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賢琮,又名用威,字潔畲,號壁伍湖北省黃州(後改黃安縣,今紅安縣)人。中國共產黨創始人和第一代主要領導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元勛,原正國級領導人,曾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代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員。亦是毛澤東以外少數得以善終的中共創始人之一[1]。在中共一大代表中,只有毛澤東和董必武於1949年後擔任中共高層領導

董必武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任期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
任期
1973年8月30日—1975年4月2日
主席毛澤東
共同擔任毛澤東、周恩來王洪文康生葉劍英朱德李德生(辭職)張春橋鄧小平(增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理主席
任期
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
前任劉少奇(第2任,至1968年
繼任職務廢除(1975-1983)
李先念(第3任)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
任期
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至十一中全會)
任期
1955年3月31日—1966年8月12日
主席毛澤東
繼任職務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一副總理
任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任期
1949年10月19日—1954年9月15日
總理周恩來
主席毛澤東
繼任職務廢除
中央政治局委員
任期
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第九屆中央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
任期
1945年6月19日—1975年4月2日
主席毛澤東
共同擔任毛澤東、朱德、劉少奇、周恩來、任弼時陳雲康生高崗彭真林伯渠張聞天彭德懷(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
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任期
1975年1月17日—1975年4月2日
委員長朱德
前任彭真
繼任宋慶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任期
1959年4月28日—1975年1月17日
主席劉少奇(1959-1968)
懸缺(1968-1972)
董必武(1972-1975)(代理)
共同擔任宋慶齡
前任朱德
繼任職務廢除(1975-1983)
烏蘭夫(第3任)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排名第二)
任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
任期
1954年12月25日—1959年4月27日
主席周恩來
前任李濟深
繼任李濟深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任期
1954年9月28日—1959年4月28日
總理周恩來
繼任謝覺哉
個人資料
性別
別名董賢琮
出生1886年3月5日
 大清湖北省黃州
逝世1975年4月2日(1975歲—04—02)(89歲)
 中國北京市
籍貫湖北省紅安縣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權 大清(1886-1912)
 中華民國(1912-1928)
 中華民國(1928-1949)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1931-1937)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1975)
政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其他政黨中國同盟會 中國同盟會
中華革命黨 中華革命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配偶原配 黃俊貞
繼配 陳碧英
再娶 何連芝
兒女長子(早夭,黃俊貞所生)
次子 董良羽(何連芝所生)
董良翬(又名楚青,何連芝所生)
三子 董良翮(何連芝所生)
學歷
經歷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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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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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董必武考中秀才[1]。1903年,他赴武昌參加鄉試時,因為好奇而朝衙門內張望,被衙役毆打,他自稱「從此恨死當官人」[2]。1905年,董必武考入湖北文普通學堂,1910年畢業,獲清朝學部授予拔貢,此後在黃州任教員。1911年,董必武參加辛亥革命,同年加入中國同盟會。1914年東渡日本學習法律,畢業於日本大學。其間於日本加入孫中山創立的中華革命黨。1915年5月回國從事反袁活動,曾兩次被捕入獄。1916年出獄後赴日本。1918年回國,參加護法運動。1919年在上海參加了五四運動,其後創辦武漢中學,教授國文[1]

創建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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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3月,中國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前排右起:吳玉章經亨頤陳友仁宋子文宋慶齡孫科譚延闓徐謙顧孟余丁惟汾;第二排右起:朱霽青、林伯渠毛澤東彭澤民於樹德陳其瑗、鄧懋修、丁超五、董必武、江浩;後排右起:謝晉、許蘇魂、鄧演達惲代英陳公博詹大悲夏曦王法勤王樂平、周起剛。

1920年,董必武與陳潭秋等人在武漢建立中國共產黨早期組織之一的共產黨武漢支部。1921年7月,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為武漢小組代表。會後,董必武建立和發展湖北省的中共黨組織,任中共武漢區委委員、中共湖北民運部部長、中共湖北省委委員。1924年第一次國共合作後,董必武領導籌建了中國國民黨湖北省黨部,並任湖北省政府農工廳廳長,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委員。中國國民黨清黨後,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學、列寧學院學習[1]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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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董必武回國,此後在中央蘇區歷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民主政府執行委員,最高法院院長(1934年出任首任院長),工農檢察委員會副主任。1934年10月,董必武參加長征[1]。中央紅軍長徵到陝北後,中共中央對陝北肅反立即明確表態:「停止逮捕,停止審查,停止殺人,一切聽候中央來解決。」中共中央決定成立由董必武(最高法院院長)、王首道(國家政治保衛局副局長)、張雲逸(副總參謀長)、李維漢、郭洪濤(晉陝甘省委副書記)參加的5人黨務委員會負責調查陝北「肅反」,董必武兼主任。11月7日,中央黨務委員會宣布釋放劉志丹、高崗、張秀山、習仲勛等18名陝甘蘇區團以上幹部。11月30日,西北局作出對聶洪鈞戴季英的處分決定。

從抗日到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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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戰爭期間,1941年12月,周恩來等人在八路軍駐重慶辦事處接見司徒美堂。從左至右:司徒柱(司徒美堂長子)、董必武、司徒美堂周恩來徐宗漢黃興夫人)、鄧穎超

長征到達陝北後,董必武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陝甘寧邊區政府代理主席。在延安,董必武、林伯渠徐特立謝覺哉吳玉章五人被尊稱為「延安五老」。[2]抗日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勝利後,董必武是中國共產黨國民政府談判的代表之一[1]

 
國民政府給董必武頒發的聯合國代表委任狀

1945年,董必武作為中國共產黨解放區代表加入中國代表團,參加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董必武后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書記,中共重慶工委書記。

1947年4月16日為爭取長期戰爭的勝利,中共中央決定在太行成立「華北財經辦事處」(簡稱華北財辦),統一華北各解放區財經政策,調劑各區財經關係和收支,並決定董必武為財辦主任,由華東、五台(晉察冀)、太行、晉綏各派一得力代表(依次為薛暮橋南漢宸楊立三湯平)為副主任,並經常參加辦事處工作。

後任中央工委財委主任、中共中央財經部部長,中共中央華北局書記,華北人民政府主席[1]

共和國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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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董必武歷任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政務院副總理兼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1954年9月,董必武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54年,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1955年,出任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1]

董必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建設的奠基人之一。早在1951年10月18日,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致信毛澤東主席和中共中央華東局書記饒漱石稱:「黨直接做政權機關的工作是不好的」。12月4日毛澤東覆信說:「我認為你給饒漱石同志的信的內容是正確的……」 董必武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時,中華民國的《六法全書》早已廢除,但新的法律遲遲未能制定,政治運動此起彼伏。董必武表示,政治運動「有副作用,應當以依法治國代替運動治國」。他還說:「黨和政府是兩種不同的組織系統,黨不能對政府下命令」[3]。他明確表示:「國家沒有法制,就不能成為一個國家」[4]

董必武就任院長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赴全國各地調研,制定刑事及民事程序審理規則。但是,1957年10月9日及10月14日,《人民日報》接連發表兩篇社論稱,「政法戰線的鬥爭是階級鬥爭最尖銳最集中的部分」,指責當時政法工作「忽視專政傾向和忽視黨的領導」[2]

1957年底,各行業開始「大躍進」,各地人民法院紛紛聲稱:苦幹一至三年,實現「無反革命、無盜竊、無強姦」乃至「無民事糾紛」;審判工作做到「黨委滿意,公安、檢察機關滿意,當事人、群眾滿意」;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機關聯合辦案,三機關首長「出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使得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被消除。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司法工作「躍進」座談會,董必武在會上表示:「提口號要實事求是,不著邊際不好,……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決後就執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擺在檢察的位置上。」這實際上是對「大躍進」中的三機關聯合辦案制度的否定。[2]

 
董必武在東德 , 1958

遭到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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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5月27日,中央派董必武率代表團訪問東歐蘇聯,8月7日回到北京。在董必武出訪期間,中央發出《關於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小組的通知》,其中政法小組組長為彭真,副組長羅瑞卿,董必武僅為成員之一。彭真領導的中央政法小組隨即指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召開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檢查、總結八年來的工作」。 此次會議未點董必武之名,但會議批判的基本觀點多引用董必武的講話,以檢查「政法戰線上幾年來存在兩條路線的爭論」,董必武實際上遭到不點名批判。[2]

1958年8月7日董必武回到北京。同年8月13日,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全國司法工作會議舉行聯席大會,請董必武講話。董必武在聯席大會上說:「各位批評得對,我完全接受……」[2]

任國家副主席和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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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廬山會議上,在會議批判彭德懷時,董必武表示:「我思想覺悟低,沒有看出彭德懷同志反黨。」1959年3月25日,董必武致信毛澤東說:「這次中央全會將討論國家機關負責人選,我去年十月曾函請小平彭真兩同志轉報中央, 請求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不再推薦我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候選人……將來在政協安一個沒有實際工作責任的名目就夠了。」毛澤東批示稱:「我和大家同意此信意見,改換工作。中央已建議董必武同志當人民共和國副主席……這幾位同志的新工作,責任大,榮譽高,名氣也大。」[2]

1959年,董必武與宋慶齡一起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此後他不再談論政法事宜,而是談「農村要積極地推廣利用沼氣」之類的話題。在公開發表的詩作中,董必武勉勵妻子何連芝學習毛澤東著作「用之不盡保終身」,勉勵兒子「毛選諸篇讀尚勤」。文化大革命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被打倒,林彪事件之後,身為國家副主席的董必武被宣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主席,但未經任何法律程序任命。1975年1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職務被修憲正式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存廢之爭」正式告一段落,董必武當選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1][2]

文化大革命爆發後,董必武的幼子董良翮是一名紅衛兵領導人,曾兩次遭到逮捕。董必武在《聞酉兒於北京車站被捕》一詩中寫道:「聞爾重入獄,吾衰心更驚!臥床苦無夢,食飯竟忘盛。試飛曾折翼,語頻或失聲。恢恢天網大,疏釋望新生。」[2]董必武是中共六屆中央委員,七、八、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屆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董必武在北京病逝,享年89歲[1]。董必武逝世後,聯合國秘書長庫爾特·瓦爾德海姆專門發電悼念,稱他為聯合國的創始人之一[2]

 
宜昌一中董必武銅像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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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必武詩選》1977年人民文學出版社
  • 《董必武詩稿》1979年文物出版社
  • 《董必武選集》1985年人民出版社
  •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986年法律出版社
  • 《董必武法學文集》2001年法律出版社

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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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勛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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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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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3次結婚。第一次是在參加革命前,在湖北家鄉結婚。第二次是在福建與一位女紅軍結婚。長征時,第二位妻子留在蘇區,後與董必武失去聯繫。到達延安後,組織上為照顧董必武的生活,促成其與一位參加了長征的女紅軍結婚,即何連芝。[6]

  • 第一任妻子:黃俊貞
    • 長子:早夭,黃俊貞生。
  • 第二任妻子:陳碧英
  • 第三任妻子:何連芝
    • 次子:董良羽,1938年何連芝生,2023年1月13日因病辭世,享年 85 歲。
      • 長兒媳:李黎力,董良羽的妻子,原黑龍江省省長李范五的小女兒。1967年因父親李范五被打倒而與董良羽離婚。此後1972年董良羽再婚,李黎力也很晚才再婚。二人各自成家後均有一雙兒女,但家庭生活均不幸福。1990年,二人各自離婚後,又重新結合到一起。
    • 女兒:董良翬(又名董楚青),1941年何連芝生
    • 幼子:董良翮,1945年何連芝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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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董必武. 新華網. 2013-01-17 [2021-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3-20).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何兵:一块被丢弃的“抹布” —— 红旗下的法官之董必武. 共識網. 2013-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19). 
  3. ^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2-3頁
  4. ^ 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第49頁
  5. ^ 柬埔寨国王赠予毛主席周总理最高勋章. 人民日報. 1956-02-19: 1. 
  6. ^ 將帥子女專訪之四:董必武之子董良羽和兒媳李黎力,紅星網,於2013-08-21查閱[永久失效連結]

延伸閱讀

編輯
  • 《董必武年譜》
  • 《董必武傳略》編寫組:《董必武傳略》,法律出版社,1985年

外部連結

編輯
前任:
劉少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 繼任:
朱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宋慶齡副主席
共同代行主席職權

1968年-197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主席
1972年-1975年
  中國共產黨職務
前任:
朱德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中國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
1955年-1966年
繼任:
陳雲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職務
前任:
沈鈞儒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954年-1959年
繼任:
謝覺哉