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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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中,政党制度或政党体系是存在于市民社会的若干政党组成的整体,其特征在于该国政党的性质与数目。一般受到该国法律规定或长期政治实践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结构模式。
最早对政党体系进行科学化研究的是法国学者杜瓦杰,杜瓦杰的研究主要关注不同的国会选举制度会导致不同的政党体系,从而极大程度地决定该国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关于政党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国家对政党活动的法律规定;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执政参政的体系和党与党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政党内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则[1]。通常情况下,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政、参政的方式和党际关系[2]:257。
有些国家对政党活动有专门立法,例如二战后联邦德国在1967年制定了政党法;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立法,但是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做了一些规定,例如美国国会1974年在限制选举经费的规定中要求每个政党为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多只能花费450万美元;有些国家则只是遵守惯例,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例如英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担任首相[2]:256-257。
政党体系的分类
编辑传统政治学对政党体制模式最常用的分类方式是根据政党的数量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有时还将无党制、一党优势制作为补充。二战后政党模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对其划分也就更加细致。比较著名的划分方法有A·S·班克斯、R·B·泰克斯特提出的五分法,即分为一党制、主从政党制、一个半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萨托利的七分法,即一党制、霸党制、第一大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微型多党制。还有学者结合以上划分法,又将一党制细分为一党专有制、一党威权制、一党多元制、实用一党制、一党专政、一党独大,将多党制又细分为两党制、温和多党制、碎片化多党制、极端多党制[2]:257。随着政治学的发展,单纯以数量对政党进行划分已经很难描述现实政党制度的特征,因此出现了其他的划分标准。J·拉帕隆巴拉根据政党的执政方式分为独霸型政党制度和轮流型政党制度,中国学者根据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分为无对抗的政党制度和有对抗的政党制度,马克思主义则分为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乔万尼·萨托利则分为竞争型政党制度和非竞争型政党制度[2]:257-258。
非竞争性政党体系
编辑非竞争性政党体系,包括无党制与一党制。前者主要是欠发达而不存在有意义政党,由部落派系执政的部分非洲国家,或者军事集团执政的国家(如军政府时期的缅甸联邦),和中东若干由君主专制的国家,如沙地阿拉伯、阿联酋、阿曼及梵蒂冈。后者主要是在一个国家内相当长的时期只存在唯一的执政党,或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一党执政加以确立,也可能通过现实力量如军政府达成,不允许有反对党,或者法律上只有参政议政但不能执政的合法政党。如训政至戒严时期的中华民国、苏联与诸东方集团国家、一党时期的土耳其、越南、朝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叙利亚、土库曼斯坦。在非竞争性政党的国家中,政党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机制多是通过政党领导的政治团体统一进行利益表达。公民的利益通过政治性社会团体上升为政党意志后再成为国家意志。在这些国家中,政党活动与国家活动很难区分开[2]:264。
竞争性政党体系
编辑竞争性政党体系是一国政党通过选举上台执政的模式。又可区分为威权一党制、一党优势制、两党制、多党制。萨托利则分为极端多党制、有限多党制、两党制、一党独大制。
一党专政制
编辑一党专政制下存在竞争性选举,但执政党借由限制他党竞选资源与权利的方式,例如严格管制他党宣传活动,严格审核他党候选人资格,有时甚至采取正当性可疑的压制性手段,确保个别单一政党长期执政,即连续当选国家元首或议会制下的政府首脑与多数议席。案例包括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马来西亚的巫统党,1950至1980年代前的韩国自由党与民主共和党及民主正义党,越南共和国的人民劳动革命党与国家社会民主阵线,1965年至1986年的菲律宾国民党及新社会运动党,1990年代以前印尼的从业协会党,泰国1955年至1971年间的玛兰卡西自由党与国家社会党及联合人民党,1970年以前柬埔寨的桑库姆党和现在的人民党,高棉共和国的社会共和党,1979年以前巴西的国家革新联盟,1952年至1964年间玻利维亚的革命民族主义运动,1937年至1979年间的尼加拉瓜国民自由党与现在的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1933年至1956年;1963年至1975年间的洪都拉斯国民党,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国民党及罗得西亚阵线,2019年以前苏丹的全国大会党,伊朗伊斯兰共和党,伊拉克的伊拉克复兴社会党,2012年以前也门的全国人民大会,2011年以前埃及的民族民主党与突尼斯的宪政民主联盟,阿尔及利亚的民族解放阵线,2014年以前布基纳法索的争取民主和进步大会,土耳其的正义与发展党,哈萨克斯坦的祖国之光,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民民主党及自由民主党,塔吉克斯坦的人民民主党,阿塞拜疆的新阿塞拜疆党,委内瑞拉的统一社会主义党、津巴布韦的非洲民族联盟—爱国阵线,喀麦隆的人民民主运动,赤道几内亚的民主党,卢旺达的爱国阵线,刚果的劳动党、埃塞俄比亚的人民革命民主阵线及后继的繁荣党,莫桑比克的解放阵线,坦桑尼亚的革命党,加蓬的民主党,乌干达的全国抵抗运动、吉布提的争取进步人民联盟,冈比亚的爱国调整和建设联盟,布隆迪的全国民主保卫委员会-保卫民主力量,南苏丹的苏丹人民解放运动,乍得的爱国拯救运动,博茨瓦纳的民主党,俄罗斯的统一俄罗斯党等。
一党独大制
编辑一党独大制下存在较为公正的竞争性选举,也存在着有实力赢得较多席次与地方政府首脑的政党,但由于选举制度或特殊国情,导致个别政党长期执政,较难出现政党轮替,但反对党在制度下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包括中华民国解除戒严后到2000年政党轮替的中国国民党、韩国由1948至1998年的保守派政党、日本1955年至今五五年体制下的自由民主党、印度1977年以前的印度国民大会党、1970年以前巴基斯坦的全印穆斯林联盟、墨西哥1929至2000年的革命制度党、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南非的非洲人国民大会等等。
两党制
编辑两党制指政党体系由两大政党组成,两党皆有相近的竞选实力可以组成政府。其他政党没有获得足够选票支持组织政府的实力。通常国会选举实行纯粹的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两党制,称为度瓦杰定律。案例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纽西兰等及目前的中华民国。通常两党制国家的两党意识型态分属左右,各自倾向代表主张市场经济与严格保障私有制的保守派(右派),和主张国家介入市场并强调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劳工左派。
两党半(two-plus) 两党半政党体系由两大党加上一个长期存在规模中等的第三党组成。两党半体系下,两大党往往都不足以各自掌握过半议会席次,而必须与第三党协商组成联合政府。三个政党通常正好代表民意的左,中,右三股势力。联邦德国是两党半体制的典型。德国社民党和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两者都无法单独组成政府,因此德国自由民主党虽席次不多,却长期保有选择左右两派的权力。两党半体系通常是选举采行单一选区制配套比例代表制的产物。台湾政党体系自1990年代中期起具有两党半的特色,但由于中国国民党弱化失去执政能力,第三党主要以台湾民众党、时代力量为主,逐渐打破“民主进步党和中国国民党互相竞争”的结构,逐渐与现时中国国民党竞逐第二大党的政治地位,同时让兼具台独左派与右派并存的民主进步党往右推挤,开始向两党半发展。
多党制
编辑多党制分为温和多党制与粉碎多党制。温和多党制政党体系由三个以上总数有限的,有实力取得国会议席的政党组成,没有任何两个政党能长期掌握政府组织权,其政府必为联合政府。但由于具有规模的政党相当固定,故联盟模式也相对稳定。代表性案例是以色列。粉碎多党制由三个以上,数量不固定且政党存在不稳定的多个政党组成,党派联盟模式较无章法可循,政治情势常常陷入混乱。相当多实行竞争性政党制的发展中国家出现粉碎多党的特征,局势动乱往往以军事政权或威权体制告终。比较典型的粉碎多党制国家或地区有俄罗斯和香港。以香港政党为例,第一大党民主建港协进联盟在立法会全部70席上仅得13席,所占之议席比例不足全部议席的两成;至于第二大党公民党也只得6席。除以上政党外,亦包括香港经济民生联盟(8席)、香港工会联合会(5席)、自由党(4席)以及人民力量、热血公民、香港本土、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新世纪论坛、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各一席。
极端多党制有5个以上的政党存在,并且他们都在政治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模式下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较大,多呈现为政党联盟执政和政局不稳的特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政权有魏玛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等。有限多党制下政党数量在3-5个,意识形态的差距比极端多党制要小,多以政党联盟执政并呈现两极化分布。代表国家有比利时、爱尔兰、冰岛等。
一种观点认为两党制是最好的政党制度。并且认为小选区,多数代表制容易产生两党制,政局也会比较稳定;大选区,比例代表制容易产生多党制,政局则比较动荡[2]:260。但是统计结果则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多党制,从而认为两党制不具有普适性[3]。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两党制下,如果政党的主张单一,而且选民的偏好呈常态分布,那么政党的政纲只有设定在大多数人支持的方案下,才能获得多数选票,也就是中间人投票定理,两党的政策差异由此会越来越小。否则的话,如果选民的偏好不呈常态分布,而且政党提出的是一揽子方案,那么执政党只能坚持自己的原有政纲,在野党则可以把执政党主张外的所有观点都纳入自己的竞选纲领,从而可能赢得更多选票,造成执政党在换届选举时更容易落马。在多党制下,选民的选择更多元化,政党也更能代表选民的偏好,选民对政党的选择更大程度上是在投票支持自己的代表,如果按照中间人投票定理运作,则所有政党都难以获得绝对多数票,从而更容易形成一个多党联盟执政的情况[4]。
世界各国(地区)政党体系
编辑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6年11月14日) |
A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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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哈兹 (Abkhazia) | ● | |||||
阿富汗 (Afghanistan) | ● [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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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兰 (Aland) | ● | |||||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 ● | |||||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 ● | |||||
美属萨摩亚 (American Samoa) | ● | |||||
安道尔 (Andorra) | ● | |||||
安哥拉 (Angola) | ● | |||||
安圭拉 (Anguilla) | ● | |||||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 | ● | |||||
阿根廷(Argentina) | ● | |||||
亚美尼亚(Armenia) | ● | |||||
阿鲁巴(Aruba) | ● | |||||
澳大利亚(Australia) | ● | |||||
奥地利 (Austria) | ● | |||||
阿塞拜疆 (Azerbaijan) | ● |
B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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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Bahrain) | ● [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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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Bangladesh) | ● | |||||
巴巴多斯(Barbados) | ● | |||||
白俄罗斯(Belarus) | ● | |||||
比利时(Belgium) | ● | |||||
伯利兹(Belize) | ● | |||||
贝宁(Benin) | ● | |||||
百慕大(Bermuda) | ● | |||||
不丹(Bhutan) | ● | |||||
玻利维亚(Bolivia) | ●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 | ● | |||||
博茨瓦纳(Botswana) | ● | |||||
巴西(Brazil) | ● | |||||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 |||||
文莱(Brunei) | ● | |||||
保加利亚(Bulgaria) | ● | |||||
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 | ● | |||||
缅甸(Burma) | ● | |||||
布隆迪(Burundi) | ● |
C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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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Cambodia) | ● | |||||
喀麦隆(Cameroon) | ● | |||||
加拿大(Canada) | ● | |||||
佛得角(Cape Verde) | ● | |||||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 ● | |||||
中非共和国(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 | |||||
乍得(Chad) | ● | |||||
智利(Chile)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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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Colombia) | ● | |||||
科摩罗(Comoros) | ● [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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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共和国(Republic of the Congo) | ● | |||||
民主刚果(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 ● | |||||
库克群岛(Cook Islands) | ● | |||||
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 | ● | |||||
象牙海岸(Côte d'Ivoire) | ● | |||||
克罗地亚(Croatia) | ● | |||||
古巴(Cuba) | ● | |||||
塞浦路斯(Cyprus) | ● | |||||
捷克共和国(Czech Republic) | ● |
D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
丹麦(Denmark) | ● | |||||
吉布提(Djibouti) | ● | |||||
多米尼加(Dominica) | ● | |||||
多米尼加共和国(Dominican Republic) | ● |
E
编辑
F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
福克兰群岛(Falkland Islands) | ● | |||||
法罗群岛(Faroe Islands) | ● | |||||
斐济(Fiji) | ● | |||||
芬兰(Finland) | ● | |||||
法国(France) | ● | |||||
法属玻利尼西亚(French Polynesia) | ● |
G
编辑H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
海地(Haiti) | ● | |||||
洪都拉斯(Honduras) | ● | |||||
香港(Hong Kong) | ● | |||||
匈牙利(Hungary) | ● |
I
编辑国家/地区 (译名使用的中国大陆常用称呼) |
多党制 | 两党制 | 威权制 | 一党制 | 无政党 | |
---|---|---|---|---|---|---|
冰岛Iceland) | ● | |||||
印度(India) | ● | |||||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 | ● | |||||
伊朗(Iran) | ● [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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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Iraq) | ● | |||||
爱尔兰(Ireland) | ● | |||||
以色列(Israel) | ● | |||||
意大利(Italy) | ● |
政党的组织结构
编辑政府外的政党组织
编辑政党在政府外自行建立的组织机构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领导者、党的地方组织和外围组织[2]:264-265。
党的中央机关是政党的全国性领导组织,领导全体党员,协调党内工作。又可细分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核心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等。
党的领导者也就是党的领袖或领导集团。领袖的产生一种是党内选举产生;一种是大选中获胜的国家元首也就是党的领袖;而落选的在野党候选人虽然也是名义上的党的领袖,但并无实际作用,在野党基本属于无领袖状态。
党的地方组织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立党组织;一种是根据选区建立党组织,还有一种是根据自行设定的规定设定地方组织。
外围组织是为了与其他群体进行沟通而设立。
政府内的政党组织
编辑政党在政府机构内部设立组织以统一本党党员的意志和行动。在议会内组成一个或数个议会党团和党组,议会党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议会党团全体会议,负责选举出党团的领导层和负责人。党团主席一般由党的领袖担任,下设督导员和各种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持党的纪律,督促党员投票。党团成员的构成各国不同。例如英国全部由本党党员构成,而法国则允许其他政党成员加入[2]:267-268。
大多数国家执政党在组阁时会考虑政党背景,但一般不会在政府内部建立政党组织。西方国家的文官一般要求政治中立,不许参加党派,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允许文官有政党背景。例如英国的文官可以参加地方性政党。许多实行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不能以党派身份来审理案件,但是政党会通过其他方式去影响司法活动。西方国家的军队一般实行政党与军队分离的原则,军队只效忠于国家[2]:267-268。
政党的组织类型
编辑一般根据政党的组织严密程度将政党分为[2]:268-269: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梁琴. 中外政党制度比较. 商务印书馆. 2000: 11. ISBN 9787100030441.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ISBN 7309036611.
- ^ 冈泽宪芙. 政党. 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1: 34. ISBN 9787800365232.
- ^ 缪勒. 公共选择理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224–273. ISBN 978750042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