏,列明中國批准時間是1985年4月10日。這就是可靠來源!--161.81.216.12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18:30 (UTC)回覆

161.81.216.120不要無故在討論頁中添加橫線以破壞討論頁格式。--Yangwenbo99 2021年2月1日 (一) 20:41 (UTC)回覆
現補充一參考資料,央視指聯合聲明過時無效。「央視」之評論,可視作中共的第一手資料,香港01對其報導則可視為第二手資料。--Yangwenbo99 2021年2月1日 (一) 20:41 (UTC)回覆
央視播發的《國際銳評》出自個別評論員手筆,不能代表國家政府正式立場。比如央視也可以說王金平參加海峽論壇是求和,但這不代表官方立場。北京澄清:央視言論非官方立場--161.81.192.226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23:53 (UTC)回覆
@User:Yangwenbo99,那個01新聞也改文字表述了,原文「同時,彭斯副總統還應該去補一補歷史課,看看自己關於香港問題的說法鬧出了多大的烏龍。他在演講中提到的《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雙方在1984年就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過渡期有關安排所簽署的政治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後,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聲明成為歷史文件,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香港行使主權。彭斯作為堂堂的美國副總統,竟然拿一份早就過時的歷史文件干涉中國內政,不僅讓自己淪為國際笑柄,也令美國國家形象蒙羞。」[1]。這是原文全文:《國際銳評:將經貿問題政治化的企圖必將失敗》。看來以後得找出處原文,轉述不可靠。lol--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04 (UTC)回覆
@MINQI:親共媒體香港01對[此來自新聞聯播的報導]之引述,準確無誤。新聞聯播原文:「彭斯副總統……拿《中英聯合聲明》這份過時無效的文件干涉香港事務與中國內政……」。中央電視臺是「黨、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新聞聯播中,重要的時政新聞往往還需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審看。——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0:30 (UTC)回覆
只能說報道出錯咯 lol--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0:49 (UTC)回覆
(!)意見 對不起,我插話(因為我才看見,之前都休息了差不多一周)。簡單說,我完全支持Yangwenbo99的觀點,那是完全正確的。是,國際銳評的確是出自個別評論員手筆,那看那個評論員是誰了,有可能是胡錫進,也有可能是金燦榮,更有可能是代表某部門的鐘聲。絕非某IP用戶認為的那麼簡單。
現實情況是,港澳辦的聲明與外交部發言人之前的發言立場明顯衝突(外交部發言人當然代表本國政府),也有可能存在部分有效(斷章取義)。
是央視的話,現在基本都有視頻回放,回溯可查的。--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21年2月15日 (一) 05:53 (UTC)回覆

個人覺得吵來吵去其實大家都忽略幾個事實《中英聯合聲明》到底寫了什麼?什麼情況下失效?備忘錄里寫的什麼?備忘錄是否有效?備忘錄是不是有延期條款?--MINQI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23:15 (UTC)回覆

聯合聲明已獲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主席令批准生效。在全國人大沒有作出廢除的情況下,竟然還有人抹黑說「中方認為無效」?--161.81.192.226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09 (UTC)回覆
就說閣下犯了這個錯誤,聯合聲明生效沒問題,什麼情況失效、對什麼情況無效。備忘錄同理。閣下將原文列出不更好麼,例如英方指責《國安法》違背《中英聯合聲明》,但《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確「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本附件第十一節所規定的各項涉外事務。」。而國防:「國家安全(英語:National security)簡稱國安,以及國防(National defense)概念,泛指透過使用經濟、軍事、政治、外交等各種手段,來維護國家的持續存在。」「National security or national defence is the security and defence of a nation state, including its citizens, economy, and institutions, which is regarded as a duty of government.」。英方是不是站不住腳?--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04 (UTC)回覆
@MINQI:,閣下在引述《中英聯合聲明》,以支持閣下的原創研究時,巧妙地變換了標點,以扭曲原意。有鑑於此,在下亦發表一更可靠的原創研究。《中英聯合聲明》原文為「(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僅為第二條之前提。「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即中央人民政府承諾不會行使對香港案件的審判權,無論該案件是否涉及「外交」、「國防」。《港區國安法》中,賦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條文,明顯地違反了本條。——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0:05 (UTC)回覆
附件1中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牴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先不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壓根沒執行過都沒通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第一百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下亦發表一更更可靠的原創研究,是部分香港反對派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在先,大陸方面是被迫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得按基本法。--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0:46 (UTC)回覆
「部分香港反對派違背《中英聯合聲明》」[需要解釋]??在下第一次聽說個人可以違反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另外,閣下的原創研究中還有輕微的用詞問題——中央人民政府不等於大陸方面。——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0:55 (UTC)回覆
請閣下想出個形容反對派阻撓而未通過第二十三條造成的基本法缺失。在下才疏學淺,不理解個人或團體為何不能違反國與國之間的協定。中央政府,較為準確了吧?謝謝提醒--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1:06 (UTC)回覆
你提及的個人或團體不是締約方,所以根本不用遵守,何來違反?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3:23 (UTC)回覆
協定只對訂立者有限制力。因此,只有中國當局和英國當局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者可能性。除非另一方嚴重違反協定在先,否則任何一方不得違背條文行事(否則在法理上即屬毀約)。香港反對派顯然既不是中國當局(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英國當局(女王陛下政府),屬第三方。假如照閣下所言,中央人民政府是為回應香港反對派的行為,而從事違反《聯合聲明》條文的行為,那麼閣下的描述便是指責代表中國的中央人民政府毀約。——Yangwenbo99 2021年2月2日 (二) 12:57 (UTC)回覆
閣下有沒有考慮過英國當局談判時代表什麼?假如按閣下所言協定只對訂立者有限制力,香港政府也顯然既不是中國當局(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英國當局(女王陛下政府),屬第三方,可以自行對香港法律提出修改、提出接受中央指導,亦或不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再者英國當局並非第一次干涉香港事務,而《中英聯合聲明》中「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毀約?先不提「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僅為第二條之前提是否為閣下原創理解,單單附件1中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就給予了中央政府對於香港地區部分管轄權。--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3:52 (UTC)回覆

IP用戶主張的「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完全是原創研究。閣下提供的來源僅僅可以證實中國質疑英國涉嫌違反《聲明》,根本沒有承認《聲明》仍然有效;中國認為《聲明》是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也是事實,但就沒有直接說「失效」,根本不需要加這麼多自己的臆想上去,來源怎麼寫就這麼寫就對了,不用加這麼多自己的意見。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16 (UTC)回覆

如果聲明「無效」,又怎樣可以「違反」?這不是原創研究,這是邏輯。--161.81.192.226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22 (UTC)回覆
編輯條目不需要憑藉你自己認為的「邏輯」,你只需要提供來源證明「港澳辦剛發稿承認聯合聲明仍有效」,沒有來源就是原創研究,條目不需要加上你自己對文章陳述內容的總結。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0:31 (UTC)回覆
@User:AINH、[User:BlackShadowG]],得貼各自出處的原文,目前發現有部分媒體自行改述「原文」,見上文鄙人與User:Yangwenbo99閣下的會話。--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10 (UTC)回覆
各位可以不要新聞媒體寫甚麼就全盤接受?尤其是涉及政治的情況下。「如果BBC認為『中國政府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可以寫成「中國政府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那麼「中國政府認為,加拿大任意拘留孟晚舟」是不是可以寫成「加拿大任意拘留孟晚舟」?BBC連湖北的位置都可以搞錯,怎麼不可能錯誤揣測中方觀點(先假設不是故意炒作新聞吧)?--【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4:59 (UTC)回覆
還有一點很重要,我翻查幾個有使用這一資訊框的「歷史條約」條目: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三國同盟條約等等都沒有使用這一參數。--【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06 (UTC)回覆
連你們最愛的中國傳媒也是這樣說,不要再大話冚大話了好吧?
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K3P6v
http://news.sina.com.cn/c/gat/2017-07-09/doc-ifyhwehx5421353.shtml
https://web.shobserver.com/wx/detail.do?id=57954-某人 2021年2月2日 (二) 15:09 (UTC)回覆
這不是條約生效狀態,如果要寫中方認為這份文件屬於甚麼性質,請到正文裏寫。--【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11 (UTC)回覆
被打臉之後做另外找藉口了?既然中方說它已經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那麼這當然屬於執行狀態。-某人 2021年2月2日 (二) 15:18 (UTC)回覆
正文裏已經有詳細解釋前因後果,你非要斷章取義。--【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22 (UTC)回覆
對了,如果按照你的寫法,英方認為仍生效,那麼自己違反自己聲明的備忘錄是不是毀約呢?--【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37 (UTC)回覆
備忘錄特性:備忘錄的強制性/有效力比正文低。違反聲明的備忘錄<違反聲明的正文。--Cmsth11126a02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3:38 (UTC)回覆
贊成BlackShadowG和平至上。不必重複上方討論已提出過的內容,不再回應「不再」的釋義問題。(*)提醒某人」勿再陰陽怪氣,且您提供的來源[5]中,中方(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明確,未對條約狀態作明確回應,「徐宏昨日在香港出席一個國際法研討會後,被問到外交部發言人的講法,是否代表《聲明》「失效」、中方不承認《聲明》時,表示發言人作出表態的背景,是有國家利用《聲明》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在這個背景之下,他說這個(《聲明》)沒有任何現實意義,我理解到他並沒有提到《中英聯合聲明》是否依然有效。」,切勿以此原創研究中方對條約狀態做出了正式聲明。上方討論提到新聞聯播,查證確有2019年08月20日《新聞聯播》中播出的央視「國際銳評」,但務須(※)注意,這是由央視銳評,雖為高度可靠的官媒,但非正式外交渠道,且後有「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出「英方的做法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是一種赤裸裸的毀約行徑。」,故至少應同級列明。--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5:41 (UTC)回覆
感謝指出某人不看來源就放來源出來,忽視中國外交部官員對言論的解釋;中國外交部官員對言論的解釋比英國媒體BBC的揣測更能代表中方觀點,也證明「「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 != 失效」? 你維IP之理解能力真是Reality can be whatever I want」這一有歧視IP用戶之嫌的言論之荒謬。--【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2日 (二) 15:48 (UTC)the回覆
我們要不要來統計一下你在這裏和ANM單單兩個討論中說了總共多少個謊言?我什麼時候寫過「失效」了?是你根本沒有看過我寫的文,不是我沒有看過我放出來的來源-某人 2021年2月3日 (三) 11:11 (UTC)回覆
這麼簡單的個問題怎麼還在吵啊?既然有爭議,把各方先後表述的原文貼上去不就行了嗎?中方的發言是不是前後矛盾是交給讀者去判斷的,不是給各位編者原創研究秀智商的。各位到底是在商量怎麼改條目還是在用自己的政見互相攻擊啊?怎麼一跟中國相關的政治扯上關係NPOVCIV等原則全被各位忘得一乾二淨了?——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歲生日快樂! 2021年2月2日 (二) 16:19 (UTC)回覆
是因為有人執意要加評論性內容例如狀態、各界反映:「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舉被批評一邊宣稱《中英聯合聲明》是「過時文件」,否定《中英聯合聲明》的效力及其所作的承諾,卻又要求英國繼續遵守[83],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多次聲稱《中英聯合聲明》已經是「過時無效的歷史文件」自相矛盾」——來自RFA。然後就繼續吵。--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16:30 (UTC)回覆
藉助外媒文章的內容來發表自己的政見,然後以「可靠來源」作為保護傘,屢見不鮮。--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23 (UTC)回覆
AINH閣下是不是忘記自己說過「「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 != 失效」? 你維IP之理解能力真是Reality can be whatever I want。」這句話了?這難道不是在攻擊認為「失效」不是中方觀點的人嗎?謊言是指這個嗎?--【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5:42 (UTC)回覆

我的解決方案

編輯

我提議忽略條約模版裏「狀態」和「失效日」兩項參數,不填上文字。因為中方立場的複雜性,因為中方從不明確提及「有效」或「無效」,也從不掉進「有效/無效」的二分陷阱,所以根本無法把中方立場化為一個簡單的「狀態」。--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04 (UTC)回覆

  吐槽 查閱Talk:中英聯合聲明發現此事「爭論」已久,上面提到的爭議點也多有提及,但雙方各持己見互不退讓。我對移除方案傾向贊成,但懷疑另一方可能以BBC等是可靠來源,可靠來源說的就是真的為由堅持保留。對此我的回應見這裏。--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32 (UTC)回覆
這只不過是一個折衷的辦法,考慮到樓上有人提到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的話(《眾新聞》:來港出席研討會的徐宏表示,認同英方所說《聯合聲明》提交聯合國登記,並澄清外交部並無提及《聯合聲明》「過氣或失效」,「(外交部)從來沒有否認它(《聯合聲明》)是一個條約,只不過在條約裏每個條款、效力,要看條款本身內容,要逐條分析。」),證明了所謂「中方觀點:已失效」是失實的。--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51 (UTC)回覆
按照這份來源提及的「要逐條分析」,以你的「邏輯」就可以得出「中方觀點:部分失效」。不過,這是原創研究,我是不會這樣做的。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0:40 (UTC)回覆
把BBC連湖北在哪都搞不清和「《新冠疫情:武漢以歌頌和否認,紀念爆發一週年》其中一段警方「用網蒙頭拘捕民眾」的畫面,這段視頻來自於去年疫情期間的一次高速反恐演練(油管視頻的12m12s,騰訊視頻為原完整視頻[2][3])。」甩過去,BBC中國新聞不可靠。PS:別想着能不折中的辦法了,部分讓步,取得共識,對方不肯那就只能進行投票了。--MINQI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1:59 (UTC)回覆
單單以幾篇錯誤的報道來評價一個媒體的可靠性是不合適的,這種問題各個媒體都是存在的,沒有什麼媒體能夠保證其報道內容準確無誤。並不是有錯誤報道的媒體就是不可靠的假新聞網站。
還有,目前的爭議是信息框部分嗎?如果雙方表態模糊的話不如把「狀態」參數忽略即可。——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歲生日快樂! 2021年2月3日 (三) 01:43 (UTC)回覆
這就是161.81.223.218的提議。  吐槽但貌似有部分編者有強迫症,留空難受。參見AINH在條目里的編輯,然後大家繼續吵+編輯戰。--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16 (UTC)回覆
(-)傾向反對 略去這些內容的意思就是指條約毫無爭議地有效。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極為複雜,甚至似乎認為聲明的某些(但似乎不是全部)內容只是宣佈/介紹,「不構成中英之間的任何權力或義務」[6],亦有一些(至少不是完全無理取鬧的)質疑指立場前後矛盾,怎樣也算不上毫無爭議。我認為至少也需要加入「見效力爭議」之類的描述。--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3:33 (UTC)回覆
狀態不寫、失效日期不寫,下面正文引用原文寫立場不好?請閣下注意自身可能已不合WP:CIV輕率魯莽地指控他人行為不當、違反WP:AGF及因自身偏好而阻礙共識達成的情況。--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19 (UTC)回覆
為什麼狀態不可以寫?單單因為你們不喜歡?我就看看你們還有什麼藉口,「因自身偏好而阻礙共識達成」是閣下吧-某人 2021年2月3日 (三) 12:39 (UTC)回覆
(:)回應什麼叫不可以寫?我說的不可以寫還是你自己意淫的?狀態:XXXXX一堆。看的明白?讓步上面留空/「有爭議」到下方詳寫,不好?你固執己見不就在阻礙共識麼?既然這樣都要認為找藉口。(-)強烈反對那我不同意中方觀點為無效或失效,只能寫有效。失效日期不保留,因為雙方認為有效。大家編輯戰好了、掀桌子好了,反正3RR規矩死的(某位到現在都沒被懲罰,什麼規矩死的。。。)。要挑起編輯戰、要累死管理的又不是我。--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2:53 (UTC)回覆
(▲)同上:看了一下條目編輯記錄,AINH不當回退MINQI作出的維護中立性及避免原創總結之編輯,並且對MINQI作出惡意推定。--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2月23日 (二) 09:12 (UTC)回覆

這就是某些人要求的,中方承認聯合聲明有效的「可靠來源」!

編輯

法廣中國認聯合聲明有效但指英國無權干涉香港 專家稱華誤解--161.81.223.218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22:25 (UTC)回覆

內文是:「中國澄清《中英聯合聲明》失效的說法,指《聯合聲明》是一份「不能說沒有效力」的國際協議。」,難道「不能說沒有效力=完全有效」?你只能引用「中國指出《聯合聲明》是一份「不能說沒有效力」的國際協議」,而不是「中國承認《聯合聲明》有效」。法廣的標題如BBC同出一轍,怎麼自己犯了自己指責別人的問題呢?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0:37 (UTC)回覆
難道「過時歷史文件=無效或=完全無效或=失效或=完全失效」?理由是什麼?是不是該將類似「已失效(中方觀點)」語句予以刪除?--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7:35 (UTC)回覆
你問我理由做什麼?我對填什麼上去就只看來源,我想我已經表達得很請楚。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0:28 (UTC)回覆
所以我認為你認同將類似「已失效(中方觀點)」參數予以刪除,你認可。--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08 (UTC)回覆
你認為就真的只是你認為而己...我是傾向不刪,但討論結果要刪除我也是可以接受。這是無用的意見,所以我不會提,但你沒有必要替我總結。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5:44 (UTC)回覆
所以之前你想錯了。現在才是表達得很請楚。--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6:55 (UTC)回覆
你不用主觀臆想我寫的話,我不喜歡說廢話,沒有價值的話講來也無用,對討論沒有任何幫助。但你喜歡去尋找意見那是你的問題,但表達得不請楚,甚至不表達也是一種投票。判斷用戶取態正確與否,這就有點語言冒犯了。此外,你問的是刪除類似「已失效(中方觀點)」參數,而我之前指出表達很清楚的部分是「按來源編輯」、「不要原創研究、總結」,請不要偷換概念。我沒義務在刪除你提及的參數上發表意見。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7:49 (UTC)回覆
表達得不請楚、甚至不表達的確也是一種意見表達。但造成的理解錯誤、誤會將是表達者主要或全部承擔,這是很明確的。所以你「按來源編輯」而來源寫的並非類似「已失效(中方觀點)」,我的認為不能說是完全錯誤但與你的想法有區別。所以與其讓對方主觀臆想不如表達清楚。你沒有義務在我提及的方面發表意見,那麼也請你對造成的結果坦然接受(你也的確如此),雖然可能令你感到冒犯或不悅。討論中請求對方意見也是種表達方式。--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8:49 (UTC)回覆
首先,我在討論的是「來源」問題,你自己跑到別人討論串下問人支不支持刪除參數(也就是別的問題)這已經夠奇怪。當然我也沒有針對你提及刪除問題作任何回應,我只是再度重申我的主張,這是非常清楚的一個事實。你把你的主觀錯誤「認為」帶來的結果強加在我身上,這就是一個問題,語言也涉及冒犯。你自己理解不清楚在討論什麼而發言所產生問題帶來的負面後果,我是不需要承擔的。因為我沒有和你討論你主張的問題,而你也「不對題」的情況下尋求意見支持你的主張。你要如何表達是你的問題,我也選擇忽視,因為這不關我的事,也不是我在討論的問題,而我也沒有任責任承擔你「跑題」產生的誤會帶給我的不悅。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23:35 (UTC)回覆

@PastorPsy326和平至上MINQIYangwenbo99YFdyh000Jasonloi1997葉又嘉:抱歉打擾各位了,我也對我這項復原做一下解釋,我當時是依據經驗因該IP使用者移除的是據有來源之內容,且根據編輯摘要在下判定該IP使用者編輯時是帶有國家色彩在編輯違反WP:中立觀點故作出此次回退。另外在下認為和平至上閣下前面所說在下並無查看復原之內容個人認為此項指控是很嚴重的指控,在下回復完此次後即不再參於討論。抱歉阿因現實因素導致到現在才能回覆,在下不知道因此次復原可以引起如此大之爭議甚至引發編輯戰。~~Sid~~ 2021年2月7日 (日) 09:59 (UTC)回覆

如果你在回退前有看過內容,你應當看到被回退的正是標註為「中方觀點」的內容,不可能說出「閣下覺得不滿可以加入中方觀點及中方的意見」的話;而且相關內容是明確標註「中方觀點」,何來「編輯時是帶有國家色彩」?難道「中方觀點」不應該就是以中國官方為準?--【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7日 (日) 10:57 (UTC)回覆
我懶得跟閣下解釋,如果在下的復原真有問題在下相信會不只有閣下來說,在下ping了這麼多人只有閣下前來反對,由此可知是閣下經驗問題。至於觀點問題在下不認為一定非得只能中國官方才能代表。~~Sid~~ 2021年2月8日 (一) 08:14 (UTC)回覆

提議信息框修改方式

編輯

考慮到對於本聲明中方態度較為模糊,無法用失效/不失效來概括,故建議修改信息框原始碼: 改前:

|condition = 仍有效(英方觀點)[4]
已失效(中方觀點)[5][6]

改後:

|condition = 有争议,见§ 效力爭議

這種表述是否令各位滿意?——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歲生日快樂! 2021年2月3日 (三) 11:35 (UTC)回覆

(+)贊成話說再把失效日期那個信息欄刪了吧,留着沒意義。--MINQI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1:42 (UTC)回覆
(-)反對中方態度模糊一回事,用不了失效不失效概括就原文寫(另外,我認為應用同樣嚴謹考慮立場接近中方來源)--Cmsth11126a02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3:46 (UTC)回覆
中方兩次表態的原文太長,不適合全部加入信息框,直接連結到對應章節畢竟合適。——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歲生日快樂! 2021年2月4日 (四) 02:53 (UTC)回覆
「用不了失效不失效概括就原文寫」的效果(見右):
如果你認為這是一個資訊框應包含的內容,那……--【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6:11 (UTC)回覆
摺疊了一下……——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歲生日快樂! 2021年2月5日 (五) 11:45 (UTC)回覆
(+)支持。--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2月3日 (三) 14:12 (UTC)回覆
看上去可行,或者不寫也可以。--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8:23 (UTC)回覆
(+)支持:不要把甚麼都放進資訊框,資訊框只適合簡短事實陳述,而不是長篇大論。--【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5:36 (UTC)回覆
另外,應該在2017年6月29日的兩段後加上外交部官員的解釋.--【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4日 (四) 15:39 (UTC)回覆
(!)意見:按照隔壁樣板的寫法,認為會觸及WP:PROMO維基百科拒絕宣傳...不是演講台...宣傳工具、廣告場所或者展覽平台。,於維基百科:5,宣傳、推銷或處理公共關係等。而根據既有格資料做概括處理,認為應可表述「中方認為條約是無約束移交管治權後的中方內政行為,而英方主張條約的效力是應以移交管治權後的五十年承諾而持續」。——約克客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3:45 (UTC)回覆
你所說的並不是聲明的「狀態」,而是「性質」。--【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5日 (五) 10:34 (UTC)回覆
「性質」,即相關內容能否用於干涉香港主權移交後的內政,才是中英聯合聲明效力問題為何引發外交糾紛的根本原因。--痛心疾首 2021年2月13日 (六) 00:06 (UTC)回覆
較傾向這種概括描述(加上「詳見§ 效力爭議」之類,以確保讀者明白問題複雜)。至於這段文字是狀態還是性質,我認為可以寬鬆處理。「狀態」可以廣義地詮釋為條約內容目前法律上地位如何。現況似乎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不認為聲明的某些內容具約束力,而背後是因為其認為聲明失效還是聲明的這些部分本身就不打算具有約束力相對不太重要,反正客觀效果基本上一致。如此描述亦不見得會引起讀者任何誤會。--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2月6日 (六) 11:02 (UTC)回覆
其實如果是你上面提到的那句總結我認為還可以,但現在條目的寫法肯定不行。--【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2月8日 (一) 17:34 (UTC)回覆
個人認為Longway22的表述較為妥當,基本完全概括了各方觀點。--痛心疾首 2021年2月13日 (六) 00:04 (UTC)回覆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方網站已經向中外媒體表明《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沒有現實意義,已沒有約束力,《聯合聲明》作為國與國之間的條約,被中國外交部稱為歷史文件、沒有現實意義、已沒有約束力,該等說法已認定《聯合聲明》已沒有效力,而且官媒、黨媒、內媒、外媒多次報導中方認為《聯合聲明》已經過時無效,中國外交部亦沒有作出正面澄清,至於媒體之後報導某外交部官員作出解釋[7],但提述時用「我理解」,表示屬於個人觀點,這名官員也沒有推翻外交部在官網發放的中方觀點。--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04:41 (UTC)回覆
(!)意見中國外交部可否理解為該文件從始至終均無法律效力?——Huangsijun17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2:00 (UTC)回覆
請參閱上列的外交部官網:「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就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過渡期有關安排作了清晰劃分。現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懷抱20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沒有主權,沒有治權,也沒有監督權。希望上述人士認清現實。」--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09 (UTC)回覆
無效婚姻(英文維基)這裏的婚姻無效指的就是自始至終無效,而非在某個時間點後失效。即該婚姻及婚姻相關證件本來就不存在法律效力,何來失效一說?同理,我們現在並不知道中央政府是否認為該文件自始至終無效,為何要下失效的猜測?——Huangsijun17留言2021年3月5日 (五) 03:44 (UTC)回覆
君提出之英文版婚姻條目本身有來源不足、個別地區觀點及單一觀點等問題,而將聯合聲明當作一場婚姻也屬誤區,就以中國大陸的婚姻而言是民政部依據民法典及登記條例執行,聯合聲明顯然不是某國政府在專屬部門下實施。聯合聲明現在只有有效或失效兩個狀態,而這兩個狀態是互相對立的,英國政府公開說明至今有效,中國方面亦只有有效與失效兩個情況。--Uranus1781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4:30 (UTC)回覆
我只是拿婚姻關係來舉例法律上存在這種自始至終無效的特殊情形的存在,比較常見的在於婚姻關係的無效,從而說明聯合聲明也可能是自始至終無效這一特殊情形,並不是指代聯合聲明是婚姻。其他情形,如某些合同等等,也都是可能自始至終無效的,但舉例較為複雜。——Huangsijun17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8:53 (UTC)回覆
(+)支持:實際情況複雜,信息框解釋不清楚。--高文海留言2021年3月2日 (二) 15:44 (UTC)回覆

另一種解決方案

編輯

即三種狀態: 仍生效(英方觀點) 「已失效」(中方外交部觀點,加註釋: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 「仍有效」(中方港澳辦觀點,加註釋:(注文在此略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決方案,英方觀點是明確的不加引號的,中方觀點則使用引號,不知如何?-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1年3月1日 (一) 04:35 (UTC)回覆

還是跳轉到章節好,不要原創總結割裂的狀態。--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7:57 (UTC)回覆
同YFdyh000。--高文海留言2021年3月3日 (三) 02:48 (UTC)回覆
直接寫「有爭議」然後連結向相關章節不就好了?不太懂有什麼好爭吵的。資訊框再怎麼多註釋都不如直接讓讀者看正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3月8日 (一) 14:07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責任編輯:李思陽. 国际锐评:将经贸问题政治化的企图必将失败. 央廣網. 2019-08-20 [2021-02-02]. 
  2. ^ 新冠疫情:武漢以歌頌和否認,紀念爆發一週年. YouTube. [2021-01-27]. 
  3. ^ 疫情期间教科书式反恐演练. 騰訊視頻. [2021-01-27]. 
  4. ^ 4.0 4.1 4.2 【反送中】英指「聯合聲明」仍適用 中英香港議題交鋒. 香港經濟日報. 2019-06-27 [2020-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8). 
  5. ^ 觀察:中英聯合聲明「失效」 中共承諾價值幾何?. 2017-07-01 [2019-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中文(繁體)). 
  6. ^ 彭琤琳. 【逃犯條例】央視斥彭斯用心險惡 指《中英聯合聲明》過時無效. 香港01. 2019-08-21 [2019-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中文(香港)). 

為何某些編者執意將聯合聲明列作香港的「憲制文件」?這又有甚麼證據支持?

編輯

別自欺欺人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當中沒有聯合聲明。--161.81.212.252留言2021年3月11日 (四) 20:59 (UTC)回覆

  • 這份文件充其量只能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聯合聲明有憲制地位,英國政府明顯認為聲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政策有約束力。--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09:22 (UTC)回覆
    • 笑了,現在英國能控制香港嗎?「憲制文件」當然是誰控制香港誰說了算。現實是聯合聲明在香港不被視為「憲制文件」,你們就別再誤導讀者了。這個香港政治模板應該反映現實情況,而不是你們心中的理想。--161.81.157.196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6:54 (UTC)回覆
      憲制文件」當然是誰控制香港誰說了算[來源請求] 不對,是按照可靠來源說的算--葉又嘉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7:29 (UTC)回覆
      • 覺得不是按照可靠來源而是得按照香港實際法律條文吧。這是事實性內容不是觀點。憲法,國家的根本法,又稱憲章或憲制文件、基本法。香港法律中有無明文稱《中英聯合聲明》為憲法或以此建立香港法律?就好比《英愛條約》,它造成了愛爾蘭內戰但它依舊不是愛爾蘭的憲法或「憲制文件」--MINQI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7:55 (UTC)回覆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這是可靠來源也同時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既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不把聯合聲明視為憲制基礎,你們是不能把聯合聲明列為「憲制文件」,誤導讀者

          事實上,終審法院在剛果民主共和國一案的判案書第310段裏明確指出:「香港特區的法院採用普通法的方法解釋《基本法》,試圖根據《基本法》條文的文意和目的確立條文中的字詞的意思。按照這種方法,像《聯合聲明》和 「1990年的說明」 等 「公佈前」 的文件,都可被接納為解釋的補助文件,因為它們都是可闡明《基本法》或其特定條文的文意或目的的外部資料。不過,只有在《基本法》的字詞的意思含糊不清和可合理地作出多過一項解釋的情況下,它們才會被用作輔助文件。」

          聯合聲明的作用是在特定情況下協助法庭解釋基本法的輔助文件,聯合聲明不具備基本法的地位,更不能視為「憲制文件」。你們不要再誤導讀者了。--161.81.157.196留言2021年3月12日 (五) 19:41 (UTC)回覆
應該查詢一下「國際條約」的地位。例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國際條約位階至少等同於法律。《中英聯合聲明》,是約定什麼合意條件下,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且登記在聯合國。無論依據國際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或香港基本法下的法制,《中英聯合聲明》絕對不會是「歷史文件」。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21年3月14日 (日) 05:00 (UTC)回覆
「歷史文件」之說就是媒體想「搞個大新聞」,上方討論提過,中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對此未予承認。--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5:29 (UTC)回覆
不是「歷史文件」不代表是「憲制文件」。類似《英愛條約》、《貝爾法斯特協議》。--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9:27 (UTC)回覆
你們誤會了,我是在談模板:香港政治的問題。--溫大善人留言溫大善人talk)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2021年3月14日 (日) 20:20 (UTC)回覆
好吧,搞錯針對條目了。不過《中英聯合聲明》條目也得儲存,以後肯定還會有類似爭議的。個人意見還是那個:《中英聯合聲明》不是「憲制文件」,因為香港實際法律條文沒有明文稱《中英聯合聲明》為憲法或以此建立香港法律。類似《英愛條約》、《貝爾法斯特協議》不是愛爾蘭「憲制文件」或「憲法」一樣。--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21:24 (UTC)回覆
法院並不會以聯合聲明來審查一部法律是否違憲,只是視其為輔助文件,並不是「憲制文件」,上方有人提到「是按照可靠來源說的算」,那麼請加入相關一項的編者提供明確稱聯合聲明是「憲制文件」、「憲制性文件」、「憲制性法律」等的可靠來源。而且這裏沒有在講它是不是「歷史文件」,不是「歷史文件」的文件多的很,但他們都不是「憲制文件」;屬於「歷史文件」的英皇制誥亦是曾經的「憲制文件」。--【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3月20日 (六) 18:16 (UTC)回覆
  • (*)提醒:請注意不同地區法律體系的差異。可以說「憲制」在大陸和香港的語義有顯著分別。對「香港憲制」的理解,可能可以參照英國憲法的理解。中文條目憲法與英文條目en:Constitution有巨大分歧。中文條目中,反覆暗示憲制文件是一兩部法律,而英文條目中則稱憲制文件是 "an aggregate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r established precedents that [...]"。此模板中的「憲制文件」,實際上定義較為模糊。而《聯合聲明》等文件是否在此範疇之內,是一個無法爭論出結果的學術問題,建議直接恢復到最早的版本。有一些法律研究者認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文件」還包裹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人大釋法等文件。[1]在一些著作中(如[2])便展示了不同的觀點。第十七章(J. Chan and C.L. Lim)認為香港采成文憲法,而《基本法》便是該成文憲法。但在第十六章(D. Panditaratne)宣稱ICCPR和《基本法》同為憲法權利的來源,而HKBORO是前者在香港的施行方案。大多數法律著作都認同中英聯合聲明、ICCPR及HKBORO同為對憲制有作用的法律。——Yangwenbo99 2021年3月26日 (五) 08:39 (UTC)回覆
    另外,T:存在爭議似乎不適用於本問題。這是法律學者的爭議,而此模板是用於標註維基百科編輯之間的爭議。——Yangwenbo99 2021年3月26日 (五) 08:53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基本法實施研究計劃 (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相關憲制性法律文件. 
  2. ^ Johannes Chan SC and C.L. Lim (編).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中方所認為條約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的說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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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類型協議文件
狀態仍有效(英方外交部觀點)[1]
已失效(中方觀點)[2][3]
起草完成日1984年9月26日
簽署日1984年12月19日
簽署地點  中國北京人民大會堂西大廳
生效日1985年5月27日
生效條件經簽字國批准,並互換批准書
失效日沒有失效(英方、中方港澳辦觀點)[1]
1997年7月1日(中方外交部觀點)[2][3]
簽署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趙紫陽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 戴卓爾夫人
締約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語言中文英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中英聯合聲明

外交部從來沒有說明何時才是「失效日」,按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中英會設立一個聯絡小組,而這小組於到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才會工作結束,中國假若有派人出席,又怎何能認為失效了?實在怎想都不太合理。(在2014年,甚至還要求英方再簽署一份中英聯合聲明成果文件,雖說是不太充份的證明。)

建議將1997年7月1日改為無具體說明,但認為失效這樣類似的說明。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14:56 (UTC)回覆

這是中方觀點--葉又嘉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4:19 (UTC)回覆

@葉又嘉你能不能先看一看附件二內容?註二、註三隻是央視、外交部說明已失效,沒有說明失效日期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6:30 (UTC)回覆

央視 國際銳評: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後,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履行完畢,所以 失效是1997年7月1日--葉又嘉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6:56 (UTC)回覆
駐港公署: 自1997年7月1日起,《聯合聲明》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均已全部履行完畢http://www.fmcoprc.gov.hk/chn/gsdzywtdbthlc/t1788265.htm--葉又嘉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07:11 (UTC)回覆

駐港公署確實有說英方於1997年7月1號後沒有義務,但是附件二的意思不就是英方有義務出席這個交接小組的意思,是不是予盾了,中方這立場實在沒看懂...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4:46 (UTC)回覆

我回去先將駐港公署的來源加上,另上文「予盾」應為「矛盾」。 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4:50 (UTC)回覆
要不將1997年7月1日改為1997年7月1日起,《聯合聲明》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均已全部履行完畢,避免爭議,中方沒有說明已失效,只是有基本法作代替,感覺是模糊態度的一種做法。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5:31 (UTC)回覆
中英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類型協議文件
狀態仍有效(英方外交部觀點)[1]
已失效(中方觀點)[2][3]
起草完成日1984年9月26日
簽署日1984年12月19日
簽署地點  中國北京人民大會堂西大廳
生效日1985年5月27日
生效條件經簽字國批准,並互換批准書
失效日沒有失效(英方、中方港澳辦觀點)[1]
「1997年7月1日起,《聯合聲明》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均已全部履行完畢」(中方外交部觀點)[2][3]
簽署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趙紫陽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 戴卓爾夫人
締約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語言中文英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中英聯合聲明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反送中】英指「聯合聲明」仍適用 中英香港議題交鋒. 香港經濟日報. 2019-06-27 [2020-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8). 
  2. ^ 2.0 2.1 2.2 2.3 觀察:中英聯合聲明「失效」 中共承諾價值幾何?. 2017-07-01 [2019-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中文(繁體)). 
  3. ^ 3.0 3.1 3.2 3.3 彭琤琳. 【逃犯條例】央視斥彭斯用心險惡 指《中英聯合聲明》過時無效. 香港01. 2019-08-21 [2019-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中文(香港)). 

中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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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自 2020 年 11 月 14 日始掛中立性模板,但未見相關討論。以上諸多關於條約失效與否的討論,當前,此條目已避免「失效」字樣,可視爲沒有爭議。若有關中立性的問題,請於此簡要列出或指出。您可在下具體解釋,此章節僅供統計、列表。公示 30 日,如無異議,我將於 2022-01-01 移除中立性模板。歡迎您留言、補充、討論。謝謝! — 𝕏ℂ𝕠𝕞𝕙𝕘𝕙𝕒𝕝𝕝 talk 2021年11月30日 (二) 06:57 (UTC)回覆

《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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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城市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 58.82.226.179留言2022年5月27日 (五) 02:4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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